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流人員管理協議(通用3篇)
交流人員管理協議 篇1
凡學校各單位上交管理的交流人員,在進入人才培訓交流中心時,均須簽訂本協議。協議有關事項如下:
一、南京大學人才培訓交流中心(以下簡稱中心,為甲方)同意接受 (乙方)進入中心作為交流人員。
二、乙方在中心期間,必須遵守《南京大學人才培訓交流中心管理條例》,服從中心的管理,完成中心布置的各項工作,參加中心組織的學習和活動。
三、乙方進入中心后,中心將通過多種渠道促進其校內外流動。乙方也應積極配合中心,收集有關信息,主動為自己尋找工作崗位,爭取早日上崗。
四、乙方在待安排工作期間,應按中心考勤要求簽到,并完成中心安排的不大于50%工作量的非全時工作或學習任務,工資按南字發[20__]82號文件規定辦理;在校內安排(包括臨時性安排)全時工作后即享受與校內同等崗位相同待遇。工作停止,則即恢復待安排工作期間的待遇。
五、乙方有拒不服從中心推薦的工作,或因不符合用人單位要求被用人單位退回中心情況之一累計兩次者,按 大學(南字發(97)164號)關于教職工辭職、辭退的暫行規定,對乙方作辭退處理。
六、自本協議簽字之日起,在中心領取待崗工資累計滿二十四個月,按照本協議第五條作辭退處理,本協議即行終止。
七、乙方在本協議履行期間,不得以 大學單位或 大學工作人員名義從事贏利活動,一經發現即按學校規定作辭退或除名處理,同時中心不承擔其行為產生的一切責任。
八、其他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本協議簽字生效,有效期至年?月?日止。
十、本協議其它未載明事項參照南京大學有關管理規定辦。
交流人員管理協議 篇2
管理規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本物業區域內全體業主、使用人在物業管理中的合法權益,促進管理、維護、養護本物業區域內物業共有部分和維護相關區域的環境衛生、公共秩序等活動能正常持續進行,建設管理有序、服務規范完善、秩序良好、環境優美、文明和諧的物業管理區域,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約。
第二條 業主、物業使用人應當遵守物業服務企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制定的各項物業管理制度。
第三條 本規約對本物業區域內的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均具有約束力。物業的所有人發生變更時,規約的效力及于物業的繼受人。
第二章 物業的使用、維護和管理
第四條 (業主的權利和義務)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以及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的規定,享有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五條 (相鄰關系)
各業主同意,按照有利于共同生活、和諧相處的原則,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妥善處理供電、供水、供熱、供氣、排水、通行、通風、采光、裝飾裝修、環境衛生、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相鄰關系。
第六條 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同意按照房屋銷售合同中約定的和房屋使用說明書中載明的功能使用物業;合同未約定或約定不一致或房屋使用說明書中未列明的,按照規劃部門核準的設計用途使用物業;不改變物業使用性質。
第七條 業主和物業使用人使用電梯時,除遵守本物業區域內電梯使用管理規定外,并共同承擔電梯運行、維修、更新所產生的費用。
第八條 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按照國家、本市的相關規定及本物業管理區域的相關制度,文明飼養寵物、燃放鞭炮等。
第九條 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在車輛行駛和停放方面,遵守以下規定和約定:
(一) 噸以上貨車(搬家等特殊情況除外)、大型客車以及載有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品的車輛禁止進入小區;
(二)機動車輛在小區內行駛,時速不得超過5公里,禁止鳴號、試車和練車;
(三)機動車輛按規定的車位(停車區域)停放,禁止在消防通道、消防井蓋、綠化等場地停放;
(四)按照規定或約定交納車位使用費;
(五)愛護停車場設備設施,造成損壞的應承擔賠償責任;車位只可用作停放車輛,不得堆放雜物、安裝設施或改作他用;
(六)對車輛有保管要求的,與物業服務企業另行簽訂車輛保管協議;
(七) 。
