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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許經營協議書

發布時間:2024-02-23

特許經營協議書(精選15篇)

特許經營協議書 篇1

  易*寶干混砂漿特許經營(制造)協議書

  第一章協議雙方

  特許方: 易*寶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公司注冊所在地:廣東東莞沙田埝洲工業區

  營業執照注冊號:

  發證機關:

  公司法人代表:陳*榮

  受許方:

  公司注冊所在地:

  營業執照注冊號:

  發證機關:

  公司法人代表:

  第二章 總則

  第1條: 特許方和受許方本著自愿、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經友好協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簽訂本協議,由雙方共同遵守。雙方應本著善意解釋和履行本協議,特別應當竭盡全力,表明彼此的謹慎、忠實和合作。雙方同意,在協議范圍內,雙方的關系確定為合作關系。上述條款是一項實質責任。

  第2條: 鑒于特許方研制的易*寶干混砂漿系列產品及其生產、應用技術、配套機具,已經具備了特許經營的基本條件,為拓展干混砂漿系列產品及其應用,更好地、更規范地為建筑工程服務,根據易*寶干混砂漿系列產品特許經營(以下簡稱易*寶產品特許經營)的規劃,同意受許方加入易*寶產品特許經營和/或制造網絡。

  第3條: 鑒于受許方接受了易*寶產品特許經營和/或制造的理念,具有特許方需要的所在地區的生產/制造/銷售基礎,且誠意向特許方提出加盟易*寶產品特許經營和/或制造易*寶干混砂漿系列中某(些)產品的申請,并承諾支付特許經營的相關費用,故特許方接受其成為易*寶干混砂漿系列產品特許網絡的成員。

  第4條: 特許方根據易*寶產品特許經營和/或制造的市場規劃,根據受許方的申請和對受許方的生產/制造/銷售能力的審核,同意受許方在  省  市(以下簡稱特許地區)生產制造本協議第7章第3條3.7規定的產品(以下簡稱特許產品),或在   地點專屬性經營  特許產品。

  第三章 協議的宗旨

  第1條: 訂立本協議的目的在于確保特許方和受許方忠實地履行本協議規定的雙方的職責和權利。

  第2條: 受許方作為單獨的企業法人或經營者進行其經營活動,他必須遵守國家對所有獨立企業法人或經營者的法律要求,特別是有關本身經營范圍,以及社會的、財務的和商業方面的要求。

  作為一個企業法人或經營者,受許人應就其活動,包括參與本特許經營自負一切風險,并從其經營活動中,包括參與本特許經營中獲利。

  第3條: 受許方不是特許方的代理人、買賣代表,也不是他的雇員或合伙人。受許方不是特許方的委托代理,無權以特許方的名義與第三者簽訂合同,令特許方對第三者承擔責任、負擔費用或承擔義務。

  第4條: 訂立本協議并不表示特許方授予受許方任何權利,以約束特許方或特許方有關企業。特許方對本協議任何條款有最終的解釋權。

  第四章協議有效期

  第1條: 本協議的有效期由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  年。

  第2條: 除非在本協議有效期內特許方或受許方中的一方以書面通知對方提前終止,否則在到期屆滿前2個月內,特許方或受許方中的一方以書面通知對方,并經對方書面同意,本協議可自動延長一個有效期。

  第五章特許方職責

  第1條: 特許方為使受許方在特許地區內更好地經營和/或制造特許產品,應保證所供應的特許產品,或配成特許產品所必需的基料,質量符合國家標準或易*寶公司的企業標準,并協助受許方合理定價,最大限度保證受許方的生產和供應。

  第2條: 在本協議有效期間,特許方承諾,積極協助受許方按易*寶產品特許經營的市場規劃,進行市場設計和拓展市場網絡。

  第3條: 在本協議有效期間,特許人承諾在特許的地區內,未經受許方同意,不將本特許經營的全部或部分授予第三者,不向第三者供應本特許經營的產品,自身也不經營和/或制造本特許經營的產品。

  第4條:: 特許方為受許方提供規劃、設計和協助安裝經營的場所和/或制造特許產品的工廠的硬件和軟件,但特許方提供的方案事先應取得受許方的同意,包括規模和設備來源。

  第5條: 特許方為受許方提供適當的培訓和輔導,作為推行易*寶產品特許經營必備的條件,以保證整個系統持續發展和統一。

  第6條: 特許方負責組織易*寶產品全國性的政策宣傳、品牌宣傳和廣告投入,并協助受許方做好區域性的促銷活動,最大限度地支持受許方的經營。

  第7條: 當受許方在特許地區遇到不能解決的技術問題時,特許方應受許方的邀請,應盡快到達該地區協助解決這類問題,但受許方應負擔特許方派出人員的費用。

  第六章特許方權利

  第1條: 特許方在授予受許方特許經營過程中,有權向受許方收取必要的費用。

  第2條: 特許方在授予受許方特許經營權后,為維護特許方企業的形象和聲譽,有權對受許方提出必要的營業/生產標準和要求。

  第3條: 為保持特許經營體系的統一性和產品及服務質量的一致性,特許方有權對受許方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

  第4條: 特許方有權要求受許方在任何時候提供他所了解的市場信息,或他的生產或銷售數據、財務記錄。

  第5條: 特許方有權要求受許方接受特許方的員工培訓計劃。

  第6條: 為保證產品質量,特許方有權要求受許方從特許方指定的物流渠道取得某些原材料供應。

  第7條: 對受許方違反特許經營協議的規定,分割或侵犯特許方合法權益,破壞特許經營體系的行為,特許方有權根據本協議終止受許方的特許經營資格,并向受許方收取相應的經濟補償。這種違反特許經營協議的行為包括受許方未達到特許方銷售標準要求;因違法經營、制假售假被政府部門下令停業整頓或吊銷營業執照或經營所需的其他證照;在特許地區和產品范圍內,未規范經營和/或制造產品,且兩次以上不接受特許方的勸阻或警告;跨授權地區或授權產品范圍經營;違反本協議中的任何一項時。

  第8條: 特許方與受許方簽訂協議2個月內,經特許方核查,受許方未能做到特許方提出的經營和/或制造產品方面的整改要求時,即視作受許方違約,特許方有權單方面終止協議,并向受許方收取相應的經濟補償。特許方有權在書面通知受許方后,在特許地區內和產品范圍內,另覓其他受許方。

  第七章受許方職責

  第1條: 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以及所在地的有關法規、規定。如受許方違反中國法律、法規,均與特許方無關,其一切責任由受許方自行承擔。如受許方在違反法律、法規過程中給特許方造成商業利益和整體形象的損失時,特許方有權得到相應的賠償,并有權終止受許方的特許經營權。

特許經營協議書 篇2

  幸*風”牌特許經營協議書

  合同編號:XYF20__-

  特許方:淄博幸*風體育用品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甲方)

  受許方:              (以下簡稱乙方)

  一.總則

  1.甲、乙雙方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及有關規定,本著平等自愿、互惠互利、誠實守信的原則,經充分友好協商自愿簽訂本協議,并由雙方共同信守。

  2.甲方將“幸*風”品牌經營模式,以特許經營的形式授予乙方從事“幸*風”牌產品經營活動。

  二.協議宗旨

  1.甲、乙雙方只有在簽訂本協議后,乙方才能獲得甲方授權許可,按本協議規定的地點、期限、范圍從事“幸*風”牌系列產品的經營活動。

  2.本協議規定甲、乙雙方屬于特許經營關系,乙方享有按本協議經營“幸*風”系列產品帶來的所有效益及自行承擔所有風險。

  三.乙方受許特許經營權需具備條件:

  1.乙方必須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     (市)工商管理部門批準注冊的合法單位,并具有相應經營范圍的資格。

  2.乙方須在   (市)繁華商業街或體育品牌專賣街擁有   平方米以上的經營場所,按甲方要求的專賣店統一標準形象進行裝修布置并專營“幸*風”牌系列產品。

  3.乙方首批進貨資金(人民幣大寫)   萬元,乙方須在本協議簽訂之日起10天內將首批進貨資金匯入甲方指定帳戶。

  4.乙方在本協議規定的期限及地點銷售由甲方供應的“幸*風”牌系列產品,乙方的年度銷售回款額不得低于(人民幣大寫)   萬元。

  四.甲、乙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1.甲方許可乙方使用經甲方書面認可的“幸*風”牌標識、文字、圖案和文稿在本協議特許地區、期限內,用于店鋪門頭、櫥窗、店內裝修布置。許可乙方用“幸*風”牌標識印制手提袋及包裝物,允許乙方使用“幸*風”牌標識在本協議特許地區內作各種傳播媒介開展有利于提高“幸*風”牌品牌形象的廣告宣傳。

  2.乙方收到甲方發出的貨物后如發現貨物與發貨單不符,可在收到該貨物7日內以傳真形式通知甲方查詢,否則按甲方無誤處理。

  3.本協議規定甲方是乙方“幸*風”牌系列產品的唯一供貨方。

  4.乙方增設、遷址、重修“幸*風”牌(包括:專賣店、專柜、店中店),必須提前一個月通知甲方,告知甲方增址、遷址的詳細地址并按甲方規定的統一標準和要求完成店面裝修,經甲方認可合格后方可開店經營,否則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由乙方自負。

  5.乙方必須嚴格執行甲方規定的市場零售價格,未經甲方書面許可,乙方不得擅自漲價或降價。如乙方違反此條規定,甲方有權對乙方實施停止供貨,直至解除該合同。

  6.乙方在開設“幸*風”牌專賣店或店中店、專柜期限內只能銷售“幸*風”牌系列產品,不得銷售其他品牌產品,如乙方違反此條規定,甲方有權停止向乙方供貨,并且甲方有權單方面終止本協議。

  7.乙方不得向本協議規定區域范圍    以外地區銷售“幸*風”牌系列產品,如違反,甲方有權對乙方停止供貨,情節嚴重者,取消特許經營資格,解除合同。

  8.乙方不得生產、銷售、轉移、藏匿、倉儲、運輸假冒“幸*風”牌產品。否則乙方必須賠償由此給甲方造成的名譽、商譽、商標、打假費用等方面的全部經濟損失。

  9.乙方有義務維護“幸*風”品牌的聲譽和形象,有義務協助甲方打擊假冒“幸*風”牌產品。

  10.乙方不得將甲方傳授給乙方的產品資料和經營機密泄露給第三方。如乙方違反此條規定,甲方有權提前終止本協議,并將追究乙方的法律責任及由此給甲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11.乙方必須每月與甲方進行對帳,乙方必須在收到對帳單7日內將對帳結果返回至甲方。如乙方逾期未能返回對帳結果,則視為乙方認同甲方對帳單的全部內容和金額。

  12.乙方必須遵守甲方的經營模式,甲方有權對乙方經營“幸*風”牌產品的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

  13.如乙方未能完成本協議規定的銷售回款指標,或乙方未能如期完成甲方規定的開店計劃和店面翻新計劃,甲方有權終止供貨、解除合同,并有權許可第三方在乙方經營“幸*風”牌產品的市場上從事“幸*風”牌特許經營業務。

  14.乙方如違反本協議規定,侵犯甲方的合法權益,破壞“幸*風”牌特許經營體系,或出現重大債務問題無法正常經營,以及被政府部門下令停業或吊銷營業執照不具備經營資格,或經營所需其他條件未達到甲方要求,或違反甲、乙雙方期貨合同條款及甲方相關的管理辦法等,甲方有權單方面終止乙方“幸*風”牌特許經營資格。

  15.甲方有權隨時要求乙方償還所有欠甲方的貨款,乙方如延期付款,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除交付所欠貨款外還需按未付貨款的日萬分之五交納滯納金。

  16.乙方不得擅自將“幸*風”牌特許經營權轉讓給第三人,轉讓第三人必須經甲方書面同意,甲方并有權了解乙方與第三人簽訂的“幸*風”牌合作協議條款。

  17.乙方任何形式的廣告宣傳必須接受甲方的監督檢查,對不利于甲方的廣告宣傳甲方有權要求乙方立即停止,直至追究乙方的法律責任。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擔。

  18.甲方統一設計制定“幸*風”牌專賣店的門頭、燈箱、店內外裝修、貨架、促銷品、廣告品、產品展示等并協助乙方實施。

  19.甲方將實施統一的廣告、推廣活動作為宣傳,并統一“幸*風”牌專賣店識別系統,維護“幸*風”牌特許經營體系的名譽和統一形象。

  20.乙方必須在每月28日前按甲方要求以書面形式向甲方報出當月的銷售、庫存報表。乙方應將本地區市場信息及時反饋給甲方。

  五.獎勵及調貨條款

  1.乙方沒有違反本協議條款并年銷售回款額(不含特賣)達壹佰萬元以上者,按實際回款額的8%返利;年銷售回款額達到伍拾萬元以上,壹佰萬元以下者,按實際回款額的4%返利;年銷售回款額達到叁拾萬元以上,伍拾萬元以下者可享受零售價4折供貨的優惠。

  返利在第二年年初以貨物形式支付。

  2.乙方看樣訂貨。凡乙方向甲方訂購的貨物除質量問題或甲方錯發以外,甲方有權不予退換,如乙方確有困難,可在收到該批貨45天內向甲方提出書面調換申請,甲方*根據具體情況酌情處理,但是:

特許經營協議書 篇3

  甲方:

  乙方:

  根據國內貿易部《連鎖店經營管理規范意見》,經友好協商,甲方同意乙成為甲方的加盟連鎖店。

  現就加盟具體事宜,協商如下:

  一、特許權使用:

  1、甲方授權乙方座落于市(縣)區(鄉、鎮)路(街)號的門店以“H超市”為懸掛招牌,并將以甲的指導與提供事項,經營該超市加盟連鎖店。

  門店號:號

  2、甲方對于凡使用“H超市”名字的門店擁有對其處理:門店位置、商標制作法、銷售技術、門店管理、專職培訓、經營決策等事項。

  乙廣的發展計劃必須經甲方書面同意后方可實施,其目的是為了保證乙能取得正常的發展。

  3、乙方店鋪的內外裝飾及門店招牌須與甲方統一。

  乙使用的各種設備與甲方統一,如有更改須征得甲方同意。

  4、乙每季度初當月5日必須向甲方支付季度含稅銷售額的2%為特許權使用費。

  逾期須按每日萬分之一支付滯納金。

  逾期三個月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5、乙方門店裝修、設備、商品流動資金及其輔助材料費用由乙承擔。

  二、人員培訓:

  1、甲方將負責對乙方下屬門店理貨員、收銀員進行基礎培訓,對管理人員進行擇優錄用(淘汰制)培訓。

  培訓人員必須具備當地執法部門認可的有效健康證,乙方需自行解決住宿、就餐、往返車費、體檢等費用。

  2、乙每家門店人員定編數必須報甲方備案同意。

  三、廣告及促銷:

  為有效擴展銷售,乙方對甲方統一辦理的門店促銷活動應完全了解其重要性,并竭力配合。

  如甲方為擴展銷售所指定的信用卡、贈券、會員優惠卡等,乙方應與甲方直營門店同等使用,無條件接受,并就折扣差額由乙方自行負擔,如乙方需自知自行刊登廣告,應預先將擬定刊登的廣告媒體文案送甲方核準,經甲方同意后方可實施刊登。

  四、商品的提供及結算:

  1、甲方提供商品,乙方必須每批結算,并承擔商品發貨地至加盟店的運費和力支費。

  乙方自行采購的商品,需到甲方業務部門辦理報驗手續,經批準后方可銷售。

  2、甲方提供的商品,乙方必須參照甲提供的零售價格執行。

  五、乙方的權利:

  乙方享有與甲方直營連鎖店相同的商品供應價格和促銷活動的權利。

  六、乙方的義務:

  1、甲方提供各種企業標準、超市操作規范、超市工作規范、超市管理技術規范和其它規章制度,乙方須無條件地執行。

  2、乙方的營業時間必須與甲方相一致,如有特殊情況要理發須征得甲方同意。

  3、乙必須按甲方的要求做好各種財務報表,并如實提供各種財務報表。

  4、乙方必須執行甲方提供的商品Q.M.P的管理規范。

  5、在經營活動中乙方發生殘損商品,必須按甲方規定辦理退調。

  6、乙方必須服從甲方派遣督導人員的監督、指導乙方所開設的店鋪的經營管理。

  7、乙方的工作人員應穿著甲方統一制服,佩帶統一胸卡,印制統一名片,用以維護與甲方相同的企業形象。

  8、乙不準在本加盟店之外的其它場所,實放與H超市制度相同或類似的營業活動或其它行為,不參加其它超市公司的事業。

  七、甲方的義務

  甲方應提供乙方所有的管理技術,運作規范和營銷策略。

  八、違約責任:

  1、簽約雙方應嚴格遵守合約規定,如任何一方違反上述條款均作違約處理。

  違約方應付違約金人民幣萬元整。

  2、乙方如在合同期限內,嚴重損害甲方利益、名譽和泄漏甲方提供的經營管理秘密,甲方有權終止本合同,并保留追訴要求賠償的權利。

  九、合同的終止及解除:

  1、本合同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共講年(每三年修改合同內容一次)。

  期限屆滿前天經雙方同意應辦一續約手續,尚未辦理續約手續者,期限屆滿本約自然失去其效力。

  2、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若無意繼續經營,應于三個月前書面通知甲方并支付違約金,待甲方認可后辦理結帳解約手續。

  3、在協議期滿或解除之日起七天內,乙方必須拆除“H超市”的標章、圖形及與此有關的文字、圖案設計、招牌或其它營業標記,并不得再使用“H超市”的字樣及其它屬于甲方所有的營業標記,管理技術、商業秘密等。

  十、爭議的解決:

  如本合同有爭議時,概以合同內容為主,并以甲方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法院為管轄法院。

  十

  一、合同生效:

  本合同壹式捌份,經雙方簽署后生效,雙方各執肆份為憑。

  附件1:

  1、進、銷、存日報表(日報)

  2、損益表(月報)

  3、資產負債表(月報)

  4、主要稅金應交明細表

  5、乙方必須每天將含稅銷售額如實電傳告知甲方。

  6、甲方需了解的其它財務資料,乙方必須如實提供。

  附件2:

  1、乙方設立專人負責商品退調工作。

  2、乙方進貨應指派熟悉商品的人員,為收化驗收員。

  3、乙方進貨交接執行地點在H公司配送中心,清單當面交接清楚,嚴格驗貨,如發現破損、超臨界保質期、癟聽等有問題的商品有權拒收,并當場調換合格商品;離開交接地點,概不負責。

  4、乙進貨造成積壓、過期或在經營中人為造成損壞、變質的商品,則涂退調處理。

  5、乙方在銷售過程中,發現廠方質量問題的商品,交甲方質檢確認后,由質檢直接找廠方協商,妥善處理并答復乙方,憑質檢科書面通知退甲方配送中心。

  6、乙方接甲方統一退調通知后,按時執行,逾期不辦,自行解決。

  7、乙方退貨,須接甲方業務部門書面通知,乙方按指定時間退甲方配送中心,配送中心答收的退貨清單轉甲方退調組,統一與廠方結算,并由開單組沖還紅單。

  附件3:

  1、門店操作規范

  (1)收爭員操作規范

  (2)理貨員操作規范

  (3)服務臺(寄包臺)操作規范

  (4)早夜服務部操作規范

  2、門店工作規范

  (1)督導員(區域)工作規范

  (2)門店管理人員工作規范

  (3)加盟店督導員工作規范

  (4)商品業務人員工作規范

  (5)門店財務人員工作規范

  3、門店管理技術規范

  (1)時段檢核技術規范

  (2)商品配制技術規范

  (3)商品陳列技術規范

  (4)POP促銷技術規范

  (5)商品的Q.M.P管理技術規范

  a.商品Quality(品質)管理

  b.商品Measure(計量)管理

  c.商品Price(價格)管理

  (6)殘損商品的管理技術規范

  4、其他方面:

  甲方員工手冊及各種規章制度

  甲方:

  乙方:

  日期:

特許經營協議書 篇4

  甲方(特許人):

  住  所: 聯系電話:

  法定代表人: 注 冊 號:

  乙方(被特許人):

  住  所: 聯系電話:

  法定代表人: 注 冊 號:

  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本著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就商業特許經營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部分 總 則

  第一條 定義

  除非本合同條款另有特別說明,本合同中使用的字詞與表述的含義如下:

  “特許經營體系”,是指甲方的特許經營體系,包括但不限于注冊商標、商號、專利和專有技術、經營模式等經營資源。

  “加盟店”,是指乙方在認同并同意遵守特許經營體系的基礎上,獲得甲方授權而設立的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經營實體,包括但不限于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公司或其他組織等。

  “特許標識”,是指與特許經營體系相關的識別符號,包括但不限于注冊商標、商號、招牌(店鋪標志)、特有的外部與內部設計(裝修、裝飾、顏色配置、布局、家具等)、制服、廣告等。

  “特許產品”,是指帶有特許標識的所有商品及服務,包括但不限于原料、配料、成品及服務品種、方式等。

  “兩店一年”,是指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擁有至少2個直營店,并且經營時間超過1年。

  “特許經營操作手冊”,是指由甲方制訂的指導加盟店經營的各類書面操作資料,一般包括《加盟店招募手冊》、《店務操作手冊》、《產品制作手冊》、《營業手冊》、《員工培訓手冊》等。

  “單店特許”,是指甲方將特許經營權直接授予乙方,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約定設立加盟店,開展經營活動,未經甲方事先書面同意,不得轉授特許經營權。

  “區域特許”,是指甲方將指定區域內的特許經營權授予乙方,乙方按照合同約定設立加盟店,開展經營活動,未經甲方事先書面同意,不得轉授特許經營權。

  “特許區域”,是指甲方授予乙方特許經營權的區域。

  “營業地”,是指乙方依照合同條款約定,獲準開設加盟店的場所。

  “建筑物”,是指營業地所在的建筑物。

  第二條 特許經營許可

  一、甲方擁有 特許經營體系,經營范圍 ,甲方依照本合同的約定,許可乙方使用特許經營權。

  二、甲方許可乙方的特許經營權性質:(只能選擇一項)

  □ 單店特許。

  □ 區域特許。

  三、乙方獲準行使的特許經營權在特許區域內:(只能選擇一項)

  □ 具有獨占性:甲方不得自行或許可第三方在特許區域內投資設立門店。

  □ 具有排他性:甲方可以自行但不得許可第三方在特許區域內投資設立門店。

  □ 具有非排他性:甲方可以自行或授權第三方在特許區域內投資設立門店。

  第三條 合同期限

  一、本合同期限為 年,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二、乙方要求對本合同續期的,應當至少在本合同期限屆滿前提前 個月向甲方書面提出。甲方同意的,與乙方簽訂續期合同。

  第四條 特許區域與營業地

  一、乙方獲準行使特許經營權的區域為:中國 省(市)

  縣(區)東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的區域。(見附件2:《特許區域附圖》)。

  二、乙方僅有權在前款所述的特許區域內開設生產和銷售特許產品或提供服務的加盟店。本合同簽訂時的加盟店的地址及面積為:

  1. ,面積: 。

  2. ,面積: 。

  3. ,面積: 。

  4. ,面積: 。

  5. ,面積: 。

  第五條 特許經營費用

  一、加盟費

  乙方應當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加盟費人民幣 元,該筆款項應當在本合同簽訂后 日內支付。

  除因甲方違反本合同第四十一條約定或雙方另有約定外,乙方不得要求返還加盟費。

  二、特許權使用費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可在□每月 日前/□每年 月 日前向甲方支付特許權使用費:

  □ 支付定額特許權使用費人民幣 元;

  □ 按照加盟店□上月/□上年營業額的 %,支付特許權使用費。

  □ 。

  三、保證金

  保證金約定如下:

  。

  四、其他約定的費用

  。

  五、支付方式

  □ 現金。

  □ 票據。

  □ 銀行轉賬(甲方指定賬戶為: )。

  □ 。

  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上述任何款項后,均應當開具收款憑證。

  第二部分 信息披露與商業秘密保護

  第六條 信息披露

  一、雙方承諾嚴格按照《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商業特許經營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在簽訂本合同前及特許經營過程中及時向對方披露有關特許經營的信息。

  二、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應當及時通知乙方。

  第七條 商業秘密保護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及終止后任何時間,乙方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甲方的商業秘密。

  二、乙方承諾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保護甲方披露的信息。

  第三部分 知識產權

  第八條 甲方按照本合同約定,許可乙方使用以下知識產權:

  □ 注冊商標。(可另附頁)

  注冊商標名稱: ,《商標注冊證》編號: ,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務項目: 。

  甲方應當與乙方另行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作為本合同的從合同,并按照有關規定向商標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 專利。(可另附頁)

  專利名稱: ,《專利證》編號: ,專利內容: 。

  甲方應當與乙方另行簽訂《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作為本合同的從合同,并按照有關規定向知識產權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 其他

  。

  第九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應當確保注冊商標的有效性,并及時辦理注冊商標的續展手續。

  第十條 乙方應當按照《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約定和《特許經營操作手冊》的規定,規范使用注冊商標或特許標識,不得以任何形式和方法擴大注冊商標或特許標識的使用范圍,未經甲方許可,不得與其他商標、商號或標識組合使用。

  第十一條 除為特許經營目的之外,乙方不得為其他任何目的使用特許標識,也不得在本合同終止后繼續使用注冊商標或特許標識。

  第四部分 加盟店的開業

  第十二條 商號使用

  甲方□允許/□不允許乙方將 注冊商標用作加盟店商號使用。如允許乙方使用,甲方應當提供書面許可文件。

  第十三條 加盟店經營資格

  乙方應當保證加盟店符合法律、法規關于經營資格的強制性或禁止性要求,并具有經營特許經營體系項下經營活動的合法資格。

  第十四條 加盟店的開業指導

  甲方應當對乙方目標市場的考察調研、加盟店的選址、營業地的裝修布置、人員的聘用等加盟店籌備工作提供必要的協助和指導。

  第十五條 加盟店的開業培訓

  在加盟店開業前,甲方應當對乙方或其指定的加盟店工作人員進行培訓,通過考核后上崗。

  第十六條 特許經營體系的提供

  甲方應當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 日內,向乙方提供特許經營體系的書面資料,包括經營模式及相關管理制度、門店樣式、店堂布局方案、會計系統、產品質量標準、產品質量監測制度以及《特許經營操作手冊》等。乙方應予書面簽收。

  第十七條 加盟店開業時間

  乙方應當保證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 日內正常開業,經甲方書面同意延期的除外。

  第十八條 加盟店開業的條件

  加盟店開業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加盟店已取得《營業執照》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及相關許可證照;

  二、營業地建筑物的裝修經甲方驗收合格;

  三、乙方已按本合同約定履行開業前的所有義務;

  四、加盟店符合《特許經營操作手冊》規定的其他標準。

  第五部分 特許產品的提供和配送

  第十九條 除特許產品及為保證特許經營品質必須由甲方或者甲方指定的供應商供應的貨物外,對于其他貨物,甲方可以規定其應當達到的質量標準,提出若干供應商供乙方選擇,但甲方不得強行要求乙方接受其貨物供應,具體約定詳見附件3。

  第二十條 加盟店經營所需的特許產品均由甲方或甲方指定供應商供應及配送,若加盟店需增售或使用不屬甲方或其指定供應商供應的貨物,應當事先向甲方提出書面申請,并經甲方書面同意;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向其他供應商采購或自行制造產品。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 乙方向甲方或其指定供應商采購特許產品,應當提前 天以傳真、電話或電子郵件形式通知甲方或其指定供應商所需產品的數量和規格。

  第二十二條 甲方應當在收到乙方要求維修甲方供應的設備通知之日起 日內進行維修。

  第二十三條 加盟店銷售特許產品應當遵循甲方指定的零售價標準,不得擅自降低或提高零售價,甲方指定零售價標準方式為:

  □ 統一零售價。

  □ 其他: 。

  第六部分 監督、培訓與指導

  第二十四條 為確保特許經營體系的統一性和產品、服務質量的一致性,甲方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加盟店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

