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泥閥買賣合同(精選3篇)
排泥閥買賣合同 篇1
簽訂合同單位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為了做好學校食堂大米的正常供應,甲方決定向乙方購買優質大米,雙方在自愿、平等、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訂立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1、合同期限自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2、合同簽訂生效后一周內商家應組織產品的供應。
3、合同到期后,雙方無異議,繼續簽訂合同,直至終止。
二、價格制定
以中標價為單價,供貨期間若市場價格有變動,每月根據商城縣物價局或河南省農產品價格信息服務網當______月公布的三種價格較穩定的大米(暫定為早燦米、晚燦米、晚米)平均價,計算出期間的差額比率,以此確定大米的價格。
每月結算的大米價格以商城縣物價局或河南省農產品價格信息服務網于每月______日之前公布的價格信息為準。
當物價局公布的大米價格發生變化時,如變化幅度不超過__________元,則按照原價格計算;如變化幅度超過_________元,則根據物價局公布的價格提高或降低結算價格。大米投標價含運輸、搬運及稅收等費用。
三、供貨量及付款結算方式
乙方在時間期限內保證按商定價格提供優質大米給甲方,并用國家規定的糧食專用發票結算,每斤大米提供:____________________食堂為人民幣____________元/公斤;每月結算的大米價格以商城縣物價局于每______月25日之前公布的價格信息為準;采取每月______月底結賬,下月轉賬付款的方式。
四、運輸地點和數量
1、地點:_____________食堂,并按要求搬到餐廳指定位置;當天送達指定地點。
2、數量:______________噸左右起運;
五、大米質量和重量要求
1、大米質量須嚴格按照中標時所送樣品供應;
2、大米質量應符合餐廳和師生用餐要求;
3、使用無毒衛生編織袋包裝,凈重25公斤/袋;包裝袋上要求加印質量安全標志“QS”。
4、大米的重量應足斤足兩,每包大米重量正常誤差必須低于0.2%;若經我方抽查發現有短斤缺兩或破包、受潮等現象,將給予整批大米退回。
5、大米質量和重量等應符合其他相關要求。
以上大米質量和重量等相關方面未達到要求者,應無條件退回,所產生的一切費用由供貨商自理,并及時按要求更換大米;若被退回次數達三次,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另尋供貨商。
六、驗收和抽查
1、驗收:餐廳負責人在大米送達時,應協同餐廳倉管員、蒸飯師對大米的逐批質量和重量依據中標評判標準進行評定和驗收,并簽署驗收意見和記錄評定參數;
七、雙方的權利與責任
1、甲方有權檢查監督乙方的供貨質量情況,維護學校、師生的權益。
2、若乙方違約或無法提供大米,甲方有權終止合同,并直接從候備大米供應商家當中按順序確定新的供貨商,并報上級部門審批。
3、甲方應在協議簽定后,根據乙方實際供貨量按月結算款項,于次月以轉帳方式付款。
4、乙方應按甲方各餐廳的要求準時運至指定位置供貨,若有質量問題應立即更換。
5、乙方應遵照國家、地方的有關法規,結合自身的行業規范,出示相應的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等證件,并提供復印件。
八、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若有違反本協議的約定、造成對方經濟損失的,對方有權要求違反方給予一定經濟賠償,并責令違反方限期解決或整改,逾期未解決或整改的,經濟受損方有權終止本協議,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2、協議書簽訂后若乙方提供的大米出現質量、衛生等問題,甲方有權對乙方按次數進行人民幣__________元至_________元不等金額的處罰;嚴重者,按實際情況進行不同程度的處罰或追究其法律責任。處罰款可從乙方的結算款中扣除。
3、甲乙雙方任何一方若無法律依據而提前終止協議的,違約方應賠償對方5%(按月總數量應付款的金額計算)的違約金;造成對方經濟損失的,應給予相應損失的經濟賠償。
五、附則
1、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另行商定。
2、本合同壹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乙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排泥閥買賣合同 篇2
甲方(供應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采購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第一條根據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規定,甲、乙雙方經過平等友好協商,現就乙方向甲方購買水泥用于工程施工有關事宜,達成如下一致條款,以資雙方共同遵照執行:際供貨數量結算。
