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章的管理制度(精選20篇)
公章的管理制度 篇1
山水名園、翠園芳鄰小區業主委員會公章管理制度
為了規范山水名園、翠園芳鄰業主委員會公章的保管和使用,防止腐敗、瀆職、濫用職權等行為的發生,根據《山水名園、翠園芳鄰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有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業主委員會公章是業主大會的財物,任何人不得據為己有,隨意使用,公章投入使用前應在房管局、公安局、物業管理公司等相關單位預留印鑒。
第二條業主委員會的決議自半數以上有表決權的委員簽字之時起生效,無須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必要時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則僅作證明使用,不得以未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為由否定業主委員會決議的有效性;只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但沒有半數以上有表決權的委員簽字的文件,不得當然視為業主委員會的決議。
第三條業主大會會議的決議自半數以上業主大會會議成員簽字之時起生效,無須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必要時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則僅作證明使用,不得以未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為由否定業主大會會議決議的有效性。
第四條業主大會的決議自業主大會按有效票權數表決通過之時起生效,無須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必要時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則僅作證明使用,不得以未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為由否定業主大會決議的有效性;
第五條只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但未經業主大會表決通過的文件,不得視為
業主大會的決議。
第二章公章的保管
第六條業主委員會公章由業主委員會
第七條業主委員會公章保管人應妥善保管公章,不得委托他人代為管理公章,不得隨意擺放,以防止他人盜用,更不能將公章交于他人任意使用。
第八條業主委員會公章申請單、登記簿和蓋章文件的復印件等文件,由趙雪蓮、崔惠杰負責,必須妥善保存。
第九條保管業主委員會公章貨文件的委員被暫時停止工作或資格終止的,應當自停止工作或終止之日起3日內將其保管的公章移交給業主委員會決議指定的專人。
第十條更換業主委員會公章或文件保管人,原保管人應將公章或公章使用申請單、登記簿、蓋章文件的復印留底存檔文件等資料一并移交。
第三章公章的使用
第十一條使用業主委員會公章的程序為:
1.使用人填寫公章使用申請單,注明事由并簽字;
2.批準人員在申請單上或須蓋章文件上簽字;
3.山水名園8人業委會或翠園芳鄰5人業委會,過半數委員的簽字;
4.在公章使用登記簿上登記蓋章事由,并由使用人簽字、填寫日期;
5.另一業委會復議,過半數委員簽字;
6.公章保管人員加蓋公章;
7.文件保管人把申請單和加蓋公章的文件復印件存檔;
第十二條業主委員會公章使用的批準人員為半數以上有表決權的'業委會委員,山水名園審核人員趙偉,翠園芳鄰審核人員鄭杏慧。
第十三條當需要加蓋公章的文件存在明顯的錯誤或有損另一小區利益,不宜加蓋公章的,負責復議的業委會成員有權拒絕簽字,并且有權拒絕任何違反本制度加蓋公章的要求,但無權拒絕符合本制度的蓋章要求。
第十四條設立公章使用登記冊,趙雪蓮、崔惠杰委員應該對所有蓋章文件進行編號存檔,隨時供業主委員會監督員或5人以上業主代表查核。第十五條不得攜帶公章外出鑒印。特殊情況確需外出鑒印,應由業主任和副主任批準。
第四章審批權限
第十六條下列事項無須批準人員批準,經公章使用審核人員審核同意后可直接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
1.業主車輛在建筑區劃內出險,需要業主委員會在現場證明上蓋章;
2.業主委員會成員的任職證明;
3.須蓋章文件已經有半數以上業主大會成員簽字的業主大會會議決議和文告;
4.在已經按程序加蓋過公章的仍然有效的文件復印件上經審核一致后加蓋公章;
5.以業主委員會名義發給相關單位的一般性函件(函件上須有主任的簽字。)該等函件不得包含有業主委員會承諾義務和責任等內容;
6.已經有生效決議的,以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名義提起訴訟的起訴狀、授
權委托書,及訴訟過程中需要提交的證據材料;
7.按已經生效的以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名義簽署的合同約定,催促合同相對方履行合同的函件;
8.向有關部門申請政策解釋、投訴的文件;
第十七條下列事項必須有半數以上有表決權的委員在申請單上或須蓋章文件上簽字,才可以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
1.以業主委員會名義簽署的各種合同、備忘錄(合同、備忘錄文本須有趙或者的簽字);
2.向政府有關部門、其他單位申請辦理有關事宜的手續文件。
第十八條下列事項必須有半數以上有表決權的委員在須蓋章文件上簽字,才可以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
1.以業主委員會名義發布的各類須向業主公示的文告;
2.業主委員會的決定、決議;
3.專項維修基金使用的申請文件、管理情況報告;
4.公共服務性收費的財務審計結果及其他財務性文件;
5.本制度和業主委員會決議沒有明確規定可以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的事項。第十九條下列事項必須具有有效的業主大會決議,并且半數以上有表決權的委員在申請單上或須蓋章文件上簽字,才可以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
1.以業主大會名義簽署的各類合同;
2.以業主大會名義發布的各類須向業主公示的文告,但已經有半數以上業主大會會議成員簽字的決議和文告除外;
第二十條在緊急情況下,有五名以上業主證明或有關政府部門證明,必須
使用業主委員會公章,但無法完成公章使用手續的,公章保管人經電話征得半數以上有表決權的業主委員會委員同意后,可以先予加蓋公章,但公章保管人須在事后三天內補齊蓋章手續。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山水名園、翠園芳鄰因歷史遺留問題,兩個小區屬于同一物業管理區域,為方便管理可以分別刻制各自小區業委會章,必須經全體業主委員會同意方可生效,并限制權限范圍和使用期限。
第二十二條不按本制度保管使用公章,由責任人承擔經濟和法律責任。情節嚴重者,提請業主大會取消業委會成員資格;如已經給業委會、業主大會造成損失必須全額賠償,否則將通過法律途徑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二十三條本制度第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條規定事項以外,經業主委員會決議,可以由審核人員審核同意后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四條本制度自山水名園、翠園芳鄰小區業主委員會全體會議表決通過并全體簽字之日起生效。
公章的管理制度 篇2
規格尺寸:
1、黨章一律為圓形,中央刊鐮刀、錘子,直徑為4.2cm, 圓邊寬為0.1cm,鐮刀、錘子外刊黨組織名稱,自左而右環行,印章使用簡化的宋體字。
2、工會章一律為圓形。直徑為4.2cm,外邊為雙邊,外邊為粗邊,邊寬為0.1cm,內邊為細邊,邊寬為0.01cm.上弧為單位名稱,自左而右環行,印文使用簡化的宋體字。
3、國有企業、國營股份制企業等公章(包括公司章、部門章)一律為圓形,直徑為4.2cm,中央一律刊五角星,星尖直徑為1.4cm,圓邊寬為0.12cm,五角星外刊單位名稱,自左而右環行,或者名稱的前段自左而右環行、后段自左而右橫行,即單位部門名稱放在星下方作橫排,印文使用簡化的宋體字。
4、專用章一律為圓形,中心部位一律為空白,直徑為4.0cm,圓邊寬為0.1cm,上弧為單位名稱,自左而右環行,專用章內容放在章的下邊作橫排,印文使用簡化的宋體字。
5、其他企業所屬部門及個體、私營企業的印章規格為圓形,直徑為3.8cm,圓邊寬為0.1cm,中央刊五角星,印章上刊刻營業執照上核準的企業名稱,自左而右環行,印文字體一律使用簡化的宋體。
6、工商企業合同專用章不論何種經濟成分一律為圓形,直徑為5.8cm,圓邊寬為0.15cm,上刊企業名稱,自左而右環行,中央不刊五角星,企業開戶銀行、銀行帳號、電話號碼及企業地址,自上而下橫排,如刻多枚合同專用章,印章下端應加刻編號,印文使用簡化的宋體字。
7、有限責任公司印章一律為圓形,直徑為4.0cm,專用章和公司所屬部門印章直徑為3.8cm,圓邊寬為0.1cm,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企業名稱,自左而右環行,或者名稱前段自左而右環行,后段自左而右橫行,印文使用簡化的宋體字。
8、股份有限公司印章一律為圓形,直徑為4.2cm,圓邊寬為0.12cm,專用章和公司所屬部門印章直徑為4.0cm,圓邊寬為0.1cm,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企業名稱,自左而右環行,或者名稱前段自左而右環行,后段自左而右橫排,印章使用簡化的宋體字。
