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的協議(通用3篇)
股東的協議 篇1
甲方:_________,身份證:_________,住址: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身份證:_________,住址: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身份證:_________,住址:_________
第三章公司名稱及性質
第二條公司名稱為:_________。
第三條公司住所為:_________。
第四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為:_________。
第五條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關規定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甲乙丙三方以各自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的債權債務承擔責任。各方按其出資比例分享利潤,分擔風險及虧損。
第四章投資總額及注冊資本
第六條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___整(rmb_________)。
第七條各方的出資額和出資方式如下: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丙方:_________。
第五章經營宗旨和范圍
第八條公司的經營宗旨:_________。
第九條公司經營范圍是:_________。
第六章股東和股東會
第一節股東
第十條各方按照本合同第六條規定繳納出資后,即成為公司股東。公司股東按其所持有股份的份額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第十一條公司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獲得股利和其他形式利益分配;
(二)參加或者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及董事會并享有表決權;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行使表決權;
(四)對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合同的規定轉讓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合同的規定獲得有關信息;
(七)公司終止或者清算時,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參加公司剩余財產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合同所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公司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公司合同;
(二)依其所認購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繳納股金;
(三)除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合同規定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過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四條公司的股東在行使表決權時,不得作出有損于公司和其他股東合法權益的決定。
第二節股東會
第十五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六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或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二)修改公司合同;
(十三)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七條股東會的決議須經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但有關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及修改公司合同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八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九條股東會會議每年召開-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其他董事主持。
第二十條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七章董事和董事會
第一節董事
第二十一條公司董事為自然人。
第二十二條《公司法》第57條、第58條規定的人員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
第二十三條董事由股東會推選或更換,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四條董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公司合同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公司利益。董事應承擔以下義務:
(一)在其職責范圍內行使權利,不得越權;
(二)非經公司合同規定或者董事會批準,不得同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三)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與公司業務屬同一或類似性質的商業行為,或從事損害公司利益的活動;
(四)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取得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
(五)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擅自將公司資金拆借給其他機構;
(六)未經股東會批準,不得接受與公司交易有關的傭金;
(七)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或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儲存;
(八)不得以公司資產為公司的股東或其他個人的債務提供擔保;
