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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用于林地承包)

發布時間:2024-04-26

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用于林地承包)(精選17篇)

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用于林地承包) 篇1

  發包方:(以下簡稱甲方)

  法定代表人:

  承包方: (以下簡稱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訂立本合同的背景:

  ______年,由______鎮農工商總公司與甲方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實際上由乙方承包經營,并且得到了發包方及其村民(代表)的一致同意,同時也取得了______鎮人民政府的批準。現根據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及相關法律政策之規定,并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就乙方承包經營甲方所有的土地一事達成如下一致協議,望雙方共同遵守:

  一、承包、數量及四至范圍

  乙方承包的土地為甲方擁有的______畝土地,其四至范圍詳見附圖。

  二、承包期限

  承包期限為______年,但因乙方已于______年實際上已承包了本合同項下土地,故本合同的承包期限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三、承包土地的用途: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用于種植葡萄、水果、種苗、綠化苗木等其他農作物。

  四、甲方的權利、義務

  1.權利

  (1)監督乙方依照本合同的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護土地;

  (2)制止乙方損害承包地和農業資源的行為;

  2.義務

  (1)維護乙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非法變更、解除本合同;

  (2)不得干涉乙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3)為乙方的生產經營活動提供方便;

  (4)依據區、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安排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的農業基礎設施建設。

  五、乙方的`權利、義務

  1.權利

  (1)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權利,有權自主組織生產 經營和處置產品;

  (2)在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后,乙方擁有的土地承包經營 權可以依法采取轉讓、出租、入股、抵押或其他方法流轉。

  2.義務

  (1)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于非農建設;

  (2)依法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給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損害。

  六、承包金的數量及其支付期限

  承包金為每年______萬元,在每年______月______日之前付清。

  七、違約責任

  1、甲方不得違反本合同第四條約定的義務及法律法規的強制 性規定,否則,乙方有權單方決定是否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賠償乙方所有的投入和違約金______萬元。

  2、乙方如違反了本合同第五條約定的義務及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則甲方有權收回土地,并要求乙方賠償給土地造成的損失;乙方超出合同規定付款期限的,則按每天萬分之二支付未付部分的違約金。

  八、其他約定

  1.在承包期內,因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嚴重毀損承包地的,在取得甲方、甲方村民代表及______鎮人民政府及農業主管部門同意后,甲方同意對乙方承包的土地進行調整,或按毀損土地面積在承包金中予以扣減,直至土地恢復種植能力;

  2.甲方保證甲方村民不得在合同承包期內無故干擾、侵犯乙方的自主經營活動,如對乙方造成損害的,甲方必須予以賠償。

  3.承包期內,乙方交回承包地或者甲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時,乙方對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

  4.承包期內,甲方不得單方面解除本合同,不得以任何借口或理由強迫乙方放棄或變更土地承包經營權,更不得以劃分

  5.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轉包費、租金、轉讓費等,歸乙方所有,甲方不得擅自截留,且必須配合乙方土地流轉事項,但采取轉讓方式流轉的,應當取得甲方的同意。

  6.承包期內若遇政府征用,則除土地補償金歸甲方外,其余款項一律歸乙方所有,未征用部分則繼續承包,承包金也按比例調整。

  九、爭議的解決

  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若有爭議,首先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若協商未果,任何一方都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本合同一式柒份,在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甲、乙雙方各執貳份,壹份用于向有關部門申領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另貳份分別報南潯鎮人民政府及農業主管部門備案。

  十一、特別條款:

  在簽訂本合同時,乙方有充分理由相信甲方對本合同項下的土地發包已取得了甲方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且已報請南潯鎮人民政府批準。如甲方未履行以上義務導致本合同無效,則乙方有權要求甲方賠償乙方所有投入和違約金______萬元訂約人:

  甲方:

  乙方: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用于林地承包) 篇2

  甲方:________村小溪、橋頭、新莊、陂頭、七斗、上坪六小組

  乙方:________村村民________

  乙方為發展個體經濟、擴大種養業規模,需要甲方處于________村________一塊山地開發利用。現經雙方協商,同意訂立如下轉讓協議。

  1、甲方同意轉讓山地的永久使用權給乙方。具體山地界址為:東以________為界;西以________為界;北以________為界;南以________為界。共計總面積約________平方米。

  2、乙方以每平方米________元的轉讓并青苗補償費購買此山地的永久性使用權。共計人民幣________元整。一次性從銀行轉入甲方賬戶。

  3、此山地轉讓永久性使用權后所產生的后期費用(如山地平整等)由乙方自行解決,甲方概不負責。

  4、此山地轉讓永久性使用權后,若乙方在開發利用過程中遇到有關糾紛,甲方有義務協調解決。

  5、此山地轉讓永久性使用權后,乙方如需要在此地建房舍,則甲方代表應在乙方申請表上簽字。

  6、乙方獲得此山地的永久性使用權后,不得轉賣。

  7、以上協議條款雙方表示無異議,應共同遵守,永不反悔。款項付清,雙方簽字后即產生法律效力。

  此協議一式九份,甲方執七份,乙方執一份,村委會執一份。 協議訂立人:

  甲方(代表簽字):

  乙方(代表簽字):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用于林地承包) 篇3

  1978年,安徽省鳳陽縣小崗村創造的包產到戶掀起了全面鋪開家庭承包責任制的序幕,觸發了農村土地制度的重大變遷。經過20余年的實踐,家庭承包責任制在發揮出巨大的能量同時也暴露了不少亟待解決的問題。隨著第一輪簽訂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的陸續到期,進入第二輪的土地延包階段,這些問題的實際意義更為凸顯。我認為,彌補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缺陷的關鍵在于完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制度。本文擬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制度的立法角度去思考如何對目前的家庭承包責任制進行制度創新。

  一、制度變遷

  (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制度的確立及意義

  根據制度經濟學中的“路徑依賴”理論,在制度變遷中存在著一種報酬遞增和自我強化的機制,制度變遷一旦走上某一路徑,它的既定方向會在往后的發展中得到自我強化。人們過去的選擇決定了他們現在可能的選擇。在農村土地制度中,同樣存在著路徑依賴機制。為了完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制度,首先必須清楚地了解該制度演變的路徑,才能充分利用原有的信息來進行制度創新。

  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制度是在家庭承包責任制的形成過程中確立下來的,農民與集體經濟組織的關系經歷了一個“從身份到契約”的運動。新中國成立以后,我國農村土地制度發生了三次變革:

  (1)1949年至1952年的土地改革運動廢除了封建土地所有制,實現了“耕者有其田”,建立了個體農民所有制。

  (2)1952年至1956年的合作化運動把農民土地私有制變成了合作性質的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1958年的人民公社化運動又逐漸將土地合作社所有制變為“三級所有,隊為基礎”制度。在一階段,農民逐步失去了對土地的各項權利,集體獲得了對土地的所有權,并實行集體勞動和統一經營。由于農民據以生存的基本生產資料喪失殆盡,靠集體經濟組織分配的勞動報酬又極其有限,沒有在市場獨立活動的能力,不得不依附和隸屬于村級的集體經濟組織以終生從事農業勞動,而沒有支配自身勞動力的自由。農民不僅僅是一種職業,更是一種身份。

  (3)十一屆三中全會后,我國農村進行了經濟體制改革,推行了家庭承包責任制。集體通過與農戶簽訂書面的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將土地的承包經營權下放給農戶,而保留集體對土地的所有權。為了換取對土地使用權和收益的剩余索取權,農戶必須分攤原來由集體承擔的糧食征購任務和農村稅收,以及交納鄉統籌和村提留。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制度之下,農民獲得了對土地的承包經營的自主權和對自身勞動力的自由支配權,農民與集體經濟組織的關系主要是一種契約關系。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制度從根本上解決了我國農業生產中長期存在的按勞分配的難題,大大提高了農業勞動者的生產積極性,從而使家庭承包責任制成為農業生產的基本經營方式,成為黨在農村的一項基本經濟制度。

  (二)多元化的模式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制度是來自農村基層的自發性制度創新,而不是源于國家的強制性制度安排,黨的政策和國家的法律只不過是對該制度進行事后的認可或者調整。與這一特點相適應,全國各地產生了多樣化的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制度。在實際中,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幾種:

  1、均田承包。這是指將土地根據質量,按人口或勞動力平均分配到戶,由農戶在承擔農業稅、糧食征購任務和集體提留的條件下,獨立進行土地經營。

  2、兩田制。基本做法是將承包地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口糧田,提供村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只負擔農業稅,其他收入歸農戶,這部分土地按人口均分;另一部分為責任田,實現土地的收益功能,除農業稅外還要承擔集體提留或租金并完成定購任務,這部分土地采取按人承包、按勞承包和招標承包三種方式。

  3、湄潭模式。這種模式以貴州省湄潭縣為代表,主要內容是:(1)穩定土地承包關系,實行“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2)延長土地承包期,耕地承包期從1994年起算延長50年,非耕地承包期延長60年;(3)農民有權轉讓承包土地使用權,有權在土地承包使用權上設定抵押權,有權以土地承包使用權入股合作經營,有權轉包;(4)土地承包使用權在承包期內允許繼承,但繼承者限于農業人口。

