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集裝箱有限公司協作單位安全管理協議(通用3篇)
某集裝箱有限公司協作單位安全管理協議 篇1
甲方:
與
乙方: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根據雙方簽訂的《集裝箱碼頭作業協議》就乙方經甲方碼頭進出口的集裝箱碼頭之費用確認,達成如下協議:
1. 適用對象
本協議適用于乙方(客戶代碼: )因自身業務需要或受收發貨人委托進入甲方碼頭辦理集裝箱疏運所產生的碼頭費用的確認及結算事宜。
2. 費用確認
i. 乙方憑在進口提貨單或作業申請書以及在出口裝貨單或設備交接單上加蓋乙方結算章作為碼頭費用確認的憑證,并承擔該箱的所有碼頭費用;乙方憑申請的車輛通行IC卡刷卡具有相同的確認功能;
ii. 甲方認可與乙方結算章配套使用之單證更改章,乙方承擔因使用該更改章而可能產生的一切后果;
iii. 乙方提供確認章樣本如下;
結算章樣本單證更改章樣本
3. 確認范圍
i. 乙方承擔經上述確認方式確認的集裝箱在甲方的碼頭費用,包括退載及驗貨費用;
ii. 以上之費用確認方式未經甲、乙雙方一致同意不得變更。
4. 費用計算
i. 碼頭費用按照《交通部港口費收規則》和廈門港口管理局和甲方的相關費收標準計算;
ii. 碼頭費用泛指在碼頭內產生的一切營運費收及政府規定之代收代付費用。
5. 費用結算
i. 所有結算之款項必須付往甲方指定銀行賬戶。開戶名:廈門海滄新海達集裝箱碼頭有限公司
開戶行:中國銀行廈門嵩嶼支行 賬號:
ii. 乙方必須事先根據業務量提供足額的押金,押金金額人民幣 元,乙方繳納的押金應在雙方簽訂合同之前轉帳至甲方指定的銀行賬戶。
iii. 乙方結算時需提供一張印鑒完整、足額有效的、收款人為廈門海滄新海達集裝箱碼頭有限公司的支票,并提供其結算銀行名稱和賬號,便于甲方結算托收;如乙方提供無效支票或出現兩次支票空頭情況,甲方有權取消其月結資格而采用現金繳納方式。
iv. 甲乙雙方每月結算一次本合同約定的碼頭業務費用。當月結束后的5個工作日內,甲方出具發票并自行使用乙方提供的支票轉帳至甲方指定的結算賬戶;乙方須在當月結束后的7個工作日內到甲方處領取發票并同時提交一張新的空白有效支票。
v. 乙方應將轉帳支付的開戶行和帳戶號碼在本協議簽字欄下方列明。
vi. 對溢收和短收的各項費用,應在結算后180天內提出退補要求,逾期互不退補。
vii. 乙方在收到甲方欠款通知超過5個工作日而未結清費用時,甲方可先行使用乙方的押金抵用結算款,同時通知乙方補足押金。在乙方補足押金前,甲方暫停對乙方的服務;甲方根據實際情況調整乙方押金時,應電話或書面通知乙方,甲乙雙方應在通知后三個工作日內相應退補。
6. 違約責任
i. 乙方拒不履行結算義務,甲方有權中止乙方的碼頭費用結算資格和進入甲方碼頭辦理業務的資格。
ii. 乙方若未能按上述約定的日期付清結算款項的,逾期自結算的次日起按日交付遲付款項額5‰的滯納金。
iii. 乙方虛抬碼頭費用或篡改碼頭費用清單和發票,由此給甲方和包括貨主在內的第三方造成的損失,乙方應承擔相關責任,同時甲方有權終止本協議。
iv. 乙方需要提前打印碼頭費用清單,并需甲方商務部門在清單上蓋章的,若甲方認為可行,可以為乙方提供,由甲方打印,并蓋甲方業務章。但此清單僅供乙方參考之用,不作為雙方結算的依據,雙方結算的最終依據仍以甲方開具的發票以及所依據的清單為準;若甲方認為乙方的要求不合理的,有權予以拒絕。甲方原則不提供紙質碼頭費用清單,乙方可自行下載或采用電子郵件方式接收電子清單。如乙方有特殊情況需紙質清單,應事先書面說明,甲方視情況給予配合。
7. 爭議
凡因執行本協議所發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及分歧,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則應將爭議提交甲方所在地有管轄權的法院裁決。
8. 協議期限
