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小額貸款合同(通用3篇)
公司小額貸款合同 篇1
編號: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_________法定地址: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
基本帳戶開戶行:_________賬號:_________
貸款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_________法定地址:_________電話: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通訊地址:_________
鑒于借款人向貸款人申請貸款,為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借款人與貸款人經協商一致,特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貸款
1.1幣種:。
1.2金額(大寫):。
1.3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1.4本合同項下的貸款僅限用于。
第二條利率及利息的計付
2.1利率執行:。
該利率系中國人民銀行現行相應期限檔次貸款的基準利率上浮%。
2.2本合同項下,借款人以(大寫)個月為一期,按期還款,首期自放款日起計算。
計算一期的正常利息采用月利率,本合同項下的月利率為:□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
2.3本合同簽訂后、放款前,如遇中國人民銀行調整法定利率的,貸款人將按相應利率檔次執行調整后的利率,利率浮動水平按2.1條約定執行。
2.4本合同項下貸款實際發放后,遇中國人民銀行調整法定利率的,自法定利率調整日的次日起,按相應利率檔次執行調整后的利率,利率浮動水平按2.1條的約定執行。
借款人在本合同利率調整日當日還款的,該期貸款仍執行調整前利率;借款人在本合同利率調整日后還款的,該期貸款按相應利率檔次執行調整后的利率。
2.5利息的計算
2.5.1借款人每月還息額=當月貸款余額貸款天數日利率。
2.5.2逾期貸款和挪用貸款的罰息依逾期或挪用的金額和實際天數計算。
逾期貸款的罰息利率按本合同約定利率上浮%,挪用貸款的罰息利率按本合同約定利率上浮%;浮動利率貸款逾期或挪用后遇人民銀行調整基準利率的,貸款人有權相應調整本合同罰息利率,自人民銀行利率調整日起適用新的罰息利率。
2.6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按下列第種方式結息,貸款最后到期時利隨本清。
結息日為付息日:
(1)每季末月的20日結息;(2)每月的20日結息。
第三條貸款的發放與償還
3.1借款人以本公司名義在委托銀行開立存款帳戶,賬號:,作為貸款人發放貸款的賬戶。
公司財務部審核確認借款人證件、借款合同、貸款金額、貸款期限無誤后,最晚于次日將貸款支付到帳。
3.2借款人的提款應至少提前3個銀行工作日辦理相關手續,并應符合下列放款計劃。
放款日放款金額
年月日;(大寫金額)
年月日;(大寫金額)年月日;(大寫金額)年月日;(大寫金額)
3.3在下列條件全部符合前,貸款人有權拒絕放款:
(1)借款人已辦妥有關的政府許可、批準、登記等法定手續及貸款人要求辦理的其他手續,且前述許可、批準或登記等手續持續有效;
(2)本合同項下擔保合同(如有)已生效并持續有效;(3)借款人的經營和財務狀況未發生重大不利變化;(4)借款人沒有違反本合同的約定。
3.4實際的放款日和放款金額以《借款憑證》的記載為準。
3.5借款人應按第1.3條約定的到期日和下列計劃按時還款,《借款憑證》記載的到期日與本合同約定不一致時,以《借款憑證》的記載為準:到期日還款金額
年月日;(大寫金額)年月日;(大寫金額)年月日;(大寫金額)年月日;(大寫金額)
3.6提前歸還貸款的,按實際天數計算利息。
3.7借款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經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死亡的,應由借款人的合法繼承人或財產代管人在借款人財產范圍內繼續履行已借款項的還款義務,若借款人無繼承人或財產代管人,或繼承人、財產代管人拒絕或者怠于履行借款合同的,公司有權處分抵押物和質押權利,追究保證人連帶責任。
第四條,借款人的陳述與保證
4.1借款人是依法設立并合法存續的民事主體,具備所有必要的權利能力,能以自身名義履行本合同的義務并承擔民事責任。
4.2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借款人真實的意思表示,并經過所有必須的同意、批準及授權,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4.3借款人在簽署和履行本合同過程中向貸款人提供的全部文件、報表、資料及信息是真實、準確、完整和有效的,未向貸款人隱瞞可能影響其財務狀況和還款能力的任何信息。
