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事務所章程(合伙所)(精選3篇)
律師事務所章程(合伙所) 篇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______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事務所)是由具有律師資格的人員采取自愿的原則自由組合,經司法行政機關批準設立的合伙律師所。事務所的財產由締約律師依約按份共有,事務所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第二條 事務所的宗旨是:適應社會主義市場建設和改革開放對法律服務的需要,為中外人士提供多層次、全方位、超前性的優(yōu)質法律服務,引入風險機制、競爭機制、利益機制,聚集法律精英,廣招社會賢達,創(chuàng)辦第一流的律師事務所。
第三條 事務所經批準之日成立,受______市司法局監(jiān)督和管理。
第四條 事務所律師參加律師協會,受律師協會的指導。
第五條 事務所在業(yè)務范圍內統一接受委托并指派律師執(zhí)行職務;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錄用、辭退工作人員;決定內部機構設置和管理形式;依照國家規(guī)定的原則具體確定適合本所情況的分配辦法;在不違反國家規(guī)定的情況下管理、處分本所財產。
第六條 事務所根據業(yè)務發(fā)展的需要,可以在其它地區(qū)設立分支機構。
第七條 事務所管理實行民主集中制。可以根據本所的具體情況,建立適合本所的管理制度的,決定本所的重大事項。
第八條 事務所名稱:_______________
事務所地址:_______________
第二章 開辦經費金額、來源及用途
第九條 事務所開辦經費由合伙人自行籌集,其金額為___萬元(人民幣)。
第十條 開辦經費用于:
(一)租用辦公用房間,租金___萬元;
(二)購辦公用品(電腦、復印機、四通打字機及普通辦公用品):___萬元;
(三)安裝工作電話:___元;
(四)宣傳廣告費用:___元;
(五)裝修辦公用房費用:___萬元;
(六)印刷有關文書:___元;
(七)其他開支:___元。
第三章 業(yè)務范圍
第十一條 事務所的業(yè)務范圍包括:
(一)接受中外法人、其他組織、公民的聘請擔任法律顧問;
(二)接受經濟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三)接受民事、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四)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及其親屬的委托,擔任代理人;
(五)接受非訴訟人的委托,提供法律幫助或者擔任代理人參加調解、仲裁活動;
(六)解答有關法律方面的詢問,代寫訴訟文書和其他有關法律事務的文書;
(七)辦理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業(yè)務。
第四章 合伙人會議
第十二條 合伙人會議是律師事務所的權力機構,由全體合伙律師組成。
第十三條 合伙人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一)推舉產生、罷免律師事務所主任;
(二)決定事務所的發(fā)展規(guī)劃和工作計劃;
(三)決定吸收新的合伙人;
(四)決定事務所的解散、分立、合并;
(五)決定事務所利潤分配方案。
第十四條 合伙人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第十五條 合伙人定期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由事務所主任主持。經事務所主任或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律師提議,可召開合伙人臨時會議。合伙人會議由事務所主任主持。
第十六條 合伙人會議實行民主原則,由合伙人會議成員按所持事務所股權比例進行投票表決。
第十七條 合伙人會議議決事項應形成會議紀要,該紀要經與會合伙人簽字后生效。
第五章 合伙人擴大會議
第十八條 合伙人擴大會議是事務所的經營管理機構,由事務所主任、副主任、主任助理、辦公室主任、各業(yè)務部負責人和其他合伙人組成。
第十九條 合伙人擴大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事務所重要規(guī)章制度;
(二)決定重大案件的代理、辯護思路;
(三)決定對事務所專、兼職律師的內部獎勵處罰措施;
(四)負責主、協辦律師的評定;
(六)評定年度優(yōu)秀律師;
(七)決定事務所經營管理過程中合伙人會議決議以外的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合伙人擴大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第二十一條 合伙人擴大定期會議每兩月召開一次,由事務所主任主持。經事務所主任提議或合伙人擴大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提議可召開合伙人擴大會議臨時會議,會議由事務所主任主持。
