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服務章程(中外合資)(通用5篇)
公司服務章程(中外合資) 篇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中國的有關法規,中 國______公司(以下簡稱甲方)與______國(或地區)______ 公司(以下簡稱乙方)于____年__月__日簽定合資經營合同,組成了__ ____合資經營(以下簡稱合資公司),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條 合資公司名稱為_____有限責任公司。外文名稱為:_________。合資公司的法定地址為: ____省____市____區____路____
第三條 合營各方的名稱、法定地址、法定代表分別為:
甲方:中國______公司 ____省____市____路____號。法定代表的姓名____職務____國籍____。
乙方:______國(或地區)________公司。__________國(或地區)_____。法定代表的姓名____職務____國籍____。
第四條 合資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
第五條 合資公司為中國法人,受中國法律管轄和保護。其一切活動必須遵守 中國的法律、法規和有關條例規定。
第二章 宗旨、經營范圍
第六條 合資公司宗旨為:使用_________先進技術,生產和銷售______產品,達到 ______水平,獲取合營各方滿意的經濟效益。(注:每個合資公司都可以根據自己特 點寫)
第七條 合資公司經營范圍為:設計、制造和銷售______產品以及提供技術服務。
第八條 合資公司生產規模為: ____年____。(表示量的單位)
第九條 合資公司向國內、國外市場銷售其產品,國內、國外銷售比例和數量。____年:向國外和港澳地區銷售百分之___,在國內銷售百分之___。
銷售渠道、方法、責任。(可根據各自情況而定)
第三章 投資總額和注冊資本
第十條 合資公司的投資總額為人民幣______元(或另一種貨幣) 合資資本為人民幣______元。(或另一種貨幣)
第十一條 合營各方出資如下:
甲方:認繳出資額為______元,占公司注冊資本百分之___。
其中:現金_____元
機械設備______元
廠房_______元
土地使用權______元
工業產權______元
其他______元
乙方:認繳出資額為______元,占公司注冊資本百分之___。
其中:現金_____元
機械設備______元
工業產權______元
其他______元
第十二條 合營各方應按合營合同規定的期限繳清各自出資額。
第十三條 合營各方繳足出資額后,經合資公司聘請的會計師驗資,出具驗資 報告后,由合資公司據以發給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主要內容是:合資公司名稱, 成立日期,合營者名稱及出資額,出資日期,發給出資證明書日期等。
第十四條 合營期內,合資公司不得減少注冊資本數額。
第十五條 合資公司注冊資本增加須經合營各方一致同意,并報原審批機構批 準。
第十六條 任何一方轉讓其出資額,不論全部或部分,都須經合營他方同意, 一方轉讓時,他方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七條 合資公司注冊資本的增加、轉讓、董事會一致通過后,報對外經濟 貿易部(或其委托的審批機構,以下同)批準,并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變更 登記手續。
第四章 董事會
第十八條 合資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是合資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九條 董事會決定合資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職權主要如下:
(一)決定和批準管理部門提出的重要報告(如生產規劃、年度營業報告、資
金、供銷等);
(二)批準年度財務報表、收支預算與年度利潤分配方案;
(三)通過公司的重要規章制度;
(四)訂立;
(五)決定設立分支機構;
(六)討論通過本公司章程的修改;
(七)討論決定合資公司停產、終止或與另一個經濟組織合并;
(八)決定聘用總經理、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審計師等高級職員;
(九)負責合資公司終止和期滿時的清算工作;
(十)其他應由董事會決定的重大事宜。
第二十條 董事會由___名董事組成,其中甲方委派___名董事,乙方委 派___名董事,董事任期為四年,可以連任。
第二十一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名,副董事長___名。董事長由甲方委派, 副董事長由乙方委派。
第二十二條 合營各方在委派 和更換董事人選時,須書面通知董事會。
第二十三條 董事會例會每年召開一次,經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議,可以召 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第二十四條 董事會會議原則上在公司所在地舉行。
第二十五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董事長缺席時由副董事長召集 并主持。
第二十六條 董事長應在董事會會議召開前__天發出召集會議的書面通知, 寫明會議內容、時間和地點。
第二十七條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會議,可以書面委托人出席。
公司服務章程(中外合資) 篇2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發展生產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等共同出資設立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公司
第二條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萬元。股東以認繳資本承擔有限責任。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并由全體股東通過并作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在報刊紙上登載公司減少注冊資本的公告。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五條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認繳額、實繳額如下:
投資協議書范本工商標準版注冊資本中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的轉移手續。
第六條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或首期出資)證明書。
第七條擬在適當時機,對內部員工轉讓不超過30%的合同優先股份。合同優先股份的權力和義務:
a、合同優先股份不承擔企業經營的風險;
b、享有股份購買、退出的自由;
c、合同優先股份不參與公司的經營和管理;
d、合同優先股份不參與公司的經營決策;e、每年享有5%的保底獎勵;
F、合同優先股份不得向第三方買賣、抵押、轉讓或質押,雙方另約定除外。
第八條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期出資額應在公司設立之時,首期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5年之內繳足)
第九條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1)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2)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選舉和被選舉為執行董事或監事;
(4)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并轉讓;
(5)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6)優先購買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7)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8)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
第十條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3)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4)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十一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起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第十二條股東轉讓出資由股東會討論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三條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十四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12)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
第十五條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第十六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七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半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會議,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力。
第十八條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并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書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才全權履行執行董事的職權。
第十九條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全體股東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條設立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會負責,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由董事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一條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檢查股東會會議的落實情況,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7)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提名公司經理人選,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12)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東會報告。
第二十二條公司設經理1名,由股東會聘任或解聘。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駛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除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應由董事長聘任或者解聘應由執行董事聘任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經理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三條公司設監事1人,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經理行使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執行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監事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四條公司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九章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五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應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東。第二十六條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及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八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為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九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5)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時;
