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屋頂廣告牌設計承包合同(精選3篇)
建筑屋頂廣告牌設計承包合同 篇1
甲方:
乙方:
1.廣告牌設置地點:規定于乙方建筑物屋頂前側(靠近_________),面積_________平方米。
廣告牌須根據本合同所附圖面設計的尺寸設置,其重量及結構須以不影響本建筑物的安全為原則。
2.甲方須支付乙方廣告設置費,每年_________元整,并以下列方式支付
a.本合同成立之時,先支付總費用的 %,計_________元整。
b.廣告牌設置完成之日,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廣告牌設置完成日),支付余額_________元整。
c.自第二年始,應于該年1月15日之前付清該年年設置費的金額。
3.有關廣告牌的設置、維護、管理、拆除及拆除后建筑物設置部分的原狀恢復等,一切費用與責任悉由甲方負擔。
4.若有下列情形時,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立即撤除廣告牌
a.未按本合同的約定支付設置費;
b.廣告牌因設置不牢固或其他意外事件致使廣告牌設施發生危險時;
c.甲方一個月內未曾派人對該廣告牌進行管理、維護。
5.按本合同的約定撤除廣告牌是甲方的義務,若于甲方指定期限內未能完全拆除,乙方可要求甲方支付每日_________元整的違約金,直至拆除完畢之日為止。
如甲方不按本合同的約定撤除廣告牌,則乙方有權自行拆除廣告牌,由此產生的一切拆除費用由甲方負擔。
6.甲方必須保證其有權發布該廣告并已經取得政府有關部門許可。如甲方廣告發布手續不齊或廣告發布違法被有關部門責令撤除撤除事乙方不退還已收的所有費用。
乙方必須保證其有權簽定本合同,如乙方越權簽定合同導致廣告牌無法設置時乙方應退還所收的一切費用并賠償甲方的損失。
7.本合同有效期間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為期______年。
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當事人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
建筑屋頂廣告牌設計承包合同 篇2
發包人:
設計人:
發包人委托設計人承擔 北京某商場 工程設計,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本合同依據下列文件簽訂:
1.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 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市場管理規定》。
1.2國家及地方有關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法規和規章。 1.3建設工程批準文件。
第二條 本合同設計項目的內容:名稱、規模、階段、投資及設計費等見下表。
第五條 本合同設計費估算為 元人民幣。設計費支付進度詳見下表。
說明:
1、提交各階段設計文件的同時支付各階段設計費。 2、在提交最后一部分施工圖的同時結算全部設計費,不留尾款。
3、實際設計費按初步設計概算(施工圖設計概算)核定,多退少補。實際設計費與估算設計費出現差額時,雙方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4、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設計費。 第六條 雙方責任
6.1發包人責任:
6.1.1發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條規定的內容,在規定的時間內向設計人提交資料及文件,并對其完整性、正確性及時限負責,發包人不得要求設計人違反國家有關標準進行設計。 發包人提交上述資料及文件超過規定期限15天以內,設計人按合同第四條規定交付設計文件時間順延;超過規定期限1 5天以上時,設計人員有權重新確定提交設計文件的時間。
6.1.2發包人變更委托設計項目、規模、條件或因提交的資料錯誤,或所提交資料作較大修改,以致造成設計人設計需返工時,雙方除需另行協商簽訂補充協議(或另訂合同)、重新明確有關條款外,發包人應按設計人所耗工作量向設計人增付設計費。在未簽合同前發包人已同意,設計人為發包人所做的各項設計工作,應按收費標準,相應支付設計費。
6.1.3發包入要求設計人比合同規定時間提前交付設計資料及文件時,如果設計人能夠做到,發包人應根據設寸人提前投入的工作量,向設計人支付趕工費。
6.1.4發包人應為派赴現場處理有關設計問題的工作人員,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便條件。
