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貨物風險轉移慣例原則(精選3篇)
買賣貨物風險轉移慣例原則 篇1
貨物風險轉移這個古老而又現代的問題迄今懸而未決。從羅馬法的經典巨著《法學階梯》出臺至今長達1400多年的時間里,貨物風險轉移一直是各國買賣法或合同法中爭議不休的問題。為保持商業慣例和商人習慣的穩定性和延續性,國際商會《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下稱《通則》)20__年修訂本對國際買賣貨物象征交貨術語FOB、CFR和CIF的風險轉移界限也不作變更,仍舊采用了“船舷為界”原則。
對此,當代買賣法、海商法和國際航運與貿易慣例是如何進行處置和相互予以協調的呢
“船舷為界”原則在當代是如何實現的
“風險隨交貨轉移”乃當代國際貿易普遍推崇和廣泛應用的理論與原則。風險既由交貨決定,那么交貨的時間地點和方式及其界限劃分標準便理所當然地成為貨物風險轉移問題的關鍵。在國際貨物買賣實務中,對此的規定除由當事人自行約定的方法外,一般還有由國際貿易術語統一慣例如《通則》和國際貿易統一實體法如《公約》以及各國法律來加以規范和規定的方法。國際貿易術語統一慣例通常僅限于對買賣慣例使用的貿易術語進行規范解釋,要通過將之選入合同才能起規定作用;國際貿易法律一般避開對貿易術語的解釋,試圖制定出國際貨物買賣的一般準則,就買賣交易中的原則問題作出規定。
國際商會《通則》乃是當代國際貿易術語統—慣例的權威,其最新版本,即20__年修訂本仍將交貨方式分為實際交貨和象征交貨兩大類共13個術語加以規范和解釋。由其性質所致,賣方在實際交貨中的交貨責任一般是在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將貨物置于買方的實際控制之下,風險于此時同步轉移。在貨物“適當地交付”之前,風險由賣方承擔,之后,由買方承擔。承運人及裝運方式的差異對交貨和風險的轉移并無實質的影響。象征交貨依據裝運方式和賣方交貨責任可細分為傳統方式(包括FOB、CFR和CIF一組術語)和現代方式(包括FCA、CPT和CIP一組術語)。
“船舷為界”原則,通常是指在象征交貨傳統方式中,裝運方式限制為散裝水運,賣方的交貨責任是將貨物在裝運港交給承運人,以裝上船越過船舷為界;貨物風險也以此為界同時轉移。買方之所以也積極支持、樂于采用象征交貨傳統方式,關鍵在于國際貿易實務界建立了完善的輔助服務支持體系與之配套,承運人和承保人分擔了買方的風險責任。作為補償,象征交貨傳統方式下的貨價,一般相對實際交貨低很多。
“船舷為界”原則在當代是如何實現的呢 在象征交貨傳統方式中,承運人在裝運港從賣方手中收貨裝運后,有條件地承諾在目的港將貨完好無損地交給買方;承保人也保證有條件地承擔貨運途中的風險及損壞的賠償責任。換句話說,承運人和承保人有條件地代替賣方承擔運輸途中的風險責任,運輸交接貨的貨運保險機制有效地“部分替代”了買賣交接貨機制。試想,如果不是這樣,買方如何會同意和接受這樣不公平的交貨安排呢
上述“部分替代”的條件限制值得高度重視!疤娲钡幕A是指買賣交接貨和運輸交接貨、貨運保險交接的責任界點至少要相一致,貨物交承運人裝運越過船舷以后至買方提貨前這一段的貨物風險必須由承運人或承保人替代賣方承擔責任,即便這種替代是有條件的。“部分”的含義是指不完全性。在運輸交接貨中,當買方從承運人手上接收貨物時,如果貨物與合同不符,并且直接原因是諸如包裝不良、質量內在缺陷之類時,承運人不用承擔責任。風險因賣方違約在先而不能正常如期轉移給買方,貨損由賣方自己承擔。在貨運保險交接中,雖然采用“倉至倉”條款,但當船貨遭受意外損壞或滅失時,如果導致損毀的直接風險超出了承保范圍,承運人免于承擔賠償責任;即便損毀屬于承保范圍,如果此時保險受益人不享有對貨物的保險利益(如FOB或CFR項下,貨物裝船前發生的意外損失,買方即便買了保險,由于不享有對貨物的保險利益,承保人也可免于承擔賠償責任),貨物損毀由當事人自己承擔。
