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建筑安裝委托監理合同(精選3篇)
建設工程建筑安裝委托監理合同 篇1
第一部分 協議書
委托人(全稱):
監理人(全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信的原則,雙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監理與相關服務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1. 工程名稱: 工程;
2. 工程地點:桂林市 ;
3.建筑安裝工程費:約 萬元。
二、詞語限定
協議書中相關詞語的含義與通用條件中的定義與解釋相同。
三、組成本合同的文件
1. 協議書;
2. 中標通知書;
3. 投標文件;
4. 專用條件;
5. 通用條件;
6. 附錄,即:
附錄A 相關服務的范圍和內容(無)
附錄B 委托人派遣的人員和提供的房屋、資料、設備
本合同簽訂后,雙方依法簽訂的補充協議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組成部分。
四、總監理工程師
總監理工程師姓名: ,身份證號碼: ,注冊號: 。
五、簽約酬金
暫定施工階段監理酬金:(大寫): 元整(¥ 元)。
六、期限
施工階段監理期限:
自監理進場實施監理服務工作始,至工程竣工驗收結束。
七、雙方承諾
1. 監理人向委托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約定提供監理與相關服務。
2. 委托人向監理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約定派遣相應的人員,提供房屋、資料、設備,并按本合同約定支付酬金。
八、合同訂立
1. 訂立時間: 年 月 日。
2. 訂立地點: 桂林市 。
3. 本合同一式 拾 份,甲方執 捌 份,乙方執 貳 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 (蓋章) 監理人: (蓋章)
住所: 住所: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簽字)
第二部分 通用條件
1. 定義與解釋
1.1 定義
除根據上下文另有其意義外,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詞和用語應具有本款所賦予的含義:
1.1.1 “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約定實施監理與相關服務的建設工程。
1.1.2 “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監理與相關服務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繼承人或受讓人。
1.1.3 “監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監理與相關服務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繼承人。
1.1.4 “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圍內與委托人簽訂勘察、設計、施工等有關合同的當事人,及其合法的繼承人。
1.1.5 “監理”是指監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依照法律法規、工程建設標準、勘察設計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階段對建設工程質量、進度、造價進行控制,對合同、信息進行管理,對工程建設相關方的關系進行協調,并履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法定職責的服務活動。
1.1.6 “相關服務”是指監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按照本合同約定,在勘察、設計、保修等階段提供的服務活動。
1.1.7 “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訂立時通用條件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監理人的工作。
1.1.8 “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約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監理人的工作。
1.1.9 “項目監理機構”是指監理人派駐工程負責履行本合同的組織機構。
1.1.10 “總監理工程師”是指由監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全面負責履行本合同、主持項目監理機構工作的注冊監理工程師。
1.1.11 “酬金”是指監理人履行本合同義務,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約定給付監理人的金額。
1.1.12 “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監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應給付監理人并在協議書中載明的簽約酬金額。
1.1.13 “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監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應給付監理人的金額。