第十條 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應當增強安全防范意識,自覺遵守有關安全防范的規章制度,做好防火防盜工作。還遵守以下規定:
(一) ;
(二) ;
(三) 。
第十一條 (使用物業的禁止行為)
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在本物業區域內,除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政策的規定外,不得從事下列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損壞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一)擅自改變房屋建筑及其設施設備的結構、外貌(含外墻、外門窗、陽臺等部位設施的顏色、形狀和規格)、設計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二)擅自占用或損壞樓梯、扶欄、走廊、大堂、地下室、平臺、天臺、外墻、屋面、道路、綠地、停車場等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相關場地。
(三)擅自拆除、移裝、占用或損壞供水、供電、供氣、通訊、排水、消防、體育、建筑小品等物業共用設施。
(四)在公共場所晾曬衣物(預留的固定晾曬處除外)。
(五)在非指定位置堆放、傾倒或拋棄垃圾、雜物。
(六)在本物業區域內存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發出超標噪聲。
(七)在物業共用部位和相關場所隨意懸掛、張貼、涂鴉或刻畫。
(八)利用物業從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九)高空拋灑物品(對高空懸掛、擱置的物品應妥善管理)。
(十)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二條 (物業的維修養護)
業主、物業使用人同意按照下列規定維修養護物業:
(一)對物業專有部分的維修養護,不侵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二)因維修養護物業確需進入相關業主或物業使用人的物業專有部分時,業主、物業使用人、開發建設單位或物業服務企業應事先告知相關業主,相關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應給予必要配合;因阻撓維修養護造成物業損壞及其他損失的,阻撓人應負責維修并承擔賠償責任。
(三)因維修物業或者公共利益,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須向物業服務企業提出申請,經書面同意后方可實施,并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
(四)物業存在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業主合法權益時,責任人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
(五)發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業主合法權益的緊急情況,必須及時進入物業專有部分進行維修養護時,應當事?他無利害關系業主的監督下,先行進行維修,事后應及時通知相關業主或物業使用人,并做好善后工作。
(六)當物業服務企業對物業共有部分維修養護時,相關業主應予以配合;有造成本物業共有部分或其他業主房屋及附屬設施設備損壞的,由造成損壞的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
(七)建設單位應按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建設單位在保修期內出現的質量問題由建設單位承擔。
(八)其他需要約定的行為: 。
第十三條 (專項維修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
鑒于本物業區域內的情況,業主同意按以下第 項籌集專項維修資金。
(一)本物業服務區域內,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需要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但未建立專項維修資金或專項維修資金帳面金額不足的,需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按以下第 項方式籌集專項維修資金。
1、每月按[物業建筑面積 元/平方米][ 元/戶]向業主另行收取費用,用作專項維修資金;
2、屬于全體業主共有的停車位經營收益的 %用作專項維修資金;
3、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經營收益 %用作專項維修資金;