  4、“四荒”使用權拍賣。為鼓勵農民治理“四荒”,村集體在地方政府的支持下,將集體所有的“四荒”土地的使用權一次性長期拍賣給農民。

  5、蘇南模式的規模經營。這種形式以蘇南無錫縣為代表,其特點是通過社區組織的統一調整,建立村辦集體農場,實現土地的規模經營。

  6、土地股份合作制。這種模式在珠江三角洲地區較為普遍,主要有以下內容:首先將集體資產折價入股,然后向村集體成員無償配股,配股后將集體土地使用權收回,重新按效益原則發包,使土地適當集中形成規模。

  除了以上6種模式之外,實踐中還出現了溫州模式土地租賃以及反租倒包和承租反包的農地利用模式。

  二、法律分析

  (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的性質

  關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的性質,在學術界存在行政合同說、民事合同說和經濟合同說三種不同的觀點。行政合同說認為,農民通過與政府簽訂行政合同獲得土地的使用權,在承包期限內獲得一定的經營自主權,其收益直接與勞動成果掛鉤,政府以行政合同代替行政命令或指令性計劃,在農業領域國家管理的方式上,行政合同管理已經占據了主導地位。民事合同說認為,農地承包合同如同企業承包經營合同一樣是平等主體間簽訂的雙務、有償、諾成合同。經濟合同說認為,集體土地的承包經營合同是“異化的合同”,即經濟合同。經濟合同,是指為了實現國家的一定經濟目的,直接體現政府意志,由政府規定基本合同條件的合同。

  以上三種觀點各有立論的根據,似乎是“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實際上,之所以對這個問題難以達成一致意見,主要在于論者的思考方式存在重大缺陷:

  第一,上述觀點忽視了制度變遷是一個動態的過程。

  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制度的變動歷史來看,包產到戶是其最早的形態。在這個階段,雖然承包方有土地的使用權,但年終的收獲物全歸集體,集體按承包規定和各戶的實際產量進行統一分配,農戶無權直接在市場交換自己生產的勞動產品,只是集體經濟的一個經營層次。農戶與集體在組織上的隸屬關系決定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不可能是民事合同,相反

  使其具有更濃的行政合同或者經濟合同色彩。隨著農村改革的深入,承包戶不再僅僅提供勞力,往往還要自己購買農藥、種子、化肥、各種生產工具等物品來滿足土地生產經營的需要。相應地,集體組織的角色也發生了轉換,除了土地之外,它很少做其他投入,風險的承擔者也由發包人轉向了承包人。承包人與發包人之間主要不是經營責任問題,而是土地使用關系問題。此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已經呈現了明顯的民事合同的特點。隨后,國家通過陸續出臺的政策和制定有關法律、法規逐步強化農戶的經營自主權,比如從尊重農戶的經營自主權到允許土地使用權的流轉,從承包期15年到30年等。由此,可以看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在民事合同性質方面不斷增強的軌跡。

  第二,上述觀點體現的是一種形式主義的法律觀。在形式主義法律觀的指導下,論者認為法律的概念是一個自足的體系,所有現實生活中的法律現象都能為這些概念涵攝,然后根據事先對某一概念所歸納的一類法律現象的特征,將其類推于被認為屬于同一概念的所有法律現象之上。這種思維方式隱含著一個前提,即所有法律現象都能在現有的概念體系中找到相應的位置。事實上,這個前提是虛幻的。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是一種前所未有的、非常特殊的合同,它既有民事合同的法律特征,也有行政合同的某些特征,還有與經濟合同相同的特點,我們很難將其歸入這三類合同中的任何一類。比如,承包方的生產經營和銷售大都聽命于上級行政指令,村集體認為必要時可以單方面變更或解除合同,而承包方一般只能被動地接受等,從這些特點可以看出其具有行政合同特征的一面。從農戶獲得具有物權性質的承包經營權這一角度看,它的確又是一種設立用益物權的民事合同。從它具有強烈的公法干預色彩來看,與純粹的民事合同確實有一定差異,不能說它不是“異化的合同”-經濟合同。

  我認為,問題的關鍵是合同各方究竟享有何種具體的權利,我們沒有必要簡單地從抽象的宏觀概念上予以定性,重點應放在合同當事人權利的具體構成上。在這方面,霍

  菲爾德的法律關系元形式理論值得借鑒。根據該理論,對復雜的、非典型的法律關系進行分析的最好方法就是將其析分為若干最基本的法律關系,就像化學家對化合物進行的元素分析一樣。一個法律主體和多個法律主體之間的關系可以化約為若干的法律關系的元形式。盡管該理論中的一些具體的法律概念暫時還很難融入我國的法律體系,但其中將法律關系中的權利看成是權利束-一組權利的集合的方法,具有普遍性,同樣可以適用于對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的法律分析。

  (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法律關系分析

  農民形象地將包干到戶稱為“交夠國家的、留足集體的、剩下的都是自己的”。有人據此認為,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關系中存在三方主體:國家、村集體和農戶。我認為,這種看法有欠妥當。所謂“交夠國家的”是指農戶要向國家繳納農業稅,這是在任何一個涉及到商品流通或者生產經營合同的當事人都要向國家履行的稅法上的義務,我們不能因為對合同的當事人征稅就認為國家成為合同的當事人,否則,國家幾乎可以成為任何一種合同的當事人,也就無所謂雙方合同的說法了。

  下面,為了明晰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構造,我將對雙方在合同中擁有的各種權利(權利束)作一個簡單的介紹。

  1、承包方的權利

  (1)占有權

  占有權是指承包經營權人對在集體所有的農業用地進行實際支配、控制的權利。占有權是承包權人實現使用、收益等其他權利的基礎性權利。

  (2)使用權

  使用權是指承包人按照土地的自然屬性和約定用途進行使用的權利。例如在耕地上種植糧食作物,在草原上放牧,在水面上養魚等。

  在實際上,承包方的使用權是殘缺的。很長一段時間內,國家對所有農產品實行統購統銷,農民對種植作物種類的選擇只能聽命于國家。雖然在實行家庭承包責任制之后,統購統銷的范圍已大為縮減,但各種形式的統購統銷制度仍然廣泛存在。目前,尤其在產糧區,農民選擇種植作物的權利仍然受到各種限制。

  (3)收益權

  收益權是指承包人獲取土地上所產生的利益的權利。承包人在土地上自己種植、養殖、畜牧的農牧漁業產品,其所有權應為承包人擁有。

  承包方的收益權在實際上是不確定的。“交夠國家的、留足集體的、剩下的都是自己的”分配原則,只是確定了國家、集體、農戶的收益分配順序,而沒有確定收益分配的比例。農民除了交納國家稅收之外,還要負擔鄉、村兩極的統籌和提留,以及名目繁多的集資、攤派和罰款,而且除國家稅收外,其他負擔的征收都帶有相當大的隨意性,征收的數量、時間和方式都非常不確定。事實上,很多地區土地上的負擔已經超過了土地的經營收入,農民的收益權完全得不到體現。

  (4)轉讓權

  轉讓權是承包方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依法有償轉移給他人的權利。承包權發生轉移,由受讓人向發包方履行義務,原承包人完全退出承包經營合同關系。轉讓包括出售、交換、贈予等方式。

  1993年的《農業法》第13條規定,承包方將承包合同的權利和義務轉讓給第三人要經發包方的同意。1998年的《土地管理法》第15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這說明,轉讓承包合同通常只能在同一集體內部進行,轉讓權是受到相當程度限制的。據調查,對于村民仍保持原始權利人身份的“轉包”村集體一般持寬松態度,而對于永久性的轉讓村集體則給予較為嚴厲的限制。

  (5)出租權

  出租,是指承包方在原承包范圍內把自己承包的土地的部分或全部以一定的條件交與第三人,由第三人向承包方履行約定的義務,再由承包方向原發包方履行承包合同。承包方的出租權與轉讓權一樣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即須經發包方的同意。

  (6)設定抵押權

  設定抵押權是指承包方在不轉移土地占有的前提下,將承包的土地作為自己或者第三人的債務的擔保,承諾當債務不履行時,用承包經營權變價或折價抵償。我國《擔保法》第37條規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只有經發包人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才可以作為抵押物,從而限制了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

  2、發包方的權利

  (1)承包金的收取權

  土地承包金是在承包合同中約定的,由承包方向發包方交納的作為使用承包土地的對價的費用。在土地租稅制度改革以前,通過均包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承包方只須向發包方交納鄉統籌和村提留即可,無須另行交納承包金。換言之,承包金是以鄉統籌和村提留的形式收取的。而以其他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承包方則應支付承包金。

  (2)調整土地的權利

  村集體是否擁有此項權利,視土地承包模式有

  所不同。在均田承包模式中,村集體一般均有權對土地的分配進行調整,在規模經營和股份合作模式中,村集體甚至有權將土地收回重新發包,而在湄潭模式中,村集體則不具有調整土地的權利。

  當然,村集體調整土地的權利很大程度上受到村民意愿的左右,除了少數集體領導人違背村民意愿的情況外,多數情況下是集體與村民共同的選擇。1998年《土地管理法》第14條規定:“在土地承包經營期限內,對個別承包經營者之間承包的土地進行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三、制度的困境