1.1.14 “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監理人;“雙方”是指委托人和監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監理人以外的有關方。
1.1.15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1.1.16 “天”是指第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
1.1.17 “月”是指按公歷從一個月中任何一天開始的一個公歷月時間。
1.1.18 “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監理人在訂立本合同時不可預見,在工程施工過程中不可避免發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災害和社會性突發事件,如地震、海嘯、瘟疫、水災、騷亂、暴動、戰爭和專用條件約定的其他情形。
1.2 解釋
1.2.1本合同使用中文書寫、解釋和說明。如專用條件約定使用兩種及以上語言文字時,應以中文為準。
1.2.2 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應能相互解釋、互為說明。除專用條件另有約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釋順序如下:
(1)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適用于招標工程)或委托書(適用于非招標工程);
(3)專用條件及附錄A、附錄B;
(4)通用條件;
(5)投標文件(適用于招標工程)或監理與相關服務建議書(適用于非招標工程)。
雙方簽訂的補充協議與其他文件發生矛盾或歧義時,屬于同一類內容的文件,應以最新簽署的為準。
2. 監理人的義務
2.1 監理的范圍和工作內容
2.1.1 監理范圍在專用條件中約定。
2.1.2 除專用條件另有約定外,監理工作內容包括:
(1)收到工程設計文件后編制監理規劃,并在第一次工地會議7天前報委托人。根據有關規定和監理工作需要,編制監理實施細則;
(2)熟悉工程設計文件,并參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會議;
(3)參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會議;主持監理例會并根據工程需要主持或參加專題會議;
(4)審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重點審查其中的質量安全技術措施、專項施工方案與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符合性;
(5)檢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及組織機構和人員資格;
(6)檢查施工承包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情況;
(7)審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進度計劃,核查承包人對施工進度計劃的調整;
(8)檢查施工承包人的試驗室;
(9)審核施工分包人資質條件;
(10)查驗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測量放線成果;
(11)審查工程開工條件,對條件具備的簽發開工令;
(12)審查施工承包人報送的工程材料、構配件、設備質量證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規定對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檢驗或見證取樣方式進行抽檢;
(13)審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請,簽發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證書,并報委托人審核、批準;
(14)在巡視、旁站和檢驗過程中,發現工程質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隱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報委托人;
(15)經委托人同意,簽發工程暫停令和復工令;
(16)審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的論證材料及相關驗收標準;
(17)驗收隱蔽工程、分部分項工程;
(18)審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變更申請,協調處理施工進度調整、費用索賠、合同爭議等事項;
(19)審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驗收申請,編寫工程質量評估報告;
(20)參加工程竣工驗收,簽署竣工驗收意見;
(21)審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申請并報委托人;
(22)編制、整理工程監理歸檔文件并報委托人。
2.1.3 相關服務的范圍和內容在附錄A中約定。
2.2 監理與相關服務依據
2.2.1 監理依據包括:
(1)適用的法律、行政法規及部門規章;
(2)與工程有關的標準;
(3)工程設計及有關文件;
(4)本合同及委托人與第三方簽訂的與實施工程有關的其他合同。
雙方根據工程的行業和地域特點,在專用條件中具體約定監理依據。
2.2.2 相關服務依據在專用條件中約定。
2.3 項目監理機構和人員