6.1.5發包人應保護設計人的投標書、設計方案、文件、資料圖紙、數據、計算軟件和專利技術。未經設計人同意,發包人對設計人交付的設計資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復制或向第三人轉讓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項目,如發生以上情況,發包人應負法律責任,設計人有權向發包人提出索賠。
6.2設計人責任:
6.2設計人應按國家技術規范、標準、規程及發包人提出的設計要求,進行工程設計,按合同規定的進度要求提交質量合格的設計資料,并對其負責。
6.2.2設計人采用的主要技術標準是:
6.2.3設計合理使用年限為 6.2.4設計人按本合同第二條和第四條規定的內容、進度及份數向發包人交付資料及文件。
6.2.5設計人交付設計資料及文件后,按規定參加有關的設計審查,并根據審查結論負責對超出原定范圍的內容做必要調整補充,對審查修改后的圖紙,發包人應承擔相關修改費用,收費額由雙方商定。設計人按合同規定時限交付設計資料及文件,本年內項目開始施工,負責向發包人及施工單位進行設計交底、處理有關設計問題和參加竣工驗收,發包人應承擔由此產生的相關費用。在一年內項目尚未開始施工,設計人仍負責上述工作,但應按所需工作量向發包人適當收取咨詢服務費,收費額由雙方商定。
6.2.6設計人應保護發包人的知識產權,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轉讓發包人提交的產品圖紙等技術經濟資料。如發生以上情況并給發包人造成經濟損失,發包人有權向設計人索賠。
第七條 違約責任:
7.1在合同履行期間,發包人要求終止或解除合同,設計人未開始設計工作的,不退還發包人已付的定金;已開始設計工作的,發包人應根據設計人已進行的實際工作量,不足一半時,按該階段設計費的一半支付;超過一半時,按該階段設計費的全部支付。
7.2發包人應按本合同第五條規定的金額和時間向設計人支付設計費,每逾期支付一天,應承擔支付金額千分之二的逾期違約金。逾期超過30天以上時,設計人有權暫停履行下階段工作,并書面通知發包人。發包人的上級或設計審批部門對設計文件不審批或本合同項目停緩建,發包人均按7.1條規定支付設計費。
7.3設計人對設計資料及文件出現的遺漏或錯誤負責修改或補充。由于設計人員錯誤造成工程質量事故損失,設計人除負責采取補救措施外,應免收直接受損失部分的設計費。損失嚴重的根據損失的程度和設計人責任大小向發包人支付賠償金,賠償金由雙方商定為實際損失的0.1%。
7.4由于設計人自身原因,延誤了按本合同第四條規定的設計資料及設計文件的交付時間,每延誤一天,應減收該項目應收設計費的千分之二。
7.5合同生效后,設計人要求終止或解除合同,設計人應雙倍返還定金。
第八條 其他
8.1發包人要求設計人派專人留駐施工現場進行配合與解決有關問題時,雙方應另行簽訂補充協議或技術咨詢服務合同。
8.2設計人為本合同項目所采用的國家或地方標準圖,由發包人自費向有關出版部門購買。本合同第四條規定設計人交付的設計資料及文件數超過《工程設計收費標準》規定的份數,設計人另收工本費。
8.3本工程設計資料及文件中,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應當注明其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設計人不得指定生產廠、供應商。發包人需要設計人的設計人員配合加工定貨時,所需要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8.4發包人委托設計配合引進項目的設計任務,從詢價、對外談判、國內外技術考察直至建成投產的各個階段,應吸收承擔有關設計任務的設計人參加。出國費用,除制裝費外,其他費用由發包人支付。
8.5發包人委托設計人承擔本合同內容之外的工作服務,另行支付費用。
8.6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時,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
8.7本合同發生爭議,雙方當事人應及時協商解決。也可由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調解,調解不成時,雙方當事人同意由 當地 仲裁委員會仲裁。雙方當事人未在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后又未達成仲裁書面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8.8本合同一式份,發包人 8.9本合同經雙方簽章并在發包人向設計人支付訂金后生效。
8.10本合同生效后,按規定到項目所在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審查部門備案。雙方認為必要時,到項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鑒證。雙方履行完合同規定的義務后,本合同即行終止。