本協議有效期由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期滿后如雙方希望延續協議,雙方應以書面蓋章確認,否則本協議逾期無效。
9. 協議生效及其他
i. 本協議作為雙方簽署的《集裝箱碼頭拖車作業協議》的附件,其生效日期和有效期與主協議相同。
ii. 如乙方不按本協議條款履行本協議,乙方必須承擔甲方因此遭受的一切經濟損失及甲方有權隨時終止本協議。
iii. 本協議未盡事宜,或履行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由雙方協商后,形成書面協議作為本協議的補充部份。
iv. 本協議正本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授權代表簽署: 乙方授權代表簽署:
簽署日期: 年 月 日 簽署日期: 年 月 日
公司蓋章: 公司蓋章:
————————————— —————————————
乙方結算銀行賬戶:
乙方結算銀行帳號:
某集裝箱有限公司協作單位安全管理協議 篇2
甲方: 有限公司
乙方: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根據雙方簽訂的《集裝箱碼頭作業協議》就乙方經甲方碼頭進出口的集裝箱碼頭之費用確認,達成如下協議:
1. 適用對象
本協議適用于乙方(客戶代碼: )因自身業務需要或受收發貨人委托進入甲方碼頭辦理集裝箱疏運所產生的碼頭費用的確認及結算事宜。
2. 費用確認
i. 乙方憑在進口提貨單或作業申請書以及在出口裝貨單或設備交接單上加蓋乙方結算章作為碼頭費用確認的憑證,并承擔該箱的所有碼頭費用;乙方憑申請的車輛通行IC卡刷卡具有相同的確認功能;
ii. 甲方認可與乙方結算章配套使用之單證更改章,乙方承擔因使用該更改章而可能產生的一切后果;
iii. 乙方提供確認章樣本如下;
3. 確認范圍
i. 乙方承擔經上述確認方式確認的集裝箱在甲方的碼頭費用,包括退載及驗貨費用;
ii. 以上之費用確認方式未經甲、乙雙方一致同意不得變更。
4. 費用計算
i. 碼頭費用按照《交通部港口費收規則》和廈門港口管理局和甲方的相關費收標準計算;
ii. 碼頭費用泛指在碼頭內產生的一切營運費收及政府規定之代收代付費用。
5. 費用結算
i. 所有結算之款項必須付往甲方指定銀行賬戶。開戶名:廈門海滄新海達集裝箱碼頭有限公司
開戶行:中國銀行廈門嵩嶼支行 賬號:
ii. 乙方必須事先根據業務量提供足額的押金,押金金額人民幣 元,乙方繳納的押金應在雙方簽訂合同之前轉帳至甲方指定的銀行賬戶。
iii. 乙方結算時需提供一張印鑒完整、足額有效的、收款人為廈門海滄新海達集裝箱碼頭有限公司的支票,并提供其結算銀行名稱和賬號,便于甲方結算托收;如乙方提供無效支票或出現兩次支票空頭情況,甲方有權取消其月結資格而采用現金繳納方式。
iv. 甲乙雙方每月結算一次本合同約定的碼頭業務費用。當月結束后的5個工作日內,甲方出具發票并自行使用乙方提供的支票轉帳至甲方指定的結算賬戶;乙方須在當月結束后的7個工作日內到甲方處領取發票并同時提交一張新的空白有效支票。
v. 乙方應將轉帳支付的開戶行和帳戶號碼在本協議簽字欄下方列明。
vi. 對溢收和短收的各項費用,應在結算后180天內提出退補要求,逾期互不退補。
vii. 乙方在收到甲方欠款通知超過5個工作日而未結清費用時,甲方可先行使用乙方的押金抵用結算款,同時通知乙方補足押金。在乙方補足押金前,甲方暫停對乙方的服務;甲方根據實際情況調整乙方押金時,應電話或書面通知乙方,甲乙雙方應在通知后三個工作日內相應退補。
6. 違約責任
i. 乙方拒不履行結算義務,甲方有權中止乙方的碼頭費用結算資格和進入甲方碼頭辦理業務的資格。
ii. 乙方若未能按上述約定的日期付清結算款項的,逾期自結算的次日起按日交付遲付款項額5‰的滯納金。
iii. 乙方虛抬碼頭費用或篡改碼頭費用清單和發票,由此給甲方和包括貨主在內的第三方造成的損失,乙方應承擔相關責任,同時甲方有權終止本協議。