“部分替代”主要由運輸交接貨中的清潔提單簽發機制和“船舷為界”或“鉤至鉤”原則來維系。前者是指不能期望承運人對其承運的每一票貨都具有像其每一個貨主那樣的專業知識和經驗,因此承運人只能根據所收貨物的表面狀況是否良好來決定清潔提單的簽發與否,并且即便賣方拿到的是清潔提單,也并不表明萬事大吉;只要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貨物損毀是賣方而不是承運人的直接責任造成的,賣方便不能從已與承運人交接貨完畢為由而逃避承擔風險責任。
后者中的“船舷為界”和“鉤至鉤”原則分別是買賣和運輸交接貨的責任界定,表面上看來兩者好像并不一致。但根據海商法和國際貨運慣例,在港口裝卸貨時,如果使用船上的吊機設備,承運人承擔“鉤至鉤”范圍內的責任;但如果使用港務當局的吊機設備,承運人的責任則以“船舷為界”。由于現代國際運輸使用船上吊機設備進行裝卸的情形鮮見,因此“鉤至鉤”原則與“船舷為界”實質上并無區別,它們的責任界點實際上是一致的。
“船舷為界”雖然是理論上的一條界限,但在國際貨物和運輸實務中也已有相應的業務慣例和做法來與之相配套。為了獲得承運人簽發的清潔提單以保障順利結匯收款,對貨物吊裝越過船舷前后的損失,只要不是價值不菲的,賣方一般都是設法先補足貨物數量以便及時領取清潔提單,有關的索賠事宜壓后處理。只有對價值昂貴或無法及時修補或更替的貨物,在吊裝越過船舷后發生的損失,賣方才會立即會同港務當局、承運人和承保人等當事人,針對事故原因進行調查,分清責任并出具證明,及時通知買方。總之,“船舷為界”在實務中也并不是不可克服的。否則,象征交貨傳統方式怎么能夠延續200多年在國際貨物買賣中普遍應用,并對國際貿易的拓展起到積極推動作用呢
在象征交貨現代方式中,由于集裝箱革命等裝運和通訊技術的不斷變革與進步,國際商會將賣方的交貨責任界點從“船舷為界”提前到“貨物被收入運輸系統之時”。不可否認,國際商會為規范國際貿易術語所作的不懈努力和做法確實是值得贊賞的。但從近10年來的國際貿易實踐看,現代方式至多只在發達國家間的貿易中得到應用,并未獲得廣大發展中國家包括我國在內的青睞。其根本原因主要在于現代方式的實務運作機制超出了國際貿易商人和現行輔助服務支持體系的認同和接受范圍。商人們或者不習慣,或者不愿意,或者無法采用現代方式及做法。
買賣貨物風險轉移慣例原則 篇2
出賣人:________________機械制造廠,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簡稱甲方,
承買人:________________鐵廠,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簡稱乙方,
茲為買賣(施盤)機械先行試驗,經雙方同意訂立協議條件如下:
第一條乙方向甲方購買后列標示機械,約定先行試驗后如合意時,即行成交于協議成立日起日內,由甲方將買賣標的物運到乙方工廠而甲方允諾。
第二條試驗期間以日為限自接到機械的翌日起算。
第三條前項試驗不合格時,乙方應即將機械退回,買賣不成立。前項退回所需運費由乙方負擔。
第四條在試驗間,乙方對買賣機械有自由使用之權,而因此有所損害的乙方應負賠償之責。但其損害系因制造欠妥,或對運輸中損壞的不在此限。
第五條試驗期間屆滿乙方不立刻表示,并將機械退還與甲方時,視為試驗合格買賣應即成立乙方認諾。
第六條買賣價款議定為人民幣元整,于協議成立同時由乙方繳付定金人民幣元整,甲方如數收訖。如買賣成立時本定金應充作價金的一部分,如買賣不成立的由甲方全數返還。
第七條試驗后如乙方認為合格,或試驗尚未完畢須要繼續試驗時,得向甲方請求更換或延長期間,但甲方不同意時可拒絕。
第八條試驗后如乙方認為合格的,應于試驗期終止日起算日內將貨款全部付清不得拖延短欠等情況。
第九條違約責任乙方違反本合同,定金不予退還。甲方違反本合同,應向乙方支付相當于定金數額的違約金。
第十條爭議解決本合同各方當事人對本合同有關條款的解釋或履行發生爭議時,應通過友好協商的方式予以解決。雙方約定,凡因本合同發生的一切爭議,當和解或調解不成時,選擇下列第____種方式解決:
(1)將爭議提交有管轄權的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有管轄權的____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本協議一式份,甲、乙雙方各執份為憑,具有同等效力。