9、中外合資(合作)、外商獨資經營企業的印章規格為橢圓形,橫徑為4.5cm,豎徑為3.0cm,中央不刊五角星(要求刻企業標志可準予),企業名稱自左而右環行,或自左而右橫排,根椐用章單位的要求,可刻制鋼印和中英文印章。
10、地方性社會團體的印章規格為圓形,直徑為4.2cm,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社會團體名稱,左而右環行,印文使用簡化的宋體字。
11、學校及其所屬職能機構的印章一律為圓形,高等學校印章,直徑為4.2cm,中心部位刊五角星或校徽,所刊名稱自左而右環行,其所屬職能機構印章,直徑為4.0cm,自左而右環行學校名稱,職能機構名稱垂直于學校名稱自左而右橫向排列,中心部位一律空白,中等(含中等)以下學校印章,直徑為4.0cm,,中心部刊五角星或校徽,所刊名稱自左而右環行,其所職能機構印章直徑為4cm,自左而右環行學校名稱,能機構名稱垂直于學校名稱自左而右橫向排列。中心部位一律空白,各級各類學校鋼印,直徑一律為.3.6cm
12、發票專用章
發票專用章的形狀為橢圓形,長軸為40mm、短軸為30mm、邊寬1mm,印色為紅色。
發票專用章中央刊納稅人識別號;外刊納稅人名稱,自左而右環行,如名稱字數過多,可使用規范化簡稱;下刊"發票專用章"字樣。使用多枚發票專用章的納稅人,應在每枚發票專用章正下方刊順序編碼,如"(1)、(2)……"字樣。
發票專用章所刊漢字,應當使用簡化字,字體為仿宋體;"發票專用章"字樣字高4.6mm、字寬3mm;納稅人名稱字高4.2mm、字寬根據名稱字數確定;納稅人識別號數字為Arial體,數字字高為3.7mm,字寬1.3mm。
公章材質:
公章最好使用銅、不銹鋼、牛角或木頭的材質,因為如需在銀行開對公賬戶時紅膠、光敏印等屬偏軟材質,銀行不給予備案,無法完成留印鑒的程序。
以上公章規格、尺寸僅供參考,實際請依照所在地公安局規定的尺寸。
各個公司都有自己的
項目部印章管理辦法
為加強對項目部印章刻制、保管、使用、收回進行規范管理,從源頭上預防項目部印章因使用保管不當引起的經濟糾紛,特制訂項目部印章管理辦法。
第一條 項目部印章由項目部負責人向綜合辦公室提出申請,填寫《印章刻制申請表》報公司審批,批準后由綜合辦公室在公安機關指定并備案的刻章點刻制,項目部無權刻制,未通過公司刻制且未在綜合辦公室備案的印章均為非法印章,由項目負責人承擔非法印章刻制產生的所有后果。
第二條 項目部印章由公司或項目負責人指定的專人保管,領用人必須在《項目部印章使用責任承諾書》上簽字并辦理領用登記手續。 如因個人原因不慎丟失印章或被盜,專管員要及時向公司報告,并在新聞媒體上予以刊登遺失公告,必要時予以報警處理。
第三條 印章專管員必須按照公司的印章使用程序和使用范圍用印。
第四條 項目部技術資料專用章只能用在與本工程相關的技術資料、質量資料、安全資料;與工程相關方的工作聯系單、會議紀要、備忘錄、工程往來文件、施工方案、向業主請款報告、與業主各類簽證,與上級往來文件等資料等,經項目負責人批準后可以直接用印。項目部技術資料專用章嚴禁用在項目部分包合同及結算單等經濟資料上。
第五條 項目部公章用在本辦法第四條相關資料上時,經項目負責人批準后可以直接用印,項目部公章用在項目部分包合同及結算單等經濟資料上時,必須通過公司工程部的審核,經批準后方可用印。
第六條 項目部印章嚴禁對外進行經濟合同與協議、投資、墊資、經營、貸款、擔保、公證、抵押和處置資產等事項。
第七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將予以收回項目部印章,構成違法犯罪的報請公安部門處理。
1、項目部印章用于非項目工程資料使用的;
2、利用項目部印章從事詐騙等非法經營活動的;
3、未經批準擅自刻制項目部印章。
第八條 項目部印章專管員是項目部印章管理使用的第一責任人,因管理使用不當引起的經濟糾紛由印章專管員及項目負責人共同承擔全部責任。
第九條 違反印章管理制度的,公司人員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調離崗位、單處或并處200元~500元罰款。
第十條 私自刻印技術資料專用章的,視情節嚴重程度處罰項目部伍仟元至壹萬元處罰并交回公司銷毀,并由責任人承擔產生的所有經濟損失和法律責任;技術資料專用章使用在勞務分包合同、采購合同、租賃合同、結算資料等經濟文件上時,處罰責任人貳仟元至伍仟元。。
第十一條 私自刻印項目部公章的,視情節嚴重程度處罰項目部壹萬元至伍萬元處罰并交回公司銷毀,并由責任人承擔產生的所有經濟損失和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私自刻印公司合同專用章的,視情節嚴重程度處罰項目部伍萬元至拾萬元處罰并交回公司銷毀,并由責任人承擔產生的所有經濟損失和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私自刻印公司公章或公司財務專用章的,視情節嚴重程度處罰項目部拾萬元至貳拾萬元處罰并交回公司銷毀,并由責任人承擔產生的所有經濟損失和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本管理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涉及到印章的相關法律規定:
刑法:
第二百八十條 【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偽造、變造、買賣身份證件罪】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
偽造、變造、買賣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三百七十五條 【偽造、變造、買賣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盜竊、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非法生產、買賣武裝部隊制式服裝罪;偽造、盜竊、買賣、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裝部隊專用標志罪】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生產、買賣武裝部隊制式服裝,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偽造、盜竊、買賣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裝部隊車輛號牌等專用標志,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公章的管理制度 篇3
為了規范百利華庭二區業主委員會公章的保管和使用,防止腐敗、瀆職、濫用職權等行為的發生,根據《百利華庭二區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有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業主委員會公章是業主大會的財物,任何人不得據為己有,隨意使用,公章投入使用前應在房管局、公安局、物業管理公司等相關單位預留印鑒。
第二條業主委員會的決議自半數以上有表決權的委員簽字之時起生效,無須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必要時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則僅作證明使用,不得以未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為由否定業主委員會決議的有效性;只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但沒有半數以上有表決權的委員簽字的文件,不得當然視為業主委員會的決議。
第三條業主大會會議的決議自半數以上業主大會會議成員簽字之時起生效,無須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必要時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則僅作證明使用,不得以未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為由否定業主大會會議決議的有效性。
第四條業主大會的決議自業主大會(轉載于:小龍文檔網:業委會公章管理制度)按有效票權數表決通過之時起生效,無須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必要時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則僅作證明使用,不得以未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為由否定業主大會決議的有效性;
第五條只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但未經業主大會表決通過的文件,不得視為業主大會的決議。
第二章公章的保管
第六條業主委員會公章由專人保管,主任、副主任不能直接保管公章,一般由業主委員會秘書保管,也可由業主委員會決議另行指定專人保管。
第七條業主委員會公章保管人應妥善保管公章,不得委托他人代為管理公章,不得隨意擺放,以防止他人盜用,更不能將公章交于他人任意使用。
第八條業主委員會公章保管人必須妥善保存公章使用申請單、登記簿和蓋章文件的復印件等文件。
第九條保管業主委員會公章的業主委員會委員或秘書被暫時停止工作或資格終止的,應當自停止工作或終止之日起3日內將其保管的公章移交給業主委員會決議指定的專人。
第十條更換業主委員會公章保管人的,原保管人應將公章及公章使用申請單、登記簿、蓋章文件的復印留底存檔文件等資料一并移交。
第三章公章的使用
第十一條使用業主委員會公章的程序為:
1.使用人填寫公章使用申請單,注明事由并簽字;
2.批準人員在申請單上或須蓋章文件上簽字;
3.公章審核人員審核同意后在申請單上簽字;