  經過20多年的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農業的經濟結構、農村的生產力水平和農民的收入來源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這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制度在在前一階段中釋放出來的效率,但是它在運行的過程中逐漸暴露出了一些不能適應新形勢的矛盾,陷入了制度的困境。

  (一)合同主體模糊

  《土地管理法》第10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但是,集體究竟是指鄉(鎮)級、村級還是村內集體經濟組織,則比較含糊。這直接導致兩個后果:第一,本來作為農村土地所有權主體的發包方有權利也有義務監督承包方自覺按照合同的約定用途使用承包的土地,但是由于法律沒有對發包方到底是哪一級農民集體作出明確的規定,結果導致承包方隨意變更土地用途的情形放任自流。第二,承包合同的發包方應為集體經濟組織,但是由于集體經濟組織名存實亡,農民缺乏行使集體所有權的組織形式和程序,甚至缺乏行使所有權的動機。少數干部憑借集體所有權,或任意攤派,加重農民負擔,或任意處分土地,造成大量農地轉為建設用地,或以權謀私,導致土地使用的分配不公。這已成為導致耕地嚴重流失,影響農村社會穩定的消極因素。

  與此相關的另一個問題是承包方的資格問題,即誰有權與發包方訂立土地承包經營合同。這里又涉及到兩個問題:其一,是以農民個體還是農戶為承包方?其二,承包主體是限于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還是打破這一界限,允許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通過承包合同取得土地使用權?如果承包方的資格問題得不到解決,勢必影響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成員權的實現,危及公平原則的貫徹。

  (二)合同關系不穩定

  傳統理論認為,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成員自然擁有土地承包權利。問題在于:應該如何界定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身份?

  我國《民法通則》、《農業法》、《土地管理法》都規定,村集體所有的土地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這里的“村農民集體”可以理解為全村農民人口,當然包括新出生的人口在內。這樣,村農民集體成員的界限并不是恒定不變的。如果農村土地的分配隨著成員數量的'變動而變動,頻繁調整承包土地直接影響到政策的穩定和農民對土地投入的積極性,容易引發農業用地經營中的短期經營行為。另一方面,我國農民的耕地面積本來就已經非常有限,如果隨著人口的增長而不斷調整,非要平均化,勢必使目前超小規模的承包土地繼續零碎化,不便耕作,影響水利設施和農業機械化的合理使用,使科學技術的推廣受到限制,經濟效益下降。

  (三)合同權利義務失衡

  由于在承包合同中發包方與承包方在合同的訂立過程中談判地位是不對等的,承包方幾乎沒有多少發言權,合同條款大部分由發包方事先擬定,

  承包方只有同意或不同意的自由。事實上,農民的生活保障基本依賴于農村的土地,不得不對全部合同條款一一接受。承包經營合同呈現出不均衡的狀態表現在:首先,幾乎村集體作為發包方除了進行統一經營這樣一些法律約束力較弱的義務外,幾乎不負什么義務,而農戶除了負有對于因為農地而產生的義務外還附加了三提、五統、兩工等義務。其次,發包方擁有過大的解除合同的權利。農民肩負的承包義務過重,違約的事由范圍也就過大,往往無法按時全部履行,發包方動輒以承包方違約為由解除合同或以解除合同相要挾。即使承包方沒有違約,發包方也會以規模經營為借口收回土地然后重新高價發包,或者以公共建設為名非法征用承包的土地,而承包方卻沒有任何對抗的權利。最后,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卻無法自由轉讓、轉包、抵押,因為發包方是否同意成為承包經營權能否得以流轉的關鍵。結果,承包方所獲得的承包經營權難以成為一項完整的財產權。

  (四)權利義務不明確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一般只要求承包方交納國家、集體的稅金、提留、承包費,完成糧油定購任務和義務工的約定,但對各個項目的數量卻很少有明確的規定。村提留、鄉統籌往往由地方政府和鄉村干部自行決定,缺乏法律和第三方制約。近年來,各地又因修建學校和地方公共設施,任意攤派集資,下達義務工任務,層層加碼,形成所謂“農民負擔過重”的問題。而負擔重就重在統籌提留、義務工、集資攤派罰款上面,用農民的話說,就是“頭稅輕、二稅重,三稅是個無底洞”。更為嚴重的是,土地分包是采用行政分配的方式,多數情況下,連承包合同都不存在,許多承包合同中的事項完全由村社來規定,或者說由習慣法來規范,承包方不清楚自己需要承擔的義務到底有哪些,也不知道自己的權利是否遭到侵犯。

  隨著第一輪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最后期限的陸續到來和第二輪承包合同的續簽,如何對原來的承包合同制度進行完善,實在是擺在理論工作者和實踐工作者面前的重大課題。

  四、制度構建

  (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制度的必要性

  目前,關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改革的討論,大部分精力都集中在承包方所獲得的承包經營權的性質是物權還是債權上。大多數學者認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還不是完全的物權性質的權利,應予以物權化。對物權化的思路我不反對,但是,是否只需在物權法中規定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就萬事大吉、不需要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進行規范了呢?我認為,即使物權法規定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也不能排除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進行規定的必要性。理由如下:

  首先,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是設立作為物權的承包經營權的基本依據。土地承包經營權并不是直接依法律規定取得的,需要由發包人和承包人之間簽訂承包合同。即使在承包經營權的內容和期限法定化以后,也仍然需要發包人和承包人通過承包合同確定其具體的權利義務關系,或者使法定的抽象的權利規定具體化。事實上,在承包合同關系發生糾紛后,法院都是根據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加以處理的,合同法是保障承包經營權人的權利的基本法律。這說明土地承包經營合同也要受合同法的調整。

  其次,物權法過于僵化的缺陷需要靈活的合同制度來緩解。我國幅員遼闊,各地的自然、經濟和社會條件差距甚大,地方條件的差異導致村民間的

  利益結構發生變化,從而產生不同的制度創新。不同的承包經營合同制度適用于不同的地域,幾乎沒有一種模式是能夠有效地適用于全國各個千差萬別的地區的。在經濟比較貧困的地區,土地對村民的價值相對較大,村民對土地要求公平均分的愿望就較強烈,均田制就較符合人心。在經濟比較發達的東南沿海地區,由于第二、第三產業更吸引農村的勞動力,土地作為生活保障的功能退化,村民更關注土地制度的效率問題,因而規模經營就比較適宜,承包方享有更多的權利,比如抵押權、轉讓權和轉包權。各種模式的承包合同制度中承包方實際享有的承包經營權不盡相同,對它們的共性納入到物權法中是可行的,但是對于各自不同的部分應由合同制度來調整。

  最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所具有的特殊性和廣泛性是在法律上對其進行規范的充足理由。如前所述,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的主體雙方具有身份隸屬性,土地所有權的集體所有制,農村土地的社會保障功能,承包方義務的社會性等等,這是與現行《合同法》中合同的顯著不同之處。這些特殊的特點決定了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在合同的訂立、內容、履行、變更、解除、終止和違約責任等方面有專門立法的必要性。尤其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事關8億多農民的切身利益,如果不對這么廣泛存在著的事項進行規范,任其游離于法律之外,法律與社會的缺口將會愈來愈大。

  (二)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具體制度的立法思考

  1、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的訂立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設定是土地所有人處分權的一個體現,理論上只有土地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有處分權的人才有發包的資格。對農村土地享有所有權的農民集體無疑有發包的權利,但也不排除農民集體將發包的權利授予他人。我國現行法律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委員會有經營管理的權利,1999年開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36條還規定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委員會也有發包的權利。我認為,村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委員會不是農村土地的所有者,并沒有天然的對農村土地進行處分的發包權,但是經過村農民集體的授權,可以被委托行使對土地的發包權。如果法律不尊重農民集體的意愿就將發包權直接賦予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委員會,勢必造成非所有者對所有者的剝奪,有悖于社會的正義。

  1998年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19條規定,村民委員會必須提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村民的承包經營方案。可見,村民會議是農民集體行使發包權的組織形式,村民委員會不過是村民會議的執行機構,具體負責與承包方簽訂承包合同。我國目前還沒有關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立法,我們可以按照法律類推的方法,確定農民集體與經濟組織相互之間的法律地位,即后者也沒有擅自發包的權利。這樣一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委員會與農民集體的關系就是委托代理的關系,最終決定權掌握在農民集體手中,可以避免農民在承包土地過程中被隨意侵犯權益的后果。

  承包方應為農村最小的經濟核算單位-農戶,而不是單個的農民個體,因為:第一,農村承包經營戶已經成為我國民事法律關系主體中的一種(《民法通則》第27條),沒有法律的障礙;第二,以農戶為單位,可以減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的締約、履行和監督成本;第三,農戶成為一個整體承包經營土地,可以防止土地過分細化和零碎化,起到一定程度規模經營的作用。至于土地是按人均分、按勞均分還是按人勞比例分配,可以由村民會議選擇具體的分配方式,沒有必要一刀切。