(6)宣告破產。
第三十條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一條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第三十二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股東會。
第三十三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四條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一式二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全體股東簽字(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年月日
公司服務章程(中外合資) 篇3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為了進一步規范公司服務項目,讓客戶可以及時享受到公司提供的相關服務,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雙方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按照《___章程》規定對乙方進行服務與管理。
(二)乙方向公司領取《會員登記表》,認真填寫完,提交公司審批,審批通過即可免費成為公司會員,享受會員待遇。
(三)乙方享有優先參加甲方舉辦的各類講座、健康、旅游、交流等活動;優先享有甲方提供的投資、創業等服務;享有甲方所提供的項目服務的優惠。
(四)乙方承諾所提供的資料真實、準確。因提供虛假材料或不準確材料導致不能享受會員待遇,由乙方承擔。
(五)甲方承諾為乙方保密資訊的義務,乙方所提供的資料除登記存檔用途外,不得另作他用。
二、其他約定
(一)如一方單方面違約或有損害對方利益或形象的行為,另一方有權終止協議,并可依法追究違約方責任。
(二)甲方收取乙方會員會費________元。本協議有效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乙方如續簽協議,需在本協議期滿前15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應在七個工作日內,辦理相關手續。
三、協議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議履行期間發生糾紛由雙方協商解決,協調未果,可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
四、本協議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章):
委托代理人簽字:
乙方(簽章):
委托代理人簽字:
_____年___ 月___ 日
公司服務章程(中外合資) 篇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的行為,保障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有關法律、法律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
第三條 公司住所:
第四條 公司由 共同投資組建。
第五條 公司依法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取得法人資格,公司經營期限為 年。
第六條 公司為,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七條 公司堅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的監督。
第八條 公司宗旨:
第九條 本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經理均具有約束力。
第十條 本章程經全體股東討論通過,在后生效。
第二章 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十一條 本公司經營范圍:
(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經營范圍為準)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二條 本公司注冊資本為 萬元人民幣。
第四章 股東的姓名
股東甲:
股東乙:
第五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四條 股東享有的權利
1、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2、有選舉和被選舉執行董事、監事權;
3、查閱股東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權;
4、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分取紅利;
5、依法轉讓出資,優先購買公司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6、優先認購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7、公司終止后,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第十五條 股東負有的義務
1、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2、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3、辦理公司注冊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4、遵守公司章程規定。
第六章 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第十六條 本公司股東出資情況如下:
股東甲: , 以 出資,出資額為人民幣 萬元整,占注冊資本的 %。
股東乙: , 以 出資,出資額為人民幣
萬元整,占注冊資本的 0.%。
第七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七條 股東之間可以自由轉讓其出資,不需要股東會同意。
第十八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
1、須要有過半數以上并具有表決權的股東同意;
2、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若不購買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3、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第八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九條 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的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兼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宜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條 股東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指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定期會議應當每年召開一次,當公司出現重大問題時,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一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但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的決議,應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要,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紀要上簽名。
第二十二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名,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5、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7、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條 執行董事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五條 公司設經理,經股東會同意可由執行董事兼任。
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他有關負責管理人員。
第二十六條 公司設立監事一名,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執行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七條 監事任期每屆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八條 監事行使以下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當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執行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第九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
第三十條 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允許由非股東擔任。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方法
第三十一條 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解散:
1、營業期限屆滿;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因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4、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5、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第三十二條 公司依照上條第(1)、(2)項規定解散的,應在15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人選由股東會確定;依照上條(4)、(5)項規定解散的,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三十三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或者公告;
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7、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三十四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債權人申報其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第三十五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公司債務的,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級別和勞動保險費用,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后的剩余財產,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分例進行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
公司財產在未按第二款的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股東。