注:若需要根據市場行情調整價款,可以約定為:按照施工期間武漢市供貨當月發布的建設工程信息價據實結算。
第二條產品質量標準:
甲方供應產品質量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標(GB175-20__、GB1344-20__)規定標準并滿足該工程施工需要。
第三條交貨方式:
1、交貨地點:甲方需將水泥運輸至。
2、乙方對每批次貨物書面簽收后,即視為該批次貨物已辦理交付手續,該批次貨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交付之日起由乙方承擔。
3、供貨時間:乙方指定人員(姓名:身份證號碼:電話:電子郵箱:)應至少提前一天將所需供應的水泥規格及數量以電話或電子郵件方式告知甲方指定人員(姓名:電話:身份證號碼:電子郵箱:)。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24小時內必須將乙方指定的貨物送至合同約定的交貨地點。
第四條產品驗收方法:
1、數量驗收:甲方交付水泥時,水泥數量以甲方指定人員、乙方指定人員和乙方項目經理三方同時簽字認可的數量為準。
2、質量驗收:以甲方水泥廠同編號水泥的檢驗報告為依據,甲方應將出售給乙方之水泥所屬編號的水泥檢驗報告交付乙方存查。如乙方對水泥質量有異議,需在收貨后25個日歷天內提出,經雙方共同取樣(同一編號封存樣)送檢最終以湖北省建材質量檢測站的檢測報告為準。若確屬甲方所供水泥質量問題,則由甲方承擔檢測費用。若乙方未在25個日歷天內提出質量異議,則視為甲方所提供的產品質量及數量均符合本合同所要求之標準。
本條約定并不免除甲方所供應水泥在該工程質量保修期內應承擔的質量責任和法律責任。
第五條貨款結算及付款方式:
1、結算方式:每月5號前,由甲、乙雙方對甲方上月供應貨物的數量和金額進行對賬及結算,結算單經乙方項目經理簽字并加蓋乙方項目部章后生效,生效結算單作為結算及付款依據。
2、付款方式:雙方辦理對賬結算手續后3個工作日內,由乙方按照甲方上月供貨金額的70%向甲方支付貨款,其余貨款待該工程全部完工且經乙方、監理單位和業主驗收合格后1個月內付清。
3、甲方每次收款前需向乙方開具正規稅務發票,否則乙方有權拒絕付款。
第六條違約責任:
1、若甲方所提供之水泥質量未達到國家標準規范和合同所要求的質量標準,乙方有權拒付水泥貨款,且甲方應賠償因此給乙方所造成的全部經濟損失。
2、若甲方未按乙方要求的時間及時供貨(含供貨產品質量不合格),則每延誤一天,乙方有權對甲方處以20__元的違約金。
第七條爭議解決辦法:
若雙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經協商調解不成,同意提交武漢仲裁委員會仲裁解決。
第八條其它:
1、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協商解決并簽訂補充協議。
2、本合同自雙方蓋章之日起生效。
3、本合同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簽訂日期:年月日
排泥閥買賣合同 篇3
上訴人(一審原告):林,女,略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張,女,略
原審第三人:福州市房產代理有限公司,略
上訴人因房屋買賣經紀合同糾紛一案,不服臺江區人民法院x1年12月19日做出的(x1)臺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現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
二、一二審訴訟費用全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x1)臺民初字第號民事一審判決認定“原告不得轉讓訴爭訴爭房屋”是錯誤的,與事實不符,適用法律錯誤。
一審法院依據國務院x5年5月11日轉發的建設部等七部委《關于穩定住房價格工作意見》第七條“禁止商品房預購人將購買的未竣工的預售商品房再行轉讓。在預售商品房竣工交付、預購人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之前,房地產主管部門不得為其辦理轉讓等手續;房屋所有權申請人與登記備案的預售合同載明的預購人不一致的,房屋權屬登記機關不得為其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的規定,認定原告不得轉讓訴爭房屋,該法律適用錯誤。
庭審中已查明x0年10月8日,上訴人申請按揭貸款30萬元,付清了訴爭屋全部購房款, x1年4月15日上訴人與開發商福州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辦理了訴爭房的交房手續,,說明上訴人已付清該房屋全部購房款,該訴爭屋已竣工交房,只是尚未辦理房屋產權證書,上訴人的情形并不完全適用七部委的工作意見。