賣方(甲方):身份證號:地址:
買方(乙方):身份證號:地址:
日期:年月日
買賣貨物風險轉移慣例原則 篇3
需方(甲方):
簽訂地點:
供方(乙方):
簽訂時間:
甲方因工程的建設需要,向乙方訂購外墻磚產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為規范雙方的權利與義務,甲、乙雙方充分友好協商,達成如下條款: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第一條標的(材料品牌、名稱、規格、數量、單價及總價)
1、以上為暫定數量,根據甲方實際用量計算金額:2、以上價格為不含稅票。
第二條交貨時間、地點及方式
1、交貨方式:乙方按甲方要求將貨運到甲方指定地點:倉庫,甲方指定:倉管:為收貨人,為驗貨人,甲方的收貨人、驗貨人在乙方加蓋公章的送貨單上簽字,視為甲方暫收貨物,乙方送貨人無條件配合甲方進行材料清點及過磅。
2、甲乙雙方在貨物交付之日當場當車共同對貨物驗收,檢查產品規格、型號、色差、尺寸、數量等,是否符合合同約定(加工磚按樣品型號、花色為約定):
3、交貨地點:
4、交貨日期:號前全部到齊甲方工地。
第三條付款方式
1、合同簽訂后天內付預付款,合同金額的%,即¥元;(或定金模式:甲、乙雙方簽訂本合同后甲方支付乙方本合同貨款定金%,或按總價談定一個定金金額。)
2、貨到工地后驗收合格天內付清余款,即¥元;
第四條質量標準及驗收標準
1、質量承諾:產品出廠時必須附有產品質量檢驗報告和產品合格證,如因產品質量問題,乙方負責產品三包,保質期為年(自交貨之日起算)。
2、乙方保證所提供的產品能通過國家相關部門檢測,符合和達到產品標準和技術參數。
第五條產品運輸
1、運輸:乙方送至甲方指定地點及卸貨。
第六條驗貨
1、驗收:對于外墻磚的數量、規格、顏色等與約定不符或有其他表面瑕疵的,甲方驗貨無異議,不能退貨。
第七條違約責任
1、乙方逾期交貨天以內的,每天按不能交貨的貨款價值向甲方支付違約金;逾期達到天,則甲方并有權解除合同,要求乙方退還全部已付款,并向甲方支付相當于合同總價%的違約金;
2、貨物經檢驗達不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如有異議則以國家相關法定檢測部門的檢驗報告為依據),乙方同意無條件換貨或退貨,所發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如因此造成逾期交貨,則按第1款的規定處理;如乙方拒絕換貨或退貨,甲方可單方解除合同,由此產生的一切費用及給甲方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
3、甲方如逾期付款的,應按逾期付款(不算公司正常辦理付款手續時間)部分總額承擔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八條合同爭議及解決辦法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或調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依法向當地所在地城市區域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第九條其他事項
1、本合同經甲乙雙方代表簽字蓋章后即時生效;
2、《、《申請購物單》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未盡事宜經雙方共同協商簽訂補充協議;
4、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執二份,乙方執一份。
甲方(蓋章):
郵編:
地址:
傳真:
電話:
開戶銀行:
開戶帳號:
納稅證號:
法人代表:
授權代表:
乙方(蓋章):
郵編:
地址:
傳真:
電話:
開戶銀行:
開戶帳號:
納稅證號:
法人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