4.公章保管人員在公章使用登記簿上登記蓋章事由,并由使用人簽字、填寫日期;
5.公章保管人員加蓋公章;
6.申請單和加蓋公章的文件復印留底存檔;
第十二條業主委員會公章使用的批準人員為半數以上有表決權的業主委員會委員,審核人員為業主委員會主任,也可由業主委員會決議另行指定專人負責審核。
第十三條對于存在明顯的錯誤,不宜加蓋公章的,公章審核人員和保管人有責任提醒批準加蓋公章的人員,并且有權拒絕任何違反本制度加蓋公章的要求,但無權拒絕符合本制度的蓋章要求。
第十四條設立公章使用登記冊,業主委員會秘書應該對所有蓋章文件進行編號存檔,分為公告類和知會類兩種。公告類文件以“(___小區業委會[200×]公告第號)”進行編號,知會類以“(___小區業委會[200×]知會第號)”進行編號。隨時供業主查核。
第十五條不得攜帶公章外出鑒印。特殊情況確需外出鑒印,應由業委會2名以上主任或副主任批準。
第十六條嚴格控制開具蓋有公章的空白介紹信,因業務或工作特殊需要必須開具者,必須經業委會半數以上委員討論通過,并簽領備案。領用人返回后,必須報告使用情況進行核銷。未使用的空白介紹信一律交回。隱瞞不交回者,對其產生的一切后果由當事人承擔。
第四章審批權限
第十七條下列事項無須批準人員批準,經公章使用審核人員審核同意后可直接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
1.業主車輛在建筑區劃內出險,需要業主委員會在現場證明上蓋章;
2.業主委員會成員的任職證明;
3.須蓋章文件已經有半數以上業主大會成員簽字的業主大會會議決議和文告;
4.在已經按程序加蓋過公章的仍然有效的文件復印件上經審核一致后加蓋公章;
5.以業主委員會名義發給相關單位的一般性函件(函件上須有主任的簽字。)該等函件不得包含有業主委員會承諾義務和責任等內容;
6.已經有生效決議的,以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名義提起訴訟的起訴狀、授權委托書,及訴訟過程中需要提交的證據材料;
7.按已經生效的以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名義簽署的合同約定,催促合同相對方履行合同的函件;
8.向有關部門申請政策解釋、投訴的文件;
第十八條下列事項必須有半數以上有表決權的`委員在申請單上或須蓋章文件上簽字,才可以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
1.以業主委員會名義簽署的各種合同、備忘錄(合同、備忘錄文本須有3名主任的簽字);
2.向政府有關部門、其他單位申請辦理有關事宜的手續文件。
第十九條下列事項必須有半數以上有表決權的委員在須蓋章文件上簽字,才可以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
1.以業主委員會名義發布的各類須向業主公示的文告;
2.業主委員會的決定、決議;
3.專項維修基金使用的申請文件、管理情況報告;
4.公共服務性收費的財務審計結果及其他財務性文件;
5.本制度和業主委員會決議沒有明確規定可以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的事項。
第二十條下列事項必須具有有效的業主大會決議,并且半數以上有表決權的委員在申請單上或須蓋章文件上簽字,才可以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
1.以業主大會名義簽署的各類合同;
2.以業主大會名義發布的各類須向業主公示的文告,但已經有半數以上業主大會會議成員簽字的決議和文告除外;
第二十一條在緊急情況下,有五名以上業主證明或有關政府部門證明,必須使用業主委員會公章,但無法完成公章使用手續的,公章保管人經電話征得半數以上有表決權的業主委員會委員同意后,可以先予加蓋公章,但公章保管人須在事后三天內補齊蓋章手續。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不按本制度保管使用公章,由責任人承擔經濟和法律責任。情節嚴重者,提請業主大會取消業委會成員資格;如已經給業委會、業主大會造成損失必須全額賠償,否則將通過法律途徑追究相關
公章的管理制度 篇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印章的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印章包括“有限公司”中文、中英文公章,法定代表人名章及簽字章。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公文、便函、介紹信、證件、證書、統計報表及對外簽署的合同、協議等。
第四條印章的使用,必須嚴格執行印章使用管理規定,凡不符合本辦法的,一律不得用印。
第二章印章的使用及管理
第五條印章的使用
(一)以名義發出的公文,須經領導簽發批準的文件原稿用印。
(二)發文的附件(如各類業務報表等)憑發文并按該文中限定發給附件的單位、數量用印。
(三)各部門用印,應按規定辦理用印手續。
各國內企業用印,需經總經理辦公室批準,按規定辦理用印手續。
原則上不準外單位人員到總經理辦公室直辦用印。
(四)辦理使用印章的事項,須由經辦人認真填寫《用印審批單》(見附件),寫明用印單位、用印時間、用印文別、發往單位、事由及印別等,審批單經領導審核批準,經辦人簽字后用印。
(五)法定代表人在公司期間,原則上不使用法定代表人名章、簽字章,所需簽署文件一律送法定代表人簽字。
若確需蓋法定代表人名章、簽字章的,應經法定代表人批準。
在法定代表人出差期間,應由總經理辦公室負責人請示法定代表人同意,或經法定代表人授權的其他領導在《用印審批單》上簽字批準后方可蓋法定代表人名章、簽字章。
(六)經辦人用印時須將《用印審批單》一聯交總經理辦公室印章專管人員收存,并在用印登記本上登記、簽字。
(七)印章應由總經理辦公室印章專管人員直接用印。
(八)各部門借用印章到公司外用印時,必須由總經理辦公室印章專管人員隨同監印,并于當天下午4:30以前將印章歸還。
若不能按時歸還,經辦人員須向主辦部門領導報告,并同印章專管人員一起向總經理辦公室領導報告,同時寫出簡要書面說明,按總經理辦公室領導批示辦理。
(九)鋼印主要用于加蓋工作證、退休證或經主管部門批準印發的其它證件。
(十)印別及蓋章位置要準確、恰當,印跡要端正清晰,印章的名稱與用印件的落款要一致(代用印章除外),不漏蓋、不多蓋。
(十一)介紹信、證明信如有存根,要在落款和間縫處一并加蓋印章。
(十二)不得在空白介紹信、空白便函、空白證件上用印。
如有特殊情況用印,須經領導批準。
第六條印章的管理
(一)法定代表人簽字章由總經理辦公室主要負責人掌管,其它印章由總經理辦公室指定專人掌管,并實行用印登記制度。
(二)總經理辦公室印章專管人員,每天下班前應檢查印章是否齊全,并將印章鎖進鐵柜內,妥為保管,不得將印章存放在辦公桌內。
第二天上班后,應首先檢查所保管印章鐵柜有無異樣,若發現意外情況應立即報告總經理辦公室領導和保安部門。
工作時間印章掌管人員因外出不在崗位時,應將印章妥善保管。
(三)印章專管人員因事、病、休假等原因不在崗位時,總經理辦公室領導應指定他人代管,專管人員要向代管人員交接工作,交代用印時的注意事項。
專管人員正常上班后,代管人員應向專管人員交接工作,登記管印的起止日期,實行管印人員登記備案制,以明確責任,落實到人。
交接工作時,應嚴格辦理交接手續,登記交、管印起止日期、管理印章類別及數量。
交接人員簽字,總經理辦公室領導簽字認可后備存。
(四)總經理辦公室印章專管人員調離或因各種原因離崗時,總經理辦公室領導應指定他人管理印章,并及時辦理交接工作,交代用印注意事項。
(五)因機構變動需刻制新印章時,須憑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的成立新機構的文件;更換舊印章須憑舊印章原樣,向總經理辦公室申請,經領導同意后,由總經理辦公室印章專管人員到公安局辦理刻章事宜。
新印章刻制后,各部門在領取新印章時,要認真進行登記,注明簽收人姓名、日期以及啟用新印章、作廢舊印章的年月日,并將舊印章一并交總經理辦公室印章專管人員,由其登記造冊,統一交歸檔案資料室,按規定妥善保管。
第七條印章專管人員要堅持原則,遵守保密規定,嚴格照章用印。
第八條未按批準權限用印或用印件內容有誤的,印章專管人員不予用印;經辦人拒絕專管人員審核用印內容的,專管人員可拒絕用印,或報告領導處理。
第三章附則
第九條各部門印章的保管、使用,應當參照印章使用管理規定執行。
各國內企業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單位印章使用管理辦法。
第十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公章的管理制度 篇5
第一條為加強事業單位印章管理,保護事業單位合法權益,維護經濟社會秩序,根據《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411號)和《國務院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的規定》(國發【1999】25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各級機構編制部門所屬的事業單位監督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監督管理機構)登記的事業單位。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事業單位印章,指事業單位名稱印章(含各種質料)、專用印章(指冠以單位名稱的鋼印、財務章、合同章、發票章等專用印章)以及法定代表人名章。
第四條事業單位名稱印章為圓形,直徑不得超過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單位名稱,自左而右環行。
冠以單位法定名稱的鋼印直徑不得大于4.2厘米,不得小于3.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單位名稱,自左而右環行。
其他專用印章在名稱、式樣上應與單位正式印章有所區別。