2.3.1 監理人應組建滿足工作需要的項目監理機構,配備必要的檢測設備。項目監理機構的主要人員應具有相應的資格條件。
2.3.2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總監理工程師及重要崗位監理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以保證監理工作正常進行。
2.3.3監理人可根據工程進展和工作需要調整項目監理機構人員。監理人更換總監理工程師時,應提前7天向委托人書面報告,經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換;監理人更換項目監理機構其他監理人員,應以相當資格與能力的人員替換,并通知委托人。
2.3.4 監理人應及時更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理人員:
(1)嚴重過失行為的;
(2)有違法行為不能履行職責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勝任崗位職責的;
(5)嚴重違反職業道德的;
(6)專用條件約定的其他情形。
2.3.5 委托人可要求監理人更換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項目監理機構人員。
2.4 履行職責
監理人應遵循職業道德準則和行為規范,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工程建設有關標準及本合同履行職責。
2.4.1 在監理與相關服務范圍內,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見和要求,監理人應及時提出處置意見。當委托人與承包人之間發生合同爭議時,監理人應協助委托人、承包人協商解決。
2.4.2 當委托人與承包人之間的合同爭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或人民法院審理時,監理人應提供必要的證明資料。
2.4.3 監理人應在專用條件約定的授權范圍內,處理委托人與承包人所簽訂合同的變更事宜。如果變更超過授權范圍,應以書面形式報委托人批準。
在緊急情況下,為了保護財產和人身安全,監理人所發出的指令未能事先報委托人批準時,應在發出指令后的24小時內以書面形式報委托人。
2.4.4 除專用條件另有約定外,監理人發現承包人的人員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有權要求承包人予以調換。
2.5 提交報告
監理人應按專用條件約定的種類、時間和份數向委托人提交監理與相關服務的報告。
2.6 文件資料
在本合同履行期內,監理人應在現場保留工作所用的圖紙、報告及記錄監理工作的相關文件。工程竣工后,應當按照檔案管理規定將監理有關文件歸檔。
2.7 使用委托人的財產
監理人無償使用附錄B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員和提供的房屋、資料、設備。除專用條件另有約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設備屬于委托人的財產,監理人應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終止時將這些房屋、設備的清單提交委托人,并按專用條件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
3.委托人的義務
3.1 告知
委托人應在委托人與承包人簽訂的合同中明確監理人、總監理工程師和授予項目監理機構的權限。如有變更,應及時通知承包人。
3.2 提供資料
委托人應按照附錄B約定,無償向監理人提供工程有關的資料。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委托人應及時向監理人提供最新的與工程有關的資料。
3.3 提供工作條件
委托人應為監理人完成監理與相關服務提供必要的條件。
3.3.1 委托人應按照附錄B約定,派遣相應的人員,提供房屋、設備,供監理人無償使用。
3.3.2 委托人應負責協調工程建設中所有外部關系,為監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條件。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應授權一名熟悉工程情況的代表,負責與監理人聯系。委托人應在雙方簽訂本合同后7天內,將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職責書面告知監理人。當委托人更換委托人代表時,應提前7天通知監理人。
3.5 委托人意見或要求
在本合同約定的監理與相關服務工作范圍內,委托人對承包人的任何意見或要求應通知監理人,由監理人向承包人發出相應指令。
3.6 答復
委托人應在專用條件約定的時間內,對監理人以書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決定的事宜,給予書面答復。逾期未答復的,視為委托人認可。
3.7 支付
委托人應按本合同約定,向監理人支付酬金。
4. 違約責任
4.1 監理人的違約責任
監理人未履行本合同義務的,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4.1.1 因監理人違反本合同約定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監理人應當賠償委托人損失。賠償金額的確定方法在專用條件中約定。監理人承擔部分賠償責任的,其承擔賠償金額由雙方協商確定。
4.1.2 監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賠不成立時,監理人應賠償委托人由此發生的費用。
4.2 委托人的違約責任
