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重買賣合同知識(精選3篇)
多重買賣合同知識 篇1
所謂的多重買賣,是指出賣人就同一項財產的出賣訂立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買賣合同,形成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買賣債權債務關系,這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債權債務關系在內容上相互重疊。
多重買賣的行為絕對是對市場經濟主體信用的考驗,是對誠實信用原則的直接傷害,也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飛速、健康發展的極大危害。
但是,我國法律對此卻一直缺乏應有的規范限制,新的《民法典》也沒有詳細條款對此設置調整,不能不說是一種遺憾。因多重買賣而產生的合同效力如何確定買受人的撤銷權就已向他人轉移所有權的同一標的物再行買賣行為的法律性質與他人訂立買賣合同后又將標的物轉移給第三人的情況多重買賣合同債權債務的履行及相應的損害責任賠償對于多重買賣合同中出賣人或其他買受人的具體法律責任應如何確定等一系列問題,尚需在今后的司法理論中確立,司法實務中解決。
一、多重買賣合同的效力問題
多重買賣行為中數個合同的效力應如何確定,在長久的司法實踐中因為沒有具體的法律法規指導,存在著不同的認識。有的認為,應當以合同訂立的先后為依據確定合同的效力,同時還有對于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買賣行為以登記與否確定合同的效力。筆者認為,買賣合同屬于債權合同,在債法理論中,上述觀點顯然并不成熟。這是因為:
1.買賣合同屬于諾成性合同,只要買賣合同的標的物非法律禁止交易的物品,一經買賣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并依法生效。對于多重買賣行為中每一個單獨的買賣合同,也都不例外。
2.買賣合同屬于債權債務合同,出賣人對于買受人的交付行為不符合買賣合同的約定,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這當然包括交付不能的情況。同理,在多重買賣合同中,出賣人因向某一買受人交付了標的物,而對其他買受人不能履行時,該買受人可以根據《民法典》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要求出賣人承擔履行合同不能的違約責任。
3.在多重買賣行為中,出賣人隱瞞了與訂立合同相關的重要事實,根據《民法典》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當屬于欺詐,買賣合同的效力待定,受欺詐方可根據《民法典》第五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買賣合同。若其中一個買賣合同得以撤銷,則該買賣合同自始不發生效力。當然,若受欺詐方未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該合同,則多重買賣中的多個買賣合同均為有效的合同。另外,如果從受欺詐的買受人的利益角度考慮,選擇讓被欺詐的買賣合同有效比申請撤銷該買賣合同更為有利。
所以說,出賣人就同一標的物與兩人或多人訂立的多重買賣合同,均可以為有效的買賣合同。
二、多重買賣合同的履行
要分析如何履行多重買賣合同,應當分別幾種情況。
首先,多重買賣合同的各個買賣合同均尚未實際履行的。出賣人可以自由選擇某一買受人履行合同的交付義務,但同時,其他買受人可依《民法典》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以履行合同違約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其他買受人也可依《民法典》第九十四條規定請求解除合同,并就合同未履行遭受的損失向出賣人要求賠償。
其次,如果出賣人已將買賣標的物之所有權轉移給前買受人的。則此時,出賣人與后買受人訂立買賣合同實際是處分沒有所有權的財產,買賣合同無法履行,后買受人可以申請撤銷該買賣合同,也可以依據生效的合同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
再次,如果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于后買受人。前買受人不得以與出賣人訂立的買賣合同已生效為由向人民法院請求主張該轉移所有權的行為無效,但前買受人可以向出賣人主張承擔合同違約責任。
三、多重買賣合同中的侵權行為
首先在一般情況下,由于出賣人自身原因不履行合同,造成買受人無法達到訂立合同買賣標的物的目的的,并不構成侵權行為,出賣人僅承擔合同的違約責任。多個買賣合同均為有效合同,當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某一買受人,而無法交付給其他買受人時,其他買受人并不能以債權侵權為由提起訴訟。因為債權侵權的行為人僅限于買賣合同債權債務關系人之外的第三人,債務人本身無法成為侵權人。即使合同是因為出賣人的行為而造成無法履行的,同時出賣人也有侵害債權的故意,也只能視為一種違約行為。