4、 。
(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的,由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會同業主委員會按照有關規定,根據維修項目提出維修資金使用方案、所需資金預算、列支范圍、工程進展以及資金劃撥等情況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向全體業主或者相關業主公布,并經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列支范圍的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
第十四條 (共有部分的收益歸屬)在符合相關法律規定且不侵害業主、物業使用人及他人的合法權益的情況下,利用業主所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用于廣告、會所經營、商業促銷等活動的,所得利益應當單獨列帳,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改善共用設施設備,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每半年向業主公示使用情況。
第十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的選聘、解聘
(一)各業主同意,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的選聘依法采取招投標方式,并由業主大會授權其執行機構業主委員會或委托招標代理機構辦理實施招標活動的相關事宜。
(二)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之前,應當按照本建筑區劃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約定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對選聘方式、具體實施者、物業服務合同的主要內容等進行表決。
(三)業主大會依法選聘、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的,須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二分之一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的業主同意。
(四)業主大會與其依法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應當有業主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在場簽名并加蓋業主大會印章。
第三章 裝飾裝修管理
第十六條 業主和使用人在裝飾裝修時,應遵守以下管理規定:
(一)業主或物業使用人需要裝修房屋的,應告知物業服務企業,簽定室內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明確相關的權利義務、服務內容及違約責任等內容,并遵守裝飾裝修的注意事項和有關規定。
因裝飾裝修房屋影響或損壞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相關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應及時恢復;給其他業主或物業使用人造成損失的,應承擔相應責任。
(二)業主應在 時間段內,不得從事敲、鑿、鋸、鉆等產生超標噪聲的施工。在指定地點放置裝飾裝修材料及裝修垃圾,不擅自占用共有部分。
(三)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應按有關規定合理使用水、電、氣、暖等設施設備,不擅自拆改。
(四)業主因房屋裝飾裝修或其專有部位中發生滲水等問題影響其他業主安全、正常使用物業的,業主應及時予以修復處理,由此造成的損失,相關責任人要及時予以賠償。
(五)商鋪業主和物業使用人不得隨意懸掛招牌、招貼廣告和宣傳畫。如需懸掛招牌、招貼廣告和宣傳畫的,應符合相關規定,不得影響物業整體形象,不得損害相鄰業主權益。
(六)為保持本物業管理區域的規劃建設原貌和整體美觀。同意按照設計預留的位置安裝空調,未預留設計位置的,按物業服務企業指定的位置安裝,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處理。
(七)如需在房屋建筑的外墻上安裝遮陽篷、防護欄、曬衣架、花架、鞋架、封閉陽臺等的,應按照物業服務企業統一安排的式樣、規格、顏色進行施工。
(八)安裝太陽能熱水器應征得相關業主同意并符合相關安裝規范,不得違反房屋安全使用規定、破壞樓宇外觀、侵害其他業主利益。
第四章 物業服務費用的交納