  有權承包土地的人口或勞動力,一般應是農民集體內的人員,集體以外的人一般不得作為承包主體。因為,承包土地的權利在本質上是一種福利權,也是一種農民集體的成員權在分配土地方面的實現。正是這一點決定了承包合同在土地收益的分配方面體現了與一般不動產用益權設立合同的不同之處:承包方支付的對價一般比較低或者是無償的,但是承包方經營所得的收益卻有很大一部分要上繳農民集體。如果農民集體以外的人與參與農村土地的分配,無形中與本農民集體的成員爭奪本來就非常稀缺的土地資源,這在人均農用地面積較少而非農產業有不發達的地方容易加劇人地矛盾。但畢竟農民集體有自由處分的權利,包括將土地發包給集體以外的非成員的人,只要這種決定是符合集體的利益并是集體的真實意思表示。為了保證發包土地給集體成員以外的人行為符合上述要求,法律規定了比較嚴格的程序。1998年的《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

  2、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不明確的起因是雙方之間不存在書面合同,或者合同的條款過于模糊。對于這個問題,我們可以通過在立法上明確規定一些任意條款,如果合同雙方未就這些方面作出約定,就應徑行適用任意條款。比如,法律可以規定承包方要繳納的費用包括那些項目以及費用的總額不超過收益的一定比例。如果合同沒有特別約定,發包方不得單方面主張對自己有利的條款。

  針對合同權利義務不對稱的問題,我們可以提高承包方在合同中的地位并限制發包方過多的權利:

  第一,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改造成更完整的財產權。目前,承包方的轉包權、轉讓權和抵押權仍然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以后,承包方能否完全地享有對承包經營權的處分權,前景還不是很明朗。學術界對此存有兩種不同的觀點,反映在物權法的制訂上,就是中國社會科學院提交的《物權法草案建議案》雖然允許轉包但禁止農地使用權的轉讓和抵押,而中國人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擬訂的《中國物權法草案建議稿及說明》卻對上述三種形式的處分毫無保留地給予允許.我認為,這兩種立法建議的理由都一定道理,但都只是考慮到經濟富裕或貧窮地區的制度需求,并將其推而廣之而去適用于全國,結果只能是削足適履。比如,第一

  個建議稿考慮的主要是經濟貧困地區的情況,土地依然是農民的生活保障,因而土地的占有是那里的農民最為關注的問題,假若允許土地轉讓、抵押,容易出現少地或無地的農民,重演社會兩極分化的悲劇;第二個建議稿考慮的主要是經濟發達地區的情況,那里的農民對土地的依賴程度大為降低,對土地流轉的要求就比較強烈。一個比較好的解決方案就是將土地處分權的規定作為任意性規定,通過合同法來規制,由當地的農民集體自由選擇是否允許承包方處分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二,限制發包方任意調整土地的權利。在合同承包期限內,是否應當允許發包方對土地進行調整,也是制定農村土地制度中的一個難點。一種看法認為,要真正實現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物權化,就要實行“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土地政策。另一種看法是,絕對的不允許對土地進行調整,在實際中很難辦得到,應該允許在一定范圍內對土地進行微調。其實,上述兩種看法的矛盾實質上就是公平與效率的沖突。我認為,公平與效率都是法律考慮的目標,法律不同于經濟,法律的首要目標是公平,當公平與效率的目標發生沖突時,公平應優先于效率。換言之,在人地矛盾比較尖銳的地方,不公平比低效率對社會的負面影響更大,為了維護安定的社會局面進

  行一定程度的調整是很有必要的。但在農地的社會保障功能不那么突出的地方,公平與否不成為一個首要的問題,如何使農地得到高效率的利用則成為優先考慮的問題,禁止調整土地就是理性的選擇。

  第三,規范承包費的范圍。我認為,應該將不是作為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對價的承包費部分從承包合同之中剔除出去。農業稅是每一個有農業收入必須向國家交納的一種所得稅,應按稅法規定的方式收繳,發包方最多只能代承包方繳納,但沒有必要在承包合同中加以約定。對鄉鎮政府的統籌費中完全屬于行政和事業性收費,應由每一個享受公共服務的農戶來分擔,而不應將其分攤到承包戶身上,因為作為公共產品的對價與作為獲得承包經營權的代價本質上不屬于同一范疇。對本集體經濟組織所負的村提留有很大一部分與鄉鎮統籌一樣,都是行政和事業性收費,同理都不能由承包戶來分擔。但村提留里還可能包含一部分實質意義上的承包費,即作為獲得承包經營權的對價,這一部分承包費可以保留下來。

  這里有一個需要澄清的問題是:能否認為承包費就是地租?答案是否定的。承包費不可與地租相混淆。地租是由租種地主的土地的人向地主交納的費用,它所體現的是一種等價有償的關系。但在于承包費,其反映的不是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市場價格,而是促進資源充分利用的杠桿,一般是低于市場價格的。甚至在有些農村,承包方根本無需交納承包費。從歷史的角度來看,我們也不宜將承包費等同于地租,因為農村土地屬于本農民集體所有,自己耕種自己的土地還要交地租,豈不滑稽?

  第四,賦予承包方自由使用土地的權利。承包方要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比如要從事農業生產、糧食生產,但是發包方不能對使用土地的范圍限制得過于狹隘。對承包方使用土地的方式進行一定程度的約束是必要的,通常也是合理的,否則,承包方就會隨意拋荒、撂耕,或者本應種植糧食作物,卻種植收益高的經濟作物,結果危害國家的糧食安全。為了顧及國家整體的利益,必須對承包方使用土地的方式和種植范圍作一定限制,但也不能忽略承包方的經營和生產自由,將利用土地的范圍限制得太死。

  3、承包經營合同的變更和終止

  承包經營合同的變更是合同在主體、客體和內容方面發生的變化。主體的變更指承包方因包括互換、轉包、轉讓和繼承等而退出原承包關系,新的主體加入承包合同;客體的變更指承包的土地因調整或自然原因的減少或者增加;內容的變更指合同雙方權利義務,如期限、承包費、種植范圍等的改變。承包經營合同變更的條件包括合同雙方的協商一致、國家政策發生變動、發生如自然災害的不可抗力等,適用一般合同的變更規則。

  在這里需要強調的是,對承包土地進行調整一定要謹慎,符合法定的程序,并要充分保護承包方的合理利益。另外,從我國國情出發,對承包經營合同的主體變更應加以以下兩方面的限制:第一,承包方在分割、轉讓、轉包承包土地時不得超過最小經營規模。這是當今許多國家行之有效的農業法律制度,但我國的目前立法尚未對最小承包面積作出規定。我認為,該項最低耕種面積制度對于保證適度的規模經營和農業生產績效有非常重要作用,值得借鑒。第二,恰當地確定承包土地轉讓價格的上限和下限。確定轉讓價格的上限目的在于,防止過度炒作和暴利行為,使受讓人有力接受轉讓條件,促進農村土地市場的發達;而價格下限的作用是為了充分補償轉讓人的前期投資和預期收益。至于具體的轉讓價格可以由地方法規根據各地的經濟發展水平來確定。

  合同的終止指合同權利義務的消滅,主要包括基于當事人的意思解除合同、基于合同目的消滅和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而使合同關系不復存在三種情形。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而言,當然也存在這三種合同終止的情形,例如,發包方與承包方可以協商解除承包合同,在一定條件下也可以單方面解除合同,在承包土地滅失的情況下因承包合同的目的無法達到而終止,在承包期限屆滿而承包方放棄繼續承包時合同關系也不能持續下去。在這里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對發包方單方面解除合同的權利要施加一定的限制,將發包方的解除權嚴格限制在承包方根本違約的條件下,而不能讓發包方在即使承包方輕微違約-如未交或未交足承包費的情況下就動輒行使解除權,使發包方與承包方在合同中的地位明顯失衡。比較公平的做法是采用列舉的方式,將發包方解除權的條件明確訂明,比如,承包方拖欠承包費達到一定數額和遲延時間達到一定期間,使用土地偏離合同約定的用途而破壞土地的肥力,或者閑置土地達到較長的時間。目前,承包方沒有單方面解除承包經營合同的權利,農民一旦成為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的承包方就只能終身務農,很難有從農業職業中解脫出來,不利于鼓勵農民從事非農產業。其實,允許承包方解除承包經營合同,還有助于減緩農村土地嚴峻的供需矛盾,擴大土地的經營規模,提高農業生產的效益。

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用于林地承包) 篇4

  甲方: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

  為加快農業綜合生態建設和產業結構調整步伐,促進團場社會經濟持續快速發展。經甲、乙雙方在互惠互利和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達成一致,為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特訂立本合同。

  一、承包經營項目:耕地

  二、承包土地方位:______________

  三、承包土地面積:______________畝。

  四、承包合同期限: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日—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日止)。

  五、承包經營形式:自主經營、費用自理、自擔風險、自負盈虧。

  六、土地種植經營用途:生態經濟林

  七、有關政策規定

  (一)合同期內乙方免交土地利費。合同期滿,由甲乙雙方續簽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土地上交利費按團當年同類土地等級上交標準和方式交納。

  (二)乙方灌溉用水必須服從甲方統一管理和調配。灌溉用水實行配水到田,乙方按實際用量和團當年水費結算單價、結算方式支付應交水費。

  (三)乙方自種植年起第三年必須按合同約定的種植經營用途和甲方統一規劃定植生態經濟林,定植管理應達到甲方管理技術要求。對不按團規定定植生態經濟林的,則按師團生態治理政策規定扣減合同免交利費年限三年。

