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生器材合作協議(精選3篇)
救生器材合作協議 篇1
中國科學院、中國社會科學院和南斯拉夫社會主義聯邦共和國科學藝術院委員會科學合作協議
根據一九七八年八月二十六日在貝爾格萊德簽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南斯拉夫社會主義聯邦共和國政府長期經濟、科學和技術合作協定,中國科學院和中國社會科學院為一方,南斯拉夫社會主義聯邦共和國科學藝術院委員會為另一方(注)(以下簡稱雙方),本著發展科學合作的愿望,在各自職權范圍內,根據平等互利和互相援助的原則,達成如下協議:
(注)南斯拉夫社會主義聯邦共和國科學藝術院委員會代表南斯拉夫科學藝術院、塞爾維亞科學藝術院、斯洛文尼亞科學藝術院、波斯尼亞——黑塞哥維那科學藝術院、馬其頓科學藝術院、黑山科學藝術院以及科索沃科學藝術院。
第一條
雙方支持各自所屬的科研機構、科學工作者和專家之間在共同感興趣的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領域內進行學術考察、交流經驗等科學合作。為實現上述科學合作,雙方一致同意按對等的原則互派人員,每年各為三十人周。
第二條
雙方可以互相邀請科學工作者和專家進行講學和專業咨詢。
第三條
雙方可以互相派遣科學工作者和專家進行共同研究和業務進修。
第四條
雙方可以互相邀請科學工作者和專家參加各自組織的有關學術會議和其他重要的科學活動。
第五條
根據本協議第一條互派的科學工作者和專家,派遣方最遲在他們動身前三個月將詳細的訪問計劃寄給接待方。
訪問計劃應包括:姓名、性別、年齡、學位、職務、專業、派出單位和擬訪問單位的名稱、派遣時間、停留期限及懂何種國際通用語言。接待方收到計劃后,應在六周內對所提計劃予以答復。在得到接待方同意后,派遣方應在派出人員抵達接待方前十天將其準確抵達日期和所乘交通工具通知接待方。
第六條
雙方支持在本國科學雜志上發表對方的科學工作者和專家寫的學術論文;支持圖書館和其他科學組織之間,在可能范圍內,直接交換書刊、資料、圖書目錄、復制照片和顯微膠片、科技影片,以及種子、苗木等;使用共同研究成果時,應尊重對方的要求,如擬發表這些成果,應征得對方同意。
第七條
財務規定如下:
一、根據本協議第一條互派的人員到接待國首都或委員會所在地的往返旅費和行李超重費,由派遣方負擔。在接待國的住宿、生活費(伙食、市內交通和其他費用)、城市間的交通、陪同人員(翻譯)、文化活動和在訪問期間染病或負傷的醫療等費用,由接待方負擔。接待方按級發給訪問人員的生活費(伙食、市內交通和其他費用):
一級(院士、所長或相當人員)每人每天二十七瑞士法郎的當地貨幣
二級(其他人員)每人每天十八瑞士法郎的當地貨幣
(以當時雙方國家銀行分別公布的外匯牌價折算)
派遣方將在所派人員的訪問計劃中通知生活費的等級。
二、根據本協議第一條互派人員在接待國停留期間所做的講演、報告和所寫的論文,除雙方另行商訂外,均不付報酬。
三、根據本協議第二條邀請的科學工作者和專家的全部生活費用,由邀請方負擔。
四、根據本協議第三條派遣的共同研究人員的費用按本條一款規定辦理;業務進修人員的全部費用由派遣方負擔。
五、根據本協議第四條邀請的科學工作者和專家的生活費用,應在邀請書上注明財務規定。
六、雙方在本國雜志上發表對方的學術論文的稿費,均不付外匯,稿費由發表方的有關單位代為保存。稿費只限在發表方國內使用。
七、根據本協議第六條交換的書刊、資料、圖書目錄、復制照片和顯微膠片、科技影片,以及種子、苗木等,除雙方另行商訂外,均不計算費用。
第八條
本協議經雙方同意,可以修改和補充。
第九條
本協議自雙方履行各自的法律手續并以書面形式相互通知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不限。如任何一方要求終止本協議,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本協議自通知之日起,一年后失效。
第十條
雙方每隔三年在北京或南斯拉夫社會主義聯邦共和國科學藝術院委員會所在地舉行一次會議,檢查本協議的執行情況,并就檢查情況雙方簽署會談紀要。
本協議于一九七八年九月十八日在北京簽訂,共兩份,每份都用中文和塞爾維亞——克羅地亞文寫成,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代表(簽字)
乙方代表(簽字)
救生器材合作協議 篇2
甲方:
乙方:
為了緩解本公司的經營局限以及生產經營的管理需要,本著互惠互利,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則。經過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后共同達成協議如下:
1、乙方對其勞務工程實行年度總承包,但乙方必須嚴格執行甲方的管理規定以及其的管理條例,在其原則以內方能行使自己的權力。
2、乙方每年按12萬元交于甲方的年度工程總承包管理費(不包括各項稅收)。如果乙方需要在公司內一起辦公則甲方安排一間辦公室給乙方辦公,但需上交其房租費以及辦公用具費共計3萬元/年,則合計15萬元/年。
3、對于乙方的年度所有工程項目甲方都必須采取監督管理,并對其范圍內的整個工程工期、質量負責管理,并協助乙方編制投標文件,對施工進度、質量實行總管理控制,并以甲方或乙方或甲乙雙方聯合的名義對工程進行投標與管理。
4、甲方負責其范圍內的項目,直至工程交驗及其質保建造工程。
5、乙方牽頭對業主方和整個工程的關系協調,疏通等商務工作,若需要投標保證金以及履約保證金,乙方自行負責提供和自己回收。