  第二十五條 加盟店應當保持完整、準確的交易記錄,在每月  日前向甲方遞交上月的總營業收入的財務報表。

  第二十六條 甲方應當在不影響加盟店正常營業的前提下,對加盟店的經營活動進行指導、檢查、監督和考核,乙方應當遵循甲方在特許經營過程中的建議和指導。甲方可以委派督導員完成本條所述甲方工作。

  第二十七條 甲方有權檢查和審核加盟店的交易記錄等文件。

  第二十八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每年應當對乙方的人員提供不少于  次的統一培訓。

  第二十九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應當持續地對加盟店提供開展特許經營所必需的營銷、服務或技術上的指導,并向加盟店提供必要的協助。

  第七部分 加盟店的統一運營

  第三十條 乙方認可并同意遵守甲方特許經營體系有關標準和統一性的規定。

  第三十一條 乙方在加盟店的運營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本合同約定和《特許經營操作手冊》規定的統一運營標準,未經甲方書面許可,不得作任何變更。

  第八部分 消費者投訴的處理

  第三十二條 乙方應當遵守甲方統一制定的服務和質量保證承諾,自覺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并在加盟店內設置監督電話。

  第三十三條 乙方對消費者直接投訴加盟店的應當及時處理,對造成消費者權益損害的,應當及時采取補救措施。

  第三十四條 消費者向甲方投訴乙方設立的加盟店的,對確有瑕疵甲方已直接向消費者償付的,甲方有權向乙方追償。

  第九部分 推廣與宣傳

  第三十五條 甲方開展推廣與宣傳活動,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

  第三十六條 甲方在開展推廣、宣傳活動前,應當將有關活動信息或要求及時通知乙方。若活動相關費用須由乙方承擔的,甲方應當在活動之日前至少 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第三十七條 乙方可自行策劃并實施針對特許區域市場特點的推廣、宣傳活動,但須獲得甲方事先書面同意,并在甲方指導下進行。

  第十部分 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第三十八條 乙方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 日內,可單方解除合同。甲方應當返還乙方已支付的特許經營費用。

  第三十九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任何一方將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義務轉讓給第三方,雙方應當另行簽訂協議。

  第四十條 甲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乙方有權書面通知其更正,甲方應當在接到通知后 日內更正,逾期未更正的,乙方有權書面通知甲方單方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通知在到達甲方時生效:

  一、未按本合同約定向乙方提供本合同第十六條所述特許經營體系的書面資料。

  二、未按本合同約定履行加盟店開業前及經營過程中的經營指導、技術支持、業務培訓。

  三、累計 次延遲配送特許產品或維修設備。

  四、     。

  第四十一條 甲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乙方有權書面通知甲方單方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通知在到達甲方時生效:

  一、在本合同簽訂時不符合“兩店一年”的法律規定。

  二、未按本合同約定在簽訂本合同前和特許經營過程中按法律、法規規定披露相關信息或故意披露虛假信息,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

  三、本合同簽訂時不具備或者本合同有效期內喪失注冊商標或其他特許標識的所有權或使用權。

  四、 。

  第四十二條 乙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甲方有權書面通知其更正,乙方應當在接到通知后 日內更正,逾期未更正的,甲方有權書面通知乙方單方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通知在到達乙方時生效:

  一、超過本合同約定的期限未符合開業條件或未開業。

  二、未經甲方事先書面同意擅自銷售或提供非特許產品或服務。

  三、未經甲方事先書面同意擅自變更或擴大注冊商標或特許標識的使用范圍,或擅自變更加盟店特有的外部與內部設計。

  第十一部分 違約責任

  第四十三條 甲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義務,乙方有權書面通知其更正,甲方應在接到通知后 日內更正,逾期未更正的,甲方應向乙方支付    元違約金。

  逾期未更正超過 日的,則乙方有權選擇以下方案追究甲方責任(可多選):

  □ 要求甲方賠償人民幣    元;

  □ 符合本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   。

  第四十四條 乙方逾期支付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款項,應按每天逾期款項的 ‰支付違約金。逾期超過 天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第四十五條 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義務,甲方有權書面通知其更正,乙方應在接到通知后 日內更正,逾期未更正的,乙方應向甲方支付    元違約金。

  逾期未更正超過  日的,則甲方有權選擇以下方案追究乙方責任(可多選):

  □ 要求乙方賠償人民幣    元;

  □ 符合本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 。

  第四十六條 由于乙方的過錯對第三方造成侵權或其他經濟損失,則乙方應當自行承擔賠償責任。甲方對外償付的,則可向乙方進行追償。

  第四十七條 乙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合同終止后的義務的,甲方有權要求其履行義務,并有權要求其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

  第十二部分 合同終止后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四十八條 本合同終止后,乙方應當立即停止使用甲方許可的注冊商標、特許標識及其他與特許經營體系有關的任何標識。

  第四十九條 乙方經甲方許可,使用甲方注冊商標作為加盟店字號的,應當在本合同終止后 日內向原登記主管部門申請名稱變更或者注銷登記。

  第五十條 乙方應當在本合同終止之日起 日內返還甲方為履行本合同而提供的所有物品,包括但不限于“特許經營操作手冊”中所列舉的所有手冊、可視光盤、教材等文件及其副本、復印件或復制品。

  第五十一條 本合同終止后,除甲方回購外,乙方應當按甲方要求撤換營業地所有特許經營體系特有的內外部設計、裝修、裝飾、顏色配置、布局、家具、設備,或清除注冊商標、特許標識及其他與特許經營體系有關的任何標識。

  第五十二條 乙方剩余特許產品的處理由雙方約定,本合同終止之日存在的全部完好無損、尚在保質期內、可以再次使用或銷售的剩余特許產品的處理方式為:

  □ 甲方以原售價回購。

  □ 乙方自行處理。

  □ 其他: 。

  第五十三條 競業限制

  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以及合同期后 年內,除約定的加盟店外,不得自己經營或與他人合作經營與甲方特許經營體系內容相同或類似的業務。

  第十三部分 其他約定

  第五十四條 聯系信息與送達

  一、合同一方按照本合同約定向另一方送達的任何文件、回復及其他任何聯系,應當用書面形式,且采用以下方式:

  □ 掛號郵寄。

  □ 直接送達的方式。

  送達本合同所列另一方的地址或另一方以本條所述方式通知更改后的地址。

  二、雙方同意通過以下聯系方式向對方送達與本合同有關的文件,有關雙方的聯系信息如下:

  甲 方:

  地 址:

  郵 編:

  聯系人:

  電 話: ,傳真:

  乙 方:

  地 址:

  郵 編:

  聯系人:

  電 話: ,傳真:

  第五十五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

  雙方發生爭議的,可協商解決,或向有關部門申請調解;也可提請上海仲裁委員會仲裁(不愿意仲裁而選擇向法院提起訴訟的,請雙方在簽署合同時將此仲裁條款劃去)。

  第五十六條 本合同的附件、《特許經營操作手冊》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七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特許人):

  住  所: 聯系電話:

  法定代表人: 注 冊 號:

  乙方(被特許人):

  住  所: 聯系電話:

  法定代表人: 注 冊 號:

  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本著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就商業特許經營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部分 總 則

  第一條 定義

  除非本合同條款另有特別說明,本合同中使用的字詞與表述的含義如下:

  “特許經營體系”,是指甲方的特許經營體系,包括但不限于注冊商標、商號、專利和專有技術、經營模式等經營資源。

  “加盟店”,是指乙方在認同并同意遵守特許經營體系的基礎上,獲得甲方授權而設立的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經營實體,包括但不限于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公司或其他組織等。

  “特許標識”,是指與特許經營體系相關的識別符號,包括但不限于注冊商標、商號、招牌(店鋪標志)、特有的外部與內部設計(裝修、裝飾、顏色配置、布局、家具等)、制服、廣告等。

  “特許產品”,是指帶有特許標識的所有商品及服務,包括但不限于原料、配料、成品及服務品種、方式等。

  “兩店一年”,是指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擁有至少2個直營店,并且經營時間超過1年。

  “特許經營操作手冊”,是指由甲方制訂的指導加盟店經營的各類書面操作資料,一般包括《加盟店招募手冊》、《店務操作手冊》、《產品制作手冊》、《營業手冊》、《員工培訓手冊》等。

  “單店特許”,是指甲方將特許經營權直接授予乙方,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約定設立加盟店,開展經營活動,未經甲方事先書面同意,不得轉授特許經營權。

  “區域特許”,是指甲方將指定區域內的特許經營權授予乙方,乙方按照合同約定設立加盟店,開展經營活動,未經甲方事先書面同意,不得轉授特許經營權。

  “特許區域”,是指甲方授予乙方特許經營權的區域。

  “營業地”,是指乙方依照合同條款約定,獲準開設加盟店的場所。

  “建筑物”,是指營業地所在的建筑物。

  第二條 特許經營許可

  一、甲方擁有 特許經營體系,經營范圍 ,甲方依照本合同的約定,許可乙方使用特許經營權。

  二、甲方許可乙方的特許經營權性質:(只能選擇一項)

  □ 單店特許。

  □ 區域特許。

  三、乙方獲準行使的特許經營權在特許區域內:(只能選擇一項)

  □ 具有獨占性:甲方不得自行或許可第三方在特許區域內投資設立門店。

  □ 具有排他性:甲方可以自行但不得許可第三方在特許區域內投資設立門店。

  □ 具有非排他性:甲方可以自行或授權第三方在特許區域內投資設立門店。

  第三條 合同期限

  一、本合同期限為 年,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二、乙方要求對本合同續期的,應當至少在本合同期限屆滿前提前 個月向甲方書面提出。甲方同意的,與乙方簽訂續期合同。

  第四條 特許區域與營業地

  一、乙方獲準行使特許經營權的區域為:中國 省(市)

  縣(區)東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的區域。(見附件2:《特許區域附圖》)。

  二、乙方僅有權在前款所述的特許區域內開設生產和銷售特許產品或提供服務的加盟店。本合同簽訂時的加盟店的地址及面積為:

  1. ,面積: 。

  2. ,面積: 。

  3. ,面積: 。

  4. ,面積: 。

  5. ,面積: 。

  第五條 特許經營費用

  一、加盟費

  乙方應當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加盟費人民幣 元,該筆款項應當在本合同簽訂后 日內支付。

  除因甲方違反本合同第四十一條約定或雙方另有約定外,乙方不得要求返還加盟費。

  二、特許權使用費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可在□每月 日前/□每年 月 日前向甲方支付特許權使用費:

  □ 支付定額特許權使用費人民幣 元;

  □ 按照加盟店□上月/□上年營業額的 %,支付特許權使用費。

  □ 。

  三、保證金

  保證金約定如下:

  。

  四、其他約定的費用

  。

  五、支付方式

  □ 現金。

  □ 票據。

  □ 銀行轉賬(甲方指定賬戶為: )。

  □ 。

  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上述任何款項后,均應當開具收款憑證。

  第二部分 信息披露與商業秘密保護

  第六條 信息披露

  一、雙方承諾嚴格按照《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商業特許經營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在簽訂本合同前及特許經營過程中及時向對方披露有關特許經營的信息。

  二、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應當及時通知乙方。

  第七條 商業秘密保護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及終止后任何時間,乙方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甲方的商業秘密。

  二、乙方承諾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保護甲方披露的信息。

  第三部分 知識產權

  第八條 甲方按照本合同約定,許可乙方使用以下知識產權:

  □ 注冊商標。(可另附頁)

  注冊商標名稱: ,《商標注冊證》編號: ,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務項目: 。

  甲方應當與乙方另行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作為本合同的從合同,并按照有關規定向商標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 專利。(可另附頁)

  專利名稱: ,《專利證》編號: ,專利內容: 。

  甲方應當與乙方另行簽訂《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作為本合同的從合同,并按照有關規定向知識產權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 其他

  。

  第九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應當確保注冊商標的有效性,并及時辦理注冊商標的續展手續。

  第十條 乙方應當按照《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約定和《特許經營操作手冊》的規定,規范使用注冊商標或特許標識,不得以任何形式和方法擴大注冊商標或特許標識的使用范圍,未經甲方許可,不得與其他商標、商號或標識組合使用。

  第十一條 除為特許經營目的之外,乙方不得為其他任何目的使用特許標識,也不得在本合同終止后繼續使用注冊商標或特許標識。

  第四部分 加盟店的開業

  第十二條 商號使用

  甲方□允許/□不允許乙方將 注冊商標用作加盟店商號使用。如允許乙方使用,甲方應當提供書面許可文件。

  第十三條 加盟店經營資格

  乙方應當保證加盟店符合法律、法規關于經營資格的強制性或禁止性要求,并具有經營特許經營體系項下經營活動的合法資格。

  第十四條 加盟店的開業指導

  甲方應當對乙方目標市場的考察調研、加盟店的選址、營業地的裝修布置、人員的聘用等加盟店籌備工作提供必要的協助和指導。

  第十五條 加盟店的開業培訓

  在加盟店開業前,甲方應當對乙方或其指定的加盟店工作人員進行培訓,通過考核后上崗。

  第十六條 特許經營體系的提供

  甲方應當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 日內,向乙方提供特許經營體系的書面資料,包括經營模式及相關管理制度、門店樣式、店堂布局方案、會計系統、產品質量標準、產品質量監測制度以及《特許經營操作手冊》等。乙方應予書面簽收。

  第十七條 加盟店開業時間

  乙方應當保證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 日內正常開業,經甲方書面同意延期的除外。

  第十八條 加盟店開業的條件

  加盟店開業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加盟店已取得《營業執照》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及相關許可證照;

  二、營業地建筑物的裝修經甲方驗收合格;

  三、乙方已按本合同約定履行開業前的所有義務;

  四、加盟店符合《特許經營操作手冊》規定的其他標準。

  第五部分 特許產品的提供和配送

  第十九條 除特許產品及為保證特許經營品質必須由甲方或者甲方指定的供應商供應的貨物外,對于其他貨物,甲方可以規定其應當達到的質量標準,提出若干供應商供乙方選擇,但甲方不得強行要求乙方接受其貨物供應,具體約定詳見附件3。

  第二十條 加盟店經營所需的特許產品均由甲方或甲方指定供應商供應及配送,若加盟店需增售或使用不屬甲方或其指定供應商供應的貨物,應當事先向甲方提出書面申請,并經甲方書面同意;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向其他供應商采購或自行制造產品。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 乙方向甲方或其指定供應商采購特許產品,應當提前 天以傳真、電話或電子郵件形式通知甲方或其指定供應商所需產品的數量和規格。

  第二十二條 甲方應當在收到乙方要求維修甲方供應的設備通知之日起 日內進行維修。

  第二十三條 加盟店銷售特許產品應當遵循甲方指定的零售價標準,不得擅自降低或提高零售價,甲方指定零售價標準方式為:

  □ 統一零售價。

  □ 其他: 。

  第六部分 監督、培訓與指導

  第二十四條 為確保特許經營體系的統一性和產品、服務質量的一致性,甲方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加盟店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

  第二十五條 加盟店應當保持完整、準確的交易記錄,在每月  日前向甲方遞交上月的總營業收入的財務報表。

  第二十六條 甲方應當在不影響加盟店正常營業的前提下,對加盟店的經營活動進行指導、檢查、監督和考核,乙方應當遵循甲方在特許經營過程中的建議和指導。甲方可以委派督導員完成本條所述甲方工作。

  第二十七條 甲方有權檢查和審核加盟店的交易記錄等文件。

  第二十八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每年應當對乙方的人員提供不少于  次的統一培訓。

  第二十九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應當持續地對加盟店提供開展特許經營所必需的營銷、服務或技術上的指導,并向加盟店提供必要的協助。

  第七部分 加盟店的統一運營

  第三十條 乙方認可并同意遵守甲方特許經營體系有關標準和統一性的規定。

  第三十一條 乙方在加盟店的運營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本合同約定和《特許經營操作手冊》規定的統一運營標準,未經甲方書面許可,不得作任何變更。

  第八部分 消費者投訴的處理

  第三十二條 乙方應當遵守甲方統一制定的服務和質量保證承諾,自覺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并在加盟店內設置監督電話。

  第三十三條 乙方對消費者直接投訴加盟店的應當及時處理,對造成消費者權益損害的,應當及時采取補救措施。

  第三十四條 消費者向甲方投訴乙方設立的加盟店的,對確有瑕疵甲方已直接向消費者償付的,甲方有權向乙方追償。

  第九部分 推廣與宣傳

  第三十五條 甲方開展推廣與宣傳活動,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

  第三十六條 甲方在開展推廣、宣傳活動前,應當將有關活動信息或要求及時通知乙方。若活動相關費用須由乙方承擔的,甲方應當在活動之日前至少 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第三十七條 乙方可自行策劃并實施針對特許區域市場特點的推廣、宣傳活動,但須獲得甲方事先書面同意,并在甲方指導下進行。

  第十部分 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第三十八條 乙方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 日內,可單方解除合同。甲方應當返還乙方已支付的特許經營費用。

  第三十九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任何一方將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義務轉讓給第三方,雙方應當另行簽訂協議。

  第四十條 甲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乙方有權書面通知其更正,甲方應當在接到通知后 日內更正,逾期未更正的,乙方有權書面通知甲方單方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通知在到達甲方時生效:

  一、未按本合同約定向乙方提供本合同第十六條所述特許經營體系的書面資料。

  二、未按本合同約定履行加盟店開業前及經營過程中的經營指導、技術支持、業務培訓。

  三、累計 次延遲配送特許產品或維修設備。

  四、     。

  第四十一條 甲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乙方有權書面通知甲方單方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通知在到達甲方時生效:

  一、在本合同簽訂時不符合“兩店一年”的法律規定。

  二、未按本合同約定在簽訂本合同前和特許經營過程中按法律、法規規定披露相關信息或故意披露虛假信息,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

  三、本合同簽訂時不具備或者本合同有效期內喪失注冊商標或其他特許標識的所有權或使用權。

  四、 。

  第四十二條 乙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甲方有權書面通知其更正,乙方應當在接到通知后 日內更正,逾期未更正的,甲方有權書面通知乙方單方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通知在到達乙方時生效:

  一、超過本合同約定的期限未符合開業條件或未開業。

  二、未經甲方事先書面同意擅自銷售或提供非特許產品或服務。

  三、未經甲方事先書面同意擅自變更或擴大注冊商標或特許標識的使用范圍,或擅自變更加盟店特有的外部與內部設計。

  第十一部分 違約責任

  第四十三條 甲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義務,乙方有權書面通知其更正,甲方應在接到通知后 日內更正,逾期未更正的,甲方應向乙方支付    元違約金。

  逾期未更正超過 日的,則乙方有權選擇以下方案追究甲方責任(可多選):

  □ 要求甲方賠償人民幣    元;

  □ 符合本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   。

  第四十四條 乙方逾期支付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款項,應按每天逾期款項的 ‰支付違約金。逾期超過 天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第四十五條 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義務,甲方有權書面通知其更正,乙方應在接到通知后 日內更正,逾期未更正的,乙方應向甲方支付    元違約金。

  逾期未更正超過  日的,則甲方有權選擇以下方案追究乙方責任(可多選):

  □ 要求乙方賠償人民幣    元;

  □ 符合本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 。

  第四十六條 由于乙方的過錯對第三方造成侵權或其他經濟損失,則乙方應當自行承擔賠償責任。甲方對外償付的,則可向乙方進行追償。

  第四十七條 乙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合同終止后的義務的,甲方有權要求其履行義務,并有權要求其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

  第十二部分 合同終止后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四十八條 本合同終止后,乙方應當立即停止使用甲方許可的注冊商標、特許標識及其他與特許經營體系有關的任何標識。

  第四十九條 乙方經甲方許可,使用甲方注冊商標作為加盟店字號的,應當在本合同終止后 日內向原登記主管部門申請名稱變更或者注銷登記。

  第五十條 乙方應當在本合同終止之日起 日內返還甲方為履行本合同而提供的所有物品,包括但不限于“特許經營操作手冊”中所列舉的所有手冊、可視光盤、教材等文件及其副本、復印件或復制品。

  第五十一條 本合同終止后,除甲方回購外,乙方應當按甲方要求撤換營業地所有特許經營體系特有的內外部設計、裝修、裝飾、顏色配置、布局、家具、設備,或清除注冊商標、特許標識及其他與特許經營體系有關的任何標識。

  第五十二條 乙方剩余特許產品的處理由雙方約定,本合同終止之日存在的全部完好無損、尚在保質期內、可以再次使用或銷售的剩余特許產品的處理方式為:

  □ 甲方以原售價回購。

  □ 乙方自行處理。

  □ 其他: 。

  第五十三條 競業限制

  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以及合同期后 年內,除約定的加盟店外,不得自己經營或與他人合作經營與甲方特許經營體系內容相同或類似的業務。

  第十三部分 其他約定

  第五十四條 聯系信息與送達

  一、合同一方按照本合同約定向另一方送達的任何文件、回復及其他任何聯系,應當用書面形式,且采用以下方式:

  □ 掛號郵寄。

  □ 直接送達的方式。

  送達本合同所列另一方的地址或另一方以本條所述方式通知更改后的地址。

  二、雙方同意通過以下聯系方式向對方送達與本合同有關的文件,有關雙方的聯系信息如下:

  甲 方:

  地 址:

  郵 編:

  聯系人:

  電 話: ,傳真:

  乙 方:

  地 址:

  郵 編:

  聯系人:

  電 話: ,傳真:

  第五十五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

  雙方發生爭議的,可協商解決,或向有關部門申請調解;也可提請上海仲裁委員會仲裁(不愿意仲裁而選擇向法院提起訴訟的,請雙方在簽署合同時將此仲裁條款劃去)。

  第五十六條 本合同的附件、《特許經營操作手冊》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七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特許經營協議書 篇5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

  特許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許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總則

  1.甲、乙雙方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及有關規定,本著平等自愿、互惠互利、誠實守信的原則,經充分友好協商自愿簽訂本協議,并由雙方共同信守。

  2.甲方將_________品牌經營模式,以特許經營的形式授予乙方從事_________品牌產品經營活動。

  二、協議宗旨

  1.甲、乙雙方只有在簽訂本協議后,乙方才能獲得甲方授權許可,按本協議規定的地點、期限、范圍從事_________品牌系列產品的經營活動。

  2.本協議規定甲、乙雙方屬于特許經營關系,乙方享有按本協議經營_________系列產品帶來的所有效益及自行承擔所有風險。

  三、乙方受許特許經營權需具備條件:____________

  1.乙方必須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___工商管理部門批準注冊的合法單位,并具有相應經營范圍的資格。

  2.乙方須在_________繁華商業地段擁有_________平方米以上的經營場所,按甲方要求的專賣店統一標準形象進行裝修布置并專營_________品牌系列產品。

  3.乙方首批進貨資金_________元,乙方須在本協議簽訂之日起10天內將首批進貨資金匯入甲方指定帳戶。

  4.乙方在本協議規定的期限及地點銷售由甲方供應的_________品牌系列產品,乙方的年度銷售回款額不得低于_________元。

  四、甲、乙雙方的權利與義務:____________

  1.甲方許可乙方使用經甲方書面認可的_________品牌標識、文字、圖案和文稿在本協議特許地區、期限內,用于店鋪門頭、櫥窗、店內裝修布置。許可乙方用_________品牌標識印制手提袋及包裝物,允許乙方使用_________品牌標識在本協議特許地區內作各種傳播媒介開展有利于提高_________品牌品牌形象的廣告宣傳。

  2.乙方收到甲方發出的貨物后如發現貨物與發貨單不符,可在收到該貨物7日內以傳真形式通知甲方查詢,否則按甲方無誤處理。

  3.本協議規定甲方是乙方_________品牌系列產品的唯一供貨方。

  4.乙方增設、遷址、重修_________品牌,必須提前一個月通知甲方,告知甲方增址、遷址的詳細地址并按甲方規定的統一標準和要求完成店面裝修,經甲方認可合格后方可開店經營,否則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由乙方自負。

  5.乙方必須嚴格執行甲方規定的市場零售價格,未經甲方書面許可,乙方不得擅自漲價或降價。如乙方違反此條規定,甲方有權對乙方實施停止供貨,直至解除該合同。

  6.乙方在開設_________品牌專賣店或店中店、專柜期限內只能銷售_________品牌系列產品,不得銷售其他品牌產品,如乙方違反此條規定,甲方有權停止向乙方供貨,并且甲方有權單方面終止本協議。

  7.乙方不得向本協議規定區域范圍_________以外地區銷售_________品牌系列產品,如違反,甲方有權對乙方停止供貨,情節嚴重者,取消特許經營資格,解除合同。

  8.乙方不得生產、銷售、轉移、藏匿、倉儲、運輸假冒_________品牌產品。否則乙方必須賠償由此給甲方造成的名譽、商譽、商標、打假費用等方面的全部經濟損失。

  9.乙方有義務維護_________品牌的聲譽和形象,有義務協助甲方打擊假冒_________品牌產品。

  10.乙方不得將甲方傳授給乙方的產品資料和經營機密泄露給第三方。如乙方違反此條規定,甲方有權提前終止本協議,并將追究乙方的法律責任及由此給甲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11.乙方必須每月與甲方進行對帳,乙方必須在收到對帳單7日內將對帳結果返回至甲方。如乙方逾期未能返回對帳結果,則視為乙方認同甲方對帳單的全部內容和金額。

  12.乙方必須遵守甲方的經營模式,甲方有權對乙方經營_________品牌產品的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

  13.如乙方未能完成本協議規定的銷售回款指標,或乙方未能如期完成甲方規定的開店計劃和店面翻新計劃,甲方有權終止供貨、解除合同,并有權許可第三方在乙方經營_________品牌產品的市場上從事_________品牌特許經營業務。

  14.乙方如違反本協議規定,侵犯甲方的合法權益,破壞_________品牌特許經營體系,或出現重大債務問題無法正常經營,以及被政府部門下令停業或吊銷營業執照不具備經營資格,或經營所需其他條件未達到甲方要求,或違反甲、乙雙方期貨合同條款及甲方相關的管理辦法等,甲方有權單方面終止乙方_________品牌特許經營資格。

  15.甲方有權隨時要求乙方償還所有欠甲方的貨款,乙方如延期付款,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除交付所欠貨款外還需按未付貨款的日萬分之五交納滯納金。

  16.乙方不得擅自將_________品牌特許經營權轉讓給第三人,轉讓第三人必須經甲方書面同意,甲方并有權了解乙方與第三人簽訂的_________品牌合作協議條款。

  17.乙方任何形式的廣告宣傳必須接受甲方的監督檢查,對不利于甲方的廣告宣傳甲方有權要求乙方立即停止,直至追究乙方的法律責任。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擔。

  18.甲方統一設計制定_________品牌專賣店的門頭、燈箱、店內外裝修、貨架、促銷品、廣告品、產品展示等并協助乙方實施。

  19.甲方將實施統一的廣告、推廣活動作為宣傳,并統一_________品牌專賣店識別系統,維護_________品牌特許經營體系的名譽和統一形象。

  20.乙方必須在每月28日前按甲方要求以書面形式向甲方報出當月的銷售、庫存報表。乙方應將本地區市場信息及時反饋給甲方。

  五、獎勵及調貨條款

  1.乙方沒有違反本協議條款并年銷售回款額達壹佰萬元以上者,按實際回款額的_________%返利;年銷售回款額達到伍拾萬元以上,壹佰萬元以下者,按實際回款額的_________%返利;年銷售回款額達到叁拾萬元以上,伍拾萬元以下者可享受零售價_________折供貨的優惠。

  返利在第二年年初以貨物形式支付。

  2.乙方看樣訂貨。凡乙方向甲方訂購的貨物除質量問題或甲方錯發以外,甲方有權不予退換,如乙方確有困難,可在收到該批貨45天內向甲方提出書面調換申請,甲方可根據具體情況酌情處理,但是:____________

  申請調換的數量不能超過乙方年購貨量的_________%

  打折產品、特價產品和樣品不能調換。

  調換商品須經甲方確認同意后方可執行。未經甲方同意,擅自退貨,甲方有權不予認可,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調換商品的所有費用由乙方承擔。