第十七條 各業主同意,物業服務收費按照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足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第十八條 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其他專項服務、有償服務的,其費用由雙方約定;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應當將服務項目、服務質量、服務標準進行公布。
第五章 物業出租和轉讓
第十九條 業主將房屋出租時,應當告知并要求承租人遵守物業管理制度和本管理規約。業主轉讓物業時,本管理規約對物業繼受人具有同等約束力。
業主出租或者轉讓物業后,應當將物業出租或者轉讓情況和通訊方式書面告知物業服務企業。
第二十條 業主轉讓物業時應當結清物業管理服務費等相關費用。
第六章 違約責任
第二十一條 業主未按規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物業服務資金)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付;業主逾期仍不交納的,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可以在本建筑區劃內公布物業服務費用(物業號;仍不交納的,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nbsp; :
(一)向物業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若本規約的條款與相關法律法規相抵觸,則該條款無效,但不影響本規約其他條款的效力。
第二十三條 本規約經第 屆業主大會會議于 年 月 日表決通過,自 年 月 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條 本規約業主各執1份,業主委員會保存3份,物業所在地的區(市)縣房產管理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民委員會各1份。
區(市)縣 (物業名稱)業主大會(蓋章)
年 月 日
附件:
1、建筑區劃及物業構成附圖
2、建筑區劃物業共有部分明細
3、基本情況
附件1:建筑區劃及物業構成附圖
附件2:建筑區劃物業共有部分明細
附件3:基本情況
一、開發建設單位的基本情況
(一)企業名稱:
(二)注冊所在地:
(三)法定代表人:
(四)聯系電話:
(五)通訊地址:
二、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的基本情況
(一)企業名稱:
(二)注冊所在地:
(三)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四)資質等級:
(五)聯系電話:
(六)通訊地址:
三、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基本情況
(一)業主大會名稱:
(二)業主委員會聯系電話:
(三)業主委員會議事活動用房座落:
交流人員管理協議 篇3
甲方:乙方:
為全面落實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甲方與乙方結合雙方實際情況,經共同協商,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項目工程施工中的安健環責任,達成如下協議,雙方必須共同遵守。
一、安健環目標
1. 不發生輕傷及以上人身傷害事故;
2. 不發生設備損壞事故;
3. 不發生火災;
4. 不發生環境污染事故;
5. 杜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情況。
6. 不發生職業病危害因素傷害事件。
7. 勞動保護、安全防護用品配置及合格率100%。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要求,甲方必須對進行乙方安全資質審查,并雙方同意預留安全文明施工保證金。
(一)安全資質審查
1. 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書,法人代表資格證書,施工安全許可證書。
2. 施工簡歷和近三年的安全施工記錄。
3. 施工負責人、工程技術人員和員工技術素質符合要求,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有政府主管部門頒發的有效證件。
4. 具有兩級機構的承包方,必須設有專職安全管理機構;施工隊伍超過30人(含30人)的設專職安全員;施工隊伍低于30人以下的設兼職或專職安全員。
5. 甲方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6. 以上材料乙方應報甲方安全監督部門(安健環部)備案。
(二)安全文明施工保證金