第二十二條 合伙人擴大會議實行集體決策制度,由到會合伙人擴大會議成員過半數表決通過。
第二十三條 合伙人擴大會議必須有合伙人擴大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否則形成的決議視為無效。
第六章 全體律師會議
第二十四條 全體律師會議是事務所民主管理機構,由全體律師組成。
第二十五條 全體律師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與律師福利有關的各項制度的提案;
(二)民主選舉產生事務所副主任、主任助理、辦公室主任、各業(yè)務負責人,報所主任批準;
(三)對合伙人擴大會議各項決議進行質詢;
(四)對合伙人擴大會議經營管理事務行使監(jiān)督權;
(五)評定事務所年度優(yōu)秀律師。
第二十六條 全體律師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第二十七條 全體律師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每年年終舉行,會議由事務所主任主持。
第二十八條 全體律師臨時會議由合伙人擴大會議或三分之二以上律師提議召開,由事務所主任主持。
第二十九條 合伙人擴大會議應向全體律師會議定期報告工作。
第三十條 全體律師會議實行集體決策制度,由到會律師過半數表決通過決議。
第三十一條 全體律師會議必須有事務所全體律師五分之四以上參加方能召開,否則形成的決議視為無效。
第七章 事務所主任
第三十二條 事務所設主任一職,事務所主任為事務所負責人,對外代表事務所,對內負責日常經營管理活動。
第三十三條 事務所主任由合伙人會議在合伙人中推舉產生,報主管部門備案。每屆任期三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三十四條 事務所主任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事務所日常工作;
(二)根據全體律師會議選舉結果任命事務所副主任、主任助理、辦公室主任、各業(yè)務部負責人;
(三)聘任或辭退工作人員;
(四)批準一般的財務支出;
(五)在特殊情況下,對事務所重大事務有臨時決定權。
第三十五條 事務所主任在任職期間不稱職的,經合伙人三分之二同意后,應當罷免。主任被罷免應報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六條 事務所主任下設副主任、主任助理、辦公室主任、各業(yè)務部負責人等機構。其職權范圍由事務所崗位責任制規(guī)定。
第八章 財務制度
第三十七條 事務所專職律師人員采取效益浮動工資制,使工資與業(yè)務數量、質量、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掛鉤。事務所專職律師的業(yè)務助手報酬,在指導律師個人收益中列支,具體比例由律師本人與業(yè)務助手自行商定。
第三十八條 事務所依法納稅,并按有關文件規(guī)定向司法行政管理機關繳納管理費、律師協會會費。
第三十九條 事務所在扣除稅金、管理費,以及各項費用后,設立事業(yè)發(fā)展基金、律師福利基金和風險基金。
第四十條 事務所合伙律師辦理養(yǎng)老保險和醫(yī)療保險分別在福利基金、風險基金中列支。專職律師的業(yè)務助手有關保險由律師本人與業(yè)務助手自行確定,保險費用由律師本人收入中支取。
第四十一條 合伙律師對律師事務所的全部財產依合伙人協議實行按份共有。
第九章 勞動管理
第四十二條 事務所律師由專職律師、兼職律師組成。
第四十三條 律師根據業(yè)務需要可以聘用一定數量的人員作為業(yè)務助手。
第四十四條 事務所根據業(yè)務發(fā)展和管理工作需要,可聘用一定數量的行政人員。
第四十五條 聘用專職律師、兼職律師,由合伙人會議決定,并由律師事務所主任實施。
第四十六條 事務所招聘人員一律實行合同制。凡在事務所工作的人員(兼職律師、業(yè)務助手除外)必須有原所在單位辦理停薪留職或辭去現職等手續(xù)。事務所正式聘用前,試用期為三個月,合作后方可簽訂正式聘用合同,聘用期為一年,實行一年一聘制。
第四十七條 專職律師聘用業(yè)務助手,應與助手簽訂書面合同,合同應報主任審批。
第四十八條 聘用律師遇有下列情況,合伙人會議有權決定辭退。
(一)違反事務所規(guī)章制度,經兩次勸阻,仍不改正的;
(二)事務所經濟狀況難以維持時;
(三)合伙人會議三分之二以上人員同意辭退的;
(四)其他不可原諒的原因,必須辭退的;
(五)因各種原因不能完成工作定額的。
第四十九條 事務所應當為在本所工作2年以上的專職律師辦理待業(yè)、醫(yī)療、養(yǎng)老保險。
第十章 終止和清算
第五十條 事務所遇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合伙人委托事務所主任提出終止申請,報原批準機關批準。
(一)依據國家法律、政策必須撤銷的;
(二)發(fā)生嚴重虧損或其他原因無法繼續(xù)開展業(yè)務工作的;
(三)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
(四)合伙人協議解散的。
