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的保密協議(精選3篇)
審計的保密協議 篇1
被審計單位(甲方):_________________公司
審計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會計師事務有限公司
乙方因受中國兵器裝備集團公司委托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派駐審計組(成員)__________等到甲方進行__________年度財務報表審計工作,甲方向乙方提供全面、真實、完整的相關審計資料,乙方因接觸甲方的相關資料中涉及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事項,特簽訂保密協議如下:
一、乙方保證在工作期間,不故意接觸甲方上述范圍以外的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對接觸到的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乙方保證不以任何方式向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有關規定以外的第三方泄露。
二、乙方清楚知道因個人的故意或不當行為將導致國家秘密事項泄露并可能會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關于竊取、刺探、非法提供、非法持有、泄露國家秘密之條款。如泄露秘密愿承擔法律責任。
三、乙方保證在工作期間遵守甲方各項保密規定,不私自在現場攝像、照相、錄音。
四、乙方同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條款,在違反保密有關規定時,甲方有權向委托人反映,并要求終止乙方接觸國家秘密的資格,直至有關國家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五、以上協議中未盡事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六、本協議書一式三份,委托人、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_乙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審計的保密協議 篇2
甲方:
乙方:
為保守甲方公司財務部的秘密,維護公司的安全和利益,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簽訂本協議:
第一條 保密的內容和范圍
乙方在對甲方財務進行審計期間的下列事項為保密事項:
1.會計核算的相關數據和經營信息,財務上的收支、成本、利潤、稅負方面的數據;
2.財務管理的匯總數據、合并會計報表數據、各項財務指標分析;
3.內部審計過程中發現的各項審計問題;
4.其他財務數據、財務信息中的秘密事項。
5.因審計行為而獲悉的其他部門不宜公開的信息和秘密。
第二條 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或其工作人員在審計期間,對其所掌握的本協議第一條所列秘密事項應自覺保密,不得對外披露或允許他人利用其所掌握的上述財務秘密。
2.乙方工作人員離職或退休后兩年內,不得披露、利用或允許他人利用其所掌握的上述公司財務秘密,除非該項秘密已被公開。
3.乙方工作人員在審計期間或退休后,不得利用其所知悉和掌握的本協議第一條所列的保密事項在與本公司有同類競爭業務的企業中兼職或自行經營與本公司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業務。
4.甲方有權根據公司保密需要,依法制定、實施相關保密制度和措施,乙方應自覺遵守,甲方有權監督、檢查乙方的遵守情況。
5.乙方如發現財務秘密被泄露或自己過失泄露財務秘密,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進一步擴大,并及時向甲方報告。
第三條 違約責任
1.乙方違反本協議第二條第1、2項規定的保密義務,應賠償由此給甲方造成的直接和間接的經濟損失,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為調查、追究其違約行為而支付的各種合理費用和訴訟費用。
2.乙方違反本協議第二條第3、4項規定的競業限制義務,應立即停止該項侵權行為,致使公司財務秘密泄露的,依據本條第2項規定補償甲方所有經濟損失。
第四條 爭議解決辦法
因執行本協議而發生糾紛,可以由雙方協商解決或者共同委托雙方信任的第三方調解。協商、調解不成或者一方不愿意協商、調解的,任何一方都有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權利。
第五條 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六條 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協議的任何修改必須經過雙方書面同意。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名: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乙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審計的保密協議 篇3
甲方:
乙方:
茲由甲方委托乙方對 年度財務報表進行審計,經雙方平等友好協商,達成以下約定:
一、業務范圍與審計目標
1、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對甲方按照企業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編制的 年12月31年度的利潤表、股東權益變動表和現金流量表以及財務報表附注(以下統稱財務報表)進行審計。
2、乙方通過執行審計工作,對財務報表的下列方面發表審計意見:
(1)財務報表是否按照企業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的規定編制;
(2)財務報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甲方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二、甲方的責任與義務
(一)甲方的責任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及《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甲方及甲方負責人有責任保證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因此,甲方管理層有責任妥善保存和提供會計記錄(包括但不限于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及其他會計資料),這些記錄必須真實、完整地反映甲方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2、按照企業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的規定編制財務報表是甲方管理層的責任,這種責任包括:
(1)設計、實施和維護與財務報表編制相關的內部控制,以使財務報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錯誤而導致的重大錯報;
(2)選擇和運用恰當的會計政策;
3、作出合理的會計估計。