1.保證金包含在合同總價中,用于乙方項目工程施工中因安健環機構不健全;安全監管人員未足額配備;安全責任、安全技術措施不落實;安全監護、監管不到位;勞動防護用品配備不全不合格及現場各種違章行為、發生事故等的考核和扣罰,考核和扣罰執行甲方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與考核制度。
2. 按合同價款的5%預留作為安全文明施工保證金。工程結算時,須憑甲方《外委項目施工單位評價表》安健環總監簽字確認的考核結果辦理保證金結算。
三、甲方應承擔的安健環責任
1. 負責對乙方的資質進行審查。
2. 開工前,甲方工程負責人和專業人員與乙方負責人和專業人員進行對口全面的安全技術交底。
3. 提供甲方安全管理方面的規章制度,并對乙方進行必要的三級安全培訓教育、考試。
4. 乙方施工人員在施工過程中發生違章作業時,甲方有權制止,直至停止乙方的承包工作。
5. 由于甲方原因給乙方造成的后果,按分析結論承擔相應的責任。
6. 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甲方應盡量向乙方提供工作方便,使工程圓滿完成。
四、乙方應承擔的安健環責任
1.乙方的施工代表(施工第一責任者)是本工程的安全第一責任者,應全面負責本工程的安健環管理工作,切實履行安健環職責。
2.乙方必須建立安全監督機制,并配備專兼職安全監督人員,認真開展安全監督工作,并隨時和甲方互通情況,開工前應自上而下進行安全技術交底,使全體施工人員均掌握工程特點及施工安全措施。
3.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必須取得政府主管部門頒發的有效資格證書,并將復印件報甲方安全監督部門(安健環部)備案才能上崗。
4.乙方對所有工作人員的身體素質,精神狀況,技能水平,作業中的安全行為及工期延誤負責。
5.乙方開工前應組織全體施工人員認真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電業安全工作規程》、《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電力設備典型消防規程》和甲方安全管理規章制度等規定中的相關部分,考試、體檢合格方可進行工作。及后若發生人員變更,在進入現場前,保證遵照以上程序辦理。
6.乙方負責如實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職業病的危害因素及其后果、防護措施、待遇告知所屬工作人員。
7.乙方負責對所屬工作人員進行職業安全衛生培訓,并指導正確使用相關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
8.乙方負責所屬工作人員著裝齊,佩戴工作標志,符合安規著裝規定。乙方保證不使用未成年工和不適應現場安全施工的老、弱、病、殘人員施工。乙方應保證乙方工作人員的勞動保護措施、勞動保護用品落實到位、發放并有效使用。
9.乙方每次開工前應對施工機械、工器具及安全防護設施、安全用具進行檢查,確保符合安全規定并不超過檢驗周期。
10.在現場施工中,必須嚴格執行甲方安全、文明生產(施工)規定的有關部分。進入電力生產區域內施工,還必須按規定嚴格執行工作票制度,乙方對甲方提出的意見必須及時整改,并接受甲方安全監督部門和工程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11.乙方必須接受甲方的監督、管理和指導。發生人身事故或危及生產運行的不安全情況,必須立即報告甲方安全監督部門和工程管理部門。
12.乙方所承擔的施工(檢修)項目必須編制安全措施或作業指導書,復雜的和危險性較大的工程,乙方應制定專項施方案,經甲方審查合格后實施。無安全安全措施和專項施工方案不允許開工。
13.當危及運行設備時,乙方立即停止所有工作,立即匯報甲方工程管理部門和安全監督部門。
14.工作中人身安全受到威脅時,乙方有責任立即處理并同時報告甲方安全監督部門和工程管理部門。
15.由于非甲方原因而造成的人身傷亡、工期延誤、設備損壞由乙方負全部責任。
16.機組A級檢修時,乙方出具一份項目施工過程職業病防護法律責任承諾書。
17.其他應補充的條款。
五、乙方發生下列情況所產生的扣款,甲、乙雙方約定從安全文明施工保證金中扣除或在承包工程結束時從工程款中扣除。
1.乙方工作中造成人身輕傷的,每一人次扣罰人民幣一萬元,造成人身重傷的,每一人次扣罰人民幣十萬元,造成人身死亡的,每一人次扣罰人民幣三十萬。
2.由于乙方責任造成設備損壞、環境污染事故,一切損失由乙方負責賠償。
3.由于乙方責任發生特大、重大及火災事故,每次扣罰人民幣三十萬元(當不足以彌補甲方損失時,以實際發生的損失額度計算)。
4.由于乙方責任發生嚴重未遂事故,每次扣罰人民幣20__--5000元。
5.甲、乙雙方各自承擔自身原因引起的停工、工期延誤責任和損失。
6. 乙方安全監管人員未足額配備,每少一人每日扣罰人民幣20__元。
7.乙方專職安全員在項目未完工前,未向甲方安全總監請假而擅自離開,每日扣罰人民幣500元。
