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老院入住服務協議書(精選3篇)
托老院入住服務協議書 篇1
甲方:______________托老院(簡稱甲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入住老人(簡稱乙方):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體狀況: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
生活來源:____________________
原工作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入住人員家屬或本市擔保人(簡稱丙方)
親屬(擔保人)姓名:______________
與入住老人關系: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
常住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常用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緊急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為解決日常生活起居和護理上的困難以安度晚______年,乙方及丙方特委托甲方給予托老院入院護理和服務。現甲方同意乙方入住磐石市夕陽紅托老院,為明確三方的權利和義務,互相配合,經三方自愿協商,特訂立如下條款,共同遵守。
一、月收費標準及結算方法
入住費用為每月____________元整(人民幣),包括床位費、伙食費和護理費。按乙方、丙方要求增加的特護費用及其他附帶費用不包括在內。
結算方法為每半年交費一次。即乙方在入住時一次性交清六個月所需的全部費用,以現金或打卡形式均可。
入住時間按天計算,如有病事假超過5天按每天每人返還_________元伙食費。床位費、護理費不予退還。特殊情況另行協商。
二、甲、乙、丙三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負責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標準的要求,為入住人員提供生活、起居、膳食、康復護理及所需的服務,并視老人的身體狀況和要求、開展健康有益豐富多彩的文化娛樂生活。
2、乙方入住時,甲方為乙方進行身體體檢,建立健康檔案。根據乙方的身體狀況、自理能力確定護理等級,并按規定的收費標準收取費用(護理等級隨著乙方身體狀況的變化而科學的調整)。
3、乙方入住后,乙方因新患疾病或原有疾病病情變化需要臨床治療時,甲方直接為乙方提供住院等醫療服務,并不再收取醫藥費。
4、乙方入住后,甲方發現并確認乙方(或丙方)所述乙方的病情嚴重不符,或確認乙方有其他傳染病、癔病等精神障礙方面的疾病時,甲方有權單方終止協議的進行。如乙方隱瞞上述病情,所發生的一切后果,均有乙方及丙方負責。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應立即為乙方辦理退院和結算手續,最遲不超過三天,如丙方接到通知后超過三天仍未為乙方辦理退房手續,甲方可將乙方送至丙方并扣除所需費用。
5、乙方病情加重,甲方認為需要轉院治療時,乙方(或丙方)應積極配合,因配合不及時耽誤乙方治療,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和丙方自行承擔。
6、如乙方或丙方不能按時交納有關費用,甲方在經多次催促無效的情況下,甲方有權單方終止協議的執行,并不再承擔對乙方的護理義務。
7、如乙方入住后不服從甲方規章制度及非甲方原因造成的意外事故如:睡覺時從床上摔下,丙方確認乙方能自理的老人在房間、樓梯、走廊、廁所、浴池等地方摔傷,或外出病事假造成走失傷亡等,后果均由乙方(或丙方)負責。
8、由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及他人人身傷害(如毆打工作人員,毆打其他入住老人)和財產損失,乙方承擔全部責任,同時,丙方承擔由此造成的經濟連帶清償責任。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遵守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服從甲方管理。