  (四)乙方種植糧棉產品由甲方統一收購,交售產品按定單合同約定的產品結算方式和單價執行。

  (五)乙方應按甲方統一規劃要求負責條田防護林定植和管理,確保苗木成活率和保存率達到90%以上。條田防護林苗木當年由甲方提供,林權歸乙方所有。林帶和道路維護工作由乙方負責。

  (六)年度內排灌系統維護清淤費用由乙方承擔,其中:斗渠、斗排(不含斗渠、斗排)以上的排灌系統清淤工作由甲方統一施工,費用按各條田土地面積分攤。斗渠、斗排以下由乙方負責完成,費用自理。凡因乙方灌溉工作不負責任,造成排灌系統和設施損壞的,一切責任和損失由乙方承擔。

  (八)合同期內,乙方如退休、調離或病故,土地承包經營權需轉讓的,必須報請甲方批準后依法轉讓,轉讓期限不得超過剩余出讓期限。

  八、甲方權利和義務。

  (一)合同期內,甲方有權監督檢查乙方生產經營活動。乙方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違反本合同約定或國家和上級有關政策規定,甲方有權制止,并要求乙方按規定限期整改,如制止無效或乙方無故拒絕和延期整改,甲方有權視情節輕重要求乙方賠償經濟損失或終止合同。

  (二)乙方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債權債務及其它民事責任,由乙方自負,甲方不承擔連帶責任。

  (三)甲方應為乙方生產經營提供支持和便利,協調作物灌溉用水等事宜。規劃住宅區內生活用電線路由甲方按統一規劃負責投資架設。

  九、乙方權利和義務

  (一)乙方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應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依法經營。凡因乙方生產經營活動違反上級管理部門規定受到處罰,全部責任由乙方自負。

  (二)乙方有權在不違反上級和甲方有關政策規定的前提下,按合同約定自主經營、費用自理、自擔風險、自負盈虧。

  (三)合同期內,乙方未經甲方許可,不得單方轉讓、抵押或改變土地種植經營用途。不得對土地進行掠奪性、破壞性生產,不得對土地造成污染。

  (四)乙方在生產經營期間,應做好安全生產、社會治安、計劃生育等管理工作,自覺接受甲方的監督和檢查。如發生安全事故、治安案件等,除按規定處罰外,一切責任由乙方自負。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用于林地承包) 篇5

  土地承包合同

  ×村村委會(甲方)

  立合同者:

  村民趙 (方)

  為促進農村經濟的`發展,充分調動村民農業生產的積極性,經雙方民主協商,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信守。

  一、乙方承包甲方高產田十畝,按照全村統一規劃,村西甲方的十畝淤地歸‘方承包。

  二、乙方承包的土地、只有管理權和使用權,不準出賣、荒廢、破壞土地。否則,甲方有權收回并過究責任。、

  三、土地承包費每年每畝一百元計。乙方向甲方每年交納承包費一千元,超產自余,減產自負。

  四、承包期間,乙方如遇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而過成減產減收。其核減數額須經全休村民委員會民主討論核定,任何一方不得隨意修改或濤級合同。

  五、本合同自19× ×年×月×日起生效,三年不變。合同期內任何一方不得隨意變更。如發生爭執,須經報請上級裁決。

  六、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一份,村黨支部一份。

  甲方:×村村委會(章)代表人:郭七方:趙(印)

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用于林地承包) 篇6

  甲 方:

  乙 方:

  經甲、乙雙方共同友好協商,甲方同意將位于 (小地名為 )的 畝土地(以林權證面積為準)租賃給乙方,具體協議事項如下:

  一、租金:每畝每年含稅租金 元人民幣。

  二、租期: 年,即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租金支付辦法:在每年的 月底以前一次性付清當年租金。

  四、甲方權力及責任:

  1、甲方有按第一條享受土地租金及要求乙方按時足額支付租金的權力。

  2、租賃土地被政策性征用的情況下,甲方有全額享受土地征用收益權。

  3、甲方有協調村、組各方面關系的義務,保證乙方在施工過程中有一個良好的社會環境。

  4、甲方有協助乙方處理人畜破壞和協調周邊關系的責任。

  5、甲方有無償將現有公路等林場設施和修建林道用地提供給乙方使用的責任。

  6、甲方有除收取土地租金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的責任。

  7、甲方有租賃土地糾紛的落實處理責任。五、乙方權力及責任:

  1、在租賃期滿后,在同等條件下,乙方有優先續租權。

  2、在租賃土地被政策性征用的情況下,乙方有全額享受林木、經濟作物及設施補償權。

  六、違約責任:

  1、如乙方不能按時支付租金,甲方給予乙方12個月寬限期,寬限期后乙方仍未及時支付,林木所有權歸甲方所有。

  2、如有村民在林地內放牧,甲方有及時協助乙方要求肇事人給予相應賠償的責任。

  3、如甲方合作土地存在糾紛,甲方必須在糾紛產生后積極妥善處理好。

  七、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共同協商解決。

  八、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九、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用于林地承包) 篇7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土地種植農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有關規定、響應中共中央農村1號文件的號召,為加快發展農村經濟,保護合同雙方的合法權益。本著自愿、公平、誠信的原則,雙方就土地作價股份經營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 乙方自愿將耕地畝(㎡/畝)以種植服務的形式交給甲方種植全膜玉米

  種植土地的基礎信息:

  說明:實際測量面積,摸牛地、樹影地、壕溝、田間池埂、小路開荒不計算在內。

  二、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享有國家的糧食直補、種子化肥等補貼,甲方不得占有。

  2、乙方享有土地承包權、經營權;甲方負責農資采購和種植服務。

  3、乙方提供的土地須具有獨立的生產經營權,不存在爭議和糾紛(例如重復托管、轉包、抵押流轉等),否則,給甲方造成損失,由乙方承擔。

  4、甲方負責農資(種子、化肥、農藥、農膜)采購,采購的農資質量問題由甲方負責。乙方不干涉農資采購。

  5、甲方負責種植服務。種植服務包括農膜清理、旋地深松、播種覆膜、除草劑噴施(葉面肥噴施)。所有農機具和種植人員的安排均由甲方負責,乙方不得干涉。

  6、甲方保障種植地塊保苗每畝株以上,達不到標準甲方向乙方退還所交費用的同時,賠償每畝150元的地租,乙方土地經營權和所有糧食產出歸甲方所有。(6月1日確定)

  7、乙方負責種植完后的模上覆土,避免地膜刮壞;并負責引苗。

  8、乙方對甲方種植的土地及作物須進行全程看護,如有故意(毀壞青苗、果穗丟失)或過失破壞高產條件的,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9、乙方向甲方交納每畝元(或元)人民幣的農資采購和種植服務費。

  10、生產中遇到普遍性的病、蟲害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干旱、水澇、臺風、冰雹、地震、泥石流),造成減產或絕收,甲方不負有責任。

  三、違約責任。任何一方當事人違約,每畝地應賠付對方違約金元,違約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視具體情況由違約方賠償相應的經濟損失。

  四、 爭議解決方式:所有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爭議,本著互利互讓的原則,協商解決。

  本協議期限為_年,雙方簽訂之日期滿_年自動失效。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 方: 簽字(蓋章) 住所地址:

  委托代理人簽字 居民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

  乙 方: 簽字(蓋章) 住所地址:

  居民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 其它聯系方式:

  年 月日

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用于林地承包) 篇8

  發包方:(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方:(以下簡稱乙方)

  訂立本合同的背景:

  ______年,由______鎮農工商總公司與甲方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實際上由乙方承包經營,并且得到了發包方及其村民(代表)的一致同意,同時也取得了______鎮人民政府的批準。現根據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及相關法律政策之規定,并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就乙方承包經營甲方所有的土地一事達成如下一致協議,望雙方共同遵守:

  一、承包標的、數量及四至范圍

  乙方承包的土地為甲方擁有的______畝土地,其四至范圍詳見附圖。

  二、承包期限

  承包期限為______年,但因乙方已于______年實際上已承包了本合同項下土地,故本合同的承包期限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三、承包土地的用途: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用于種植葡萄、水果、種苗、綠化苗木等其他農作物。

  四、甲方的權利、義務

  1.權利

  (1)監督乙方依照本合同的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護土地;

  (2)制止乙方損害承包地和農業資源的行為;

  2.義務

  (1)維護乙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非法變更、解除本合同;

  (2)不得干涉乙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3)為乙方的生產經營活動提供方便;

  (4)依據區、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安排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的農業基礎設施建設。

  五、乙方的權利、義務

  1.權利

  (1)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權利,有權自主組織生產  經營和處置產品;

  (2)在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后,乙方擁有的土地承包經營  權可以依法采取轉讓、出租、入股、抵押或其他方法流轉。

  2.義務

  (1)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于非農建設;

  (2)依法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給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損害。

  六、承包金的數量及其支付期限

  承包金為每年______萬元,在每年______月______日之前付清。

  七、違約責任

  1、甲方不得違反本合同第四條約定的義務及法律法規的強制 性規定,否則,乙方有權單方決定是否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賠償乙方所有的投入和違約金______萬元。