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義務的,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4.2.1 委托人違反本合同約定造成監理人損失的,委托人應予以賠償。
4.2.2 委托人向監理人的索賠不成立時,應賠償監理人由此引起的費用。
4.2.3 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過28天,應按專用條件約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4.3 除外責任
因非監理人的原因,且監理人無過錯,發生工程質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誤等造成的損失,監理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因不可抗力導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時,雙方各自承擔其因此而造成的損失、損害。
5. 支付
5.1 支付貨幣
除專用條件另有約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幣支付。涉及外幣支付的,所采用的貨幣種類、比例和匯率在專用條件中約定。
5.2 支付申請
監理人應在本合同約定的每次應付款時間的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請書。支付申請書應當說明當期應付款總額,并列出當期應支付的款項及其金額。
5.3 支付酬金
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議獎勵金額及費用。
5.4 有爭議部分的付款
委托人對監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請書有異議時,應當在收到監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請書后7天內,以書面形式向監理人發出異議通知。無異議部分的款項應按期支付,有異議部分的款項按第7條約定辦理。
6. 合同生效、變更、暫停、解除與終止
6.1生效
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專用條件另有約定外,委托人和監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在協議書上簽字并蓋單位章后本合同生效。
6.2變更
6.2.1 任何一方提出變更請求時,雙方經協商一致后可進行變更。
6.2.2 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監理人原因導致監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長、內容增加時,監理人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監理工作時間、工作內容應視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確定方法在專用條件中約定。
6.2.3 合同生效后,如果實際情況發生變化使得監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時,監理人應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復服務的準備工作應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確定方法在專用條件中約定。監理人用于恢復服務的準備時間不應超過28天。
6.2.4 合同簽訂后,遇有與工程相關的法律法規、標準頒布或修訂的,雙方應遵照執行。由此引起監理與相關服務的范圍、時間、酬金變化的,雙方應通過協商進行相應調整。
6.2.5 因非監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資額或建筑安裝工程費增加時,正常工作酬金應作相應調整。調整方法在專用條件中約定。
6.2.6 因工程規模、監理范圍的變化導致監理人的正常工作量減少時,正常工作酬金應作相應調整。調整方法在專用條件中約定。
6.3 暫停與解除
除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當一方無正當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時,另一方可以根據本合同約定暫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
6.3.1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由于雙方無法預見和控制的原因導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無法繼續履行或繼續履行已無意義,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監理人的部分義務。在解除之前,監理人應作出合理安排,使開支減至最小。
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監理人的部分義務導致監理人遭受的損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情況外,應由委托人予以補償,補償金額由雙方協商確定。