2、如實反映入院前所患病癥及病情,并提供相應的診斷及治療資料,不得隱瞞病情。
3、按期交納所需的費用。逾期(三天)不交者,按乙方自動離院處理,甲方不再提供任何服務。
4、乙方不得攜帶現金及貴重物品,否則若有遺失,甲方概不負責。
5、乙方入住后因病接受甲方住院等醫療服務時,應按甲方規定范圍進行(具體見醫療范圍)。
6、凡因護理等級改變而調整收費標準時,應以甲方等級收費規定為準,乙方或丙及時支付。
7、因乙方原因導致甲方財產損失的,乙方應予以賠償,丙代為賠償。
(三)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丙方在乙方入院前,應如實向甲方提供乙方的身體情況的病歷及有關體檢單。
2、乙方在入院期間,經診斷患有傳染病、精神分裂癥、慢性病反復加重、危及生命等不適宜集體居住的疾病時,丙及時領回。
3、丙方在接到甲方關于乙方突發疾病或病情嚴重的通知時,應及時將乙方送上級醫院治療,因丙方耽誤時間而導致乙方死亡的,由丙方負責。
4、丙方在乙方沒有經濟能力或其他原因不能交納入住費用時,要負責乙方入住的全部費用。
5、乙方故逝后,丙及時處理善后事宜。
6、丙方作為乙方的監護人,有權利監督甲方履行義務。如甲方不能按國家規定的行業標準為入住人員提供服務,丙方有權利向有關部門投訴。
7、乙方的權利義務可由丙方代簽。
三、事件處理原則
(一)對于乙方自備攜帶的日常醫用藥品及保健品,需報經甲方管理人員同意后方可服用。未經批準擅自服藥的,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擔。
(二)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意識障礙以及長期臥床不起的老人,其家屬及老人必須理解并配合院方所采取的各種防護措施,以防止老人誤服藥、墜床、電擊傷、燙傷、器械傷、溺水甚至自殺等意外事件發生,否則后果自負。
(三)生活能半自理和自理意識清醒的老人,因個人原因摔傷,墜床、自服過量藥、燙傷、電擊傷、器械傷、溺水、斗毆甚至自殺的意外事件,責任由當事人負責。
(四)入住老人原則上不準使用個人電器。如確要使用磁療器、按摩椅、電熱毯等均按用電量另收費用,且丙方必須證實老人是否有自行使用以上電器的能力。如因此發生的電傷害,電起火,等事故責任均由乙方(或丙方)承擔,由此造成的經濟賠償由丙方賠償。
(五)乙方未經批準,自行擅離外出造成的走失、摔傷、意外車禍、意外死亡等一切意外事故,乙方不得向甲方提出任何異議和無理要求,甲方不負任何責任。
四、特殊待遇及特殊約定:
(一)乙方的身體狀況,科學確定護理等級,根據護理分配居住樓層和房間,護理等級和房間不同收費標準不同,如乙方因身體健康狀況或經濟等原因,自行要求入住指定樓層和房間的,應在本條款的最后特殊注明,注明后視為自動接受哪個樓層對應的護理服務等級,由此因乙方自身原因導致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擔。
特殊注明:乙方要求入住 樓 房間,本人簽名
(二)乙方入住后,必須團結室友,不得因個性、生活習慣、個人喜好等原因排斥他人,影響團結,也不得因上述原因對本院提任何無理要求。確須因團結因素更換房間或床位,由院方合理調配。如院方無法滿足乙方的上述要求而要求退院的,院方不返還剩余費用。
(三)其他特殊情況另簽特殊護理協議。
五、違約責任
(一)乙方違約視為丙方違約,其他違約責任由丙方負責。
(二)乙方違反協議二條(二)項中的義務視為違約。
(三)丙方違反協議二條(三)項中的義務視為違約。
其中:
1、違反(三)項中2款情形“丙方及時領回”,應雙倍承擔延期領回產生的各項費用(含期間產生治療費用),因延期領回發生死亡事件等后果,由丙方自負全責。
2、違反(三)項中3款情形,出現甲方無法聯系或無法通知丙方情況(包括緊急電話無法接通),甲方已采取適當合理的急救和治療等措施所產生費用,應由丙方負責。
3、違反(三)項中4款情形,如丙方延期7日交付費用,則應額外承擔應交費用的30%滯納金。如拒絕承擔全部費用,立即無條件將乙方領回。
4、違反(三)項中4款情形,如丙方不及時處理善后或惡意挾尸要挾勒索,則甲方有權申報公安等有關部門后按正常風俗習慣安葬死者,所產生的一切費用,由丙方一次性雙倍補償。
(四)乙方入住服務期滿或中途無力支付費用或拒絕支付費用,且丙方拒絕將乙方領回,經甲方三次通知仍未果,視為丙方惡意滯留乙方在甲方處,丙雙倍承擔滯留期間費用。
(五)甲方未按國家標準盡職服務,出現惡意、故意侵害乙方行為,應承擔違約責任。
六、甲方免責條款