印章印文應當使用國務院公布的簡化漢字,字體為宋體。
第五條事業單位經監督管理機構依法登記,具有法人資格后,方可刻制印章。
印章所刊的單位名稱,應與監督管理機構依法登記的單位名稱相一致。
第六條事業單位刻制印章須持以下材料到所在地縣級以上政府公安機關核準備案后,到公安機關許可的公章刻制單位刻制。
(一)有效期內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二)舉辦單位出具的刻制印章的介紹信;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經辦人員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四)其他有關申請材料。
第七條事業單位刻制冠以單位名稱的內設機構印章的,持《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和本單位出具的介紹信、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按第六條程序辦理。
冠以事業單位名稱的內設機構印章僅限單位內部使用,不得對外。
第八條事業單位自依法設立登記,領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之日起30日內,將刻制的單位印章的印跡報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九條事業單位辦理名稱變更登記,領取新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時,將原登記的單位名稱印章和專用印章送交監督管理機構,并在領取新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之日起30日內,將新刻制的單位名稱印章的印跡和專用印章的印跡報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條事業單位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領取新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之日起30日內,將刻制的新任法定代表人名章的印跡報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一條事業單位向監督管理機構備案印章的印跡時,應當提交公安機關出具的刻制印章核準備案證明。
事業單位印章的印跡經監督管理機構備案后,印章方可啟用。
第十二條事業單位辦理法人注銷登記時,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收繳事業單位名稱印章和專用印章。
第十三條事業單位被依法撤銷登記的,由監督管理機構收繳單位名稱印章和專用印章。
無法收回的,由監督管理機構發布印章廢止的公告。
第十四條監督管理機構對收繳的和事業單位送交的印章,應填寫《收繳事業單位印章憑證》,并登記造冊。
第十五條事業單位印章損壞或遺失,應在報刊上發布印章作廢或遺失聲明,并將損壞的印章送交監督管理機構,持作廢或遺失聲明的證明和監督管理機構出具的《收繳事業單位印章憑證》,按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申請重新刻制,刻制后30日內,將新刻制印章的印跡報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事業單位冠以單位名稱的內設機構印章損壞或遺失需要重新刻制的,經聲明作廢后,將損壞的印章送交所在地縣級以上政府公安機關,按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程序申請重新刻制。
第十六條事業單位變更、注銷登記后,因特殊情況,需要暫時保留原名稱印章的,應填寫《事業單位印章封存申請表》,根據實際情況承諾需要保留時限,由舉辦單位負責人簽字、蓋公章,并經原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簽字、蓋公章后,與印章一并上交監督管理機構,辦理封存手續。
自批準事業單位名稱變更或注銷之日起,保留封存時限一般不超過2年。
第十七條監督管理機構對收繳封存的事業單位印章應妥善保管,未經批準,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封存印章。
第十八條封存印章的使用,僅限于原事業單位名稱變更、注銷登記核準之日前的未結束事項,不得在新事項上使用。
事業單位如需使用封存印章,須填寫《事業單位使用封存印章申請表》,注明使用理由、舉辦單位負責人簽字、加蓋舉辦單位公章后,到監督管理機構當場使用,用印后重新封存。
封存印章不得以任何原因外借使用。
第十九條監督管理機構將收繳的印章送交公安機關,填寫《事業單位印章送交登記表》,由經辦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
省監督管理機構送交所在地設區的市政府公安機關,市、縣(市、區)監督管理機構送交同級政府公安機關。
印章由公安機關負責銷毀。
第二十條事業單位辦理注銷(撤銷)、變更單位名稱登記后,應將刻制的冠以單位名稱的內設機構印章登記造冊,送交所在地縣級以上政府公安機關銷毀。
第二十一條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印章使用管理制度,印章應當有專人保管。
嚴禁買賣、出租、出借印章。
對違反規定使用印章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追究保管人、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或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事業單位未經公安機關辦理核準備案,擅自刻制印章的,由公安機關收繳非法刻制的印章,并按照有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未經公安機關許可,擅自承制事業單位印章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和第二款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四條經公安機關許可的公章刻制單位,違反第六條規定承制事業單位印章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五條監督管理機構、公安機關工作人員在監督管理印章工作中玩忽職守、濫權、徇私的,應當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20xx年x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xx年xx月xx日。
公章的管理制度 篇6
一、目的:
為了保證公司印章的保管、發放、使用的合法性、嚴肅性、安全性,杜絕違法行為,防范公司運營風險,維護公司利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適用對象:
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發票專用章、財務章、各部門印章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
三、適用范圍:
適用于公司的公文發布、人事調動、任免、信函、證明、授權委托書、介紹信、證件、證書、先進集體、個人榮譽、財務報表、財務報告及公司對外簽署的合同、協議、承諾書等其他須用印章的文本資料等。
四、印章管理
1、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由公司主要負責人指定專人保管,發票專用章、財務專用章由財務部門指定人員保管,各部門印章由各部門指定專人專柜保管。各類印章保管人員名單須報公司人事行政部備案,不得隨意轉借他人。
2、公司印章保管員若發生變更時,應填寫《印章交接表》,并有第三方鑒證人,辦好印章移交手續后報備人事行政部存檔。
3、印章保管人員因事離崗時,須由相關部門負責人指定人員暫時代管,以免貽誤工作。
4、印章保管人員須妥善保管印章,若有遺失,須立即向公司報備,同時應依法公告作廢。
五、印章使用
1、原則上不允許將印章帶出公司,卻因工作需要部門或個人出現用印需求時,須提前通過集團OA系統向董辦提交印章借用申請或印章使用印申請(按印章和財務章流程分別提交),同時上傳用印資料文件,說明用印原因、用印份數,進行流程審批。
2、用印部門或個人攜帶借印或用印審批通過的流程和需要用印的文件資料至印章保管部門進行印章借用或蓋章,并登記《印章使用登記表》。
3、印章保管員對文件資料、審批流程單上內容及《印章使用登記表》上簽署的情況予以核對,經核對無誤后方可予以借用或蓋章,原則上不允許用印人自行操作。
4、用印后《印章使用登記表》或用印資料及時進行留存,定期整理提交至人事行政部進行歸檔。
六、用印規定
1、印章外出期間,借用部門或個人只可將印章用于申請事由,并對印章的使用后果承擔一切責任。
2、用印文件資料若涉及法律、法規、經濟賠償等重要事項時,須經集團法務部門審核后,方可予以用印辦理。
3、印章保管人員若發現用印部門或個人利用公司印章從事違法行為或有損公司利益的行為時,應立即上報公司總經理辦公室,且終止一切用印手續辦理,否則由此給公司造成損失或影響后果,印章保管人員受連帶責任,視情節嚴重程度給予行政處分或賠償損失。
4、任何人必須嚴格遵守本制度規定,未經本制度規定的程序,不得擅自使用(特殊情況除外)。
5、違反本制度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由公司對于違紀者給予行政處分,造成嚴重損失或情節嚴重者,移送相應機關處理。七、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最終解釋權歸屬總經理辦公室!