  3.甲方對乙方專賣店裝修給予支持。裝修費以貨物形式支付。但必須在兩年后憑甲方企劃部簽字認可的裝修結算書到公司報銷。

  六、供貨及運輸:____________

  1.供貨地點:____________甲方倉庫。

  2.運輸方式:____________自提或代辦托運,運費及保險費由乙方負擔。

  3.收貨要求:____________乙方收到貨后,必須在每件開箱前稱重,重量相符,開箱驗貨;如重量不符不得開箱,并立即通知甲方或向運輸部門查詢、索賠。否則,開箱后出現任何后果均由乙方負責。

  4.乙方以后要貨必須以傳真為據,如無傳真甲方有權不予發貨。

  七、不可抗力

  如遇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包括火災、水災、戰爭、政府行為、意外事件、勞工問題等,導致本協議無法履行時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件之一,一方應立即將事件情況書面通知另一方,并在3日內提供事故詳情及本協議不能履行或延期履行的原因,逾期按違約處理。

  八、協議適用法律及爭議的解決

  本協議之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和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管轄。

  九、協議期限、續簽和終止

  1.本協議有效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2.甲、乙雙方任何一方均可在本協議到期前30天內向另一方提出延長協議之書面申請,經雙方協商同意后可續簽協議。

  3.協議到期后,如甲、乙雙方任何一方不再續簽協議,則甲、乙雙方的特許經營關系自然終止。

  4.本協議終止后,乙方原有_________品牌庫存產品限一個月期限內自行處理,一個月以后乙方不得再銷售_________品牌產品。

  5.本協議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合同履行地:_____________________。

  7.在履行本合同中如出現爭議,雙方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通過法律解決,由_________人民法院管轄。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注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委托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營業執照注冊號:_____________________營業執照注冊號: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

特許經營協議書 篇6

  甲方:____________烏蘭察布市人民政府(經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授權)

  乙方:____________內蒙古興托重載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鑒于:____________

  一、甲方為烏蘭察布市人民政府,根據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采用BOT方式建設煤炭運輸專用高速公路的批復》(內政發[20__]113號)、內蒙古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和內蒙古自治區交通廳《關于印發內蒙古托縣至興和煤炭運輸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查會議紀要的通知》(內交發[20__]770號)等文件的精神,經內蒙古自治區政府授權與乙方簽署本協議;

  二、乙方為依法設立的有限公司,主要從事托縣至興和煤炭運輸公路交通基礎設施項目投資建設、經營管理和維護;

  三、為了確保烏蘭察布市人民政府及其所轄部門給予乙方的權利,保證項目投資主體及乙方全體股東的權益,烏蘭察布市人民政府同意授予乙方本協議所規定的特許權。

  因此,按照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決定以"BOT"模式建設托縣至興和煤炭運輸公路項目,為明確各方的權利和義務,特簽訂本特許權合同書:____________

  第一章 特許權的內容、方式及期限

  第一條 特許權的內容

  1.1按照自治區人民政府對該公路項目的批復,甲方特許乙方獨占排他享有托縣至興和煤炭運輸公路(以下簡稱"托縣至興和______")特許權,該權利在整個授權期內有效。

  甲方鄭___保證:____________至本協議簽訂之日,未授予任何第三方享有本協議中乙方享有之托縣至興和______的特許權。并將確保根據本協議授予乙方的特許權、其他權利和優先權不以任何方式受到損害和妨礙。

  特許權主要包括以下權利:____________

  (1)建設管理權;

  (2)運營管理權和車輛通行收費權;

  (3)服務區在內的服務設施的建設管理權、經營管理權。

  1.2甲方特許乙方享有獨立、排他的托縣至興和______特許權,甲方根據本協議授予乙方的特許權在授權期間內是專屬于乙方的。甲方確保特許權的任何部分在授權期間內不再授予其他方。

  1.3甲方特許乙方享有托縣至興和______沿線規定區域內服務區的開發建設經營權。含服務區在內的服務設施的經營期限與乙方擁有的該服務區所有權同期。

  1.4特許權的補充規定

  1.4.1托縣至興和______收費站地址應當根據自治區政府的批準設立。

  1.4.2按照自治區有關規定(自治區人民政府內政字[20__]45號),特許經營新建公路經竣工驗收后,達到收費的必要條件方可收費,收費標準按自治區有關部門批準文件執行。

  1.4.3公路建設和經營期限內,乙方享有國家、自治區有關公路建設和開發優惠政策和西部開發相關優惠政策,享受自治區人民政府及沿線各地方人民政府有關公路建設和沿線開發的一切優惠政策。

  1.4.4乙方有權根據同期國家及內蒙古______消費物價指數變化情況或項目合理的經營成本等因素的變動情況,擬定公路收費價格調整方案,經報自治區政府批準后執行。乙方應當依法經營,照章納稅。

  第二條特許權的方式

  2.1該特許權以BOT(建設、運營和移交)形式由乙方享有。

  第三條特許權的期限

  3.1乙方享有的特許權期限(以下簡稱"特許期")始于本協議締結之日,于內蒙古煤炭專運高速公路收費經營期限屆滿終止。甲方授予乙方收費經營期限為30年(不含建設期)。

  3.2上述收費經營期限指托縣至興和______,從托克托經和林縣、涼城縣、察哈爾右翼前旗,至興和縣公路項目(以下稱該項目)。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取得的收費經營期限。

  3.3鑒于重載高速公路維護任務重、費用高,為保證公路完好,甲方同意除給予乙方投資建設的內蒙古煤炭專運高速公路30年收費經營權。

  3.4服務區的經營期限與乙方擁有的該服務區所有權期限相同。

  3.5經雙方書面同意,并符合國家現行和日后頒布的法律和法規的規定,經自治區人民政府、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員會、自治區交通廳批準,特許期限可以延長。

  3.6在特許期內,如因本協議規定的不可抗拒的原因無法實施或繼續實施項目建設、運營、移交的,特許期應予以延長,延長的期限應當與不可抗力持續的時間相同。

  第四條乙方享有特許權的先決條件

  4.1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形成同意參照BOT模式投資建設托縣至興和______的文件。

  4.2內蒙古自治區發改委和交通廳對托縣至興和______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

  4.3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作出同意托縣至興和______建設用地取得內蒙古國土資源廳關于內蒙古托縣至興和煤炭運輸公路建設項目用地計劃的意見。

  4.4乙方向甲方提交其關于托縣至興和______工程投融資計劃以及銀行貸款承諾書

  第五條特許權的轉讓、擔保、出租

  5.1轉讓

  5.1.1乙方依據本協議享有的投資建設權未經甲方同意不得轉讓,乙方股東或投資聯合體調整和變化需報甲方備案,但新的股東或投資聯合體必須承認本協議并按本協議承擔相應的義務。具體項目由乙方依據本協議專門成立的項目公司實施投資建設。

  5.1.2乙方根據本協議享有的公路沿線規定區域內包括服務區在內的服務設施的開發經營權可以轉讓,但是必須具有以下先決條件:____________

  5.1.2.1乙方事先將轉讓的內容、方式及受讓人的概況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同時向甲方遞交相關的證明材料,甲方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并同時在此期間出具同意與否的書面意見。

  5.1.2.2乙方已經獲得受讓方的同意,取得受讓方承諾嚴格按照本協議的規定履行義務和享有權利的書面文件,并將此文件正本一份提交給甲方。

  5.1.3乙方與受讓方簽署的轉讓合同中,受讓方對乙方承擔的義務,不得少于本協議中所規定的乙方義務。

  5.2擔保

  5.2.1乙方有權將其依據本協議享有的公路通行收費權以及公路沿線規定區域內包括服務區在內的服務設施的開發經營權進行擔保。

  5.2.2乙方用上述權利進行擔保的期限不得超過本協議規定的特許期。

  5.3出租

  5.3.1乙方有權將公路沿線規定區域內包括服務區在內的服務設施的經營權進行出租。

  5.3.2上述設施的出租期限不得超過本協議規定的特許期。

  5.3.4乙方如違反本協議的約定進行轉讓、擔保、出租的,甲方有權提前收回特許權,并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二章 設施的所有權和經營權

  第六條 設施的所有權和經營權

  6.1在公路移交前,公路基礎設施和包括服務區在內的服務設施的所有權和經營權由乙方享有。

  6.2甲方承認這種所有權和經營權,這種所有權和經營權依照我國法律得到體現。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甲方保證在任何情況下,在整個特許期內,對乙方享有所有權和經營權的設施及其他資產不進行征用、充公、收歸國有。

  6.3在特許期內甲方和其他第三方需占用公路用地,穿越公路(包括上跨、下穿)構筑、設置構筑物、管線,增設公路交通岔道口,沿線公路兩側經營性網點、房屋開發,需上下公路的交叉設施和在公路用地范圍內設置各種宣傳、廣告設施,必須征的乙方同意后,甲方方可辦理路政審批許可證手續。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應當給與賠償。

  6.4特許權期限屆滿后,甲方無償收回托縣至興和______及其配套的服務設施所有權。公路設施所有權移交給甲方的日期為特許權合同履行期限屆滿的次日。

  第七條 設施的轉讓、抵押、出租

  7.1在特許期內,公路基礎設施及其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可以進行轉讓、擔保,但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辦理。

  7.2乙方有權對公路沿線區域內的包括服務區在內的服務設施進行轉讓、抵押,但是必須事先告知受讓人或抵押權人,甲方在特許權期限屆滿后有權無償收回上述設施。

  7.3乙方對公路沿線規定區域內的包括服務區在內的服務設施有權進行出租。

  7.4乙方違反本協議進行轉讓、抵押、出租公路基礎設施的,甲方有權予以制止,并提前收回設施所有權,并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三章 工程

  第八條 工程的建設施工

  8.1建設施工的一般性規定

  8.1.1本協議項下工程的正式名稱為:____________托縣至興和煤炭運輸公路項目工程。該工程的組成詳見本協議工程的施工圖設計及其附件。該項目沿線屬平原微丘地貌,地勢起伏不大,根據現有公路技術狀況、發展環境、預測交通流量等因素,建議推薦方案:____________近期按高速公路,路基寬度26米的標準投資建設。

  8.1.2乙方對《施工圖設計》中列舉的項目,執行項目自建總承包或其他承包建設方式。乙方應選擇相應資質等級的第三方進行設計、施工。工程的設計、施工必須符合國家頒布的有關設計、施工規范。經甲乙雙方審定的施工圖設計文件,任何一方不得單方面更改。如果一方認為確需更改原設計,必須經過原設計單位的同意,并修訂出圖紙及說明,由此發生的工程費用的超出部分由提出方負擔。

  8.1.3乙方同時負有托縣至興和______項目的建設前期工作,包括設計、施工、質量控制等以及工程建設期間的相應義務。

  8.2工程交、竣工驗收

  工程的交、竣工驗收原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8.2.1工程竣工后,乙方按照規范要求向甲方提交申請驗收報告,甲方收到報告后,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辦法》(交通部令20__年3號)組織驗收。工程驗收后甲方必須提交驗收結果,如果不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辦法》組織進行驗收,又不能提出書面意見的,由此而造成的損失由甲方負擔。

  8.2.2驗收中如工程質量達不到國家工程質量管理部門所規定的要求,或有需要進行局部修補的項目,乙方應當負責返工,費用由乙方負責。返工修補完工再提請驗收,直至達到要求。

  8.3工程的質量控制

  8.3.1乙方應自覺接受政府質量監督部門對托縣至興和______的施工進行監督和檢測。并對檢測出的不合格工程進行返工,負責全部返工經費。但這種監督和檢測應盡量地避免對施工進度造成干擾。

  8.3.2乙方有權派代表參加托縣至興和______的檢測和驗收。

  8.3.3監督和檢測的所有費用由乙方承擔。

  8.3.4對甲方開展相應的對項目施工的監督和檢測,乙方應按有關規定為甲方代表提供協助和提供必要臨時需用的設備。

  8.4工程的建設期限

  建設期限為本協議生效之日起36個月。因不可抗力導致工程工期延長的除外。

  第九條 建設期間雙方的權利義務

  9.1乙方的權利義務

  9.1.1組織項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施工圖詳測與設計文件的編制工作,在合同簽訂后60日內負責將施工圖設計全套文件及其他技術材料提供給甲方,費用由乙方支付。

  9.1.2乙方負責項目全部建設資金的籌集落實,并按照工程進度注入資金。應按照設計規范、所有適用的其他規范、施工設計完成工程建設,并承擔費用和風險。乙方有權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為完成施工任務自主選擇合格的承包商并簽訂施工合同。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建設安全操作規程,協議書格式。預防安全事故。在工程建設中發生任何事故,責任均由乙方或施工單位承擔。

  9.1.3乙方在工程設計施工圖文件被批準后30工作日天內向甲方提交托縣至興和______的施工計劃方案并取得甲方的同意。乙方可以向甲方報送對施工計劃方案的修改建議。甲方必須及時回復,自乙方報送方案之日起超過七日甲方未回復,視為甲方同意。

  9.1.4按照《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辦法》要求對項目工程建設具備法人資格的所有施工單位的資質和資信進行全面審查,并在本協議簽訂后30日內將對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審查資料提供給甲方。

  9.1.5負責支付項目工程建設所發生的征地、拆遷、施工臨時占地、環境保護、水土保持等社會費用,工程監理和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費。負責支付施工所需的采砂場、采石場、取土場的開采稅費。

  9.1.6在竣工日前,乙方應每月向甲方就托縣至興和______的設計和施工進度進行報告。該報告應根據項目計劃,詳細說明已經完成的和在建的工程,及甲方合理要求的其它事項。施工結束后,乙方應及時向甲方提供所有完工工程的圖紙、其它技術和設計資料、完工記錄以及其它甲方可能需要的其它資料的復本。

  9.2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9.2.1向乙方提供建設、運營托縣至興和______所需的投資建設批準文件、工程初步設計文件的批復文件、公路施工圖設計文件的批復文件,協助乙方辦理征用土地使用權文件、公路通行收費批準文件以及原有公路的國有資產評估報告。并協助乙方按照有關規定和技術規范組織編制項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及設計文件,經甲方初審后提交審批機關審查批準。

  9.2.2甲方應協助乙方取得托縣至興和______及有關附屬設施連接道路和支線公路建設用地的使用權。協助乙方取得托縣至興和境段及有關附屬設施(包括岱海超大服務區)連接道路和支線公路建設用地的使用權及土地使用權證書。

  9.2.3成立工程協調領導小組,負責協調辦理工程建設區域內的土地征用及臨時占用手續,以及公路沿線經過地電力、通訊線路,房屋及其他地面建筑物及附著物的拆遷工作。所涉及的費用按照國家及地方有關規定取下限收取。

  9.2.4在特許期內,確保乙方享受國家、自治區及沿線各地方有關招商引資進行公路建設和開發的優惠政策和西部開發的優惠政策,享受各級政府關于公路建設和沿線開發的一切優惠政策和稅費減免政策。

  9.2.5公路沿線兩側用地范圍內的土地(指征用土地),全部由乙方作為植樹造林及公路、橋梁保護和建設配套服務設施用地。

  9.2.6負責協調解決工程施工所需要的采砂場、采石場、取土場等工作,并在開工前完成。所涉及的費用按照有關規定能減免的減免,不能減免的按照最低標準收取。同時,給于乙方在公路兩側進行商業、旅游、廣告、服務業開發的權力。

  9.2.7協調辦理公路收費申請報告的呈報,沿線文物保護的手續。協助處理和排除建設、運營中出現的各類社會問題及人為干涉,協助做好工程安全保衛工作,確保工程建設人員及設施的安全。

  9.2.8按照國家有關部門制定的質量監督程序,履行行業監督管理職能,會同審定施工設計文件,負責組織進行工程竣工驗收。

  第四章 公路運營

  第十條 公路養護

  10.1乙方應當在特許期內負責托縣至興和______管理、運營、維修、維護和大修。在項目預計竣工日期之前90天,乙方應準備并向甲方提交其用于托縣至興和______運營、養護和維修,并符合交通部和其他相關機構的技術標準的管理辦法。乙方應按照上述管理辦法及全部適用的法律法規運營、養護并維修托縣至興和______;

  10.2運營期間,如果達不到《內蒙古自治區公路管理條例》、交通部《公路養護技術規范》和簽約時約定的養護技術標準,應當立即停止收費進行養護維修,達到標準后并經驗收合格后,重新開始收費,但是其收費天數只相應減少并不后延。

  10.3公路養護費用由乙方承擔,甲方對公路養護所需要的挖砂、取土、采石以及取水,應當給與支持和協助。

  第十一條 公路的運營

  11.1乙方有權獨立行使公路通行收費權,合法經營不受干涉。公路投入運營后,公安、煤炭、林業、畜牧等管理部門按有關法律法規執行公務時,如需設卡的必須經過甲乙方協商同意后方可進行。

  11.2出于安全考慮,或為了預定的或緊急的養護及清潔等目的,乙方可以向甲方申請關閉托縣至興和______的全部或部分。甲方應在會商政府有關部門后給予及時答復。

  11.3車輛通行收費

  乙方有權在特許期內向該公路的使用者(國家和省級政府有關部門規定免征的除外)收取通行費。

  11.3.1在收取通行費期間,根據同期國家及內蒙古______消費物價指數變化情況或在合理的項目經營成本等因素變動達到一定幅度的特殊情況下,乙方也可通過甲方及時向省發展改革委員會和省交通主管部門提出相應調整收費標準和期限的申請。

  11.3.2乙方可根據國家有關法律及規定,經批準后在托縣至興和______上設置收費站點,甲方有權依照國家有關法規對乙方收費站的設置進行監督。

  11.3.3托縣至興和______車輛通行費收費標準由乙方提出方案,經甲方會同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程序報內蒙古發展改革委員會及省交通廳批準后實施。為防止車輛嚴重超載,公路遭到破壞,保證行車安全,該公路收費方案原則為:____________按車載計重收費,以收費價格調控運輸者自覺合理裝載運輸。

  11.4在特許期內,甲方承諾不得在允許第三方在公路兩側各30公里范圍內新建、改建或者擴建任何與之平行或方向相同的,或者與本項目功能相同或相似的,相同或相當規模和技術標準的公路(含一級公路)。如托縣至興和______由于交通流量增加而滿足不了車輛運行,經可研論證確需重新修建另一條公路橋或改擴建公路時,甲乙雙方共同協商,由乙方以適當的模式負責該公路橋和公路的新建和擴建任務。

  第十二條 路政管理

  12.1甲方擁有并行使對托縣至興和縣公路境段的路政管理權。

  12.2乙方應按照內蒙交通廳、內蒙發展改革委員會有關文件的規定,承擔甲方路政管理所需的房屋、設施及人員、裝備等全部經費。

  第十三條 沿線設施的經營

  13.1乙方擁有在公路用地范圍內(指公路基礎設施和公路沿線兩側規定區域內服務設施建設用地,下同)內的廣告經營權,乙方經營廣告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的規定。

  第五章 公路的移交

  第十四條 移交

  14.1本章所稱的移交是指:____________在特許期屆滿后,乙方將托縣至興和______項目全部固定資產包括后期項目工程中的建設設施,按照正常運行的技術狀態無條件的移交給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代理人),移交時資產狀況不得附加于資產有關的擔保、租賃等債權債務關系。

  14.2在特許期滿后,托縣至興和______(征地范圍內)兩側的非公路建筑設施,如乙方修建的加油站、汽修廠等,雙方在移交之前聘請有評估資格的資產評估事務所對其進行評估,將評估后的資產或有償轉讓給甲方、或保留、或作其他處置。

  第十五條 移交的程序

  15.1公路移交程序

  15.1.1乙方必須于特許權屆滿前六個月開始至移交時候對公路進行正常維修、養護,以保證所移交的公路保持良好的運營和技術狀況。

  15.1.2甲方在移交前六個月,組織成立托縣至興和______接收機構。甲方授權接受機構與乙方辦理接收的有關具體事宜,并在公路移交后全權負責該公路的運營、養護的管理事務。

  15.1.3托縣至興和______接收機構應當于特許期屆滿前六個月通知乙方準備進行移交,并與乙方討論確定移交的必要程序、清單和具體方案。

  15.1.4如果甲方在移交時認為托縣至興和______設施狀況不符合雙方事先認可的有關技術標準,則乙方需自負費用開展必要的維修和更新。如果乙方不同意,則需要按照本協議有關爭端解決程序來決定這種工作的必要性。

  15.1.5甲方應當于移交日前安排好有關人員接收公路,在甲方認可乙方所移交公路符合標準,辦理有關手續后,公路基礎設施的所有權正式移交給甲方,乙方不再承擔任何責任。包括服務區在內的服務設施則按照本協議14.2款執行。

  第六章 雙方的一般性義務

  第十六條甲方的一般義務

  16.1甲方在行使和履行本協議項下的權利和義務時,應遵守相關的法律和法規。保證乙方依法享有獨立的企業法人財產權和經營自主權。承諾根據本協議授予乙方的特許權不以任何方式受到損害或妨礙。

  16.2甲方應按照法律法規,在其權力和管轄范圍內通過努力給予乙方進行項目施工、運營、養護及管理所必須的批準;并協助乙方獲得本協議項下所需的其它批準。

  16.3根據本協議,甲方不干預乙方的施工、運營、養護及管理,除非此種干預是為保護公共利益及安全所必需的,或是由法律、法規所要求的。

  16.4甲方應保證連接托縣至興和______的道路和其它基礎設施處于良好的技術與運行狀況,以保證通往托縣至興和______的交通的高效和安全。

  16.5甲方承諾,除國家法律、法規和自治區政府明文規定乙方應繳納的稅費外,甲方不再向乙方收取其他任何費用。甲方確保沿線各級政府及部門頒布之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不與本協議條款相沖突和對本協議之執行產生嚴重不利影響。

  第十七條乙方的一般義務

  17.1乙方應遵守適用于項目的全部法律和法規,根據國家和交通部頒布的法律、法規,依法經營。

  17.2乙方應按照合同規定實施本項目,自擔風險,在特許期限內按照本協議對托縣至興和縣______段進行投資、開發、融資、施工、驗收、運營、管理和維修。

  17.3乙方應根據交通部頒布的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對其經營管理的公路項目及其有關附屬設施進行養護,保證其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態。

  17.4乙方應接受甲方根據相應的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對其的管理和監督。

  第七章 違約及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 違約及賠償

  18.1甲乙雙方應嚴格遵守本協議的有關規定,任何一方違約都必須承擔違約賠償責任。

  18.2合同簽訂后,甲方在開工前單方終止合同,除承擔乙方前期實際支出的費用外,還需向乙方支付項目投資總額1%的違約金;在項目工程建設期內甲方終止合同,要向乙方賠償實際發生的工程費用,并承擔項目工程投資總額10%的違約金;運營期間,甲方終止合同,要向乙方賠償工程總投資額及合同期內的的總利潤。

  18.3乙方全部工程完工,在具備征收車輛通行費的情況下,由于甲方的原因不能開征的,每推遲一天,原定乙方運營收費期限順延一日,并且由甲方承擔每日10萬元賠償。

  18.4乙方未保證資金到位,導致工程延誤的,總工期不后延,只相應減少收費天數。若乙方在竣工前單方面終止合同,除承擔項目工程投資總額1%的違約金外,尚需承擔停工造成的實際經濟損失。

  18.5乙方未能按國家有關規定組織施工而造成的工程質量問題,經濟損失全部由乙方承擔。因補修返工造成延誤通車的,對于離婚協議書的格式。相應的減少收費天數。

  第八章 協議的終止

  第十九條除按照本協議所進行的特許期展期或提前終止,本協議授予的特許權應在特許期滿時結束。

  第二十條甲方因乙方違約事件而單方終止協議

  20.1如果下面所列事項或條件中的一項或幾項發生,甲方可以通過對乙方發出書面通知的方式隨時終止本協議:____________

  20.1.1乙方發生清算、破產;

  20.1.2建設期和經營期內,乙方發生嚴重的建設質量或養護質量問題,且不能在甲方指出后在規定的時限內整改,或整改后仍不達標的;

  20.1.3乙方因為主觀因素造成建設速度嚴重滯后,且無望在規定的工期內完成施工任務的;

  20.1.4乙方不能承諾建設資金按期到位,嚴重影響工程進度的;

  20.1.5乙方違反本協議規定的主要義務,并且不能在自甲方發出指明及要求乙方糾正其違約行為的書面通知起30日內糾正此行為。

  第二十一條乙方因甲方的違約事件而單方終止協議

  21.1如果甲方違反了其在本協議中承擔的主要義務,并且不能在自乙方發出要求甲方糾正其違約行為的書面通知起30日內糾正,乙方可以根據本協議的規定,通過發出對甲方書面通知的方式隨時終止協議。

  第九章 不可抗力

  第二十二條不可抗力

  22.1由不可抗力引起的合同履行中止情況

  22.1.1雙方中任何一方在本協議項下的義務,如因不可控制的情況阻礙,即遇有不可抗力,有權中止這種義務的履行。這種情況包括但不僅限于自然災害、戰爭和法律改變。

  22.1.2聲明受到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只有在本協議簽訂時不能預見這種情況,或盡管采取了一切努力,仍無法避免或克服這種情況或其后果時,才可根據前款中規定的情況中止其義務的履行。

  22.2乙方不得將下列情況視為不可抗力:____________

  22.2.1承包商、運營商或其任何分包商義務履行中的延誤;

  22.2.2材料、設備、機械或項目組成部分的故障或正常損壞;

  22.2.3在建設和運營期間內,由乙方、承包商、運營商和任何其它參與托縣至興和縣______段的施工、運營或養護單位的雇員開展的罷工。

  22.3相關程序

  受到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應在其發生后或意識到發生不可抗力的24小時之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該通知應詳細說明不可抗力的影響,包括開始的日期,以及對受影響方本協議項下義務的履行所造成的影響。在意識到不可抗力即將停止的時候,也應盡快向對方通知。

  22.4費用及相應對合同履行時間的修改

  22.4.1如果發生不可抗力,雙方應各自承擔因不可抗力引起的費用,除非本協議另有規定。

  22.4.2如果聲明受到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已經按照前條規定的程序進行了通知,并且符合本條有關不可抗力的規定,本協議項下的任何義務履行期限就要進行適當的延長,延長的期限應當同不可抗力對這義務所造成的影響的期限相同。

  第十章 爭議解決

  第二十三條 爭議的解決

  23.1本協議雙方保證履行其各自在本協議項下的義務。對于因本協議的解釋或履行引起的,或與本協議相關的任何爭議、糾紛或索賠(以下簡稱"爭議"),應由雙方盡量通過友好協商解決。

  23.2如上述爭議通過協商途徑不能解決,本協議雙方中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該會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本協議雙方均有約束力。

  第十一章 合同的生效及其他

  第二十四條 生效

  24.1本協議自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署并加蓋公章后生效。

  第二十五條 其他

  25.1本協議正本一式捌份,甲、乙雙方各執叁份。報內蒙古交通廳、內蒙古發展改革委員會各壹份備案,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5.2附件

  25.2.1《關于采用BOT方式建設煤炭運輸專用高速公路的批復》(內政發[20__]113號)

  25.2.2內蒙古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和內蒙古自治區交通廳《關于印發內蒙古托縣至興和煤炭運輸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查會議紀要的通知》(內交發[20__]770號)

特許經營協議書 篇7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鑒于:甲、乙雙方已簽訂《加盟特許經營合同》;

  雙方為了保證上述合同的順利履行和友好合作,特約定如下:

  1.本合同簽訂之日起10日內乙方應向甲方支付元人民幣作為保證金;

  2.保證金的用途:

  (1)乙方向甲方支付的保證金用于:

  保證其依據《廣告管理規定》按月向甲方足額支付廣告基金款項,或向甲方支付其他應付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培訓費、協助費等);如果乙方違反本款之規定,甲方有權從乙方支付的保證金中直接扣除其欠繳部分及相應利息;

