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影響評價技術合同(精選3篇)
交通影響評價技術合同 篇1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 (以下簡稱“甲方”)和 (以下簡稱“乙方”)經友好協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承擔 項目的交通影響評價技術服務簽訂本合同,以資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 基本情況
項目,位于 ,用地面積 平方米,總建筑面積 平方米。乙方對甲方提供的規劃設計方案進行交通影響評價。
第二條 甲方提交的技術資料
甲方應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向乙方提供以下資料,乙方在審核下述資料后應在甲方出具的資料清單上蓋章確認:
1、用地范圍內及周邊區域的1:20__或1:500地形圖(電子文件,cad格式,附規劃紅線資料);
2、規劃總平面圖、地下室平面圖(電子文件,cad格式);
3、項目規劃設計條件及相關資料等。(如有請提供);
4、重大交通設施施工期交評請提供道路或軌道施工方案圖、占道停車施劃方案圖。
第三條 工作時限
甲乙雙方自簽訂本合同,且甲方向乙方提供完整資料之日起,乙方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該項目交通影響評價工作成果。
第四條 工作內容及成果要求
1、項目區域現狀交通分析與評價;
2、區域背景交通與項目引發交通量預測分析;
3、建筑規模論證;
4、項目與城市交通銜接組織規劃、與軌道交通的關系;
5、項目內部交通組織規劃,內部道路、停車布局及出入口設置評價及優化方案;
6、項目靜態交通評價;
7、乙方向甲方提供交通影響評價技術服務成果文件電子版及文本圖冊肆套。
第五條 技術服務費用及付款方式
1、技術服務費用。經雙方協商,完成本合同工作內容的咨詢服務費用合計人民幣 整(¥ .00元)。
2、支付方式。
2.1自本合同簽署之日起10日內,甲方支付合同總價的50%,計人民幣[ ]( ¥ 元);
2.2乙方提交初步設計成果的同時,甲方支付合同總價的40%,計人民幣[ ] (¥ 元)。
2.3乙方提交最終設計成果時,甲方一次性結清剩余費用,計人民幣[ ] (¥ 元),不留尾款。
2.4費用支付方式,經雙方協商為:[ 轉賬支付 ] 甲方每支付一筆設計費給乙方時,乙方須提前開具等額的稅金發票給甲方。
第六條 保密
本項目的基礎資料及成果歸甲方所有,乙方對基礎資料及成果負有保密責任,未經甲方許可,不得將其用于其它場合。除法律法規或經司法機關、行政機關要求外,甲乙雙方共同對本合同內容進行保密,不得將約定的工作內容、成果及費用向任何第三方透露,一旦外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七條 雙方責任和義務
1、甲方責任和義務
1)甲方對其提供資料的完整性、正確性、真實性及時效性負責。
2)甲方應按本合同規定的金額和日期向乙方支付技術服務費用,逾期超過3天的,乙方有權暫停履行下階段工作,并書面通知甲方。甲方的上級或行業主管部門對論證結果不審批或本協議項目停緩,甲方均應支付應付的技術服務費用。
3)甲方必須配合乙方完成工作,并對乙方的工作進度進行監督。
2、乙方責任和義務
1)乙方必須按照本合同技術要求在規定的工作周期內完成約定的工作內容。
2)乙方在按照要求進行該項目交通影響評價的同時,有義務協助甲方進行建設項目報建審批的相關匯報和送審工作。
第九條 違約
1、甲方
甲方應嚴格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向乙方支付技術服務費用,甲方每逾期一天須向乙方支付項目總價0.1%的違約金;甲方逾期支付論證費超過3天的,乙方有中止本項目論證或留置本項目成果的權利。
2、乙方
如因乙方原因未能按時完成項目工作,每延誤一天,乙方應向甲方支付項目總價0.1%的違約金。
第十條 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且蓋章時成立并生效,本合同有效年限為[1]年,超期后如仍須執行時,合同雙方進行延期確認。
第十一條 爭議解決
在本合同履行期間,凡因本合同所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應由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如果不能協商一致,甲、乙雙方選擇以下第 種方式解決:
(1)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二條 合同修改
本合同一經簽署或確認,非經甲、乙雙方達成書面協議,不得變更。
第十三條 未盡事宜
本合同如有任何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同意另行協商,并簽訂補充協議以完善。
本合同壹式陸份,甲、乙雙方各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無正文)
甲方: 乙方:
(簽章) (簽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
經辦人: 經辦人:
簽訂日期: 簽訂日期: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開戶銀行:
公司地址: 銀行行號:
聯系電話: 銀行帳號:
開戶銀行:
銀行賬號:
交通影響評價技術合同 篇2
什么是技術轉讓合同
技術轉讓合同是指當事人之間就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和技術秘密轉讓所訂立的合同。 技術轉讓合同包括專利權轉讓合同、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技術秘密轉讓合同和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四種類型。
秘密技術轉讓合同違約責任
轉讓人與受讓人在簽訂技術轉讓合同中應明確各自的違約責任,約定違約責任是確保技術秘密轉讓合同訂立的雙方當事人完全地履行各自的義務,對妨礙技術秘密合同順利實施的一方給予相應的懲罰。
《合同法》第三百五十一條規定“讓與人未按照約定轉讓技術的,應當返還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費,并承擔違約責任;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超越約定的范圍,違反約定擅自許可第三人實施該項專利或者使用該項技術秘密的,應當停止違約行為,承擔違約責任;違反約定的保密義務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依據該條的規定,轉讓人應承擔以下的違約責任:
1、未按約定轉讓技術[包括1]沒有全部轉讓;2]沒有按約定期限轉讓;3]逾期轉讓超過兩個月的法定規定;4]提供的技術秘密達不到約定的技術指標和要求]。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因此而造成受讓方的損失。
2、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超越約定的范圍,擅自許可第三人實施該項專利或者使用該項技術秘密,應當停止違約行為,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3、違反約定的保密義務,包括泄露技術秘密,在合同約定的范圍以外或者不按約定的方式使用技術秘密,使受讓人遭受損失,應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4、受讓人按照合同約定使用非專利技術引起的侵權糾紛,讓與人承擔違約責任。依《合同法》第三百五十二條規定“受讓人未按照約定支付使用費用,應當補交使用費并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不補交使用費或者支付違約金的,應當停止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交還技術資料,承擔違約責任;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超越約定范圍,未經讓與人同意擅自許可第三人實施該專利或者使用該技術秘密的,應當停止違約行為,承擔違約責任,違反約定的保密義務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依《合同法》第三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受讓人應承擔以下的違約責任:
1、未按合同約定支付使用費或者不補交未交的使用費或者不支付違約金。應承擔補足應交納的費用和違約金,拒不支付的,應退還出讓方提供的技術資料,停止實施專利或者技術秘密并賠償因此而給出讓方造成的損失。
2、超越約定范圍使用專利和技術秘密,擅自許可第三人使用專利和技術秘密,停止違約行為,并承擔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責任。
3、違反約定的保密義務,如泄露技術秘密,轉授使用方法等給轉讓方造成損失,應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秘密技術轉讓合同注意事項
一、專利申請提出以后、公開之前當事人之間就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所簽訂的 技術秘密轉讓合同,受讓人應承擔保密義務,并不得有妨礙轉讓申請專利的行為;
二、專利申請公開以后,批準之前訂立的技術秘密轉讓合同,申請人(轉讓人) 要求實施其發明的單位或個人支付適當的費用,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可依照 《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三百四十六條的規定確定;
三、專利申請被批準以后,技術秘密轉讓合同當事人所簽訂的技術秘密轉讓合同 為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四、專利申請被公開駁回,技術秘密轉讓合同效力終止,但是,經雙方當事人協 商,可改為技術服務合同;
五、轉讓的技術秘密,經證明是能獨立運用、并具有一定的經濟價值和技術價值 的,只能簽訂階段性技術成果轉讓合同(或協議)。
關于技術轉讓合同的法律規定
合同法
第三百四十二條 技術轉讓合同包括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技術秘密轉讓、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技術轉讓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第三百四十三條 技術轉讓合同可以約定讓與人和受讓人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的范圍,但不得限制技術競爭和技術發展。
第三百四十四條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只在該專利權的存續期間內有效。專利權有效期限屆滿或者專利權被宣布無效的,專利權人不得就該專利與他人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第三百四十五條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讓與人應當按照約定許可受讓人實施專利,交付實施專利有關的技術資料,提供必要的技術指導。
第三百四十六條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受讓人應當按照約定實施專利,不得許可約定以外的第三人實施該專利;并按照約定支付使用費。
第三百四十七條 技術秘密轉讓合同的讓與人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技術資料,進行技術指導,保證技術的實用性、可靠性,承擔保密義務。
第三百四十八條 技術秘密轉讓合同的受讓人應當按照約定使用技術,支付使用費,承擔保密義務。
第三百四十九條 技術轉讓合同的讓與人應當保證自己是所提供的技術的合法擁有者,并保證所提供的技術完整、無誤、有效,能夠達到約定的目標。
第三百五十條 技術轉讓合同的受讓人應當按照約定的范圍和期限,對讓與人提供的技術中尚未公開的秘密部分,承擔保密義務。