(一)如遇乙方突發疾病或突發意外事件,甲方無法聯系或通知不到丙方或丙方緊急電話未開通,甲方根據病情及事件情況采取合理必要并符合常規,常理的措施情況后,乙方依然死亡的,甲方免責。
(二)護理服務期間或入住期間,發生自殺或自然死亡的,甲方免責。
(三)因突發疾病、吸食不當,經搶救無效的,甲方免責。
(四)私自外出或請假未按時歸院或超出本院以外的,發生意外傷害事件或死亡的,甲方免責。
七、協議未盡事宜,另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通過法律渠道解決。
八、此協議一式三份,經三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特別提醒丙方需反復閱讀此協議后簽字),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
九、此協議附有附件兩份,是本協議有效組成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十、如乙方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或無能力簽字、閱讀、理解本協議,丙方簽字視為乙方真實意思表示。
甲方:_______________托老院
代表簽字: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_
丙方簽字: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日
托老院入住服務協議書 篇2
合同編號: 簽約日期:
甲方(購貨單位): 乙方(供貨單位):
地址: 地址: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聯系人: 聯系人:
郵編: 郵編:
開戶行: 開戶行:
帳號: 帳號: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有關法規,經雙方協商,本著友好合作的原則,簽訂本合同,
主要內容如下:
一、 產品名稱、數量、價格
序號產品名稱品牌型號配置/參數單位數量單價總金額
共計人民幣(大寫)
二、 付款方式:
2.1貨物驗收合格且乙方開具發票給甲方,三個月內付95%合同款,即人民幣 ,合同5%余款,即人民幣 一年內付清。
三、 交貨:
3.1 交貨期:合同簽訂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
3.2 交貨地:甲方指定地點。
3.3 運費支付方式: 免費送貨上門。
四、 保修和服務:
我司承諾在保修期內貨物保修期為三年,免費安裝調試。
五、 驗收:
5.1 乙方保證貨物是全新無缺、合格的原廠產品,并可在中國大陸銷售。
5.2 驗收標準:貨物型號、數量符合合同約定,貨物外包裝無嚴重破損。
5.3 甲方在到貨之日起3日內,組織人員進行貨物驗收,并在指定單據上簽字確認,視為驗收合格,如甲方逾期未驗收或未提出任何書面驗收結果,乙方有義務提醒甲方進行驗收,交貨10個工作日后甲方仍未驗收,乙方可視同甲方已驗收合格。
六、 轉讓
在沒有另一方事先書面同意的情況下,任何一方不得將本合同項下的權利、義務部分或全部地轉讓給其他第三方。
七、 保密
合同雙方對本合同的內容負有保密責任,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八、 違約責任
8.1 甲乙雙方均應適當履行本協議項下的義務,如有違反,均視為違約,守約方可以向違約方要求支付違約金,并要求賠償由此給守約方造成的損失。
8.2 如乙方在規定期限內不能按時交貨,則每遲延一天,乙方向甲方支付延期貨物總金額0.5%的違約金。違約金總額不得超過合同總額的5%。
8.3 如甲方在規定期限內不能按時付款,則每遲延一天,甲方向乙方支付延期款項總金額0.5%的違約金。違約金總額不得超過合同總額的5%。
8.4 如乙方超過合同規定的交貨期十日仍不能交貨,甲方有權單方終止合同執行,并按合同總金額5%向甲方交納違約金。
8.5 如甲方超過合同規定的付款期十日仍不能付款,乙方有權單方終止合同執行,并按合同總金額5%向乙方交納違約金,同時收回已交付給甲方的貨物。
九、 不可抗力
9.1 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可以部分或全部地免除責任。
9.2 方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十、 爭議解決