  保證按《加盟特許經營合同》規定向甲方足額支付月特許權使用費、其它應付款項,履行加盟特許經營合同中其它義務;如果乙方違反本款規定,甲方有權從乙方交付的保證金中扣除其欠繳款項及相應利息。

  (2)如甲方接到乙方客戶對乙方的投訴,經調查認定乙方應該對該客戶賠償但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拒絕賠償的,甲方有權視情況用乙方的保證金向該客戶進行賠償。

  (3)如乙方違反其應對甲方履行的其他義務,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的,甲方有權從該保證金中扣除乙方應支付的違約金。

  3.保證金的補足:

  (1)甲方按照本合同第2條之規定扣除相關款項后,有權通知乙方補足上述差額部分。乙方應在接到甲方通知后拾日內向乙方補足保證金至元人民幣;

  (2)如乙方接到甲方的補繳通知后未在規定期限內補足保證金差額的,甲方有權立即終止與乙方簽訂的加盟特許經營合同。

  4.如果乙方未違反本合同第2條規定,則在其《加盟特許經營合同》期限屆滿時,甲方應向乙方返還保證金。

  5.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甲方與乙方簽訂的《加盟特許經營合同》。

  6.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應由雙方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各方欲提起訴訟,則應向本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起訴。

  7.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自甲、乙雙方簽訂的《加盟特許經營合同》終止之日終止。

  8.本合同一式二份,由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

特許經營協議書 篇8

  商業特許經營協議書

  甲方(特許人):______

  住所: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

  注冊號:______

  乙方(被特許人): ______

  住所: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

  注冊號:______

  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本著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就商業特許經營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部分 總則

  第一條 定義

  除非本合同條款另有特別說明,本合同中使用的字詞與表述的含義如下:

  “特許經營體系”,是指甲方的特許經營體系,包括但不限于注冊商標、商號、專利和專有技術、經營模式等經營資源。

  “加盟店”,是指乙方在認同并同意遵守特許經營體系的基礎上,獲得甲方授權而設立的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經營實體,包括但不限于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公司或其他組織等。

  “特許標識”,是指與特許經營體系相關的識別符號,包括但不限于注冊商標、商號、招牌(店鋪標志)、特有的外部與內部設計(裝修、裝飾、顏色配置、布局、家具等)、制服、廣告等。

  “特許產品”,是指帶有特許標識的所有商品及服務,包括但不限于原料、配料、成品及服務品種、方式等。

  “兩店一年”,是指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擁有至少2個直營店,并且經營時間超過1年。

  “特許經營操作手冊”,是指由甲方制訂的指導加盟店經營的各類書面操作資料,一般包括《加盟店招募手冊》、《店務操作手冊》、《產品制作手冊》、《營業手冊》、《員工培訓手冊》等。

  “單店特許”,是指甲方將特許經營權直接授予乙方,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約定設立加盟店,開展經營活動,未經甲方事先書面同意,不得轉授特許經營權。

  “區域特許”,是指甲方將指定區域內的特許經營權授予乙方,乙方按照合同約定設立加盟店,開展經營活動,未經甲方事先書面同意,不得轉授特許經營權。

  “特許區域”,是指甲方授予乙方特許經營權的區域。

  “營業地”,是指乙方依照合同條款約定,獲準開設加盟店的場所。

  “建筑物”,是指營業地所在的建筑物。

  第二條 特許經營許可

  一、甲方擁有 特許經營體系,經營范圍 ,甲方依照本合同的約定,許可乙方使用特許經營權。

  二、甲方許可乙方的特許經營權性質:(只能選擇一項)

  □ 單店特許。

  □ 區域特許。

  三、乙方獲準行使的特許經營權在特許區域內:(只能選擇一項)

  □ 具有獨占性:甲方不得自行或許可第三方在特許區域內投資設立門店。

  □ 具有排他性:甲方可以自行但不得許可第三方在特許區域內投資設立門店。

  □ 具有非排他性:甲方可以自行或授權第三方在特許區域內投資設立門店。

  第三條 合同期限

  一、本合同期限為___年,從_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_年___月___日。

  二、乙方要求對本合同續期的,應當至少在本合同期限屆滿前提前___個月向甲方書面提出。甲方同意的,與乙方簽訂續期合同。

  第四條 特許區域與營業地

  一、乙方獲準行使特許經營權的區域為:中國______省(市)______縣(區)東至______、西至______、南至______、北至______的區域。(見附件2:《特許區域附圖》)。

  二、乙方僅有權在前款所述的特許區域內開設生產和銷售特許產品或提供服務的加盟店。本合同簽訂時的加盟店的地址及面積為:

  1.______,面積:______。

  2.______,面積:______。

  3.______,面積: ______。

  第五條 特許經營費用

  一、加盟費

  乙方應當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加盟費人民幣____元,該筆款項應當在本合同簽訂后___日內支付。

  除因甲方違反本合同第四十一條約定或雙方另有約定外,乙方不得要求返還加盟費。

  二、特許權使用費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可在□每月___日前/□每年___月___日前向甲方支付特許權使用費:

  □ 支付定額特許權使用費人民幣___元;

  □ 按照加盟店□上月/□上年營業額的___%,支付特許權使用費。

  □ _________________。

  三、保證金

  保證金約定如下:_______________。

  四、其他約定的費用

  ___________________。

  五、支付方式

  □ 現金。

  □ 票據。

  □ 銀行轉賬(甲方指定賬戶為:_________)。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上述任何款項后,均應當開具收款憑證。

  第二部分 信息披露與商業秘密保護

  第六條 信息披露

  一、雙方承諾嚴格按照《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商業特許經營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在簽訂本合同前及特許經營過程中及時向對方披露有關特許經營的信息。

  二、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應當及時通知乙方。

  第七條商業秘密保護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及終止后任何時間,乙方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甲方的商業秘密。

  二、乙方承諾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保護甲方披露的信息。

  第三部分 知識產權

  第八條甲方按照本合同約定,許可乙方使用以下知識產權:

  □ 注冊商標。(可另附頁)

  注冊商標名稱:_______,《商標注冊證》編號:___________,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務項目:___________。

  甲方應當與乙方另行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作為本合同的從合同,并按照有關規定向商標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 專利。(可另附頁)

  專利名稱:_______,《專利證》編號:_______,專利內容:_______。

  甲方應當與乙方另行簽訂《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作為本合同的從合同,并按照有關規定向知識產權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 其他

  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應當確保注冊商標的有效性,并及時辦理注冊商標的續展手續。

  第十條乙方應當按照《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約定和《特許經營操作手冊》的規定,規范使用注冊商標或特許標識,不得以任何形式和方法擴大注冊商標或特許標識的使用范圍,未經甲方許可,不得與其他商標、商號或標識組合使用。

  第十一條 除為特許經營目的之外,乙方不得為其他任何目的使用特許標識,也不得在本合同終止后繼續使用注冊商標或特許標識。

  第四部分 加盟店的開業

  第十二條 商號使用

  甲方□允許/□不允許乙方將_______注冊商標用作加盟店商號使用。如允許乙方使用,甲方應當提供書面許可文件。

  第十三條 加盟店經營資格

  乙方應當保證加盟店符合法律、法規關于經營資格的強制性或禁止性要求,并具有經營特許經營體系項下經營活動的合法資格。

  第十四條 加盟店的開業指導

  甲方應當對乙方目標市場的考察調研、加盟店的選址、營業地的裝修布置、人員的聘用等加盟店籌備工作提供必要的協助和指導。

  第十五條 加盟店的開業培訓

  在加盟店開業前,甲方應當對乙方或其指定的加盟店工作人員進行培訓,通過考核后上崗。

  第十六條 特許經營體系的提供

  甲方應當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___日內,向乙方提供特許經營體系的書面資料,包括經營模式及相關管理制度、門店樣式、店堂布局方案、會計系統、產品質量標準、產品質量監測制度以及《特許經營操作手冊》等。乙方應予書面簽收。

  第十七條 加盟店開業時間

  乙方應當保證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___日內正常開業,經甲方書面同意延期的除外。

  第十八條 加盟店開業的條件

  加盟店開業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加盟店已取得《營業執照》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及相關許可證照;

  二、營業地建筑物的裝修經甲方驗收合格;

  三、乙方已按本合同約定履行開業前的所有義務;

  四、加盟店符合《特許經營操作手冊》規定的其他標準。

  第五部分 特許產品的提供和配送

  第十九條 除特許產品及為保證特許經營品質必須由甲方或者甲方指定的供應商供應的貨物外,對于其他貨物,甲方可以規定其應當達到的質量標準,提出若干供應商供乙方選擇,但甲方不得強行要求乙方接受其貨物供應,具體約定詳見附件3。

  第二十條 加盟店經營所需的特許產品均由甲方或甲方指定供應商供應及配送,若加盟店需增售或使用不屬甲方或其指定供應商供應的貨物,應當事先向甲方提出書面申請,并經甲方書面同意;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向其他供應商采購或自行制造產品。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 乙方向甲方或其指定供應商采購特許產品,應當提前___天以傳真、電話或電子郵件形式通知甲方或其指定供應商所需產品的數量和規格。

  第二十二條 甲方應當在收到乙方要求維修甲方供應的設備通知之日起___日內進行維修。

  第二十三條 加盟店銷售特許產品應當遵循甲方指定的零售價標準,不得擅自降低或提高零售價,甲方指定零售價標準方式為:

  □ 統一零售價。

  □ 其他:______________。

  第六部分 監督、培訓與指導

  第二十四條 為確保特許經營體系的統一性和產品、服務質量的一致性,甲方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加盟店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

  第二十五條 加盟店應當保持完整、準確的交易記錄,在每月____日前向甲方遞交上月的總營業收入的財務報表。

  第二十六條 甲方應當在不影響加盟店正常營業的前提下,對加盟店的經營活動進行指導、檢查、監督和考核,乙方應當遵循甲方在特許經營過程中的建議和指導。甲方可以委派督導員完成本條所述甲方工作。

  第二十七條 甲方有權檢查和審核加盟店的交易記錄等文件。

  第二十八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每年應當對乙方的人員提供不少于___次的統一培訓。

  第二十九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應當持續地對加盟店提供開展特許經營所必需的營銷、服務或技術上的指導,并向加盟店提供必要的協助。

  第七部分 加盟店的統一運營

  第三十條 乙方認可并同意遵守甲方特許經營體系有關標準和統一性的規定。

  第三十一條 乙方在加盟店的運營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本合同約定和《特許經營操作手冊》規定的統一運營標準,未經甲方書面許可,不得作任何變更。

  第八部分 消費者投訴的處理

  第三十二條 乙方應當遵守甲方統一制定的服務和質量保證承諾,自覺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并在加盟店內設置監督電話。

  第三十三條 乙方對消費者直接投訴加盟店的應當及時處理,對造成消費者權益損害的,應當及時采取補救措施。

  第三十四條 消費者向甲方投訴乙方設立的加盟店的,對確有瑕疵甲方已直接向消費者償付的,甲方有權向乙方追償。

  第九部分 推廣與宣傳

  第三十五條 甲方開展推廣與宣傳活動,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

  第三十六條 甲方在開展推廣、宣傳活動前,應當將有關活動信息或要求及時通知乙方。若活動相關費用須由乙方承擔的,甲方應當在活動之日前至少___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第三十七條 乙方可自行策劃并實施針對特許區域市場特點的推廣、宣傳活動,但須獲得甲方事先書面同意,并在甲方指導下進行。

  第十部分 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第三十八條 乙方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___日內,可單方解除合同。甲方應當返還乙方已支付的特許經營費用。

  第三十九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任何一方將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義務轉讓給第三方,雙方應當另行簽訂協議。

  第四十條 甲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乙方有權書面通知其更正,甲方應當在接到通知后___日內更正,逾期未更正的,乙方有權書面通知甲方單方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通知在到達甲方時生效:

  一、未按本合同約定向乙方提供本合同第十六條所述特許經營體系的書面資料。

  二、未按本合同約定履行加盟店開業前及經營過程中的經營指導、技術支持、業務培訓。

  三、累計___次延遲配送特許產品或維修設備。

  四、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十一條 甲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乙方有權書面通知甲方單方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通知在到達甲方時生效:

  一、在本合同簽訂時不符合“兩店一年”的法律規定。

  二、未按本合同約定在簽訂本合同前和特許經營過程中按法律、法規規定披露相關信息或故意披露虛假信息,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

  三、本合同簽訂時不具備或者本合同有效期內喪失注冊商標或其他特許標識的所有權或使用權。

  四、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十二條 乙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甲方有權書面通知其更正,乙方應當在接到通知后___日內更正,逾期未更正的,甲方有權書面通知乙方單方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通知在到達乙方時生效:

  一、超過本合同約定的期限未符合開業條件或未開業。

  二、未經甲方事先書面同意擅自銷售或提供非特許產品或服務。

  三、未經甲方事先書面同意擅自變更或擴大注冊商標或特許標識的使用范圍,或擅自變更加盟店特有的外部與內部設計。

  第十一部分 違約責任

  第四十三條 甲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義務,乙方有權書面通知其更正,甲方應在接到通知后___日內更正,逾期未更正的,甲方應向乙方支付______元違約金。

  逾期未更正超過___日的,則乙方有權選擇以下方案追究甲方責任(可多選):

  □ 要求甲方賠償人民幣______元;

  □ 符合本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 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十四條 乙方逾期支付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款項,應按每天逾期款項的___‰支付違約金。逾期超過___天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第四十五條 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義務,甲方有權書面通知其更正,乙方應在接到通知后___日內更正,逾期未更正的,乙方應向甲方支付____元違約金。

  逾期未更正超過___日的,則甲方有權選擇以下方案追究乙方責任(可多選):

  □ 要求乙方賠償人民幣____元;

  □ 符合本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 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十六條 由于乙方的過錯對第三方造成侵權或其他經濟損失,則乙方應當自行承擔賠償責任。甲方對外償付的,則可向乙方進行追償。

  第四十七條 乙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合同終止后的義務的,甲方有權要求其履行義務,并有權要求其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

  第十二部分 合同終止后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四十八條 本合同終止后,乙方應當立即停止使用甲方許可的注冊商標、特許標識及其他與特許經營體系有關的任何標識。

  第四十九條 乙方經甲方許可,使用甲方注冊商標作為加盟店字號的,應當在本合同終止后___日內向原登記主管部門申請名稱變更或者注銷登記。

  第五十條 乙方應當在本合同終止之日起___日內返還甲方為履行本合同而提供的所有物品,包括但不限于“特許經營操作手冊”中所列舉的所有手冊、可視光盤、教材等文件及其副本、復印件或復制品。

  第五十一條 本合同終止后,除甲方回購外,乙方應當按甲方要求撤換營業地所有特許經營體系特有的內外部設計、裝修、裝飾、顏色配置、布局、家具、設備,或清除注冊商標、特許標識及其他與特許經營體系有關的任何標識。

  第五十二條 乙方剩余特許產品的處理由雙方約定,本合同終止之日存在的全部完好無損、尚在保質期內、可以再次使用或銷售的剩余特許產品的處理方式為:

  □ 甲方以原售價回購。

  □ 乙方自行處理。

  □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十三條 競業限制

  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以及合同期后___年內,除約定的加盟店外,不得自己經營或與他人合作經營與甲方特許經營體系內容相同或類似的業務。

  第十三部分 其他約定

  第五十四條 聯系信息與送達

  一、合同一方按照本合同約定向另一方送達的任何文件、回復及其他任何聯系,應當用書面形式,且采用以下方式:

  □ 掛號郵寄。

  □ 直接送達的方式。

  送達本合同所列另一方的地址或另一方以本條所述方式通知更改后的地址。

  二、雙方同意通過以下聯系方式向對方送達與本合同有關的文件,有關雙方的聯系信息如下:

  甲方: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

  第五十五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

  雙方發生爭議的,可協商解決,或向有關部門申請調解;也可提請上海仲裁委員會仲裁(不愿意仲裁而選擇向法院提起訴訟的,請雙方在簽署合同時將此仲裁條款劃去)。

  第五十六條 本合同的附件、《特許經營操作手冊》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七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1

  補充條款

  ---------------------------------------------------

  (粘貼線)

  (騎縫章加蓋處)

  附件2

  《特許區域附圖》

  ---------------------------------------------------

  (粘貼線)

  (騎縫章加蓋處)

  附件3

  特許產品

  ---------------------------------------------------

  (粘貼線)

  (騎縫章加蓋處)

  附件4

  甲方《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復印件

  ---------------------------------------------------

  (粘貼線)

  (騎縫章加蓋處)

  附件5

  乙方《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復印件

  ---------------------------------------------------

  (粘貼線)

  (騎縫章加蓋處)

  附件6

  甲方《商標注冊證》復印件

  ---------------------------------------------------

  (粘貼線)

  (騎縫章加蓋處)

  甲方《專利證》或其他權利證明復印件

  ---------------------------------------------------

  (粘貼線)

  (騎縫章加蓋處)

  (本頁簽署頁,無正文)

  甲方:______

  授權代表:______

  日期:______

  簽于:______

  乙方:______

  授權代表:______

  日期:______

  簽于:______

特許經營協議書 篇9

  甲方:交通運輸局

  乙方:*有限公司

  為了實現城鄉公交一體化,使廣大人民群眾享受社會改革、發展成果,感受黨和政府的關愛,根據《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__年第5號)、《基礎設施和公共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以及縣委政府城鄉公交一體化工作要求和縣長辦公會議紀要〔20__〕37號和〔20__〕2號決定,經招標確定*有限公司為道路旅客運輸獨家經營單位(中標等相關文件附后),負責我縣城鄉公交一體化改造和經營工作。經雙方協商,就相關事宜簽訂《特許經營協議》如下:

  第一條 特許經營內容及有效期限

  1、縣域內原有126臺農村客運車輛及經營權由乙方進行收購,所需資金由乙方負責。

  2、甲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相關規定,許可乙方相關經營范圍、期限,并按相關規定進行審驗。許可經營期限屆滿前一年,乙方可以向甲方申請延長許可經營期限。

  3、乙方在被授予特許經營權,且完成所有車輛收購后,作為唯一的道路運輸企業,享有在獨家從事道路旅客運輸營運及相關業務,以獲取合法利潤的權利。

  第二條 政策保障

  1、甲方支持乙方依法享受國家及地方政府制定的各種道路旅客運輸行業扶持政策及優惠政策,建立健全投入、補貼和補償機制,統籌安排,重點扶持。對投入運營的車輛給予每年每車5萬元運營補貼或按實際運輸成本和車輛數予以補貼。

  2、甲方協助乙方爭取國家和上級有關部門資金支持和補助補貼。爭取的資金做為企業再發展和投入,不能因爭取到了而取消和減少縣政府的經營補貼資金。

  第三條 特許經營服務的質量標準、安全管理、行業規范

  1、服務質量標準 :按照《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管理規定》執行。

  2、安全管理及行業規范:按照《道路旅客運輸企業安全管理規范》和《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管理規定》執行。

  第四條 改造計劃及運營方案

  1、車輛投放及線路開通。乙方投入運營后,首批投入20輛純電動公交車輛,開通—邢襄古鎮、抗大路—漿水公交線路;按照交通發展規劃如期投入所需的全部純電動的公交車輛,依次開通邢左線—路羅、邢和線—將軍墓、—宋家莊、邢昔線—宋家莊等主線,實行公交運營模式。現有的農村班線實行農村班車運營模式,實現縣域內公交和班車并行經營;公交車、班車配置空調、語音報站、刷卡器、全智能支付、北斗動態監控、視頻監控等設施。

  2、首末班:冬季首班運營時間6:30,末班運行時間17:00;夏季首班運營時間6:00,末班運行時間18:00。運營時間由乙方根據縣政府主管部門要求以及季節與運營實際適時調整。

  3、發車間隔:公交發車間隔20—40分鐘/班,高峰時段、節假日及春節期間,根據需要增加班次。

  4、公交票制:公交票價執行階梯式票價,遵守物價管理部門制定的票價。

  5、建立智能公交系統,利用先進的技術手段,動態地獲取實時交通信息,實現對車輛的實時監控和調度。方便公眾出行、提高營運效率和服務水平,緩解目前城鄉交通擁堵狀況。

  6、運營管理:專業化管理,精細化服務。

  乙方將各線路運營質量每日上報甲方,對運營趟次完成率、首末班準點率、發車準點率、安全事故、有責事故等每日形成數據報表。公交車刷卡器實現銀聯卡聯網。

  7、協調*市公交公司退出西部山區經營線路,以便更好調整服務力度,更好的方便旅客便利出行。

  第五條 公用設施的管理、維護、建設

  1、由乙方墊資建設純電動公交車停放處、保養處、充電處、職工辦公樓、司乘公寓等的建設。公用設施建成后,由甲方根據具體情況,待第三方評估完成后進行回購。

  2、乙方負責站亭等客運設施的建設、管理、維護,確保其能夠滿足交通運輸發展需要。甲方負責協調相關職能部門對相關的公用設施建設提供審批手續和上級及其它有關部門的資金補貼和投入。

  第六條 甲方的職責

  1、監督乙方履行法定義務和本協議規定的義務。

  2、對乙方的經營計劃實施情況和服務的質量以及安全生產情況進行監督。

  3、受理公眾對乙方的投訴。

  4、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緊急情況下,臨時接管特許經營項目。

  5、加強市場監管,打擊非法營運、包車等無審批程序擅自運營車輛,規范公交服務市場行為。

  第七條 乙方應當履行的責任

  1、在政府公共資源配置總體規劃的指導下,科學合理地實施企業年度客運經營計劃。

  2、按照國家安全生產法規和行業安全生產標準規范,組織企業安全生產。

  3、為社會提供足量的、符合標準的優質服務。

  4、執行道路運輸主管部門和物價部門制定的服務價格標準;

  5、接受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6、按規定的時間將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經營計劃、年度報告等報主管部門備案。

  7、加強對營運車輛等設施、設備的運行維護和更新改造,確保車輛、設施完好并符合城鄉公交發展要求。

  8、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和合理的服務建議。

  第八條 乙方的服務承諾及承擔的社會義務承諾

  1、乙方的服務承諾:把公交打造成政府滿意的公交服務的樣板工程。

  2、乙方承擔社會義務的承諾:離休干部、七十周歲以上老人和三級(含三級)以上殘疾人憑證享受免費乘車;現役軍人、傷殘軍人享受免費乘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優惠乘車政策。

  第九條 緊急調用權和處置權

  1、在社會發生緊急情況下,甲方有權在合理的限度內,根據需要調用乙方的車輛、人員、公交設施及物資;決定臨時調整乙方線路和采取其他必要且合理的緊急措施,對不服從調用和緊急處置的,甲方可以強制實施。

  2、依照前款規定調用車輛、公交設施及物資的,在緊急情況結束后應及時歸還,由此發生的費用、造成的損失,應由甲方承擔。

  3、乙方承擔政府其他公益性指令任務造成的經濟損失,應由甲方承擔。

  4、本條“緊急情況”是指:

  (1)發生騷亂、暴動、上訪、靜坐、游行、示威、集會等群體性事件,或舉行大型會議、賽事、演出、紀念等團體活動、迅速疏散、運送人群。

  (2)搶險救災,避免公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其他情況。

  第十條 特許經營權的變更、延續、提前收回、臨時接管、終止

  1、在本協議有效期限內,若需變更協議內容的,雙方應當在共同協商的基礎上簽訂補充協議。

  2、乙方在本協議有效期內單方提出解除協議的,應當提前一年提出申請,甲方應當自收到乙方申請的3個月內作出答復。在甲方同意解除協議前,乙方必須保證正常的經營服務。

  3、甲方根據發展需要調整規劃和本協議時,應充分保障乙方的合理利益。

  4、乙方須在特許經營權期滿前一年,按照規定申請延長特許權期限,否則視為乙方放棄延長特許經營優先權。甲方應在考慮保證乙方人員、資產及服務連續性的前提下,給予乙方延長特許經營權的優先性。

  5、乙方在經營期間出現如下情況之一,情節嚴重的,甲方有權提前收回特許經營權并實施臨時接管:

  (1)服務質量不符合標準,并未按照公交主管部門要求進行限期整改的。

  (2)擅自轉讓、出租或變更特許經營權的。

  (3)未經公交主管部門批準,擅自停業、歇業,影響到社會公共利益、秩序和安全的。

  (4)疏于管理造成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的。

  6、因公共利益需要,政府調整規劃,造成乙方的特許經營權發生變更或者終止時,甲方對乙方資產按第三方評估或協議進行合理處置、人員按相關規定進行必要的安置,以保障乙方的合法權益;在特許經營權變更或終止程序完成前,乙方應保證公交服務的連續性與穩定性。

  第十一條 履約擔保

  乙方應在本合同簽署日,向甲方出具一份由甲方認可銀行開具的履約保函,作為乙方履行本協議義務的擔保。

  第十二條 違約責任

  1、本協議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違約或無故提出終止協議,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2、由于一方的過錯造成本協議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或被依法認定為無效時,由過錯的一方承擔違約責任,雙方均有過錯的,則由雙方按責任大小承擔各自相應的責任。

  第十三條 風險分擔

  乙方必須按照國家安全生產法規和行業安全生產標準規范,組織企業安全生產,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在特許經營過程中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罰款、經濟賠償、訴訟及其他一切責任,均由乙方負責。

  第十四條 協議的解除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不包括因政府管轄權變更調整),一方可以解除本協議。

  1、由于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于雙方的原因致使本協議目的無法實現的。

  2、另一方對本協議的履行已無任何保障或喪失實際履約能力的。

  3、另一方嚴重違約致使不能實現協議目的的。

  4、本協議約定的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解除情形出現的。

  第十五條 爭議解決方式

  因本協議的解釋或履行,當事人之間發生爭議的,應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 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六條 其他約定事項

  1、本協議不因政府和相關部門撤并及管轄權的變更歸屬而發生變化,要確保道路旅客運輸和本協議的穩定性和連續性。

  2、雙方對本協議內容的變更或補充應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并作為本協議的附件。

  3、本協議的附件與本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本協議一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貳份。

  (以下無正文)

  (接上頁,此頁無正文)

  授予方(甲方): 接受方(乙方):

  (蓋章) (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代表人(簽字):

  年 月 日

特許經營協議書 篇10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特許經營協議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市場,加強城市生活垃圾處理企業管理,保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 和標準和規范的要求實施城市垃圾處理,維護垃圾處理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 和中國 省(自治區) 市(縣)人民政府授權,由第二條所述雙方于 年 月 日在中國 省(自治區) 市(縣)簽署本協議。

  第二條 協議一方:中國 省(自治區) 市(縣)人民政府 局(委)(下稱“特許 經營權授予方”),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職務: ;協議另一方: 公司(下稱“項目公司”),注冊地點: ,注冊號: ,法定代表人: ,職務: ,國籍: 。

  第三條 本垃圾處理特許經營項目是 ,主要處理 的垃圾,日處理規模 噸/日(或 噸/年),主要工藝為 。

  第四條 (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委托 于 年 月至 年 月對 項目進行了公開招標,經過 ,確定 為本項目的中標人,組建項目公司。項目公司的組成為 ,和 。

  第五條 (中標人)符合資格預審要求,具有要求的技術實力,提供的技術方案成熟、可靠,技術路線正確、合理,經營方案切實可行。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愿意授予項目公司特許經營權,由項目公司按照本協議的條款和條件實施項目,并授權特許經營權授予方與項目公司簽署《特許經營協議》,并授權特許經營權授予方與項目公司簽署作為本協議附件1的《垃圾供應與結算協議》。

  第二章 定義與解釋

  第七條 名詞解釋:(對協議中涉及的技術的和商務的特定含義的詞匯和語句進行定義或限定,明確協議中使用的字母縮寫和單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中國: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僅為本協議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中國臺灣地區。

  法律:指所有適用的中國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地方性法規、司法解釋及其他有法律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

  垃圾:指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或由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指定的其他機構按照《垃圾供應與結算協議》的規定提供給垃圾處理廠(場)處理的垃圾。