iv. 乙方需要提前打印碼頭費用清單,并需甲方商務部門在清單上蓋章的,若甲方認為可行,可以為乙方提供,由甲方打印,并蓋甲方業務章。但此清單僅供乙方參考之用,不作為雙方結算的依據,雙方結算的最終依據仍以甲方開具的發票以及所依據的清單為準;若甲方認為乙方的要求不合理的,有權予以拒絕。甲方原則不提供紙質碼頭費用清單,乙方可自行下載或采用電子郵件方式接收電子清單。如乙方有特殊情況需紙質清單,應事先書面說明,甲方視情況給予配合。
7. 爭議
凡因執行本協議所發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及分歧,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則應將爭議提交甲方所在地有管轄權的法院裁決。
8. 協議期限
本協議有效期由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期滿后如雙方希望延續協議,雙方應以書面蓋章確認,否則本協議逾期無效。
9. 協議生效及其他
i. 本協議作為雙方簽署的《集裝箱碼頭拖車作業協議》的附件,其生效日期和有效期與主協議相同。
ii. 如乙方不按本協議條款履行本協議,乙方必須承擔甲方因此遭受的一切經濟損失及甲方有權隨時終止本協議。
iii. 本協議未盡事宜,或履行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由雙方協商后,形成書面協議作為本協議的補充部份。
iv. 本協議正本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授權代表簽署: 乙方授權代表簽署:
簽署日期: 年 月 日 簽署日期: 年 月 日
公司蓋章: 公司蓋章:
乙方結算銀行賬戶:
乙方結算銀行帳號:
某集裝箱有限公司協作單位安全管理協議 篇3
承租單位: (簡稱甲方)
出租單位: (簡稱乙方)
為了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和執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明確甲乙雙方的安全生產責任,減少與避免施工現場各類事故的發生,特簽訂“安全管理協議書”并與“租賃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乙雙方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執行國家行業標準《建筑機械使用安全技術規程》(JGJ33-20__)、《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JGJ46?005)與《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規程》(DBJ101-62-20__)和20__年《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安全防護標準》等相關規定。
一、甲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1、在簽訂“租賃合同”前要審查乙方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安全生產許可證等相關資料。
2、按照乙方提供的塔吊路基施工圖紙及技術條件要求進行施工,施工完畢經甲乙雙方驗收合格后填寫“路基檢驗記錄”并經甲方負責人簽字后,乙方才能立塔。
3、塔吊安裝完畢由安裝單位提供“北京市塔吊拆、裝統一檢查表格”(八張表)并經安裝單位(法人單位)蓋章后,甲方才能使用。
4、負責編制“塔吊(群塔)作業方案”,并經甲方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批與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后實施。
5、負責配備專業指揮信號工(持有效的特種作業資格操作證),按操作規程負責塔吊信號指揮工作,如需隔樓吊裝,要加配接力信號指揮,對信號指揮人員應配備信號工服裝。