第三百五十一條 讓與人未按照約定轉讓技術的,應當返還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費,并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超越約定的范圍的, 違反約定擅自許可 第三人實施該項專利或者使用該項技術秘密的,應當停止違約行為,承擔違約責任;違反約定的保密義務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百五十二條 受讓人未按照約定支付使用費的,應當補交使用費并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不補交使用費或者支付違約金的,應當停止實施專利或者使 用技術秘密,交還技術資料,承擔違約責任;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超越約定的范圍的,未經讓與人同意擅自許可第三人實施該專利或者使用該技術秘密的,應 當停止違約行為,承擔違約責任;違反約定的保密義務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百五十三條 受讓人按照約定實施專利、使用技術秘密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由讓與人承擔責任,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百五十四條 當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則,在技術轉讓合同中約定實施專利、使用技術秘密后續改進的技術成果的分享辦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 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一方后續改進的技術成果,其他各方無權分享。
第三百五十五條 法律、行政法規對技術進出口合同或者專利、專利申請合同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節 技術咨詢合同和技術服務合同
第三百五十六條 技術咨詢合同包括就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等合同。
技術服務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以技術知識為另一方解決特定技術問題所訂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設工程合同和承攬合同。
第三百五十七條 技術咨詢合同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闡明咨詢的問題,提供技術背景材料及有關技術資料、數據;接受受托人的工作成果,支付報酬。
第三百五十八條 技術咨詢合同的受托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完成咨詢報告或者解答問題;提出的咨詢報告應當達到約定的要求。
第三百五十九條 技術咨詢合同的委托人未按照約定提供必要的資料和數據,影響工作進度和質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報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報酬應當支付。
技術咨詢合同的受托人未按期提出咨詢報告或者提出的咨詢報告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減收或者免收報酬等違約責任。
技術咨詢合同的委托人按照受托人符合約定要求的咨詢報告和意見作出決策所造成的損失,由委托人承擔,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百六十條 技術服務合同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提供工作條件,完成配合事項;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報酬。
第三百六十一條 技術服務合同的受托人應當按照約定完成服務項目,解決技術問題,保證工作質量,并傳授解決技術問題的知識。
第三百六十二條 技術服務合同的委托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影響工作進度和質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報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報酬應當支付。
技術服務合同的受托人未按照合同約定完成服務工作的,應當承擔免收報酬等違約責任。
第三百六十三條 在技術咨詢合同、技術服務合同履行過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術資料和工作條件完成的新的技術成果,屬于受托人。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術成果,屬于委托人。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第三百六十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對技術中介合同、技術培訓合同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交通影響評價技術合同 篇3
合同編號:_________
項目名稱:_________
技術受讓方:_________(甲方)
技術讓與方:_________(乙方)
中介方: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一、所轉讓的技術的內容、要求和工業化開發程度:
│研究單位││
│(個人)││
│研究完成時間│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主要研制人員││
│是否已鑒定││組織鑒定單位││
│是否獲獎、等級││發獎單位││
│已應用單位││轉讓方式││
二、使用秘密技術的范圍:_________
三、技術保密的范圍和保密期限:_________
四、技術指導的內容:_________
五、技術情報和資料及其提交期限、地點和方式:_________
六、驗收的標準和方法:_________
七、使用費及支付方法:
一次總付:_________
分次支付:_________
按利潤或銷售額提成_________%
其他方式:_________
八、中介方的義務和責任及收取中介服務費比例和支付方式:_________
九、違約責任:_________
十、爭議的解決辦法:_________
十一、名詞和術語的解釋:_________
十二、后續改進的提供與分享:_________
甲方(簽章):_________乙方(簽章):_________中介方(簽章):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