(九)未經股東會同意,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二十五條未經公司合同規定或者董事會的合法授權,任何董事不得以個人名義代表公司或者董事會行事。
第二十六條董事連續兩次未能親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會會議,視為不能履行職責,董事會應當建議股東會予以撤換。
第二十七條董事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董事辭職應當向董事會提交書面辭職報告。
第二十八條如因董事的辭職導致公司董事會低于法定最低人數時,該董事的辭職報告應當在下任董事填補因其辭職產生的缺額后方能生效。
余任董事會應當盡快召集臨時股東會,選舉董事填補因董事辭職產生的空缺。在股東會未就董事選舉作出決議以前,該提出辭職的董事以及余任董事會的職權應當受到合理的限制。
第二十九條董事提出辭職或者任期屆滿,其對公司和股東負有的義務在其辭職報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間內,以及任期結束后的合理期間并不當然解除,其對公司商業秘密保密的義務在其任職結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該秘密成為公開信息。其他義務的持續期間應當根據公平的原則決定,視事件發生與離任之間時間的長短,以及與公司的關系在何種情況和條件下結束而定。
第三十條任職尚未結束的董事,對因其擅自離職給公司造成的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條公司不以任何形式為董事納稅。
第三十二條本節有關董事義務的規定,適用于公司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二節董事會
第三十三條公司設董事會,對股東負責。董事會由七名董事組成。
第三十四條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總經理,根據總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并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定修改公司合同方案;
(十二)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五條董事會應當聘請經驗豐富的,在高新技術領域內有造詣的技術專家及其他管理專家組成專家委員會,輔助董事會進行對管理層遞交投資項目的決策。公司董事會可以自行決定以不超過公司總資產80%的資金進行投資,但應嚴格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十六條董事會設董事長一名,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產生或決定罷免。
第三十七條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
(二)督促、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執行;
(三)簽署董事會重要文件和其他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其他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職權;
(五)在發生特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符合法律規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別處理權,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會報告;
(六)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八條董事長不能履行職權時,董事長應當指定其他董事代行其職權。
第三十九條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于會議召開十日以前書面通知全體董事。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董事長應在七個工作日內召集臨時董事會會議:
(一)董事長認為必要時;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聯名提議時;
(三)監事會或監事提議時;
(四)總經理提議時。
第四十一條董事會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應于會議召開三日以前書面通知全體董事。
如有本章第四十三條第(二)、(三)、(四)規定的情形,董事長不能履行職責時,應當指定一名董事代其召集臨時董事會會議;董事長無故不履行職責,亦未指定具體人員代其行使職責的,可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負責召集會議。
第四十二條董事會會議通知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日期和地點;
(二)會議期限;
(三)事由及議題;
(四)發出通知的日期。
第四十三條董事會會議應當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決議采取記名方式投票表決,每名董事有一票表決權,董事須在贊成、反對或棄權項中選擇一項舉手投票。董事會作出的決議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同意后生效。
第四十四條董事會臨時會議在保障董事充分表達意見的前提下,可以用書面或傳真方式進行并作出決議,并由參會董事簽字。
第四十五條董事會會議應當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
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項、權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簽名或蓋章。
代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董事的權利。董事未出席董事會會議,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視為放棄在該次會議上的投票權。
第四十六條董事會會議應當有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和記錄人,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出席會議的董事有權要求在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作出說明性記載。董事會會議記錄作為公司檔案保存,保留期限為五十年。