究竟何種行為屬于多重買賣中的侵權行為,在理論上尚沒有準確的界定。前輩學者探討此類問題也多為描述具體案情,確認為多重買賣中的侵權行為。較為典型的如:
1.在多重買賣中,如果后買受人故意以妨害前買受人取得所有權而從事買賣行為時,可以對前買受人的債權構成侵害,前買受人可以依侵權行為的規定而要求后買受人賠償損失、返還財產。
2.出賣人就同一標的物為多重買賣,爾后買約已經發生物權關系時,前買受人不得請求主張后買約無效,對于出賣人僅得請求損害賠償,不得請求為轉移該物所有權之行為。如前買受人強行占有該物,剝奪后買受人已經取得的所有權,構成侵權行為。
3.出賣人為多重買賣,對前買受人已為占有改定,后復將其物出賣與后買受人,并為現實交付,此時,前買受人因占有改定取得所有權,第二次出賣該物,為無權處分。如前買受人嗣后其物被追奪,則得基于侵權行為之規定,對于出賣人請求賠償或返還。
4.在多重買賣中,如果出賣人與后買受人惡意串通,故意以第二次買賣的方式加損害于前買受人,則構成共同侵權行為。
由此可以看出,多重買賣中的侵權行為多有如下特征:
1.須以多重買賣為發生侵權行為的前提條件。
2.這種侵權行為以財產權為侵害客體,包括所有權和債權。對于其他無法買賣的財產權,如典權、抵押權、知識產權等,或者人身權,不能成為多重買賣中侵權行為的侵害客體。
3.這種侵權行為是一種非典型的侵權行為。具體表現在:一、它實際上包含了兩種侵權行為,即侵害所有權的侵權行為和侵害債權的侵權行為,具有侵害客體多樣化的特點。二、它的行為人并非固定,而是在多重買賣中的任何一個主體都可能構成侵權行為人,具有侵權行為主體復雜化的特點。三、侵權行為的具體方式多樣化,侵奪、搶先登記、另定買賣關系等,均可構成,具有行為方式不規范的特點。
因此,多重買賣中的侵權行為,是指在出賣人將同一標的物先后出賣給兩個以上的買受人,其中一方依其中一項買賣關系的存在為依據,非法侵占該項財產,或者以侵害一方買受人的債權為目的,另定與該項債權相重合的買賣關系,而使作為一方買受人的所有權人或債權人的權利受到損害的行為。
四、多重買賣合同的法律責任確定
1.構成多重買賣關系,出賣人如何履行重合的債務,由出賣人自行選擇。這是基于買賣的自由權決定的。出賣人作為債務人,可以先履行前一買賣關系債務,也可以先履行后一買賣關系債務,還可以就各個買賣關系均為部分履行。就此,未受清償的債權人可以向債務人主張其承擔違約責任,但不得主張債務人的履行行為無效。
2.而判斷數個買賣關系為有效履行的標準,為物權公示原則所規定的物權轉移公示形式所決定,即動產的公示方式為交付,不動產的公示方式為登記,并依此而發生所有權轉移。所以,先受交付或者先為登記的債權人,取得該項買賣的財產的所有權,第二買受人于合同訂立時,縱然知其給付之物已為其他買賣之標的,然而基于其買賣的自由權,仍不妨礙其先于第一買受人而受交付或為登記,并不因其知有第一買受人之債權并欲侵害之為目的。但由于明知的故意,使自己受交付或為登記的行為,來妨害第一買賣關系之履行,則可構成侵權行為。
3.在多重買賣關系中出賣人為一方履行之后,必有一方買受人的債權不能實現,或者在各個買賣合同均部分履行后,各個債權人均尚存部分債權不能實現。先來說后一種情況,由于出賣人履行的過程較為公平,故各個買受人均可向出讓人請求承擔債務不完全履行的責任,大致不會出現嚴重的爭執。而對于前一種情況,部分買受人的債權受侵害的救濟方法,主要是向出賣人請求違約損害賠償,或者請求繼續履行,當繼續履行已無可能時,則只能請求損害賠償。在出賣人一方,雖然享有買賣的自由權,然而其簽訂的合同均為有效合同,均負履行義務,出賣人選擇其中一個買賣關系履行,對另一買賣關系拒絕履行,則當然應承擔違約責任。
4.在出賣人與后買受人串通,以侵害前買受人即買賣合同關系債權人的債權為目的,而為第二買賣關系并且實際交付或登記時,應當構成債權人撤銷權。該債權人撤銷權是指,債務人的積極處分財產行為害及債權人債權時,債權人對債務人的無償處分行為,或者對債務人與受讓人具有惡意的有償處分行為,皆可行使撤銷權,撤銷債務人與他人的財產處分行為。買賣行為是有償行為,債務人與后買受人以侵害前買受人的債權為目的,即具有共同故意,在此情形下,前買受人可依債權人撤銷權予以救濟。此種情況構成債權人撤銷權與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的競合,應當任由債權人依其意思選擇具體的救濟方法。
多重買賣中由于侵權行為而造成民事責任的具體賠償,應當依據侵權行為法的一般賠償規則進行,并沒有特別的規則。
5.多重買賣中侵害所有權的侵權行為的賠償,應當依照《民法典》第117條的規定進行。一是侵占買賣合同標的物的,首先應當返還原物,原物不存在的,應當折價賠償,將其損壞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這在多重買賣侵權行為中是使用較多的賠償方法二是因侵占買賣合同標的物或者損壞買賣合同標的物造成受害人其他重大損失的,即造成間接損失的,對這種間接損失也應當予以賠償。例如由于債權人向法院起訴而造成的律師費、差旅費等,應當予以賠償。
