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研發合資經營合同(精選3篇)
技術研發合資經營合同 篇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中國的其它有關法規,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同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 省 市,共同投資舉辦合資經營企業,特訂立本合同。
第一章 合營公司的組成
11 本合同的合營各方為:
中國技術進口總公司(以下簡稱甲方),在中國北京市注冊登記,其法定地址在:中國北京市西郊二里溝,法定代表:姓名 職務 國籍 ;
國 公司(以下簡稱乙方),在 國 地登記注冊,其法定地址在 國 地,法定代表:姓名 職務 國籍 (如合營為多方者,可按丙,丁方依次排列)。
12 合營公司的名稱和法定地址:
合營公司的名稱 有限公司。
外文名稱 。
合營公司的法定地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 省 市。
合營公司可以根據業務需要在國外或其它地方設立辦事處,或分支機構。
13 合營公司是在中國境內建立的合資經營有限公司,是中國法人。公司的一切經營活動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法令和有關規定。
第二章 生產經營范圍和規模
21 合營公司的生產經營范圍是:
生產 產品; (主要根據具體情況寫)
22 合營公司的生產規模如下:
221 合營公司投產后的生產能力為年 。
222 隨著生產的發展,生產規模可增加至 。
(注: 要根據具體情況寫)
223 合營企業產品的銷售由 公司為總代理。具體的銷售辦法另簽協議。
第三章 投資金額,投資比例及資本轉讓
31 合營公司注冊資本為 (人民幣)元(或雙方協商的另一種貨幣)。 其中:甲方出資 元。占注冊資本 %
乙方出資 元。占注冊資本 %
合營各方在合營期內。不得減少其注冊資本。
32 甲,乙雙方將以下列方式作為出資:
甲方:現金 元。廠房 元。土地使用費 元。
工業產權 元。其它 元。共 元。
乙方:現金 元。機械設備 元。工業產權 元。專有技術使用費 元。其它 元。共元。
33 合營各方在合營公司得到營業執照后 天內。分期繳足出資資金。其應付金額和期限規定如下:
任何一方對其出資額逾期繳付或欠繳均按 條辦理。
341 注冊資本的增加,轉讓或以其它方式處置,均經董事會會議通過,并報原審批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342 合營一方向第三者轉讓全部或部分出資額,須經公司另一方同意,公司另一方有權優先購買其轉讓的股份。公司一方向第三者轉讓出資額的條件,不得比向公司另一方轉讓的條件優惠。
第四章 利潤分配和虧損負擔
41 合營公司利潤在按中國稅法納稅后,由董事會決定扣除公司的儲備基金,企業基金和職工福利基金后,合營各方按出資比例分享利潤或分擔虧損或風險。
42 合營公司的資產負債,僅以合營公司的注冊資本為限。
第五章 合營期限及終止合同
51 合營公司在領取營業執照后。即可以法人身份開始營業,期限為 年。合營期滿,合營合同自行終止。
52 經合營各方同意延長公司合營期限。應在公司期滿前六個月,向原申批機構提出延長申請。每次延長以 年為限。
53 在合營期滿時,中國技術進口總公司將用 幣購買外國投資者的股份,購買價格另行商定。
第六章 合營各方的責任
61 合營企業在正式開業前,應各負其責,完成以下各項事宜:
611 甲方責任:
辦理為建立合營公司向中國有關部門的申請。注冊登記手續;
辦理申請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手續;
組織合營廠房的其它工程設施的設計,施工工作;
按 條的規定。提供現金,機械設備,廠房等(詳見附件),協助外籍工作人員辦理所需入境簽證,工作許可證等手續,協助合營公司招聘當地中國籍的經營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工廠所需的其它人員。
612 乙方責任:
按第 條的規定。提供現金,機械設備,工業產權,專有技術,使用權(詳見附件一)。
為使合營公司得到 產品的設計,生產,安裝和維修的全部技術,為保證全部技術轉讓。乙方將提供:產品設計,制造技術和方法,生產和質量的管理方法,工廠的設計和改造及工廠的組織方法和安裝維修方法等。
辦理合營公司委托在中國境外選購機械設備,材料等事宜,培訓合營公司的技術人員和工人。
62 在合營企業正式開業后各方將負責辦理合營公司委托的其它事宜。(如:原材料供應,產品的銷售,信息交換等可根據具體情況訂立)
第七章 董事會
71 合營公司設立董事會,董事會為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董事會由 名董事組成,其中甲方 名,乙方 名。董事長由甲方委派。設副董事長 名,由 方委派。
