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機構改革人員分流安置辦法(精選3篇)
上市公司機構改革人員分流安置辦法 篇1
為推動我市事業單位改革,保障工作人員的切身利益,根據國家事業單位改革有關精神,結合深圳實際,就事業單位人員分流安置提出如下辦法。
一、適用范圍
本辦法規定的人員分流安置政策,僅適用于本次事業單位改革中涉及到的事業單位在編人員。
雇員和其他非在編人員由單位原主管部門按合同或有關規定處理。
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不執行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事業單位,是指經黨委、政府或機構編制管理部門批準,在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辦理事業法人登記的組織。
本辦法所稱事業單位在編人員,是指經事業單位正式調入,且在機構編制部門辦理入編手續的人員。
二、人員分流
本次事業單位改革涉及到的在編人員,可以按以下途徑進行分流。
(一)退休
按照國家退休政策,凡在 年 月 日之前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員,辦理退休手續。
(二)因病或工傷提前退休或退職
符合《國務院關于安置老弱病殘干部的暫行辦法》、《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有關因病、工傷提前退休或退職條件規定的人員,經批準可辦理提前退休或退職手續。
(三)提前退休
截至 年 月 日,凡工作年限滿 年;或男年滿 周歲、女年滿 周歲(女性工人 周歲)且工作年限滿 年的,經本人申請,按人事管理權限報市有關部門批準后,允許提前退休。
辦理提前退休手續的人員,本市機關事業單位不得再聘用。
(四)辭職
凡自愿辭去公職且自謀職業者,經批準后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償。
一次性經濟補償按其在本事業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補助一個月的本人月工資,工作年限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本辦法規定的本人月工資,按本人辭職前一個月的基本工資、物價補貼及住房補貼之和計算。
凡辭職后自謀職業人員自辦企業的,享受我市國有企業人員下崗再就業扶持政策。
(五)辭退
在事業單位撤銷、整合或核減編制過程中無正當理由拒絕組織另行安排工作以及在事業單位轉企過程中拒絕轉入企業的人員,辦理辭退手續,并按《深圳市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辭職辭退暫行辦法》(深府〔1994〕141號)規定的標準發放辭退費。
三、人員安置
(一)撤銷、整合或核減編制事業單位在編人員的安置
因撤銷、整合或核減編制需要分流安置的事業單位在編人員,按照本辦法規定未能進行分流的,按照下述政策進行安置:
1原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被撤銷的,屬于公務員身份的人員,經雙向選擇,可以在機關公務員隊伍中安排。
2被撤銷后整體轉為行政(事務)機構或整合到行政(事務)機構的,原事業單位在編人員按照公務員法相關規定辦理,無法轉任公務員的,可繼續保留事業單位人員身份,工資職稱及福利待遇等按職員或雇員的有關規定處理;被撤銷后整合到其他事業單位的,如果該相應的事業單位空缺職位能滿足全部安置人數的,采用選聘方式整體安置,如果空缺職位無法滿足整體安置的,采用考試競聘方式部分安置。
3未能按上述第1、2項政策在相應行政或行政事務機構、事業單位安置的人員以及因整建制撤銷或單位核減編制需要安置的事業單位人員,若原事業單位所在系統內的其他事業單位有空編,應當遵循個人條件與空缺職位相匹配的原則,按照職員選聘程序,在本系統內重新聘用安置。
4未能按上述第1、2、3項政策安置的人員,主管部門要認真組織未安置人員參加各類崗位業務培訓,市組織人事部門可以在事業單位范圍內拿出適當的空缺職位,專門組織公開競聘考試,定向招聘。
5未能按上述第1、2、3、4項政策安置的人員,根據《關于印發〈深圳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配套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深辦發〔20__〕13號)的有關規定,自原事業單位撤銷、整合或編制核減之日起,給予一年的保護期。
保護期內連續計算工齡,并發放基本工資和繳納社會保險費。
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婦女,按國家有關政策執行,一年保護期滿而孕期、產期、哺乳期未滿的,保護期自動延續至孕期、產期、哺乳期期滿為止。
一年保護期屆滿仍未能安置的人員,按深府〔1994〕141號文件規定的辭退標準發給辭退費,并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
(二)轉企事業單位在編人員的安置
轉企事業單位原在編人員可以自愿選擇按照本辦法第二部分規定的第(一)至(四)項政策進行分流;未選擇分流的,由轉企后的單位全部接收,并按勞動法的有關規定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執行企業的用人管理制度。
單位領導由市國資委按企業領導人員管理規定接收管理。
未選擇前述政策分流又不愿到企業的,按照本辦法第二部分規定的第(五)項政策予以辭退。
四、人員分流安置經費
因撤銷、整合所發生的人員分流安置經費(包括經濟補償金、辭退費、保護期間基本工資和社會保險費,下同)由財政承擔;因核減編制所發生的人員分流安置經費按原經費渠道解決;轉企事業單位的人員分流費用(包括經濟補償金和辭退費)由轉企單位負責,單位難以承擔的,由轉企后的產權單位解決。
退休人員待遇按本次事業單位改革有關社會保障的政策執行。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年 月 日
上市公司機構改革人員分流安置辦法 篇2
會議記錄
一、會議記錄的寫作格式
會議記錄是當事人記錄會議情況以供備查的一種文體。
一般會議記錄包括兩部分:一部分是會議的組織情況,要求寫明會議名稱、時間、地點、出席人數、缺席人數、列席人數、主持人、記錄人等。
另一部分是會議的內容,要求寫明發言、決議、問題。
這是會議記錄的核心部分。
對于發言的內容,
一是詳細具體地記錄,盡量記錄原話,主要用于比較重要的會議和重要的發言。
二是摘要性記錄,只記錄會議要點和中心內容,多用于一般性會議。
會議結束,記錄完畢,要另起一行寫散會二字,如中途休會,要寫明休會字樣。
二、會議記錄的寫作范文______公司辦公會議記錄
時間:二零______年___月___日___時地點:公司辦公樓六樓大會議室
出席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缺席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主持人:公司總經理
記錄人:辦公室主任_________主持人發言:(略)