第五條貸款人的權利與義務
5.1貸款人有權按照本合同約定收回貸款本金、利息(包括復利、逾期及挪用罰息),收取借款人應付的費用,行使法律規定或本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5.2對借款人提供的財務、經營資料及信息保密,但法律另有規定或本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六條借款人的義務
6.1借款人應當按本合同約定的時間、金額和幣種償還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本金并支付利息。
6.2借款人不應將本合同項下貸款挪作他用。
6.3借款人應承擔本合同項下的費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公證費、鑒定費、評估費、登記費、保險費等。
6.4借款人應遵循貸款人與辦理貸款業務相關的業務制度及操作慣例,包括但不限于配合貸款人對貸款使用情況和借款人經營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提供貸款人要求的一切財務報表、其他資料及信息,并保證所提供文件、資料和信息是真實、完整、準確的。
6.5借款人有下列任一事項時,應當至少提前30天書面通知貸款人,并且,在清償本合同項下貸款本息或提供貸款人認可的還款方案及擔保前不應采取行動:
(1)出售、贈與、出租、出借、轉移、抵押、質押或以其他方式處分重要資產、資產的全部或大部分;
(2)經營體制或產權組織形式發生或可能發生重大變化,包括但不限于實施承包、租賃、聯營、公司制改造、股份合作制改造、企業出售、合并(兼并)、合資(合作)、分立、設立子公司、產權轉讓、減資等。
6.6借款人應當在下列事項發生或可能發生之日起7日內書面通知貸款人:(1)修改章程,變更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住所、通訊地址或營業范圍等工商登記事項,作出對財務、人事有重大影響的決定;
(2)借款人或擔保人擬申請破產或可能或已被債權人申請破產;(3)涉及重大訴訟或仲裁案件,或者,主要資產或本合同項下擔保物被采取了財產保全等強制措施;
(4)為第三方提供保證,并因此而對其財務狀況或履行本合同項下義務的能力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5)簽署對其經營和財務狀況有重大影響的合同;
(6)借款人或擔保人停產、歇業、解散、停業整頓、被撤銷或營業執照被吊銷;
(7)借款人、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主要管理人員涉及違法活動;
(8)經營出現嚴重困難,財務狀況惡化,或發生對借款人經營、財務狀況或償債能力有負面影響的其他事件。
6.7本合同項下的擔保發生不利于貸款人債權的變化時,借款人應按貸款人的要求及時提供貸款人認可的其他擔保。
本款所稱變化包括但不限于:擔保人停產、歇業、解散、停業整頓、被撤銷、營業執照被吊銷、申請或被申請破產;擔保人的經營或財務狀況有重大變化;擔保人涉及重大訴訟或仲裁案件;擔保物的價值減少或可能減少或被采取財產保全等強制措施;擔保人在擔保合同項下有違約行為;擔保人與借款人發生爭議;擔保人要求解除擔保合同;擔保合同未生效或無效或被撤銷;擔保物權不成立或無效;或影響貸款人債權安全的其他事件等。
第七條其他約定事項
借款人必須提供公司認可的有效擔保方式,并與貸款人簽訂相關的的擔保合同,如果借款人未按本協議約定償還貸款本息,借款人自愿接受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同時貸款人有權按照公證書賦予的強制執行效力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抵(質)押合同》中約定的抵(質)押物或要求保證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第八條貸款的提前到期
出現下列任一情形時,貸款人有權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貸款,單方面宣布合同項下已發放的貸款本金部分和全部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償還所有到期貸款本金并結清利息:
(1)借款人在第四條項下所作陳述與保證不真實;(2)借款人違反本合同的約定;
(3)第6.6條所列應通知的任何事項之一實際發生,貸款人認為將影響其債權的安全;
(4)借款人在履行與貸款人訂立的其他合同時,有遲延履行等違約行為且經貸款人催告后仍未予以糾正。
第九條違約及違約責任
9.1借款人未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本金、支付利息或未按本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貸款的,貸款人按逾期貸款的罰息利率或挪用貸款的罰息利率計收利息,并對應付未付利息計收復利。
