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衡機租賃合同(通用3篇)
平衡機租賃合同 篇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乙方施工,工程需要,甲方租給乙方挖機壹臺,經雙方責、權、利關系達成以下協議:
一、租用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
二、租賃方式:機械采用月租套小時(以電腦計時)每月工作時間為______小時,每月租金______元,超過時間按每小時____________元計算(車輛燃油由乙方負責),駕駛員吃住由乙方負責。
三、由于乙方施工安排不當或下雨等情況造成工作時間每月沒有達到小時,與甲方無關,租金照付給甲方。
四、付款方式:機械進場后,乙方先預付當月租金元,余下租金乙方應每月按時支付給甲方。
五、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推遲付款,否則甲方有權強行停機或退場,由于拖欠租金而停機所造成的一切損失由乙方全部負責。
六、機械停放時,乙方應有專人看管,如果配件丟失或有其他損壞,乙方必須負責一切后果及賠償(直接和間接損失)。
七、進場費如三個月之內由乙方負責,超過三個月雙方各付一半。
八、每月機械發生故障累計時間不得小于四天,如沒有故障可連續工作。
九、甲方駕駛員在絕對安全的情況下,必須服從乙方工作人員合理的指揮和安排,如在開挖工程處,損壞電線、電纜、天然氣管、水管或其他地下一切物品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及經濟損失。
十、工程完工后,乙方必須保證甲方設備安全退場,如不能安全退場,造成停置期間的損失,由乙方按每月租金的80%標準付給甲方停置損失費。
十一、本協議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簽字之日即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
平衡機租賃合同 篇2
甲方:——————
乙方:——————
為更好提高單位房屋的使用率,現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一致同意簽訂租賃合同,合同條款如下:
一、甲方將坐落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面積為_____平方米的臨街門面租賃給乙方,____使用。
二、租期從_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_年__月___日止(即:______年)。
三、年租金____萬元整,月租金_____元整,乙方于每月向甲方交清租金,租金在合同第二年開始每年每月遞增10%(支付時間與金額雙方協商)
四、房屋租賃合同生效后,乙方應向甲方交付______元押金(不計利息),合同期滿押金退回。
五、乙方必須依約交付租金。
六、承租期內乙方在不能改變房屋整體結構,進行裝修裝飾必須甲方同意;不能與隔壁店鋪相通,違反就合同終止,押金不退。期滿不續租,其裝修材料由乙方自行處理,若拆除,其費用由乙方自理。
七、合同期內,產生的水、電、物業費用由乙方承擔。
八、租賃期間房屋如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導致毀損,本合同則自然終止。
九、租賃期間,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不得將房屋租給第三方,或改變用途,租期屆滿或解除合同時,乙方需按時歸還房屋給甲方,如需續租,須提前1個月與甲方協商。
十、租賃期間,甲乙雙方均不得借故解除合同,如甲方因改建、擴建要收回房屋,必須提前3個月書面通知乙方,并取得乙方同意,如乙方需退還也必須提前3個月書面通知甲方,并取得甲方同意,如甲方違約,除退還押金外另賠償違約金__________元,并賠償不足部分損失;如乙方違約不得要求返回押金,并賠償不足部分損失。
十一、合同期滿,乙方如需續租,在同等條件下,甲方應優先乙方。
十二、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經雙方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三、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糾紛,應通過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訴請人民法院處理。
十四、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兩份,乙方兩份,合同自簽訂日起生效。
甲方法人代表簽字:
乙方法人代表簽字:
簽訂日期:
平衡機租賃合同 篇3
首先,在租賃合同中易出現的漏洞一般有:
1、對標的物約定不明確,尤其是對租賃物的數量和質量約定不明確導致糾紛;
2、對標的物的使用約定不明確,承租人對標的物進行超負荷、掠奪性使用,致使租期屆滿后租賃物已無法繼續使用;
3、租賃物的維修和保養約定不明確,根據合同法有關規定,一般應由出租人負責維修和保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租賃合同范本風險,合同范本《租賃合同范本風險》。
4、租賃合同履行中出現的欺詐。
其次,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常見的欺詐主要有:
1、出租人不按合同規定交付租賃物。實踐中主要是遲延履行。
2、出租人不履行合同規定的維修和保養義務。租賃物的故障不是因為承租人的過錯所引起為條件。
3、承租人不按合同支付租金。主要是遲延交付。
4、承租人擅自改變租賃物的現狀。
5、承租人擅自將租賃物轉租他人。
6、承租人逾期不返還租賃物。
7、出租人利用租賃物套取押金。
在租賃合同欺詐中經常出現出租人利用租賃合同,要求承租人交納與租賃物價值相當的押金,而當租賃期屆滿時,承租人卻找不到出租人,出租人實際已經席卷大筆押金潛逃。承租人實際可能花費了較高金額'購買'了并不想購買的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