第三十六條 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構確定,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 公司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八條 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九條 公司應當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審查驗證。
財務會計報告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1、資產負債表;
2、損益表;
3、現金流量表;
4、財務情況說明表;
5、利潤分配表。
第四十條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依法經審查驗證,并在制成后十五日內,報送公司全體股東。
第四十一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并提取利潤的5%至10%列入公司法定的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第四十二條 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 在依照前條現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四十三條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四十四條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公司提交的申請材料和證明具備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如有不實而造成法律后果的,由公司承擔責任。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股東簽名、蓋章,在公司注冊后生效。
股東簽名(蓋章):
公司服務章程(中外合資) 篇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其它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_________和_________共同出資設立_________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為: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三條 公司住所:_________。
第四條 公司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具有企業法人資格,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章 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為:設計、制作、發布、代理國內外各類廠廣告;商標、標識、包裝;裝演及其它印刷品等設計制作、影視制作、中介服務等市場調查及信息咨詢。
第三章 注冊資本、股東出資方式與出資額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_________元
第七條 股東名稱
甲方: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第八條 股東以現金方式出資
其中:甲方出資_________元人民幣占注冊資本的_________%。乙方出資_________元人民幣占注冊資本的_________%。
第四章 股東的權利與義務
第九條 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1.參加股東會、并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2.選舉和被選舉、執行董事會和監事會成員的權利;
3.按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4.公司新增資本時,優先認繳出資權;
5.依法轉讓出資權;
6.對公司其他股東轉讓出資的優先購買權;
7.公司終止清算后,依法分得剩余財產權;
8.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狀況權。
第十條 股東之間可以轉讓全部或部分出資。
第十一條 股東應履行以下義務:
1.按規定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2.以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責任;
3.在公司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4.遵守公司章程;
5.自覺維護公司合法權益;
第五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二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第六章 公司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三條 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
第十四條 公司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10.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1.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2.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五條 公司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
1.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2.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3.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4.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職權;
5.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在每年一月召開,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股東會會議由董事召集并主持;
6.召開股東會會議,應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六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只設執行董事一名,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連任。
第十七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股東會,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決議;
3.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4.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投資方案;
5.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補虧損方案;
7.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8.擬定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解散的方案;
9.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10.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總經理,根據總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11.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 公司設總經理,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條 如果執行董事兼任總經理,由股東會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一條 總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人員;
8.經執行鎮農授權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9.公司章程和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二條 公司設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和更換,職工代表任監事,由公司職工大會民主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總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執行董事和總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總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5.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七章 公司的利潤分配
第二十四條 公司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額占公司注冊資本的比例進行分配。
第二十五條 公司每年分配利潤一次。公司的虧損未彌補前不進行利潤分配。
第八章 財務會計和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條 公司根據我國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公司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于下一會計年的2個月內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七條 公司應依國家有關法律交納各項稅收。
第二十八條 公司嚴格按照國家有關勞動用工的法律、法規、執行勞動用工制度。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九條 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依法宣告破產時,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的規定,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財產清算。
第三十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滿后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第三十一條 公司依照前條第1項、第2項規定解散的應當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三十二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按《公司法》規定行使職權。
第三十三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確定,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做注銷公司登記公告。
第十章 其它規定
第三十四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應由股東會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三十五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公司股東會。
第三十六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事項為準。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經各股東方共同訂立,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一式_________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股東(蓋章):_________ 股東(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