9.2借款人未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本金、支付利息的,應當承擔貸款人為實現債權而支付的催收費、訴訟費(或仲裁費)、保全費、公告費、執行費、律師費、差旅費及其他費用。
9.3借款人有逃避貸款人監督、拖欠貸款本金及利息、惡意逃廢債等行為時,貸款人有權將該種行為向有關單位通報,并在新聞媒體上公告。
第十條扣劃約定
10.1借款人有到期應付的貸款本金、利息、罰息、復利或其他費用時,授權貸款人扣劃借款人在委托銀行開立的任一賬戶中的資金用于清償。
10.2扣劃后,貸款人應將扣劃所涉賬號、借款合同號、《借款憑證》編號、扣劃金額及剩余的債務金額通知借款人。
10.3扣劃所得款項不足以清償借款人全部債務時,應首先用于抵償到期未付的費用。
本金及利息逾期不足90天的,抵償費用后的余額先用于抵償到期未付的利息或罰息、復利,再用于抵償到期未付的本金;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的,抵償費用后的余額先用于抵償到期未付的本金,再用于抵償到期未付的利息或罰息、復利。
10.4扣劃所得款項與需抵償的債務幣種不一致的,按委托銀行在扣劃日公布的匯率折算為抵償債務的金額。
第十一條爭議解決
本合同項下爭議依下列第(1)種方式解決。
爭議期間,各方仍應繼續履行未涉爭議的條款。
(1)向貸款人所在地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
(2)由仲裁委員會依申請仲裁時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均有約束力。
第十二條其他條款
12.1借款人已通讀上述條款,貸款人已應借款人的要求作了相應說明,借款人對所有內容無異議。
12.2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憑證》以及雙方確認的相關文件、資料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12.3本合同經借款人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并加蓋公章、貸款人負責人或授權代表簽字并加蓋單位印章后生效。
12.4本合同正本一式份,簽約雙方及擔保人各執一份。
本頁以下無正文。
借款人______(公章)貸款人______(單位印章)
(負責人)或授權代表負責人或授權代表______
(簽字或蓋章)(簽字或蓋章)
簽署日: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公司小額貸款合同 篇2
貸款方:_____________
借款方:_____________
一、借款用途
二、借款金額
借款方向貸款方借款人民幣__________元。
三、借款利息
自支用貸款之日起,按實際支用數計算利息,并計算復利。在合同規定的借款期內,年利為_____%.借款方如果不按期歸還款,逾期部分加收利率_____%.
四、借款期限
借款方保證從_____年_____月起至_____年_____月止,按本合同規定的利息償還借款。貸款逾期不還的部分,貸款方有權限期追回貸款。
五、保證條款
(一)借款方用__________________做抵押,到期不能歸還貸款方的貸款,貸款方有權處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數歸還貸款的,抵押權消滅。
(二)借款方必須按照借款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進行違法活動。
(三)借款方必須按合同規定的期限還本付息。
(四)乙方還款保證人____________,為確保本契約的履行,愿與乙方負連帶返還借款本息的責任。
六、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雙方協商解決,解決不成,同意提交_______區人民法院(選擇性條款不得違反地域管轄和級別管轄,可選擇原告、被告、標的物、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
七、本合同自__________________生效。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蓋章)______________ 乙方(簽字、蓋章)______________
合同簽訂日期______________ 合同簽訂日期______________
個人向個人借款合同協議范本三
甲方(借款人)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
乙方(貸款人)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
一、雙方就借款事項達成一致,約定如下:
二、借款金額
借款方向貸款方借人民幣________元。
三、借款利息
自支用貸款之日起,按實際支用數計算利息,并計算復利。在合同規定的借款期內,年利為______.借款方如果不按期歸還款,逾期部分加收利率_______.
