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集體協商要約回應書(參考樣本)(精選3篇)
工資集體協商要約回應書(參考樣本) 篇1
________(企業/企業工會):
我方同意開展________年度工資集體協商。
定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地點)進行首輪協商。我方首席協商代表____,其他代表為____________________。
我方建議增加以下協商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我方將于本要約作出回應后____日內向你方提供如下協商材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或者:我方不同意開展________年度工資集體協商,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業/企業工會)蓋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資集體協商要約回應書(參考樣本) 篇2
根據《勞動法》、《工會法》、《_________省集體合同條例》和《工資集體協商試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和省市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本企業特點和實際,經企業代表與職工代表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第一條 企業工資收入分配實行按勞分配和同工同酬原則,分配向關鍵性管理、技術、生產崗位和重要人才短缺崗位傾斜,實行重實績、重貢獻的分配激勵機制。
第二條 企業實行以崗位工資制(或崗位技能工資制、結構工資制、等級工資制)為主的基本工資制度。工資分配標準、形式和辦法為:
_________。
第三條 企業職工工資收入水平根據企業生產經營發展、經濟效益增長、以及當地社會平均工資水平提高等相關因素合理增長。
經過對企業生產經營與經濟效益狀況進行分析和測算,并參照當地政府發布的年度工資指導線等其他相關因素,確定在上年度企業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水平_________元的基礎上,本年度企業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水平調整幅度為_________%(因種種原因還難以明確規定平均工資水平調整幅度的,也可做原則性確定)。
第四條 企業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企業最低工資標準為每月_________元(該標準不得低于當地政府發布的最低工資標準;或規定執行當地政府發布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五條 企業因生產經營需要安排職工加班加點,按國家有關規定安排職工補休或支付加班工資。加班工資具體計發基數和辦法為:
_________。
第六條 企業每月至少對職工支付一次工資,并于每月_________日以法定貨幣形式發放,如遇節假日則相應提前。企業不得克扣或拖欠職工工資,不得以產品、商品等實物抵付職工工資。
第七條 協商雙方認為需要協商的其他工資分配問題和事項(如獎金、津貼、補貼分配辦法;各種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辦法;帶薪年休假;違約責任等等):
_________。
第八條 企業與職工個人簽訂的勞動合同中關于工資報酬的內容,不得違反本協議的規定。
第九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按國家法律法規和省市有關政策規定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省市有關政策未予明確的,由雙方協商解決。
第十條 本協議簽訂前須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討論通過。本協議經雙方首席代表簽字蓋章后成立,并按規定報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查核準后生效。
第十一條 本協議對企業和職工雙方具有同等約束力。雙方須全面履行本協議規定的義務。協商雙方建立工資集體協議履行情況監督檢查小組,定期對工資集體協議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及時協商解決執行中出現的問題。
第十二條 本協議簽訂后,遇有不可抗力、企業經營狀況發生重大變化等情況,雙方可按規定程序協商修改、變更或解除協議。未經雙方協商一致,任何一方無權更改本協議內容。
第十三條 在履行本協議的過程中若發生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的,可采取依法申請調解、仲裁等方式妥善處理。
第十四條 本協議有效期為_________年,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并于期滿前_________日內進行下一輪工資集體協商。
第十五條 本協議一式_________份,報當地勞動保障部門_________份,同時報送當地總工會_________份,企業和企業工會各保留_________份。
企業(蓋章):_________ 企業工會(蓋章):_________
企業首席代表(簽字):_________ 職工首席代表(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資集體協商要約回應書(參考樣本) 篇3
