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式起重機售賣合同(精選3篇)
塔式起重機售賣合同 篇1
出賣方:
(甲方)
買受方:
(乙方)
現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現有生產塔式起重機臺套閑置,出賣給乙方,甲乙雙方協商價每臺套人民幣元(大寫元)
二、甲方出賣該設備提供:塔吊出廠合格證、技術監督局監檢證、起重機械設備登記表、牌、使用說明書等,并保證真實有效,如有虛假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三、如甲方以前和他人或合伙人有經濟糾紛,此塔吊的產權問題將與乙方無關。
四、甲方保證此設備機械主機構狀況良好,塔吊附屬機構齊全,乙方裝車前清點,如有缺失乙方有權提出扣減出賣價或甲方采購補齊,保證塔機正常運轉。
五、乙方預付定金人民幣元,余款付清后乙方運走塔吊,該塔吊產權歸乙方所有。
六、該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出賣人(甲方)買受人(乙方)經手人:經手人: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定
塔式起重機售賣合同 篇2
需方: 簽訂地:
供方: 合同編號:
一、簽約時間:20xx年 7 月 20 日
二、質量服務、保修期限: 保修期壹年。以合同簽約日期為準。
三、交(提)貨地點、方式:需方工廠內。
四、運輸方式及到達站港和費用負擔: 汽運,運費供方負擔。
五、驗收標準、方法:按國家標準A、CB/T3811-1983設計規范;B、GB/6067-1985安全規程;C、JB/T2603-94電動單梁懸掛起重機。由重慶特種設備檢驗中心檢測合格發證為準。
六、結算方式及期限:合同簽訂付:30%, 貨到起重機安裝調試驗收完畢,取得重慶技術監督局頒發的安全檢驗合格證后付:65%,其余5%質保一年期滿時一次付清(以合同簽約日期為準)。供方出具17%普通增值稅發票 。 七、其它費用:包裝費、下車費、安裝調試費、檢驗驗收辦證費,及一切其他費用由供方承擔 。
八、違約責任:按合同法。且相互約定如下:
8.1供方逾期履行交貨義務,則自逾期之日起,每天按合同總價萬分之三計算向需方支付違約金;若逾期10日不能交貨,需方有權通知供方中止起重機購銷合同,并追索違約金及賠償金。
8.2供方在起重機交付后一年質保期內違反起重機購銷合同有關質量保證及售后服務約定的,將無權收回起重機所留存的質量保證金。
8.3供方按需方通知履行交貨義務,遭需方無理拒收,則需方應按合同總價萬分之三計算向供方支付違約金;若逾期10日不能收貨,供方有權通知需方中止起重機購銷合同,并追索違約金及賠償金。
8.4需方逾期履行支付設備款義務, 則自逾期之日起, 每天按合同總價萬分之三計算向供方支付違約金;若逾期10日仍然拒付設備款, 供方有權通知需方中止起重機購銷合同,并追索違約金及賠償金。
九、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友好協商解決 。雙方協商一致后可以補充或修訂。若協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權在合同簽約地選擇仲裁或訴訟的途徑解決。
十、其它約定事項: 無。
十一、合同主頁共計叁頁,起重機技術規格書共計伍頁,合同與起重機技術規格書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供方需根據起重機技術規格書制作。
十二、本合同一式柒份,需方肆份供方叁份,傳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簽字簽字蓋章后生效。
需方:供方:
塔式起重機售賣合同 篇3
甲方:
乙方:
上海機械施工有限公司出租給甲方使用的塔式起重機,按建設部文件,維保必須由有安裝資質并在當地建管部門備案的單位進行作業,并整理資料,經雙方協商,達成以下協議:
第一條:維保機械的工程名稱
上海星光耀廣場二期(真如城市副中心A1地塊)工程
第二條:委托乙方維保的機械名稱、型號
機械名稱:塔式起重機
機械型號:TC6515
生產廠家:長沙重工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一、甲方在使用過程中,乙方當班司機必須做好交接班記錄、日常維修保養記錄,并做好日常檢查工作。
二、乙方每月對每臺設備進行月檢,并做好記錄,必須按月檢內容進行,監理和使用單位必須確認并簽字。
三、乙方需定期進行檢查、做記錄,不合格項目告知甲方、監理單位及地方專業檢測機構,并應盡快整改。
四、乙方如果沒有對問題項目告知相關單位,且沒有按檢查內容進行整改,所出安全事故由乙方負責。
五、在租賃合同期限內,甲方不得邀請乙方以外的任何單位進行維修,否則乙方不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和責任。
六、本協議一式四份,雙方簽名蓋章生效,如有異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無法達成一致,可按合同法實行。
甲方: 代表:
日期: 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