公章的管理制度 篇7
一、總則
公章是我所在職權范圍內進行公務活動,行使職權的重要標志,為加強我公司公章的管理,確保公章的正確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二、公章的使用范圍
所的正式文件(包括各類通知、通報、報告、決定、請示、計劃、紀要,函件、報表等)、行政介紹信、調查證明材料、規定要蓋章的其他證件以及經所領導批準的需要蓋章的材料。
三、使用規定
嚴格審批和登記制度,蓋章必須按規定程序辦理。
1、以公司名義發文,必須經公司領導審閱,方可蓋用公司公章。
2、調查證明材料和其它需蓋公章的,須經領導同意方可蓋用公司公章。
3、辦理正常人事、勞資關系的材料須經公司主管領導或辦公室主任審核無誤后方可蓋用公司章。
4、公章一般不對職工私人使用,若因特殊情況需要使用的',也僅限于證明職工身份、勞資、以及政審方面,材料必須由主管領導審批簽字同意后方可蓋用公司公章,并且其材料需要留下復印件備案。
5、公章不得攜帶外出使用,如遇特殊情況,確需攜帶公章外出的,由公章保管人攜章隨同,使用后必須立即收回單位。
6、公章加蓋處必須是文件或材料的適當位置,嚴禁在空白格式化文件或稿紙上加蓋公章。
四、公章的保管
1、行政公章、支部章、工會章由辦公室主任負責管理。
2、財務專用章、法人章由財務科負責人負責管理。
3、科室章由科室負責人負責管理。
4、專職人員休假或另有他事不能在崗時,行政章、支部章必須上交主管領導保管,其它印章的可指定同科室政治上可靠、責任心強、辦事秉公的同志代管。
五、公章管理員崗位職責
公章管理員必須認真負責,堅持原則,不徇私情,應嚴格履行職責:
1、負責公章的保管,及時維護,確保公章清晰、端正。
2、負責公章使用的審核工作,蓋章前,必須仔細閱讀該文件或材料,對一些行文不規范(字跡潦草、有涂改痕跡、表達不清、落款單位不明)的文件或材料,可以拒絕加蓋印章。
3、因使用公章不當造成損失的,將追究其相應責任。
公章的管理制度 篇8
一、公章的使用范圍
1、由委名義簽發的文件,包括各類通知、請示、報告、決定、計劃、紀要、函件、報表等;代表我委對外工作聯系的介紹信,需證明的各類材料;與我委的各類合同、項目協議、授權書、承諾書等。
2、其他情況需加蓋公章時,須由主要負責人簽批。
3、委下屬單位及各處室的公章及業務專用章使用由各單位及處室負責人明確使用范圍及要求。
二、印章的.使用要求
1、已有完整文件簽發單的公文可直接加蓋公章。
2、其他文件材料蓋章需在《蓋章登記簿》上統一登記,明確蓋章日期、事由、經辦人、承辦處室,除單位派車、個人公積金申領等例行性事務蓋章可直接由處(室)長簽字辦理外,其余均須經分管領導簽字同意,必要時須報主要領導審定。
3、特殊情況急需蓋章的,由經辦人注明事由,并征得分管負責人同意后可先行蓋章,但事后應及時補簽;對重要文件不得先蓋章再補簽。
4、公章禁止帶出本單位使用。如確有特殊需要,須提出書面申請,經主要負責人同意后方可帶出。公章帶出期間,借用人只可將公章用于申請事由,并對公章的使用后果承擔責任。
5、對一些行文不規范(字跡潦草、有明顯涂、改痕跡、表達不清、落款單位不明)的文件,拒絕加蓋公章。
6、一律不得在空白的紙張、表格、信函、證件、合同、介紹信等上面加蓋公章。如遇特殊情況,必須經主要負責人簽字同意后,方可用章。
7、規范使用印章,蓋章時用力要均勻,落印要平衡,印泥(油)要適度,保證印跡端正、清晰。
8、經批準停止使用的公章由辦公室統一封存或送相關部門銷毀,不得私自處理。
三、印章的保管
1、本委公章由辦公室專人負責管理,存放于指定安全的地方,嚴禁擅自攜帶外出。
2、公章保管人因事離崗時,須由辦公室分管領導指定人員暫時代管,以免貽誤工作。
3、保管人因工作需要調離,需辦理公章交接手續。
4、公章遺失應及時上報,對外登報作廢。
公章的管理制度 篇9
一、公章的使用范圍
以單位名義上報的文書,包括各類通報、報告、決定、計劃、紀要、報表等,代表幼兒園對外工作聯系的介紹信,需證明的相關材料,與我園簽訂的各類合同、項目協議、授權書、承諾書、責任狀等。
二、公章的使用要求
1.凡涉及到財務、人事、工資等內容的各類型報表、報告、申請等必須由園長簽字同意后,方可蓋章。
2.凡涉及個人事項需加蓋公章的材料,如貸款、擔保、落戶口等一律提出書面申請,由園長簽批后蓋章。
3.凡在幼兒園重要數據、發布信息、各類合同、項目協議、授權書、承諾書、責任狀、介紹信等材料上加蓋公章的,須由園長簽字同意后,方可蓋章。
4.一般性報送材料需加蓋公章的,由審核材料的分管園長或辦公室主任簽字同意后蓋章。
5.嚴禁在空白紙張、表格、信函、證件、合同、協議等上面加蓋幼兒園公章,如遇特殊情況,須提出書面申請,經園長審批后蓋章。
6.對行文不規范(字跡潦草、有明顯涂、改痕跡、表達不清、落款單位不明)的'文檔,禁止加蓋公章。
7.凡啟用公章,經辦人都要先出示園領導簽批的《公章使用申請單》,公章管理人員進行審核,確保無誤后方可蓋章。
8.特殊情況急需使用公章的,向園領導說明事由后可先行使用,但公章使用人應在事后按照審批權限及時補辦手續。
9.負責管理公章人員務必認真負責,嚴格管理,按照管理程序辦事,要認真核對有關內容,使用人所填寫的內容和擬使用公章的文稿材料不符的,不予用章。
10.規范使用公章,做到“齊年蓋月”(即公章的左邊緣與落款日期的年相齊,月、日蓋在公章的下面);蓋章時用力要均勻,落印要平衡,印泥(油)要適度,保證印跡端正、清晰。
11.財務專用章、圖書管理專用章、固定資產管理專用章、工會章、黨支部章等印章僅限對口業務和內部使用,不得對外作為公章使用。
三、公章的保管
1.幼兒園公章由辦公室主任負責管理,未經園領導批準不得私自交于他人。
2.部門章和業務專用章由各部門負責人保管。
3.公章要安全存放,嚴禁擅自攜帶外出。
4.公章遺失或被盜,及時上報并聲明作廢。
四、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濱城區教育實驗幼兒園
20xx年11月27日
公章的管理制度 篇10
為加強本單位印章管理,根據《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和《國務院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的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一、印章的刻制
(一)本單位的印章刻制須在取得登記證書后向登記管理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批準后,持登記管理機關開具的同意刻制印章介紹信及登記證書到所在地公安分局辦理準刻手續后,方可刻制,或委托登記管理機關代辦刻制,印章的規格必須符合有關規定;
(二)經本單位批準設置的內設機構,由單位辦公室或相關內設機構提出書面申請報董事長批準后,方可刻制;
(三)財務專用章、法定代表人個人名章,由單位辦公室根據印章管理有關規定,統一負責刻制;
(四)未經批準,各內設機構一律不得自行刻制印章。
二、印章的使用
(一)啟用新印章(包括更換新印章),統一由園長辦公室發文報登記管理機關、公安機關備案后,方可啟用;
(二)使用單位印章需填寫用印申請單,然后送相關領導批準同意后,連同需蓋章文件一并交印章管理人保管;
(三)使用內設機構印章,由各內設機構負責人批準;
(四)凡因工作需要使用法定代表人印章者,須由各內設機構負責人提出申請,報單位領導同意后,方可使用;
(五)各內設機構印章主要在單位內部使用,一律不得對外使用。
三、印章的保管
(一)本單位印章和各內設機構印章必須指定專人保管,不得隨意將印章交與他人保管;
(二)管理人員必須認真負責,遵守紀律,秉公辦事,對違反規定使用印章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追究保管人或負責人的行政責任或法律責任;
(三)因單位變更登記、印章損壞等原因需要更換印章時,應將原印章上交登記管理機關,并按本規定程序申請重新刻制;
(四)印章丟失,經聲明作廢后,按本規定程序申請重新刻制;
(五)本單位辦理注銷登記后,應及時將全部印章交回登記管理機關封存。
公章的管理制度 篇11