第一條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工資決定機制的轉變,建立企業內部分配正常增長與制約機制,促進企業勞動關系的協調與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工會法》、《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及國家有關工資政策、法規,經與集體協商制定本協議。
第二條分配原則1.各企業應遵循“按勞分配,同工同酬”和“按勞動要素分配,效率優先”的原則。
2.堅持職工實際工資水平在本企業經濟發展的基礎上合理增長的原則。
3.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三條工資集體協商的范圍公司與工會就企業內部工資分配制度、分配方式、工資水平及年度增長幅度、工資支付、獎金和津貼的分配及其他與履行協議有關的權利和義務作為雙方協商的內容。
第四條分配制度和分配方式1.職工的基本工資包括標準工資、職務工資、崗位工資、計件工資、基本月獎金、津貼和補貼等。
2.本鎮所屬企業為使職工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在正常上班(按法定工作日)和完成生產任務的情況下,對職工執行不低于每月元的最低工資制度,上不封頂,并根據各企業經營情況確定各自獎金金額。
3.獎金、津貼發放水平按勞動和工作質量、勞動紀律、安全衛生條件及公司的規章制度、產品質量、數量、國家法規等考核認定。
4.考核認定由各企業負責,簽約雙方參與民主審定,審定后的獎金、津貼水平總金額向職工公布。
5.職工工資以貨幣形式并按月發放,各企業可自定發放日,如遇節假日可以提前或順延。
獎金、津貼按月、半年、年度發放,發放時要有工資清單。
6.職工參加經公司批準同意的社會活動,所占用的時間不影響工資標準和獎金補貼。
第五條公司因工作生產需要安排員工加班加點,原則上作調休處理,調休不完的,到年終一次性結算,按《勞動法》規定發放加班加點工資。
第六條婚喪假、年休假和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產假,工資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員工工資扣除規定1.職工工資應當按月按時發放,不得隨便克扣或無故施欠職工工資。
2.因職工本人原因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企業可按勞動合同約定,由職工賠償經濟損失,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能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
第八條經濟補償規定1.企業要終止、中止解除勞動合同,職工的“生活補助費”、“經濟補償金”按有關勞動法律、法規執行。
其計發標準按每年工齡補償一個月工資,按勞動者本人履行正常勞動義務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計發。
2.職工本人主動提出中止解除勞動合同或因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規章制度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不發任何補助費,還應按公司規章制度向公司賠償培訓教育費(憑培訓發票上的費用,按規定服務年限平均,賠償未到期年限的培訓教育費)。
第九條員工在生產、工作中遭受事故和職業病傷害后被認定為工傷的,享受工傷工資待遇,其標準按《__市企業職工工傷保險實施辦法》執行。
第十條增加職工工資應掌握以下比例1.職工工資總額的增長應與公司上年實現的利稅,上繳利稅或銷售收入等經濟效益指標增長相一致,二者之間的比例應掌握在0.3~0.7:1左右為宜。
2.職工平均工資增長應與企業勞動生產率的增長相適應,一般二者的比例關系不高于1:1。
3.企業工資利稅率的水平應與職工工資增長同比例,后者不能高于前者。
4.居民消費價格指數是指職工工資增長的主要參考因素,應在企業經濟效益逐步提高的基礎上,使職工實際工資水平每年有所提高。
第十一條增加員工工資要考慮的企業內部因素1.勞動生產率;資產保值增值率;3.人工成本水平;4.經濟效益情況;5.企業資產負責表和損益表情況;6.企業工資支付能力。
第十二條協議的時間和履行協議有效期為三年,即從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在有效期內,每年月為各企業協商確定調整職工工資的時間。
根據上年決算進行認真測算,確定本年度增長幅度、基數和增資時間,化解到部門、班組和個人。
3.協商、測算結果和增資基數細則,由協商小組成員向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報告。
4.協議到期到前天內,雙方應召開會議協商,做好修訂、重訂工作,如雙方未提出修訂、重訂和終止意見,此協議今后三年仍然有效。
第十三條協議的變更、解除和終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變更或者解除終止本協議;訂立本協議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被修改或者廢止的;因不可抗力致使協議不能履行的;3.企業破產、兼并、解散等資產發生重大變動或者生產經營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協議無法履行的;4.法律、法規規定可以變更或者解除的其他情形;5.協議期滿或者雙方約定的解除、終止條件出現時即行終止。
第十六條在履行本協議中發生的權利、義務爭議,按集體合同爭議處理程序進行。
第十七條員工的勞保、福利、社會保險等規定按集體合同約定的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執行。
第十八條本協議一式份,簽訂單位各執一份,報市總工會、市勞動局各一份。
第十九條本協議從簽訂之日起生效。
公司公司工會法定代表人簽名:工會主席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