解除本合同的協議必須采取書面形式,協議未達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6.3.2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因非監理人的原因導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暫停,委托人可通知監理人要求暫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監理人應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將開支減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導致監理人遭受的損失應由委托人予以補償。
暫停部分監理與相關服務時間超過182天,監理人可發出解除本合同約定的該部分義務的通知;暫停全部工作時間超過182天,監理人可發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達委托人時解除。委托人應將監理與相關服務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應承擔第4.2款約定的責任。
6.3.3 當監理人無正當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時,委托人應通知監理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監理人接到通知后的7天內未收到監理人書面形式的合理解釋,則可在7天內發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達監理人時本合同解除。委托人應將監理與相關服務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達監理人之日,但監理人應承擔第4.1款約定的責任。
6.3.4 監理人在專用條件5.3中約定的支付之日起28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約定應付的款項,可向委托人發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監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監理人可向委托人發出暫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暫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暫停工作后14天內監理人仍未獲得委托人應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復,監理人可向委托人發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達委托人時本合同解除。委托人應承擔第4.2.3款約定的責任。
6.3.5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時,一方應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暫停或解除本合同。
6.3.6 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約定的有關結算、清理、爭議解決方式的條件仍然有效。
6.4 終止
以下條件全部滿足時,本合同即告終止:
(1)監理人完成本合同約定的全部工作;
(2)委托人與監理人結清并支付全部酬金。
7. 爭議解決
7.1協商
雙方應本著誠信原則協商解決彼此間的爭議。
7.2調解
如果雙方不能在14天內或雙方商定的其他時間內解決本合同爭議,可以將其提交給專用條件約定的或事后達成協議的調解人進行調解。
7.3仲裁或訴訟
雙方均有權不經調解直接向專用條件約定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8. 其他
8.1 外出考察費用
經委托人同意,監理人員外出考察發生的費用由委托人審核后支付。
8.2 檢測費用
委托人要求監理人進行的材料和設備檢測所發生的費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時間在專用條件中約定。
8.3 咨詢費用
經委托人同意,根據工程需要由監理人組織的相關咨詢論證會以及聘請相關專家等發生的費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時間在專用條件中約定。
8.4 獎勵
監理人在服務過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使委托人獲得經濟效益的,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獎勵金額的確定方法。獎勵金額在合理化建議被采納后,與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
8.5 守法誠信
監理人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從與實施工程有關的第三方處獲得任何經濟利益。
8.6 保密
雙方不得泄露對方申明的保密資料,亦不得泄露與實施工程有關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資料,保密事項在專用條件中約定。
8.7 通知
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在送達對方時生效,收件人應書面簽收。
8.8 著作權
監理人對其編制的文件擁有著作權。
監理人可單獨或與他人聯合出版有關監理與相關服務的資料。除專用條件另有約定外,如果監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間及本合同終止后兩年內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關監理與相關服務的資料,應當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第三部分 專用條件
