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人員勞動合同(通用3篇)
科技人員勞動合同 篇1
甲方: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
本培訓合同由上列各方于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在________市訂立。
根據公司發字第號文件規定,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達成培訓合同,合同如下:
第一條甲方派乙方赴________進行國外培訓,培訓期計________天。
第二條培訓期間及培訓結束后,乙方必須遵守公司保密規定,不得將培訓中所學之操作技術、工程技術、管理技術及文件資料透露給第三方。
第三條公司根據支付培訓費數額,要求乙方必須在公司服務伍年,作為簽訂本培訓合同之條件。
第四條乙方若在服務年限內自動離職或辭職需向公司退還一切培訓費用,包括由公司支付的培訓交通費、住宿費、餐食費及其他培訓費用。
第五條違約責任
本合同雙方簽字后,具有民法典律效力,即某方違約,應由違約方賠償守約方因違約引起的全部經濟損失,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六條陳述和保證
6.甲方的陳述和保證
甲方向各方陳述和保證如下:
其是一家依法設立并有效存續的有限責任公司;
其有權進行本合同規定的行為,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公司行為授權簽訂和履行本合同;
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對其構成有約束力的義務。
6.2乙方的陳述和保證
乙方向各方陳述和保證如下:
其有權進行本合同規定的行為,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行為授權簽訂和履行本合同;
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對其構成有約束力的義務。
第七條保密
一方對因本次培訓合同而獲知的另一方的商業機密負有保密義務,不得向有關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國現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或經另一方書面同意的除外。
第八條補充與變更
本合同可根據各方意見進行書面修改或補充,由此形成的補充協議,與合同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九條合同附件
9.本合同附件包括但不限于:
9.各方簽署的與履行本合同有關的修改、補充、變更協議;
9.2甲方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和乙方的身份證復印件、及相關的各種法律文件;
9.2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附件的有關規定,應按照本合同的違約責任條款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條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或遲延履行本合同,應自不可抗力事件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將事件情況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事件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導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遲延履行的證明。
第十一條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
本合同各方當事人對本合同有關條款的解釋或履行發生爭議時,應通過友好協商的方式予以解決。如果經協商未達成書面協議,則任何一方當事人均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請雙方同意的______進行仲裁。
第十二條權利的保留
任何一方沒有行使其權利或沒有就對方的違約行為采取任何行動,不應被視為對權利的放棄或對追究違約責任的放棄。任何一方放棄針對對方的任何權利或放棄追究對方的任何責任,不應視為放棄對對方任何其他權利或任何其他責任的追究。所有放棄應書面做出。
第十三條后繼立法
除法律本身有明確規定外,后繼立法或法律變更對本合同不應構成影響。各方應根據后繼立法或法律變更,經協商一致對本合同進行修改或補充,但應采取書面形式。
第十四條通知
4.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或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被通知一方實際收到時生效。
4.2前款中的“實際收到”是指通知或通訊內容到達被通訊人的法定地址或住所或指定的通訊地址范圍。
4.3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三日內,將變更后的地址通知另一方,否則變更方應對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合同的解釋
本合同各條款的標題僅為方便而設,不影響標題所屬條款的意思。
第十六條生效條件
本合同自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在本合同上簽字并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各方應在合同正本上加蓋騎縫章。
本合同—式______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當事人各執______份,其他用于履行相關法律手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署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日
科技人員勞動合同 篇2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____________
乙方(勞動者)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同意訂立本勞動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第一條 勞動合同期限
一、本合同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合同自_______ 年 ______月 ______日起至________ 年______ 月______日止。
二、本合同約定試用期,試用期自________ 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月 ______日止。
三、甲方派遣乙方到用工單位的派遣期限為_______ 年______ 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第二條 工作內容、工作地點及要求
甲方派遣乙方工作的用工單位名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同意根據用工單位工作需要,從事 針車、手工 工作,乙方的工作區域或工作地點在____________ 。
乙方按用工單位的要求應達到以下工作標準
1、 ________到40周歲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2、 身體健康無傳染性疾病 。
3、熟練幫面針車工、手工和具備完全操作整鞋的技能。
4、攜帶二代有效身份證件
第三條 工作時間和勞動報酬
1、熟練工采取計件工作制,工人多勞多得。計件單價以不同款式鞋的具體單價為準。一天工作時間不得低于10個小時。
2、普X(學徒工)采取計時工作制,具體工作時間以用工單要求為準。
3、甲方的工資發放日為每月28號,甲方會以工資卡形式按月支付工資,不得拖欠。
第四條 社會保險
乙方的社會保險由用工單位依法繳納。
第五條 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甲方應當要求用工單位根據生產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安全生產、勞動保護、職業衛生等規定,為乙方提供符合規定的勞動保護設施、勞動防護用品及其他勞動保護條件。乙方應嚴格遵守各項安全操作規程。甲方和用工單位必須自覺執行國家有關女職工勞動保護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
第六條 規章制度
一、甲方及用工單位依法制定單位規章制度,并通過有效方式及時告知乙方。
二、乙方服從甲方及用工單位管理,并嚴格遵守甲方及用工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
第七條 勞動合同變更、解除、終止
一、甲乙雙方變更、解除、終止勞動合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二、甲方在解除或者終止本合同時,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乙方辦理檔案。
三、乙方要求終止本合同應提前30日通知甲方,乙方有義務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
第八條 派遣協議要求
甲方應當與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并將協議內容告知乙方。
第九條 其他
1、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任何一方均可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也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本合同未盡事項,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3、本合同條款如與今后國家頒布的法律法規相抵觸時,按國家新的法律法規執行。
4、本合同依法訂立,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雙方必須嚴格履行。
5、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用工單位留存一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蓋章:_____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科技人員勞動合同 篇3
已經享受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再次被聘用的,由于不再具備勞動者的主體身份,不能再依據《勞動法》的有關規定享受相關的待遇。具體理由如下:
1.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4條的規定,勞動者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情形下,勞動合同便可以終止了,這意味著該勞動者此時喪失勞動的權利能力。
2.依據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動部辦公廳對《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請示》的復函的規定,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聘用協議,而非勞動合同。聘用協議約定提前解除書面協議的,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未約定的,應當協商解決,而非依據《勞動法》的有關規定解除合同,支付相應的補償金。由此看來,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的.聘用關系不再受《勞動法》的調整。
3.依據國務院《關于嚴格執行工人退休退職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1981]164號)第2條規定:“工人退休后,一般不留在原單位繼續工作,其他單位如果確實需要聘用有技術和業務專長的退休工人作技術和業務指導的,必須由原發退休費用的單位、聘用單位和退休工人三方簽訂合同,并報當地勞動部門批準后,方能聘用。”由此看來,三方簽訂的合同與勞動合同具有明顯的不同。因此,離退休人員與其聘用單位發生的爭議,主要處理依據是他們之間簽訂的聘用合同,而非《勞動法》。
綜上所述,返聘人員不能像退休前一樣享受勞動者的待遇。你與原工作的高校建立有勞動關系,并已經享有養老保險等依照勞動法律關系建立的相應的社會保障,故你與學校再次簽訂的聘任合同就不再具有勞動合同的性質,而具有勞務合同的性質,受《勞動法》、《民法通則》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