第五十一條 事務所終止或撤銷后按法律規(guī)定組成清算小組,清點財產。如有債務的,以本所財產清償。資不抵債時,由合伙人依約分擔;資產抵債后還有剩余的,按合伙人協議分割。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經合伙人會議討論通過,報司法行政機關批準后生效。
律師事務所章程(合伙所) 篇2
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甲方),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相關律師管理法規(guī)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甲方章程以及甲方有關規(guī)章制度,聘用 (以下簡稱乙方)作為甲方的合同制律師。
乙方確認乙方是在充分了解甲方的營業(yè)性質、業(yè)務范圍、章程、規(guī)章制度以及甲方對工作的要求的前提下,本著自愿、平等的原則與甲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工作部門和職務
甲方聘用乙方擔任 部門 職務。
第二條 聘用期限
甲方聘用乙方的期限為 年 月。自 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止。
第三條 工作時間
乙方每周工作五日,每天工作8小時,上下班時間按甲方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四條 工作報酬及職務職稱晉升
(一)甲方根據乙方受聘的工作部門和工作職務,以及甲方規(guī)定的相應職務的工作級別確定乙方的工資水平。
(二)甲方每月付給乙方基礎工資不低于人民幣 元。并將根據甲方規(guī)定的《工資制度》等考核辦法,對工作突出者給予適當的獎勵(以物質獎勵為主),工資總額不可低于 元。
(三)甲方因行政方面的特殊情況,需要乙方延長工作時間的,按每小時 元付給報酬,休息日安排乙方工作且不安排補休的,按每日 元付給報酬,元旦、春節(jié)、國際勞動節(jié)、國慶節(jié)安排乙方工作的按每日 元付給報酬。 - 1 -
(四)乙方在獎懲、職務考核和提撥方面,按甲方有關規(guī)定進行。
(五)乙方在專業(yè)技術職稱資格的評定方面,按國家和本市司法行政管理部門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五條 福利待遇
(一)乙方在醫(yī)療、傷殘撫恤費、休假、養(yǎng)老金等方面的待遇按甲方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二)乙方在節(jié)假日、婚喪假、產假、探親假方面的待遇按甲方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三)根據乙方的實際情況,甲方視具體情況給予乙方特殊福利待遇。但當乙方享受這種待遇的情況發(fā)生變化或消失時,甲方可以減少、停止或取消收回給予乙方的特殊待遇。
(四)甲方應自己方受聘之日起,依法為乙方辦理社會保險。
第六條 乙方責任
(一)乙方必須認真履行甲方所規(guī)定的工作職責,完成甲方所分配的工作任務。
(二)乙方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甲方的章程、《員工守則》、《考勤制度》、《財務制度》、《福利制度》等規(guī)章制度,以及商務慣例業(yè)務操作規(guī)程。
(三)乙方應保持身體健康,加強業(yè)務學習,能夠勝任本職工作。
(四)乙方在本合同生效至合同期滿或解聘、辭聘后的一年半內(即整個在崗期和下崗后的547日內)負有保守甲方商業(yè)秘密的義務。
(五)乙方應愛護由甲方提供的辦公、交通、房屋、設備、工具和物品及甲方的其他財產。
第七條 甲方責任(義務)
(一)甲方必須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安全性的工作環(huán)境。
(二)甲方為乙方提供必要的辦公、業(yè)務工作的設備、工具和物品。
(三)甲方根據工作的需要,按國家規(guī)定向乙方提供勞動保護,甲方按國家規(guī)定在女工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提供相應的勞動保護。
(四)甲方在乙方被聘用期間,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職業(yè)道德、業(yè)務水平、工作技巧及各種規(guī)章制度的教育和訓練。
(五)甲方尊重乙方對工作方法、管理制度和技術改進等方面的合理化建議。
(六)由于甲方制度的失誤而對乙方造成損害時,甲方應予以賠償。
第八條 合同的變更
(一)因甲方業(yè)務量的增減、經營范圍、經營性質的變化,需要對乙方的任職部門和職務作適當調整的,在不增加乙方工作負擔情況下,乙方也應接受甲方的安排,同意變更合同。
(二)在同行業(yè)的工資水平均有較大幅度增長時,乙方可在本合同終止之前3個月提出變更合同中勞動報酬、福利待遇等條款的要求,甲方應予以合理地滿足。
第九條 違約責任
