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難船舶救助合同書(通用3篇)
海難船舶救助合同書 篇1
被救助方: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住址:________
郵編: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
救助方: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住所:________
郵編: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
本海難救助合同由上列各方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___訂立。
________有限公司(被救助船舶所有人名稱)的________號船舶(船旗國:________,船籍港:________)的船長(或船舶所有人)________代表________號船舶、船上貨物、運費、燃料、物料和其他財產的所有人(下稱“被救助方”)同________有限公司(救助方名稱)的代表________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救助方應以應有的謹慎救助________號船舶及/或船上貨物、運費、燃料、物料和其他財產,并將它們送到________或以后商定的其它地點,如果沒有上述約定或商定地點,可送往任一安全地點。當獲救的船舶及/或其它財產已被送到前款規定的地點時,被救助方應及時接受救助方提出的合理的移交要求;如未及時接受,被救助方應對非屬救助方過失造成的后果負責。
第二條 被救助方應與救助方通力合作,包括獲得準許進入合同第一條規定的地點;免費提供救助方合理使用船上的機器、裝置、設備、錨、錨鏈、物料和其他屬具,但救助方不應無故損壞、拋棄或犧牲上述物件或其他被救財產。
第三條 救助方有義務在合理需要的情況下,尋求其他救助方援助。
被救助方或船長合理要求其他救助方參與救助作業時,救助方應接受此種要求,但要求不合理的,原救助方的救助報酬金額不受影響。
第四條 在救助作業過程中,救助方和被救助方、船長均有義務以應有的謹慎防止或減少環境污染損害。
第五條 除本合同第九條規定外,救助方對本合同規定的救助標的進行救助,取得效果(包括取得部分效果)的,有權獲得救助報酬;未取得效果的,無權獲得救助報酬。
第六條 在救助作業中救助人命的救助方,對獲救人員不得請求酬金,但是有權從救助船舶或其他財產、防止或減少環境污染損害的救助方獲得的救助款項中,獲得合理的份額。
第七條 確定救助報酬,應體現對救助作業的鼓勵,并綜合考慮下列各項因素:
(一)船舶和其他財產的獲救價值;
(二)救助方在防止或減少環境污染損害方面的技能和努力;
(三)救助方的救助成效;
(四)危險的性質和程度;
(五)救助方在救助船舶、其他財產和人命方面的技能和努力;
(六)救助方所用的時間、支出的費用和遭受的損失;
(七)救助方或者救助設備所冒的責任風險和其他風險;
(八)救助方提供救助服務的及時性;
(九)用于救助作業的船舶和其他設各的可用性和使用情況;
(十)救助設備的備用狀況、效能和設備的價值。救助報酬金額不得超過船舶和其他財產的獲救價值。
第八條 由于救助方的過失致使救助作業成為必需或更加困難的,或者救助方有欺詐或其他不誠實行為的,應當取消或減少向救助方支付的救助款項。
第九條 對構成環境污染損害危險的船舶或船上貨物進行的救助,救助方依照本合同第七條規定所獲得的救助報酬,少于依照本條規定可以得到的特別補償的,救助方有權依照本條規定,從船舶所有人處獲得相當于救助費用的特別補償。
救助方進行前款規定的救助,取得防止或減少環境污染損害效果的,船舶所有人依照前款規定應向救助方支付的特別補償,可以另行增加,增加的數額可以達到救助費用的百分三十。如果根據本合同第十五條組成的仲裁庭認為適當,并且考慮本合同第七條規定的各項因素,可以裁決進一步增加特別補償,但在任何情況下,增加部分的總數額不得超過救助費用的百分之一百。
本條所稱救助費用,是指救助方在救助作業中直接支付的合理費用和實際使用的救助設備、投入救助人員的合理費用。確定救助費用應當考慮本合同第七條第(八)、(九)、(十)項規定的各項因素。
在任何情況下,本條規定的全部特別補償,只有超過救助方依照本合同第七條規定能夠獲得的救助報酬時,方可支付,支付金額為特別補償超過救助報酬的差額部分。
由于救助方的過失未能防止或減少環境污染損害的,可以全部或部分地剝奪救助方獲得特別補償的權利。
第十條 為了保全救助方應得的救助報酬,在救助作業結束后,被救助方應根據救助方的要求,在十四個銀行工作日內(法定節假日除外)提供滿意的擔保。
船舶所有人及其雇傭人、代理人應在獲救的貨物交還前,盡力使貨物所有人對其應承擔的救助報酬提供滿意的擔保。
在按本條第一款規定提供擔保以前,未經救助方書面同意,不得將獲救船舶和其他財產從救助作業完成后最初抵達的港口或地點移走。如果救助方有理由認為被救助方將要違反或企圖違反本款規定,有權申請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上述擔保金額應包括利息和進行仲裁可能發生的合理費用在內。
第十一條 在本合同第九條的規定可能適用的情況下,船舶所有人應根據救助方的合理要求提供滿意的擔保。
第十二條 如果在簽訂本合同之前,被救助方或船長沒有明確和合理制止,救助方對遇險的船舶及/或船上貨物、運費、燃料、物料和其他財產已提供了本合同所指的全部或部分救助服務,本合同的規定應適用于這種服務。
第十三條 本合同是由船長或船舶所有人代表船舶、船上貨物、運費、燃料、物料和其他財產的所有人簽訂的,各所有人應各自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
救助報酬金額應由獲救船舶和其他獲救財產的各所有人,按照船舶和其他財產各自的獲救價值占全部獲救價值的比例承擔。
第十四條 參加同一救助作業的各救助方的救助報酬及/或特別補償,根據第七、八、九條的規定由各方協商確定。
第十五條 救助方和被救助方之間以及簽訂本合同的各救助方及/或各被救助方相互間根據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均應提交________海事仲裁委員會(下稱“仲裁委員會”)仲裁解決。