為維護我局公章使用的權威性和嚴肅性,規范公章使用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本辦法所指公章系指xx縣財政局為履行職責,經批準使用的以下印章:
1、xx縣財政局公章
2、xx縣財政局法人代表章
3、中共xx縣財政局機關委員會公章
4、中共xx縣財政局黨組公章
第二條監印人員必須堅持原則,嚴格手續,認真審查,規范用印。
第三條公章使用審批權限和申請流程:
1、局工作人員負責擬定的重要文件、對外重要的書面材料、項目申報報告、合同、協議、承諾、印鑒及其他業務活動需要使用上述公章的,應當報請局長簽字批準,未經局長批準,不得用印。
2、局內部人員身份證明、介紹信以及其他客觀性證明需使用公章的,由局長授權辦公室主任簽批用章。股室專業性報表、工作匯報和事務性的答復由局長授權分管副局長簽批后用章。
3、用印必須登記。局辦公室設立公章使用登記簿,由公章使用人員負責填寫。公章使用人應如實負責登記用章事由、用章種類、用章日期、用章文稿材料份數、批準人等相關事項。
4、公章保管人應當認真核對有關內容,所填寫的內容和擬使用公章的文稿材料不符的,不予用章。
第四條特殊情況需使用公章的,可先電話請示局長允許后由公章使用人注明事由,可先行用章,但公章使用人應在事后及時補辦審批手續。
第五條公章保管人不得私自用章。未經局領導批準私自用章的,追究相應責任。
第六條公章禁止帶出局外使用。如因特殊需要,必須經局長批準,由辦公室指定專人攜帶前往,管章和辦事人員共同見證用后立即帶回。
第七條公章原則上不得用于空白介紹信、空白紙張、空白表格等。如遇特殊情況,必須提出書面申請,經局長簽字同意后,方可用章。
第八條經批準停止使用的印章或因損毀等原因無法使用的公章,由局辦公室統一封存或送公安部門銷毀,不得私自處理。
第九條每年年終公章管理人員負責將公章使用情況登記表復印件送檔案(資料)室存檔。
第十條違反以上規定者,單位將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如果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或不良社會影響者,單位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公章的管理制度 篇12
一、印章的使用范圍
1、公章使用:由鎮名義簽發的文件、文書,包括各類通知、通報、報告、決定、計劃、紀要、函件、報表等,代表鎮對外工作聯系的介紹信,需證明的各類材料,與我鎮的各類合同、項目協議、授權書、承諾書及其它需要的簽章等。
2、其它情況需加蓋公章時,必須由鎮主要領導簽批。
二、印章的使用要求
1、凡在紅頭文件、賬目款項、重要數字、以單位名義發信息與我鎮的各類合同、項目協議、授權書、承諾書等重要材料上加蓋公章的,必須由鎮主要領導簽字后,方可蓋章。
2、凡涉及到財務、人事、工資等內容的各類型報表、報告、申請、便函、介紹信等必須由單位負責人簽字后蓋章,否則,不予蓋章。
3、凡涉及個人事項需加蓋公章的材料,如貸款、擔保、落戶口等一律由鎮主要領導同意簽字后,方可蓋章。
4、一般報送材料、便函、需加蓋公章的,由審核材料的分管領導同意簽字后,方可蓋章。
5、單位介紹信蓋章時均應由分管領導批準;單位介紹信由辦公室統一編頁,存根由專人保管存檔。
6、公章禁止帶出本單位外使用。如因特殊需要,必須經鎮主要負責人同意后,方可帶出。公章帶出期間,借用人只可將公章用于申請事由,并對公章的使用后果承擔一切責任。
7、對一些行文不規范(字跡潦草、有明顯涂、改痕跡、表達不清、落款單位不明)的文檔,拒絕加蓋印章。
8、單位印章一律不得在空白紙頁上使用。嚴禁在空白的紙張、表格、信函、證件等上面加蓋鎮行政章或業務專用章。嚴禁填蓋空白合同、協議、證明及介紹信,如遇特殊情況,必須提出書面申請,經主要領導簽字同意后,方可用章。
9、凡啟用公章,經辦人都要先出示領導簽字,然后認真填寫公章啟用登記表,經辦人在“公章啟用登記表”上簽字并填寫清楚文件材料名稱、份數、時間和需要說明的事項,公章管理人員進行審核,嚴格按文件核準印數加蓋公章,確保無誤后方可蓋章。
10、特殊情況急需使用公章的,由公章使用人注明事由,并向分管負責人和主要負責人取得聯系后可先行用章,但公章使用人應在事后及時補辦手續。
11、負責管理公章人員必須認真負責、嚴格管理,按照管理程序辦事,應當認真核對有關內容,使用人所填寫的內容和擬使用公章的文稿材料不符的,不予用章。
12、規范使用印章,做到“齊年蓋月”(即印章的左邊緣與落款日期的年相齊,月、日蓋在印章的下面);蓋章時用力要均勻,落印要平衡,印泥(油)要適度,保證印跡端正、清晰。
13、有下列情況,公章必須停用:單位名稱變動;公章使用損壞;公章遺失或被盜,聲明作廢。
14、經批準停止使用的公章由鎮辦公室統一封存或送相關部門銷毀,不得私自處理。
三、印章的保管
1、本鎮所有公章由專人負責管理,未經領導批準不得私自轉交他人代管;保管人員要建立“公章啟用登記表”,按照規定程序使用,嚴禁私自交于他人。
2、保管人需負責對印章保管的安全,公章存放在指定安全的地方,嚴禁擅自攜帶外出。
3、公章保管人因事離崗時,須由部門主管指定人員暫時代管,以免貽誤工作;公章專管員外出,移交公章時,需由主要領導同意。
4、保管人需負責對印章的保養,使用中達到干凈、字跡清晰、色調鮮艷。
5、保管人因工作需要調離,需辦理公章交接手續。
6、公章遺失應及時上報,對外登報作廢。
公章的管理制度 篇1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使本所行政公章管理規范化、制度化,保證行政公章的權威性、嚴肅性,提高工作效率,結合本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所行政公章包括所公章、所長印章及所屬各部門行政性公章。
第三條本所行政公章由所辦公室統一管理。
第二章印章的刻制
第四條 本所印章由上級主管司局刻發,所長印章由所長辦公室負責刻制。
第五條 所屬各部門刻制印章,必須先持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向所辦公室提出刻章申請,經所領導批準后,報公安部門審批。任何部門和個人不準私自刻制部門印章。
第六條 各部門印章正式啟用時,必須先到所辦公室留存印簽備案。未經留樣備案的,一律不準自行使用。
第三章印章的管理
第七條 本所印章存放和使用地點在所辦公室,所長印章存放和使用地點在計劃財務處,部門印章存放和使用地點在部門辦公室,未經存放部門負責人批準,均不得帶出存放地點使用。
第八條因特殊原因,確需到存放部門以外地點使用本所印章的,應經存放部門負責人同意,派遣專人攜帶前往。
第九條本所印章管理,由所長辦公室主任指派1名工作人員負責,部門印章由部門負責人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嚴格履行審批登記手續,防止丟失和濫用。
第十條印章不使用時,必須鎖于保險柜內。
第四章公章的使用
第十一條本所印章應根據所長或副所長的指示,經所長辦公室主任批準,由印章管理人員代行使用權。各部門印章使用前,應報經本部門領導批準。
第十二條 以本所名義發往所外的公文,必須經所領導簽發后,然后加蓋本所印章。在所內下發的文件,除正式公文外,一般不得加蓋本所印章。
第十三條 上報的統計報表、有關證件、函件、報告等需加蓋本所印章的,應經呈報部門領導審閱簽名,經所分管領導簽名同意后方可辦理。需蓋所長印章的,經所長簽名同意后,方可辦理蓋章和登記手續。
第十四條所有介紹信、說明、證明等一般往來信函,應一式兩聯,統一編號,方可加蓋印章,底聯應存檔備查。
第十五條 屬常規性工作,成批辦理的證書、證件等(如培訓結業證、車輛年審表等),需蓋本所印章及所長印章的,由主管部門確定1人負責辦理。每次蓋章須憑列有所需辦證人員名單、編號和部門負責人簽名的同意函,到所長辦公室登記并蓋章。
第十六條一般不允許開具空白介紹信、證明,如因工作需要或其它特殊情況確需開具的,必須經辦公室主任同意后方可開出,持空白介紹信外出工作,歸來必須向辦公室匯報其介紹信的用途,未使用者必須交回。 歡迎您訪問
第十七條使用行政公章,應嚴格履行審批及登記手續。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八條 各部門印章因管理不善而造成損失的,直接追究印章管理人員和部門負責人的責任。