6.對多重買賣中侵害債權的侵權行為的賠償,主要是賠償債權損害所造成的間接損失。這種間接損失是受害人債權受到損害所造成的可得利益損失,就是受害人在正常情況下實現債權所能得到的預期利益,由于加害人侵害債權而使這種利益喪失。賠償這種間接損失,應當有充分的依據,避免造成不合理的賠償或者賠償不足的問題。造成財產直接損失的,也應當對這種直接損失予以全部賠償。
多重買賣合同知識 篇2
供方: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需方:___________ (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其他法律規定法規的規定,本著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執行。
一、產品名稱:雞用飼料 花生粕
二、交貨地點:交于養雞場
三、付款方式:簽定合同后付__________萬,余款每月付_______萬,分批送至后分批付清余款 。
四、違約責任:
1.供方延期供貨的,每超過一天,按總貨款的___%向需方支付違約金。
2.因產品的質量問題造成需方損失的,供方承擔需方的全部損失。
3.需方中途退貨,應向供方支付退貨部分貨款_______%的違約金。
4.需方自提產品未按供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規定的日期提貨的,應按逾期提貨部分貨款總值_____%計算,向需方償付逾期提貨的違約金,并承擔供方實際支付的代為保管的費用。
5.需方違反合同規定拒絕接貨的,應當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
6.需方延期付款的,每超過一天,按總貨款的________%向供方支付違約金。
7.任何一方擅自解除合同的,應按本合同貨款總值的________%向對方支付違約金。
五、爭議解決的辦法:
1.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如雙方不能通過友好協商解決的,均應提交市仲裁委員會,按照申請仲裁時該會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2.仲裁費用按仲裁裁決書或調解書中有關仲裁費承擔的內容執行。違約一方或對合同爭議承擔主要責任的一方,應承擔對方因仲裁活動而產生的合理律師代理費、鑒定(檢驗)費和其他相關費用。
六、其他約定事項:
1.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份。
2.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 (蓋章) 乙方: ___________ (蓋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________ 年 ____ 月 _____日
多重買賣合同知識 篇3
一、協議雙方
甲方: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甲方購買__________________壹臺。經甲方和乙方友好交流,達成尾款支付協議,乙方負責把機床搬遷到甲方____________工廠等條款具體項目如下:
2、搬遷機床型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搬遷計劃
3.1設備搬遷內容
3.1.1機械拆解
3.1.2電器拆解
3.2設備安調項目
3.2.1機械安調
3.2.2電器安調
3.3配件更換
注:1、乙方負責滑輪拆出甲方負責加工修復。2、主軸軸承及鋼絲繩乙方負責提供型號數量及采購周期,甲方負責采購(甲方可以自由選擇采購單位)。
4、甲方配合工作內容
1、甲方負責乙方在工作現場的行車起吊和吊具(鋼絲繩、軟帶)提供常規的工具(內六角板手、吊口板手等)量檢具(大理石平尺和大理石方方箱、框式水平儀)易耗品(洗油和棉布),提供食宿。
2、搬遷工作甲方有協助的義務。
3、在搬遷過程中乙方發現機床有問題時需要提出建議及維修方案的義務。
5、精度的驗收
機床整體完工后甲乙雙方共同交檢,驗收標準參照該機床搬遷前精度。
六、維修工期
維修時間:_________天(不含基礎灌漿時間)
7、維修價格
八、支付方式
打到乙方指定賬戶
九、付款方式
1.付款時間:合同簽訂后3日內甲方向乙方方支付合同總額的30%預付款;機床到達搬遷現場床身粗調結束支付合同總額的60%進度款;機床驗收合格支付合同總額的10%驗收款;
2、支付方式:現匯
十維護期
機床維修結束交檢合格后進入質量保證期。質量保證期為三個月。在質量保證期內乙方為甲方維修乙方曾經維修的項目。在質量保險證期內需要更換的所有部件,由甲方出資購買,乙方更換。
十一、開工時間
甲方提前一周通知乙方進廠維修時間,具體維修時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
十二、其它末盡事宜,雙方協商處理
十三、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一份。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