72 董事長,副董事長及董事的任期為四年。任期期滿如獲繼續委派,可以連任。
任何一方需要更換自己委派的董事長,副董事長時,必須事先通知合營公司和合營另一方。
73 董事會的職權,決議程序及董事會的開會時間均按合營章程規定執行。
第八章 經營管理機構
81 合營公司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設總經理一名,由 方推薦,付總經理 名,由甲方推薦 名,乙方推薦 名,正副總經理任期為 年。
82 總經理的職責是負責執行董事會的決議,組織和領導合營公司的經營管理工作。副總經理根據合營章程的規定,協助總經理工作。
合營公司將根據本公司的業務需要,下設部門經理,負責部門業務的日常工作,并對總經理,副總經理負責。
83 正副總經理由合營公司董事會任命和免職,正副總經理不得兼任其它公司和企業的總經理和副總經理職務。各部門經理由總經理任命。
第九章 財務會計制度
91 合營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和財會規定,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加以制定。合營公司注冊登記后,應及時到當地財政部門和稅務機關備案。
合營公司在中國銀行開立人民幣和外匯帳戶。也可以在經批準和指定的國外其它銀行開立帳戶。
92 合營公司的財務會計年度,應采用日歷年制,自公歷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公司會計采用國際通用的權責發生制和信貸記帳法記帳。一切記帳憑證,單據,報表,帳簿必須用中文書寫。(也可以同時用甲乙雙方同意的另一種外文書寫)
93 合營公司設總會計師,副總會計師各一名。總會計師的職權和責任按合營公司章程規定執行。總會計師由 方推薦,副總會計師由 方推薦,總會計師,副總會計師均由董事會任命。
第十章 勞動管理
101 合營公司職工的雇用,辭退,工資,福利,勞動保護,勞動保險及勞動紀律等事宜,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和合營公司與個人簽訂的勞動合同辦理。勞動合同訂立后,即報當地勞動管理部門備案。
102 甲乙雙方推薦及聘用的高級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的工資及福利待遇等問題,由董事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一章 設備、原材料和配件的采購
111 合營公司為生產和經營需要的原材料,燃料,配套件,運輸工具和辦公用品等,原則上由合營企業自行采購,在同等條件下,應優先在中國購買。對需要在國外采購的產品,一般應選擇具有國際先進性和適用性的產品,其價格不得超出國際市場的合理價格。
112 在采購上述設備和材料前,甲乙雙方應充分醞釀協商并可派員實地考察,必要時可公開招標采購。
第十二章 納稅
121 合營公司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法及有關規定繳納各種稅金。
122 合營公司的職工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稅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十三章 保險
131 合營公司的各項保險,均向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投保,合營公司成立后,由總經理,副總經理向董事會提出公司的保險計劃。經董事會討論決定后,以合營公司的名義辦理投保手續。
第十四章 違約責任
141 合營一方因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造成合營另一方損失時,受損失一方有權要求賠償損失或采取其它補救措施。補救措施采取后,尚不能完全彌補另一方所遭到的損失的,另一方仍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142 合營一方因違反合同所承擔的賠償責任,應相當于另一方因此而受到的損失。并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如下(詳見附件)。
143 合營一方未按期支付合同規定的應付金額,合營公司有權收取遲延支付金額的利息,從逾期第一個月算起。
上述逾期的利息以各自出資的貨幣支付。
第十五章 不可抗力
151 合營各方因地震,臺風,嚴重的水災和火災,戰爭及其它不能預見并且對其發生的后果不能阻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造成一方遲延履行或無法履行本合同,在符合下列全部規定的情況下,不當作違約處理。
151 1 不可抗力必須是阻止,阻礙,遲延受事件影響一方履行合同的直接原因。