(一)甲方非因(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之情由,無故解除聘用勞動合同辭退乙方的,應根據乙方在甲方的工作年限和貢獻大小給予一次性的解聘補助費 元,并支付違約金 元。
(二)乙方非因《勞動法》第三十二條之情由,擅自解除合同,辭去職務的,應支付違約金 元。凡經甲方出資培訓的,乙方應在辭聘離職前分批或一次性賠償甲方的培訓費。培訓費的賠償標準為按乙方培訓后在甲方的工作年限,以每年遞減20%的比例計算。(培訓后工作滿五年的,不再賠償培訓費。)
(三)乙方違反工作紀律或違反律師職業(yè)道德等方面的規(guī)定,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或有損于律師聲譽和形象的,甲方有權給予其行政處分,并按規(guī)定扣除工資、獎金,其不足部分可要求賠償損失。
第十條 其他事項
(一)合同中未盡事宜,在合同生效后經雙方協商,可做出補充規(guī)定,補充規(guī)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二)合同執(zhí)行中發(fā)生糾紛,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均可向勞動仲裁機關申請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本合同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四)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zhí)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律師事務所章程(合伙所) 篇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事務所名稱為: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事務所”)。
第二條住所
事務所總部設在:
事務所可以在其他國家和中國其他地區(qū)設立分支機構。
第三務宗旨
事務所的宗旨為:謁誠為委托人提供優(yōu)質、高效的法律服務,并努力使之成為世界第一流的律師事務所。
第四條性質
事務所為個人合伙制。
第五條合伙人
事務所合伙人分為無限責任合伙人和有限責任合伙人(以下“合伙人”稱謂含有限責任合伙人和無限責任合伙人)。
無限責任合伙人對外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并對其投資形成的事務所財產共同所有。
有限責任合伙人按合伙人會議的決定對事務所出資,對外僅按其出資份額承擔有限責任。
第六條事務所接受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的監(jiān)督和指導。
第二章入伙、退伙
第七條入伙
承認并愿遵守事務所合伙協議及合伙人會議決議者均可申請入伙。
申請入伙者應向合伙人會議提出書面申請,并由兩名無限責任合伙人書面推薦,經合伙人有效表決后通過,其享受合伙人資格的起始日期,由合伙人會議決定。
第八條退伙
1、合伙人有權退伙,退伙需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其他合伙人;
2、無限責任合伙人無故不參加事務所合伙人大會三次以上者,視為自動放棄合伙資格;
3、合伙人因違反國家法律、律師職業(yè)道德、事務所有關規(guī)章制度、合伙人會議決議、玩忽職守給事務所造成重大名譽或經濟損失的,經合伙人會議決定,可中止或免除其合伙人資格,該合伙人對其給事務所造成的損失應進行賠償;
4、合伙人退伙后,應根據退伙時事務所財產狀況進行結算并于退伙后12個月內分割其合伙財產,包括該合伙人的投資及合伙期間積累的財產、無限責任合伙人退伙時對于其在合伙期間事務所的全部債務負連帶責任;
5、合伙人退伙后應保守事務所的商業(yè)秘密,不得帶走合伙期間本事務所的客戶資料。違反前述規(guī)定者應對事務所的損失進行賠償。
第三章合伙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無限責任合伙人享有如下權利:
1.在合伙人會議上享有平等的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提議修改本協議及事務所各項規(guī)章制度;
3.參與事務所的管理;
4.監(jiān)督事務所的業(yè)務活動、財務收支和人事安排;
5.享有事務所中因其投資所形成的財產權利;
6.參與事務所的盈利分配;
7.按事務所規(guī)定享受事務所提供的福利待遇。在事務所工作滿________年及年齡滿65歲的合伙人可以享受退休待遇。
第十條無限責任合伙人的義務;
1.依據合伙人會議的決定及確認向事務所進行出資;
2.遵守并執(zhí)行事務所合伙人協議和各項規(guī)章制度及合伙人會議通過的各項決議;
3.出席合伙人大會;
4.全心全意維護事務所的利益;個人利益服從事務所的集體利益。忠實履行事務所內職務,做好律師業(yè)務。不得利用在事務所的地位和職務為個人謀取私利。不參加與事務所有競爭或利益沖突的事務或事業(yè)。合伙人在本事務所以外的投資、收入及負債應向其他合伙人披露。未經合伙人會議同意,合伙人不得在事務所以外的其他單位從事有報酬的工作或擔任其他有報酬的職務(包括兼職);
