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代駕合同(通用3篇)
汽車代駕合同 篇1
甲 方: (車主) 乙 方: 身份證號: 身份證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相關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則是下,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現就乙方為甲方提供車輛長途代駕服務達成一致意見協議如下:
1、乙方服務時間從20xx年 月 日至20xx年 月 日為甲方提供車輛長途代駕服務。
2、甲方提供接車人姓名: 聯系電話: 代駕車型: 車牌號碼: 車輛情況: 。
3、甲方需代駕車輛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上路許可(車輛行駛證、牌號等與車輛有關的手續齊全,同時車輛上不得攜帶法律規定的一切違禁物品),且同時車輛的車損險、三者險、交強險在保險期內,保險真實有效,如甲方隱瞞以上情況未如實告知乙方,出現任何車輛損失及人員傷害,乙方不承擔賠償責任,由甲方賠償乙方駕駛員相關一切損失。
4、乙方依法保障甲方的正當行程自由及秘密(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乙方有權拒絕甲方非正當的行程安排及事項。
5、乙方提供合法有效的駕駛證,并承諾將在約定時間內將甲方車輛及人員安全接送到指定地點,送車途中,甲方不得干擾乙方正常駕駛,不得要求違反交通法規的操作和行駛,如有甲方過分要求,乙方代駕員有權拒絕。
6、如因甲方車輛原因(并非甲方故意隱瞞、譬如有如召回案例的車輛)造成交通意外,造成的損失由保險公司處理;如因甲方車輛原因,甲方故意隱瞞的,甲方自行處理;如因乙方代駕司機技術原因造成的意外和損失,由乙方負責。如因第三方因素造成的意外,由交通管理部門裁決后,由責任方承擔,乙方協助處理;如因不可抗力(如地震、臺風、戰爭等)雙方免責免賠如遇意外交通事故發生,若屬于乙方服務駕車違章行為,按保險公司車輛理賠之外的部分將由乙方承擔,屬對方車輛主要責任的,乙方不負責損失賠償,但可協助相關的調查及保險理賠。
7、本次服務根據路程,沿途道路狀況及車型,協議代駕服務費為: 大寫( )途中過路橋費及油費由甲方支付。
8、甲方在簽訂代駕服務協議后,應將車內貴重物件轉移,避免丟失引發糾紛,如因甲方原因丟失車內物件的,乙方不負任何責任。甲方也可與乙方補充簽訂車內貴重物件委托保管的協議,直到甲方簽字中止委托保管協議為止。到達目的地時候確認車輛及車內物品沒有損壞丟失確認簽字,如遇本議未盡事宜而出現問題,將由雙方友好協商解決。
本協議由甲、乙雙方簽字時生效,一式兩份,各執一份。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汽車代駕合同 篇2
甲方:
乙方:
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現就甲方為乙方商務代駕服務達成一致意見如下:
甲方派代駕服務專員于年月日,為乙方提供商務代駕服務。
甲方要求提供資料:
車主(單位)姓名:聯系電話:
車主身份證號:車型:
車牌號:車輛保險情況:
甲方要求乙方車輛行駛證、車輛購置附加稅、養路費、車船使用稅等單證齊全,并車況良好。若以上所提供資料有虛假并由此可能引發的經濟及法律責任均由乙方承擔。
甲方承諾,將乙方車輛及人員安全接送到指定地點。若出現甲方代駕服務專員交通違章責任在50%及以上的交通事故,甲方將承擔該車輛損失保險理賠之外的部份及車輛修理期間耽誤用車的適當交通補貼。
本次服務根據路程、沿途道路狀況及車型確定為¥元,路橋費及加油費由乙方支付。
本協議如有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汽車代駕合同 篇3
出租人(甲方):
身份證號:
承租人(乙方):
注冊地址:
營業執照號: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第一條總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本著自愿、平等、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汽車租賃事宜,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二條租賃物
本合同中所稱的租賃標的物為汽車,車牌號碼:蘇E。(以下簡稱租賃物)
第三條租賃期限
1.租賃期限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租賃期不得超過租賃物的使用期限,超過部分無效。
2.租賃期滿乙方需要續租的,應當在期滿前30日內通知甲方,經協商一致后,雙方辦理續租手續。