第十九條 各部門業務專用章,如財務專用章、收費專用章、基建財務專用章、注冊專用章等,其管理辦法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原規定同時廢止。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所辦公室負責解釋。
公章的管理制度 篇14
一、管理:
1、經總經理授權由公司行政部負責公司行政公章以及合同專用章的印章管理工作,監督行政公章以及合同專用章的保管和使用;由公司財務部負責財務專用章的印章管理工作,監督財務專用章的保管和使用;
2、公司設立印章管理登記制度,使用以及領取、歸還印章時應予以登記和審批;
3、公司各部門一律不得自行刻制公章。
二、保管及使用:
1、公司行政公章以及合同專用章由行政部保管,財務專用章由財務部保管;
2、保管人員要樹立高度的責任心,保證印章保管和使用的安全。除總經理同意外,不得擅自轉交他人代管;
3、保管人員應對文件內容和《印章使用審批單》上載明的簽署情況予以核對,經核對無誤的方可蓋章;
4、未經總經理同意,不得在空白公文紙和未填好內容的介紹信、證明以及合同上蓋章。
5、印章原則上不許帶出公司,對確需將印章帶出使用的,應在填寫《印章使用審批單》時載明事項,經總經理審核同意后,由兩人以上共同前往,方可攜帶使用。
三、審批:
3.1 公司行政公章、合同專用章使用審批手續
1、公司各部門因公務需加蓋公司行政公章、合同專用章的,由經辦人填寫《印章使用審批單》;公司員工因私事需出具證明而使用公司行政公章的,由需使用的員工在公司行政部填寫《印章使用審批單》;
2、經部門經理或部門負責人簽字,總經理審批;公司員工因私事需出具證明而使用公司行政公章的,根據所證明的事項涉及的部門由相關部門經理或者負責人簽字,總經理審批;
3、行政部蓋章,并將蓋章的文件原件存檔保管,在確實無法留存原件時以復印件存檔;
4、已蓋章的文件若不能使用,必須交回行政部銷毀。
3.2 財務專用章使用審批手續
1、財務部使用的常規性、一般性的表格、函件,如規范性的各類報表等,由財務部負責人審批后蓋章;
2、公司其他各部門若需加蓋財務財務專用章,由經辦人填寫《印章使用審批單》;
3、經部門經理或負責人簽字,總經理審批;
4、財務部蓋章,并將蓋章文件的原件交行政部存檔保管,在確實無法留存原件時以復印件存檔,。財務部使用的常規性、一般性的表格、函件,如規范性的各類報表等除外;
5、已蓋章的文件若不能使用,必須交回財務部銷毀。
公章的管理制度 篇15
一、總則
公司印章是企業合法存在的標志,是企業權力的象征。為了保證公司印章的合法性、可靠性和嚴肅性,有效地維護公司利益,杜絕違法違規行為的發生,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公司印章的刻制
(一)公司印章的刻制均須報公司總裁/董事長審批。(見附件:表1《印章刻制申請表》)
(二)法人個人名章、行政章、財務章、合同章,由行政管理中心開具公司介紹信統一到指定的公安機關辦理雕刻手續,印章的形體、規格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并經北京市公安局備案。
(三)公司各部門的專用章(人事章、生產章等),由各部門根據工作需要自行決定其形體、規格。
(四)未經公司董事長、總裁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刻制本部門的印章。
三、公司印章的啟用
(一)新印章要做好戳記,并統一在行政管理中心留樣保存,以便備查。(見附件:表2《印章保管登記表》)
(二)新印章啟用前應由行政管理中心下發啟用通知,并注明啟用日期、發放單位和使用范圍。
四、公司印章的使用范圍
公司的印章主要包括公司行政章、專項業務章(合同章、財務章、人事章、生產章)、董事長(法人)專用個人名章。公司所有印章必須按規定范圍使用,不得超出范圍使用。
(一)公司行政章的使用范圍主要為:
1 、公司對外簽發的文件。
2 、公司與相關單位聯合簽發的文件。
3 、由公司出具的證明及有關材料。
4 、公司對外提供的財務報告。
5 、公司章程、協議。
6 、員工調動。
7 、員工的任免聘用。
8 、協議(合同)資金擔保承諾書。
(二)公司合同專用章的使用范圍主要為:
1 、對外投資、合資、合作協議。
2 、各類經濟合同等。
(三)公司董事長(法人)個人名章,主要用于需加蓋私章的合同、財務及報表、人事任免等各類文件。
(四)財務專用章,主要用于貨幣結算等相關業務。
(五)公司各職能部門專用章僅限于公司內部工作聯系使用,不得對外。
五、公司印章的管理職責
(一)公司董事長、總裁
負責行政章的使用審批工作。
(二)行政管理中心總監
負責授權范圍內的印章使用審批工作。
(三)各部門負責人
負責各職能部門專用章的審批工作。
(四)印章管理員
1、負責印章的保管。
2、負責設立印章使用登記臺帳。
3、負責印章使用的審核工作。
4、負責制定所保管印章的使用程序。
六、公司印章的管理、使用及保管
印章的管理
公司行政章、合同專用章由行政管理中心專人負責管理。
公章的管理制度 篇16
一、印章的發放和回收
所有章印由綜合辦公室發放、回收。
二、印章的刻制
1、印章刻制的申請、審核和批準:由需刻印部門負責人據工作需要提出刻制印章的申請,經總經理審核批準后方可刻制。任何下屬單位及部門都不得擅自私刻印章,一經發現將嚴肅處理。
2、印章刻制:刻制申請經過批準后,統一由綜合辦公室辦理。
三、印章的管理
1、公司授權綜合辦公室及其它相關職能部門負責公司的各類印章管理工作,主要包括監督印章的使用和保管。并由綜合辦公室統一備案,并下發印章啟用的函告。
2、印章必須由專人妥善保管,不得轉借給他人使用。
3、公司建立印章領用登記表,專人領取和歸還印章情況在表上予以記錄。
4、印章持有情況納入員工離職時移交工作的一部分,如員工持有公司印章的,須辦理歸還印章手續后方可辦理離職手續。
四、 印章的使用
1、公司印章使用建立《章印使用登記表》制度,使用印章,及時登記。
2、各類印章使用應具備的條件為:
⑴ 行政章:僅限于與之相對應的性質文件方能蓋章。非特殊情況,不得當“專用” 印章使用。
⑵ 合同專用章:僅限于各類合同、協議簽訂時專用。
⑶ 資料專用章:僅限于各類資料專用。
⑷財務專用章:財務專用章是在涉及到公司財務業務的專門印章。單位對外的現金、銀行收付業務(預留銀行印鑒、支票、匯票、業務委托書等)、以及其他外部業務(如工商部門備案等用途)等。
⑸私人印鑒章:適用于簽發支票、文件以及合同中需使用的私人印鑒章。通常須經過其本人或其授權人確認,方可蓋章。特殊情況下,可通過電話或其他科學有效的方法確認(應有記錄),事后補簽《印章使用登記表》(見附件1)。
3、章印使用程序:
⑴公司各級人員需使用印章時,每次必須按要求填寫《章印使用登記表》,將其與所需蓋印的文件一并逐級上報,經有關人員審核,并最終由具有該印章使用決定權的人員批準后,印章保管人方可蓋章。
⑵印章保管人應對文件內容和印章使用單上載明的簽署情況予以核對,經核對無誤后方可蓋章。
⑶ 在逐級審核過程中被否決的,該文件予以退回。
⑷ 涉及法律等重要事項需使用印章的,必須依據有關規定經法律顧問審核后方可蓋章。
⑸ 財務人員依日常的權限及常規工作內容自行使用財務 印章無須經上述程序,特殊情況除外。
⑹印章原則上不許帶出公司,確因工作需要將印章帶出使用的,應事先填寫《印章使用登記表》,詳細注明事由,經董事長或總經理批準后方可由區域經理級以上人員攜帶使用。
⑺ 公章的使用決定權歸董事長或總經理,其他各印章的使用決定權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進行授權。
五、印章的作廢和銷毀
1、印章的作廢包括不適用作廢、磨損作廢、遺失作廢等。
2、經確認作廢的印章由使用部門提出銷毀申請,填寫《印章銷毀申請單》(見附件2)經分管副總審核,經批準后方能銷毀。
六、責 任
1、印章保管人必須妥善保管印章,如有遺失,必須及時向公司報告。
2、任何人員必須嚴格依照本辦法規定程序使用印章,未經本辦法規定的程序,不得擅自使用。