8.乙方人員發生下列違章情況,被甲方人員發現時,立即予以制止和令其立即整改,甲方并可根據情節向乙方發《現場罰款通知單》,每人次扣罰人民幣200--1000元,乙方按要求在“限期交款時間”內完成交納罰款,否則將對乙方進行加倍處罰,從安全文明施工保證金(或從工程款項中)扣除雙倍“罰款金額”。
(1)未經三級安全教育考試合格從事生產工作的。
(2)不正確佩戴安全帽或工作人員在工作中不按規定正確著裝;高空作業不系安全帶或安全帶的安全繩未系在牢固的構架上。
(3)高空作業人員不用繩索傳遞工具、材料,隨手上下拋擲東西,高空作業用的器具無防墜落措施。
(4)使用不合格的安全帽、安全帶、絕緣工器具未進行定期試驗。
(5)非特種作業人員從事特種作業工作的;。
(6)將電源線直接插入插座內或掛在閘刀開關上使用;電氣設施接線時先接電源端,后接負荷端;拆線時先拆負荷端,后接電源端。
(7)潛水泵工作時,大潛水泵周圍區域進行清淤、挖土等工作。
(8)裝設的接地線不符合安規要求;電焊機接地線未正確壓接。
(9)設備檢修不按規定辦理工作票。
(10)設備檢修時工作人員擅自擴大工作范圍。
(11)在所列安全措施未全部實施前工作人員開始作業。
(12)設備檢修完畢,未采取可靠措施就進行試車工作。
(13)非操作工操作起重設備(指需專人操作的起重設備)。
(14)在起重吊物下行走或站立。
(15)吊物捆扎、吊裝半方法不當,在吊物上堆放、懸掛零星物件。
(16)在帶電設備附近進行起吊作業,安全距離不夠。
(17)在帶電設備附近進行起吊作業無監護人。
(18)在電纜溝、隧道、夾層或金屬容器內工作無監護人。
(19)不按規定使用相應的安全工具進行操作。
(20)使用的電動工具金屬外殼不接地或不裝漏電保護器,使用中不戴絕緣手套。
(21)制定的安全措施不健全或與實際不符,使用中導致事故發生或延誤事故處理。
(22)憑借欄桿、腳手架、瓷件、管道、電纜托架起吊物件。
(23)工作或休息時倚靠欄桿或坐立在欄桿、腳手架上。
(24)在機械的轉動、傳動部分保護罩上坐、立、行走。
(25)沒有使用或不正確使用勞動保護用品,如使用砂輪、車床不戴護目眼鏡,使用鉆床、掄大錘時戴手套等。
(26)在易燃、易爆區攜帶火種、穿帶鐵釘、鐵掌的鞋等。
(27)動火作業不按規定辦理動火工作票。
(28)氫、油、氨管道動火時不按規定接地線。
(29)在氫、油、氨區使用鐵制工具又無防止產生火花的措施。
(30)安排未經培訓并考試合格的人員上崗。
(31)將車輛交給無證人員違章操作或違章行駛。
(32)各種孔洞蓋板掀開后未裝設遮欄、警告標志。
(33)擅自跨越安全遮欄。
(34)照明行燈不按規定電壓使用。
(35)不按規定裝設安全防護網。
(36)生產現場吸煙或檢修現場有煙頭、流動吸煙。
(37)隨意挪用現場安全設施或損壞現場安全標志。
(38)電氣檢修人員走錯間隔。
(39)焊接工作用的氣瓶與明火距離小于安全規定距離。
(40)焊接、切割工作前,未清理周圍的易燃物,工作后未檢查、清理現場遺留物。
(41)無正當理由挪用消防器材。
(42)未履行有關手續即對有壓力、帶電、充油的容器及管道施焊。
(43)在金屬容器內同時進行電焊和氣焊、氣割或其他工作。
(44)對盛過油的容器、易燃物品施焊未采取防火安全措施。
(45)動火作業現場附近有與其相抵觸的工作(如機組排遣氫、煤氣裝置排氣、熬制瀝青、底子油、油漆、油及其他溶劑清洗工作、油處理等),不具備安全距離和安全時間間隔。
(46)違反文明檢修“三不落地”。(注:“三不落地”是使用工具、量具不落地,拆卸的零、部件不落地,油 污、油物不落地;)
(47)違反文明檢修“三凈”。(注:“三凈”是停工現場凈,檢修現場凈,開工現場凈。)
(48)違反文明檢修“三條線”。(注:“三條線”是工具擺放一條線,材料擺放一條線,配件、零件擺放一 條線)
(49)其他違反《電業安全工作規程》、《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電力設備典型消防規程》、甲方《事故報告、調查、處理管理標準》及 《安全生產獎懲管理標準》《反習慣性違章管理條例》《員工勞動紀律與文明生產考核指標》等規章制度的行為。
7.其他應補充的條款。
8.未盡事項按甲方《外委項目管理標準》《事故報告、調查、處理管理標準》及 《安全生產獎懲管理標準》《反習慣性違章管理條例》《員工勞動紀律與文明生產考核指標》等規定的條款執行。
六、其他
1.工程發生不安全情況時,屬乙方負責,由乙方組織調查、分析和處理,甲方應給予配合,乙方應將結論書面報甲方安全監督部門;發生較大的不安全事件時,可由甲方組織調查、分析和處理。
2.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及甲方行業相關規定協商解決。
3.本協議一式陸份,甲方執肆份,乙方執貳份,并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協議作為合同附件,與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經雙方簽字蓋章后隨合同生效而生效,隨合同終止而終止。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權代表: 或授權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