  項目:指第三條規定的垃圾處理項目。

  項目建設:指項目的垃圾處理廠(場)及其相關的設施和設備的設計、采購、施工、安裝、完工、測試和調試。

  公用設施:指由特許經營權授予方為了項目施工和運營,連接至場區邊界并在特許期內負責維護和正常服務的輸變電、供水、供氣和通訊等設施。

  日處理量:指根據垃圾供應與結算協議確定的以噸(t)為單位的垃圾日處理量,包括額定日處理量、月核定日處理量、預計核定日處理量、最高日處理量和最低日處理量。

  協議:指特許經營權授予方與項目公司之間簽訂的本特許經營協議,包括附件1至附件 ,每一部分都應視為本協議的一部分。

  批準:指需從政府部門依法獲得的為項目公司或為垃圾處理廠(場)的投資、設計、建設、運營和移交所需的許可、執照、同意、授權、核準或批準,包括附件 所列舉的批準。

  仲裁協議:指特許經營權授予方、項目公司和貸款代理人在本協議簽訂之日簽訂的仲裁協議,并作為本協議附件15附后。

  投標保函:指發起人按照投資競爭人須知要求與本項目建議書同時提交的保證金、擔保書或備用信用證。

  履約保函:指根據第八條要求向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提供的針對項目建設階段的保證金、擔保書或備用信用證。

  維護保函:指根據第八條要求向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提供的針對項目運營和維護階段的保證金、擔保書或備用信用證。

  法律變更:指

  (a)在 年 月 日之后,任何政府部門對任何法令、法律、條例、法規、通知、通告的實施、頒布、修改或廢除;

  (b)在 年 月 日之后,任何政府部門對有關任何批準的發出、續延或修改實施、修改或廢除了任何實質性的條件,

  無論是上述哪一種情況,

  (a)導致適用于項目公司的稅收、稅收優惠或關稅發生任何變化;

  (b)實施、修改或取消了對垃圾處理廠(場)的投資、建設、運營、維護或移交的要求。

  商業運營開始日:指完工證書簽發日的同一日,即垃圾處理廠(場)的商業運營開始日。

  建設工程開始:指建設承包商按照項目計劃在場地進行的工程建設的開始。

  項目公司:指以實施本協議為目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和法規在中國成立和登記注冊的項目公司。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國籍:

  及其繼承人及經許可的受讓人。

  特許經營權:指本協議中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授予項目公司的、在特許經營期限內獨家在特許經營區域范圍內投資、設計、建設、運營、維護垃圾處理項目并收取費用的權利。

  建設合同:指由項目公司和建設承包商之間達成的且由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及/或其他政府主管部門批準或備案的有關垃圾處理廠(場)設計、建筑安裝、工程監理和材料與設備采購的一個或多個協議。

  建設承包商:指由項目公司通過招標所聘用且由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及/或其他政府主管部門批準或備案的根據建設合同和本協議履行建設工程的一個或多個承包商及其各自的繼承人和許可受讓人。

  建設期:指自項目公司進場開工日始至完工日止的垃圾處理廠(場)的建設期間。

  協調機構:指根據第十條規定成立的機構。

  違約:指一方不履行其任何項目協議項下的義務,并且不是由于另一方的作為或不作為違反任何項目協議項下的義務,也不是由于不可抗力或另一方承擔風險的事件造成的。

  生效日:指本協議條款中雙方約定的生效日期。

  不可抗力:是指在簽訂本協議時不能合理預見的、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事件或情形。以滿足上述條件為前提,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

  (1)雷電、地震、火山爆發、滑坡、水災、暴雨、海嘯、臺風、龍卷風或旱災;

  (2)流行病、瘟疫;

  (3)戰爭行為、入侵、武裝沖突或外敵行為、封鎖或軍事力量的使用,暴亂或恐怖行為;

  (4)全國性、地區性、城市性或行業性罷工;

  (5)國家政策的變更,如對垃圾處理設施的國有化等;

  (6)國家政府部門實行的任何進口限制或配額限制;

  (7)由于非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或其指定或委托的機構造成的運輸中斷。

  移交日期:是指特許經營期屆滿之日(適用于本協議期滿終止)或根據本協議第二十四條規定確定的移交日期(適用于本協議提前終止)。

  環境污染:指垃圾處理項目對于地上、地下或周圍的空氣、土地或水的污染,且該等污染違背或不符合有關環境的適用法律或國際慣例。

  融資文件:指依適用法律批準的與項目的融資或再融資相關的貸款協議、票據、契約、擔保協議、保函、外匯套期保值協議和其他文件,但不包括

  (1)與股權投資者的認股書或股權出資相關的任何文件。

  (2)與提供履約保函和維護保函相關的文件。

  貸款人:指融資文件中的貸款人。

  驗收:指第十四條所述的確保項目設施達到技術標準、規范和要求及設計標準的測試和審核。

  第三章 特許經營權

  第八條 特許經營權

  本條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的內容:

  (1)授權范圍:

  a.規定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授予項目公司承擔一個特許經營垃圾處理建設或運營項目權利的范圍;

  b.為控制項目公司的風險,限制項目公司從事未經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批準或同意的其他業務的權利;

  c.涉及到的所處理垃圾的地域范圍和其他授權范圍等。

  (2)特許期限:即業主政府許可項目公司在該項目建成后運營合同設施的期限,該條款與業主政府及其用戶、項目公司的利益都有非常密切的關系,特許經營期限應根據垃圾處理規模、技術路線、經營方式等因素確定,最長不得超過30年。并說明在不可抗力事件、一方違約、重大法律變更時特許期限的調整程序。

  (3)轉讓和抵押

  應說明項目公司抵押或轉讓垃圾處理設施的資產、設施和設備的條件。對于特許經營權的轉讓和抵押的限制等。其中:1、項目公司如為本項目融資目的,經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同意(特許經營權授予方不得不合理地拒絕同意)的情況下,可以在其資產和權利上設置擔保權益;2、項目公司股東在項目穩定運行 年限后應可以轉讓股權,前提是不影響項目繼續穩定運行。

  (4)特許期內項目公司的主要責任和特許經營權下項目公司應支付的費用,如項目的前期開發費(如征地拆遷,勘察、設計等)、各種保函(或其他方式的擔保)。

  第九條 聲明、保證和前提條件

  主要是申明雙方的法律地位、經濟情況和對于項目的許可、評審、聽證、公示、批準等情況及承擔項目資格和能力、項目成立的基本條件等。

  第十條 特許經營權的監管

  (1)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應明確對于垃圾處理特許經營過程的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監管內容和方式,并明確不合格情況下的處理措施。

  (2)應當包括對于運行過程處理標準的監管、環境標準的監管、財務狀況的監管和安全衛生的監管。

  (3)明確協調機構的組建時間、人員組成、任務和責任。

  第四章 新建項目建設

  第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

  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權的獲得過程中雙方責權利,場地使用限制、使用權的改變和抵押、土地使用費等,土地使用期限及其延長。

  第十二條 設計

  包括設計要求、設計審批過程、設計變更程序等。

  第十三條 建設

  主要包括建設過程中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和項目公司各自的責任、建設工程的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的責任和措施等,也包括了設備及材料采購和建設承包商的選擇、項目計劃及進度安排和保證措施、工期延誤和不合格工程拒收等。

  運營期的分期建設或擴建參照本章執行。

  第十四條 驗收和完工

  (1)規定驗收時間、依據的法規和標準。

  (2)明確參加驗收的人員組成。

  (3)明確項目公司驗收計劃的通知的時間和通知方式。

  (4)明確工程驗收結果的認可方式,初步完工證書的頒發和試運營的進行,以及最后完工的審核和證書的頒發。

  (5)明確驗收失敗后的重新驗收或審核的方式和程序。

  (6)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對提前完工情況下項目的實施安排。

  (7)明確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檢驗和接收工程或設施及發出初步完工證書或完工證書并不解除項目公司承擔項目設計或建設方面任何缺陷或延誤的責任。

  第十五條 完工延誤和放棄

  (1)明確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完工延誤情況下,雙方責任的免除及進度日期的順延。

  (2)明確在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導致的完工延誤情況下,及進度日期的順延。

  (3)明確在不是由于特許經營權授予方的違約,或不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誤情況下,項目公司的責任。

  (4)明確最后完工延誤的違約金,以及這種違約金的最高限額。

  (5)明確在由于項目公司違約造成建設工程已被項目公司放棄或視為放棄情況下,項目公司的責任或違約金。

  (6)明確項目公司被視為放棄的條件。

  (7)明確特許經營權授予方解除全部或尚未支取的履約保函(或其他方式的擔保)項下的金額的時間或條件。

  (8)如對項目建設工期要求特別高,可以考慮加入介入建設條款,即如項目建設工期或質量嚴重不符合要求時,特許經營權授予方選擇自行或指定第三方建設項目的條件。

  第五章 項目的運營與維護

  第十六條 運營與維護

  (1)明確在整個特許期內項目公司負責垃圾處理設施的管理、運營、安全和維護的任務和責任。

  (2)在整個特許期內運營維護期間,特許經營權授予方的責任和義務。

  (3)明確監管機構對于運營安全和技術要求監督和檢查要求。

  (4)檢驗與維護手冊:明確項目公司的垃圾處理設施的檢驗與維護手冊的要求。

  (5)監督管理手冊:明確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對于項目公司運營和維護工作的監督管理權限、程序、措施和懲處手段。

  (6)明確運營與維護保函(或其他擔保)數額、補足要求和有效期等。

  (7)明確項目公司違反其維護垃圾處理設施的義務情況下的處理措施。

  (8)明確項目或其任何部分違反應適用的中國的安全標準和法規情況下的處理措施。

  (9)明確項目公司運營垃圾處理設施應達到附件2技術規范規定的處置標準、產品標準、環境標準。

  (10)明確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及其代表在不影響正常作業情況下進入垃圾處理設施,以監察垃圾處理

  設施的運營和維護的權利和條件。

  (11)明確項目公司應提供的定期報告:包括運營報告、財務報告、環境監測報告等。

  (12)明確如項目運營和維護嚴重不符合要求時,特許經營權授予方選擇自行或指定第三方運營和維護的權利。

  (13)明確運營期間需要擴建等建設項目時的程序與條件。

  第十七條 垃圾的供應與運輸

  明確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在整個特許期內根據附件1的條款,調配并向項目公司供應垃圾,項目公司應接收其運營垃圾處理設施所需的符合附件1條款要求的全部垃圾。項目公司不得接收附件1或其補充修訂協議之外的垃圾。

  第十八條 垃圾處理服務和垃圾處理費

  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應在整個特許期內根據附件1的有關條款供應垃圾,并向項目公司支付垃圾處理費,或明確收費方式和金額并辦理完整的收費文件;協助相關部門核算和監控項目公司成本,提出價格調整意見。

  第十九條 項目的融資和財務管理

  (1)明確在特許期內,項目公司負責籌集垃圾處理設施建設、運營和維護所需的所有資金的義務。

  (2)明確項目公司在特許期內項目公司股東在項目投資的股本金數額及比例要求。

  (3)在使用外資情況下,規定項目公司所有需要以外匯進行有關本項目的結算的銀行賬戶使用方法。

  (4)在使用外資情況下,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應明確項目公司、建設承包商和運營維護承包商在中國境內開立、使用外匯賬戶,向境外賬戶匯出資金等事宜。

  (5)在使用外資情況下,應規定項目公司在特許期內將項目的人民幣收人兌換成外匯,以支付項目外匯支出、外幣貸款還本付息和支付外國股東股本金的利潤等事宜。

  (6)在利用外資情況下,項目公司(或股東)將其利潤匯出境外的條件。

  (7)對于項目公司財務報表的要求。

  第六章 項目的移交

  第二十條 特許期結束后的移交

  (1)明確特許期結束后,項目公司向特許經營權授予方移交的有形、無形資產內容及完好程度。

  (2)明確最后恢復性大修的時間、范圍和要求,以及移交驗收程序。

  (3)明確移交的備品備件的內容和程序。

  (4)填埋場情況下,對于項目公司進行封場及后處理的要求。

  (5)明確移交日期垃圾處理設施的狀況要求、缺陷責任期內項目公司的責任和責任的限制以及對于未能修復缺陷或損害的賠償、對于移交維護保險的要求等。

  (6)明確在移交時,項目公司所有承包商和供應商提供的尚未期滿的擔保及保證、所有保險單、暫保單和保險單批單等轉讓給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或其指定機構的方式。

  (7)關于項目公司運營和維護垃圾處理設施的所有文件、圖紙、技術和技術訣竅,及所有無形資產的移交和授讓方式。

  (8)明確特許期結束后原項目公司雇員的處置。

  (9)明確對于項目公司簽訂的、于移交日期仍有效的運營維護合同、設備合同、供貨合同和所有其他合同的處置。

  (10)明確項目公司移走的物品的范圍和方式。

  (11)明確項目公司應承擔移交日期前垃圾處理設施的全部或部分損失或損壞的風險,除非損失或損

  壞是由特許經營權授予方的違約所致。

  (12)明確所進行移交和轉讓及其批準所需的費用和支出方式。

  (13)明確移交機構組成及移交程序。

  (14)明確本協議移交后的效力。

  (15)明確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對于運營與維護保函(或其他擔保)的余額解除的時間或條件。

  (16)明確如果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將再次授予特許經營權,項目公司是否有優先權及其條件。

  第七章 雙方的一般義務

  第二十一條 特許經營權授予方的一般義務

  (1)明確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應始終遵守并促使遵守任何中華人民共和國及政府部門頒布的所有有關

  法律、法規和法令。

  (2)明確在重要的法律變更情況下協議的執行和補償。

  (3)明確可能的稅收優惠。

  (4)明確對項目公司為垃圾處理設施的投資、設計、建設、運營和移交所需的審查、許可、執照、同意、授權或批準。

  (5)明確需要獲得和保持批準,包括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協助獲得的批準和將由特許經營權授予方給予 的批準的責任。

  (6)明確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對于項目公司、建設承包商及運營維護承包商或其各自的授權代表的物品 和設備進出口所需的批準清單及責任。

  (7)明確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對于為項目公司、建設承包商、運營維護承包商的外籍人員及向項目公司 提供為垃圾處理設施服務的必要人員取得就業許可的責任。

  (8)明確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提供的公用設施條件。

  (9)明確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在垃圾處理設施的建設、運營和維護過程中,對項目公司的經營計劃實施 情況、產品和服務的質量以及安全生產情況進行監督,并向政府提交年度監督檢查報告。監督檢查工作不 得妨礙項目公司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10)在項目的建設及運營期間,根據雙方商定,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將聯系有關部門向項目公司提供公共安全保障。

  (11)明確限制特許經營權授予方不當提取項目公司提交的投標保函、履約保函和運營與維護保函或其他方式的擔保。

  (12)明確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是垃圾供應與運輸協議項下的首要義務人,并享有相應的所有權利和應

  承擔其各自協議項下的所有義務。

  (13)明確特許經營權授予方任何違反垃圾供應與運輸協議項下的義務應為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本協議項下的違約。

  (14)明確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對項目公司在特許經營期間有不當行為時的終止協議或取消特許經營權 的情況。

  (15)明確協議上報備案要求,以及受理調查公眾對項目公司擅自停業、歇業的,應令其限期改正,督促其履行義務。

  (16)項目公司承擔政府公益性指令任務造成經濟損失的,政府相應的補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 項目公司的一般義務

  (1)明確對于項目公司所有權的變更及股份轉讓的限制,及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時應提前書面告之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并經其同意。

  (2)明確對于項目公司履行本協議項下的義務應遵守的法律、法規和法令的要求。

  (3)明確重要的法律變更情況下的要求和垃圾處理價格調整的規定。

  (4)接受主管部門對產品、安全、服務、質量的監督檢查。

  (5)按規定的時間將項目公司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經營計劃、年度報告、董事會決議等報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備案。

  (6)明確項目公司應遵守和執行的有關環保標準和要求,以及項目公司在建設、運營和維護垃圾處理 設施時對于避免或盡量減少對設施、建筑物和居民區的妨害的責任。

  (7)明確項目公司應保證生產設施、設備運營維護和更新改造所必須的投人,并確保設施完好。未經政府批準,項目公司不得擅自停業、歇業。

  (8)項目公司對于考古、地質及歷史文物的保護的要求。

  (9)明確是否優先使用中國的服務、貨物及優先條件,對于招標過程中對于是否優先使用中國的承包 商或中國的服務及貨物等的要求,以及本垃圾處理設施中使用中國的服務和貨物的程度對于將來其他的 特許經營權項目招商時對于本項目公司地位的影響。

  (10)對于項目公司使用中國的勞動力的要求,明確應遵守的相關勞動和工會法律和尊重法規賦予的 工人的各項權利。明確應遵守的健康和安全法規和標準規范。

  (11)明確項目公司與本項目有關的文件、協議與本協議的一致性。

  (12)明確項目公司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政府部門頒布的法律和法規繳納所有稅金、關稅及收費。

  (13)明確在特許期內,項目公司應購買和保持的保險單;明確對于項目公司應責成其承保人或代理人 向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提供保險證明書的要求;對于項目公司向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提供承保人的報告副本 或項目公司從任何承保人處收到的其他報告副本等的要求。

  (14)明確項目公司對承包商和其雇員及代理人的責任,應明確項目公司對于其雇用承包商的責任及與承包商簽訂的任何合同應包括使項目公司履行本協議必要的本協議項下的條款。

  (15)明確項目公司融資文件的條款要求。

  (16)項目公司對其財產和本協議項下的任何所有權或其他權利和權益進行質押、抵押、不動產抵押或其他擔保物權給貸款人以外的任何人的限制。

  (17)明確項目公司在協議有效期內單方提出解除協議的提前申請時限,及在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同意解除協議前,項目公司履行正常經營的義務。

  第二十三條 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和項目公司的共同義務和權利

  (1)明確對于不可抗力引起的中止履行的規定。

  a.明確對于項目公司聲稱的不可抗力而中止履行本協議或作為其不履行本協議項下義務的理由的限制條件;

  b.明確對于特許經營權授予方聲稱不可抗力而中止履行其本協議項下的義務或作為其不履行協議項

  下義務的理由的限制條件;

  c.明確對于不可抗力聲稱的程序;

  d.明確不可抗力造成影響情況下的費用補償條件或時間表修改要求;

  e.在商業運營開始日之后,不可抗力事件期間的支付條件和方式;

  I:明確不可抗力造成的終止的程序要求;

  g.對于在受到不可抗力影響情況下,雙方減少損失和協商的責任和要求;

  h.如果不可抗力造成建設工程或垃圾處理設施的實質性損壞情況下,設施修復的責任。

  (2)明確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眾利益、公眾安全的緊急情況下,特許經營權授予方臨時接管特許經營項目的條件和程序。

  (3)明確由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向項目公司提供的文件的權屬和限制、由項目公司向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提供的文件權屬和限制以及雙方遵守對于文件的有關規定。

  (4)明確特許期結束后雙方的保密規定。

  (5)明確雙方相互合作以實現本協議的目的義務。

  (6)明確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和項目公司反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得特許經營權的陳述、保證、約定、法律責任并聲明。

  第八章 違約的補救

  第二十四條 終止

  (])明確項目公司違約事件下,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有權立即發出終止意向通知。

  (2)明確特許經營權授予方違約事件下,項目公司有權立即發出終止意向通知。

  (3)明確終止意向通知的形式和程序以及發出終止通知的條件、程序。

  (4)明確貸款人限制終止的條件、貸款人的介人權和條件、貸款人的介入承諾的內容要求、程序、有效期及其限制等、介入期結束條件和貸款人選擇一個替代本協議項下項目公司的替代公司的條件和程序。

  (5)明確由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或其指定機構經營垃圾處理設施的權利和條件以及在項目公司違約事件發生之后且特許經營權授予方發出終止意向通知之后,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在任何時候終止協議的權利。

  (6)明確如果垃圾供應與運輸協議終止、垃圾供應與運輸協議項下項目公司違約事件、在垃圾供應與運輸協議項下出現不可抗力導致的協議終止等對于本協議的影響。

  (7)明確本協議終止后雙方在本協議項下的進一步的義務,或對其他條款的影響。

  (8)終止后的補償。

  a.明確項目公司違約事件下項目中止時,項目公司的賠償方式和垃圾處理設施的處置。

  b.明確如果在生效日期后項目公司因特許經營權授予方違約事件終止本協議,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對于項目公司的補償方式。

  c.因法律變更導致的終止情況下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對于項目公司的補償方式。

  (9)明確由于不可抗力造成垃圾處理設施破壞,致使本協議終止情況下,項目公司得到垃圾處理設施保險的保單項下的付款的權利,以及該保險賠款的支付順序。

  (10)明確一方終止本協議的權利并不排除該方采取本協議規定的或法律規定的其他可用的補救措施。

  第二十五條 本協議違約的賠償

  (1)明確以本協議的其他規定為條件,每一方應有權獲得因違約方未遵守本協議的全部或部分而使其

  遭受的損失、支出和費用的賠償,該項賠償由違約方支付。

  (2)明確各方未能履行義務情況下的免責條件。

  (3)明確由于另一方違約而遭受損失或受損失威脅的一方應采取合理行動減輕或最大程度地減少另一方違約引起的損失的責任。

  (4)如果損失部分是由于受侵害方的作為或不作為造成的,或是由該方承擔風險的事件造成的,賠償的數額應按照這些因素對損失發生的影響程度而扣減。

  (5)明確各方對于由于本協議引起的、在本協議下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索賠為對方的任何間接、特殊、附帶、后果性或懲罰性損害賠償的責任。

  (6)本條中的任何規定不應阻止任一方采取本協議規定的或有法可依的任何其他補救措施。

  第二十六條 責任與保障

  (1)明確每一方對于其在履行本協議中的違約所產生的死亡、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害或損失,從而產生的基于此之上的責任、損害、損失、費用和任何形式的請求權,對另一方進行賠償、提供辯護的權利。

  (2)明確項目公司是否對于保障、賠償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免于承擔由于項目的建設、運營和維護造成的環境污染所產生的所有債務、損害、損失、費用和索賠等的規定。

  (3)明確上述規定的各方由于在本協議期滿或終止之前發生的任何作為、不作為、行動、事情或事件產生的義務在本協議期滿或終止后的繼續有效性。

  (4)明確提出索賠和抗辯程序。

  第九章 協議的轉讓和合同的批準

  第二十七條 協議的轉讓

  (1)明確對于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授讓或轉讓其本協議項下全部或部分的權利或義務的條件和限制。

  (2)明確項目公司轉讓其本協議項下全部或部分的權利或義務的條件和限制。

  第二十八條 合同的批準

  明確項目公司需要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批準或備案的合同,并列于附件10。并明確上述合同批準或備案的程序。同時,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對合同的批準并不免除項目公司在本協議項下的任何義務或責任。

  第十章 爭議的解決

  第二十九條 解釋規則

  (1)明確本協議包括的文件內容。

  (2)明確本協議構成雙方對項目的完全的理解,并且取代雙方以前所有的有關項目的書面和口頭聲明、協議或安排。

  (3)明確本協議任何修改、補充或變更的形式和程序。

  (4)明確如果本協議任何部分被任何有管轄權的仲裁庭或法院宣布為無效,協議其他部分的有效性。

  (5)明確特許期內本協議及附件1相對于其他協議的優先順序。

  (6)明確執行本協議需要的一些解釋。

  第三十條 爭議的解決

  (1)明確對于產生爭議時,組織協調機構友好解決的方式和程序。

  (2)明確在不能通過協調機構友好解決情況下,通過專家組的調解時,專家組的組成、調解程序和費用等。

  (3)若雙方未能通過協調機構友好解決或通過專家組的調解解決爭議、分歧或索賠,或如果對專家組的決議提出異議時,進行仲裁解決的機構。

  (4)根據仲裁協議(附件15),明確雙方將協議或附件項下的同一實質性問題發生的爭議,提交仲裁的解決程序合并等事宜。

  (5)明確通過司法解決爭議、分歧或索賠的可能性,,

  (6)明確雙方應在爭議解決期間繼續履行其本協議項下的所有義務。

  (7)明確本條規定的爭議解決條款在本協議終止后繼續有效。

  (注:爭議解決方式只能選擇仲裁機構和法院中的一種)

  第十一章 其他

  第三十一條 其他條款

  (1)明確雙方在本協議項下各自獨立的責任、義務及債務。

  (2)明確本協議項下的通知應采取的方式和文字。

  (3)明確一些對于協議條款不視為棄權的行為。

  (4)明確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對于任何司法管轄權下對其自己或其財產或收益所具有的訴訟、執行、扣押或其他法律程序的主權豁免,同意不請求主權豁免并特此不可撤銷地放棄上述主權豁免。

  (5)明確本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解釋。

  (6)明確項目公司根據本協議及其附件的要求申請獲得的各種執照、許可和審批,均應向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提交復印件備案。

  (7)規定協議文本的文字和數量。

  第十二章 附件

  附件1 垃圾供應與結算協議

  附件2 技術規范與要求

  附件3 項目公司建設和運營范圍

  附件4 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提供的設施與服務

  附件5 建設、運營和維護的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計劃

  附件6 技術方案

  附件7 融資方案

  附件8 項目公司的初始股東名單

  附件9 所需的執照、許可及批準

  附件10 需預先批準的合同清單

  附件11 保險

  附件12 終止補償金額

  附件13 項目公司法律顧問的法律意見書格式

  附件14 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法律顧問的法律意見書格式

  附件15 仲裁協議

  附件16 履約保函格式

  附件17 運營與維護保函格式

  附件18 供電購電協議(在利用垃圾發電的情況下)

  本協議由愿受其法律效力約束的雙方經正式授權的代表在其簽字下注明之日簽署本協議,以昭信守。

  特許經營權授予方: 項目公司:

  (公章) (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宇):

  姓名: 姓名:

  職務: 職務:

  日期: 日期:

特許經營協議書 篇11

  甲方(特許人):______

  住所: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

  注冊號:______

  乙方(被特許人): ______

  住所: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

  注冊號:______

  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本著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就商業特許經營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部分 總則

  第一條 定義

  除非本合同條款另有特別說明,本合同中使用的字詞與表述的含義如下:

  “特許經營體系”,是指甲方的特許經營體系,包括但不限于注冊商標、商號、專利和專有技術、經營模式等經營資源。

  “加盟店”,是指乙方在認同并同意遵守特許經營體系的基礎上,獲得甲方授權而設立的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經營實體,包括但不限于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公司或其他組織等。

  “特許標識”,是指與特許經營體系相關的識別符號,包括但不限于注冊商標、商號、招牌(店鋪標志)、特有的外部與內部設計(裝修、裝飾、顏色配置、布局、家具等)、制服、廣告等。

  “特許產品”,是指帶有特許標識的所有商品及服務,包括但不限于原料、配料、成品及服務品種、方式等。

  “兩店一年”,是指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擁有至少2個直營店,并且經營時間超過1年。

  “特許經營操作手冊”,是指由甲方制訂的指導加盟店經營的各類書面操作資料,一般包括《加盟店招募手冊》、《店務操作手冊》、《產品制作手冊》、《營業手冊》、《員工培訓手冊》等。

  “單店特許”,是指甲方將特許經營權直接授予乙方,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約定設立加盟店,開展經營活動,未經甲方事先書面同意,不得轉授特許經營權。

  “區域特許”,是指甲方將指定區域內的特許經營權授予乙方,乙方按照合同約定設立加盟店,開展經營活動,未經甲方事先書面同意,不得轉授特許經營權。

  “特許區域”,是指甲方授予乙方特許經營權的區域。

  “營業地”,是指乙方依照合同條款約定,獲準開設加盟店的場所。

  “建筑物”,是指營業地所在的建筑物。

  第二條 特許經營許可

  一、甲方擁有 特許經營體系,經營范圍 ,甲方依照本合同的約定,許可乙方使用特許經營權。

  二、甲方許可乙方的特許經營權性質:(只能選擇一項)

  □ 單店特許。

  □ 區域特許。

  三、乙方獲準行使的特許經營權在特許區域內:(只能選擇一項)

