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資企業公司服務章程(精選3篇)
外資企業公司服務章程 篇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其它法規、規定,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擬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舉辦外資企業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條 外資企業名稱為:______有限公司
英文名稱:
住所:
第三條 外資企業的股東:
英文名:
注冊地:
第四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
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公司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
第五條 公司為中國法人,受中國法律管轄和保護,其一切活動遵守中國的法律、法令和有關條例規定。
第二章 經營范圍和規模
第六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七條 公司生產規模:
第三章 投資總額和注冊資本
第八條 公司的投資總額為______萬美元。
第九條 注冊資本為______萬美元。
第十條 公司注冊資本以______形式(出資方式)投入,出資期限為:第一期出資______萬美元,占應出資額的______%,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______天內繳清;
第二期出資______萬美元,占應出資額的______%,最長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______內繳清。
第十一條 股東投資完畢后,即由公司聘請會計師驗資,出具驗資報告,報審批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二條 公司注冊資本的增加、減少以及股權變更等法律法規規定須經政府機關審批方可實施的事項,須經審批機關批準,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 公司將其財產或者權益對外擔保、轉讓,須經審批機關批準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公司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3、委派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12、其他約定事項。
股東作出上述決定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五條 公司設董事會。
董事會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向股東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7、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決定設立分公司、分公司負責人名單,以及日后分公司變更的決定權;
12、其他約定事項。
第十六條 董事會,由______名董事組成,其中設董事長一名。
可以設副董事長若干。
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由股東委派。
第十七條 董事會成員每屆任期為3年,可以連任。
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重新委派,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重新委派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第十八條 董事會的人員變動時,股東應書面通知董事會,并向有關部門申報備案。
第十九條 董事會年會每年召開一次,在公司所在地或董事會指定的其他地點舉行,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
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
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經全體董事人數的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提議,董事長應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召開董事會會議的通知應包括會議時間和地點、議事日程,且應當在會議召開的10日前以書面形式發給全體董事。
第二十條 董事會年會和臨時會議應當有全體董事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能舉行。
第二十一條 董事會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董事會作出的決定,必須經出席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多數表決通過。
董事會每次會議,須作詳細的書面記入,并由全體出席董事簽字,代理人出席時由代理人簽字,記錄文字使用中文,該記錄由公司存檔。
第二十二條 董事長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和董事有義務出席董事會年會和臨時會議。
因故不能參加董事會會議,應出具委托書,委托他人代表出席會議。
第二十三條 如果董事不出席董事會會議也不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會議,致使董事會30日內不能就法律、法規和本章程所列之公司重大問題或事項作出決議,則其他董事(通知人)可以向不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被通知人),按照該董事的法定地址(住所)再次發出書面通知,敦促其在規定日期內出席董事會會議。
前條所述之敦促通知應至少在確定召開會議日期的20日前,以雙掛號函方式發出,并應當注明在本通知發出的至少10日內被通知人應書面答復是否出席董事會會議。
如果被通知人在通知規定期限內仍未答復是否出席董事會會議,則應視為被通知人棄權,在通知人收到雙掛號函回執后,通知人董事可召開董事會特別會議,即使出席該董事會特別會議的董事達不到舉行董事會會議的法定人數,經出席董事會特別會議的全體董事一致通過,仍可就董事會職權范圍內的事項作出有效決議。
第二十四條 不在公司經營管理機構任職的董事,不得從公司領取薪金。
