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條件買賣協議(通用3篇)
附加條件買賣協議 篇1
買受人:
出賣人:
連帶保證人:
茲因買受人向出賣人購買附表一的標的物,依動產擔保法規定,雙方約定條款如下:
一、買賣標的物:見附表一。
二、買賣標的物業已點交買受人占有使用,但買受人未付清全部價款之前(或買受人所交付支票未全部兌現之前),出賣人保有標的物及其附件的所有權。買受人使用標的物,應遵守下列條件:
(一)標的物應置放于 (處所)。買受人妥善保管維護使用。未經出賣人書面同意,不得將標的物移離上述地點。
(二)出賣人得隨時派員至標的物所在地點,檢查標的物的狀況。
(三)買受人不得毀損標的物或涂滅標的物上的名稱、商標、廠牌與編號。
(四)標的物(包括零件、附件)因火災、盜竊以及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而發生的損失,概歸買受人負擔。
(五)買受人不得將標的物出借、讓與、出質、出賣、提供擔保或為其他任何處分。
三、買賣人付款總額及付款方式: 。
四、買受人取得所有權的條件:買受人付清全部價格時(如于開票據時,于該票據全部兌現時),買受人始行取得標的物所有權。
五、第三條所定付款,如買受人有任何一期未付情況(或所開票據有任何一張不兌現情況),經出賣人以掛號函發信限期 日催告(發信日為準),買受人仍未清償時,買受人愿意接受強制執行。出賣人得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收回買賣標的物。其已付價款,全部視為買受人使用標的物的折舊損害賠償,不得請求退還。如標的物有毀損,買受人應按出賣人通知的數額賠償。
六、買受人如將標的物保險,其受益人應列為出賣人。
七、就本協議所生糾紛之一切訴訟(包括連帶保證人部分)以 人民法院為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收回標的物,則由標的物所在地的地方法院管轄。
八、其他條件
(一)雙方應自本協議訂立之次日向管轄登記機關,辦理動產擔保附條件買賣協議的登記。如買受人不協同出賣人辦理登記,任憑出賣人隨時收回標的物,并賠償出賣人的一切損失,買受人無異議。
(二)本件動產擔保附條件買賣協議登記有效期間為 年,自登記日起算。
(三)出賣人收回標的物 日內,買受人得以現金繳付余額全部(或未兌付票據全部)及償還出賣人收回的一切費用于出賣人后,領回原標的物。其領回位置,由買受人自理。
(四)其他未定事項,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九、買受人的連帶保證人,就買受人因本協議而生的一切債務,負連帶責任。連帶保證人所負責任,至履行本協議所生全部債務時為止。保證人非經出賣人的書面同意,不得借故中途退保。
十、出賣人依第五條收回的買賣標的物,經拍賣所得的價金與買受人已付的價金合計總數不足清償全部貨款時,買受人及連帶保證人仍應負全部清償責任。
十一、本協議一式 份,各方各執 份,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買受人:
住址:
身份證號:
聯系電話:
出賣人:
住址:
身份證號:
聯系電話:
連帶保證人:
住址:
身份證號:
聯系電話:
附加條件買賣協議 篇2
出賣人(以下簡稱甲方):
住所地:
聯系電話:
買受人(以下簡稱乙方):
住所地:
聯系電話: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規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經充分協商,就乙方購買甲方產品達成以下買賣合同條款。
一、產品名稱、數量:
產品:
數量:
二、產品價款
1、產品的單價為
總價(含/不含稅價):
2、甲方產品的包裝費用、運輸費用等按下列約定承擔:
甲方產品的包裝、運輸由甲方辦理,費用由甲方承擔。
三、產品交付
甲方產品交付方式為:甲方送貨。
產品交付地點為乙方所在地,交貨時間為合同生效后 天。
四、價款結算
甲方交付后,由乙方在收到甲方產品之日起 天內一次性付清。
五、合同的解除與終止
雙方協商一致的,可以終止合同的.履行。一方根本性違約的,另一方有權解除合同,但應當及時書面通知到對方。
六、違約責任
1、在合同約定期限內甲方違約未能及時交貨的,產品的滅失、毀損的風險由甲方承擔。甲方運輸過程中應當保證標的產品不受污染、損毀及破壞,如有產品在交付前受到污染、損毀或破壞,乙方有權不予支付該部分產品貨款,并要求乙方支付相當于受損產品貨款80%的違約金。
2、本合同簽訂后,任何一方違約,造成守約方損失的,應當賠償給守約方造成的一切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可得利益損失及主張權利的費用等)。
七、不可抗力
因火災、戰爭、罷工、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而致本合同不能履行的,雙方終止合同的履行,各自的損失各自承擔。不可抗力因素消失后,雙方需要繼續履行合同的,由雙方另行協商。因不可抗力終止合同履行的一方,應當于事件發生后 日內向對方提供有權部門出具的發生不可抗力事件的證明文件并及時通知對方。未履行通知義務而致損失擴大的,過錯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八、其他約定事項
1、一方聯系地址、電話等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通知到對方,在通知到對方前,一方按本合同列明的聯系方式無法與對方聯系的,由變動方承擔相應的責任。
2、本合同未約定的事項,由雙方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爭議解決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爭議的,雙方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應向貨物交付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
十、本合同經雙方蓋章或授權代表簽字后生效。本合同書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 方 :乙 方: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附加條件買賣協議 篇3
賣方:________________公司合同編號:____________
買方:__________________公司簽訂地點及履行地:_______
簽訂時間:____年___月___日
第一條標的物名稱、規格、數量、單價、金額:
第二條質量技術要求:按國家標準執行;螺旋鋼管按標準執行;無縫鋼管按標準執行;焊管按標準執行。
第三條標的物價格:按合同標的物鎖定單價,不受市場和國家政策波動影響,甲方不得拒供貨物,若甲方不能按期交貨造成延誤乙方使用,甲方應雙倍退還乙方已付款和賠償乙方所有經濟損失。
第四條質保書提供方式:甲方應向乙方提供每批貨物的產品質保書,質保書隨車到廠。
第五條合理損耗標準及計算方法:過磅結算。
第六條交付標的物的方式、時間、地點:甲方包運送,合同生效后甲方須在7天內交清所有合同標的物。送貨地點為______________公司工地。
第七條運輸方式和費用承擔:出庫費、運費均由甲方承擔,貨物運輸途中如發生事情,由甲方負責。
第八條驗收標準、方法、地點及期限:按第二條、第五條、第六條執行。
第九條標的物質量負責的條件及期限:標的物在驗收和使用過程中出現質量問題,三日內以書面形式或電話形式向對方提出異議,乙方可暫扣相應貨款待處理。甲方應在7天內處理或調換及負責所有相關費用。
第十條付款方式:合同簽訂后乙方一次性向甲方支付玖拾陸萬元人民幣作為定金。定金做為最后一批貨物結算款,最后一批貨物的金額應大于定金金額。
第十一條結算方式、時間及地點
:貨到付款,總貨款金額以實際供貨數量結算為準,實際供貨量允許按總訂貨量的%上下浮動。
第十二條本合同解除的條件:履約結束,本合同自行解除。
第十三條違約責任:按《民法典》及相關法律法規執行,乙方無故拒絕收貨、甲方因產品質量影響發貨,以上情況發生其中之一的,應付對方合同總額0%的違約金。若有逾期付款或發貨的則每逾期一天按交貨總額的千分之三再向對方支付補償金。
第十四條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合同簽訂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五條本合同自合同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第十六條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合同傳真件與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賣方:________________
買方: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