與會者發言:_________………………………………………………………………_________………………………………………………………………散會
主持人:_________(簽名)記錄人:_________(簽名)(本會議記錄共___頁)
上市公司機構改革人員分流安置辦法 篇3
第一條 ______公司與______公司雙方本著互利互惠、共同發展的原則,經充分協商,決定共同出資建立______公司,特定立本協議。
第二條 出資雙方基本情況
1、甲方:
法定代表:
職務:
法定地址:
2、乙方:
法定代表:
職務:
法定地址:
第三條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有關法律規定,決定在______市設立______公司,地址:______。
第四條 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甲乙雙方以各自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雙方按各自的出資額在投資總額中所占的比例分享利潤和分擔風險及損失。
第五條 公司的宗旨:
第六條 公司的經營項目為:
第七條 公司投資總額為人民幣______元,其中注冊資金______元。
甲方以______作為投資,占投資總額____%。乙方投資______萬元,占投資總額____%,其中現金______萬元,設備______萬元。
出資方式:協議簽訂后____日內乙方將現金投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臨時帳戶,設備投資提供評估證明文件,并依法辦理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八條 任何一方向第三方轉讓其部分或全部出資額時,須經另一方同意。任何一方轉讓其部分或全部出資額時,在同等條件下另一方有優先購買權。違反上述規定的,其轉讓無效。
第九條 甲乙雙方除承擔本協議其他條款所規定的義務外,還應負責進行下列事項:
甲方:
乙方:
第十條 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應成立董事會。
董事會由名董事組成。其中,甲方委派____名,乙方委派____名。董事長由____方委派,副董事長由____方委派。董事會成員任期____年。經委派方繼續委派可以連任。
第十一條 董事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對重大問題應一致通過,方可作出決定。其它事宜,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即可作出決定。
第十二條 董事長是公司的法定代表。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其職責時,可臨時授權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條 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會議。經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議,可召開董事臨時會議。會議記錄應歸檔保存。
第十四條 公司的經營管理機構由董事會決定。
第十五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十六條 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應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審查驗證。
第十七條 公司在每一營業年度的頭____個月,編制上一年度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計算表和利潤分配方案,提交董事會審議通過。
第十八條 公司經營期限為____年。營業執照簽發之日為公司成立之日。
第十九條 合營期滿或提前終止協議,甲乙雙方應依法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后的財產,按甲乙雙方投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二十條 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任何一方未按協議第七條規定依期如數提交出資額時,每逾期____日,違約方應向另一方支付出資額的____%作為違約金。如逾期____個月仍未提交的,另一方有權解除協議。
第二十一條 由于一方過錯,造成本協議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由過錯方承擔其行為給公司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二條 本協議的變更需經雙方協商同意。
第二十三條 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約定,造成本協議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另一方有權要求解除協議。
第二十四條 因國家政策變化而影響本協議履行時,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若國家處于戰爭狀態,系統應無條件服從戰爭需要。
第二十六條 一方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協議時,應立即通知對方,并在____日內提供不可抗力的詳情及有關證明文件。
第二十七條 保密
合同各方保證對在討論、簽訂、執行本協議過程中所獲悉的屬于其他方的且無法自公開渠道獲得的文件及資料(包括商業秘密、公司計劃、運營活動、財務信息、技術信息、經營信息及其他商業秘密)予以保密。未經該資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其他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該商業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內容。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各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條 在本協議執行過程中出現的一切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經協商仍不能達成協議的,提交______仲裁委員會按其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第二十九條 本協議在甲乙雙方簽字后生效。協議期滿后,經雙方同意,可以續簽。
第三十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共同協商解決。
第三十一條 本協議一式____份,保證人和協議雙方各執____份。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