1. 定義與解釋
1.2 解釋
1.2.1 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還可用 無 。
1.2.2 約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釋順序為: 同通用條款 。
2. 監理人義務
2.1 監理的范圍和內容
2.1.1 監理范圍包括:本合同約定的工程施工階段的監理服務,不包括勘察階段、設計階段及因非監理人原因引起的工程延期階段的監理服務。
2.1.2 監理工作內容還包括:工程建設質量、工程建設工期和工程建設投資控制;工程建設安全、文明施工檢查、監督管理;工程建設合同管理;協調有關單位間的工作關系;組織工程階段驗收,簽署建設監理意見,協助辦理工程結算;工程建設監理結束后,負責向工程建設單位提交工程建設監理檔案資料,各標段竣工后,負責工程造價初審,并出具各標段初審報告等,但不限于上述內容。
2.2 監理與相關服務依據
2.2.1 監理及相關服務依據包括: 建設工程監理規范(GB/T50319—20__)及相關法律法規 。
2.3項目監理機構和人員
更換監理人員的其他情形:1、合同簽訂后,總監、總監代表和各專業監理人員未經委托人同意,不得更換;2、監理人未經委托人同意擅自更換人員后,委托人有權單方解除合同。
2.4 履行職責
2.4.1 對監理人的授權范圍: / 。
在涉及工程延期 / 天內和(或)金額 / 萬元內的變更,監理人不需請示委托人即可向承包人發布變更通知。
2.4.4 監理人有權要求承包人調換其人員的限制條件: 調換須經委托人同意 。
2.5 提交報告
監理人應提交報告的種類(包括監理規劃、監理月報及約定的專項報告)、時間和份數:
監理規劃開工后7個工作日內提交,份數2份;監理月報每月25日前提交,份數2份。
2.6 使用委托人的財產
由委托人無償提供的房屋、設備: 無 。
3. 委托人義務
3.1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代表為: 。
3.2 答復
委托人同意在 3 天內,對監理人書面提交并要求做出決定的事宜給予書面答復。
4. 違約責任
4.1 監理人的違約責任
監理人賠償金額按下列方法確定:
賠償金=直接經濟損失×報酬比率(扣除稅金)
4.2 委托人的違約責任
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確定:
逾期付款利息=當期應付款總額×銀行同期貸款日利率×拖延支付天數
5. 支付
5.1 支付貨幣
人民幣
5.3 支付酬金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監理人的酬金:
5.3.1監理酬金計算方法:
監理費按 計取。(此報價已包括了實施和完成本項目的施工階段監理工作所需的勞務費、技術服務費、交通、通訊、保險、稅費和利潤和缺陷責任期的所有費用)。本工程建安部分投資額: 萬元。暫定施工階段監理酬金為人民幣 元(¥ 元)。監理酬金包含施工全過程監理所發生的費用,不包含勘察階段、設計階段及因非監理人原因引起的工程延期所產生的監理費用。本項目監理服務酬金最終以桂林市財政性預決算評審中心審定的工程竣工結算總造價作為計費基數。
5.2.2監理酬金支付時間與金額:
在簽訂合同后并開始實施監理工作后五天內支付 0 %,其余 80 %與工程建設進度同步支付,工程竣工驗收通過和工程結算經委托人委托的造價咨詢機構審核后再支付 15 %, 5 %留至工程保修期(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兩年)滿后,一次性結清全部監理費。
6. 合同生效、變更、暫停、解除與終止
6.1 生效
本合同生效條件: / 。
6.2 變更
6.2.2 除不可抗力外, 因非監理人原因導致本合同期限延長時,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確定:
1、附加工作日是指非監理人原因使得監理服務日超過監理服務期限的監理工作日。
2、當發生附加工作時,由委托人指定派駐現場人員名單及數量,所發生的附加工作報酬按發改價格[20__]670號文中“附表四: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人員人工日費用標準”中“工日費用標準”的下限標準支付(例如:初級及以下專業技術職稱監理與相關服務人員的工日費用標準為:300元)。
監理延期報酬支付時間:按月支付,當月10日前支付上一個月的延期監理費,支付至工程竣工驗收完成之日。
本合同實施過程中按工程所在國或地區現行的法律與法規,監理人應繳納的一切稅收由監理人負責。
6.2.3本項目有可能由于非監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執行監理業務,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復執行監理業務的工作,委托人不另外補償報酬。
6.2.6 因工程規模、監理范圍的變化導致監理人的正常工作量減少時,按減少工作量的比例從協議書約定的正常工作酬金中扣減相同比例的酬金。
7. 爭議解決
7.1 調解
本合同爭議進行調解時,可提交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進行調解。
7.2 仲裁或訴訟
合同爭議的最終解決方式為下列第 (2) 種方式:
(1)提請 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
(2)向 項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8. 其他
8.1 檢測費用
委托人應在檢測工作完成后 15 天內支付檢測費用。
8.2 咨詢費用
委托人應在咨詢工作完成后 15 天內支付咨詢費用。