8.11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簽訂補充協議,有關協議及雙方認可的來往電報、傳真、會議紀要等,均為本合同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1 2其他約定事項:
發包人名稱: 設計人名稱:
(蓋章) (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托代理人:(簽字) 住 所: 郵政編碼: 電 話: 傳 真: 開戶銀行: 銀行帳號: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蓋章)
備案號: 備案日期: 年 月 委托代理人:(簽字) 住 所: 郵政編碼: 電 話: 傳 真: 開戶銀行: 銀行帳號 : 鑒證意見:
(蓋章) 經辦人:
日鑒證日期: 年 月 日
建筑屋頂廣告牌設計承包合同 篇3
發包人: 設計人:
發包人與設計人經友好協商,就設計人承擔 工程建筑設計工作事宜達成一致意見,特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工程概況
1.1 項目名稱 : (以下簡稱本工程) 1.2 項目性質: 1.3 項目批準文號: 1.4 項目位置: 1.5 項目規模: 1.6 總投資: 1.7 建設周期:
第二條 本合同的簽訂依據和適用的法律、法規及規范
2.1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以及其他相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
2.2 國家及及標準。
第三條 設計依據
3.1 發包人提交的基礎資料。
3.2 規范及標準。
3.3 參照現行工程定額及取費標準(本條款內容及雙方在簽訂合同時協商一致的內容為準)。
3.4 有關政府主管部門對工程項目的批復文件。 3.5 工程勘察招標的招標文件、中標人的投標文件以及中標通知書。
3.6 發包人提出的設計任務書(發包人發出的補充設計任務書)及其他有關設計工作的書面要求。
3.7 其他以上依據所未涉及但為完成本工程設計所必需遵守的國際慣例或國際通行做法。
第四條 合同文件的語言、組成及文件解釋的先后順序
4.1 本合同文件采用種語言書寫,當文中與文本不一致時,以中文為準。
4.2 本合同由下列文件組成,構成本合同的文件應被視為是能互相說明的,互相補充的,除非文件中另有說明,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義或不一致,則根據如下順序來做出最有利于本工程進展的解釋:
4.2.1 本設計承包合同條款及其附件(包括雙方針對本設計承包合同條款形成的補充或變更協議書)。
4.2.2 中標通知書及其附件。
4.2.3 雙方經商定形成的記錄,會議紀要等文件。 4.2.4 招標文件(含答疑文件、澄清征詢函)。
4.2.5 設計人提交的投標文件(含投標文件澄清、說明及確認函)。
第五條 設計內容、標準、周期及設計分包
5.1 設計內容和標準
5.1.1 本合同設計內容和標準的確定應以發包人的設計任務書(含補充設計任務書)為主要依據。具體設計內容包括(但不限于)下表所列內容。
5.2 設計周期、設計計劃
5.2.1 具體設計周期為:初步階段設計工作應于年月日前完成;施工圖階段設計工作應于年
5.2.2 設計人應根據第5.1條中確定的設計內容、第5.2.1條中確定的設計周期及第7.1條確定的設計文件提交時間要求,合理及時地進行有關工作安排,編制設計工作計劃,確保其設計工作安排及計劃獲得發包人的同意并滿足發包人的要求。未經發包人書面同意,設計人不得擅自修改設計工作計劃。
5.2.3 本合同簽訂后10天內,設計人應向發包人提交符合第
5.2.2條要求的設計計劃。設計計劃經發包人審批后,設計人應嚴格執行。
5.3 設計分包
本工程的 設計,發包人有權通過依法選定的專業設計院完成。設計人應提供設計條件(含電子文件),進行設計配合與審定(配合費、審定費已包含在本合同第八條的設計費中)。
第六條 發包人向設計人提交的有關資料、文件及時間
6.1 發包人提交的資料
發包人向設計人提交的有關資料、文件及時間見下表:
第七條 設計人向發包人交付的設計文件、份數及時間
7.1 設計人提交的設計成果
設計人向發包人提交的設計文件、份數時間見下表:
注:本表可根據情況擴展
7.2 在本合同履行期間,設計人應定期向發包人提交一份書面的設計工作情況,必要時,發包人將臨時組織設計工作專題匯報會,設計人按照發包人要求及時參加并做好相應準備及配合工作。
7.3 設計人除提交第7.1條規定的設計文件外,必須同時提交文件的數字化產品二份。數字化產品的載體應是計算機光盤。
7.4 設計人所提交的設計文件應當一律采用簡體中文書寫,并保證其中所使用的術語、符號為國家、行業和地方標準規定的專用外文術語、符號。
第八條 設計費
8.1 經發包人與設計人協商,本合同設計費總額為:人民幣(大寫) 元整。
8.2 總費用為固定費用,該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費用。 8.2.1 設計人完成本合同第五條中全部工作內容,向發包人提交本合同第七條約定的文件所需的費用。