仲裁委員會依照該會仲裁規則規定的程序進行仲裁。依據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組成的仲裁庭,有權根據救助方的請求,在合理條件下,作出中間裁決或部分裁決,要求被救助方向救助方先行支付適當的金額。被救助方根據仲裁庭上述裁決先行支付的金額,其提供的擔保金額應作相應扣減。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是終局的,對所有當事人均有約束力。
第十六條 除另有明確約定外,本合同和根據本合同進行的仲裁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十七條 本合同前言中所列名稱、地址、傳真號、電傳號和郵政編碼如有變更,應立即通知仲裁委員會和對方。否則,一切按該地址郵寄的信件、文件等及按該號碼傳送的傳真和電傳,仲裁委員會或仲裁庭認為已經過合理的時間即視為已經送達。
被救助方(蓋章):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救助方(蓋章):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海難船舶救助合同書 篇2
保險單位: 船舶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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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根據被保險人( )的要求,由被保險
人向本公司繳付約定的保險費,按照沿海內河船舶保險條款和本保險單載明的條件承
保下述船舶。被保險人茲確認所填內容屬實并對本保險合同條款(包括除外責任部分)
及保險條件的內容已經了解,同意從本保單正式簽發之日起保險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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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年份: 制造廠家:
船舶種類 船舶用途
總噸位/馬力/客位: 載重噸:
船舶尺寸:(總長) 船質結構:
(型寬)
(型深) 船籍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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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價值:人民幣 (¥ )
保險金額:人民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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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行區域:
保險期限: 個月自 年 月 日零時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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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費: 免賠額:
費 率: %
總保險費:人民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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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簽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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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保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沿海內河船舶保險條款
本保險的保險標的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合法登記注冊從事沿海、內河航行的船舶,包括船體、機器、設備、儀器和索具。船上燃料、物料、給養、淡水等財產和漁船不屬于某險標的范圍。
本保險分為全損險和一切險,本保險按保險單注明的承保險別承擔保險責任。
保險責任
第一條 全損險
由于某原因造成保險船舶發生的全損,本保險負責賠償。
一、八級以上(含八級)大風、洪水、地震、海嘯、雷擊、崖崩、滑坡、泥石流、冰凌;
二、火災、爆炸;
三、碰撞、觸碰;
四、擱淺、觸礁;
五、由于某一至四款災害或事故引起的傾覆、沉沒;
六、船舶失蹤。
第二條 一切險
本保險承保第一條列舉的六項原因所造成保險船舶的全損或部分損失以及所引起的下列責任和費用:
一、碰撞、觸碰責任:本公司承保的保險船舶在可航水域碰撞其他船舶或觸碰碼頭、港口設施某標,致使上述貨物發生的直接損失和費用,包括被碰撞船舶上所載貨物的直接損失,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賠償責任。本保險對每次碰撞、觸碰責任僅負責賠償金額的四分之三,但在
保險期限內一次或累計最高賠償額以不超過船舶保險金額為限。
屬于某舶上的貨物損失,本保險不負賠償責任。
非機動船舶不負碰撞、觸碰責任,但保險船舶由本公司承保的拖船拖帶時,可視為機動船舶。
二、共同海損、救助及施某
本保險負責賠償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或規定應當由保險船舶攤負的共同海損。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共同海損的理算辦法應按《北京理算規則》辦理。
保險船舶在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為防止或減少損失而采取施某救助措施某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某救助費用、救助報酬,由本保險負責賠償。
但共同海損、救助及施某項費用之和的累計最高賠償額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
除外責任
