村證房的買賣合同(通用3篇)
村證房的買賣合同 篇1
甲方(轉讓方):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讓方):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
丙方(保證方):_________________
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
鑒于甲方在受讓丙方的土地上建設房屋,因甲方資金暫時緊缺,故由乙方全額支付購房的款項,房屋由乙方長期永久居住;為明確各方權利及義務,甲、乙、丙本著公平、公正、平等自愿之原則,現就有關事項一致達成如下條款,以共同遵守執行。
一、房屋的基本情況
丙方將位于湛江市霞山區的本村集體用地約平方有償轉讓給甲方,甲方在集體用地上建設居民住宅一棟,甲方自愿將該棟住宅樓第層號房屋房廳(其中,建筑面積約平方米,包括臥室、客廳、衛生間、廚房、陽臺及其他附屬設施等)出賣給乙方。
二、房屋價款及支付方式
合同價款按套計算,乙方購買的該房屋售價為人民幣___________元整(¥元);在簽訂本協議時,乙方向甲方支付¥50000.00定金,剩余價款待甲方將房屋交由乙方裝修后15日內再一次性付清。
…………以上基本內容省略(以下為注意事項):_________________
三、其他約定
一、甲方承諾本協議項下的樓棟所占用的土地為丙方最后合法轉讓給甲方的村民集體用地,丙方承諾已征得所有村民的同意;甲方乃合法、有償受讓該用地而不存在任何爭議。
二、甲、丙雙方保證出賣給乙方的房屋及樓棟用地不存在任何抵押、擔保、轉讓或被司法查封等情形,其產權清晰、明確、無異議。
三、在簽訂本協議之日起,視為甲方已將出賣給乙方的該房屋之使用、收益、租賃、買賣、占用、繼承等權利一并轉讓給乙方。
四、甲、丙方保證乙方長期享有該房屋的居住和使用權,在房屋所有權證書因國家相關法律規定不能辦理的情況下,乙方仍然享有該房屋的永久居住權和使用權。
五、甲方對轉讓給乙方的房屋質量負責,質量保證按國家認可的商品房買賣有關《住宅質量保證書》的內容承擔保修責任,如因房屋質量問題影響到乙方居住權的,甲方承擔一切責任并賠償乙方的損失。
六、如因國家、地方政府的政策變動的原因,政府需要征用或集體回收該土地的,征用或拆遷該房屋相應的拆遷安置補償費則全部歸乙方所有(具體以政府有關部門的拆遷補償方案為準);若由于其他非乙方原因等不可預測因素造成乙方居住權得不到保障的,使乙方不能享有永久居住權和永久使用權的,甲方應當全額退還乙方的購房款。
七、本協議簽訂后,甲方不得再就該房屋與他人簽訂轉讓合同,不得發生其他有損乙方永久居住及使用的權利,即甲方保證乙方唯一合法擁有和使用該房屋而不存在任何爭議;否則,甲方須按照市場評估價額一次性返還乙方房屋價款,同時向乙方支付20%的履約違約金。
八、如遇今后國家或地方政策允許類似于乙方購買的該房屋及所占用的土地辦理房產權屬證及土地證等證件的,則辦理該類證件所需補交的合理款項及費用由乙方承擔,甲方負責無條件為乙方辦理。
九、甲方保證與丙方已就本協議項下之房屋所占用地簽訂合法的《土地轉讓合同》,甲方須將該《土地轉讓合同》復印件(補蓋甲、丙方公章)、《土地權屬證明》復印件(加蓋丙方公章)及具備房產開發資質證明(加蓋甲方公章)等有關文件各一份作為本協議書的有效附件。
十、本協議簽訂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如因重大客觀原因導致本協議解除或無效,甲方須按照市場評估價返還乙方房屋價款,并賠償乙方的房屋裝修費用及其他一切損失。
十一、本協議在履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或糾紛的,甲乙丙三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各自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
十二、本協議書一式兩份(含以上附件),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出賣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購買方):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
丙方(保證方):_________________
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
簽約時間:_________________
村證房的買賣合同 篇2
甲方:
乙方:商丘紡織有限公司
經甲乙雙方平等協商達成以下協議:
1、乙方向甲方購買 絡筒機四臺(120錠/臺),每臺價格壹萬陸仟元整(¥16000元),合計總價為陸萬肆仟元整(¥64000元)。
2、拆車前甲方機器完整不缺機物件,簽訂合同當日乙方交付甲方機器設備全款(甲方不負責開具發票)。
3、甲方負責為乙方將機器完好無損免費拆卸并上車。
4、設備拆卸上車前付完設備全款,運費乙方自己承擔。
5、雙方本著誠信合作原則,同意雙方簽字生效。
甲方: 乙方:商丘紡織有限公司
開戶:河南省安陽市農行東風支行 地址:河南省虞城縣203省道東側,杜集鎮北3公里處
卡號: 電話:
身份證:
20xxx年3月14日
村證房的買賣合同 篇3
上訴人(原審原告):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
上訴人因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x人民法院[20xx]大民初字第305號民事判決書,現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支持上訴人一審的訴訟請求。
2、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上訴理由:
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
1、一審法院對x有限公司通過銀行給股份有限公司的60000元匯款的認定有錯誤。
首先,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并未在協議書中約定由第三人x有限公司代為償還貨款,也沒有簽訂第三人代為償還的補充協議,所以一審法院斷定此60000元乃被上訴人給上訴人的部分貨款毫無事實根據與法律依據。
其次,根據《合同法》第八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與第八十四條“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的規定,而被上訴人并沒有已經履行清償貨款義務的證據,也沒有上述義務已轉移給第三人承擔的相關證據,法官僅根據推論就認定60000元為被上訴人給上訴人的部分貨款,明顯違背了“以事實為根據”的法律基本原則。
2、一審法院對貨款59820元的性質認定有錯誤。
首先,被上訴人所提供的四份對賬單的另一方為x集團湖南分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是兩個不
同的公司,不符合證據的關聯性標準。
其次,被上訴人所提供的四份對賬單均是復印件,來源不明,真實性值得考慮;而且,僅憑對賬單并不能就此認定59820元為x集團湖南分公司擅自扣除的稅金,事實上,這59820元應為被上訴人向x集團湖南分公司所支付的貨款,屬于貨款的一部分,只不過分開寫出來罷了。而被上訴人所在賬單上的簽字頁恰恰證明了被上訴人對59820元為被上訴人所欠上訴人的貨款的一種認可。
再次,被上訴人所提供的四份對賬單,最晚日期為20xx年12月份,而被上訴人的一審答辯狀日期則為20xx年6月29日,即使被上訴人所提供的四份對賬單是真實的,那么以此來要求抵銷雙方在20xx年4月30日對欠款149581.2的對賬確認函,也已經過了訴訟時效。
二、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1、一審法院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二款和第一百三十四條第(八)項規定,認定上訴人要求被上訴人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于法無據屬適用法律錯誤。
根據特別法優于一般法的法律原則,如果《合同法》與《民法通則》就同一個問題都有規定的,應優先適用《合同法》。而本案屬于典型的買賣合同糾紛,根據《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與第一百一十二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的規定,被上訴人應當支付上訴人貨款112816.8的逾期利息。
2、一審法院對證據的審核認定適用法律錯誤。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條“在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合同關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當事人對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主張合同關系變更、解除、終止、撤銷的一方當事人對引起合同關系變動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被上訴人應當對合同的履行承擔舉證責任。在本案中,被上訴人并不能就已經清償了上訴人的貨款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證明,所以應該承擔不能證明的后果。
其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條“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應當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證據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經人民法院核對無異的復制件或者復制品”,第六十九條第四項“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復印件、復制品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第七十三條“雙方當事人對同一事實分別舉出相反的證據但都沒有足夠的依據否定對方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情況,判斷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是否明顯大于另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并對證明力較大的證據予以確認”。在本案一審質證中,被上訴人已對我方提供的證據4、證據5的真實性沒有異議,而兩證據足以證明被上訴人欠上訴人112816.8元貨款事實的存在。而我方對對方所提供的證據3即四份對賬單的真實性存在異議,而對方也沒有足夠證據證明其真實性,所以根據證據蓋然性優勢原則,應對我方證據進行確認并以此為依據進行判決。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請求貴院撤銷x人民法院(20xx)大民初字第305號判決,并請求法院判決被上訴人支付上訴人貨款112816.8元及預期利息以及承擔本案一、二審全部訴訟費用。
此致
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