5.堅持共同發(fā)展的原則,協助并支持其他合伙人的工作;
6.共擔風險,對合伙的債務,以合伙人的個人財產承擔清償責任;
7.對于其他合伙人因工作失誤而對事務所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對造成損失有過錯的合伙人,應根據其過錯程度由合伙人會議決定,承擔也其過錯相應的責任及清償額;
8.未經合伙人會議同意,合伙人個人不得以事務所名義參加捐贈,收受禮物。
第十一條有限責任合伙人的權利;
1.根據合伙人會議決定參加或列席合伙人大會;
2.提議修改事務所合伙協議和各項規(guī)章制度;
3.參與事務所的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對事務所工作提出建議和意見;
4.享有事務所中與其出資份額相應的財產權利;
5.按照合伙人會議的有關規(guī)定分配收益;
6.按事務所的規(guī)定享受有關福利待遇。
第十二條有限責任合伙人的義務;
1.根據合伙人會議決定向事務所進行出資;
2.遵守并執(zhí)行事務所合伙協議和各項規(guī)章制度及合伙人會議通過的各項決議;
3.全心全意維護事務所的利益,個人利益服從事務所的集體利益,不參加與事務所有競爭或利益沖突的事務或事業(yè);有限責任合伙人在本事務所以外的投資收入及負債應向其他合伙人披露,未經合伙人會議同意,有限責任合伙人不得在事務所以外的其他單位從事有報酬的工作或擔任其他有報酬的職務(包括兼職);
4.堅持共同發(fā)展的原則,協助并支持其他合伙人的工作;
5.按有限責任合伙人的出資份額為限承擔風險和合伙債務,對造成失誤、有過錯的有限責任合伙人,應根據其過錯程度,由合伙人會議決定,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責任及清償額;
6.未經合伙人會議或管委會同意,有限責任合伙人不得以事務所名義參加捐贈,收受禮物。
第四章合伙人會議
第十三條合伙人會議是事務所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無限責任合伙人組成。
第十四條合伙人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1.制定、修改和解釋合伙人協議;
2.審查、批準事務所年度工作計劃和財務預決算;
3.制定事務所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和各項基金使用方案;
4.決定事務所大型固定資產的處分和重大財務支出;
5.授予或免除合伙人資格;
6.決定及確認合伙人對事務所的出資額;
7.選舉、任命、免除事務所主任及管理委員會的主任;
8.決定事務所機構(包括分支機構)的設置、撤銷或合并;
9.決定事務所的停業(yè)、合并、終止、解散及清算;
10.確定事務所人員發(fā)展規(guī)模及工資待遇水平;
11.決定事務所其他應由合伙人會議決定的事項。
第十五條合伙人會議采用討論通過或表決方式決定前條所列事項。
第十四條第1,5,9款所列事項須經全體無限責任合伙人五分之四以上(含五分之四)同意,第十四條其他各款所列事項應由全體無限責任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合伙人同意。
依據上述比例確定持同意或不同意意見的具體合伙人人數時,若人數數額的尾數(小數點右邊的第一位數字)不足一人,則按四舍五入的方法確定人數。
第十六條合伙人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由事務所主任或管理委員會主任召集。
經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無限責任合伙人提議,事務所主任或管委會主任應召開合伙人臨時大會。
舉行大會應由大會召集人于開會前十五日內向合伙人發(fā)出通知,通知中應公布開會時間、地點、議事日程等事項。
無限責任合伙人因故未能出席大會的,或以書面形式就合伙人大會討論事項表明意見,或委托其他出席大會的無限責任合伙人代為表決。
合伙人會議可就需討論決定的事項采取書面形式進行表決。需要合伙人會議表決的事項,可由事務所主任提出,或管理委員會主任提出,或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無限責任合伙人提出。提出需合伙人會議表決者,須向各無限責任合伙人發(fā)出書面提議,提議中列明需表決的事項,回復表決意見的期限(該期限由提議者酌定,但不得少于三天,自該無限責任合伙人收到書面提議的第二天起算)、提議者等事項。收到書面提議的無限責任合伙人應于提議要求的期限內(以書面回復發(fā)出日期為準)以書面形式作出回復,回復中應對提議者提出的事項明確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答復,回復中應對提議者提出的事項明確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答復。書面回復中未對需表決事項明確作出肯定或否定的意見;或者收到書面提議的無限責任合伙人未于書面提議要求的期限內作出書面回復,則被視為對需表決的事項持肯定意見。
本條所規(guī)定的期限不包括法定節(jié)假日、事務所規(guī)定的工作休息日。若書面提議要求的期限中屬于前述日期,則書面提議中要求的期限自動順延。