8.3 獎勵
合理化建議的獎勵金額按下列方法確定為:無
8.4 保密
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項和期限: 無 。
監理人申明的保密事項和期限: 無 。
第三方申明的保密事項和期限: 無 。
8.5著作權
監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間及本合同終止后兩年內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關監理與相關服務的資料的限制條件:
無 。
9. 補充條款
無。
委托人(全稱):
監理人(全稱)
年月日
建設工程建筑安裝委托監理合同 篇2
承攬方(甲方):________
定作方(乙方):________
雙方根據有關法律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執行:
1.產品名稱、型號及規格、數量、價格及交貨日期等如下表規定:________。
2.交貨辦法:________
(1)交貨地點:________
(2)運輸:由甲代辦,但一切運雜費用等由乙負責,甲交運日期即為交貨日期。
3.付款辦法:貨物交貨后,供方隨同提單向乙托收或將單據寄交乙方,乙方根據供方單據電匯供方。
4.驗收辦法:乙應派員到甲倉庫驗收,如不能派員驗收,甲方即按合同規定產品規格數量代為檢驗。
5.違約責任:________
6.附則:
(1)合同如有修改須經雙方同意,雙方另行簽訂合同。
(2)在執行合同期間,如遇市場情況變化或其他原因,甲方須在天前通知撤銷加工合同,否則按違約處以罰金,賠償對方損失。
(3)本合同須經雙方簽章并鑒證后生效。
(4)本合同正本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5)貨物運達站。
(6)收貨人。
(7)合同糾紛的處理。
甲方(簽字蓋章):________
乙方(簽字蓋章):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
建設工程建筑安裝委托監理合同 篇3
發包方:_____(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方:_____(以下簡稱乙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并嚴肅履行。
第一條工程項目
1.工程名稱:_____
2.工程地點:_____
3.工程編號:_____
4.工程范圍和內容:全部工程建筑面積_____平方米。
5.工程造價:全部工程施工圖預算造價人民幣___元,其中:人工費___元____(各單項工程詳見工程項目一覽表)
第二條工程期限
1.開竣工日期:依照國家頒布的工期定額,經雙方商定,本合同工程開竣工日期如下:
全部工程自____年__月__日開工,至____年__月__日竣工(各單項工程開、竣工日期詳見工程項目一覽表)。
2.施工前各項準備工作,雙方應根據工程協議書中第三條規定,分別負責按照完成。
3.在施工過程中,如遇下列情況,可順延工期。順延期限,應由雙方及時協商,簽訂協議,并報有關部門備案。
(1)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災害,而被迫停工者;
(2)因甲方變更計劃或變更施工圖,而不能繼續施工者;
(3)因甲方不能按期供圖、供料、供設備或所需之材料、設備不合要求,而被迫停工不能順利施工者。
第三條物資供應
1.全部工程所需的物資按下列第項供應方式辦理。
(1)特殊材料、統配、部管材料及統配、部管的.機電產品,均由甲方負責采購,供應至乙方指定地點。其他材料由乙方負責采購供應。
(2)統配、部管材料,由乙方負責辦理申請、訂貨、調劑使用,特殊材料及統配、部管的機電產品,由甲方負責采購供應至乙方指定地點,其他材料均由乙方負責采購供應。
(3)包工不包料工程,全部材料、設備由甲方采購供應到現場或指定的加工地點。
(4)其他方式:________
2.由甲方負責供應的材料和設備的品種、規格、數量及進場期限(詳見甲方供應材料、設備一覽表)。
3.成套設備和非標準設備,由甲方負責辦理申請、訂貨及加工,引進成立設備在交付乙方前,由甲方負責檢驗。甲方委托乙方總包承辦設備訂貨及非標準設備加工,應另簽訂協議。
4.工程所需材料,如因供應部門的規格、品種或材質不能滿足工程要求,必須以其他規格、品種代替或加工處理時,應事先取得原設計單位和甲方同意,并由三方簽訂協議后實行。由于代用或加工而發生的量差、價差及加工費,應按現行規定辦理結算。
5.凡應附有合格證明的材料,在進場時必須由供應方負責驗證;如無合格證明,必須經供應方試驗合格后方準使用,其試驗費用,應由供應方負擔。因建設單位或設計單位對有出廠合格證明的材料要求重新試驗,其試驗費用,應由甲方負擔。
6.由甲方負責供應的材料和設備,如未按時供應、或規格、質量不符要求,經雙方努力仍無法解決、因此造成乙方的損失,應由甲方負擔。
第四條工程款結算
1.全部工程造價的結算方式按下列第項規定辦理。
(1)以審查后的施工圖預算加增減變更預算進行結算。
(2)按施工圖預算加包干系數確定的包干造價結算,包干范圍以外的費用,另按有關規定付款。
(3)按標準施工圖單方造價包干結算,包干范圍以外的費用,另按有關規定付款。
(4)包工不包料工程,按預算定額規定的人工費結算。
(5)招標的工程,按中標的價款結算。
2.工程款撥付與結算辦法,按現行規定辦理(詳見附件)。
第五條施工與設計變更
1.乙方要依據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范和質量檢驗標準以及設備要求組織施工,要全部達到合格。
2.要堅持按圖施工,任何一方不得隨意變更設計。如遇下列情況給對方造成窩工、返工,材料、構件的積壓,施工力量和機構調遷等損失,應由責任方負擔。
(1)施工中如發現設計有錯誤或嚴重不合理的地方,乙方應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由甲方在七天內與原設計單位商定,提出修改或變更設計文件,經甲乙雙方簽訂協議后,方準施工。