  □ 具有獨占性:甲方不得自行或許可第三方在特許區域內投資設立門店。

  □ 具有排他性:甲方可以自行但不得許可第三方在特許區域內投資設立門店。

  □ 具有非排他性:甲方可以自行或授權第三方在特許區域內投資設立門店。

  第三條 合同期限

  一、本合同期限為___年,從_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_年___月___日。

  二、乙方要求對本合同續期的,應當至少在本合同期限屆滿前提前___個月向甲方書面提出。甲方同意的,與乙方簽訂續期合同。

  第四條 特許區域與營業地

  一、乙方獲準行使特許經營權的區域為:中國______省(市)______縣(區)東至______、西至______、南至______、北至______的區域。(見附件2:《特許區域附圖》)。

  二、乙方僅有權在前款所述的特許區域內開設生產和銷售特許產品或提供服務的加盟店。本合同簽訂時的加盟店的地址及面積為:

  1.______,面積:______。

  2.______,面積:______。

  3.______,面積: ______。

  第五條 特許經營費用

  一、加盟費

  乙方應當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加盟費人民幣____元,該筆款項應當在本合同簽訂后___日內支付。

  除因甲方違反本合同第四十一條約定或雙方另有約定外,乙方不得要求返還加盟費。

  二、特許權使用費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可在□每月___日前/□每年___月___日前向甲方支付特許權使用費:

  □ 支付定額特許權使用費人民幣___元;

  □ 按照加盟店□上月/□上年營業額的___%,支付特許權使用費。

  □ _________________。

  三、保證金

  保證金約定如下:_______________。

  四、其他約定的費用

  ___________________。

  五、支付方式

  □ 現金。

  □ 票據。

  □ 銀行轉賬(甲方指定賬戶為:_________)。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上述任何款項后,均應當開具收款憑證。

  第二部分 信息披露與商業秘密保護

  第六條 信息披露

  一、雙方承諾嚴格按照《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商業特許經營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在簽訂本合同前及特許經營過程中及時向對方披露有關特許經營的信息。

  二、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應當及時通知乙方。

  第七條商業秘密保護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及終止后任何時間,乙方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甲方的商業秘密。

  二、乙方承諾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保護甲方披露的信息。

  第三部分 知識產權

  第八條甲方按照本合同約定,許可乙方使用以下知識產權:

  □ 注冊商標。(可另附頁)

  注冊商標名稱:_______,《商標注冊證》編號:___________,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務項目:___________。

  甲方應當與乙方另行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作為本合同的從合同,并按照有關規定向商標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 專利。(可另附頁)

  專利名稱:_______,《專利證》編號:_______,專利內容:_______。

  甲方應當與乙方另行簽訂《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作為本合同的從合同,并按照有關規定向知識產權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 其他

  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應當確保注冊商標的有效性,并及時辦理注冊商標的續展手續。

  第十條乙方應當按照《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約定和《特許經營操作手冊》的規定,規范使用注冊商標或特許標識,不得以任何形式和方法擴大注冊商標或特許標識的使用范圍,未經甲方許可,不得與其他商標、商號或標識組合使用。

  第十一條 除為特許經營目的之外,乙方不得為其他任何目的使用特許標識,也不得在本合同終止后繼續使用注冊商標或特許標識。

  第四部分 加盟店的開業

  第十二條 商號使用

  甲方□允許/□不允許乙方將_______注冊商標用作加盟店商號使用。如允許乙方使用,甲方應當提供書面許可文件。

  第十三條 加盟店經營資格

  乙方應當保證加盟店符合法律、法規關于經營資格的強制性或禁止性要求,并具有經營特許經營體系項下經營活動的合法資格。

  第十四條 加盟店的開業指導

  甲方應當對乙方目標市場的考察調研、加盟店的選址、營業地的裝修布置、人員的聘用等加盟店籌備工作提供必要的協助和指導。

  第十五條 加盟店的開業培訓

  在加盟店開業前,甲方應當對乙方或其指定的加盟店工作人員進行培訓,通過考核后上崗。

  第十六條 特許經營體系的提供

  甲方應當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___日內,向乙方提供特許經營體系的書面資料,包括經營模式及相關管理制度、門店樣式、店堂布局方案、會計系統、產品質量標準、產品質量監測制度以及《特許經營操作手冊》等。乙方應予書面簽收。

  第十七條 加盟店開業時間

  乙方應當保證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___日內正常開業,經甲方書面同意延期的除外。

  第十八條 加盟店開業的條件

  加盟店開業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加盟店已取得《營業執照》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及相關許可證照;

  二、營業地建筑物的裝修經甲方驗收合格;

  三、乙方已按本合同約定履行開業前的所有義務;

  四、加盟店符合《特許經營操作手冊》規定的其他標準。

  第五部分 特許產品的提供和配送

  第十九條 除特許產品及為保證特許經營品質必須由甲方或者甲方指定的供應商供應的貨物外,對于其他貨物,甲方可以規定其應當達到的質量標準,提出若干供應商供乙方選擇,但甲方不得強行要求乙方接受其貨物供應,具體約定詳見附件3。

  第二十條 加盟店經營所需的特許產品均由甲方或甲方指定供應商供應及配送,若加盟店需增售或使用不屬甲方或其指定供應商供應的貨物,應當事先向甲方提出書面申請,并經甲方書面同意;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向其他供應商采購或自行制造產品。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 乙方向甲方或其指定供應商采購特許產品,應當提前___天以傳真、電話或電子郵件形式通知甲方或其指定供應商所需產品的數量和規格。

  第二十二條 甲方應當在收到乙方要求維修甲方供應的設備通知之日起___日內進行維修。

  第二十三條 加盟店銷售特許產品應當遵循甲方指定的零售價標準,不得擅自降低或提高零售價,甲方指定零售價標準方式為:

  □ 統一零售價。

  □ 其他:______________。

  第六部分 監督、培訓與指導

  第二十四條 為確保特許經營體系的統一性和產品、服務質量的一致性,甲方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加盟店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

  第二十五條 加盟店應當保持完整、準確的交易記錄,在每月____日前向甲方遞交上月的總營業收入的財務報表。

  第二十六條 甲方應當在不影響加盟店正常營業的前提下,對加盟店的經營活動進行指導、檢查、監督和考核,乙方應當遵循甲方在特許經營過程中的建議和指導。甲方可以委派督導員完成本條所述甲方工作。

  第二十七條 甲方有權檢查和審核加盟店的交易記錄等文件。

  第二十八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每年應當對乙方的人員提供不少于___次的統一培訓。

  第二十九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應當持續地對加盟店提供開展特許經營所必需的營銷、服務或技術上的指導,并向加盟店提供必要的協助。

  第七部分 加盟店的統一運營

  第三十條 乙方認可并同意遵守甲方特許經營體系有關標準和統一性的規定。

  第三十一條 乙方在加盟店的運營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本合同約定和《特許經營操作手冊》規定的統一運營標準,未經甲方書面許可,不得作任何變更。

  第八部分 消費者投訴的處理

  第三十二條 乙方應當遵守甲方統一制定的服務和質量保證承諾,自覺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并在加盟店內設置監督電話。

  第三十三條 乙方對消費者直接投訴加盟店的應當及時處理,對造成消費者權益損害的,應當及時采取補救措施。

  第三十四條 消費者向甲方投訴乙方設立的加盟店的,對確有瑕疵甲方已直接向消費者償付的,甲方有權向乙方追償。

  第九部分 推廣與宣傳

  第三十五條 甲方開展推廣與宣傳活動,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

  第三十六條 甲方在開展推廣、宣傳活動前,應當將有關活動信息或要求及時通知乙方。若活動相關費用須由乙方承擔的,甲方應當在活動之日前至少___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第三十七條 乙方可自行策劃并實施針對特許區域市場特點的推廣、宣傳活動,但須獲得甲方事先書面同意,并在甲方指導下進行。

  第十部分 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第三十八條 乙方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___日內,可單方解除合同。甲方應當返還乙方已支付的特許經營費用。

  第三十九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任何一方將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義務轉讓給第三方,雙方應當另行簽訂協議。

  第四十條 甲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乙方有權書面通知其更正,甲方應當在接到通知后___日內更正,逾期未更正的,乙方有權書面通知甲方單方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通知在到達甲方時生效:

  一、未按本合同約定向乙方提供本合同第十六條所述特許經營體系的書面資料。

  二、未按本合同約定履行加盟店開業前及經營過程中的經營指導、技術支持、業務培訓。

  三、累計___次延遲配送特許產品或維修設備。

  四、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十一條 甲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乙方有權書面通知甲方單方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通知在到達甲方時生效:

  一、在本合同簽訂時不符合“兩店一年”的法律規定。

  二、未按本合同約定在簽訂本合同前和特許經營過程中按法律、法規規定披露相關信息或故意披露虛假信息,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

  三、本合同簽訂時不具備或者本合同有效期內喪失注冊商標或其他特許標識的所有權或使用權。

  四、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十二條 乙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甲方有權書面通知其更正,乙方應當在接到通知后___日內更正,逾期未更正的,甲方有權書面通知乙方單方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通知在到達乙方時生效:

  一、超過本合同約定的期限未符合開業條件或未開業。

  二、未經甲方事先書面同意擅自銷售或提供非特許產品或服務。

  三、未經甲方事先書面同意擅自變更或擴大注冊商標或特許標識的使用范圍,或擅自變更加盟店特有的外部與內部設計。

  第十一部分 違約責任

  第四十三條 甲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義務,乙方有權書面通知其更正,甲方應在接到通知后___日內更正,逾期未更正的,甲方應向乙方支付______元違約金。

  逾期未更正超過___日的,則乙方有權選擇以下方案追究甲方責任(可多選):

  □ 要求甲方賠償人民幣______元;

  □ 符合本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 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十四條 乙方逾期支付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款項,應按每天逾期款項的___‰支付違約金。逾期超過___天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第四十五條 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義務,甲方有權書面通知其更正,乙方應在接到通知后___日內更正,逾期未更正的,乙方應向甲方支付____元違約金。

  逾期未更正超過___日的,則甲方有權選擇以下方案追究乙方責任(可多選):

  □ 要求乙方賠償人民幣____元;

  □ 符合本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 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十六條 由于乙方的過錯對第三方造成侵權或其他經濟損失,則乙方應當自行承擔賠償責任。甲方對外償付的,則可向乙方進行追償。

  第四十七條 乙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合同終止后的義務的,甲方有權要求其履行義務,并有權要求其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

  第十二部分 合同終止后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四十八條 本合同終止后,乙方應當立即停止使用甲方許可的注冊商標、特許標識及其他與特許經營體系有關的任何標識。

  第四十九條 乙方經甲方許可,使用甲方注冊商標作為加盟店字號的,應當在本合同終止后___日內向原登記主管部門申請名稱變更或者注銷登記。

  第五十條 乙方應當在本合同終止之日起___日內返還甲方為履行本合同而提供的所有物品,包括但不限于“特許經營操作手冊”中所列舉的所有手冊、可視光盤、教材等文件及其副本、復印件或復制品。

  第五十一條 本合同終止后,除甲方回購外,乙方應當按甲方要求撤換營業地所有特許經營體系特有的內外部設計、裝修、裝飾、顏色配置、布局、家具、設備,或清除注冊商標、特許標識及其他與特許經營體系有關的任何標識。

  第五十二條 乙方剩余特許產品的處理由雙方約定,本合同終止之日存在的全部完好無損、尚在保質期內、可以再次使用或銷售的剩余特許產品的處理方式為:

  □ 甲方以原售價回購。

  □ 乙方自行處理。

  □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十三條 競業限制

  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以及合同期后___年內,除約定的加盟店外,不得自己經營或與他人合作經營與甲方特許經營體系內容相同或類似的業務。

  第十三部分 其他約定

  第五十四條 聯系信息與送達

  一、合同一方按照本合同約定向另一方送達的任何文件、回復及其他任何聯系,應當用書面形式,且采用以下方式:

  □ 掛號郵寄。

  □ 直接送達的方式。

  送達本合同所列另一方的地址或另一方以本條所述方式通知更改后的地址。

  二、雙方同意通過以下聯系方式向對方送達與本合同有關的文件,有關雙方的聯系信息如下:

  甲方: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

  第五十五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

  雙方發生爭議的,可協商解決,或向有關部門申請調解;也可提請上海仲裁委員會仲裁(不愿意仲裁而選擇向法院提起訴訟的,請雙方在簽署合同時將此仲裁條款劃去)。

  第五十六條 本合同的附件、《特許經營操作手冊》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七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特許經營協議書 篇1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提升_________家具品牌知名度和市場影響力,實現_________家具特許經營計劃成員經濟效益的最大化,并不斷擴大_________家具市場占有率和市場覆蓋面,特制定本運作細則。

  第二條 _________家具特許經營體系,是針對目前中國家具流通業經營現狀和_________集團有限公司經營發展需要而規劃的。特許經營受許人享受相應權利,并承擔相應責任,共同探索_________家具之特許經營模式。

  第三條 _________家具特許經營體系服從《_________家具特許經營合同書》的要求,本細則作為《_________家具特許經營合同書》未盡事宜的具體補充。凡本細則未涉及部分,按_________集團家具經營部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 特許經營市場細分及特許經營分類

  第四條 市場細分

  1.一級市場-------直轄市、省會、地市級重點城市

  2.二級市場-------地市級城市

  3.三級市場-------一般地市級城市、區縣級城市

  第五條 特許經營分類

  1.一般特許經營------特許人(_________集團)將“_________家具”經營權直接或間接授予受許人,受許人在指定的區域內享有_________家具特許經營權。

  2.委托特許經營------特許人(_________集團)將“_________家具”經營權直接授予受許人,受許人除在指定的經營區域內享有_________家具特許經營權外,還享有在其有效經營區域內代表_________集團向加盟申請者授予一般特許經營權。

  第三章 特許經營費用的收取標準及商號使用原則

  第六條 特許經營收費種類及收費標準

  1.特許經營加盟金:免收

  2.特許經營權使用費:免收

  3.特許經營保證金:

  (1)一級市場:人民幣_________萬元

  (2)二級市場:人民幣_________萬元

  (3)三級市場:人民幣_________萬元

  第七條 商號使用原則

  1.特許經營受許人可使用“_________家具”商號。

  2.特許經營協議終止,受許人必須立即停止使用特許人授予的商號,否則,特許人將全額扣罰受許人的特許經營保證金,并按特許經營合同規定追究受許人法律責任。

  第四章 特許經營確立原則

  第八條 特許經營基本資格評估原則

  1.受許人具有明顯的和長遠的經營目標、經營宗旨及經營機制。

  2.受許人具有一定的業內經驗或相關行業的經營及管理經驗。

  3.受許人具有較佳的財務狀況、良好的融資能力和足夠的人力資源配置。并按標準向特許人交納特許經營保證金。

  4.受許人具有獨立經營場所并按特許人標準進行賣場裝修,且

  一、二級市場單店面積不低于220平方米或總營業面積不低于300平方米,三級市場賣場面積不低于150平方米。

  第九條 委托特許經營確立原則

  1.受許人具備對區域市場進行深度開發的能力,并在其有效經營區域內以參股或獨資的形式,建立三個以上連鎖店。

  2.受許人年銷售額不低于_________萬元人民幣。

  第五章 特許經營體系市場布局原則

  第十條 每個市場按不同系列產品分別設一般特許經銷商。對經特許人評估確認的一般特許經銷商對_________家具其它系列產品具有優先經營權。但是如果該受許人未能按要求建店,則特許人有權另設特許經銷商經營該系列產品。

  第十一條 一般特許經營商的經營區域原則上是在行政區劃范圍之內,但是如果市區相距_________公里以上,可另設一般特許經營商。

  第十二條 原則上只在一級市場設立委托特許經銷商,并且其周邊二三級市場區域市場為空白市場。

  二、三級市場不設委托特許經銷商。

  第十三條 受許人必須在規定的區域內開展經營活動,不得向其它區域市場開展銷售業務。如客觀上與其它特許經營受許人和特許人直營連鎖店發生業務交叉,按特許人現行有關業務管理規定執行。

  第六章 特許經營體系的組織管理

  第十四條 _________家具特許經營體系由_________集團家具經營部負責規劃和市場布局,并負責特許經營合作關系的確立。

  第十五條 _________集團家具經營部下屬各區域特許經營部受指派負責所轄地區特許經銷合作關系的建立,并負責特許經營受許人日常經營的支持、服務、培訓和監督,提出特許經銷合作關系延展或終止的建議。

  第十六條 _________家具委托特許經銷商負責其所轄區域一般特許經銷商合作關系的建立,并負責所轄區域一般特許經銷商日常經營的支持、服務、培訓和監督,提出一般特許經營合作關系延展或終止的建議。區域特許經營部負責協助委托特許經銷商對一般特許經銷商進行監督及管理。

  第十七條 _________集團家具經營部負責監督本運作細則和特許經營合同的執行情況,并決定特許經營合作關系的延展或終止。

  第十八條 _________集團家具經營部對確立特許經營合作關系的受許人授予統一使用的“_________家具”商號和特許經營授權書,終止合作關系時收回。

  第七章 特許經營體系的價格及結算管理

  第十九條 受許人必須保證產品市場標價不超過特許人對產品的市場指導價,并維護其的價格體系,配合開展市場促銷活動。

  第二十條 受許人可根據本區域市場的實際情況自行制定促銷商品、賣場樣品和殘損品的市場銷售價格。

  第二十一條 受許人必須遵循特許人的價格管理規定,否則特許人將根據情節扣罰部分或全部特許經營保證金,直至終止合作關系。

  第二十二條 _________集團_________家具有限公司負責與受許人結算貨款,貨款結算一律采取現款現貨的結算方式。

  第八章 銷售獎勵形式及標準

  第二十三條 受許人年終完成年度銷售任務時,特許人將以現金或實物形式對受許人進行獎勵。

  第二十四條 受許人年度銷售回款完成達到如下指標時,特許人以回款為基數,以產品或折扣形式分別給予返利。

  返利條件返利基數返利標準:

  (1)0-_________萬回款額0

  (2)_________-_________萬(含_________萬)回款額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萬(含_________萬)回款額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萬(含_________萬)回款額_________%

  (5)_________萬以上(含_________萬)回款額_________%

  第二十五條 按直營結算價結算的受許人,不再享受返利政策。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細則為_________家具特許經營體系成立和運作的綱領性文件,是特許經營體系正常運作的制度保障。

  第二十七條 依據本細則簽署的《_________家具特許經營合同書》是其法律基礎。

  第二十八條 本細則解釋權屬于_________集團家具經營部,對本細則的條款和內容,受許人可提出補充和修訂建議,建議被采納后,本細則可修改執行。

  特許人:_________公司(公章)受許人:_________(公章)

  簽約代表:_________簽約代表: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本細則簽定地:_________

  附件二:營業執照及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粘帖處)

  附件三:補充協議(略)

  附件四:授權書

  授 權 書

  茲授權_________在_________范圍內從事_________家具的經營,并授予其_________家具_________產品在其有效經營區域內的獨家代理權,并可使用_________家具_________連鎖店的商號。該授權書有效期限為一年。

  _________集團有限公司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特許經營協議書 篇13

  第一章 總 則

  101 為規范 城市、地區集中供熱特許經營活動,保障供熱行業的健康發展,保障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據建設部《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和 (地方法規名稱),由協議雙方按照法定程序于 年 月 日在中國 省(自治區)

  市(縣)簽訂本協議。

  102 協議雙方分別為:經中國 省(自治區) 市(縣)人民政府授權(注:該授權可以通過以下兩種形式,1、該人民政府發布規范性文件;2、該人民政府就本協議事項簽發授權書),中國 省(自治區) 市(縣)人民政府 局(委)(以下簡稱甲方),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職務: ;和 公司(以下簡稱乙方),注冊地點: ,注冊號: ,法定代表人: ,職務: ,國籍: 。

  103 特許經營原則

  甲、乙雙方簽訂并付諸履行本協議,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遵守中國的法律;

  (2)公開、公平、公正;

  (3)符合城市發展規劃、環保規劃及城鎮供熱專項規劃;

  (4)有利于保障供熱安全和高效節能;

  (5)有利于促進城鎮供熱行業的健康發展。

  第二章 定義與解釋

  本協議中下列名詞或術語的含義遵從本章的定義或解釋。

  201[中國]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僅為本協議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中國臺灣地區。

  202[法律]指所有適用的中國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司法解釋及其它有法律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

  203 [供熱]向熱用戶供應熱能。

  204 [供熱系統]由熱源通過熱網向熱用戶供應熱能系統的總稱。

  205[集中供熱]從一個或多個熱源通過熱網向城市、鎮或某些區域熱用戶供熱。

  206[熱力管網]由熱源向熱用戶輸送和分配供熱介質的管線系統。

  207[管道業務]在本協議規定的范圍內,依照本協議價格機制制定的價格向使用者提供的管道熱力及相關有償服務的經營業務。

  208[違約]指本協議簽約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協議項下的任何義務,而且這種違約不能歸咎于另一方違反本協議的作為或不作為或不可抗力等。

  209[特許經營權]本協議規定之特許經營權為特許經營供熱業務專營權,即在其有效期限和規定地域內,特許經營權受讓方獨自占有該項業務的經營權利。

  210[戶內共用管道熱力設施]用戶樓前引入管、樓內立管、水平管及閥門等熱力設施。

  211[用戶自用管道熱力設施]自戶內共用熱力管道引入到用戶室內的熱力管道、閥門、計量表等設施。

  212[熱力緊急事件]涉及供熱采暖需要緊急采取應急措施的事件,包括爆炸、泄漏以及管道熱力設施緊急利用等。

  213 [履約保函]指為保證協議的正常履行,由金融機構通過保函形式向乙方提取的履約保證金,分為建設期履約保函,運營與維護保函,移交保函。

  214 日、月、季度、年:均指公歷的日、月、季度和年

  第三章 特許經營權授予、期限及履約擔保

  301 特許經營權授予

  甲方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授予乙方在本協議有效期限和規定地域內,獨家享有供熱業務的經營權利(以下簡稱“特許經營權”)。

  甲方應當于本協議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乙方發放特許經營權證書,并以適當方式公示。

  302 特許經營期限

  本協議之特許經營權有效期限為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計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303 特許經營履約擔保

  1、乙方應在簽訂協議前十五日內向甲方提供雙方能接受的信譽良好的金融機構出具的履約保函,以保證乙方履行本協議規定的義務。履約保函分作建設期保函、運營維護保函和移交保函,移交保函可并入運營維護保函。

  2、特許經營期間,乙方如拒絕履行本協議規定的義務、支付違約金或不及時實施事故處理,甲方可以提取履約擔保作為違約金或用于事故處理,但不能挪作他用。

  3、履約擔保金額共 元,其中建設期履約擔保金額 元、運營維護履約擔保金額 元、移交履約擔保金額 元。(履約擔保金額根據特許經營有效期限和規定區域內用戶數、用熱量和用熱性質等具體情況由協議雙方商定)

  4、凡用于乙方違約金及事故處理等費用支出的部分履約擔保金額,乙方須于事項處理后的10日內向甲方補齊履約擔保金額。

  第四章 特許經營權范圍與實施

  401特許經營權地域

  甲方根據本協議確定授予乙方對下列地域的供熱享有特許經營權。

  1、描述

  2、附圖

  (附件三:特許經營權地域范圍圖示)

  402 特許經營權范圍

  本協議規定之特許經營權的范圍為在規定的特許經營期限和地域范圍內,乙方對該地域供熱進行的投資、建設、運營和移交,乙方不得擅自拓展特許經營權地域范圍。

  403 特許經營權的實施

  在特許經營期間,甲方不得將本項目特許經營權授予第三者或無故終止特許經營權,不得無故減少乙方特許經營權范圍或妨礙特許經營權的實施,但本協議規定的特許經營權終止和撤銷的情況除外。

  在特許經營期間,乙方不得將特許經營權及相關權益進行出租、抵押或質押給任何第三方。

  第五章 供熱設施的所有權與經營權

  501供熱設施的所有權依照相關法律確定權屬。

  502在本協議規定的特許經營期限和地域范圍內,供熱設施經營權和維修權由乙方擁有。

  第六章 供熱設施的建設投資與建設用地

  601 供熱設施的建設投資

  在本協議規定的特許經營期限和地域范圍內供熱設施建設投資權利和義務屬于乙方,投資和建設必須符合相關規劃、計劃和技術規范的要求。

  602 供熱設施的建設用地

  甲方應在本協議生效后,以 (視供熱設施建設具體情況而定)形式向乙方提供供熱設施建設用地的土地使用權。無甲方事先書面同意,乙方不得變更該土地用途或將該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和抵押。

  第七章 供熱設施的管理、維修、更新及征用、征收、補償

  701 供熱設施的管理、維修及更新

  乙方對住宅供熱設施的管理應當到最終用戶散熱設備;對非住宅的供熱設施的管理應當到建筑物、廠區院墻(無院墻的為單位建筑物墻)外的入戶閥門井(含閥門井)。供、用熱雙方另有協議的除外。

  乙方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即承擔法定的供熱設施管理、維修及更新的責任。

  由于熱用戶原因需要對供熱設施進行維修、更新的,乙方可以實行有償服務,收取合理費用。

  702 供熱設施征用及征收

  甲方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依法征用或征收供熱設施,乙方應予配合,并獲得甲方給予的本章703條規定的補償。

  703 征用或收回的補償

  甲方征用或征收乙方特許經營的供熱設施應按照國家相關法律給予補償。

  第八章 公共用地、道路及其他公用設施的占用

  801 政府部門的批準及占用

  特許經營期間,乙方在供熱設施的管理、維護和建設中,需占用公共用地、城市道路及其公共設施時,應按規定報經有關部門批準,甲方應當協調其各相關部門給予必要協助和配合。占用結束后,乙方應當將占用或動用的設施恢復原狀,依照有關收費標準承擔相關的占用費用。

  802 用戶配合及甲方協助

  特許經營期間,乙方在供熱設施的管理、維護和建設中,乙方需要進入居民用戶室內或居民擁有土地使用權的范圍內作業的,事先應與該用戶協商。乙方在作業結束后應對所占用或動用的設施恢復原狀。對用戶不給予配合而使乙方無法或嚴重影響乙方向公眾提供管道供熱正常服務的,甲方應依法給予乙方必要協助。

  第九章 影響用戶用熱工程、事故的報告與通知

  901 影響用戶用熱工程報告

  乙方進行供熱設施維護或改造工程應當在非供熱運行期,并應當在當地供熱期開始前完成。如果可能影響到用戶用熱,則應當將工程簡況、施工歷時、可能受影響的程度及區域等情況向相關用戶和社會公眾公示通報,重要影響工程應報告供熱管理部門。

  902 影響用戶用熱的事故分類

  事故分類標準按國家規定執行。

  903 事故報告與通知

  乙方應當在事故發生后,立即報告供熱管理部門,重大事故應告知用戶,預告事故可能造成的影響及處理的情況。

  904 應急預案

  乙方應制定供熱事故應急預案,并報供熱管理部門備案,將對用戶可能受到的影響降到最低。

  905 事故影響賠償

  由乙方責任造成的重大事故對用戶造成影響的,乙方應按事故影響程度對用戶進行賠償。

  第十章 供熱價格

  1001 供熱價格制定和調整

  供熱采暖價格由甲方所在城市人民政府統一定價,其價格制定和調整須根據相關法律和國家政策組織制定并批準。乙方應嚴格遵照執行。

  第十一章 供熱安全

  1101 安全責任

  1、乙方須嚴格遵守有關供熱安全的法律及國家政策,供熱生產、運行和服務的質量、安全、服務標準應當符合國家、行業和地方相關標準。乙方對特許經營區域內的供熱安全負責,甲方負有對乙方履行安全責任的監管責任。

  2、乙方應建立和完善安全生產制度,建立安全生產保證體系和穩定供應、運行和服務,防止事故發生;要建立搶修、搶險、救災應急預案和相應的組織、指揮、設備等保障體系,并保證在出現重大意外事故時其保障體系能夠正常啟動