6、負責對塔司、信號工、掛鉤工上崗前的培訓教育考核與“應知應會”考核,并根據“塔吊(群塔)作業方案”向塔司、信號工、掛鉤工等進行書面安全交底,所有接受交底人員要履行簽字手續。
7、負責定期與不定期的安全檢查測定記錄,每月至少兩次定期檢查,遇有5級以上(含5級)大風及大雨后不定期檢查測定記錄,發現隱患及時通知乙方檢修。
8、負責匯總與整理甲乙雙方的塔吊相關資料。
9、未按上述1~8項條款履行責任,一旦發生安全事故,由甲方承擔有關責任及相關的經濟損失。
二、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1、乙方必須向甲方提供下述資料:
(1)出租單位的相關資料
①出租單位營業執照(復印件蓋公章);
②塔吊租賃合同、安全管理協議書(原件);
③起重機械設備統一編號、出廠合格證(復印件蓋公章);
④塔式起重機驗收檢驗報告(復印件蓋公章);
⑤塔式起重機安全檢驗合格證(復印件蓋公章);
⑥塔吊操作人員操作證(復印件蓋公章);
⑦塔吊維修保養制度(原件);
⑧塔吊出租單位自檢、月檢記錄,維修保養記錄,隱患整改記錄(塔吊使用后每月月底向甲方提供)。
(2)拆裝單位的相關資料
①拆裝單位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安全生產許可證(復印件蓋公章);
②拆裝單位的“拆裝合同”(副本原件);
③塔吊拆裝安全管理協議書(復印件);
④拆裝單位的“塔吊安(拆)裝施工方案”,要有編制人、審核人、審批人(企業技術負責人)簽字并蓋公章(原件);
⑤北京市塔吊拆、裝統一檢查表格”(八張表)原件;
⑥拆裝人員操作證(復印件蓋公章);
⑦對拆裝人員的安全技術交底及簽字手續;
⑧塔吊應急預案(蓋公章)。
2、根據向甲方提供的塔吊路基施工圖紙與技術條件要求對其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填寫“路基檢驗記錄”并經甲方負責人簽字后才能夠立塔。
3、塔吊安裝完畢后,向甲方提供“北京市塔吊拆、裝統一檢查表格”(八張表)并經拆裝的法人單位蓋章后,方可交付甲方使用。
4、對進入施工現場塔吊拆裝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與做書面安全技術交底,履行簽字手續,并報甲方專職安全員一份存檔。
5、向塔司進行書面安全技術交底,履行簽字手續,并報甲方專職安全員一份存檔。乙方機組人員進駐現場后,必須服從甲方的統一管理,參加甲方組織的安全教育培訓及考核。
6、對塔吊定期與不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維修,并要求操作人員,每天要做好班前、班后的安全運行檢查與交接班記錄、如發現問題及時檢修,禁止帶故障運行與違章操作,將自檢、月檢記錄、維修保養記錄,隱患整改記錄報甲方專職安全員存檔。
7、乙方塔吊操作人員要嚴格遵守“十不吊”的原則與“安全操作規程”,禁止違章操作,有權拒絕甲方人員的違章指揮,
8、乙方未按上述1~7項條款履行責任,一旦發生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擔主要責任與相關的經濟損失。
9、因塔吊設備問題和塔吊在拆裝與進出場過程中,一旦發生安全事故或其它事故,由乙方負全部責任與承擔一切經濟損失。
三、本協議書中未明確的相關責任以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北京市政府與行業部門的相關規定為準。
四、本“安全管理協議書”一式2份,甲乙雙方各執1份,雙方簽字蓋章生效,至塔吊拆除退場后自行終止。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委托代理人(簽字) 委托代理人(簽字)
項目經理(簽字) (簽字)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