1512 受事件影響的一方,在該事件發生時,已及時采取各種合理措施。
1513 受事件影響的一方,在遭受事件時,已立即通知合營另一方,并在十五天以內,以書面形式提供事故及處理情況,以及遲延履行或無法履行本合同的理由,并由該事故發生地的有關機構出具證明。
152 在事件影響已經克服或處理結束后,受事件影響的一方必須立即通知合營另一方。
第十六章 爭議的解決
161 發生合同爭議時,合營各方應盡可能通過協商解決,或經第三者調解解決。當事人不愿協商和調解的,可以提交中國仲裁機構或雙方同意的其它仲裁機構仲裁。在中國仲裁應遵守中國仲裁機構的仲裁程序,在其它仲裁機構仲裁應遵守該仲裁機構的仲裁程序。
仲裁裁決是終局裁決,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162 仲裁費用由敗訴方負擔,或由裁決裁定。
第十七章 適用法律
171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為本合同的適用法律。
172 本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管轄。
第十八章 合同的變更與解除
181 經合營各方協商同意后,可以變更或修改合營合同,但合營各方必須就此簽署書面協議,經審批機關批準方能有效。
182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合營一方有權通知合營另一方解除合同:
1821 企業發生嚴重虧損,無力繼續經營。
1822 另一方違反合同以致嚴重影響訂立合同時所期望的經濟效益。
1823 另一方在約定期限內沒有履行合同,在被允許延遲履行的期限內仍未履行合同。
1824 發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的全部義務不能履行。
1825 合同約定的解除合同條件已經出現。
183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合同即告解除。
1831 雙方商定同意解除合同。
184 合營任何一方未征得合營另一方的書面同意,不能將本合同章程和合同附件規定的權利和義務轉讓給第三者,違反上述規定,以任何方式轉讓的合同均屬無效。
第十九章 合同生效及其它
191 按照本合同原則訂立的如下附件,包括章程,協議,附件等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本合同條款與附件條款發生矛盾時,應以本合同條款為準。
192 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簽字后,須經 批準,方能生效。
193 本合同于一九 年 月 日由甲乙雙方的授權代表在 地簽字。
194 本合同用中文和 文書就,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中國技術進口總公司代表 國 公司代表
簽 字 簽 字
甲方見證人(簽字) 乙方見證人(簽字)
技術研發合資經營合同 篇2
中國.北京.中國技術進口總公司和國市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中國的其它有關法規,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同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省市,共同投資舉辦合資經營企業,特訂立本合同.
第一章合營公司的組成
1.1本合同的合營各方為:
中國技術進口總公司(以下簡稱甲方),在中國市注冊登記,其法定地址在:中國市西郊二里溝,法定代表:姓名職務國籍;國公司(以下簡稱乙方),在國地登記注冊,其法定地址在國地,法定代表:姓名職務國籍(如合營為多方者,可按丙,丁方依次排列).
1.2合營公司的名稱和法定地址:
合營公司的名稱有限公司.
外文名稱.
合營公司的法定地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省市.
合營公司可以根據業務需要在國外或其它地方設立辦事處,或分支機構.
1.3合營公司是在中國境內建立的合資經營有限公司,是中國法人.公司的一切經營活動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法令和有關規定.
第二章生產經營范圍和規模
2.1合營公司的生產經營范圍是:
生產產品;(主要根據具體情況寫)
2.2合營公司的生產規模如下:
2.2.1合營公司投產后的生產能力為年.
2.2.2隨著生產的發展,生產規模可增加至.
(注:要根據具體情況寫)
2.2.3合營企業產品的銷售由公司為總代理.具體的銷售辦法另簽協議.
第三章投資金額,投資比例及資本轉讓
3.1合營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元(或雙方協商的另一種貨幣).
