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延期協議書(通用3篇)
施工合同延期協議書 篇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了一份金額為元,編號為的服務合同(以下簡稱原合同)。現經過雙方協商達成一致,簽訂以下補充協議:_________________
1、雙方一致同意將原合同約定的乙方將向甲方提供一年的服務(服務時間從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更改為乙方將向甲方提供__________個月的服務(服務時間分為兩段從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及從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
2、本協議與原合同內容有沖突以本協議為準,本協議沒有涉及的內容按照原合同執行。
3、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4、因本協議發生的爭議的雙方一致同意提交原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
甲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
簽字蓋章:_________________簽字蓋章: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
施工合同延期協議書 篇2
甲方: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甲乙雙方于20__年07月01日簽訂了合同號為:_________________MKHG-SH-JD-044-20__的《裝置設備管道絕熱防腐工程、腳手架搭建及零星用工檢維修工程服務框架協議》(以下簡稱“原合同”)。現甲乙雙方就增加服務期限經協商一致,達成以下補充協議。
一、服務期限由原合同“20__年07月01日至20__年6月30日”延長至20__
年9月30日。
二、
乙方結算檢維修工程款,提供稅率11%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三、合同計價仍執行原合同約定,待中石化公司關于“營改增”政策文件正式下
發后,在后期結算中對補充協議期間的結算造價差異按文件進行調整。
四、本協議作為原合同的補充協議,與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協議與原合
同不一致的,以本協議為準;本協議未作規定的,按原合同執行。
五、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即生效。
六、本協議一式五份,甲方執三份,乙方執二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_________年月日簽訂日期:_________________年月日
施工合同延期協議書 篇3
1、基準日期:指遞交投標書截止日期前28天。
2、合同協議書:除非另有協議,雙方應在承包商受到中標函后28天內簽訂合同 ......... 協議書。
3、雇主的資金安排:雇主應在收到承包商的任何要求后28天內,提出其已做并 將維持的資金安排的合理證據,說明雇主能夠按照【合同 價格和付款】的規定,支付合同價格(按當時估算)。
4、履約擔保:承包商應在受到中標函后28天內向雇主提交履約擔保,并向工程 師送一份副本。
5、履約擔保:如果在履約擔保的條款中規定了其期滿日期,而承包商在該期滿 日期前28天尚無權拿到履約證書,承包商應將履約擔保的有效期 延長至工程竣工和修補完任何缺陷時為止。
6、分包商:承包商應至少提前28天將各分包商承擔工作的擬定開工日期和該工 作在現場的擬定開工日期通知工程師。
7、進度計劃:承包商應在收到根據【工程的開工】規定發出的通知后28天內, 向工程師提交一份詳細的進度計劃。
8、暫停時對生產設備和材料的付款:
在下列條件下,承包商有權得到尚未運到現場的生產設備和(或)材料(按 暫停開始的日期時)的價值的付款:生產設備的生產或生產設備和(或)材料的交付被暫停達28天以上。
9、拖長的暫停:如在提出這一要求后28天內工程師沒有給出許可,承包商可以 通知工程師,將工程受暫停影響的部分視為根據【變更和調整】 規定的刪減項目。
10、工程師在收到承包商的申請通知后28天內,應:
(a)向承包商頒發接收證書,注明工程或單位工程按照合同要求竣工的日 期,任何對工程或單位工程預期使用目的沒有實質影響的少量收尾工 作和缺陷(直到或當收尾工作和缺陷修補完成時)除外;或
(b)拒絕申請,說明理由,并指出在能頒發接收證書前承包商需做的工作。 承包商應在再次根據本款發出申請通知前,完成此項工作。
11、如果工程師在28天期限內既未頒發接收證書,又未拒絕承包商的申請,而 ..
工程或單位工程(視情況而定)實質上符合合同規定,接收證書應視為已在 上述規定期限的最后一日頒發。
12、進一步試驗:如果任何缺陷或損害的修補可能對工程的性能產生影響,工程 師可要求重新進行合同提出的任何試驗。此要求應在該缺陷或 損害修補后28天內發出通知提出。
13、履約證書:履約證書應由工程師在最后一個缺陷通知期限期滿日期后28天內頒發,或在承包商提供所有承包商文件,完成所有工程的施工和試驗,包括修補任何缺陷后盡快頒發。履約證書應抄送雇主。
14、現場清理:如果所有這些物品,在雇主收到履約證書副本后28天內,尚未被運走,雇主可以出售或另行處理任何這些剩余物品。
15、合同價格:承包商在開工日期后28天內,應向工程師提交資料表中所列每
項總價的建議分類細目。工程師編制付款證書時可以考慮此類分 類細目,但不受其約束。
16、預付款:如果保函條款中規定了期滿日期,而在期滿日期前28天預付款尚 未還清時,承包商應將保函有效期延至預付款還清為止。
17、其中付款證書的頒發:工程師應在收到有關報表和證書文件后28天內,向 雇主發出其中付款證書,說明工程師。公正地確定的 應付金額,并附支持資料。
18、最終付款證書的頒發:工程師在收到按照【最終付款證書的申請】和【結清 證明】中規定的最終報表和結清證明后28天內,應 向雇主發出最終付款證書。
19、由雇主終止:無合理解釋未能在收到按照【拒收】或【修補工作】的規定發 出通知后28天內,遵守通知要求。
20、雇主終止的權利:此項終止應在承包商收到該通知或雇主退回履約擔保兩者 中較晚的日期后第28天生效。
21、知識產權和工業產權:當一方未能在收到任何索賠的28天內,向另一方發 出關于該索賠的通知時,該方應被認為已放棄根據本 款規定的任何受保障的權利。
22、承包商的索賠:如果承包商認為,根據本條件任何條款或與合同有關的其他 文件,他有權得到竣工時間的任何延長期和(或)任何追加 付款,承包商應向工程師發出通知,說明引起索賠的時間或 情況。該通知應盡快在承包商察覺或應已察覺改時間或情況 后28天內發出。
23、如果承包商未能在上述28天期限內發出索賠通知,則竣工時間不得延長, 承包商應無權獲得追加付款,而雇主應免除有關該索賠的全部責任。否則, 應適用本款以下規定。
24、承包商應在引起索賠的事件或情況產生的影響結束后28天內,或在承包商 可能建議并經工程師認可的此類其他其期限內,遞交一份最終索賠報告。
25、取得爭端裁決委員會的決定:如果DAB已就爭端事項向雙方提交了它的決 定,而任一方在收到DAB決定后28天內, 均未發出表示不滿的通知,則該決定應成為最 終的,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