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商品房合租合同書(通用3篇)
個人商品房合租合同書 篇1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
第一條 本合同所指合租房為 區 號樓 單元 室
其中 向臥室為出租給乙方房間。乙方如果要增加合租人數,必須取得甲方書面同意。
第二條 該房屋租賃期共_____個月。租金為每月 元/人/室,押金_____元。按照每三個月交付一次,水電燃氣費每月一交。個人拖欠七天以上的按照違約處理。
房屋現有裝修及設施、設備情況
第四條 租住期間的消耗費用與付費方式:
[1]合租期間,水、電、煤氣、寬帶費(如使用)等費用依照實際使用人數、時間均攤
[2]若一方出現不合常規的消費費用 (如,使用非租住設施設備,大功率電器空調 電暖器等導致高額費用)需提前告知,另行商議計算方式。若一方違約,對方有權提出異議并拒絕支付,使用方擔負所有后果。
[3] 合租期間損壞公共物件不能修復的,應由損壞者承擔賠償責任,其它相關費用協商解決
第五條 在租住期間:
[1] 雙方本著“節約、愛惜”的原則,不得浪費水、電、煤氣等。應共同維護設施的安全。
[2] 雙方本著“衛生,干凈”的原則,應共同維護居住公共環境。及時清理各自生活垃圾等,及時處理因個人使用后的公共使用區域環境事項等,以不影響他人使用為宜。對于對方的合理建議,應予以采納。
[3] 雙方本著和平、友好相處的原則,應有正常的符合常規的作息習慣;禮貌、友善的交往相處,不得隨意的干擾到對方的私人空間;如有訪客來訪,應盡量保持安靜,多人多次來訪應提前征求對方同意,以不干擾對方學習、生活為宜。
以上三點為合租相處基本原則,本著互惠互利 互幫互助的原則友好相處。任何一方嚴重違反合租規范的對方有權提出異議,協商不成的違規者承擔所有違約責任。
第六條 乙方需退房的話,因提前一個月告知甲方。租住不滿一月,租金按實際使用天數收取。因為合租的特殊性質,如房屋出售等其他特殊情況出現本合租合同自動失效,甲方不負違約責任。但甲方也必須在與房東解除合約前1個月,知會乙方。
第七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同意由仲裁委員會仲裁(當事人未在本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后又未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八條 本合同自訂立之日起,即告生效。 第九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由甲方、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
簽署日期:___ 年___ 月___日
個人商品房合租合同書 篇2
甲方:(買方)石家莊房產公司
乙方:(賣方)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成交房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甲方須向乙方提交____________平方米的購房計劃。
三、房屋交付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四、雙方協商房屋單價一次包定。
五、乙方代收煤氣管道費每戶____________元,電視天線費每戶____________元。
六、預購付款結算辦法
1.簽訂合同時,甲方必須向乙方交納購房定金。甲方不履行合同,無權請求返還定金。乙方不履行合同,應當雙倍返還甲方定金。合同履行完定金可抵作購房價款。
2.自簽訂合同后,甲方應在10日內預付第一次購房價款。工程主體完工后預付第二次購房價款。工程竣工移交時結清購房價款。
甲方逾期付款,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向乙方償付逾期滯納金。
七、乙方如因計劃、設計變更等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應提前通知甲方,經雙方協商可另行安排房屋,甲方亦可解除合同。乙方在___日內返還預收房款,不計利息。
八、本合同自雙方單位蓋章、法定代表人簽章、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鑒證后正式生效,至乙方給甲方鑰匙之日起失效。
九、從交付房屋鑰匙之日起,在十二個月內發現因施工質量影響生產、生活的,由乙方在限期內負責維修。
十、產權歸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如需提供擔保,另立合同擔保書,作為本合同附件。
十二、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三、本合同正本二份,副本_______份。
十四、其他約定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買方):______________ 乙方(賣方):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年月日年月日
個人商品房合租合同書 篇3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普通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年 月 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67次會議通過)
為正確、及時審理商品房普通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相關法律,結合民事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 本解釋所稱的商品房普通買賣合同,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下統稱為出賣人)將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會銷售并轉移房屋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第二條 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是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
第三條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并對商品房普通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該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普通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四條 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普通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普通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于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普通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第五條 商品房的認購、訂購、預訂等協議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商品房普通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并且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的,該協議應當認定為商品房普通買賣合同。
第六條 當事人以商品房預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
當事人約定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商品房預售合同生效條件的,從其約定,但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除外。
第七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按照所有權調換形式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明確約定拆遷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對被拆遷人予以補償安置,如果拆遷人將該補償安置房屋另行出賣給第三人,被拆遷人請求優先取得補償安置房屋的,應予支持。
被拆遷人請求解除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按照本解釋第八條的規定處理。
第八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商品房普通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商品房普通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二)商品房普通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第九條 出賣人訂立商品房普通買賣合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二)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三)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第十條 買受人以出賣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另行訂立商品房普通買賣合同并將房屋交付使用,導致其無法取得房屋為由,請求確認出賣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商品房普通買賣合同無效的,應予支持。
第十一條 對房屋的轉移占有,視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在交付使用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使用后由買受人承擔;買受人接到出賣人的書面交房通知,無正當理由拒絕接收的,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自書面交房通知確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二條 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第十三條 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在保修期內,出賣人應當承擔修復責任;出賣人拒絕修復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拖延修復的,買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復。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出賣人承擔。
第十四條 出賣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內建筑面積或者建筑面積與商品房普通買賣合同約定面積不符,合同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以下原則處理:
(一)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格據實結算,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的,應予支持。買受人同意繼續履行合同,房屋實際面積大于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按照約定的價格補足,面積誤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承擔,所有權歸買受人;房屋實際面積小于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及利息由出賣人返還買受人,面積誤差比超過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
第十五條 根據《民法典》第九十四條的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后,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第十六條 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
第十七條 商品房普通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可以參照以下標準確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布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