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瓷商貿物流合同(精選3篇)
陶瓷商貿物流合同 篇1
合同號:______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_____
甲方: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
根據平等互利原則 有限公司與有限公司友好協商特約簽定本合同
一、雙方承諾:由乙方提供不作價設備 美元(港幣)給甲方用于加工生產 之用,(詳見設備清單)。產權歸乙方所有。使用期限為 年,在監管期限內,不得擅自在境內銷售、串換、轉讓、抵押或者移作他用。到期后如不續簽,則由甲方協助乙方申報海關核準后處理。乙方以免費方式提供設備,不需甲方辦理付匯進口,也不需用加工費或差價償還設備款。
二、甲方向乙方購買原料、輔料
商品品名及規格 原料 輔料
編碼、單位數量、單價金額、品名、單位數量、單價金額
合計
三、甲方供乙方制成品的數量及金額
商品編碼品名及規格單位數量單價金額
合計
四、乙方供料于____________________ 起運抵 _______________
甲方制成品于_________________ 日前運往______________
五、運輸方式及運費用
六、保險費負擔
七、付款方式
八、包裝要求
陶瓷商貿物流合同 篇2
供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需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訂立合同雙方:
供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需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供需雙方本著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本合同,以資雙方信守執行。
第一條 商品類別、金額、備注
第二條 商品質量標準
商品質量標準可選擇下列第3項作標準:
1、 附商品樣本,作為合同附件。
2、 商品質量,按照/標準執行。(副品不得超過/%)。
3、 商品質量由雙方協定。
第三條 商品單價、合同總金額及付款方式
1、商品定價,供需雙方同意按/定價執行。如因原料、材料、生產條件發生變化,需變動價格時,應經供需雙方協議。否則,造成損失由違約方承擔經濟責任。
2、合同總金額:捌仟伍佰肆拾柒萬叁仟陸佰捌拾肆元整(小寫)¥854X3684元
3、付款方式
未含稅價合同簽字生效后,需方在貨到之日前向供方支付合同總價款的95%,即需方向供方支付¥812X0000元,大寫:捌仟壹佰貳拾萬元整。結算方式:銀行承兌匯票或銀行轉賬。
第四條包裝方式及包裝品處理/。
(按照各種商品的不同,規定各種包裝方式、包裝材料及規格。包裝品以隨貨出售為原則;凡需退還對方的包裝品,應按鐵路規定,訂明回空方法及時間,或另作規定。)
第五條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時,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有關機構出具的證明,可以全部或部分免除該方當事人的責任。
第六條本合同在執行中發生糾紛,簽訂合同雙方不能協商解決時,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第七條合同執行期間,如因故不能履行或需要履行或需要修改,必須經雙方同意并互相換文或另訂合同,方為有效。
第八條: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的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高碑店市人民法院裁決。
第九條:本合同一式4份,雙方各執2份,自雙方當事人蓋章簽字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供方:________________XX公司需方:________________XX公司
授權代理人:授權代理人:
陶瓷商貿物流合同 篇3
供方:(以下簡稱甲方):
需方:(以下簡稱乙方):
第一條 合同簽訂
供需雙方本著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本合同,以資雙方信守執行。
第二條 商品質量標準
商品質量標準可選擇下列第 3 項作標準:
1、附商品樣本,作為合同附件。
2、商品質量,按照標準執行。(副品不得超過)。
3、商品質量由雙方協定。
第三條 商品單價、合同總金額及付款方式
1、商品定價,供需雙方同意按定價執行。如因原料、材料、生產條件發生變化,需變動價格時,應經供需雙方協議。否則,造成損失由違約方承擔經濟責任。
2 3、付款方式
未含稅價合同簽字生效后,需方在貨到之日前向供方支付合同總價款的95%,即需方向供方支付¥812000元,大寫:捌仟壹佰貳拾萬元整。結算方式: 銀行承兌匯票或銀行轉賬。
第四條 包裝方式及包裝品處理 / 。
(按照各種商品的不同,規定各種包裝方式、包裝材料及規格。包裝品以隨貨出售為原則;凡需退還對方的包裝品,應按鐵路規定,訂明回空方法及時間,或另作規定。)
第五條 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時,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有關機構出具的證明,可以全部或部分免除該方當事人的責任。
第六條 本合同在執行中發生糾紛,簽訂合同雙方不能協商解決時,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第七條 合同執行期間,如因故不能履行或需要履行或需要修改,必須經雙方同意并互相換文或另訂合同,方為有效。
第八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的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高碑店市人民法院裁決。
第九條 本合同一式 2 份,雙方各執 1 份,自雙方當事人蓋章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