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豬場租賃合同上訴答辯狀(精選3篇)
二審豬場租賃合同上訴答辯狀 篇1
二審上訴答辯狀范文: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_________________李__________,男,漢族,19__________年9月6日出生,__________市迎澤區地稅局工作,住__________市__________區__________路西二巷_____號_____單元_____號。
答辯人就上訴人劉剛提出返還原物糾紛上訴一案,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本案屬于公民合法享有所有權的房屋被他人非法侵占后引起的返還原物的侵權糾紛案件,并非單位內部分房糾紛,應屬民事訴訟的受案范圍,一審法院對于上訴人非法侵占訴爭房屋的事實認定清楚。
二、答辯人名下只有訴爭房屋房產證上登記的唯一一套房產,上訴人憑空捏造所謂答辯人與前妻騙取其他公房以及用非正常手段辦理訴爭房屋所有權的事實純屬烏有,也與本案審理沒有任何關系,答辯人不再贅述。
三、本案不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房地產案件受理問題的通知》,一審法院審理案件適用法律正確。
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采信證據正確,但是上訴人置事實和法律于不顧,企圖永久占有答辯人的物權。在國家大力倡導保護私人財產權利的今天,答辯人相信正義一定能伸張,違法一定會受到制裁。為此,請求二審法院明鏡高懸,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保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答辯人:_________________李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二審答辯狀(范本)
答辯人:_________________陳某,男,漢族,__________0年__________月_____日生,住址:______________市長安區__________街
答辯人因與本案上訴人賀某土地使用權確權糾紛一案,現針對上訴人的上訴理由答辯如下:_________________
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正確,上訴人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有誤沒有任何依據。
上訴人稱__________年7、8月份,其通過中介與被上訴人把位于長安區__________街6號的房產賣給被上訴人,約定房款173000元,上述事實在一審法院判決書中得到了確認,并無對事實認定錯誤,至于上訴人稱被上訴人要把繳稅憑證給上訴人,且被上訴人擅自修改房款等,純屬無中生有,且也不屬于本案爭議焦點。另外,上訴人在上訴狀中也未能說明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中錯在何處,所以,上訴人認為一審認定事實錯誤的上訴理由不成立。
二、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對土地使用權有明確的約定。
在被上訴人向一審法院提交的房屋買賣合同中,第三條即規定“甲方將房產移交給乙方時,該房產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一并轉移給乙方。”因此,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在當初的房屋買賣合同中對土地使用權進行了明確的約定。
三、上訴人稱一審法院超出被上訴人訴訟請求作出的第二項判決違反了民事審判不告不理原則是無效的,該理由不能成立。
一審人民法院在開庭審理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判決上訴人協助被上訴人辦理過戶手續是確認該土地使用權歸屬理應包含的內容,因為既已確認該土地使用權歸被上訴人,那倘若上訴人不配合被上訴人辦理土地使用權證過戶手續,僅僅一審法院判決書中確認其土地使用權是沒有實際意義的。
綜上所述。原審人民法院認定事實清楚,判決合法、合理。請求二審人民法院依法駁回上訴人上訴,維持原判。
此致
_________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__________陳某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
二審豬場租賃合同上訴答辯狀 篇2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為了滿足乙方發展生產的需要,甲乙雙方本著互惠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則,簽訂本租賃協議:
1、 甲方同意將位于惠安縣洛陽鎮五一農場的養殖場(建筑面積為2469平方米)包租給乙方,用于生豬飼養及銷售,乙方若需改變用途須經甲方書面授權;