  2.乙方如違反了本合同第五條約定的義務及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則甲方有權收回土地,并要求乙方賠償給土地造成的損失;乙方超出合同規定付款期限的,則按每天萬分之二支付未付部分的違約金。

  八、其他約定

  1、在承包期內,因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嚴重毀損承包地的,在取得甲方、甲方村民代表及______鎮人民政府及農業主管部門同意后,甲方同意對乙方承包的土地進行調整,或按毀損土地面積在承包金中予以扣減,直至土地恢復種植能力;

  2.甲方保證甲方村民不得在合同承包期內無故干擾、侵犯乙方的自主經營活動,如對乙方造成損害的,甲方必須予以賠償。

  3.承包期內,乙方交回承包地或者甲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時,乙方對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

  4.承包期內,甲方不得單方面解除本合同,不得以任何借口或理由強迫乙方放棄或變更土地承包經營權,更不得以劃分

  5.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轉包費、租金、轉讓費等,歸乙方所有,甲方不得擅自截留,且必須配合乙方土地流轉事項,但采取轉讓方式流轉的,應當取得甲方的同意。

  6.承包期內若遇政府征用,則除土地補償金歸甲方外,其余款項一律歸乙方所有,未征用部分則繼續承包,承包金也按比例調整。

  九、爭議的解決

  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若有爭議,首先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若協商未果,任何一方都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本合同一式柒份,在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甲、乙雙方各執貳份,壹份用于向有關部門申領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另貳份分別報南潯鎮人民政府及農業主管部門備案。

  十一、特別條款:

  在簽訂本合同時,乙方有充分理由相信甲方對本合同項下的土地發包已取得了甲方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且已報請南潯鎮人民政府批準。如甲方未履行以上義務導致本合同無效,則乙方有權要求甲方賠償乙方所有投入和違約金______萬元訂約人: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用于林地承包) 篇9

  甲方: 縣 鄉 村 組戶主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

  鑒證方: 縣 鄉 村

  依據國家農村產業結構調整,土地流轉承包經營及新農村建設政策,乙方通過發展,對周邊的用地調查和自身發展需要,同意接受村民戶主的引進,并規劃在村民組所屬范圍內的黃橋頭地段種植大樹、花卉苗木和水草養殖,蔬菜藥材按國家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友好協商達成如下條款,共同遵守執行。

  一、 承包土地位置及面積:

  鄉 村 組 戶主 ,水田 丘。

  田畝名稱

  面積 畝。

  二、 承包土地經營期限:

  甲方同意將自家所分包的責任田在本輪三十年責任制所剩年限約16年,(即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流轉承包給乙方開發經營。

  三、 承包土地經營價格:

  承包價格按每畝每年人民幣1400元。每4年遞增200元畝/每年,即____年至____年為每年1400元,____年至____為每年1600元;____年至____為每年1800元;____年至____為每年____元。

  四、 承包土地經營費付款方式

  此合同甲、乙雙方簽字生效,經過村組監證認定后,乙方即向甲方交付1500元,作為土地到期稻田還原費。田租一次性預付四年即____至20xx年的田租,計費標準依據本合同第三條之規定,四年期滿后即向甲方付第五年的土地承包經營費,第五年期滿向甲方付第六年的土地承包經營費,往后依次類推不得拖延。

  四年期滿后,每年付款的時間定為11月—12月之間。最后2年的田租一次性付清。過期不付甲方有權處理苗木。

  五、甲、乙約定事項

  1、乙方在承包甲方的土地使用權經營期內,有規劃、必須的建設、開發、投資、經營、填土、管理等自主權,并獨立核算,承擔經營期間的一切債權、債務及責任,乙方必須合法經營。甲方不得以任何的方式進行干涉和另立項目收取乙方不合理的費用。如國家政策發生變化需增加的稅收概由乙方承擔。

  2、乙方在承包經營期內如遇國家政策性的征地,按國家征地標準將各項征地補償費甲、乙雙方分劃收取,即:

  (1)土地、勞動力安置補償費、原有的農田建設和原有的'水利設施等全部歸甲方的村民組及甲方所有。

  (2)土地上國家有水稻田補償費用全部歸甲方所有。

  (3)承包土地范圍內的所有花卉苗木、樹木、構建物、置景、置物、填土、挖魚塘補償費全部歸乙方所有。

  3、乙方在承包經營期內如遇企事業單位征用地,按本合同第五項第二條執行外,甲、乙雙方必須協商一致方可實施。

  4、承包土地經營期滿后,乙方在承包土地范圍內所有構建無償給甲方,其他置景、置物、花卉苗木、樹木和可移動產歸屬乙方,由乙方自行處理。

  5、承包土地經營期滿后,如甲方土地不再對外承包,則由乙方的土地還原費抵給甲方作為土地還原費用。如甲方同意繼續對外承包在同等條件下,乙方有優先權。

  6、乙方承包土地經營期內保證周邊的水源、道路暢通。甲方現有水利設施乙方只能搞好不得損壞,甲方協助維護乙方所建園內的安全設施。

  7、乙方承包土地經營開發在新改革、新發現、新技術等各種創新,甲方應積極配合,協助辦理有關手續。但一切開支費用全部歸屬乙方。

  8、在稻田公路兩邊預留 米的路面到乙方田地的過路通道。

  9、乙方在生產種植過程中,樹苗要帶土移栽,甲方不得阻擾干涉。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用于林地承包) 篇10

  甲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  鑒于:甲乙雙方就_________路_________號至_________號停車場的使用事宜,雙方經協商一致,達成停車場承包合同,合同如下:  

  第一條 乙方以安全使用方式承包該停車場,保證每月按期支付承包費用,積極配合當地政府對停車場的工作,如因違反政府條例造成責任自負,甲方概不負責。  

  第二條 承包價格:乙方于每月____日交付甲方承包費用人民幣_________元(_________元)。  

  第三條 乙方在對外言論上不能有損甲方公司形象,乙方對外絕對要維護公司利益。  

  第四條 甲方在整個承包時間內有對乙方的監督權,也有責任積極配合乙方的工作,如需甲方協助同政府和其他方面的關系等。  

  第五條 陳述和保證  

  (一)甲方的陳述和保證。 甲方向各方陳述和保證如下:  

  (1)其是一家依法設立并有效存續的有限責任公司;  

  (2)其有權進行本合同規定的交易,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公司行為授權簽訂和履行本合同;  

  (3)本合同自簽定之日起對其構成有約束力的義務。  

  (二)乙方的陳述和保證。乙方向各方陳述和保證如下:  

  (1)其是一家依法設立并有效存續的有限責任公司;  

  (2)其有權進行本合同規定的交易,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公司行為授權簽訂和履行本合同;  

  (3)本合同自簽定之日起對其構成有約束力的義務。  

  第六條 違約責任  

  (一)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應向對方支付合同約定承包費_________%的違約金。  

  (二)任何一方違反其在本合同中所作的陳述、保證或其他義務,而使守約方遭受損失,則守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予以賠償。  

  第七條 保密  一方對因本停車場承包合同而獲知的另一方的商業機密負有保密義務,不得向有關其他

  第三方泄露,但中國現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或經另一方書面同意的除外。  

  第八條 補充與變更  本合同可根據各方意見進行書面修改或補充,由此形成的補充協議,與合同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九條 合同附件  本合同附件包括但不限于:  

  (1)各方簽署的與履行本合同有關的修改、補充、變更協議;  

  (2)各方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及相關的各種法律文件;  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附件的有關規定,應按照本合同的違約責任條款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條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或遲延履行本合同,應自不可抗力事件發生之日起____日內,將事件情況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事件發生之日起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導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遲延履行的證明。  

  第十一條 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  本合同各方當事人對本合同有關條款的解釋或履行發生爭議時,應通過友好協商的方式予以解決。如果經協商未達成書面協議,則任何一方當事人均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二條 權利的保留  任何一方沒有行使其權利或沒有就對方的違約行為采取任何行動,不應被視為對權利的放棄或對追究違約責任的放棄。任何一方放棄針對對方的`任何權利或放棄追究對方的任何責任,不應視為放棄對對方任何其他權利或任何其他責任的追究。所有放棄應書面做出。  

  第十三條 后繼立法  除法律本身有明確規定外,后繼立法(本合同生效后的立法)或法律變更對本合同不應構成影響。各方應根據后繼立法或法律變更,經協商一致對本合同進行修改或補充,但應采取書面形式。  

  第十四條 通知  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或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被通知一方實際收到時生效。  前款中的“實際收到”是指通知或通訊內容到達被通訊人(在本合同中列X的住所)的法定地址或住所或指定的通訊地址范圍。  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____日內,將變更后的地址通知另一方,否則變更方應對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合同的解釋  本合同各條款的標題僅為方便而設,不影響標題所屬條款的意思。  

  第十六條 生效條件  本合同自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在本合同上簽字并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各方應在合同正本上加蓋騎縫章。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當事人各執_________份,其他用于履行相關法律手續。  

  第十七條 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可協商解決。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用于林地承包) 篇11

  甲方:

  乙方:

  身份證號碼:

  住址:

  為加快農業綜合生態建設和產業結構調整步伐,促進團場社會經濟持續快速發展。經甲、乙雙方在互惠互利和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達成一致,為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特訂立本合同。