其中:甲方出資元.占注冊資本%
乙方出資元.占注冊資本%
合營各方在合營期內.不得減少其注冊資本.
3.2甲,乙雙方將以下列方式作為出資:
甲方:現金元.廠房元.土地使用費元.工業產權元.其它元.共元.
乙方:現金元.機械設備元.工業產權元.專有技術使用費元.其它元.共元.
3.3合營各方在合營公司得到營業執照后天內.分期繳足出資資金.其應付金額和期限規定如下:
任何一方對其出資額逾期繳付或欠繳均按條辦理.
3.4.1注冊資本的增加,轉讓或以其它方式處置,均經董事會會議通過,并報原審批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3.4.2合營一方向第三者轉讓全部或部分出資額,須經公司另一方同意,公司另一方有權優先購買其轉讓的股份.公司一方向第三者轉讓出資額的條件,不得比向公司另一方轉讓的條件優惠.
第四章利潤分配和虧損負擔
4.1合營公司利潤在按中國稅法納稅后,由董事會決定扣除公司的儲備基金,企業基金和職工福利基金后,合營各方按出資比例分享利潤或分擔魎鴰蚍縵眨lt;/p>
4.2合營公司的資產負債,僅以合營公司的注冊資本為限.
第五章合營期限及終止合同
5.1合營公司在領取營業執照后.即可以法人身份開始營業,期限為年.合營期滿,合營合同自行終止.
5.2經合營各方同意延長公司合營期限.應在公司期滿前六個月,向原申批機構提出延長申請.
每次延長以年為限.
5.3在合營期滿時,中國技術進口總公司將用幣購買外國投資者的股份,購買價格另行商定.
第六章合營各方的責任
6.1合營企業在正式開業前,應各負其責,完成以下各項事宜:
6.1.1甲方責任:
辦理為建立合營公司向中國有關部門的申請.注冊登記手續;
辦理申請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手續;
組織合營廠房的其它工程設施的設計,施工工作;
按條的規定.提供現金,機械設備,廠房等(詳見附件),協助外籍工作人員辦理所需入境簽
證,工作許可證等手續,協助合營公司招聘當地中國籍的經營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工廠所需的其它人員.
6.1.2乙方責任:
按第條的規定.提供現金,機械設備,工業產權,專有技術,使用權(詳見附件一).
為使合營公司得到產品的設計,生產,安裝和維修的全部技術,為保證全部技術轉讓.乙方將提供:產品設計,制造技術和方法,生產和質量的管理方法,工廠的設計和改造及工廠的組織方法和安裝維修方法等.
辦理合營公司委托在中國境外選購機械設備,材料等事宜,培訓合營公司的技術人員和工人.
6.2在合營企業正式開業后各方將負責辦理合營公司委托的其它事宜.(如:原材料供應,產品的銷售,信息交換等可根據具體情況訂立)
第七章董事會
7.1合營公司設立董事會,董事會為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董事會由名董事組成,其中甲方名,乙方名.董事長由甲方委派.設副董事長名,由方委派.
7.2董事長,副董事長及董事的任期為四年.任期期滿如獲繼續委派,可以連任.
任何一方需要更換自己委派的董事長,副董事長時,必須事先通知合營公司和合營另一方.
7.3董事會的職權,決議程序及董事會的開會時間均按合營章程規定執行.
第八章經營管理機構
8.1合營公司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設總經理一名,由方推薦,付總經理名,由甲方推薦名,乙方推薦名,正副總經理任期為年.
8.2總經理的職責是負責執行董事會的決議,組織和領導合營公司的經營管理工作.副總經理根據合營章程的規定,協助總經理工作.
合營公司將根據本公司的業務需要,下設部門經理,負責部門業務的日常工作,并對總經理,副總經理負責.
8.3正副總經理由合營公司董事會任命和免職,正副總經理不得兼任其它公司和企業的總經理和副總經理職務.各部門經理由總經理任命.