如在合同執行中有未盡事宜,可友好協商解決,解決不了,甲、乙雙方均可將有關爭議提交給甲方/乙方當地仲裁委員會,并按申請仲裁時該委員會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費用,除仲裁裁決中另有規定外,應由敗訴方負擔。
十一、 其它規定
11.1. 本合同自雙方授權代表簽字并蓋章之日起生效。
11.2. 本合同傳真件與合同正本具有同樣的法律效力。
11.3.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共同協商,另行訂立書面文件,該類文件與本協議具有同樣的法律效力。
11.4. 本合同一式肆份,買賣雙方各執貳份,為便于運作,可采用傳真方式,并具有同樣的法律效力。
甲方( 蓋章):乙方(蓋章):
委托代表簽字: 委托代表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托老院入住服務協議書 篇3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
第一章 服務范圍
第一條 甲方營業種類系提供訊框傳送業務。
第二條 乙方申請訊框傳送業務(以下簡稱(本業務)),依本協議條款辦理。
第三條 本規章所稱之(訊框傳送業務),系指甲方所提供高速數據交換網絡,供乙方以快速分封方式做數據通信、視訊會議及多媒體等信息應用之業務。
第四條 本業務系利用數據電路連接網絡,提供訊框傳送方式之固定通信(PVC)服務。
第五條 每一固定通信可依乙方兩端之實際需求設定發信及收信之約定信息速率(CIR)。
第六條 每一固定通信之約定信息速率(CIR)最小為每秒16K,最大不得超過通信端口之速率,以每秒16K為增加之累計單位。
每一通信埠之發信或收信約定信息速率總和不得大于通信端口速率之二倍。
第七條 每一路固定通信每秒傳送信息量不超過約定信息速率且收信端同一時間每秒送收信息量總和不大于其通信端口速率時,信息均可傳送至收信端,如每秒傳送信息量超過約定信息速率或收信端同一時間每秒收信信息量總和大于通信端口速率時,則部分信息將因溢流而無法傳送至收信端,乙方須重送該無法傳送完成之信息。
第八條 本業務通信端口之速率分為每秒64K、128K、192K、256K、384K、512K、768K、T1及E1。
第二章 申請程序
第九條 乙方租用本業務時,應依本規章規定辦理申請手續。
第十條 乙方租用本業務之租用期間至少為二個月,未滿二個月者,以二個月計。
第十一條 申請填表人應就其于申請書中所填載之相關數據及所檢附或出示之文件、數據或證明等之真實性及正確性負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裝設于乙方端之數據通信設備,其裝設位置得由乙方指定,但甲方認為指定之位置或環境易致設備障礙或未具備接地電阻一百奧姆以下接地線者,得請乙方另行指定適宜位置或改善指定處所之環境條件后方予接裝使用。
第十三條 乙方申請租用本業務,應檢具下列數據向甲方申請:
一、訊框傳送業務申請書。
二、訊框傳送業務固定通信需求表。
三、乙方端設備(CPE)接口性能調查表。
四、自然人應檢附其國民身分證復印件;法人、非法人團體及商號應檢附其營業證照或主管機關核準設立之證照及代表人之國民身分證等之復印件。
但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得以正式公文替代。
第三章 異動程序
第十四條 乙方申請本業務之異動事項,應依本規章之各項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乙方申請辦理移機、更名、變更通信端口速率、變更通信對象、變更約定信息速率、變更設備、無線暫拆及終止租用等異動事項時,應填具(訊框傳送業務異動申請書),加蓋印章,并依下列約定向甲方申請:
一、移機
(一)移設之新址以在同一市內電話營業區域內為限。
(二)經甲方確認可以移機者,應將預定施工日期告知乙方。
乙方得要求于預定日期起二個月內配合施工。
(三)乙方于預定施工日期前遷離原址者,應于遷移日十日前通知甲方將數據通信設備拆回。
(四)乙方申請遷移之新址缺乏機線設備時,致無法移設者,得申請暫拆。
二、更名:乙方更改其名稱或其代表人,或使用單位異動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三、變更通信對象或變更約定信息速率每一固定通信兩端之乙方可分別向甲方申請,并檢附(訊框傳送業務固定通信需求表)。
四、變更設備:乙方應檢附(客戶端設備(CPE)接口性能調查表)。