  一、承包經營項目:耕地

  二、承包土地方位:

  三、承包土地面積: 畝。

  四、承包合同期限: 年,(200 年 月 日—20 年 月 日止)。

  五、承包經營形式:自主經營、費用自理、自擔風險、自負盈虧。

  六、土地種植經營用途:生態經濟林

  七、有關政策規定

  (一)合同期內乙方免交土地利費。合同期滿,由甲乙雙方續簽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土地上交利費按團當年同類土地等級上交標準和方式交納。

  (二)乙方灌溉用水必須服從甲方統一管理和調配。灌溉用水實行配水到田,乙方按實際用量和團當年水費結算單價、結算方式支付應交水費。

  (三)乙方自種植年起第三年必須按合同約定的種植經營用途和甲方統一規劃定植生態經濟林,定植管理應達到甲方管理技術要求。對不按團規定定植生態經濟林的,則按師團生態治理政策規定扣減合同免交利費年限三年。

  (四)乙方種植糧棉產品由甲方統一收購,交售產品按定單合同約定的產品結算方式和單價執行。

  (五)乙方應按甲方統一規劃要求負責條田防護林定植和管理,確保苗木成活率和保存率達到90%以上。條田防護林苗木當年由甲方提供,林權歸乙方所有。林帶和道路維護工作由乙方負責。

  (六)年度內排灌系統維護清淤費用由乙方承擔,其中:斗渠、斗排(不含斗渠、斗排)以上的排灌系統清淤工作由甲方統一施工,費用按各條田土地面積分攤。斗渠、斗排以下由乙方負責完成,費用自理。凡因乙方灌溉工作不負責任,造成排灌系統和設施損壞的,一切責任和損失由乙方承擔。

  (八)合同期內,乙方如退休、調離或病故,土地承包經營權需轉讓的,必須報請甲方批準后依法轉讓,轉讓期限不得超過剩余出讓期限。

  八、甲方權利和義務。

  (一)合同期內,甲方有權監督檢查乙方生產經營活動。乙方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違反本合同約定或國家和上級有關政策規定,甲方有權制止,并要求乙方按規定限期整改,如制止無效或乙方無故拒絕和延期整改,甲方有權視情節輕重要求乙方賠償經濟損失或終止合同。

  (二)乙方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債權債務及其它民事責任,由乙方自負,甲方不承擔連帶責任。

  (三)甲方應為乙方生產經營提供支持和便利,協調作物灌溉用水等事宜。規劃住宅區內生活用電線路由甲方按統一規劃負責投資架設。

  九、乙方權利和義務

  (一)乙方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應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依法經營。凡因乙方生產經營活動違反上級管理部門規定受到處罰,全部責任由乙方自負。

  (二)乙方有權在不違反上級和甲方有關政策規定的前提下,按合同約定自主經營、費用自理、自擔風險、自負盈虧。

  (三)合同期內,乙方未經甲方許可,不得單方轉讓、抵押或改變土地種植經營用途。不得對土地進行掠奪性、破壞性生產,不得對土地造成污染。

  (四)乙方在生產經營期間,應做好安全生產、社會治安、計劃生育等管理工作,自覺接受甲方的監督和檢查。如發生安全事故、治安案件等,除按規定處罰外,一切責任由乙方自負。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合同書

  甲方: 縣 鄉 村 組戶主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

  鑒證方: 縣 鄉 村

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用于林地承包) 篇12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自愿將坐落在巴音陶亥鎮一棵樹村烏陶公路西100米處村集體75畝土地包給乙方使用。

  二、轉讓期從20xx年9月19日至 年 月 日止,協議到期后,乙方與五星村村民委員會協商辦理承包的相關事宜。

  三、經雙方協商,乙方一次性給五星村村委會承包費 元(¥ 元)并且乙方與村民小組直接建立相應的土地經營承包關系。

  四、甲方與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不得干涉乙方正常的生產經營。

  2、乙方依法享有轉讓土地、使用收益等,有自主組織生產經營權。

  3、本轉讓土地被征用、占用時乙方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地上補償,乙方在經營過程中,如遇國家政策調整,按國家政策處理解決,地面、地表財產歸乙方所有。

  4、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的損害。

  5、乙方必須在土地經營過程中(包括種植業、養殖業)甲方必須協助乙方疏通各部門關系(養殖大棚)。

  6、承包期滿后,在國家政策允許下,甲方要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繼續承包給乙方,若甲方將土地承包給他人,則甲方必須補償乙方在該土地上投入的資金,經評估賠償后方可收回土地經營權。

  7、在受讓土地上,且有生產經營權,有權享受承包期內,國家和地方所給的.政策。

  8、在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允許的范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按照合同規定,對承包土地(荒地、堿地)進行有效改造。

  五、承包土地糾紛辦法:

  承包期內如雙方發生糾紛,先由村鎮兩級部門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向區級農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門申請解決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六、違約責任:

  1、甲方非法干預乙方生產經營的,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由甲方承擔賠償責任。

  2、乙方違背合同規定,給甲方造成損失的由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3、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甲方有權收回土地經營權。

  A不按合同規定用途使用土地的;

  B不按時繳納土地承包費的。

  七、其它約定事項:

  1、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鄉鎮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機構一份,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如果是土地轉讓合同或專業生產經營項目承包合同應以原發包單位同意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共同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形成書面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代表簽名:_______________乙方代表簽名: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用于林地承包) 篇13

  合同編號:××縣(市、區)××鄉(鎮)〔年份〕第號

  甲方(入股方):聯系電話:

  甲方住所:

  原土地承包合同編號: 原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編號:

  乙方(受讓方):聯系電話:

  乙方住所:

  為了保障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甲乙雙方本著平等協商、自愿、有償的原則,經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入股土地面積、位置及用途

  甲方自愿以其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土地畝向乙方入股,入股土地的面積、位置及用途詳見下表:

  (說明:表格可調整,行數可增加)

  二、入股期限

  期限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期限不得超過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三、股金分紅及支付方式

  (一)甲方入股土地的折股方式及份額:

  (二)股金分紅約定:

  (三)股金分紅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時間:

  (四)其他約定。

  四、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有權按照合同規定收取土地股金分紅;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到期收回入股的土地。

  2、甲方作為原承包方與發包方的承包合同仍然有效,應繼續履行相應的義務。

  3、甲方有權監督乙方經營土地和保護土地的`情況,并要求乙方按約履行合同義務。

  4、甲方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后,應報發包方備案。

  5、甲方應協助乙方按合同約定行使土地使用權,不得干預乙方依法進行的生產經營活動。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按合同約定交付入股土地,要求甲方全面履行合同義務。

  2、乙方在受讓地塊上具有使用權、生產經營自主權、產品處置權和收益權。

  3、乙方在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允許范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依照合同約定按時足額支付股金分紅。加強安全生產,防止事故發生,造成損失的,乙方自行承擔責任。

  4、乙方應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變土地規定用途,不得進行掠奪性經營,不得棄耕拋荒,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

  5、乙方在入股期限內未經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將土地流轉給他人。入股土地不得進行抵押。

  五、違約責任

  流轉期內,如一方違約,違約方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元,造成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

  因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調整等不可抗力影響,需要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按相關規定執行。

  六、糾紛解決方法

  流轉期內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

  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本轄區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七、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1、入股合同到期后地上附著物及相關設施的處理約定:

  (1)當前地上附著物及相關設施統計: 。

  (2)當前地上附著物及相關設施作價和歸屬約定: 。

  (3)到期后地上附著物及相關設施的處理約定: 。

  2、有關國家政策性補貼歸屬的約定: 。

  3、入股土地被征收、占用依法應獲得補償費歸屬的約定:。

  八、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流轉當事人可以向鄉鎮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申請鑒證。

  九、本合同如有變更或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約定。補充約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發包方、鄉鎮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各備案一份。

  甲方: 乙方:

  甲方代表簽章: 乙方代表簽章:

  簽訂地點: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鑒證單位(簽字、蓋章):

  鑒證日期: 年 月 日

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用于林地承包) 篇14

  轉讓方(以下簡稱甲方):

  身份證: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的規定,本著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就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事宜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轉讓標的

  甲方將其______承包經營的位于__________________,土地位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東臨_________,南臨_________,西臨_______北臨_________,東西長______米,南北長_______米,合計_____畝的'承包經營權轉讓給乙方從事生產經營。

  二、轉讓期限

  轉讓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年限為長期轉讓,甲方永久喪失對該土地享有的任何權益。

  三、轉讓價格

  轉讓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金為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_)。

  四、支付方式和時間

  全部轉讓金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在簽訂本合同時由乙方一次性付清,并在本協議下方由甲方為乙方出具收據。

  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交付時間和方式

  甲方應于本合同簽訂之日將轉讓承包經營權的土地交付乙方。交付方式為實地一次性全部交付。

  六、承包經營權轉讓和使用的特別約定

  1、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必須經發包方同意,并由甲方辦理有關手續,在合同生效后甲方終止與發包方的承包關系。

  2、甲方交付的承包經營土地必須符合雙方約定的標準。

  3、甲方必須配合乙方與承包方確立新的承包關系,變更土地經營權證書,簽訂新土地承包經營合同。

  4、乙方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后,依法享有該土地的使用、收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產品處置權。