(二)甲方的.義務
1、及時為乙方的審計工作提供其所要求的全部會計資料和其他有關資料(在 年 月 日之前提供審計所需的全部資料),并保證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2、確保乙方不受限制地接觸任何與審計有關的記錄、文件和所需的其他信息。
3、如果甲方需要對其編制的合并財務報表發表審計意見,則甲方確保:
乙方和為組成部分執行審計的其他會計師事務所的注冊會計師(以下簡稱其他注冊會計師)之間的溝通不受任何限制。組成部分是指甲方的子公司、分部、分公司、合營企業、聯營企業等。如果甲方管理層、負責編制組成部分財務信息的管理層(以下簡稱組成部分管理層)對其他注冊會計師的審計范圍施加了限制,或客觀環境使其他注冊會計師的審計范圍受到限制,甲方管理層和組成部分管理層應當及時告知乙方。
乙方及時獲悉其他注冊會計師與組成部分治理層和管理層之間的重要溝通(包括就內部控制重大缺陷進行的溝通)。乙方及時獲悉組成部分治理層和管理層與監管機構就財務信息事項進行的重要溝通。在乙方認為必要時,允許乙方接觸組成部分的信息、組成部分管理層或其他注冊會計師(包括其他注冊會計師的審計工作底稿),并允許乙方對組成部分的財務信息實施審計程序。
4、甲方管理層對其作出的與審計有關的聲明予以書面確認。
5、為乙方派出的有關工作人員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協助,主要事項將由乙方于外勤工作開始前提供清單。
6、按本約定書的約定及時足額支付審計費用以及乙方員在審計期間的交通、食宿和其他相關費用。
三、乙方的責任和義務
(一)乙方的責任
1、乙方的責任是在實施審計工作的基礎上對甲方財務報表發表審計意見。乙方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以下簡稱審計準則)的規定進行審計。審計準則要求注冊會計師遵守職業道德規范,計劃和實施審計工作,以對財務報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錯報獲取合理保證。
2、在對合并財務報表進行審計時,乙方不對非由乙方審計的組成部分的財務報表單獨出具審計報告;有關的責任由對該組成部分執行審計的其他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承擔。
3、審計工作涉及實施審計程序,以獲取有關財務報表金額和披露的審計證據。選擇的審計程序取決于乙方的判斷,包括對由于舞弊或錯誤導致的財務報表重大錯報風險的評估。在進行風險評估時,乙方考慮與財務報表編制相關的內部控制,以設計恰當的審計程序,但目的并非對內部控制的有效性發表意見。審計工作還包括評價管理層選用會計政策的恰當性和作出會計估計的合理性,以及評價財務報表的總體列報。
4、乙方需要合理計劃和實施審計工作,以使乙方能夠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為甲方財務報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錯報獲取合理保證。
5、乙方有責任在審計報告中指明所發現的甲方在某重大方面沒有遵循企業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編制財務報表且未按乙方的建議進行調整的事項。
6、由于測試的性質和審計的其他固有限制,以及內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不可避免地存在著某些重大錯報在審計后可能仍然未被乙方發現的風險。
7、在審計過程,乙方若發現甲方內部控制存在乙方認為的重要缺陷,應向甲方提交管理建議書。但乙方在管理建議書中提出的各種事項,并不代表已全面說明所有可能存在的缺陷或已提出所有可行的改善建議。甲方在實施乙方提出的改善建議前應全面評估其影響。未經乙方書面許可,甲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乙方出具的管理建議書。
8、乙方的審計不能減輕甲方及甲方管理層的責任。
(二)乙方的義務
1、按照約定時間完成審計工作,出具審計報告。乙方應于 年 月 日前出具審計報告。
2、除下列情況外,乙方應當對執行業務過程中知悉的甲方信息予以保密:
(1)取得甲方的授權;
(2)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法律訴訟準備文件或提供證據,以及向監管機構報告發現的違反法規行為;
(3)接受行業協會和監管機構依法進行的質量檢查;
(4)監管機構對乙方進行行政處罰(包括監管機構處罰前的調查、聽證)以及乙方對此提起行政復議。
四、審計收費
1、本次審計服務的收費是以甲乙雙方協商的,以審計調整前資產總額為計算基礎。乙方預計本次審計服務的費用總額為人民幣 元。
2、甲方應于本約定書簽署之日日起內支付%的審計費用,其余額項于審計報告經甲方確認后結清。
3、如果由于無法預見的原因,致使乙方從事本約定書所涉及的審計服務實際時間較本約定書簽訂時預計的時間有明顯的增加或減少時,甲乙雙方應通過協商,相應調整本約定書第四條第1項下所述的審計費用。
4、如果由于無法預見的原因,致使乙方人員抵達甲方的工作現場后,本約定書所涉及的審計服務不再進行,甲方不得要求退還預付的審計費用;如上述情況發生于乙方人員完成現場審計工作,并離開甲方的工作現場之后,甲方應另行向乙方支付人民幣 元的補償費,該補償費應于甲方收到乙方的收款通知之日起 日內支付。
5、與本次審計有關的其他費用(包括交通費、食宿費、翻譯費等)由甲方承擔。
五、審計報告和審計報告的使用
1、乙方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1號—審計報告》和《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2號—非標準審計報告》規定的格式和類型出具審計報告。
2、乙方向甲方致送審計報告一式份。
3、甲方在提交或對外公布審計報告時,不得修改乙方出具的審計報告及其后附的已審計財務報表。當甲方認為有必要修改會計數據、報表附注和所作的說明時,應當事先通知乙方,乙方將考慮有關的修改對審計報告的影響,必要時,將重新出具審計報告。
六、本約定書的有效期間
本約定書自簽署之日起生效,并在雙方履行完畢本約定書約定的所有義務后終止。但其中第三(二)2、四、五、八、九、十項并不因本約定書終止而失效。
七、約定事項的變更
如果出現不可預見的情況,影響審計工作如期完成,或需要提前出具審計報告,甲、乙雙方均可要求變更約定事項,但應及時通知對方,并由雙方協商解決。
八、終止條款
1、如果根據乙方的職業道德及其他有關專業職責、適用的法律法規或其他任何法定的要求,乙方認為已不適宜繼續為甲方提供本約定書約定的審計服務時,乙方可以采取向甲方提出合理通知的方式終止履行本約定書。
2、在終止業務約定的情況下,乙方有權就其于本約定書終止之日前對約定的審計服務項目所做的工作收取合理的審計費用。
九、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十、適用法律和爭議解決
本約定書的所有方面均應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進行解釋并受其約束。本約定書履行地為乙方出具審計報告所在地,因本約定書所引起的或與本約定書有關的任何糾紛或爭議(包括關于本約定書條款的存在、效力或終止,或無效之后果),雙方選擇以下第1種解決方式:
1、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十一、雙方對其他有關事項的約定
本約定書一式兩份,甲、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公章)
乙方:(公章)
簽定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