第四十七條董事會會議記錄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召開的日期、地點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會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會議議程;
(四)董事發言要點;
(五)每一決議事項的表決方式和結果(表決結果應載明所投贊成、反對或棄權的票數及投票董事姓名)。
第四十八條董事應當在董事會決議上簽字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合同,致使公司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由會議記錄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的董事可以免除責任。第八章總經理
第四十九條公司設總經理一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總經理、副總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但兼任總經理、副總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職務的董事不得超過公司董事總數的二分之一。
第五十條《公司法》第57條、第58條規定的人員,不得擔任公司的總經理。
第五十一條總經理每屆任期三年,總經理可連聘連任。
第五十二條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經營管理工作,并向董事會報告工作;
(二)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公司年度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及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員;
(八)擬定公司職工的工資、福利、獎懲,決定公司職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十)公司合同或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五十三條總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非董事總經理在董事會上沒有表決權。
第五十四條總經理應當根據董事會或者監事會的要求,向董事會或者監事會報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簽訂、執行情況,以及資金運用情況和盈虧情況。總經理必須保證該報告的真實性。
總經理有權決定不超過公司凈資產20%(含20%)的單項對外投資項目,有權決定不超過公司凈資產20%(含20%)的單項貸款與擔保。在控制風險的前提下,總經理有權決定不超過公司總資產50%(含50%)的單項短期投資,但須按照公司制訂的決策程序進行。
第五十五條總經理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合同的規定,履行誠信和勤勉的義務。
第五十六條總經理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有關總經理辭職的具體程序和辦法由總經理與公司之間的聘用合同規定。
第八章監事
第五十七條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會的組成方式及成員的產生由股東會另行通過決議。
第五十八條《公司法》第57條、第58條規定的人員,不得擔任公司的監事。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五十九條監事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可以連任。
第六十條監事連續二次不能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視為不能履行職責,應由股東會予以撤換。
第六十一條監事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合同第四章有關董事辭職的規定,適用于監事。
第六十二條監事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合同的規定,履行誠信和勤勉的義務。
第六十三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的財務;
(二)對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合同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股東會或國家有關主管機關報告;
(四)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
(五)列席董事會會議;
(六)公司合同規定或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六十四條監事行使職權時,必要時可以聘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性機構給予幫助,由此發生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九章財務會計制度、利潤分配和審計
第六十五條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制定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十章解散和清算
第六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當解散并依法進行清算:
(一)股東會決議解散;
(二)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依法宣布破產;
(四)違反法律、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
(五)其他引起公司不能持續經營的原因。
第六十七條公司因前條第(一)項情形而解散的,應當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人員由股東會決議確定。
公司因前條第(二)項情形而解散的,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當事人依照合并或者分立時簽訂的合同辦理。
公司因前條第(三)項情形而解散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公司因前條第(四)項情形而解散的,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六十八條清算組成立后,董事會、總經理的職權立即停止。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