  5、乙方必須按土地畝數承擔農業稅費和國家政策規定的其他義務。

  七、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在合同生效后應本著誠信的原則嚴格履行合同義務。如一方當事人違約,應向守約一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為_________。

  2、如果違約金尚不足以彌補守約方經濟損失時,違約方應在違約金之外增加支付賠償金。賠償金的數額依具損失情況由甲乙雙方協商或土地承包仲裁機構裁決,也可由人民法院判決。

  八、其他條款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九、本合同一式三份,由甲乙雙方、發包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代表簽名:_______________乙方代表簽名: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用于林地承包) 篇15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江蘇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就農村土地承包經營事宜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特訂立此合同。

  一、承包地點:

  二、承包面積:

  三、承包期限:甲方將土地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承包給乙方經營。

  四、承包價格:每年 ,乙方采用每年以現金方式一次性付清承包金。

  五、甲方積極配合乙方做好土地丈量、土地上的青苗費由乙方負責。

  六、經甲乙雙方辦理手續后土地使用權歸乙方至合同結束。如有糾紛乙方負責處理。

  此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簽字后生效。

  甲方代表簽字:

  乙方代表簽字: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用于林地承包) 篇16

  發包方:(以下簡稱甲方)

  法定代表人: (以下簡稱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訂立本合同的背景:

  ______年,由______鎮農工商總公司與甲方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實際上由乙方承包經營,并且得到了發包方及其村民(代表)的一致同意,同時也取得了______鎮人民政府的批準。現根據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及相關法律政策之規定,并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就乙方承包經營甲方所有的土地一事達成如下一致協議,望雙方共同遵守:

  一、承包標的、數量及四至范圍

  乙方承包的土地為甲方擁有的______畝土地,其四至范圍詳見附圖。

  二、承包期限

  承包期限為______年,但因乙方已于______年實際上已承包了本合同項下土地,故本合同的承包期限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三、承包土地的用途: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用于種植葡萄、水果、種苗、綠化苗木等其他農作物。

  四、甲方的權利、義務

  1.權利

  (1)監督乙方依照本合同的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護土地;

  (2)制止乙方損害承包地和農業資源的行為;

  2.義務

  (1)維護乙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非法變更、解除本合同;

  (2)不得干涉乙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3)為乙方的生產經營活動提供方便;

  (4)依據區、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安排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的農業基礎設施建設。

  五、乙方的權利、義務

  1.權利

  (1)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權利,有權自主組織生產 經營和處置產品;

  (2)在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后,乙方擁有的土地承包經營 權可以依法采取轉讓、出租、入股、抵押或其他方法流轉。

  2.義務

  (1)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于非農建設;

  (2)依法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給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損害。

  六、承包金的數量及其支付期限

  承包金為每年______萬元,在每年______月______日之前付清。

  七、違約責任

  1、甲方不得違反本合同第四條約定的義務及法律法規的強制 性規定,否則,乙方有權單方決定是否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賠償乙方所有的投入和違約金______萬元。

  2.乙方如違反了本合同第五條約定的義務及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則甲方有權收回土地,并要求乙方賠償給土地造成的損失;乙方超出合同規定付款期限的,則按每天萬分之二支付未付部分的違約金。

  八、其他約定

  1、在承包期內,因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嚴重毀損承包地的,在取得甲方、甲方村民代表及______鎮人民政府及農業主管部門同意后,甲方同意對乙方承包的土地進行調整,或按毀損土地面積在承包金中予以扣減,直至土地恢復種植能力;

  2.甲方保證甲方村民不得在合同承包期內無故干擾、侵犯乙方的自主經營活動,如對乙方造成損害的,甲方必須予以賠償。

  3.承包期內,乙方交回承包地或者甲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時,乙方對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

  4.承包期內,甲方不得單方面解除本合同,不得以任何借口或理由強迫乙方放棄或變更土地承包經營權,更不得以劃分

  5.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轉包費、租金、轉讓費等,歸乙方所有,甲方不得擅自截留,且必須配合乙方土地流轉事項,但采取轉讓方式流轉的,應當取得甲方的同意。

  6.承包期內若遇政府征用,則除土地補償金歸甲方外,其余款項一律歸乙方所有,未征用部分則繼續承包,承包金也按比例調整。

  九、爭議的解決

  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若有爭議,首先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若協商未果,任何一方都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本合同一式柒份,在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甲、乙雙方各執貳份,壹份用于向有關部門申領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另貳份分別報南潯鎮人民政府及農業主管部門備案。

  十一、特別條款:

  在簽訂本合同時,乙方有充分理由相信甲方對本合同項下的土地發包已取得了甲方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且已報請南潯鎮人民政府批準。如甲方未履行以上義務導致本合同無效,則乙方有權要求甲方賠償乙方所有投入和違約金______萬元訂約人: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用于林地承包) 篇17

  甲方:

  乙方:

  身份證號碼:

  住址:

  為加快農業綜合生態建設和產業結構調整步伐,促進團場社會經濟持續快速發展。經甲、乙雙方在互惠互利和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達成一致,為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特訂立本合同。

  一、承包經營項目:耕地

  二、承包土地方位:

  三、承包土地面積: 畝。

  四、承包合同期限: 年,(200 年 月 日—20 年 月 日止)。

  五、承包經營形式:自主經營、費用自理、自擔風險、自負盈虧。

  六、土地種植經營用途:生態經濟林

  七、有關政策規定

  (一)合同期內乙方免交土地利費。合同期滿,由甲乙雙方續簽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土地上交利費按團當年同類土地等級上交標準和方式交納。

  (二)乙方灌溉用水必須服從甲方統一管理和調配。灌溉用水實行配水到田,乙方按實際用量和團當年水費結算單價、結算方式支付應交水費。

  (三)乙方自種植年起第三年必須按合同約定的種植經營用途和甲方統一規劃定植生態經濟林,定植管理應達到甲方管理技術要求。對不按團規定定植生態經濟林的,則按師團生態治理政策規定扣減合同免交利費年限三年。

  (四)乙方種植糧棉產品由甲方統一收購,交售產品按定單合同約定的產品結算方式和單價執行。

  (五)乙方應按甲方統一規劃要求負責條田防護林定植和管理,確保苗木成活率和保存率達到90%以上。條田防護林苗木當年由甲方提供,林權歸乙方所有。林帶和道路維護工作由乙方負責。

  (六)年度內排灌系統維護清淤費用由乙方承擔,其中:斗渠、斗排(不含斗渠、斗排)以上的排灌系統清淤工作由甲方統一施工,費用按各條田土地面積分攤。斗渠、斗排以下由乙方負責完成,費用自理。凡因乙方灌溉工作不負責任,造成排灌系統和設施損壞的,一切責任和損失由乙方承擔。

  (八)合同期內,乙方如退休、調離或病故,土地承包經營權需轉讓的,必須報請甲方批準后依法轉讓,轉讓期限不得超過剩余出讓期限。

  八、甲方權利和義務。

  (一)合同期內,甲方有權監督檢查乙方生產經營活動。乙方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違反本合同約定或國家和上級有關政策規定,甲方有權制止,并要求乙方按規定限期整改,如制止無效或乙方無故拒絕和延期整改,甲方有權視情節輕重要求乙方賠償經濟損失或終止合同。

  (二)乙方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債權債務及其它民事責任,由乙方自負,甲方不承擔連帶責任。

  (三)甲方應為乙方生產經營提供支持和便利,協調作物灌溉用水等事宜。規劃住宅區內生活用電線路由甲方按統一規劃負責投資架設。

  九、乙方權利和義務

  (一)乙方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應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依法經營。凡因乙方生產經營活動違反上級管理部門規定受到處罰,全部責任由乙方自負。

  (二)乙方有權在不違反上級和甲方有關政策規定的前提下,按合同約定自主經營、費用自理、自擔風險、自負盈虧。

  (三)合同期內,乙方未經甲方許可,不得單方轉讓、抵押或改變土地種植經營用途。不得對土地進行掠奪性、破壞性生產,不得對土地造成污染。

  (四)乙方在生產經營期間,應做好安全生產、社會治安、計劃生育等管理工作,自覺接受甲方的監督和檢查。如發生安全事故、治安案件等,除按規定處罰外,一切責任由乙方自負。

  十、合同解除

  (一)合同期滿,合同自動解除;

  (二)協議解除,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三)承包經營合同中約定的中止或者解除合同的條件具備。

  (四)合同期內,乙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甲方可與其解除合同;

  1、因乙方不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致使承包經營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

  2、對承包土地隨意改變種植經營用途或棄耕拋荒的;

  3、進行破壞性、掠奪性生產經營或對土地造成污染,經甲方制止無效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十一、合同變更

  在合同期內如遇國家或上級政策調整,合同需變更,由甲、乙雙方依照國家政策和有關法律進行調整。其它條款未經甲、乙方協商一致達成書面協議的,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合同條款。

  十二、違約責任

  合同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約定條款,應向另一方承擔違約責任,并按實際造成的損失予以賠償。

  十三、本合同自雙方簽字和公證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五份,甲方、乙方、管理單位、十團土地分局和公證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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