8.2.2 設計人按照發包人要求修改、完善圖樣,提供設計技術交底及解決施工中設計技術問題、參加竣工驗收等服務的費用。
8.2.3 設計人為完成本項目設計工作聘請專家、顧問公司所發生的費用。
8.2.4 設計人按照發包人的要求派駐現場設計代表、提供現場服務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及其他可能發生的費用。
8.2.5 設計人按本合同約定辦理工程設計責任險所發生的費用。 8.2.6 如果發包人委托了專業設計顧問為設計人提供顧問服務,設計人配合發包人進行相關工作的配合費。
8.3 以上費用均視為是包括所有應繳稅費的費用。
第九條 設計費的支付
9.1 合同生效后7個工作日內,發包人憑設計人提交的以發包人為受益人的等額預付款保函支付給設計人總費用的 %作為預付款,即人民幣共計 元整,設計人應保證出具保函的單位為發包人認可的單位。
9.2 設計人完成本項目的初步設計,按照發包人要求向發包人提交本項目初步設計文件且該初步文件通過了政府審查后7個工作日內,發包人支付給設計人本合同總費用的 %,即人民幣共計 元整。
9.3 設計人完成本項目的施工圖設計,按照發包人要求向發包人提交本項目施工圖設計文件且該施工圖設計文件通過了相關審查后7個工作日內,發包人支付給設計人本合同總費用的%,即人民幣共計 元整。
9.4 本項目主體結構封頂且設計人按照發包人要求完成了主體結構封頂前設計人應完成的設計現場服務后7個工作日內,發包人支付給設計人本合同總費用的 %,即人民幣共計 元整。
9.5 本項目整體竣工驗收后,設計人按照發包人要求完成了自本項目主體結構封頂至整體竣工驗收階段的設計現場服務后14個工作日內雙方辦理結算,結算完畢后7個工作日內發包人結清余款。
第十條 雙方義務
10.1 發包人義務
10.1.1 發包人按本合同第六條規定的內容,愛規定的時間內向設計人提交基礎資料及文件,并對其完整性、準確性和有效性負責。發包人不得要求設計人違反國家有關標準進行設計。
10.1.2 發包人提交上述資料及文件超過規定期限15天(含15天)以內,設計人有權要求按照本合同第七條規定的交付設計文件時間順延;發包人交付上述資料及文件超過規定期限15天以上時,設計人有權與發包人重新商定提交設計文件的合理時間。
10.1.3 由于發包人的原因,導致設計有重大變更,雙方可協商簽訂補充協議、重新明確有關條款。如造成設計人出現重大設計返工,發包人將按設計人已完成的有效工作量向設計人支付因設計返工發生的成本費用(如人工費)。設計人應以書面形式將具體返工成本費用報送發包人審批,最終設計返工費用以發包人審批的額度為準。
10.1.4 在合同履行期間,發包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終止或解除合同,設計人未開始設計工作的,發包人應向設計人支付合同總額的 %作為賠償金;已開始設計工作的,發包人應根據設計人已完成的有效工作量向設計人支付設計費。
10.1.5 發包人應按合同規定的金額和日期向設計人支付設計費,每逾期一天,應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逾期貸款利息乘以應付但尚未支付的金額向設計人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
10.1.6 發包人要求設計人比合同規定時間提前交付設計文件時,須征得設計人同意,不得嚴重背離合理設計周期,且發包人應支付趕工費。
10.1.7 對于設計人提出的需要發包人做出答復或指令的事項發包人應在合理時間內及時做出。
10.2 設計人義務
10.2.1 設計人應按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的技術范圍、標準進行設計,按本合同第七條規定的內容、時間及份數向發包人交付設計文件(本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并對提交的設計文件的質量負責。
10.2.2 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設計人在處理本工程設計工作中有關設計內容、設計質量、設計變更、設計周期等問題,應是一個熟練的,富有經驗的設計者,以確保設計人的設計工作滿足本工程的實際需要及發包人的相關要求。
10.2.3 設計人在按照本合同第5.2條向發包人提交設計計劃后,應嚴格按照該計劃完成各項設計工作(包括階段性設計工作),非經發包人同意不得變更計劃。如設計人未能按照設計計劃完成設計工
作,給發包人造成經濟損失的,發包人有權將相應經濟損失從設計費中先行扣減。
10.2.4 設計人不得以踏勘現場時對有關事項誤解為由,也不得以其本身未取得準確、充分的資料為理由而要求增加費用,同時也不得停止客觀上可以繼續進行的工作,也不得因此要求減少或免除設計人在本合同范圍內應承擔的義務。