第六十九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二)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三)處理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七十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至少一種報刊上公告三次。
第七十一條債權人應當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第七十二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第七十三條公司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支付清算費用;
(二)支付公司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三)交納所欠稅款;
(四)清償公司債務;
(五)按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進行分配。
公司財產未按前款第(一)至(四)項規定清償前,不分配給股東。
第七十四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認為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第七十五條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以及清算期間收支報表和財務帳冊,報股東會或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第七十六條清算組應當自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對清算報告確認之日起三十日內,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注銷公司登記,并公告公司終止。
第七十七條清算組人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
清算組人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章合同修改
第七十八條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應由各方以書面形式作出并簽署。
第十二章附則
第七十九條本合同所稱以上、以內、以下,都含本數;不滿、以外不含本數。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自簽約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
丙方(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股東的協議 篇2
甲方:
手機號碼:
地址:
身份證號碼:
乙方:
手機號碼:
地址:
身份證號碼:
丙方:
手機號碼:
地址:
身份證號碼:
(以上一方,以下單稱"創始股東"或"股東",合稱"全體創始股東"或"全體股東"或"協議各方"。)
全體股東經自愿、平等和充分協商,就共同投資設立本協議項下公司,啟動本協議項下項目的有關事宜,依據我國《公司法》、《民法典》等有關法律規定,達成如下協議,以資各方信守執行。
第一條公司及項目概況
1.1 公司概況
公司名稱為,注冊資本為人民幣(幣種下同):萬元,公司的住所、法定代表人、經營范圍、經營期限等主體基本信息情況,以公司章程約定且經工商登記規定為準。
1.2 項目概況
項目是一個,致力于,發展愿景是成為。
第二條股東出資和股權結構
2.1 股權比例協議各方經協商,對出資方式、認繳注冊資本、股權比例分配如下:
甲方:以現金方式出資,認繳注冊資本萬元,持有公司 %股權。
乙方:以現金方式出資,認繳注冊資本萬元,持有公司 %股權。
:以現金方式出資,認繳注冊資本萬元,持有公司 %股權。
2.2 如任一股東決定以專利、商標、著作權、不動產等法定其他出資形式出資的,應依法辦理相關評估、交付或轉讓手續。
2.3 全體股東一致同意按公司章程約定,按時履行出資義務,否則,其股權比例自動調整為實際出資金額占公司注冊資本金的比例。
2.4 公司注冊資本金到位后,如仍不能滿足公司資金需要,則全體股東應按各自股權比例追加投資,不愿意出資的,則其股權比例調整為實際出資金額占追加投資后公司的注冊資金的比例。
第三條股權稀釋
3.1 如因引進新股東需出讓股權,則由協議各方按股權比例稀釋。
3.2 如因融資或設立股權激勵池需稀釋股權的,由全體股東按股權比例稀釋。
第四條分工
甲方:出任,主要負責。
乙方:出任,主要負責。
:出任,主要負責。
第五條表決
5.1 專業事務(非重大事務)
對于股東負責的專業事務,公司實行"專業負責制"原則,由負責股東陳述提出意見和方案,如其余股東無反對意見的,則由負責的股東執行;如其余股東均不同意,公司CEO仍不投反對票的,負責股東可繼續執行方案,但CEO應就負責股東提出的方案執行后果承擔連帶責任。
5.2 公司重大事項
對于公司重大事項,全體股東如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在不損害公司利益的原則下,由占公司以上表決權的創始股東一致同意后做出決議。
第六條財務及盈虧承擔
6.1 財務管理
公司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規范財務和會計制度,特別是資金收支均需經公司賬戶,并由公司財務人員處理,任一股東不得擅自動用公司資金。。
6.2 盈虧分配
公司盈余分配、依公司章程約定。
6.3 虧損承擔
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全體股東以各自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第七條股權成熟及回購
7.1 全體股東同意各自所持有的公司股權自本協議簽署之日起分年按月成熟,每月成熟 %,滿年成熟100%。
7.2 未成熟的股權,仍享有股東的分紅權、表決權及其他相關股東權利,但不能進行任何形式的股權處分行為。
7.3 任一股東如發生以下情況之一的,應以壹元的價格(如法律就轉讓的最低價格另有強制性規定的,從其規定),將其未成熟的股權依其余股東各自持股比例轉讓給其余股東:
7.3.1主動從公司離職的;
7.3.2因自身原因不能履行職務的;
7.3.3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被解職;
7.3.4違反本協議約定的競業禁止義務。
7.4 任一股東的股權在未成熟前,發生因婚姻關系解除而導致股權分割,或股權繼承,或被認定為喪失行為能力的,參照上述第7.3款執行。
7.5 回購
如發生上述第7.3款任一約定情形的,其余股東有權要求發生該等情形的股東,以最近一輪新的融資的估值的%的價格,將已成熟的股權按其余股東各自股權比例進行轉讓。其余全部或部分股東決定行使本條款權利的,發生該等情形的股東,應按公司章程約定履行出資義務,并無條件予以配合。
第八條股權鎖定和處分
8.1 股權鎖定