四、借款期限
借款方保證從_____年_____月起至_____年_____月止,按本合同規定的利息償還借款。貸款逾期不還的部分,貸款方有權限期追回貸款。
五、條款變更
因國家變更利率,需要變更合同條款時,由雙方簽訂變更合同的文件,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六、權利義務
貸款方有權監督貸款的使用情況,了解借款方的償債能力等情況。借款方應如實提供有關的資料。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規定使用貸款,貸款方有權收回部分貸款,并對違約部分參照銀行規定加收罰息。貸款方提前還款的,應按規定減收利息。
七、保證條款
(一)借款方用__________做抵押,到期不能歸還貸款方的貸款,貸款方有權處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數歸還貸款的,抵押權消滅。
(二)借款方必須按照借款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進行違法活動。
(三)借款方必須按合同規定的期限還本付息。
(四)借款方有義務接受貸款方的檢查、監督貸款的使用情況,了解借款方的計劃執行、經營管理、財務活動、物資庫存等情況。
(五)需要有保證人擔保時,保證人履行連帶責任后,有向借款方追償的權利,借款方有義務對保證人進行償還。
八、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友好協商解決,也可由第三人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可由任意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九、本合同未做約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本合同一式2份,雙方各執1份。
貸款人:_____________
借款人:_____________
連帶保證人:_________
合同簽訂日期:____年___月___日
公司小額貸款合同 篇3
合伙人:
合伙人:
第一條:合伙經營項目和范圍
第二條:合伙期限為五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條:出資額、方式、期限
1、合伙人 以現金方式出資,計人民幣 萬元;合伙人以現金方式出資,計人民幣 萬元;
2、各合伙人的出資,于 年 月 日以前交齊,逾期不交或未交齊的,應對應交未交金額數計付銀行利息并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3、本合伙出資共計人民幣 萬元。合伙期間各合伙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伙終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第四條:盈余分配與債務承擔
1、盈余分配,以出資額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2、債務承擔,合伙債務現有合伙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各合伙人的出資額為據,按比例承擔。
第五條:入伙、退伙、出資的轉讓
1、入伙:需承認本合同;需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執行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
2、退伙:退貨需提前 3個月告知其他合伙人并經全體合伙人同意;退伙后以退伙時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以金錢結算;未經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給合伙造成損失的,應進行賠償。
3、出資的轉讓:允許合伙人轉讓自己的出資。轉讓時合伙人有首先受讓權。如轉讓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應按入伙對待。否則以退伙對待轉讓人。
第六條:合伙負責人及其他合伙人的權利
1、 為合伙負責人。其權限為: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對合伙事務進行日常管理;負責經營、購進常用物品;支付合伙債務。
2、其他合伙人的權利:參與合伙事務的管理;聽取合伙負責人開展業務情況的報告;檢查合伙賬冊及經營情況;共同決定合伙重大事項。
第七條:禁止行為
1、未經全體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伙,造成損失按實際損失賠償。
2、禁止合伙人經營與合伙競爭的業務。
3、禁止合伙人再加入其他合伙。
4、如合伙人違反上述各條,應按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全體合伙人決定除名。
第八條:合伙的終止及終止后的事項
1、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終止:合伙期屆滿;全體合伙人同意終止合伙關系;合伙事務完成或不能完成;法院根據有關當事人請求判決解除。
2、合伙終止后的事項:即行推舉清算人,并邀請審計機構參與清算;清算后如有虧損,不論合伙人出資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處分,由合伙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第九條:糾紛的解決
合伙人之間如發生糾紛,應共同協商,如協商不成,可以訴至法院解決。
合伙人(簽章): 合伙人(簽章):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簽約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