第九章財務會計制度
9.1合營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和財會規定,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加以制定.合營公司注冊登記后,應及時到當地財政部門和稅務機關備案.
合營公司在中國銀行開立人民幣和外匯帳戶.也可以在經批準和指定的國外其它銀行開立帳戶.
9.2合營公司的財務會計年度,應采用日歷年制,自公歷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公司會計采用國際通用的權責發生制和信貸記帳法記帳.一切記帳憑證,單據,報表,帳簿必須用中文書寫.(也可以同時用甲乙雙方同意的另一種外文書寫)
9.3合營公司設總會計師,副總會計師各一名.總會計師的職權和責任按合營公司章程規定執行.總會計師由方推薦,副總會計師由方推薦,總會計師,副總會計師均由董事會任命.
第十章勞動管理
10.1合營公司職工的雇用,辭退,工資,福利,勞動保護,勞動保險及勞動紀律等事宜,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和合營公司與個人簽訂的勞動合同辦理.勞動合同訂立后,即報當地勞動管理部門備案.
10.2甲乙雙方推薦及聘用的高級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的工資及福利待遇等問題,由董事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一章設備、原材料和配件的采購
11.1合營公司為生產和經營需要的原材料,燃料,配套件,運輸工具和辦公用品等,原則上由合營企業自行采購,在同等條件下,應優先在中國購買.對需要在國外采購的產品,一般應選擇具有國際先進性和適用性的產品,其價格不得超出國際市場的合理價格.
11.2在采購上述設備和材料前,甲乙雙方應充分醞釀協商并可派員實地考察,必要時可公開招標采購.
第十二章納稅
12.1合營公司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法及有關規定繳納各種稅金.
12.2合營公司的職工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稅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十三章保險
13.1合營公司的各項保險,均向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投保,合營公司成立后,由總經理,副總經理向董事會提出公司的.保險計劃.經董事會討論決定后,以合營公司的名義辦理投保手續.
第十四章違約責任
14.1合營一方因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造成合營另一方損失時,受損失一方有權要求賠償損失或采取其它補救措施.補救措施采取后,尚不能完全彌補另一方所遭到的損失的,另一方仍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14.2合營一方因違反合同所承擔的賠償責任,應相當于另一方因此而受到的損失.并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如下(
詳見附件).
14.3合營一方未按期支付合同規定的應付金額,合營公司有權收取遲延支付金額的利息,從逾期第一個月算起.
上述逾期的利息以各自出資的貨幣支付.
第十五章不可抗力
15.1合營各方因地震,臺風,嚴重的水災和火災,戰爭及其它不能預見并且對其發生的后果不能阻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造成一方遲延履行或無法履行本合同,在符合下列全部規定的情況下,不當作違約處理.
15.1.1不可抗力必須是阻止,阻礙,遲延受事件影響一方履行合同的直接原因.
15.1.2受事件影響的一方,在該事件發生時,已及時采取各種合理措施.
15.1.3受事件影響的一方,在遭受事件時,已立即通知合營另一方,并在十五天以內,以書面形式提供事故及處理情況,以及遲延履行或無法履行本合同的理由,并由該事故發生地的有關機構出具證明.
15.2在事件影響已經克服或處理結束后,受事件影響的一方必須立即通知合營另一方.
第十六章爭議的解決
16.1發生合同爭議時,合營各方應盡可能通過協商解決,或經第三者調解解決.當事人不愿協商和調解的,可以提交中國仲裁機構或雙方同意的其它仲裁機構仲裁.在中國仲裁應遵守中國仲裁機構的仲裁程序,在其它仲裁機構仲裁應遵守該仲裁機構的仲裁程序.
仲裁裁決是終局裁決,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16.2仲裁費用由敗訴方負擔,或由裁決裁定.
第十七章適用法律
17.1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為本合同的適用法律.
17.2本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管轄.
第十八章合同的變更與解除
18.1經合營各方協商同意后,可以變更或修改合營合同,但合營各方必須就此簽署書面協議,經審批機關批準方能有效.