為保證創業項目的穩定,全體股東一致同意:公司在合格資本市場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前或申請股票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并公開轉讓前,任何一方未經其他股東一致同意的,不得向本協議外任何人以轉讓、贈與、質押、信托或其他任何方式,對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權進行處置或在其上設置第三人權利。
8.2 股權轉讓
任一股東,在不退出公司的情況下,如需要對外轉讓已成熟的股權的,其余股東按所持股權比例享有優先受讓權;如確實需要轉讓給第三方的,則該第三方應取得其余其他股東的一致認可,且對項目的所能給到的支持和貢獻不能低于轉讓方。
8.3 股權分割
創業項目存續期間,任一股東離婚,其已成熟的股權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的,其配偶不能取得股東地位。已成熟的股權,交由公司指定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評估費用由該股東承擔),并由該股東對其配偶進行分配補償,否則,其余全部或部分股東有權代為向其配偶進行補償,并按補償金額比例取得相應比例的股權。
8.4 股權繼承
8.4.1 全體股東一致同意在本協議及公司章程約定:創業項目存續期間,如任一股東去世,則其繼承人不能繼承取得股東資格地位,僅繼承股東財產權益;針對已成熟的股權遺產財產權益,交由公司指定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評估費用由公司承擔),其余全部或部分股東有權按評估價格受讓,并按向該股東繼承人支付的轉讓款金額比例取得相應比例的股權。
8.4.2 未成熟的股權,參照本協議第7.3款約定處理。
第九條非投資人股東的引入
如因項目發展需要引入非投資人股東的,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該股東專業技能與現有股東互補而不重疊;
(2)該股東需經過全體股東一致認同;
(3)所需出讓的股權比例由全體股東一致決議;
(4)該股東認可本協議條款約定。
第十條股東退出
創始股東,經其余股東一致同意后,方可退出,其已成熟的股權應按本協議第7.5款約定,全部轉讓給公司現有其余股東或其余股東一致認可的第三方。
第十一條一致行動
11.1 在公司引入投資人股東后,在涉及如下決議事項時,協議各方應作出相同的表決決定:
11.1.1 公司發展規劃、經營方案、投資計劃;
11.1.2 公司財務預決算方案,盈虧分配和彌補方案;
11.1.3 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減少公司注冊資本,變更公司組織形式或主營業務;
11.1.4制定、批準或實施任何股權激勵計劃;
11.1.5 董事會規模的擴大或縮小;
11.1.6聘任或解聘公司財務負責人;
11.1.7 公司合并、分立、并購、重組、清算、解散、終止公司經營業務;
11.1.8 其余全體股東認為的重要事項。
11.2 如全體股東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其余股東應作出與CEO一樣的投票決定。
第十二條全職工作
協議各方相互保證,自本協議簽署之日起,全身心投入公司經營和管理事業,不再存有任何其他業務或工作關系。
第十三條競業禁止及限制和禁止勸誘
13.1 協議各方相互保證:在職期間及離職后年內,不得以自營、合作、投資、被雇傭、為他人經營等任何方式,從事與公司相同或類似或有競爭關系的產品或服務的行為。
13.2 任一股東,如違反上述約定,所獲得的利益無償歸公司所有,如扔持有公司股權的,應將已成熟的股權,應以壹元的價格(如法律就轉讓的最低價格另有強制性規定的,從其規定)轉讓給其余股東。
13.3 協議各方相互保證:自離職之日起2年內,非經公司其他股東書面同意,其不會勸誘、聘用在本協議簽署之日及以后受聘于公司的員工,并保證其關聯方不會從事上述行為。
第十四條項目終止、公司清算
14.1 如因政府、法律、政策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本項目終止,協議各方互不承擔法律責任。
14.2 經全體股東表決通過后可終止公司經營,協議各方互不承擔法律責任。
14.3 本協議終止后:
14.3.1 由全體股東共同對公司進行清算,必要時可聘請中立方參與清算。
14.3.2 若清算后有剩余,全體股東須在公司清償全部債務后,方可要求返還出資,按出資比例分配剩余財產。
14.3.3 若清算后有虧損,全體股東決議不破產的,協議各方以出資比例分擔。
第十五條拘束力
本協議是全體股東的真實意思表示,如與公司章程及修正案約定不一致的,在全體股東股東范圍內以本協議約定為準。
第十六條違約責任
全體股東違反或不履行本協議、公司章程約定的義務,須向守約方承擔違約責任,并賠償公司與守約方的一切經濟損失。
第十七條爭議解決
如因本協議及本項目發生之爭議,協商不成的,任一股東有權向本公司注冊地所在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八條通知
協議各方一致確認:各自在本協議載明的地址、手機號碼、電郵均為有效聯系方式,向對方所發出的書面通知自發出之日起7天內視為送達,所發出的手機短信或電郵,自發出之時,視為送達。
第十九條生效及其他
19.1 本協議經協議各方簽署后生效。
19.2 未盡事宜,由協議各方另行協商,所達成的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9.3 本協議一式四份,協議各方各持一份,公司成立后,報公司備案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頁以下為簽章欄,無正文)
甲方:
乙方:
丙方:
簽署日期:20 年 月 日
股東的協議 篇3
第一條 公司基本信息
1、公司名稱為 。
2、本公司的注冊地址為 。
3、公司是一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4、公司的經營范圍為 。
5、公司的一切活動以及各方依據本協議從事的行為應受中國法律法規、本協議及公司章程的約束和保護。
第二條 注冊資本
1、本次增資完成前,公司的注冊資本為 ____________元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 ),原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及持股比例如下:__________
2、投資人同意按照增資協議的約定以 ____________元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 )的價格(以下稱"增資價款")認購公司 ____________元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 )的新增注冊資本(以下稱"增資額")。投資人應按照增資協議的約定將增資價款付至公司的賬戶。【投資人向公司支付的增資價款中超出增資額的部分應被計入公司的資本公積。】
在本次增資完成后,公司的注冊資本為 ____________元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 )。各方認繳的出資額及持股比例如下:__________