6、乙方對其負責的園林景觀、橋梁、泵房等其它重要土建工程,綠化工程和其它乙方承建的分項工程施工、養護乃至質保責任(乙方必須全盤負責完善)。
7、如雙方一致同意對某項目工程的各自不能對任何部分進行轉包的,原則上也不能對工程進行分包,對其特殊部分的確實需要分包的項目必須協商一致后經過業主和監理單位批準后方可處理。
8、乙方所組成的工程項目部,甲方應委派一名項目監督員,乙方應委派一名項目經理、一名商務經理、安全員、技術員、以及財務人員,并報公司集體備案。
9、乙方對自己的所有管理實行自負盈虧,并自行承擔一切債權債務。
10、乙方對各項目工程的勞務工作者工資的發放,每月必須報上一份勞動工資發放表到公司審查,并核實備案。
11、依據投標工作的需要各自提供相關的資料復印件或原件資料。
12、雙方所簽署的合同協議并應作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但視業主對投標書內容要求而另行確定)。
13、雙方所簽署的合同協議,對雙方均具有法律性的約束。
14、合作雙方要推舉一名代表人,作為雙方共同提交一份授權書,以此證明其代表資格,其代表人被授權代表各成員所承擔的責任,并接受指令負責整個合同的全面履行。
15、合同雙方各自不能以任何名義,且未經過對方知情的情況下單獨投標或與其他單位聯合、或是合作進行某項目投標事宜者被視為違約方。
16、向某項目業主提交投標書前,雙方必須批準和確認投標書并必須對項目管理額度達成一致意見。
17、對于乙方所上交甲方的工程年承包費應在每月支付一次,每月1萬元。
18、本合約在各方簽字蓋章后生效,并付合約金2萬元。
19、本“合作協議”一式六份均作為副本,甲、乙方各執三份,如投標書中需要的“合作協議”則為正本(附在投標書正本或合同正本之內)。
20、未盡事宜本著協商解決,實施過程協商不成的提交當地仲裁委員會仲裁。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委 托 代 表: 委 托 代 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救生器材合作協議 篇3
甲方:
授權代表:
地址:
傳真:
乙方:
授權代表:
地址:
傳真:
基于乙方與____________公司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的《探礦承包合同》,甲乙雙方共同承擔該合同中約定的探礦承包工作,經協議一致達成如下條款:
第一條、合作方式
甲方投入的探礦資金比例為_____%,乙方投入的探礦資金比例為_____%。
第二條、合作項目
乙方將位于__________________的探礦權交與甲方技術人員進行探礦,甲方提供相應的探礦權手續。
第三條、合作時間
合作期限為___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期滿后雙方如有繼續合作的愿望,以本協議為基礎重新簽訂協議。
第四條、甲乙雙方的義務
1、甲方負責辦理探礦需要的一切手續,因探礦而引起的糾紛均由甲方負責處理,甲方負責協調好各種關系,保證雙方能夠正常探礦。
2、甲方負責提供探礦所需相關的地質資料。探礦人員及費用由乙方承擔。
3、在整個探礦過程中,甲方需將探礦方案、工期進度、安全措施上報乙方,并接受乙方的監督管理。
4、甲方保證礦山整個探礦過程中必須安全探礦并及時消除安全隱患,否則出現安全事故,一切責任由甲方承擔。
第五條、技術保密
合作期內未經項目合作各方同意,任何人不得將技術轉讓,不得與項目合作雙方以外的合作方進行合作或為他人謀取利益,不得將技術泄密。違反約定的,項目合作方有權沒收違約方相關收益,并追究違約方的經濟法律責任。
第六條、收益分配
每年礦石銷售后即時分配,所有礦石銷售收入,在賣礦時及時按甲乙雙方_____:_____比例分得。
第七條、違約責任
1、甲方必須按合同約定負責礦山的一切手續,協調好各種關系,處理好因礦山引起的各種糾紛,并不得無故終止本合同,否則賠償乙方的全部經濟損失。
2、乙方在探礦過程中所產生的一切礦石,均歸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擅自占為己有。否則,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乙方應賠償由此給甲方造成的全部經濟損失。
3、甲方必須按合同規定向乙方提交相應探礦成果報告,接受乙方監督管理,配合甲方協調各種關系,安全探礦,并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資質證書。否則,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乙方應賠償由此給甲方造成的全部經濟損失。
第八條、其他
1、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任何一方不得無故終止、變更合同。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協商一致做出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簽約地點:
簽約日期: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
簽約地點:
簽約日期: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