即使適用七部委《關于穩定住房價格工作意見》第七條之規定也只說明上訴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之前,房地產主管部門不得為其辦理轉讓等手續,并未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不能說明原告不得轉讓訴爭房屋更不會因此而影響合同效力。
二、(x1)臺民初字第號民事一審判決認定“原被告雙方約定于訴爭屋“甲方名下的《房屋所有權證》辦出后再辦理交易過戶手續,該條款屬附生效條件的條款,且所附條件符合法律規定,因此,應當認定原被告雙方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時附生效條件的。目前,原告尚未取得訴爭屋的房屋所有權證,條件尚未成就,故雙方之間房屋買賣合同尚未生效。”與法律規定及事實不相符。
所謂附條件生效的合同,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某種事實,并以其將來發生或不發生作為合同生效或不生效的限制條件的合同。而結合該條款全部文字內容可以看出該條款只是對于雙方的履行手續和工作日做相應的補充約定,并未對該條件成就與否的法律后果做說明,即沒有約定所附條件如果成就或不成就對協議效力有何影響,因此不能認定是附條件生效的合同。 另外,從房屋買賣合同整體內容來評判,該條款作為補充條款只是就雙方合同的履行責任做進一步具體明確的約定,買賣雙方對于房屋產權及交房責任在第三章違約責任當中已做具體約定,不需再另設限制性條款。
即使該房屋買賣經紀合同依照一審法院所認定的.為附生效條件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被上訴人在房屋買賣經紀合同簽訂當天交納定金1萬元以后未按合同約定的x1年6月21日18:00前再履行付款義務,第三人遂于x1年7月2日、7月11日、7月19日發函通知被上訴人履行義務,但被上訴人沒有支付定金,該事實已得到一審法院確認。合同不履行屬于被上訴人的過錯,屬于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因此,應認定合同條件成就、合同有效,被上訴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該房屋買賣經紀合同符合物權法第十五條之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雙方之間的房屋買賣經紀合同依法成立有效。
三、(x1)臺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一審判決認為“認定被告構成違約,要求被告承擔違約責任,則于法無據。”與法律規定及事實不相符。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雙方在房屋買賣經紀合同第十八條中明確約定,本合同簽訂后乙方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應支付甲方等同于定金數額的違約金,甲方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應支付給乙方等同于定金數額的違約金。被上訴人在交付1萬元定金后不再履行付款義務,說明被上訴人擅自變更合同,應當承擔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雙方簽訂的合同中約定定金數額為51萬元,違約金的數額等于定金數額也應為51萬元。定金數額僅作為雙方確認違約金額的一種計算方式應適用合同約定的定金數額而非適用定金有關法律規定所確認的實際定金數額1萬元。
依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之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即使按照一審法院認定的違約金數額按照實際交付定金數額1萬元來賠償也是無法補償給上訴人造成的實際損失。
一審法院即沒有考慮上訴人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也未考慮因被上訴人遲延不履行合同近半年的時間福州房價打折降價而給上訴人造成的房價下跌損失。被上訴人在明知上訴人預期獲利情況下仍拒絕履行合同,給原告造成巨大經濟損失,因此上訴人要求被上訴人按照購房總價103萬元的20%支付206000元的違約金完全符合法律的規定及給當事人造成的實際損失。
依照雙方買賣經紀合同中二十條之規定,被上訴人自x1年6月22日起逾期未付款直至上訴人x1年9月19日書面通知被上訴人解除合同時止應按成交價款每日萬分之三向上訴人支付滯納金27810元。
為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事實,特上訴來貴院,請依法裁判。
上訴人:
x1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