第三條 保險船舶由于某情況所造成的損失、責任及費用,本保險不負責賠償:
一、船舶不適航,船舶不適拖(包括船舶技術狀態、配員、裝載等,拖船的拖帶行為引起的被拖船舶的損失、責任和費用,非拖輪的拖帶行為所引起的一切損失、責任和費用);
二、船舶正常的維修、油漆,船體自然磨損、銹蝕、腐爛及機器本身發生的故障和舵、螺旋槳、桅、錨、錨鏈、櫓及子船的單獨損失;
三、浪損、座淺;
四、被保險人及其代表(包括船長)的故意行為或違法犯罪行為;
五、清理航道、污染和防止或清除污染、水產養殖及設施某撈設施某下設施某的損失和費用;
六、因保險事故引起本船及第三者的間接損失和費用以及人員傷亡或由此引起的責任和費用;
七、戰爭、軍事行動、扣押、騷亂、罷工、哄搶和政府征用、沒收;
八、其他不屬于某責任范圍內的損失。
保 險 期 限
第四條 除另有約定,保險期限最長為 年,起止日期以保險單載明的時間為準。
保險金額
第五條 船齡在 年(含)以內的船舶視為新船,新船的保險價值按重置價值確定,船齡在 年以上的船舶視為舊船,舊船的保險價值按實際價值確定。
保險金額按保險價值確定,也可以由保險雙方協商確定,但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
重置價值是指市場新船購置價;實際價值是指船舶市場價或出險時的市場價。
索賠和賠償
第六條
被保險人索賠時,應及時按保險人的要求提供有效單證,如保險單、港監簽證、航海(行)日志、輪機日志、海事報告、船舶法定檢驗證書、船舶入籍證書、船舶營運證書、船員證書(副本)、運輸合同載貨記錄、事故責任調解書、裁決書、損失清單及其他有關文件。
第七條 在保險有效期內,保險船舶發生保險事故的損失或費用支出,保險人均按以下規定賠償:
一、全損險
船舶全損按照保險金額賠償。但保險金額高于某價值時,以不超過出險當時的保險價值計算賠償。
二、一切險
1.全損:按第七條第一款規定計算賠償。
2.部分損失:
新船按實際發生的損失、費用賠償,但保險金額低于某價值時,按保險金額與該保險價值的比例計算賠償;
舊船按保險金額與投保時或出險時的新船重置價的比例計算賠償,兩者以價高的為準:
部分損失的賠償金額以不超過保險金額或實際價值為限,兩者以低為準,但無論一次或多次累計的賠款等于某金額的全數時(含免賠額),則保險責任即行終止。
第八條 保險船舶發生保險事故的損失時,被保險人必須與保險人商定后方可進行修理或支付費用,否則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或拒絕賠償。
第九條
保險船舶發生海損事故時,凡涉及船舶、貨物和運費方共同安全的,對施某救助費用、救助報酬的賠償,保險人只負責獲救船舶價值與獲救的船、貨、運費總價值的比例分攤部分。
第十條 船舶失蹤,本保險自船舶在合理時間內從被獲知最后消息的地點到達目的地時起6個月后立案受理。
第十一條 保險人對每次賠款均按保險單中的約定扣除免賠額(全損、碰撞、觸碰責任除外)。
第十二條 保險船舶遭受全損或部分損失后的殘余部分應協商作價折歸被保險人,并在賠款中扣除。
第十三條
保險船舶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應由第三方負責賠償的,被保險人應當向第三方索賠。如果第三方不予支付,被保險人應提起訴訟。在被保險人提起訴訟后,保險人根據被保險人提出的書面賠償請求,按照保險合同予以賠償,同時被保險人必須將向第三方追償的權利轉讓給保險人
,并協助保險人向第三方追償。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按保險人要求提供的各種必要單證齊全后,保險人應當迅速審核,賠款金額經保險合同雙方確認后,保險人在10天內賠償結案。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從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船舶發生保險事故的當天起, 年內不向保險人提出書面索賠的,不按保險人的要求提供各種有關索賠單證的,在達成結案協議時起 年內不領取應得賠款的,即作為自愿放棄權益。
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應在簽訂保險合同時一次繳清保險費。除合同另有書面約定外,保險合同在被保險人交付保險費后才能生效。
第十七條
被保險人對保險船舶的情況應當如實申報。在保險期限內,保險船舶出售、轉借、出租、變更航行區域或保險船舶的船名、船東、管理人、經營人的改變或船舶改變技術狀況和用途,應當事先書面通知保險人,經保險人同意并辦理批改手續后,保險合同方為有效。
第十八條
保險船舶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應及時采取合理的施某護措施某須在到達第一港后48小時內向港航監督部門、保險人報告,并對保險事故有舉證的義務及對舉證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九條 被保險人及其代表應當嚴格遵守港航監督部門制定的各項安全航行規則和制度,按期做好保險船舶的管理、檢驗和修理,確保船舶的適航性。
第二十條 被保險人不履行第十六條至第十九條規定的義務,保險人有權終止合同或拒絕賠償。
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 本條款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被保險人與保險人之間所發生的爭議,按( )項處理:(1)提交仲裁機構仲裁;(2)向人民法院起訴。
海難船舶救助合同書 篇3
投保單位: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_
船舶名稱:__________
種類:__________
總噸位:__________
用途:__________
制造年份:__________
航行范圍:__________
保險費總數:__________人民幣
總保險金額:__________人民幣
保險期限:__________個月__________自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零時起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二十四時止
保險單號碼:__________
簽發日期:__________
簽章: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