與舉行董事會會議有關的全部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二十五條 公司管理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公司設總經理一名。
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
第二十六條 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
7、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8、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總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七條 總經理任期四年,經董事會聘請,可以連任。
第二十八條 董事長、董事經董事會聘請,可兼任公司總經理。
第二十九條 總經理不得兼任其他經濟組織的職務,不得參與其他經濟組織與本公司的商業競爭行為。
第三十條 總經理、副總經理或其他高級職員請求辭職應提前30天向董事會提出書面報告,經董事會討論獲準后,交接工作完結方可離任。
以上人員如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為的,或有損公司利益活動的,經董事會決議可隨時解聘,并追究其經濟責任。
經董事會考核認定不稱職者,董事會亦可對其予以撤換。
第三十一條 公司設一名監事。
第三十二條 監事由股東委派,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
監事任期屆滿,重新委派可以連任。
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重新委派,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重新委派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三條 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股東決定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
5、向股東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7、約定的其他職權__________。
(沒有就刪除本條)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第三十四條 公司的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
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三十五條 監事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三十六條 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五章 財務會計、稅收、外匯、保險
第三十七條 公司依照中國法律和有關稅收的規定繳納各種稅金。
同時享受外資企業的有關減稅、免稅的優惠待遇。
第三十八條 公司職工收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所得稅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外籍員工的工資收入和其他正當收入,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后,可以匯往境外。
第三十九條 公司獲得的利潤、其它合法收入和清算后的資金,按照中國法律規定扣除應納稅款后,可以匯往境外。
第四十條 公司的會計制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有關財會管理制度執行。
公司采用國際通用的權責發生制和借貸復式記賬法記賬。
第四十一條 公司在中國境內設置獨立的會計賬簿,進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按照規定報送會計報表、并接受財政稅務機關的監督。
第四十二條 公司的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年制,即公歷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四十三條 公司的財會審計聘請在中國注冊的會計師審查、稽核,并將審查結果報告董事會和總經理。
第四十四條 公司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及中國利用外資統計制度的規定,提供統計資料,報送統計。
第四十五條 公司的外匯事宜,按照中國有關外匯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定辦理。
第四十六條 公司在外匯管理部門同意的銀行開設人民幣賬戶及外匯賬戶。
第四十七條 公司的各項保險由公司根據中國法律法規規定決定投保。
第六章 利潤分配
第四十八條 對于公司按中國法律規定繳納所得稅并扣除、支付或撥出任何其它款項后所余利潤,董事會應編制它認為需要的利潤積累、分配或投資計劃,報股東批準決定執行。
第四十九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
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七章 職工和工會
第五十條 公司職工的雇傭、解雇、辭職、工資、福利勞動保險、勞動和勞動紀律等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經董事會研究決定方案,擬定勞動合同文本后,由公司和公司的工會組織集體或個別訂立勞動合同加以規定。
第五十一條 公司招聘職工,按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職工進入公司要有試用期進行考查,試用期間要訂立試用合同,試用期滿轉為正式雇傭,應訂立勞動合同,合同上應包括工資待遇、應遵守的事項和雇傭雙方簽名等內容。
第五十二條 公司有權對違反公司制度、勞動紀律和勞動合同中規定事宜的職工給警告、記過和降薪等處分,對情節嚴重者,可給予辭退、開除、對開除的職工應報勞動人事部門備案。
第五十三條 職工的福利、獎金、勞動保護和勞動保險等事宜,公司將分別在各項制度中加以規定,確保職工在正常條件下從事生產和工作。
第五十四條 公司待遇,原則上參照公司住所地現工資制度和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訂,具體方案由董事會審議確定。
第五十五條 公司的職工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及相關法規的規定,建立基層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
公司應當為工會提供必要的活動條件。
第五十六條 工會是職工利益的代表,有權代表職工同本企業簽訂勞動合同,并監督勞動合同的執行。