(2)在施工中,如遇設計變更超出原設計標準或規模時,應在施工前,按審批程序重新報批,經審查處審核工程預算,經辦___行審查投資后,并由甲乙雙方簽訂協議,方可施工。否則,任何一方不得強行施工。
(3)在施工中,如遇中途停建、緩建,甲乙雙方對在建工程,應商定做到安全部位。
(4)在施工中,如發現甲方投資不足,不能按時撥付工程進度款,而中途停建、緩建,給乙方造成的損失,應由甲方承擔。
3.乙方應嚴格執行隱蔽工程驗收制度,凡隱蔽工程完成后,必須經過驗收作出記錄,方能繼續進行下一工序的施工。隱蔽工程在隱蔽以前,乙方應當通知甲方檢查。甲方沒有及時檢查的,乙方可以自行檢查,填寫隱蔽工程檢查記錄,并將該記錄送交甲方。事后甲方對該隱蔽工程進行檢查,符合質量標準的,檢查費用由甲方負擔;不符合質量標準的,檢查費用由乙方負擔。乙方沒有通知甲方檢查,自行隱蔽工程的,檢查費用由乙方負擔。
4.甲乙雙方在施工中遇到工程生項,應按定額管理辦法報批。變更工程協議所附的變更預算,應在施工前及時送經辦___行,做為結算工程款之依據。
第六條竣工驗收、結算與保修
1.乙方在單項工程竣工前五日將驗收日期以書面通知甲方屆時驗收,如甲方不能按時參加驗收,須提前通知乙方取得乙方同意后,另訂驗收日期,但甲方須承認竣工日期,如再不按時參加驗收,其所發生的管理費和各項損失均由甲方承擔。并償付給乙方按預算造價每日萬分之一的逾期違約金。
2.竣工工程驗收合格,從驗收之日起三天內,乙方向甲方移交完畢,如甲方不能按期接管,致使驗收后的工程發生損失,應由甲方承擔。
3.某項工程中的單位工程,如需單獨移交甲方,在移交時,雙方應辦理中間驗收手續,作為該單位竣工工程驗收之依據。
4.在進行竣工工程驗收中,如發現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乙方應負責無償修理或返工,并在雙方議定的措施和期限內完成。經驗收合格后,再行移交。由此造成工程逾期交付的,乙方應償付給甲方按預算造價每日萬分之一的逾期違約金。
5.工程已基本竣工,如遇某種材料或設備雙方均無法解決,致使該項工程不能全部按期竣工,經雙方研究同意,可做減項竣工,并對已完工程進行竣工驗收和辦理移交手續。
6.竣工工程驗收,以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范、質量檢驗標準及施工圖為依據。在進行竣工驗收時,乙方應在驗收前十天向甲方提供以下文件:
(1)增減變更文件和其他洽商記錄;
(2)隱蔽工程驗收記錄和中間交工驗收記錄;
(3)工程竣工后,應繪制竣工圖,工程變更不大的由施工單位在原施工圖上加以說明,提交建設單位存檔。工程變更較大的,可以由建設單位自繪或委托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繪制竣工圖。
7.乙方在單項工程竣工驗收后,屬于民用建設項目應于竣工驗收后十五天內,屬于工業建設項目,應于竣工驗收后三十天內,將竣工結算件送交甲方進行審查。甲方應在接到竣工結算件后,民用建設十五天內,工業建設二十天內審查完畢,如到期未提出異議,由經辦___行審定撥款。
8.工程竣工驗收后,乙方對施工的土建工程質量負責保修一年(采暖工程在第一暖期內)。在保修期內,確由施工單位責任造成的屋面漏雨、管道漏水、漏氣、堵塞等質量事故,乙方應負責無償修理(屬于專業性建筑安裝工程按國務院各有關主管部門的特殊規定辦理。)
9.工程未經驗收,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動用,由此而發生的質量或其他問題,由甲方承擔責任。
第七條違約責任和仲裁
1.由于乙方責任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日期竣工,(以竣工驗收合格日期計算)每逾期一天,應償付給甲方按預算造價萬分之一的逾期違約金;屬于包工不包料的,每逾期一天,應償付給甲方按預算人工費千分之___的逾期違約金。
2.甲乙雙方不得借故拖欠各種應付款項,如拖期不付,按銀行的短期貸款利率償付給對方逾期付款違約金。
3.實行合理化建議獎和提前竣工獎的,甲乙雙方應根據有關政策的規定,另訂協議。
4.建筑安裝工程承包發生合同糾紛時,當事人雙方應及時協商,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申請各級城鄉建設委員會或雙方上級業務主管部門,進行調解;解決不了的,可向建筑物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八條附則
1.預算審查手續,由建設單位將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附施工圖預算)送市建設工程合同預算審查處審查。要求鑒證的,可到建筑物所在地的區、縣工商行政管理局進行鑒證。
2.在本合同簽訂之前,雙方簽訂的施工準備合同(工程協議書),可做為本合同之附件。雙方確認的往來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將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具有合同的效力。
3.招標工程,按(______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暫行辦法)簽訂合同。
4.雙方商定的其他事項。
(1)_______
(2)_______
(3)_______
(4)_______
甲方(發包方):____(蓋章)
乙方(承包方):___(蓋章)
工程負責人:______(蓋章)
工程負責人:_____(蓋章)
單位地址:_________
單位地址: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
本合同簽訂日期:____年__月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