18.2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合營一方有權通知合營另一方解除合同:
18.2.1企業發生嚴重虧損,無力繼續經營.
18.2.2另一方違反合同以致嚴重影響訂立合同時所期望的經濟效益.
18.2.3另一方在約定期限內沒有履行合同,在被允許延遲履行的期限內仍未履行合同.
18.2.4發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的全部義務不能履行.
18.2.5合同約定的解除合同條件已經出現.
18.3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合同即告解除.
18.3.1雙方商定同意解除合同.
18.4合營任何一方未征得合營另一方的書面同意,不能將本合同章程和合同附件規定的權利和義務轉讓給第三者,違反上述規定,以任何方式轉讓的合同均屬無效.
第十九章合同生效及其它
19.1按照本合同原則訂立的如下附件,包括章程,協議,附件等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本合同條款與附件條款發生矛盾時,應以本合同條款為準.
19.2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簽字后,須經批準,方能生效.
19.3本合同于年月日由甲乙雙方的授權代表在地簽字.
19.4本合同用中文和文書就,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中國技術進口總公司代表國公司代表
簽字簽字
甲方見證人(簽字)乙方見證人(簽字)
年月日于地
技術研發合資經營合同 篇3
第一章 總則
杭州____________工程有限公司和株式會社系統創造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中國其他法規,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同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浙江省杭州市,共同投資舉辦合資經營企業,特訂立本合同。
第二章 合資各方
第一條 本合同的各方為:
杭州________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在中國登記注冊,其法定住所在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區______內 。郵政編碼: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職務:______ 國籍:______。
株式會社系統創造公司(以下簡稱乙方),在日本登記注冊,其法定住所在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 職務代表____,國籍:______。
第三章 成立合資經營公司
第二條 甲、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中國其他有關法則,同意在中國境內建立合資經營杭州_____有限公司。
第三條 合資公司的名稱為杭州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合資公司)外文名稱為______。
合資公司的法定住所在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區______內。 郵政編碼:310032。
第四條 合資公司的一切活動,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
第五條 合資公司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甲、乙方以各自認繳的出資對合資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各方按其出資額在注冊資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潤和承擔風險及虧損。
第四章 生產經營目的、范圍和規模
第六條 合資公司的宗旨:本著加強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的愿望,采用先進而適用的技術和科學的經營管理方法,提升企業的整體競爭力,提高經濟效益,使投資雙方獲得滿意的經濟利益。
第七條 合資公司生產經營范圍是:軟件產品的設計、制造、銷售及售后服務。
第八條 合資公司的生產規模:
(注:按項目可行性批復寫。生產性項目規模,以主產產品的數量表示;非生產性項目規模,按項目具體情況定性定量。)
第五章 投資總額與注冊資本和合資各方出資比例、出資方式
第九條 合資公司的投資總額為人民幣______萬元。
第十條 甲、乙方的出資額共為人民幣______萬元,并以此為合資公司的注冊資本。 其中:甲方______萬元,占______%;乙方______萬元,占______%。
第十一條 甲、乙雙方將以下列作為出資:
甲方:現金______萬元
機械設備____________元
廠房______元
土地使用權______元
其他______元,共______萬元。
乙方:現金______萬元
機械設備______元
工業產權______元
其他______元,共______萬元。
第十二條 合資公司注冊資本由甲、乙方按其出資比例一次繳付,繳付的時間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之前。
第十三條 甲、乙方任何一方如向第三者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額,須經另一方同意,并報審批機構批準。一方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額時,另一方有優先購買權。
第六章 合營各方的責任
第十四條 甲、乙方應各自完成以下各項事宜:
一、甲方責任:
1.辦理為設立合資公司向中國有關主管部門申請批準、登記注冊、領取營業執照等事宜;
2.按第五章規定如期如數出資;
3.協助合資公司在中國境內購置或租賃設備、材料、原料、辦公用具、交通工具、通訊設施等;
4.協助合資公司聯系落實水、電、交通等基礎設施;
5.協助合資公司招聘當地的中國籍的經營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工人和所需的其他人員;
6.協助外籍工作人員辦理所需的入境簽證、工作許可證和旅行手續等;
7.負責辦理合資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
二、乙方責任:
1.按第五章規定如期如數出資。
2.辦理合資公司委托在中國境外選購設備、材料有關事宜;
3.培訓合資公司的技術人員;
4.負責辦理合資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七章 原材料的購買和產品的銷售方式
第十五條 對于合資公司所需的原材料等物資,合資公司有權自行決定在中國購買或者向國外購買。
第十六條 合資公司有權自行在國內或者向國外銷售,也可以委托乙方的銷售機構或者中國的外貿公司代銷或經銷。
第十七條 為了在中國境外銷售產品和進行銷售后的產品維修服務,經有關部門批準,合資公司可在中國境外設立銷售維修服務的分支機構。
第十八條 合資公司的產品使用商標經董事會會議討論決定,并辦理商標注冊手續。合資期滿后,商標所有權無償歸甲方所有。
第八章 董事會
第十九條 合資公司注冊登記之日,為合資公司董事會成立之日。
第二十條 董事會由5名董事組成,其中甲方委派______名,乙方委派______名。董事長由甲方委派,副董事長由乙方委派。首屆董事和正副董事長任期四年,經委派方繼續委派可以連任。 第二十一條 董事會是合資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合資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下列事項,由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一致通過方可作出決議:
一、合資公司章程的修改;
二、合資公司的中止、解散和延長合資期限;
三、合資公司注冊資本的增加、轉讓;
四、合資公司與其他經濟組織的合并。
對下列其他事宜,可采取參加董事會會議的多數董事通過決定: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二、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三、聘任或者解聘總經理,根據總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總會計師等高級管理人員,決定其報酬;
四、制定合資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合資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決定設立分支機構;
七、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報表、收支預算;
八、其他應由董事會決定的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條 董事長是合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其職責時,可另時授權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代表合資公司。
第二十三條 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會議。經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議,董事長可召開董事會另時會議。會議記錄應歸檔保存。
第九章 經營管理機構
第二十四條 合資公司設經營管理機構,負責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經營管理機構設總經理一人,由甲方推薦;副總經理二人,由__方推薦。總經理、副總經理均由董事會聘請,任期__________年。
第二十五條 總經理的職責是執行董事會會議的各項決議。組織領導合資公司的各項日常經營管理工作。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工作。在董事會授權范圍內,總經理對外代表合資公司,對內任免下屬人員,行使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經營管理機構可設若干部門,部門經理分別負責合資公司各有關部門的工作,辦理總經理和副總經理交辦的事項,并對總經理和副總經理負責。
第二十六條 總經理、副總經理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為的,經董事會會議決議,可隨時解聘。
第十章 勞動管理
第二十七條 合資公司職工的雇用、辭退、工資、勞動保險、生活福利和獎懲等事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及中國的其他有關規定,經董事會研究制定方案,由合資公司和合資公司的工會組織集體或與員工個別訂立勞動合同加以具體規定。
勞動合同訂立后,報合資公司當地勞動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 甲、乙方推薦的高級管理人員的聘請和工資待遇、社會保險、福利、差旅費標準等,在遵守中國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由董事會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一章 稅務、財務、審計、外匯
第二十九條 合資公司和合資公司員工按照中國的有關法律和條例規定繳納稅金。
第三十條 合資公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規定提取各項基金。每年提取的比例由董事會根據公司經營情況討論決定。
第三十一條 合資公司的會計年度從每年的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一切記賬憑證、單據、報表、賬簿,用中文書寫。
第三十二條 合資公司的財務審計聘請在中國境內注冊的會計師審查、稽核,并將結果報告董事會和總經理。
如甲、乙方認為需要另行聘請會計師或審計師對年度財務進行審查,合資公司應予以同意,其所需一切費用由聘請方負擔。
第三十三條 每一經營年度的頭三個月,由總經理組織編制上一年度的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和利潤分配方案,提交董事會會議審查通過。
第三十四條 合資公司的一切外匯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和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章 合資期限
第三十五條 合資公司的期限為十年。合資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為合資公司成立之日。 經一方提議,董事會會議一致通過,應當在距合資期滿______天前向外經貿部(或其委托的審批機構)報送延長合資期限的申請書。