  3、發生事故時,乙方應采取各種應急措施進行補救,盡量減少事故對用戶的影響,同時,乙方必須及時、如實向有關部門報告。

  4、乙方要加強安全巡檢,消除安全隱患,對危及熱力設施安全的情況應及時制止,并報告有關部門,同時應進行宣傳、解釋、勸阻和書面告知違反規定的單位或個人進行整改;對逾期不改的,及時向甲方報告,甲方接到乙方報告后,應及時協調相關部門予以查處。

  5、乙方應采用必要的手段,監測管道供熱工況,保持工況穩定,及時應對發生的緊急事故。

  6、乙方應嚴格執行有關建設工程開工報建前對地下管網進行核查的規定,并對認為有必要的建設項目實行管道供熱設施現場監護,對野蠻施工危及管道供熱設施安全的,要加以勸阻,勸阻不聽的應及時向供熱管理部門或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報告,予以查處。

  7、乙方應開展各種形式的供熱安全宣傳活動,以提高公眾對供熱設施的保護意識和節能意識,加強對用戶采暖的指導,解答用戶的采暖咨詢,發放用戶采暖手冊。

  1102 供熱設施安全預防

  乙方應嚴格遵循運行、維護和搶修安全技術規程,對供熱設施的狀況及性能進行定期巡視、保養和檢修,按期進行設備大修和更新改造,對運行15年以上的供熱設施要進行質量安全評估,評估、檢測由有資質的單位進行,出具評估、檢測報告,并報告甲方。

  乙方在發現屬于用戶的供熱設施存有嚴重安全隱患時,乙方應立即采取可能的措施以防止安全事故的發生。

  1103 因安全原因的停熱

  乙方可以在其認為有必要的時候對屬于用戶產權的供熱設施進行查驗,對認定不符合安全規定、違章安裝管道設施或用戶拒絕接受查驗的,乙方經供熱主管部門同意,可以在安全隱患被排除前停止向該用戶供熱。

  1104 應急與臨時接管

  乙方應完善供熱設施資料圖檔和設施信息化管理系統, 建立應急搶修搶險預案,設立供熱設施應急搶修隊伍和用戶維修服務網點,提供24小時緊急熱線服務和緊急搶修搶險。

  甲、乙雙方均應建立供熱應急預案(見附件九),對乙方在冬季供熱運行期間因拒絕供熱或不能保證供熱質量,直接影響到居民正常采暖,并造成嚴重后果或惡劣影響的,甲方可以采取臨時應急接管措施。

  出現下列現象時,甲方也可以采取臨時應急接管措施:

  1、公共利益需要;

  2、非因乙方原因,致使乙方無法履行本協議所規定的義務情況;

  3、任何發生本協議終止的情況。

  第十二章 特許經營協議的終止

  1201 特許經營協議期限屆滿的終止

  特許經營期限屆滿時,特許經營協議自動終止。

  1202 特許經營的提前終止

  發生下列情況,特許經營協議可以提前終止:

  1、雙方一致同意提前終止;

  2、因不可抗力發生后180天其后果仍未消除,致使雙方或任何一方無法履行本協議情況的;

  3、發生下列情況,甲方有權提前終止特許經營協議:

  (1)乙方擅自轉讓、出租特許經營權的;

  (2)乙方擅自將所經營的財產進行處置或者抵押的;

  (3)乙方因管理不善,發生重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嚴重影響社會公眾采暖的;

  (4)乙方擅自停止供熱,擅自提前結束供熱,嚴重影響社會公眾利益,責令其改正而拒不執行的;

  (5)因乙方責任,造成大面積采暖用戶室內溫度不能達到相關標準和規定,供熱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

  (6)因乙方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停止供熱,無法再繼續正常供熱或拒絕為熱用戶供熱,己危及社會公眾利益的;

  (7)乙方擅自停業、歇業或中止本協議,嚴重影響到社會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8)乙方嚴重違法違規經營,影響正常供熱的;

  (9)因設備等原因造成停熱事故,乙方未能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恢復供熱,,并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10)乙方在本協議下發生的其他重大違約行為,經甲方通知 天內,仍未補救的;

  (11)有本協議第二十二章禁止之行為;

  (12)乙方有其他法律禁止的行為。

  4、因特許經營協議任意一方認為有必要時,經甲、乙雙方協商可以提前終止本協議,并簽訂提前終止協議。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時,按照爭議解決機制解決,終止前任意一方都有義務繼續履行本協議的義務不得擅自提前終止本協議。

  第十三章 特許經營期限期滿的移交

  1301 在特許經營期限期滿1年之前,由甲乙雙方成立移交委員會;研究制定移交方案和計劃,并應在終止日前180日內完成談判,簽訂相關協議。

  1302 特許經營期限屆滿后,乙方不再享有供熱特許經營權的,乙方應將全部所有或使用的,以及正在建設的供熱資產移交給甲方,但供熱設施、設備備件以外的乙方用于經營或建設的動產除外;乙方在移交時必須保證移交后一年內正常運行的資產和備件,(移交資產的程序和標準見附件九)并出具移交保函。

  乙方因自行投資形成自有產權移交及補償問題按照終止補償規定。

  第十四章 特許經營權終止后的資產處置

  1401 資產處置談判

  正常終止資產處置按照移交的規定;發生提前終止的情況,雙方應對資產處置進行談判,提前終止資產處置談判應區分政府征用或征收、不可抗力、乙方違約、甲方違約等不同情況。

  1402 不予補償

  乙方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不給予乙方任何補償:

  1、乙方股東(大)會做出決議明確表示在余下的特許經營期內不再履行本協議,并且在30日內再次確認的;

  2、乙方未履行移交責任的;

  3、乙方移交的項目資產和設施存在重大瑕疵,致使甲方不能使用。

  4、有本協議第二十二章禁止之行為。

  1403 特許經營權終止日的確定

  特許經營權終止日依照下列各情況而定:

  1、特許經營權因特許經營期限屆滿而終止的,特許經營權終止日為特許經營期限屆滿日;

  2、特許經營權因本協議第十六章規定的特許經營權終止情況的出現而終止的,該情況發生日為特許經營權終止日;

  3、因本協議解除而引起特許經營權終止的,引起協議解除的情況發生日或者做出解除協議的決定日為特許經營權終止日。

  第十五章 供熱質量和服務

  1501 供熱質量

  乙方應當建立供熱質量保證體系和相應設施,確保向用戶所供應的供熱質量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和附件二所規定的標準。

  1502 供熱服務

  乙方應當根據用戶的實際需要向用戶提供業務熱線、營業接待、定期抄表、室溫檢測、設施安裝檢修等綜合服務,并確保能夠達到附件二所規定的標準。

  第十六章 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1601 甲方權利

  1、對乙方實施特許經營的行為實施監管;

  2、受理用戶對乙方的供熱投訴;

  3、依據本協議約定對乙方違規行為進行處罰;

  4、對乙方的供熱五年規劃和年度投資計劃提出意見和建議,并監督實施;

  5、監督抽查乙方供熱、安全運行和服務的質量,定期組織專家進行中期評估(評估方法和標準見附件七);

  6、會同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和調整、監管供熱價格;

  7、核查乙方的特許經營報告、財務報告;

  8、甲方享有緊急處置權。甲方對乙方在冬季供熱期間拒絕供熱或不能保證供熱質量,且直接影響到居民正常采暖,給社會造成惡劣影響的行為,可以采取臨時應急接管措施。

  9、法律規定的其它監管權利。

  1602 甲方義務

  1、在本協議生效后辦理交付乙方特許經營的手續;

  2、維護特許經營權的完整、專營和獨占性;

  3、維護特許經營范圍內城鎮供熱市場秩序;

  4、為乙方的特許經營提供必須的政策支持;

  5、法律及本協議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七章 乙方的權利義務及承諾

  1701 乙方權利

  1、對依據本協議規定的有效期限和區域范圍內的供熱業務享有獨家經營的權利;

  2、擁有在特許經營有效期限和區域范圍內的供熱投資、發展權;

  3、依據本協議規定的價格機制,向用戶收取規定的供熱供應費及相關服務費;

  4、經有關部門批準,占用公共用地或城市道路維護供熱管網的權利;

  5、對拒繳、欠繳應向乙方繳納的費用的供熱用戶依法追繳的權利;

  6、對用熱設施不符合國家有關安全技術標準或存在安全隱患的用戶暫停供熱服務的權利;

  7、對嚴重違反供、用熱協議的用戶有依法舉報的權利;

  8、特許經營期限屆滿后,乙方重新參與特許經營權競爭的,在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優先權。

  9、法律及本協議規定的其他權利。

  1702 乙方義務和禁止行為

  特許經營期間,乙方負有下列義務:

  1、接受甲方的監管及社會公眾的監督;

  2、非經甲方批準,乙方不得自行決定或促使自身停熱、解散、歇業;

  3、非經甲方批準及不可抗力事件發生,乙方必須保證特許經營區域內供熱生產和運行正常,禁止擅自停熱或降低供熱質量,發生故障時應快速搶修,直至恢復安全運行;

  4、按照國家、省、市、行業及有關標準和乙方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實施運行管理。

  5、按照乙方承諾供熱質量和服務標準向用戶提供供熱相關服務;

  6、根據供熱規劃和市場需要,乙方應提高供熱保障能力,擴建供熱管網,積極發展用戶,不斷滿足用戶對供熱的新需求。

  7、乙方應執行當地政府供熱資源整合規劃和環境治理的計劃,積極配合完成資源整合和環保的任務。

  8、特許經營期間,乙方未經甲方批準,不得擅自轉讓、出租、抵押或變更特許經營權,不得放棄、變換、擴大、縮小、分包、承包、委托、出租、抵押供熱主業。

  9、經甲方批準,對于乙方從事的特許經營業務衍生出來的相關業務,乙方可通過委托、發包等方式將其交由具備相應資質的社會第三方經營,但屬于特許經營范疇的業務不得委托或發包給社會第三方經營。

  特許經營期間,乙方不得實施以下行為:

  1、違規、違法經營的;

  2、未按要求履行本協議,供熱供應、運行和服務質量不符合標準,并未按行業主管部門要求進行限期整改的;

  3、未經政府及甲方批準,擅自轉讓、出租、抵押或變更特許經營權的;

  4、未經甲方批準,擅自停熱、停業、歇業或終止本協議,影響到社會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5、發生重大供熱質量、安全生產責任事故或企業法人有重大違規違紀行為的;

  6、不按城市規劃投資、建設供熱設施,經供熱管理部門限期改正但拒不改正的;

  7、在特許經營期限內濫用特許經營權,違背市場原則,以不正當競爭的手段壟斷封閉供熱建筑設計、施工、設備采購市場,進行關聯交易,損害公眾利益并造成不良影響,經有關主管部門勸阻拒絕改正的;

  8、拒絕接受監督管理,情節嚴重的;

  9、不履行特許經營協議義務,違反申請特許經營權時所承諾的;

  10、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1703 乙方承諾

  1、供熱服務承諾

  乙方保證善意地、適當地行使本協議授予乙方的供熱特許經營權,盡最大限度地為市民、企業及其他供熱用戶提供公平、優質、普遍的供應與服務;并遵循城市發展規劃、環保規劃及城鎮供熱專項規劃,投資建設新的供熱設施,滿足社會對供熱利用的新需求。

  2、合理價格承諾

  乙方保證采取一切應當采取的措施,嚴格控制成本,接受政府監管和社會監督,促使供熱價格合理、公平、公開,并使之獲得供熱用戶的理解和支持。

  3、降低供熱成本承諾

  乙方保證完善內部管理,嚴格控制成本,開發和應用先進技術,采用新型能源,不斷地降低供熱成本。

  4、提高環境保護質量承諾

  乙方承諾在特許經營期間的一切經營和供熱服務中,充分考慮對環境的影響,采用先進的環保技術和措施,減少環境污染,維護生態環境。

  5、開展公益服務承諾

  乙方承諾在特許經營期間,面向廣大市民及供熱用戶開展供熱公益活動,宣傳供熱知識及相關能源知識,促進供熱在人們生活、生產中的合理應用。

  6、提高供熱信息化水平承諾

  乙方承諾在特許經營期間不斷提高企業信息化水平,對供熱設施的圖紙資料、供熱管理資料、用戶基本信息及其他與供熱經營服務有關的信息進行收集、歸類和整理,建立和完善供熱服務信息管理系統。

  乙方承諾建立收費、服務信息管理系統并納入供熱管理部門的網絡,實現信息資源共享。

  乙方承諾建立并完善其互聯網站,以便向社會公眾用戶提供網上供熱開戶申請、用熱咨詢、安全說明、熱費查詢、受理投訴等綜合信息服務。

  第十八章 法律責任

  1801 甲方法律責任

  1、甲方違反本協議第403條規定,對乙方的特許經營權構成妨礙的,應當及時改正,并應賠償乙方因此而遭受的經濟損失;

  2、甲方違反本協議的有關規定,不將其投資建設的供熱設施交付乙方使用或擅自處置其投資建設的供熱設施的,應當及時改正,并應賠償乙方因此而遭受的經濟損失;

  3、甲方違反本協議有關規定,在征用過程中或本協議終止后,拒不按照協議的約定進行補償的,應當及時按照協議的約定進行補償,并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向乙方支付逾期支付補償的利息;

  4、甲方違反有關價格法規及本協議定價、調價程序,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及時按照有關規定補償乙方因此受到的經濟損失。

  5、甲方基于對獲得特許經營者的監管的權力采用非正當行為對乙方實施罰款、吊銷營業執照、撤銷特許經營權,經法定程序(如行政復議、法院判決等)證明其行為錯誤時,應當改正其行為,并賠償乙方因此受到的經濟損失。

  1802 乙方法律責任

  1、乙方對任何法律的違反,均適用所違反法律的處罰規定;

  2、乙方違反本協議規定,擅自處置供熱設施的,應當恢復原狀,如無法恢復原狀的,應當重新投資建設相應的供熱設施,并應向甲方或供熱管理部門支付 萬元人民幣的違約金;

  3、乙方違反本協議第702條的規定,拒不接受甲方的依法征用或征收時,應當服從甲方的依法征用或征收,并應向甲方或供熱管理部門支付 萬元人民幣的違約金;

  4、乙方違反本協議的規定,擅自解散或歇業的,應當及時恢復營業,并應向甲方或供熱管理部門支付 萬元人民幣的違約金;

  5、乙方違反本協議的規定,對擅自停熱負有責任的,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恢復供熱,甲方可根據事態的嚴重程度要求乙方支付 萬到 萬元人民幣的違約金;

  6、乙方違反本協議的規定,未經甲方批準,擅自轉讓、出租、抵押或變更特許經營權,擅自改變主業的,應當及時糾正并恢復主業,應向甲方或供熱管理部門支付 萬元人民幣的違約金;

  7、乙方違反本協議第1702條規定的,應當及時改正 。甲方可酌情要求乙方支付 萬到 萬元人民幣的違約金;

  8、乙方違背本協議承諾的義務時,應當及時改正。甲方可根據事態的嚴重程度要求乙方支付 萬到 萬元人民幣的違約金;

  9、乙方違反或降低本協議及附件規定的技術、質量、安全、服務等標準向用戶供熱、提供維修服務和供熱設施運行管理的,應當及時改正。甲方可根據事態的嚴重程度要求乙方支付 萬到 萬元人民幣的違約金;

  10、甲方可根據供熱用戶的投訴對乙方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管,用戶投訴的情況屬實,并且確屬乙方的責任的,甲方可根據事態的嚴重程度要求乙方支付 萬到 萬元人民幣的違約金;

  11、乙方未履行本協議的及時報告義務的,應當及時改正。甲方可酌情要求乙方支付 萬到 萬元人民幣的違約金;

  12、甲方可以采用扣除保函的形式扣除違約金。

  1803 不中斷協議履行

  除非本協議終止,針對本協議的任何違約責任的追究及責任承擔,均不影響本協議之繼續履行。

  第十九章 協議的變更

  1901 協議的變更

  除非經過甲、乙雙方就協議內容的變動協商并書面達成一致,否則任何情況都不構成本協議的變更。甲、乙雙方可以采取簽訂書面補充協議或書面協議的方式修改本協議。

  1902 協議執行中的修改

  下列情況出現時,甲、乙雙方應當在情況發生或將要發生的60日內完成協議的修改:

  (1)出現新型可替代供熱之能源;

  (2)供熱工程施工或技術運營條件發生重大變化;

  (3)有關供熱事業的法律或國家政策發生重大變化;

  (4)導致供熱價格波動超過30%以上的情況發生。

  第二十章 不可抗力

  20__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20__ 不可抗力事件

  構成不可抗力的行為、事件或情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所述行為、事件或情況:

  (1)火災、水災、干旱、爆炸、閃電、暴雨、臺風、龍卷風、地震、地陷、地面下沉、疫情或其他天災;

  (2)戰爭(無論是否宣戰)、暴亂、封鎖、叛亂、公敵行動、入侵、禁運、貿易制裁、破壞或恐怖行動等嚴重威脅;

  (3)其他不可抗力事件。

  20__ 對不可抗力免責的限制

  以下各項事件不構成不可抗力:

  (1)因正常損耗、未適當維護設備或零部件存貨不足而引起的設備故障或損壞;

  (2)個別用戶缺乏資金支付應付款項,除非發生全市所有有效支付方式失效的情況;

  (3)僅僅導致履約不經濟的任何行為、事件或情況。

  20__ 提出不可抗力一方的義務

  提出不可抗力的一方應當:

  (1)盡早(在任何情況下不遲于24小時)通知另一方發生了不可抗力事件,除非不可抗力事件或情況導致通知無法發出;

  (2)盡早(在任何情況下不遲于48小時)通知另一方,說明不可抗力事件的詳細情況以及預計的持續期間,除非不可抗力事件或情況導致通知無法發出;

  (3)在任何時候采取合理的行動,以避免或盡量減少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

  (4)在任何時候告知另一方不可抗力事件的進展及其預計結束日期;

  (5)通知另一方能夠部分或全面恢復履行其義務的日期。

  20__ 不可抗力免責

  一方出現不可抗力且盡到本協議規定的義務時,無須對其延誤或未履行其在本協議項下的義務承擔責任。

  第二十一章 爭議的解決

  2101 協議爭議的協商

  因本協議的簽訂、履行、變更和解除而產生的爭議,甲、乙雙方應當通過協商予以解決。協商應當在爭議發生的60日內舉行。60日內未能就爭議解決達成一致的,視為協商失敗,甲、乙任何一方均可以循本協議規定的其他途徑解決爭議。

  2102 仲裁或提起訴訟

  若甲乙雙方不能根據第2101條規定解決爭議,可依照法律通過仲裁途徑解決;或者將該爭議按照法律規定,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法律對此類爭議的解決方式做出明確結論時,依其結論處理。

  第二十二章 附則

  2201 協議文本

  本協議連同附件均用中文書寫。正本貳份由甲方、乙方各執壹份,副本 份仍由上述各方各執 份。

  2202 協議簽訂

  甲方、乙方簽訂本協議之代表均應在已經獲得簽訂授權的情況下簽訂本協議,并在此前各方均已完成各自內部批準本協議之程序。

  2203 協議生效

  本協議自甲乙雙方代表簽字并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協議的補充協議以及附件是本協議的組成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2204協議適用的法律

  本協議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對其進行解釋。

  2205 協議附件

  截止本協議簽訂日,本協議所附附件如下:

  附件一:供熱企業應具備的條件

  附件二:供熱質量和服務標準

  附件三:特許經營權地域范圍圖示

  附件四:乙方與用戶的供用熱合同樣本

  附件五:供熱技術規范和標準

  附件六:供熱安全管理標準

  附件七:供熱特許經營中期評估方法及標準

  附件八:供熱事故應急預案

  附件九:特許經營期限期滿乙方移交資產的程序和標準

  附件十:甲方簽約授權證明

  附件十一:乙方簽約授權證明

  雙方各自授權代表于 年 月 日簽訂本協議,以茲為證。

  甲方: 乙方:

  簽字: 簽字:

  法定代表人/授權代表 法定代表人/授權代表

  (公章) (公章)

特許經營協議書 篇1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城市市政污泥處理市場,加強城市市政污泥處理企業管理,保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和規范的要求實施城市污泥處理,維護污泥處理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 和中國 省(自治區) 市(縣)人民政府授權,由第二條所述雙方于 年 月 日在中國 省(自治區) 市(縣)簽署本協議。

  第二條 協議一方:中國 省(自治區) 市(縣)人民政府

  局(委)(下稱“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職務: ;協議另一方: 公司(下稱“項目公司”),注冊地點: ,注冊號: ,法定代表人: ,職務: ,國籍: 。

  第三條 本污泥處理特許經營項目是 ,主要處理 的污泥,日處理規模 噸/日(或 噸/年),主要工藝為 。

  第四條 (特許經營權授予方) 委托 于 年 月至 年

  月對 項目進行了公開招標,經過 ,確定 為本項目的中標人,組建項目公司。項目公司的組成為 , ,和 。

  第五條 (中標人)符合資格預審要求,具有要求的技術實力,提供的技術方案成熟、可靠,技術路線正確、合理,經營方案切實可行。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愿意授予項目公司特許經營權,由項目公司按照本協議的條款和條件實施項目,并授權特許經營權授予方與項目公司簽署《特許經營協議》,并授權特許經營權授予方與項目公司簽署作為本協議附件1的《污泥供應與結算協議》。

  第二章 定義與解釋

  第七條 名詞解釋:(對協議中涉及的技術的和商務的特定含義的詞匯和語句進行定義或限定,明確協議中使用的字母縮寫和單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中國: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僅為本協議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中國臺灣地區。

  法律:指所有適用的中國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地方性法規、司法解釋及其它有法律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

  污泥:指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或由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指定的其他機構按照《污泥供應與結算協議》的規定提供給污泥處理廠(場)處理的污泥。

  項目:指第三條規定的污泥處理項目。

  項目建設:指項目的污泥處理廠(場)及其相關的設施和設備的設計、采購、施工、安裝、完工、測試和調試。

  公用設施:指由特許經營權授予方為了項目施工和運營,連接至場區邊界并在特許期內負責維護和正常服務的輸變電、供水、供氣和通訊等設施。

  日處理量:指根據污泥供應與結算協議確定的以噸(t)為單位的污泥日處理量,包括額定日處理量、月核定日處理量、預計核定日處理量、最高日處理量和最低日處理量。

  協議:指特許經營權授予方與項目公司之間簽訂的本特許經營協議,包括附件

  1 至附件 ,每一部分都應視為本協議的一部分。

  批準:指需從政府部門依法獲得的為項目公司或為污泥處理廠(場)的投資、設計、建設、運營和移交所需的許可、執照、同意、授權、核準或批準,包括附件 所列舉的批準。

  仲裁協議:指特許經營權授予方、項目公司和貸款代理人在本協議簽訂之日簽訂的仲裁協議,并作為本協議附件15附后。

  投標保函:指發起人按照投資競爭人須知要求與本項目建議書同時提交的保證金、擔保書或備用信用證。

  履約保函:指根據第 八 條要求向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提供的針對項目建設階段的保證金、擔保書或備用信用證。

  維護保函:指根據第 八 條要求向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提供的針對項目運營和維護階段的保證金、擔保書或備用信用證。

  法律變更:指

  (a)在 年 月 日之后,任何政府部門對任何法令、法律、條例、法規、通知、通告的實施、頒布、修改或廢除;

  (b)在 年 月 日之后,任何政府部門對有關任何批準的發出、續延或修改實施、修改或廢除了任何實質性的條件,

  無論是上述哪一種情況,

  (a)導致適用于項目公司的稅收、稅收優惠或關稅發生任何變化;

  (b)實施、修改或取消了對污泥處理廠(場)的投資、建設、運營、維護或移交的要求。

  商業運營開始日:指完工證書簽發日的同一日,即污泥處理廠(場)的商業運營開始日。

  建設工程開始:指建設承包商按照項目計劃在場地進行的工程建設的開始。

  項目公司:指以實施本協議為目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和法規在中國成立和登記注冊的項目公司。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國籍:__________

  及其繼承人及經許可的受讓人。

  特許經營權:指本協議中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授予項目公司的、在特許經營期限內獨家在特許經營區域范圍內投資、設計、建設、運營、維護污泥處理項目并收取費用的權利。

  建設合同:指由項目公司和建設承包商之間達成的且由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及/或其他政府主管部門批準或備案的有關污泥處理廠(場)設計、建筑安裝、工程監理和材料與設備采購的一個或多個協議。

  建設承包商:指由項目公司通過招標所聘用且由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及/或其他政府主管部門批準或備案的根據建設合同和本協議履行建設工程的一個或多個承包商及其各自的繼承人和許可受讓人。

  建設期:指自項目公司進場開工日始至完工日止的污泥處理廠(場)的建設期間。

  協調機構:指根據第 十 條規定成立的機構。

  違約:指一方不履行其任何項目協議項下的義務,并且不是由于另一方的作為或不作為違反任何項目協議項下的義務,也不是由于不可抗力或另一方承擔風險的事件造成的。

  生效日:指本協議條款中雙方約定的生效日期。

  不可抗力:是指在簽訂本協議時不能合理預見的、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事件或情形。以滿足上述條件為前提,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

  (1)雷電、地震、火山爆發、滑坡、水災、暴雨、海嘯、臺風、龍卷風或旱災;

  (2)流行病、瘟疫;

  (3)戰爭行為、入侵、武裝沖突或外敵行為、封鎖或軍事力量的使用,暴亂或恐怖行為;

  (4)全國性、地區性、城市性或行業性罷工;

  (5)國家政策的變更,如對污泥處理設施的國有化等;

  (6)國家政府部門實行的任何進口限制或配額限制;

  (7)由于非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或其指定或委托的機構造成的運輸中斷。

  移交日期:是指特許經營期屆滿之日(適用于本協議期滿終止)或根據本協議第二十四條規定確定的移交日期(適用于本協議提前終止)。

  環境污染:指污泥處理項目對于地上、地下或周圍的空氣、土地或水的污染,且該等污染違背或不符合有關環境的適用法律或國際慣例。

  融資文件:指依適用法律批準的與項目的融資或再融資相關的貸款協議、票據、契約、擔保協議、保函、外匯套期保值協議和其他文件,但不包括

  (1)與股權投資者的認股書或股權出資相關的任何文件。

  (2)與提供履約保函和維護保函相關的文件。

  貸款人:指融資文件中的貸款人。

  驗收:指第 十四 條所述的確保項目設施達到技術標準、規范和要求及設計標準的測試和審核。

  第三章 特許經營權

  第八條 特許經營權

  本條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的內容:

  (1)授權范圍:

  a.規定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授予項目公司承擔一個特許經營污泥處理建設或運營項目權利的范圍;

  b.為控制項目公司的風險,限制項目公司從事未經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批準或同意的其它業務的權利;

  c.涉及到的所處理污泥的地域范圍和其他授權范圍等。

  (2) 特許期限:即業主政府許可項目公司在該項目建成后運營合同設施的期限,該條款與業主政府及其用戶、項目公司的利益都有非常密切的關系,特許經營期限應根據污泥處理規模、技術路線、經營方式等因素確定,最長不得超過30年。并說明在不可抗力事件、一方違約、重大法律變更時特許期限的調整程序。

  (3)轉讓和抵押

  應說明項目公司抵押或轉讓污泥處理設施的資產、設施和設備的條件。對于特許經營權的轉讓和抵押的限制等。其中:1、項目公司如為本項目融資目的,經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同意(特許經營權授予方不得不合理地拒絕同意)的情況下,可以在其資產和權利上設置擔保權益;2、項目公司股東在項目穩定運行 年限后應可以轉讓股權,前提是不影響項目繼續穩定運行。

  (4)特許期內項目公司的主要責任和特許經營權下項目公司應支付的費用,如項目的前期開發費(如征地拆遷,勘察、設計等)、各種保函(或其他方式的擔保)。

  第九條 聲明、保證和前提條件

  主要是申明雙方的法律地位、經濟情況和對于項目的許可、評審、聽證、公示、批準等情況及承擔項目資格和能力、項目成立的基本條件等。

  第十條 特許經營權的監管

  (1)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應明確對于污泥處理特許經營過程的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監管內容和方式,并明確不合格情況下的處理措施。