10.2.5 設計人保證選派的擔任本工程的設計人員與其提交的投標文件中承諾的人員相同,同時,應保證這些人員是富有經驗、業務能力強、身體健康的專業人員,而且必須保證該設計人員盡職盡責,勤勉工作,設計人選派的設計人員名單見附件。如設計人提出更換上述人員,則設計人應提前通知發包人且必須征得發包人的書面同意,同時做好相應的工作交接,否則,設計人應按照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同時,發包人也有權要求設計人撤換發包人認為不合格的具體設計人員。
10.2.6 發包人進行專業設計選定工作時,設計人有義務做好相關配合工作。同時,設計人應對專業設計單位提供相應的設計配合與審定。
10.2.7 設計人對設計文件出現的遺漏或錯誤須負責及時進行修改或補充,如因設計人原因造成本項目出現工期延誤、成本增加、質量下降或發生質量事故等情況之一時,設計人除負責采取補救措施外,應向發包人支付合同總額%的違約金。如果設計人給發包人造成的經濟損失超出約定的違約金的,則設計人還應對超出部分承擔賠償責任。
10.2.8 由于設計人原因,延誤了設計文件交付時間,每延誤一天,應減收該項目應收設計費的 ‰。
10.2.9 設計人提交設計文件的時間根據本合同第七條確定,但設計人并不能因設計文件已提交(具體提交日期的確定見7.2條)而免除其確保設計文件通過政府主管部門審查的責任。
10.2.10 設計人負責向發包人及施工單位進行設計交底,及時處理施工中出現的有關設計問題。因設計人原因而給發包人帶來的任何針對發包人的索賠,設計人都有義務賠償發包人因此受到的損失。
10.2.11 設計人應該與承擔本項目設計任務的相關設計單位相互協作、互相配合,共同完成工程的設計工作
10.2.12 設計人應按政府主管部門的要求取得為完成其在本合同項下的工作所必需的許可、證書及執照,且辦理以上手續的費用由設計人自己承擔。同時,設計人必須保證其向發包人提供的資質證明文件的真實可靠性。
第十一條 保密及知識產權的保護
11.1 發包人向設計人支付了本合同約定的設計費之日起設計文件的全部著作權(不含署名權)即轉移至發包人。
11.2 保密安排
11.2.1 保密信息范圍。發包人因設計人工作需要傳送或交付給設計人的技術文件及未來傳送或交付給設計人的與技術文件相關的
任何商業、行政或其他相關信息、文件、資料等(包括但不限于設計人在提供服務過程中獲知的既存和/或潛在的商業交易、可行性研究、建議、設計方案、建設技術等特定信息、資料,以下統稱“保密信息”)均屬于保密信息。
11.2.2 雙方應承擔的保密義務:本合同雙方均應對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知悉的對方的商業秘密及其他保密信息保密。
11.2.3 違反保密義務的后果。因設計人違反本合同中的保密義務,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設計人違約行為給發包人造成損失的,應對該損失進行全額賠償。
第十二條 爭議的解決
雙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發包人與設計人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可將爭議提交 仲裁委員會按爭議時該會現行有效仲裁規則進行仲裁(或向 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三條 合同生效、解除及終止
13.1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13.2 本合同一式副本 份,雙方各執 份,正本與副本不一致時,以正本約定為準。
13.3 本合同至雙方履行完全部義務后終止。
第十四條 工程設計責任保險
本合同生效7日后,設計人應按發包人的要求辦理工程設計責任保險,保險金額為人民幣 仟萬元。否則,發包人在這種情況下有權要求設計人支付設計費總額 %的違約金。
第十五條 其他
15.1 本合同生效后,應到項目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審查部門備案。
15.2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時,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
15.3 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雙方簽訂的補充或變更協議,均為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發包方名稱(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或)委托代理人(簽字): 日期: 年 月 日
設計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或)委托代理人(簽字):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