2、 租賃期限為伍年,即20_年 月 日起至20_年 月 日止;租賃期滿,乙方如果希望續租,在同等承租條件下,乙方有優先權。
3、 該租賃物為包括生豬飼養棚,平房(辦公及宿舍)以及魚池,年租金總計 壹拾叁萬元,首年租金須于合同簽訂日支付;同時,甲方提供適量空地場所作為乙方生產、生活使用;乙方若需要增租,可以向甲方提出,由甲方協助安排;
4、 租金支付方式為現金; 租金每年11月1日前繳納。
5、 乙方須于約定租金日前繳納租金,否則,甲方有權收取每日200元滯納金,直至單方面終止本租賃合同。
6、 合同簽訂日,乙方須繳納租賃保證金叁萬元整;該保證金在合同終止后,乙方繳清電費以及其他應繳費用后,7日內甲方無息退還乙方。
7、 租金交甲方或者甲方指定代表,并由甲方出具相關收款收據(不提供正式發票);
8、 乙方對該土地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因此,在未經甲方書面同意的情況下,不得將該租賃物轉租、用于償還債務或者用于抵押;
9、 乙方在甲方場地內的改、擴建行為,不能破壞甲方現有的樹苗、植物;同時需要甲方的書面授權;
10、乙方生產經營應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并積極配合甲方協調好周邊兄弟單位及群眾的公共關系;
11、乙方在租賃期間內的任何債權債務與甲方無關,乙方須承擔由于本租賃行為發生的一切費用(包括水電費,通訊費及稅費等);
12、甲方提供水電源供乙方自行接入,自來水源位于農場值班室處;乙方須自行安排水管接入;另:自來水開戶所產生的費用甲、乙雙方各承擔一半。
13、乙方租賃期內水、電費由甲方統一收繳,并出具收款收據(費率參照場地內其他用戶);乙方若不按時繳納費用,甲方有權停止供應水、電。
14、租賃期間,若遇政府征用土地,由甲方出面(乙方須無條件配合),向相關政府部門協商理賠事宜;協商完成后,乙方應如期無條件搬遷;屬于豬苗補償金歸乙方所有;屬于甲方的投資項目及建筑物、水電、林地等設施賠償歸甲方;
15、本租賃合同系包租合同,乙方在場地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應注意安全,若因為乙方生產過程中的錯誤導致甲方財產損失(包括但不限于房屋、林木等),乙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16、乙方應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制定詳細安全操作規范,防止安全責任事故發生;同時乙方應規范隨帶家屬(如老人、小孩等)的安全意識;在湖、海、池塘等危險場所設置醒目的安全提醒;若發生安全事故,甲方不承擔任何連帶責任。
17、租賃合同到期或提前終止,甲乙雙方共同驗收房屋財產,若因為乙方人為原因造成甲方財產損害,乙方應給予維修;若乙方不承擔維修責任,甲方有權動用租賃保證金進行維修。對于房屋正常老化,甲方自行承擔維修責任。
18、租賃期間,若發生自然災害造成房屋損壞,乙方應負責維修,并承擔相應費用。
19、租賃合同到期或者合同提前終止,乙方有權將投資的可移動的設施自行處理,固定建筑物歸甲方所有;若乙方因為各種原因,在合同期滿或者合同提前結束后15日內,不處理相關設施,則設施所有權由甲方承接,并由甲方自由處理;
20、本合同簽訂后,雙方均不得無故單方面終止本合同,否則,違約一方須賠償另一方直接經濟損失。
21、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訂,且乙方支付租賃保證金起生效。
22、本協議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二審豬場租賃合同上訴答辯狀 篇3
甲方:
乙方:
經雙方協商,甲方將現有的三棟豬舍及附屬住房租給乙方養豬使用,建筑面積約 ㎡具體事項如下:
一、租用時間定為5年,即 年 月至 年 月底止,每年租金人民幣:壹萬伍仟元整,(¥15000元)。乙方在使用期內交甲方使用押金: 壹萬伍仟元整(¥15000元)。合同期滿后,甲方退回乙方交付的使用押金,合同自動終止。
二、付款方式:乙方必須提前付清前一年租金,方可進行第二年的養殖作業。租期滿另訂合同。
三、在租用期內,乙方不得從事違法活動,損害養殖周邊一切果木及建筑設施,如有違反,甲方有權終止合同,但在租用期內,乙方的一切債務與甲方無關。
四、在租用期內,乙方只有豬場的使用權,產權歸甲方所有,乙方并做到維護甲方豬場內的一切使用設施,如遇特殊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失,雙方共同協商解決,在此期內如有損壞和被盜,應由乙方負責賠償。
五、乙方在試用期內,如遇國家征收此地,固定資產及生豬的一切補償歸甲方所有,生豬搬遷補償費歸乙方所有。
六、乙方租用期內,甲方應做到水通、電通、路通,并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乙方的正常養殖或無故解除合同,否則一切損失由甲方負責。
七、在租用的前兩年內,如遇環保、工商等上級的通知和指示使得乙方不能正常養殖,甲方應如數退還乙方所未租用的資金及押金。如乙方租憑期間想終止合同,甲方已收租金不得退還。
八、以上協議希望甲乙雙方共同遵守,不得違約,違約者一切后果自負,該協議為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