3、違反本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由公司對違紀者予以行政處分并賠償公司的實際損失,造成嚴重損失或情節嚴重的,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公章的管理制度 篇17
1、目的
為加強公司印章的統一管理,凸顯印章在業務工作中的作用,明確使用印章的責任和權限,規范印章雕刻及使用流程。
2、適用范圍
公司各種印章的雕刻和使用。
3、職責
3.1總經辦:負責公司行政公章、法人印、合同專用章的統一雕刻、保管及使用,負責按要求刻制公司各類印章以及印章啟用前的登記備案工作,負責公司作廢印章的銷毀。
3.2公司分管領導:負責用印文件的審批;
3.3采購部:負責報關專用章及報關法定代表人私章的管理及使用。
3.4計財部:因工作需要,財務部放置__司法定代表人印鑒章一枚,由財務部負責其私章的管理及使用。
3.5.各單位需持有效的簽字單到管理部使用對外印章。
4、內容
4.1定義
4.1.1行政公章是指“__司”公章,用作以公司名義發出的函件、證明、介紹信、向上級部門報送的有關上行文、計劃、統計、決算及有約束力的文件等。
4.1.2業務專用章
4.1.2.1對外業務專用章是指對外聯系頻繁或工作性質決定需有印章的部門,可以申請刻制業務專用章,業務專用章只能用于所規定專項業務,但不包括簽訂的合同、協議等有法律效力的業務,如人事專用章、財務專用章等。
4.1.2.2內部業務用章是指公司內部開展業務工作需要使用,不能對外使用。
4.1.3黨工團印章
黨工團印章是指只限于黨工團組織開展活動及出具有關證明使用,具體范圍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4.1.4法人印
法人印是指公司法定代表人印章。
4.1.5合同專用章
合同專用章是指用于對外簽訂的合同、協議等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
4.2印章雕刻
4.2.1公司行政公章由總經理提出交總經辦按規定刻制。除公司刻制行政公章外,公司下屬各單位原則上一律不準刻制行政公章。
4.2.2負責對外業務專用章由各所需業務單位申請,經單位負責人審核,由公司分管領導批準,交管理部按規定刻制。
4.2.4黨工團印章由黨工團組織提出申請,經單位負責人審核,由分管領導審核,公司黨工團負責人批準,交管理部按規定刻制,原則上二級黨工團組織不再刻制印章。申請和刻制的有關情況參照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4.2.5公司其它類業務章,由使用單位提出,經單位負責人審核,報公司分管領導批準,交總經辦按規定刻制。
4.2.6合同專用章的刻制,必須由法律和銷售等相關部門提出,經分管公司領導審核后交管理部按規定刻制。
4.2.7申請刻制各類印章,都必須填寫《印章刻制申請表》(附件一),按印章刻制流程逐級簽字,持有效的刻制申請表交由管理部專人負責到公司定點刻字社刻制。
4.2.8印章刻制完成后,由總經辦專人負責領取印章并在印章備案表上登記備案,由總經辦下發到單位并明確保管人和責任人后方可使用。
4.3印章使用
4.3.1公司行政公章用印,應填寫《印章使用申請單》(附件一),原則上必須經單位負責人審核,由公司分管領導簽字批準后方可用印。任何人不能在空白書面文件上加蓋公章,公司印章不允許外帶,特殊情況例外。
4.3.2黨工團組織印章,使用時需經黨工團組織負責人批準。使用范圍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4.3.3各類對外業務專用章用印須經本單位領導批準后方可用印。空白文件嚴禁用印。
4.3.4法人印使用時原則上需經法人代表本人簽字批準,填寫《印章使用申請單》(附件二),持有效申請單到總經辦用印。
4.3.5合同專用章使用有關程序參照公司有關合同管理規定執行。
4.4印章保管規定
4.4.1公司行政印章、法人印、合同專用章統一由總經辦指定專人保管。
4.4.2各類對外業務專用章由各部門領導明確部門保管人和責任人,并指定專人保管。
4.4.3黨工團組織印章由總經辦領導明確其保管人和責任人。
4.4.4如印章保管人和責任人變更,需填寫《印章保管人變更申請表》(附件三),交到管理部備案。
4.4.5印章須妥善保管,如不慎丟失要及時向相關部門報告說明,并采取適當方式聲明作廢。對亂用或嚴重失職加蓋印章,丟失印章的部門和個人要追究相應責任。
4.5印章銷毀
4.5.1印章有破損、字跡不清、機構名稱變更,要及時向總經辦申請更換印章,同時將作廢印章交總經辦,并定期銷毀。
4.5.2印章銷毀必須填寫《印章銷毀申請表》(附件四),經公司分管領導批準,持有效申請表和待銷毀的印章交總經辦登記備案。由總經辦聲明作廢并定期銷毀
公章的管理制度 篇18
為加強公章管理,規范用章行為,特制定本制度。
一、印章保存管理
1、公司行政章由辦公室內勤人員保存管理;
2、公司合同專用章和人事調配專用章由總經理保存管理。
二、印章使用范圍
1、合同專用章用于簽蓋公司所有經濟合同;
2、人事調配專用章用于簽蓋公司人員調配手續;
2、行政章用于簽蓋公司文件、通知、報告、申請及其它文書資料。
三、公章使用辦法
1、公司所有經濟合同必須由總經理簽字和簽蓋合同專用章,否則合同無效。合同簽訂內容要經公司經理會議研究通過。
2、公司人事調配(包括調進調出)一律簽蓋人事調配專用章并由總經理簽字。
3、行政章使用要按下列規定進行:
①需蓋章的重要文件文書先由主管領導把關,經總經理審閱簽字后再行加蓋行政章;一般性通知類文書,先請示總經理再由主管領導簽字后加蓋行政章。
②未經領導簽字的文件文書一律不予加蓋公章;對有疑問的蓋章請求,內勤人員可直接向總經理請示。
③內勤人員對每一次用章要進行認真登記,記清用章內容、批準人、直接用章人、用章時間、用章份數等,直接用章人要在用章登記表上簽字。
④內勤人員要留存用章簽批原件以備查。
⑤向上級部門報送報批的文書資料蓋章,必須由總經理簽字。
四、未按上述規定用章,追究印章管理者的責任,若由此造成損失,追究越權批準人或印章管理者的政治或經濟責任。
五、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公章的管理制度 篇19
一、公司公章由行政辦公室負責管理,實行專人負責制。公章由企業總經理指定專人負責管理,并掌握使用。未經總經理批準不得隨意交由他人管理和使用。
二、所有蓋章文件必須由部門負責人簽字,合同(協議)法人授權書等重要文件必須由總經理簽字方可蓋章。
三、使用公章一律登記,認真填寫《用章使用登記表》。
四、以公司名義上報、外送、下發的文件、資料等,必須由總經理審閱批準后方可蓋章并嚴格登記手續。
五、對加蓋公章的材料,落款單位必須與印章一致,用印位置恰當,要騎年蓋月,字組端正,圖形清晰。
六、嚴禁將公章帶到公司外使用,如因特殊需要,必須經總經理批準。
七、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要求在空白書面上加蓋公章。如遇特殊情況時,必須經總經理同意。
八、公章管理人員必須認真負責,嚴格遵章守紀,秉公辦事。沒有總經理及相關負責人的簽字,不得隨意蓋章。
九、公章管理人員應妥善保管公章,不得隨意亂放。下班時間和節假日期間應采取防盜措施。
十、蓋章后出現的意外情況由批準人負責,如公章管理人員違規蓋章造成的后果由直接責任人負責。
十一、凡私蓋公章或利用公章舞弊者,一經發現給予嚴厲懲處,嚴重者立即辭退。
公章的管理制度 篇20
綠航房地產公司公章使用管理制度
一、公司公章由綜合部秘書負責保管,部門印章由部門經理負責保管。
二、公司所有印章的刻制、啟用、停用及銷毀應報總經理批準。
三、印章使用要求
1、凡屬經濟合同文本需蓋公司公章和合同專用章的應事先經過總經理批準。
2、凡屬對外公文需蓋公司公章的.,應事先征得總經理批準。
3、凡需攜公章外出辦事或因工作需要加蓋公司公章的,應事先與綜合部秘書辦理相關登記手續,借出辦完事后應立即交給綜合部秘書,并辦理交接手續。
4、凡屬因工作需要加蓋部門印章的,須經部門經理同意。
5、綜合部有權不定期檢查各部門公章的使用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