第三條 聲明和保證
1、原股東向投資人同意和承諾,只要原股東是公司或其關聯公司的股東、董事或雇員,原股東應當投入其大部分時間、精力、技能及努力以發展公司及其關聯公司的業務。在原股東是公司或其關聯公司的股東、董事或雇員的期間,以及原股東不再是公司或其關聯公司的股東、董事或雇員之后的 ________年內,原股東不得從事任何與公司、公司的關聯公司、投資人的業務有競爭關系的業務,也不得在與上述業務相競爭的實體中擔任董事、高管、雇員、合伙人、投資人、股東、代理等職務。公司和原股東同時向投資人承諾,不論原股東或其關聯方,均不會直接或間接地促使公司或公司的任何關聯公司的任何員工解除或終止其與公司或該關聯公司的勞動關系,亦不會直接或間接地雇傭公司或公司的任何關聯公司的任何員工。
2、每一方特此向其他各方中的每一方聲明并保證,在該一方簽署本協議之日:__________
該一方系根據中國法律注冊成立并有效存續的有限責任公司,或具有完全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中國公民。該一方擁有完全的權利和能力,以簽訂和履行本協議,并完成本協議所擬議的交易。該一方有權利,且已經采取所有必要行動并獲得了全部授權,以簽署、交付和履行本協議及完成本協議項下的交易。本協議在經該一方簽署后將構成該一方合法、有效和具有約束力的義務,并可按照其條款對該一方強制執行(但必須服從普遍影響到債權人權利的破產法及類似法律所規定的各項限制,且必須遵守一般公平原則)。
3、每一方特此向其他各方中的每一方聲明并保證,在該一方簽署本協議之日:__________
該一方簽署本協議并履行本協議下的義務不會:__________導致違反該一方的章程或組織文件中的任何規定(僅就法人而言);導致違反該一方作為簽署方的、或其任何業務、資產或財產受其約束的任何協議、合同、執照、許可、批準、承諾或其他有約束力的文件或安排,或構成上述文件或安排下的違約,或根據該等文件或安排需要任何同意或授權,或授予他人任何終止、修改、加速還款、中止、撤銷或取消該等文件或安排的任何權利,或導致根據該等文件或安排在公司的股權或資產上設置任何負擔;或導致違反適用于該一方的任何法律法規或政府指令。
4、除已經取得的任何同意和授權,以及未來因按照本協議規定進行股權轉讓、增資、清算而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登記外,該一方簽署本協議或完成本協議所規定的任何交易不要求該一方做出或從任何政府部門或第三方取得任何同意、棄權、批準、授權、豁免、登記、許可或宣告。
第四條 股權轉讓的限制和權利
1、優先購買權
任何股東向第三方轉讓其持有的公司股權,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
如果任何股東(下稱"轉讓股東")計劃向任何主體(以下稱"受讓方")轉讓、出售其直接或間接持有的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權,轉讓股東應立即書面通知其他股東("非轉讓股東"),如實告知擬轉讓的股權份額、價格和主要條件。非轉讓股東有權按照受讓方向轉讓股東提出的條款和條件,或轉讓股東向受讓方提出的條款和條件,優先購買轉讓股東擬轉讓的公司股權,但非轉讓股東應在收到轉讓股東的書面通知之日起 _______個工作日內書面回復轉讓股東其是否行使前述權利。如果非轉讓股東在收到轉讓股東的書面通知之日起在規定期限內未書面回復轉讓股東,則視為放棄本款所賦予的優先購買權。
2、任何股東不得將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權直接或間接轉讓予公司的競爭對手(公司的競爭對手由公司董事會決定)。
3、轉讓股東根據本協議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轉讓其持有的公司股權時,其應負責確保:__________
受讓該等股權的主體將會簽署所有必要的文件,以使該受讓方享有并承擔轉讓股東原來在本協議及公司章程項下所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以及受本協議和公司章程(經各方不時修改)條款的約束;
公司生產經營活動不得因為股權轉讓而遭受重大不利影響。
第五條 優先認購權
1、股東的優先認購權
如果公司增加注冊資本或發行新股,任何股東享有按照其在公司中的持股比例認購公司新增注冊資本或新發股權的優先權(以下稱"優先認購權")。股東認購公司新增注冊資本或新發股權的價格、條款和條件應與其他股東或潛在認購方的認購價格、條款和條件實質相同。
優先認購權不適用于公司發行的以下股權或股份:__________I按照董事會批準的員工期權計劃發行的激勵期權、股權或股份;II公司首次公開發行或上市時發行的股份;III因股票分拆、股息支付、資本重組及類似交易而發行的股權或股份;或者IV因收購其他實體作為對價而發行的股份。
2、如果一個或多個股東未認購或放棄認購其在公司新增注冊資本/股權中有優先認購權的部分,則其他股東有權優先認購該部分未被認購的新增注冊資本/股權。
第六條 股東會會議及表決
1、股東會會議基本情況如下:__________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股東會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召開定期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于會議召開 ________日前通知各方。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臨時股東會應當于會議召開 ________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各方可通過電話或視頻會議或其他任何同步通訊手段參加股東會會議;但前提是參加會議的每一股東均能聽到其他每一股東的意見;此外,每一股東必須確認其身份,包括但不限于在現場出席時向公司提供書面授權委托書、在通過電話或視頻會議或其他任何同步通訊手段參加時事先向公司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提供授權委托書,未進行確認的股東無權于會上發言或表決。
有關股東會會議的其他規則在公司章程里進一步規定。
2、股東會由公司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以下事項必須經代表表決權的股東同意方可通過:__________
修改公司章程;
增加或者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公司的合并、分立、股權出售、核心資產出售、并購和重組行為;
公司清算、解散、終止;
變更公司形式。
第七條 董事、監事、經理
1、任命_______為公司的執行董事,任期為________年。
2、公司不設監事會,任命_______為公司的監事。
3、聘任_______為公司經理。
第八條 利潤分配
1、關于公司分紅的基本情況規定如下:__________
若董事會決定對公司利潤進行分紅,則所有的稅后可分配利潤應當在各股東之間按照_______的比例分配。如果董事會決定不分配任何利潤,則稅后利潤由公司存留。