第五十七條 工會依照中國法律、法規的規定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協助企業合理安排和使用職工福利、獎勵基金;
組織職工學習政治、科學技術和業務知識,開展文藝、體育活動;
教育職工遵守勞動紀律,努力完成企業的各項經濟任務。
公司研究決定有關職工獎懲、工資制度、生活福利、勞動保護和保險問題時,工會代表有權列席會議。
公司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取得工會的合作。
第五十八條 公司應當積極支持工會的工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規定,為工會組織提供必要的房屋和設備,用于辦公、會議、舉辦職工集體福利、文化、體育事業。
公司每月按照企業職工實發工資總額的2%撥交工會經費,由工會依照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的有關工會經費管理辦法使用。
第八章 期限終止清算
第五十九條 公司經營期限為______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條 公司如需延長經營期限,須經股東同意并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必須在經營期滿前一百八十天,向原審批機關提交書面申請,經批準后方能延長,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六十一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1、營業期限屆滿;
2、股東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183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六十二條 公司因本章程第六十一條第1項、第2項、第4項、第5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
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六十三條 清算組的清算活動,必須嚴格按照《公司法》和中國法律法規規章對外商投資企業清算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四條 清算結束后,公司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手續,繳交營業執照,同時對外公告。
第九章 適用法律
第六十五條 公司章程的制訂、生效、解釋、變更和爭議的裁決均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為依據。
第十章 附則
第六十六條 本章程的制定,由股東簽名確認,本章程修改,須經股東同意,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
第六十七條 本章程用中文書寫,正本______式______份。
第六十八條 本章程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或其委托的審批機構)批準才能生效。
修改時同。
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外資企業公司服務章程 篇2
本公司股東已于___ 年 ___ 月 ___ 日決定解散公司,經股東同意成立的公司清算組于___ 年 ___ 月 ___ 日開始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組由組成,清算組負責人由擔任,并于___ 年 ___ 月 ___ 日在工商部門核準備案登記。清算組人員已對本公司進行了完全徹底的清算,具體清算結果如下:
一、公司登記情況
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_
公司類型:_________________注冊資本: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
股東:_________________
二、通知和公告債權人情況。公司清算組于年月日通知公司債權人申報債權,并于___ 年 ___ 月 ___ 日在上刊登清算公告,要求公司債權人申報債權。
三、繳付稅款、海關注銷情況
公司已繳清所欠稅款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并已于___ 年 ___ 月 ___ 日注銷了國稅稅務登記證,___ 年 ___ 月 ___ 日注銷了地稅稅務登記證。于___ 年 ___ 月 ___ 日辦理海關注銷登記。
四、批準證書繳銷情況:公司已于___ 年 ___ 月 ___ 日繳銷批準證書。繳銷批準證書的文號為:_________________號。
五、資產及債權、債務清理情況
公司財產按以下順序進行清償:
1、清算費用;
2、所欠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
3、稅款;公司財產在支付上述所有款項后,截止清算期末,公司資產總額為_______元,其中:負債總額_______元;凈資產總額_______元。股東按實繳。
六、人員安排
所有員工均在清算結束前安排妥當。
七、分公司和對外投資
公司沒有辦理分公司,清算期末沒有進行對外投資。綜上所述,清算組對公司的清算工作已完成,全體股東保證公司債務已清償完畢,所報清算備案材料真實、完整,并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責任。
清算組成員簽字:_________________
董事會成員簽字:_________________
經股東審查確認,通過該清算報告。
股東簽字:_________________
公司(蓋章)
___ 年 ___ 月 ___ 日
以上是關于外資企業清算公告問題的回答。
外資企業公司服務章程 篇3
甲方(被并購方):
乙方(并購方):
鑒于:
1、甲方股東會已經同意乙方通過股權轉讓方式持有甲方%的股權2、甲方中轉讓股權的股東已經獲得了法律上必要的批準和同意;3、乙方董事會也已經同意通過股權轉讓方式受讓甲方%的股權。
所以,甲乙雙方通過友好平等協商,就乙方收購甲方%的股權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并購方式及內容1.1本次并購采用股權轉讓的形式,股權轉讓具體為:1.1.1由甲方股東C將其合法持有的甲方%的股權轉讓給乙方所有;1.1.1由甲方股東D將其合法持有的甲方%的股權轉讓給乙方所有。
1.2下文所稱“相關股權轉讓方”均指C和D。
1.3甲方保證,于本協議簽訂之時相關股權轉讓方就上述交易之股權與乙方分別簽署股權轉讓協議。
1.4
上述股權轉讓完成后,乙方將合法擁有甲方51%的股權,甲方保證,上述股權轉讓協議簽署并履行后,甲方及相關股權轉讓方對該部分股權及相應的權益已經轉讓給乙方,甲方及相關股權轉讓方不得以任何名義對該部分股權及相應權益主張權利。
1.5并購后甲方的股權結構變為:1.5.1乙方合法持有甲方股權比例為:51%;1.5.1E合法持有甲方股權比例為:49%。