五、終止租用:乙方申請終止租用時,應于預定拆機日十日前申請,以便按時拆除機線設備。
第四章 服務費用
第十六條 乙方租用本業務應收之費用如下:
一、接線費及移設費:租用本業務,應繳付接線費;申請移設者,應繳付移設費。
裝設或移設地點在甲方于當地之市內電話基本營業區以外者,其區外部分應比照市內電話之規定另加收工料費。
二、客戶端設備保證金:租用本客戶端設備者,應預繳保證金。
三、更名費:乙方申請更名應繳納更名費,按甲方所分配之每一個FR訊框傳送號碼每次計數。
四、系統設定費:固定通信及約定信息速率之建文件及變更均應繳付系統設定費,按每一通信埠每次設定計收。
五、月租費:乙方租用本業務,每月應繳費用如下:
(一)乙方終端設備(訊框傳送接取設備或路由器)月租費_________;
(二)通信埠月租費_________;
(三)約定信息速率月租費_________。
第十七條 甲方各營業項目之資費由甲方擬定,并呈請電信總局備查。
前項詳細收費標準,應依電信相關法規規定,在媒體、電子網站及各營業場所公告或以書面通知乙方,并視為本協議之一部分。
第十八條 甲方之收費標準,得因經營成本及其它相關因素之變動調整之。
調整后之詳細收費資料,應于調整生效十四日前在媒體、電子網站及各營業場所公告或以書面通知乙方,并視為本協議之一部分。
第十九條 如因甲方訊框傳送網絡系統各項設備發生障礙、阻斷致不能通信時,自甲方發現或接獲乙方通知并經甲方查證屬實之時起算滿一日以上者,每日扣除障礙部分全月月租費三十分之一,不滿一日者,不予扣除。
但最多以該障礙部分當月份應繳租費為限。
但不能通信之原因系可歸責于乙方者,不予扣除。
前項阻斷開始之時間,以甲方查覺或接到乙方通知之時間為準。
但有事實足以證明實際開始阻斷之時間者,以實際開始阻斷之時間為準。
由于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之原因致生阻斷不能通信者,自連續阻斷屆滿三日之翌日起至修復日止不收租費。
第二十條 乙方申請租用本業務者,自設備裝妥可供使用之日為起租日,起租日之租費不計。
如僅裝妥部分固定通信,旦乙方同意先行使用者,則通信埠月租費應予計收,固定通信之約定信息速率月租費則按實際竣工者計收。
乙方申請停止租用時,以申請書指定之預定終止租用日期為終止租用日,終止租用日之租費按一日計算。
第二十一條 乙方申請終止租用或因欠費、違反法令而終止租用,致租用期間未滿一個月者,應一次補足未滿期間之各項月租費。
第二十二條 乙方因欠費、違反法令致停止使用本業務者,暫停使用期間仍應繳納各項費用。
乙方申請移設者,于待移期間各項費用仍應照繳,但因甲方缺乏機線設備辦理暫拆者,免收暫拆施工費及待移期間月租費。
第二十三條 乙方起租月或終止租用月之當月租費按實際租用日數計算,其每日租費以全月租費三十分之一計收。
第二十四條 若乙方采按年繳費之方式,于租期屆滿時欲終止使用者,應填寫申請表,以書面方式提出申請,否則視為乙方承諾續用。
第二十五條 乙方若享有簽約年限折扣,在合約期間內欲提前解約者,除依本協議約定方式辦理終止租用手續外,需賠償甲方損失,賠償金額如下: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六條 乙方申請租用本業務或移設時應繳納之各項費用,應自甲方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一次繳納,如逾期不繳納,甲方有權終止本業務之服務。
第二十七條 甲方若已備妥機線設備并通知乙方預定裝設或移設日期時,乙方因故申請注銷,其已繳之接線費、移設費或工料費概不退還。
乙方如說明原因要求延后辦理者,可自通知之日起保留二個月,逾期即予注銷,所繳建設保證金不予退還。
第二十八條 乙方每月應繳之各項費用,應于甲方通知之繳費期限內繳清,逾期未繳納者,甲方得定期停止其使用,并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者,視為終止租用,甲方得徑行拆除其機線設備,其月租費結算至拆機日止。
乙方同意各項通聯記錄及帳務紀錄均以甲方計算機記錄數據為準。
第二十九條 乙方繳納之各項費用,均由甲方制發收據或發票交乙方收執;如有遺失,乙方得出具切結書申請補發繳費證明書。
所有以甲方名義寄發之通知或收據,皆須有甲方之圖章始生效力。
乙方如無法提出已繳費之相關單據時,是否繳費均以甲方帳務系統內之紀錄為準。
第三十條 乙方所繳納各項費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無息退還之:
一、溢收之月租費。
二、已繳納之接線費、移設費、工料費、預繳保證金,因可歸責于甲方之事由而未依各該申請事項辦理者。