公司上一年財務年度虧損未彌補前,不得分配利潤;上一個財務年度未分配的利潤,可并入本財務年度利潤后進行分配。
2、公司應按照中國法律法規的規定從繳納所得稅后的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和任意公積金。公司提取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除中國法律法規規定的外,提取比例由董事會確定。
第九條 財務制度
1、關于公司的基本財務制度規定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的財務年度采用公歷年制,_______起至_______止為一個財務年度。
公司的財務會計應采用人民幣作為記帳本位幣。現金、銀行存款、外幣貸款以及債權、債務、收支等,凡以不同于記賬本位幣的貨幣計算的,應以實際收付貨幣記賬。由于匯率差異而引起的匯兌損益應按中國財政部、外匯管理局和其他政府部門頒布的外匯交易的會計處理方法處理。
公司的一切憑證、賬簿、報表均需專人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隨意涂改、銷毀。
董事會應聘請一家中國注冊的會計師事務所,負責審查及審核公司的財務會計文件。審計師的審核結果應報告董事會和總經理。
2、董事會有權委任首席財務官,如公司不設首席財務官,則董事會有權委任具有同等職權的財務負責人到公司任職。財務總監或者財務負責人應向總經理和董事會匯報工作。公司采用的財務會計制度和程序由財務總監或財務負責人在總經理的監督下編制并呈交董事會批準。
3、公司應根據中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國家和政府部門給予從事主營業務的公司的各種優惠稅收待遇納稅。公司應盡其最大努力取得有關法律法規允許的最優惠稅收待遇。
第十條 勞動管理
1、公司須按照中國法律法規的規定與每位員工簽署正式的勞動合同,并簽署保密協議、競業禁止協議和知識產權轉讓協議。
2、勞動制度
公司應在各方面遵守中國有關勞動和福利方面的法律法規。
關于公司員工的招聘、雇用、解聘、辭職、工資、福利和紀律的各項計劃,由總經理根據中國有關法律和法規制訂,由董事會審議通過。
公司招聘職工,按法律法規規定辦理,職工進入公司要有試用期進行考察,試用期間要訂立勞動合同,試用期滿轉為正式雇傭,勞動合同應包括工資待遇、應遵守的事項和雇傭雙方簽名等內容。
第十一條 協議效力
1、本協議經各方正式簽署之后即生效且對各簽署方具有約束力。為便于辦理相關政府程序,各方應按照相關政府部門要求另行簽訂與本協議項下事項有關的其他任何合同、協議或文件,但該等合同、協議或文件與本協議有任何矛盾或不一致之處,以本協議為準。
2、本協議的有效期限應于簽署之時開始,于公司期限屆滿或公司解散時結束(除非按照本協議提前終止)。
第十二條 解散和清算
1、如果發生以下任何事件,任何股東可以要求召開股東會會議討論提前解散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而不能履行其在本協議項下的實質性義務,且該不可抗力事件持續________年或以上而導致本協議解除的;
公司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一方按本協議的規定終止本協議;
發生中國有關法律法規要求的,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或者公司股東會決議的公司解散或提前終止的情況。
如出現第上述列舉的任何事件,股東會應于收到一方召開會議的要求后的______________日之內召開該會議討論公司的解散事宜。各方應在該會議上討論并盡最大努力達成各方可以接受的解決方案;如各方無法就解決方案達成一致意見,則各方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對公司進行清算。
2、若出現法律法規規定或各方約定的應當對公司予以清算的任何事由,公司將按照中國有關的法律法規進行清算。
3、股東會做出公司清算決議后應制定清算程序和原則并按照中國有關清算的法律法規成立清算委員會(以下稱"清算委員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公司章程和中國有關清算的其他法律法規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委員會應對公司的財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的調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提出財產作價和計算依據,并編制公司的清算計劃,以及履行有關法律和法規可能要求的其他職責。
4、清算委員會應根據適用法律法規規定的優先順序以公司的資產支付清算費用和償還公司的債務。在公司依法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和清償公司債務后,公司的剩余財產應當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向各股東分配。
5、公司清算完成后,清算委員會應立即將一份清算報告提交股東會,由股東會確認后,清算委員會應將該報告連同解散申請文件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上報有關政府部門,在獲得批準后,完成向公司登記機關繳回營業執照和公司注銷程序。
第十三條 違約責任
1、如果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協議或任何其他交易文件項下的義務,或其在本協議或任何其他交易文件項下的任何陳述或保證不真實或不準確,則構成對本協議的違約(該方為"違約方")。在此情況下,守約一方應書面通知違約方其對本協議的違約,并且違約方應在通知發出之日起的_______個工作日內對其違約予以補救。
如果該期間屆滿時違約方仍未對違約予以補救,則守約一方有權終止本協議。如果一方在履行期限屆滿前已經明確表示(通過口頭、書面或行為)其將不履行本協議下的主要義務,或違約方的違約行為(包括因不可抗力造成)已經致使各方不能實現本協議的基本目的,則守約一方有權終止本協議。
2、在違反本協議或其他交易文件的情況下,違約方應對由于其違約所引起的守約一方的直接損失負責。本協議下適用于守約一方的提前終止本協議的權利應是其可獲得的任何其他補救之外的權利,并且該終止不應免除至本協議終止日所產生的違約方的任何義務,也不能免除違約方因違反本協議或其他交易文件而對守約一方所造成損失的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 協議終止
1、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在下列情況下,本協議可在交割前的任何時間終止:____________________如果發生本協議規定的違約情形,非違約方可經書面通知違約方后終止本協議;
如果公司宣告破產,或進行解散、清算、結業,則各股東可以終止本協議;