第十三章 合資期滿財產處理
第三十六條 合資期滿或提前終止合資,合資公司應依法進行清算。清算后的財產, 超出實繳資本的部份繳納所得稅后,再根據甲、乙各方投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十四章 保險
第三十七條 合資公司的各項保險均在中國境內保險機構投保,投保險別、保險價值、保期等按照中國境內保險機構的規定由合資公司董事會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五章 合同的修改、變更與解除
第三十八條 對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必須經甲、乙雙方簽署書面協議,并報審批機構批準,才能生效。
第三十九條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或是由于合資公司連年虧損、無力繼續經營,經董事會一致通過,并報審批機構批準,可以提前終止合資期限和解除合同。
第四十條 由于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規定的義務,或嚴重違反合同、章程,造成合資公司無法經營或無法達到合同規定的經營目的,視作違約方單方面終止合同,守約方除有權向違約一方索賠外,并有權按照合同規定報原審批機構批準終止合資合同。如甲、乙雙方同意繼續經營,違約方應賠償合資公司的經濟損失。
第十六章 違約責任
第四十一條 甲、乙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第五章的規定依期按數提交完出資額時,從逾期第一個月起,每逾期一個月,違約一方應繳付應交出資額的百分之________的違約金給守約方。如逾期三個月未提交,除累計繳付應交出資額的百分之________的違約金外,守約一方有權按本合同第四十條規定,報經批準終止合同,并要求違約方賠償損失。
第四十二條 由于一方的過失,造成本合同及其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由過失的一方承擔違約責任;如屬雙方的過失,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別承擔各自應負的違約責任。 第十七章 不可抗力
第四十三條 由于地震、臺風、水災、火災、戰爭以及其他不能預見并且對其發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響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約定的條件履行時,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應立即將事故情況電報通知對方,并應在十五天內,提供事故詳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證明文件,此項證明文件應由事故發生地區的公證機構出具。按照事故對履行合同影響的程度,由雙方協商決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責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八章 適用法律
第四十四條 本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和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管轄。
第十九章 爭議的解決
第四十五條 凡因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 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能解決,應提交中國國際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的仲裁程序進行仲裁。仲裁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或者凡因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能解決,應提交____國____地____仲裁機構根據該仲裁機構的仲裁程序進行仲裁。仲裁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或者凡因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能解決,應提交仲裁。仲裁在被述人所在國進行:在中國,由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的仲裁程序暫行規則進行仲裁。在(被訴人國名),由(被訴人國家的仲裁組織名稱)根據該組織的仲裁程序進行仲裁。 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第四十六條 在仲裁過程中,除雙方有爭議正在進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應繼續履行。 第二十章 文字
第四十七條 本合同用中文和日文寫成,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效力。上述兩種文本如有不符,以中文為準。
第二十一章 合同生效及其它
第四十八條 按照本合同規定的各項原則訂立的如下附屬協議,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包括:
1.合資公司章程;
2.技術轉讓協議(或合同);
3.合資公司進口設備等實物清單(或協議);
4.合資外方實物進口清單(或協議);
5.銷售協議;
第四十九條 本合同及其附屬協議,均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外經貿部(或其委托的審批機構)批準,自批準之日起生效。修改時同。
第五十條 甲、乙雙方發送通知的方法,如用電報、電傳通知時,凡涉及各方權利、義務的,應隨之以書面信件通知。合同中所列甲、乙雙方的法定住所即為甲、乙雙方的收件地址。
第五十一條 本合同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由甲、乙雙方授權的代表在______簽字。 甲方:____________公司(印章) 乙方:_______________公司(印章)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姓名:__
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