三、預繳之保證金于租滿最短期間者。
第五章 維護與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本業務所需乙方端設備及數據終端設備可由甲方供租或由乙方自備與維護。
第三十二條 甲方應維持乙方租用之訊框傳送網絡系統設備正常運作,遇有障礙應在限期內盡速修復。
甲方若預先計劃更動其設備或停機,須于一周前公告于網頁上,并寄發電子郵件通知乙方。
乙方使用時遇有障礙,應即通知甲方查修處理。
但乙方自備設備部分應由乙方先自行檢驗,確認無障礙后,盡速通知甲方查修處理其它部分。
第三十三條 乙方對租用甲方之設備應妥為保管、使用,如有毀損或遺失,除因不可抗力所致者外,應照甲方所定價格賠償。
乙方申請拆除、移設所租設備者,在甲方未拆除、移設前亦同。
第三十四條 甲方機線設備發生障礙、阻斷或錯誤而不能通信時,甲方除按本協議之約定扣減租費外,不負賠償責任。
第三十五條 甲方基于維持訊框傳送網絡系統設備之正常運作,必要時得派員查驗乙方使用之情形,乙方不得拒絕。
第六章 特別權利義務條款
第三十六條 乙方租用本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視其情節輕重于一日以上、三十日以下之期間內暫停其使用或終止其租用,并由乙方負一切法律責任:
一、乙方通信內容有泄漏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妨害社會治安、違背公眾秩序或善良風俗等情事,經有關機關通知者。
二、乙方使用本業務,有竊取、破壞他人信息或危害通信者。
三、乙方未經審查認可,利用其數據通信設備傳遞他人之數據或供他人作數據交換者。
四、乙方將租用之設備,私自轉讓或供他人使用者。
五、乙方擅自變更租用之設備或改變其性能、業務用途或裝設地點者。
第三十七條 甲方對因提供本業務所知悉之乙方相關資料負有保密義務。
除乙方要求查閱其本身數據,或有下列符合計算機處理個人數據保護法第二十三條或其它相關法令規定之情形,并以正式公文查詢外,甲方不得對第三人揭露前開數據:
一、司法機關、監察或治安機關因犯罪或調查證據所需者。
二、其它政府機關因執行公權力并有正當理由者。
三、與公眾生命安全有關之機關(構)為緊急救助所需者。
前項第三款情形,如情況緊急,得先為查詢,再以正式公文后補之。
第三十八條 甲方為緊急應變之需要,得徑行縮短本業務之使用時間或暫停其租用,并將其原因通知乙方,但甲方應按縮短或暫停之時間而減少或停收其租費。
第三十九條 乙方對各項應繳付費用如有異議并提出申訴者,甲方在未查明責任歸屬前,暫緩催費。
第四十條 乙方租用甲方之電信設備,應妥為保管使用,如有損毀或遺失,除因不可抗力所致者外,應照甲方所定價格賠償。
甲方訂定賠償價格時,應考慮該設備原購置價格及折舊等因素。
第七章 協議之變更與終止
第四十一條 甲方如經主管機關撤銷特許執照時,應于收受主管機關撤銷特許執照之正式書面通知日起七日內刊登新聞報紙公告,并請乙方于二個月內至甲方處辦理無息退還保證金及其溢繳費用之手續。
第四十二條 甲方如因情事變更或其它因素,必要時得暫停或終止其全部或一部業務之經營,惟應于預定暫停或終止日前六個月報請交通部核準,并于預定暫停或終止日前三個月公告或通知乙方,請乙方至甲方處辦理終止租用手續,甲方無息退還保證金及其溢繳費用。
惟除無息退還保證金及其溢繳費用外,甲方不負其它賠償責任,乙方不得異議或要求任何補償。
第八章 廣告之效力
第四十三條 本協議所未記載之事項,如經甲方以廣告或宣傳品向消費者明示其內容者,視為本協議之一部份。
第九章 申訴服務
第四十四條 乙方如不滿意甲方提供之服務,除可撥甲方之服務專線外,亦可至甲方客服中心請求處理,甲方將視實際情形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甲方服務專線: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因本協議條款涉訟時,系爭金額如超過民事訴訟法規定之小額訴訟金額者,雙方同意以__________________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四十六條 本協議條款如有未盡事宜,乙方同意遵守電信相關法令及甲方各項服務營業規章有關規定辦理。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日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