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纖出租協議(通用3篇)
光纖出租協議 篇1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為充分、合理地利用信息資源,提高經濟效益,本著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共同發展的原則,經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一、甲方將電信局至電業公司調度中心的4芯光纖及電信局傳輸中心至白芬子、庵上、石埠子、召忽、柘山、梧山、南逯、大盛、紅沙溝、慈埠、關王電信支局形成的環形光纖通信網中的2芯共__________芯公里租賃給乙方使用。
二、乙方租用甲方的光纖組建電力光纖通信第三環行自愈網(見示意圖)中心站設在電業公司縣調中心交換機房,白芬子、庵上、柘山、大盛、紅沙溝、慈埠變電站設在環內分站。
三、光纖租金為每月每芯公里_____元人民幣。合計共租用___________芯公里,每月租金為________元。
四、雙方責任
1、甲方應保證出租光纖的質量達到規定要求,并及時維護檢修,確保乙方正常使用。若光纖出現故障,甲方應迅速組織搶修,其費用由甲方負責。當故障點在產權分界處時,雙方應本著友好合作的態度,積極配合,盡快予以消除。
2、甲方支局到乙方變電站的接續光纜由乙方敷設,產權歸乙方所有。乙方負責電力通信環網內分站光纜的接續,其余環節均由甲方負責聯通,各項技術參數應符合信息產業部規定的技術標準,
3、乙方所租環內光纖,甲方不能借故隨意中斷乙方使用權。甲方環內光纜若需改造或改遷,應提前2個月通知乙方,以便乙方有足夠的時間采取相應措施,保證通信暢通。乙方若有變故,也應及時通知甲方。
4、甲方的光纜環路若距變電站較近,而變電站距甲方支局較遠時,為減少投資,甲方應將光纜就近開口,以便與變電站光纖接續,開口所需材料費用由乙方負責。
5、對甲方支局到乙方變電站的光纜接續工程,在勘察設計和施工過程中,甲方應予積極配合并提供方便,對已有的桿路,甲方應無償提供給乙方使用。
6、乙方所租甲方光纖只能用于與乙方業務有關的微機聯網、監控自動化等數據傳輸業務及內部調度話音業務,不能用于開展其他話音業務,更不能私自越權經營電信業務,如果違反,甲方有權單方面停止向乙方租賃光纖,并按乙方給甲方造成的直接或間接經濟損失加倍罰款,直至終止合同。
7、乙方應每月隨電話費一起向甲方交納租賃費。若逾期兩個月仍欠費,甲方有權停止向乙方租賃光芯,并終止合同。
五、租用光纖的產權歸甲方所有,租賃期為10年,協議簽訂三年內,租費不變。協議續簽時,若遇國家資費調整,甲乙雙方應按新資費標準執行。
六、甲方最遲于______年___月底向乙方提供環內租用光纖,以免影響光纜線路接續及測試。其租費起始計算時間自______年___月___日起。
七、本協議三年簽定一次,如無異議可繼續執行本協議。任一方對本協議任一條款提出異議時,雙方應重新協商并修訂相關條款內容。
八、未經雙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違背本協議,否則應賠償對方損失。
九、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十、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蓋章)代表人:
乙方:(蓋章)代表人: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光纖出租協議 篇2
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甲、乙雙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賃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房屋基本情況
甲方房屋(以下簡稱該房屋)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租賃期限
租賃期限自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年___月___日止。
第三條房屋租金
該房屋租金為____元整,每月____元人民幣。租賃期間,如遇到市場變化,雙方可另行協商調整租金標準;除此之外,出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意調整租金。
第四條付款方式
按____支付,每月____日支付,另付押金____元,租房終止,乙方結清各項費用后,甲方將押金退還乙方,不計利息。
第五條關于房屋租賃期間的有關費用
在房屋租賃期間,以下費用由乙方支付,并由乙方承擔延期付款的違約責任:1.水、電費;2.煤氣費;3.電話費。物業管理費和暖氣費用由_____支付。
第六條租賃期滿
租賃期滿后,本合同即終止,屆時乙方須將房屋退還甲方。如乙方要求繼續租賃,則須提前____個月書面向甲方提出,甲方在合同期滿前____個月內向乙方正式書面答復,如同意繼續租賃,則續簽租賃合同。
第七條因乙方責任終止合同的約定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終止合同并收回房屋,造成甲方損失,由乙方負責賠償:
1、擅自將承租的房屋轉租的;
2、擅自將承租的房屋轉讓、轉借他人或擅自調換使用的;
3、擅自拆改承租房屋結構或改變承租房屋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計達____個月;
5、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違法活動的;
6、故意損壞承租房屋的;
甲方(簽章):____乙方(簽章):____
_____年___月___日
光纖出租協議 篇3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經友好協商,甲乙雙方就場地租賃相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位置、面積
(一)甲方將位于 的廠房及設施(以下稱“租賃物”)出租給乙方。經甲乙雙方確認,租賃場地面積為 平方米。
(二)租賃物以包租方式出租,由甲方承擔租賃期間的修繕費用。
第二條 租賃期限及費用支付
(一)租賃期限為 年,即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租賃期間乙方支付場地使用費 元。
租賃期限屆滿前 個月,甲乙雙方協商可由乙方繼續租賃,但另行簽訂租賃合同。在同等承租條件下,乙方有權優先承租。
第三條 租賃物的交付
(一)本出租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內,甲方將租賃物按現狀向乙方交付。乙方同意按租賃物的現狀承租。
第四 專用設施、場地的維修、保養
1、租賃期間,乙方享有租賃物所屬設施的專用權。乙方應負責租賃物的專用設施的維護、保養等事項。乙方保證在本合同終止時,租賃物歸還甲方。
2、乙方對租賃物附屬物負有妥善使用及維護之責任,對各種可能出現的故障和危險應及時消除,以避免一切可能發生的隱患。
第五條 免責條款
1、若因政府有關租賃行為的法律法規的修改或不可抗力 導致甲方無法繼續履行時,本合同自動終止且互不承擔責任。
2、凡因發生嚴重自然災害、戰爭或其他不能預見的、其發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致使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時,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應立即用郵遞或傳真通知對方,并應在 日內,提供不可抗力的詳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期履行理由的證明文件。該項證明文件應由不可抗力發生地區的公證機關出具,如無法獲得公證出具的證明文件,則提供其他有力證明。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免除相應的責任。
第六條 債權債務處理
承租前的遺留債權債務,由甲方負責解決。
承租期間,因乙方的行為所產生的債權債務由乙方自行承擔。有關登記手續由甲方負責辦理。
第七條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的,依法向濮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八條其他條款
1、本合同經雙方簽字生效。
本合同附件甲乙雙方身份復印件,土地使用證及房屋產權復印件。
2、本合同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一致后,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3、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貳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電話: 電話: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