如任何政府部門頒布任何法律法規,或者發布任何命令、法令或裁定、或采取任何其他法律行動,以限制、阻止或以其他方式禁止本協議下的交易,或者使得本協議下的交易變成不合法或者不可能完成,而且該等命令、法令、裁定或其他法律行動均為最終的并且不可申請復議、起訴或上訴,則本協議任何一方均可經書面通知對方后終止本協議;
各方協商一致,通過書面形式同意終止。
2、如果根據規定終止本協議,本協議即告終止,本協議對任何一方均不再具有約束力,但是本協議另有規定的除外,而且本協議任何規定均不免除任何一方在本協議下的違約責任。
第十五條 保密條款
1、各方確認有關本協議、本協議內容及項下的交易,以及彼此就準備或履行本協議而交換的任何口頭或書面的商業、財務、法律、市場、客戶、技術、財產等資料均被視為保密信息。
2、各方同意,其應并應確保其關聯方以及其各自的及其關聯方的高級職員、董事、雇員、代理人、代表、會計和法律顧問將其收到或獲得的任何保密信息作為機密資料處理,予以保密,除非得到其他各方的事先書面允許,或者根據司法或行政程序或其他法律法規要求,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使用。
3、本章之保密義務不適用以下信息:__________(i)根據本協議允許披露的任何信息;(ii)在披露之時已經可公開獲得的、且非因任何一方或其關聯方或其各自的或其關聯方的高級職員、董事、雇員、代理人、代表人、會計和法律顧問違反本協議而披露的任何信息;或(iii)一方從無保密義務的善意第三方處獲得的信息;(v)在各方共同同意的范圍內進行披露的信息。并且,一方可以為履行本協議的目的將前述信息在必要的范圍內向其關聯方以及其各自的及其關聯方的投資方、高級職員、董事、雇員、合伙人、股東、代理人、代表、會計和法律顧問進行披露,但應確保上述人員承擔同樣的保密義務。
另外,為明確起見,各方同意,一方及其各自的關聯方(包括其各自及其關聯方的高級職員、董事、雇員、合伙人、成員、股東、代理人、代表、會計師、財務顧問、法律顧問)可以根據適用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政府機關、司法機關或證券監管部門的要求向該機關或部門披露保密信息,但被要求披露的一方應在上述要求的范圍內披露,且在該等披露作出前向其他各方發出書面通知。
4、從本協議簽署至本協議終止后 ________年內。
第十六條 適用法律和爭議解決
1、本協議的訂立、效力、解釋、執行及其項下產生的任何爭議的解決應適用并遵守中國法律。
2、因履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糾紛,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可依法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七條 其他
1、本協議項下要求或發出的所有通知和其他通信應通過專人遞送、掛號郵寄、郵資預付或商業快遞服務或傳真的方式發到該方下列地址。每一通知還應再以電子郵件送達。該等通知視為有效送達的日期按如下方式確定。通知如果是以專人遞送、快遞服務或掛號郵寄、郵資預付發出的,則以于設定為通知的地址在發送或拒收之日為有效送達日。通知如果是以傳真發出的,則以成功傳送之日為有效送達日(應以自動生成的傳送確認信息為證)。為通知的目的,各方的聯系方式如下:__________
公司聯系方式
地址: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
電子郵箱:_______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_______
投資人聯系方式
地址: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
電子郵箱:_______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_______
2、每一方特此向其他各方中的每一方聲明并保證其在增資協議項下所做出的聲明與保證是真實且準確的。每一方特此向其他各方中的每一方承諾其將全面遵守其在增資協議項下所有的義務。
3、各方承諾和保證,各股東應享有中國法律法規、公司章程、以及本協議規定的股東權利。各方有義務在中國法律法規允許或不禁止的范圍內采取必要行動、簽署必要文件、或采取其他由各股東同意的方式,以保障和確保各股東享有上述股東權利或取得與上述股東權利同樣的經濟效果和法律保護效果。
4、除非本協議另有明確約定或經各方另行書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因任何原因轉讓本協議或轉讓其在本協議項下的任何權利和義務。如果發生轉讓,本協議應對本協議各方及其各自的繼承人和受讓人具有約束力,并為本協議各方及其各自的繼承人和受讓人的利益而存在。
5、若根據任何法律法規或公共政策,本協議的任何條款或其他規定被認定無效、不合法或不可執行,則只要本協議擬議交易的經濟或法律實質未受到對任何一方任何形式的嚴重不利影響,本協議的所有其他條款和規定仍應保持其全部效力。在任何條款或其他規定被認定為無效、不合法或不可執行時,本協議各方應進行誠信談判,對本協議進行修訂,按照可接受的方式盡可能近似地實現各方的原有意圖,以盡量最大限度地按原先的籌劃完成本協議擬議之交易。
6、本協議規定了各方就本協議所預期交易達成的全部諒解和協議,并取代各方在簽署日之前就本協議所擬議之交易所達成的所有書面及口頭協議和承諾。
7、本協議任何一方可以:__________
延長任何其他方履行任何義務或采取任何行動的時間,放棄追究任何其他方在本協議或任何其他交易文件中作出的聲明和保證之任何不準確之處,或放棄要求任何其他方遵守本協議所包含的任何約定或須遵守的條件。任何該等延期或放棄僅在受約束的一方簽署書面文件說明該延期或放棄后有效。任何一方對任何違反本協議條款行為的棄權,不應作為或解釋為對該違約行為的進一步棄權或繼續棄權,或對任何其他違約或后續違約的棄權。
除本協議中另有規定外,任何一方未能行使或延遲行使本協議項下的、或以其他方式依照法律法規可以行使的任何權利、權力或救濟,不應作為對該等權利、權力或救濟的放棄;該方單一或部分行使該等權利、權力或救濟,不應排除對該等權利、權力或救濟的任何其他或進一步行使,或對任何其他權利、權力或救濟的行使。
8、除非由各方簽署書面文件,否則不得對本協議進行修改或修訂。
9、本協議以中文簽署。
10、本協議可分別簽署和交付(包括通過傳真)一份或多份副本,并由本協議各方分別簽署。每一副本一經簽署即應被視為正本。
11、經任何一方合理要求,無需進一步對價,每一其他方均應簽署并交付必要或所需的額外文書,及采取必要或所需的進一步合法行動,以使本協議所預期的各項交易,盡可能以最為迅速的方式完成并生效。對于每一方就本協議和本協議所預期各項交易,向任何政府部門提交的所有文件,該方應及時與其他方協商,并提供任何必要信息和資料,具體而言(但不限于)各方應盡合理最大努力,并相互合作,以取得實施本協議所預期各項交易要求的所有同意。
目標公司蓋章:__________
授權代表:__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______
投資人蓋章:__________
授權代表:__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______
股東簽名:__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