第二條財務基準日及甲方資產評估報告2.1
本次并購的財務基準日為____年_____月____日___,涉及的甲方資產以會計事務所于____年_____月____日___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記載為準。
2.2
前述財務基準日夜是劃分乙方和相關股權轉讓方對甲方富有鼓動義務以及其他法律責任的界限,基準日前的股東義務和法律責任仍由相關股權轉讓方承擔,基準日后的股東義務和法律責任由乙方承擔。
第三條股權轉讓價格及支付方式3.1股權轉讓價格為本協議第二條規定的財務基準日甲方51%股權所對應的甲方凈資產價值。
3.2股權轉讓價格以貨幣資金(人民幣)分三期支付給相關股權轉讓方;3.2.1于本協議第一條第1.2款規定的股權轉讓協議簽署生效后7日內支付股權轉讓款的20%;3.2.2于完成本次股權轉讓工商變更登記后15日內再支付股權轉讓款的70%;3.2.3剩余的10%股權轉讓款于完成本次股權轉讓工商變更登記兩年期滿后付清。
第四條甲方企業性質的變更及手續辦理4.1鑒于乙方是外資企業,且本次并購完成后,乙方將合法持有甲方51%的股權,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甲方企業性質將變更為中外合資經營企業。
4.2為此,甲方負責辦理中外合資企業報批手續,并完成相應的工商登記備案手續。
第五條收購步驟及安排5.1
本協議簽訂后5個工作日內,甲方應根據乙方的要求提供與本次收購相關的法律文件和權利證書,并同時提供本協議第2條規定的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甲方資產評估報告。
5.2在乙方收到本協議第2條規定的甲方資產評估報告以及乙方律師做出盡職調查報告后15日內簽訂相應的股權轉讓協議(其中股權轉讓的份額、股權轉讓價格及支付方式應與本協議第1條和第3條規定相一致)。
5.3股權轉讓協議簽署后,甲方以及相關股權轉讓方和乙方應準備好辦理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報批以及工商登記所需要的全部法律文件和辦理股權變更工商登記手續需要的全部法律文件。
5.4甲方負責在股權轉讓協議生效后30內辦理完成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報批手續以及辦理股權變更工商登記備案手續和企業性質變更工商登記備案手續。
第六條甲方的承諾及責任6.1甲方保證其提供的文件和權利證書是真實的、合法有效的。
6.2甲方保證其提供的財務數據和債權債務的情況是真實的、完整的,沒有任何遺漏。
6.3
甲方保證其資產上不存在任何抵押、質押以及法律強制措施,不存在與第三方的糾紛,也不存在被追繳。
如出現前述情況,乙方有權向甲方追究因此給乙方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包括直接和間接損失。
6.4
甲方保證監督相關股權轉讓方全面履行股權轉讓協議,同時負責完成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報批手續以及辦理股權變更工商登記備案手續和企業性質變更工商登記備案手續。
第七條乙方的承諾及責任7.1乙方保證按約支付股權轉讓款。
7.2乙方保證配合甲方,提供辦理股權變更工商登記備案以及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報批手續所需乙方提供的必要文件。
第八條稅費安排8.1本次并購涉及的有關稅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之規定由甲方、乙方和相關股權轉讓方各自承擔。
第九條違約責任及救濟9.1本協議任何一方以及相關股權轉讓方違反本協議或股權轉讓協議之規定,該行為均屬于違約行為。
守約方有權書面通知違約方立即糾正違約行為。
9.2違約方應該賠償守約方之全部經濟損失。
9.3相關股權轉讓方因違反股權轉讓協議向乙方承擔違約責任時,甲方應負連帶責任。
乙方未按股權轉讓協議規定支付股權轉讓款時,按逾期金額每日
0.2‰向相關股權轉讓方支付逾期違約金。
9.4因發生上述違約行為,致使相關股權轉讓方與乙方的股權轉讓協議被解除或在規定的時間及雙方商定的寬限期內未能完成股權轉讓手續,協議雙方又不能通過協商解決時,守約方有權單方面解除本協議及相關的股權轉讓協議。
第十條協議變更、解除10.1經雙方協商一致并簽署書面文件,可以變更和解除本協議。
10.2由于政府行為造成本次并購不能完成時,雙方同意解除本協議。
對解除協議以前發生的費用由各自承擔自己的支出部分
第十一條不可抗力11.1
由于戰爭、地震、臺風、火災、水災等(以下統稱為“不可抗力”)的影響,致使本次協議或股權轉讓協議不能履行、不能全部履行或不能按時履行時,遇有不可抗力一方應立即以電報、電傳或傳真通知對方,并應在事件發生15日內,提供不可抗力事件情況基本協議或股權轉讓協議不能履行、不能全部履行或不能按時履行理由的有效證明文件,此等證明文件應由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地政府機構或公證機構出具。
11.2根據不可抗力事件對本協議或股權轉讓協議履行影響程度,由各方協商是否解除協議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協議的責任,或延期履行協議。
第十二條保密條款12.1
本協議、股權轉讓協議以及有關本協議和股權轉讓協議的任何資料、文件和信息屬于雙方的商業秘密,雙方均負有保密義務。
未經對方先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披露本協議和股權轉讓協議以及有關本協議和股權轉讓協議的任何資料、文件和信息。
12.2但是,雙方在各自處理公司內部程序及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要求的手續時,可以對本協議內容作必要披露。
12.3雙方可以向各自聘請的中介機構披露本協議和股權轉讓協議以及有關本協議和股權轉讓協議的資料、文件和信息,但應要求中介機構同樣承擔保密義務。
第十三條.本協議一方為本協議的簽訂和履行而從對方獲得的資料、文件和信息屬于對方的商業秘密,未經對方事先書面同意不得披露,除為本協議簽訂、履行目的之外,不得為其他目的使用。
如果本協議解除,則取得資料、文件和信息一方應根據對方的要求予以退還或銷毀,但在爭議解決程序中需要使用的除外。
第十四條通知與送達14.1
任何根據本協議發出的通知應以面呈、郵寄或傳真方式送達至本協議首部載明之地址或傳真號碼,任何更改上述地址或傳真號碼必須提前7日以書面形式告知對方。
14.2任何面呈的通知在遞交時視為送達;任何以郵寄方式發出的通知在投郵后10日內視為送達;任何以傳真方式發出的通知在發出時視為送達。
第十五條其他15.1本協議項下任何條款之無效不導致其他條款之無效,本協議雙方應該繼續履行有效的條款,并且協商另行簽訂有效條款替代無效的條款。
15.2本協議正本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3本協議自雙方代表簽署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