  (2)應當包括對于運行過程處理標準的監管、環境標準的監管、財務狀況的監管和安全衛生的監管。

  (3)明確協調機構的組建時間、人員組成、任務和責任。

  第四章 新建項目建設

  第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

  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權的獲得過程中雙方責權利,場地使用限制、使用權的改變和抵押、土地使用費等,土地使用期限及其延長。

  第十二條 設計

  包括設計要求、設計審批過程、設計變更程序等。

  第十三條 建設

  主要包括建設過程中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和項目公司各自的責任、建設工程的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的責任和措施等,也包括了設備及材料采購和建設承包商的選擇、項目計劃及進度安排和保證措施、工期延誤和不合格工程拒收等。

  運營期的分期建設或擴建參照本章執行。

  第十四條 驗收和完工

  (1)規定驗收時間、依據的法規和標準。

  (2)明確參加驗收的人員組成。

  (3)明確項目公司驗收計劃的通知的時間和通知方式。

  (4)明確工程驗收結果的認可方式,初步完工證書的頒發和試運營的進行,以及最后完工的審核和證書的頒發。

  (5)明確驗收失敗后的重新驗收或審核的方式和程序。

  (6)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對提前完工情況下項目的實施安排。

  (7)明確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檢驗和接收工程或設施及發出初步完工證書或完工證書并不解除項目公司承擔項目設計或建設方面任何缺陷或延誤的責任。

  第十五條 完工延誤和放棄

  (1)明確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完工延誤情況下,雙方責任的免除及進度日期的順延。

  (2)明確在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導致的完工延誤情況下,及進度日期的順延。

  (3)明確在不是由于特許經營權授予方的違約,或不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誤情況下,項目公司的責任。

  (4)明確最后完工延誤的違約金,以及這種違約金的最高限額。

  (5)明確在由于項目公司違約造成建設工程已被項目公司放棄或視為放棄情況下,項目公司的責任或違約金。

  (6)明確項目公司被視為放棄的條件。

  (7)明確特許經營權授予方解除全部或尚未支取的履約保函(或其他方式的擔保)項下的金額的時間或條件。

  (8)如對項目建設工期要求特別高,可以考慮加入介入建設條款,即如項目建設工期或質量嚴重不符合要求時,特許經營權授予方選擇自行或指定第三方建設項目的條件。

  第五章 項目的運營與維護

  第十六條 運營與維護

  (1)明確在整個特許期內項目公司負責污泥處理設施的管理、運營、安全和維護的任務和責任。

  (2)在整個特許期內運營維護期間,特許經營權授予方的責任和義務。

  (3)明確監管機構對于運營安全和技術要求監督和檢查要求。

  (4)檢驗與維護手冊:明確項目公司的污泥處理設施的檢驗與維護手冊的要求。

  (5)監督管理手冊:明確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對于項目公司運營和維護工作的監督管理權限、程序、措施和懲處手段。

  (6)明確運營與維護保函(或其他擔保)數額、補足要求和有效期等。

  (7)明確項目公司違反其維護污泥處理設施的義務情況下的處理措施。

  (8)明確項目或其任何部分違反應適用的中國的安全標準和法規情況下的處理措施。

  (9)明確項目公司運營污泥處理設施應達到附件2技術規范規定的處置標準、產品標準、環境標準。

  (10)明確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及其代表在不影響正常作業情況下進入污泥處理設施,以監察污泥處理設施的運營 和維護的權利和條件。

  (11)明確項目公司應提供的定期報告:包括運營報告、財務報告、環境監測報告等。

  (12)明確如項目運營和維護嚴重不符合要求時,特許經營權授予方選擇自行或指定第三方運營和維護的權利。

  (13)明確運營期間需要擴建等建設項目時的程序與條件。

  第十七條 污泥的供應與運輸

  明確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在整個特許期內根據附件1的條款,調配并向項目公司供應污泥,項目公司應接收其運營污泥處理設施所需的符合附件1條款要求的全部污泥。項目公司不得接收附件1或其補充修訂協議之外的污泥。

  第十八條 污泥處理服務和污泥處理費

  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應在整個特許期內根據附件1的有關條款供應污泥,并向項目公司支付污泥處理費,或明確收費方式和金額并辦理完整的收費文件;協助相關部門核算和監控項目公司成本,提出價格調整意見。

  第十九條 項目的融資和財務管理

  (1)明確在特許期內,項目公司負責籌集污泥處理設施建設、運營和維護所需的所有資金的義務。

  (2)明確項目公司在特許期內項目公司股東在項目投資的股本金數額及比例要求。

  (3)在使用外資情況下,規定項目公司所有需要以外匯進行有關本項目的結算的銀行帳戶使用方法。

  (4)在使用外資情況下,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應明確項目公司、建設承包商和運營維護承包商在中國境內開立、使用外匯帳戶,向境外帳戶匯出資金等事宜。

  (5)在使用外資情況下,應規定項目公司在特許期內將項目的人民幣收入兌換成外匯,以支付項目外匯支出、外幣貸款還本付息和支付外國股東股本金的利潤等事宜。

  (6)在利用外資情況下,項目公司(或股東)將其利潤匯出境外的條件。

  (7)對于項目公司財務報表的要求。

  第六章 項目的移交

  第二十條 特許期結束后的移交

  (1)明確特許期結束后,項目公司向特許經營權授予方移交的有形、無形資產內容及完好程度。

  (2)明確最后恢復性大修的時間、范圍和要求,以及移交驗收程序。

  (3)明確移交的備品備件的內容和程序。

  (4)填埋場情況下,對于項目公司進行封場及后處理的要求。

  (5)明確移交日期污泥處理設施的狀況要求、缺陷責任期內項目公司的責任和責任的限制、以及對于未能修復缺陷或損害的賠償、對于移交維護保險的要求等。

  (6)明確在移交時,項目公司所有承包商和供應商提供的尚未期滿的擔保及保證、所有保險單、暫保單和保險單批單等轉讓給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或其指定機構的方式。

  (7)關于項目公司運營和維護污泥處理設施的所有文件、圖紙、技術和技術訣竅,及所有無形資產的移交和授讓方式。

  (8)明確特許期結束后原項目公司雇員的處置。

  (9)明確對于項目公司簽訂的、于移交日期仍有效的運營維護合同、設備合同、供貨合同和所有其他合同的處置。

  (10)明確項目公司移走的物品的范圍和方式。

  (11)明確項目公司應承擔移交日期前污泥處理設施的全部或部分損失或損壞的風險,除非損失或損壞是由特許經營權授予方的違約所致。

  (12)明確所進行移交和轉讓及其批準所需的費用和支出方式。

  (13)明確移交機構組成及移交程序。

  (14)明確本協議移交后的效力。

  (15)明確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對于運營與維護保函(或其他擔保)的余額解除的時間或條件。

  (16)明確如果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將再次授予特許經營權,項目公司是否有優先權及其條件。

  第七章 雙方的一般義務

  第二十一條 特許經營權授予方的一般義務

  (1)明確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應始終遵守并促使遵守任何中華人民共和國及政府部門頒布的所有有關法律、法規和法令。

  (2)明確在重要的法律變更情況下協議的執行和補償。

  (3)明確可能的稅收優惠。

  (4)明確對項目公司為污泥處理設施的投資、設計、建設、運營和移交所需的審查、許可、執照、同意、授權或批準。

  (5)明確需要獲得和保持批準,包括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協助獲得的批準和將由特許經營權授予方給予的批準的責任。

  (6)明確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對于項目公司、建設承包商及運營維護承包商或其各自的授權代表的物品和設備進出口所需的批準清單及責任。

  (7)明確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對于為項目公司、建設承包商、運營維護承包商的外籍人員及向項目公司提供為污泥處理設施服務的必要人員取得就業許可的責任。

  (8)明確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提供的公用設施條件。

  (9)明確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在污泥處理設施的建設、運營和維護過程中,對項目公司的經營計劃實施情況、產品和服務的質量以及安全生產情況進行監督,并向政府提交年度監督檢查報告。監督檢查工作不得妨礙項目公司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10)在項目的建設及運營期間,根據雙方商定,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將聯系有關部門向項目公司提供公共安全保障。

  (11)明確限制特許經營權授予方不當提取項目公司提交的投標保函、履約保函和運營與維護保函或其他方式的擔保。

  (12)明確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是污泥供應與運輸協議項下的首要義務人,并享有相應的所有權利和應承擔其各自協議項下的所有義務。

  (13)明確特許經營權授予方任何違反污泥供應與運輸協議項下的義務應為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本協議項下的違約。

  (14)明確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對項目公司在特許經營期間有不當行為時的終止協議或取消特許經營權的情況。

  (15)明確協議上報備案要求,以及受理調查公眾對項目公司擅自停業、歇業的,應令其限期改正,督促其履行義務。

  (16)項目公司承擔政府公益性指令任務造成經濟損失的,政府相應的補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 項目公司的一般義務

  (1)明確對于項目公司所有權的變更及股份轉讓的限制,及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時應提前書面告之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并經其同意。

  (2)明確對于項目公司履行本協議項下的義務應遵守的法律、法規和法令的要求。

  (3)明確重要的法律變更情況下的要求和污泥處理價格調整的規定。

  (4)接受主管部門對產品、安全、服務、質量的監督檢查。

  (5)按規定的時間將項目公司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經營計劃、年度報告、董事會決議等報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備案。

  (6)明確項目公司應遵守和執行的有關環保標準和要求,以及項目公司在建設、運營和維護污泥處理設施時對于避免或盡量減少對設施、建筑物和居民區的妨害的責任。

  (7)明確項目公司應保證生產設施、設備運營維護和更新改造所必須的投入,并確保設施完好。未經政府批準,項目公司不得擅自停業、歇業。

  (8)項目公司對于考古、地質及歷史文物的保護的要求。

  (9)明確是否優先使用中國的服務、貨物及優先條件,對于招標過程中對于是否優先使用中國的承包商或中國的服務及貨物等的要求,以及本污泥處理設施中使用中國的服務和貨物的程度對于將來其他的特許經營權項目招商時對于本項目公司地位的影響。

  (10)對于項目公司使用中國的勞動力的要求,明確應遵守的相關勞動和工會法律和尊重法規賦予的工人的各項權利。明確應遵守的健康和安全法規和標準規范。

  (11)明確項目公司與本項目有關的文件、協議與本協議的一致性。

  (12)明確項目公司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政府部門頒布的法律和法規繳納所有稅金、關稅及收費。

  (13)明確在特許期內,項目公司應購買和保持的保險單;明確對于項目公司應責成其承保人或代理人向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提供保險證明書的要求;對于項目公司向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提供承保人的報告副本或項目公司從任何承保人處收到的其他報告副本等的要求。

  (14)明確項目公司對承包商和其雇員及代理人的責任,應明確項目公司對于其雇用承包商的責任及與承包商簽訂的任何合同應包括使項目公司履行本協議必要的本協議項下的條款。

  (15)明確項目公司融資文件的條款要求。

  (16)項目公司對其財產和本協議項下的任何所有權或其它權利和權益進行質押、抵押、不動產抵押或其它擔保物權給貸款人以外的任何人的限制。

  (17)明確項目公司在協議有效期內單方提出解除協議的提前申請時限,及在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同意解除協議前,項目公司履行正常經營的義務。

  第二十三條 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和項目公司的共同義務和權利

  (1)明確對于不可抗力引起的中止履行的規定

  a.明確對于項目公司聲稱的不可抗力而中止履行本協議或作為其不履行本協議項下義務的理由的限制條件;

  b.明確對于特許經營權授予方聲稱不可抗力而中止履行其本協議項下的義務或作為其不履行協議項下義務的理由的限制條件;

  c.明確對于不可抗力聲稱的程序;

  d.明確不可抗力造成影響情況下的費用補償條件或時間表修改要求;

  e.在商業運營開始日之后,不可抗力事件期間的支付條件和方式;

  f.明確不可抗力造成的終止的程序要求;

  g.對于在受到不可抗力影響情況下,雙方減少損失和協商的責任和要求;

  h.如果不可抗力造成建設工程或污泥處理設施的實質性損壞情況下,設施修復的責任。

  (2)明確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眾利益、公眾安全的緊急情況下,特許經營權授予方臨時接管特許經營項目的條件和程序。

  (3)明確由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向項目公司提供的文件的權屬和限制、由項目公司向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提供的文件權屬和限制以及雙方遵守對于文件的有關規定。

  (4)明確特許期結束后雙方的保密規定。

  (5)明確雙方相互合作以實現本協議的目的義務。

  (6)明確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和項目公司反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得特許經營權的陳述、保證、約定、法律責任并聲明。

  第八章 違約的補救

  第二十四條 終止

  (1)明確項目公司違約事件下,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有權立即發出終止意向通知。

  (2)明確特許經營權授予方違約事件下,項目公司有權立即發出終止意向通知。

  (3)明確終止意向通知的形式和程序以及發出終止通知的條件、程序。

  (4)明確貸款人限制終止的條件、貸款人的介入權和條件、貸款人的介入承諾的內容要求、程序、有效期及其限制等、介入期結束條件和貸款人選擇一個替代本協議項下項目公司的替代公司的條件和程序。

  (5)明確由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或其指定機構經營污泥處理設施的權利和條件以及在項目公司違約事件發生之后且特許經營權授予方發出終止意向通知之后,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在任何時候終止協議的權利。

  (6)明確如果污泥供應與運輸協議終止、污泥供應與運輸協議項下項目公司違約事件、在污泥供應與運輸協議項下出現不可抗力導致的協議終止等對于本協議的影響。

  (7)明確本協議終止后雙方在本協議項下的進一步的義務,或對其它條款的影響。

  (8)終止后的補償。

  a.明確項目公司違約事件下項目中止時,項目公司的賠償方式和污泥處理設施的處置。

  b.明確如果在生效日期后項目公司因特許經營權授予方違約事件終止本協議,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對于項目公司的補償方式。

  c.因法律變更導致的終止情況下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對于項目公司的補償方式。

  (9)明確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污泥處理設施破壞,致使本協議終止情況下,項目公司得到污泥處理設施保險的保單項下的付款的權利,以及該保險賠款的支付順序。

  (10)明確一方終止本協議的權利并不排除該方采取本協議規定的或法律規定的其他可用的補救措施。

  第二十五條 本協議違約的賠償

  (1)明確以本協議的其他規定為條件,每一方應有權獲得因違約方未遵守本協議的全部或部分而使其遭受的損失、支出和費用的賠償,該項賠償由違約方支付。

  (2)明確各方未能履行義務情況下的免責條件。

  (3)明確由于另一方違約而遭受損失或受損失威脅的一方應采取合理行動減輕或最大程度地減少另一方違約引起的損失的責任。

  (4)如果損失部分是由于受侵害方的作為或不作為造成的,或是由該方承擔風險的事件造成的,賠償的數額應按照這些因素對損失發生的影響程度而扣減。

  (5)明確各方對于由于本協議引起的、在本協議下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索賠為對方的任何間接、特殊、附帶、后果性或懲罰性損害賠償的責任。

  (6)本條中的任何規定不應阻止任一方采取本協議規定的或有法可依的任何其它補救措施。

  第二十六條 責任與保障

  (1)明確每一方對于其在履行本協議中的違約所產生的死亡、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害或損失,從而產生的基于此之上的責任、損害、損失、費用和任何形式的請求權,對另一方進行賠償、提供辯護的權利。

  (2)明確項目公司是否對于保障、賠償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免于承擔由于項目的建設、運營和維護造成的環境污染所產生的所有債務、損害、損失、費用和索賠等的規定。

  (3)明確上述規定的各方由于在本協議期滿或終止之前發生的任何作為、不作為、行動、事情或事件產生的義務在本協議期滿或終止后的繼續有效性。

  (4)明確提出索賠和抗辯程序。

  第九章 協議的轉讓和合同的批準

  第二十七條 協議的轉讓

  (1)明確對于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授讓或轉讓其本協議項下全部或部分的權利或義務的條件和限制。

  (2)明確項目公司轉讓其本協議項下全部或部分的權利或義務的條件和限制。

  第二十八條 合同的批準

  明確項目公司需要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批準或備案的合同,并列于附件10。并明確上述合同批準或備案的程序。同時,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對合同的批準并不免除項目公司在本協議項下的任何義務或責任。

  第十章 爭議的解決

  第二十九條 解釋規則

  (1)明確本協議包括的文件內容。

  (2)明確本協議構成雙方對項目的完全的理解,并且取代雙方以前所有的有關項目的書面和口頭聲明、協議或安排。

  (3)明確本協議任何修改、補充或變更的形式和程序。

  (4)明確如果本協議任何部分被任何有管轄權的仲裁庭或法院宣布為無效,協議其他部分的有效性。

  (5)明確特許期內本協議及附件1相對于其它協議的優先順序。

  (6)明確執行本協議需要的一些解釋。

  第三十條 爭議的解決

  (1)明確對于產生爭議時,組織協調機構友好解決的方式和程序。

  (2)明確在不能通過協調機構友好解決情況下,通過專家組的調解時,專家組的組成、調解程序和費用等。

  (3)若雙方未能通過協調機構友好解決或通過專家組的調解解決爭議、分歧或索賠,或如果對專家組的決議提出異議時,進行仲裁解決的機構。

  (4)根據仲裁協議(附件15),明確雙方將協議或附件項下的同一實質性問題發生的爭議,提交仲裁的解決程序合并等事宜。

  (5)明確通過司法解決爭議、分歧或索賠的可能性。

  (6)明確雙方應在爭議解決期間繼續履行其本協議項下的所有義務。

  (7)明確本條規定的爭議解決條款在本協議終止后繼續有效。

  (注:爭議解決方式只能選擇仲裁機構和法院中的一種)

  第十一章 其 它

  第三十一條 其他條款

  (1)明確雙方在本協議項下各自獨立的責任、義務及債務。

  (2)明確本協議項下的通知應采取的方式和文字。

  (3)明確一些對于協議條款不視為棄權的行為。

  (4)明確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對于任何司法管轄權下對其自己或其財產或收益所具有的訴訟、執行、扣押或其他法律程序的主權豁免,同意不請求主權豁免并特此不可撤銷地放棄上述主權豁免。

  (5)明確本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解釋。

  (6)明確項目公司根據本協議及其附件的要求申請獲得的各種執照、許可和審批,均應向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提交復印件備案。

  (7)規定協議文本的文字和數量。

  第十二章 附 件

  附件1污泥供應與結算協議

  附件2技術規范與要求

  附件3項目公司建設和運營范圍

  附件4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提供的設施與服務

  附件5建設、運營和維護的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計劃

  附件6技術方案

  附件7融資方案

  附件8項目公司的初始股東名單

  附件9所需的執照、許可及批準

  附件10需預先批準的合同清單

  附件11保險

  附件12終止補償金額

  附件13項目公司法律顧問的法律意見書格式

  附件14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法律顧問的法律意見書格式

  附件15仲裁協議

  附件16履約保函格式

  附件17運營與維護保函格式

  附件18供電購電協議(在利用污泥發電的情況下)

  本協議由愿受其法律效力約束的雙方經正式授權的代表在其簽字下注明之日簽署本協議,以昭信守。

  特許經營權授予方: 項目公司:

  [公章] [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姓名: 姓名:

  職務: 職務:

  日期: 日期:

特許經營協議書 篇15

  1、合同雙方

  特許者:

  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營業執照注冊號:

  地 址:

  郵政編碼:

  被特許者: (以下簡稱乙方)

  營業執照注冊號:

  地 址:

  郵政編碼:

  為明確雙方在特許經營上的權利義務關系,特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2、特許方式和內容

  2.1 乙方自愿申請加盟  公司,由甲方授予特許經營權后,乙方開辦特許企業。

  特許企業名稱: (以下簡稱特許企業)

  登記注冊地:

  法定代表人:

  職務:

  特許企業性質:

  經營地址:

  郵政編碼:

  2.2 甲方向乙方授予特許經營權并提供管理體系。

  2.3 管理體系即有價值的專用的商名、商標、建筑風格、培訓體系、財務體系、和專有技術。它的核心內容是 商標及其經營管理標準和技術質量標準。

  2.4 特許企業的經營范圍。

  3、特許經營權益費及保證金

  3.1 本合同訂立前,乙方須向甲方一次性繳納特許經營加盟費 萬元。

  3.2 在合同有效期內,乙方應按特許企業總營業收入的一定比例按月向甲方交納特許經營權使用費。

  3.3 本合同訂立前,乙方須向甲方繳納

  萬元保證金。合同期滿后甲方將保證金退還乙方。若乙拖延繳納特許經營權使用費,甲方有權用保證金充抵。乙方收到充抵通知后,必須在

  日內將保證金補足。若乙方不能按期補足保證金,甲方有權終止合同并不再退還保證金。

  3.4 乙方須在本合同訂立后 是內將特許經營加盟費和保證金匯至甲方指定賬戶。

  3.5 自特許企業開業之日起,乙方應在每月結束后的 是內,將該月的特許經營權使用費匯至甲方指定賬戶。

  3.6 甲方賬戶所在地為:

  4、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4.1 提供開辦特許企業所需的證明材料。

  4.2 為特許企業提供技術骨干人員上崗前的專業培訓,并定期進行再培訓。

  4.3 甲方在本合同生效期內提供《特許經營管理手冊》(簡稱《手冊》)。手冊屬甲方所有,未經甲方書面許可,乙方或特許企業不得擴大使用。

  4.4 有權向特許企業指定配送q公司專用物品、原料及工具。

  4.5 有權以各種形式隨時對特許企業的服務質量和商品質量進行檢查、督導、鑒定和考核。在業務指導中,幫助解決生產經營中的管理和技術問題。

  4.6 有權檢查和審核特許企業經營活動的財務狀況。

  5、乙方及特許企業的權利和義務

  5.1 乙方負責辦理開辦特許企業所需的一切手續及特許企業經營所需流動資金。為特許企業落實建筑面積為 平方米的經營場所(餐位設計不得少于 個),并甲方要求對經營場所進行裝修改造,使其達到甲方驗收標準,具備特許企業的開業經營條件。

  5.2 乙方在特許企業開業前派送其有關人員接受“  公司培訓中心”的培訓和考核。在得到甲方的培訓證書后方可上崗。

  5.3 乙或特許企業發生重大變動時,如更換法定代表人、增減注冊資金,必須在 日內通知甲方;特許企業改變經營場所或經營范圍,應征得甲方的書面同意。

  5.4 乙方應保證特許企業按甲方的《手冊》內容及有關規定進行特許經營管理。

  5.5 乙方不得在特許企業之外使用特許權,不得將特許權轉讓或許可他人使用。

  5.6 乙方應按甲方提供的資料進行宣傳活動,并不得在特許企業以外的產品和服務中使用  公司標志。

  5.7 乙方及特許企業不得生產、銷售和使用甲方競爭對手的產品和服務,必須銷售和使用由甲方提供的產品和服務,或由甲方指定或同意的第三方生產的符合甲方標準的產品和服務。

  6、特許企業的管理與財務核算制度

  6.1 特許企業應執行甲方《手冊》規定的管理制度、規范標準。

  6.2 特許企業應執行國家制定的餐飲服務業財務會計制度和甲方有關特許企業的統一記帳方式。

  6.3 乙方應按月將特許企業所有經營項目的總營業收入及真實的財務報表于次月 日前報甲方予以備案,乙方不得少報、虛報、漏報。

  7、甲方派出人員

  甲方根據需要向乙方派出經理管理、專業技術人員 名,派出人員的權利義務關系由甲乙雙方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8、商標使用

  8.1 僅在合同中,下列詞語的定義如下所述:

  “商標”指甲方注冊登記的各項商標和/或任何同該商標有關的其他標識或特殊標記。

  8.2 甲方是注冊商標合法所有人(以下簡稱商村),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 月內,乙方應與甲方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乙方應保證特許企業遵守特許經營權的有關規定。

  8.3 乙方及特許企業由于自身經營管理責任,發生服務質量、產品(商品)質量問題,致使甲方商標信譽受到損害時,應賠償由此給甲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8.4 乙方及特許企業不得以任何形式和方法擴大商標的使用范圍,不得以任何方式制作和使用與本合同許可商標相似或變形的商標標識,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名義在其他國家、地區提出注冊該商標的申請。

  8.5 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及特許企業不得在特許企業以外使用甲方商標專用商品,或進行有損于甲方名義的任何活動。

  9、保密

  9.1 乙方及特許企業應將《手冊》及為履行本合同所制定或批準的其它資料所含內容列為機密,并使其處于保密狀態。未經甲方事先書面同意,乙方及特許企業不得復制、記錄或以其它方式泄露給他人。

  9.2 乙方及特許企業承諾在整個合同期內和合同期滿后 年內,不將它所知的任何保密信息、知識、經營方法等為了其他人、組織、公司的利益向其透露。

  10、保險

  乙方應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為特許企業的財產及雇員投保,保險合同應報甲方備案,保險費由乙方承擔。

  11、違約與處罰

  11.1 合同一經簽訂,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違約,如因一方違約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違約方應根據造成損失的程度支付 萬元以上的違約金。

  11.2 乙方或特許企業違反合同規定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對方支付違約金及賠償金:

  1、未經甲方允許擅自擴大許可商標的使用范圍。或與其它商標組合使用;

  2、未經甲方允許將許可商標再許可他人或轉讓,出借、轉賣他人制作或使用;

  3、自行制作或使用與許可商標相似或變形的商標;

  4、降低特許企業的服務質量或產品(商品)質量,發生被輿論工具曝光批評或消費者嚴重投訴等情況;

  5、特許企業不按合同規定支付特許經營權使用費;

  6、不接受甲方依據管理體系規定進行的監督,或阻止甲方進行檢查;

  7、擅自變更本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主體。

  12、本合同的解除與終止

  12.1 本合同在下列條件下自動終止:

  1、乙方或特許企業遭受嚴重虧損而無力或不可能繼續經營;

  2、乙方或特許企業破產、無償還能力或開始清算程度;

  3、乙方財產中主要部分被法院強制執行;

  4、乙方解散。

  12.2 甲方遇下列情況之一時,向乙方發出書面通知,即可解除合同:

  1、乙方重要資產轉讓他人或處于分立、合并狀態;

  2、乙方擅自;轉讓特許企業,或擅自改變特許企業經營場址或經營范圍;

  3、乙方或特許企業不遵守《手冊》內容或特許體系程序規范;

  12.3 合同到期后,乙方要求延續特許經營的,應在本合同期滿之日前  月,向甲方提出書面申請,甲方同意延續的,應續簽合同;甲方不同意或乙方不申請的,合同期滿之日即自行終止。

  13、合同解除或終止后雙方的責任

  13.1 本合同提前解除或期滿終止后,乙方應在 日內支付所有應付給甲方的費用,同時注銷特許企業的工商登記;

  13.2 乙方應在 日內歸還甲方商業技術秘密資料;歸還帶有甲方商業標志、商標、招牌和資料等;

  13.3 自本合同解除或終止之日起,乙方應立即停止特許企業的業務活動和任何形式的廣告宣傳,停止使用甲方商標、商名、標志(包括與其相似或易混淆的任何商標、商名和標志)。

  14、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指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天災、火災、水為、戰爭、政府行動、意外事件或非雙方所能控制或所能預見的事件。由于不可抗力原因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或無法全部履行時,甲方或乙方應在 日內,將事故情況書面通知另一方。

  由于本款原因提前解除本合同的,雙方負責。

  15、爭議的解決

  在本合同執行過程中,雙方如有意見分歧,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申請 仲裁委員會會仲裁。該裁決為終局裁決,對雙方均有法律約束力。

  16、合同期限

  合同有效期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17、附則

  17.1 乙方承諾特許企業成立后,受本合同約束,遵循本合同中有關乙方和特許企業權利義務的規定。

  17.2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

  17.3 本合同未盡事宜,另立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7.4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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