3.若甲方在租賃期間轉讓租賃物的,甲方需提前30日通知乙方,在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優先購買權。租賃物轉讓后本合同對新的所有人具有同等的約束力。
第四條租金
1.乙方需支付車輛年租金元/年,不含駕駛員。
第五條雙方責任
1.甲方保證交付乙方的租賃物性能良好,符合道路運輸要求,并具備相關的運營許可手續。如因租賃物質量瑕疵造成乙方人身或財產損失的,由甲方負責賠償乙方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損失。
2.甲方保證租賃物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權利或權利瑕疵,負責因此給乙方造成的一切損失由甲方負責賠償。
3.乙方負責辦理租賃期間租賃物的各項保險,并承擔相應的保險費及租賃期內的養路費、年檢費、駕駛人員的體檢費等。租賃期內發生的車輛違章罰款、燃油費、過路、過橋費及停車費由乙方承擔。
4.租賃期間,乙方應做好租賃物的日常維護保養,確保租賃物的正常使用功能,租賃物發生故障時,維修費用由乙方承擔:
5.租賃期間因車輛事故或交通事故所發生的費用,除由保險公司支付外,剩余部分由乙方承擔,但因甲方隱瞞租賃物質量瑕疵造成的事故除外。
6.乙方保證租賃期內按租賃物功能合理使用,保持租賃物的完好,但正常使用造成的磨損除外。
7.乙方在租賃期間不得將租賃物轉租、轉借、轉賣。
8.乙方在租賃期間內經甲方同意后,可以對租賃物進行外觀裝飾或設備添附。租賃期滿后,添附的所有權歸乙方所有,添附物不能拆除或拆除后會對租賃物造成損害的,由雙方協商處理。租賃期滿或合同解除后,乙方有權將租賃物上一切有關乙方所使用的企業標識及注冊商標標識予以覆蓋或拆除。
第六條租賃物的交付
1.本合同簽訂后30日內,甲乙雙方共同簽署“租賃物交接確認書”,進行.租賃物交接。
2.租賃物交接時,甲方應當向乙方說明當時知道或應當知道的租賃物質量瑕疵,并在“租賃物交接確認書”上標明。
3.租賃期滿后,由甲乙雙方共同約定交接地點,并辦理相關手續進行租賃物交接,簽署“租賃物收回確認書”。甲方對租賃物的毀損有異議的,應當在雙方簽署“租賃物收回確認書”之日起30日內提出,否則視為租賃物完整無非正常損害。
第七條違約責任
1.在租賃期內,由于甲方的原因造成租賃物不能正常使用的,甲方應當賠償乙方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損失。
2.在租賃期間內,由于乙方使用不當造成租賃物毀損或滅失的,由乙方負責賠償甲方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3.甲方在租賃期內沒有法定事由任意解除合同的,除應返還乙方剩余租金外,還應當賠償乙方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第八條合同的變更與解除
1.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2.如因租賃物質量瑕疵造成乙方重大人身、財產損失或無法滿足乙方正常使用需要的,乙方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
3.如甲方怠于履行雙方約定的應由甲方交納的各種保險、交通管理、危險品安全管理等費用的義務,影響乙方正常使用超過30日的,乙方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
4.非因乙方原因,租賃物連續或累計無法正常使用超過30日的,乙方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
5.甲乙雙方的勞動合同終止時,甲方有權單方面解除本合同。
6.任何一方單方解除本合同的,應當以書面通知另一方。
第九條押金條款
1、乙方應于本合同簽署之日支付押金:人民幣元給甲方。
2、甲方應于本合同期滿或雙方解除合同后30日內,扣除交通違章罰款數額后,將剩余押金歸還乙方。
第十條爭議的解決
雙方在合同履行中發生爭議,應當協商解決,協商無法達成一致的,采取以下方式解決:
1.雙方均可以訴至方所在地法院依訴訟解決。
2.由仲裁委員會仲裁解決。
第十一條合同的生效及其他
1.本協議自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簽字人簽字并加蓋印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并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3.本合同共3頁,一式2份,甲方執1份,乙方執1份。
出租人(甲方):承租人(乙方):
負責人(或授權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
簽訂日期:簽訂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