第五章人員和機構
第十七條事務所設主任一人。主任是事務所合伙人的代表。
第十八條主任由事務所合伙人選舉產生。主任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二年,可連選連任,但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主任在任期內明顯不稱職或出現重大失誤,給事務所造成重大經濟或名譽損失的,經合伙人會議討論通過,可以被免除職務;
主任的任免,應報主管司法行政機關備案。
第十九條主任行使下列職權;
1.對外代表事務所;
2.對外代表事務所簽署文件;
3.召集并主持事務所全體會議和合伙人會議;
4.經合伙人會議決定兼任管理委員會主任或授予主任行使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條經合伙人會議決定得設置分支機構及其他機構。所有本事務所的分支機構除合伙人會議另有規(guī)定外,不論其形式如何,均受合伙人會議的統一領導。
第二十一條合伙人會議下設管理委員會。管理委員會為合伙人會議決議的執(zhí)行機構及事務所的常設管理機構。
管理委員會設主任一人,主任由合伙人選舉產生,管理委員會主任可以由事務所主任兼任。管理委員會主任任期一年;可連選連任,但連任不得超過兩屆;管理委員會成員由管理委員會主任指定。
管理委員會有權決定并處理合伙人會議職權之外的事項。
管理委員會實行主任負責制,主任向合伙人會議負責并報告工作。成員無權以管理委員會名義作出決定。對于需由管理委員會決定的重大事項,管理委員會主任應與管理委員會成員相互協商后決定,并由管理委員會主任于事后向合伙人會議匯報。
第六章財務制度,盈余分配與債務負擔
第二十二條事務所設置專門財會人員,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從事財會管理工作。財務人員向合伙人會議負責。
第二十三條凡在事務所財務帳中的合伙人的投資,固定資產及各項基金,為事務所的財產,除非合伙人會議另有規(guī)定,任何合伙人無權出售、處置、抵押事務所財產;除非另有規(guī)定,也不得以個人名義開立事務所的帳戶及信用卡。
第二十四條事務所會計年度為每年的一月一日起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為止。
第二十五條事務所根據合伙人會議決議分配凈利潤。
凈利潤的計算方法為:
根據國家規(guī)定的會計原則,會計年度內事務所的全部收入,減去:
(1)負債、應付款;
(2)營業(yè)費及成本開支(包括稅賦、管理費、律協會費等);
(3)合伙人會議通過的各項基金及流動資金。
第二十六條合伙人為事務所工作而發(fā)生的費用應根據事務所的審批程序及會計制度進行審批、報銷與記帳。
第二十七條合伙人對事務所的投資不計利息;除退伙外,合伙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返還其投資的一部或全部。
第二十八條無限責任合伙人向事務所借支年累計總額不得超過全體無限責任合伙人上一會計年度平均分配額的%。
有限責任合伙人向事務所借支年累計總額不得超過全體有限責任合伙人上一會計年度平均分配額的%。
第二十九條合伙人在事務所存續(xù)期間內退出,可以從事務所全部資產中取得其應得的份額。
第三十條合伙人對事務所的債務按照法律規(guī)定及合伙協議的約定承擔連帶責任。償還合伙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伙人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第七章合伙終止或解散
第三十一條事務所因下列情況之一出現終止或解散:
1.發(fā)生嚴重虧損導致無法繼續(xù)執(zhí)業(yè);
2.合伙人總人數少于三人;
3.合伙人會議作出終止或解散合伙的決議;
4.依據國家法律和規(guī)定必須撤銷;
5.不可抗力事由。
第三十二條因事務所決定終止或解散的,應由事務所主任根據合伙人會議決定,制作申請書,報原批準機關批準。
因不可抗力或國家法律規(guī)定必須撤銷的,由事務所公告解散。
第三十三條事務所終止或解散,由合伙人會議指定人員組成財產清算小組對財產進行清算。事務所財產在清算中的分配順序如下:
1.撥付清算費用;
2.繳納應繳稅款;
3.按事務所規(guī)定支付事務所工作人員(合伙人除外)有關費用;
4.償還事務所債務;
5.合伙人分配事務所剩余財產。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合伙人之間解決因解釋或履行本協議所發(fā)生的爭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法律法規(guī)。
第三十五條本協議及其附屬協議的修改,需經合伙人會議協商同意并報上級司法行政主管機關備案。
第三十六條本協議一式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報送主管司法行政部門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伙人簽字: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