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瓜買賣合同(精選3篇)
香瓜買賣合同 篇1
購貨方(甲方):
供貨方(乙方):
經甲乙雙方協商,乙方將香瓜_______________畝銷售給甲方,就收購過程中的有關事宜,甲乙雙方立如下合同:
一:甲乙收購乙方香瓜____________預計收購數量為____________斤。要求單果重量在_____斤以上。熟度在_____成至_____之間。要求無空心、無積水、無畸形、無斑點。收購價格為每市斤人民幣____________元。
二:甲方向乙方交納香瓜訂金人民幣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三:甲方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將乙方的香瓜裝車運走。如果甲方不按規定的時間裝瓜,乙方有權將香瓜轉賣他人,不退訂金。如遇特殊情況(如下雨、道路不通、車輛不能及時到達等原因)經甲乙雙方協商,可延緩裝車時間。
四:合同時間內,乙方不得將西瓜轉賣或者以各種理由加價,乙方必須按照甲方的裝車時間及合同規定的質量標準摘瓜,并將瓜運到甲方指定的裝車地點。不得摘小留大,摘次留好,或用其他地塊的香瓜抵頂。否則,甲方有權拒絕收購,乙方須向甲方返還訂金總額的3備的違約金,并負責甲方因不能及時發車所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
五:裝車過泵后,結算瓜款。
六:其他未盡事宜,經甲乙雙方協調解決。
甲方:____________ 電話: 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電話: ________________
代辦員:_______________電話: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香瓜買賣合同 篇2
上訴人:某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某某省某某市某某鎮。法定代表人:某某,職務:董事長
被上訴人:王某某,男,19 年2月19日出生,漢族,住某某市某某縣某某鎮中心村,系某革某縣某某建筑模板廠業主。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某某省某某縣人民法院(20 ) 民初字第666號民事裁定書,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依法撤銷某某省某某縣人民法院(20 ) 民初字第666號民事裁定書。
2、請求依法將本案移送有管轄權的某某市某某區人民法院審理。
3、裁令被上訴人承擔上訴費用。
事實和理由:
被上訴人訴上訴人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某某省某某縣人民法院予以受理。上訴人在法定期限內向某某縣人民法院提出了管轄權異議,認為某某縣人民法院對本案沒有管轄權,本案應由有管轄權的某某人民法院審理。某某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 ) 民初字第666號民事裁定書,認為該院具有管轄權,駁回了上訴人的管轄權異議。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
首先,根據法律規定,管轄權異議只對法院是否具有管轄權進行審理,屬于程序審查,不進行實體審理,未經雙方質證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而一審法院依據被上訴人提供的“發貨銷售單”的內容認定一審法院有管轄權,顯然對未經上訴人質證的證據進行了審理,違反了程序審查的規定,認定的事實依據不足。
其次,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在某某的經銷代理商簽訂的購貨合同第四條中約定“模板質量及驗收:貨到現場,由甲方相關負責人員驗收確認。若發現模板有脫膠、起殼等質量問題,請在三天內通知乙方,以便雙方及時協商解決”。說明被上訴人提供的作為雙方收發貨物憑證的發貨銷售單僅僅是證明了客戶已經收到價值多少人民幣的貨物的收據,且貨到現場時上訴人履行的是合同約定的.驗收確認模板質量的權利,并不涉及對被上訴人約定中的“本公司如與客戶因各種問題發生糾紛,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在本公司住所地轄法院解決”的承認。
再次,一審法院依據“發貨銷售單”的格式條款認定一審法院有管轄權,而一審法院依據的此格式條款的內容“本公司如與客戶因各種問題發生糾紛,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在本公司住所地轄法院解決”,此款內容顯然限制了上訴人的自由,排除了上訴人的主要權利,且在收發貨物時被上訴人未對此款內容向上訴人進行合理的提示和說明。因此依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該格式條款無效。
第四,在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在某某的經銷代理商簽訂的購貨合同
中第七條約定“本合同若發生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交某某市某某區人民法院訴訟”。合同中當事人有約定管轄應尊重約定。因此有管轄權的法院應該是某某市某某區人民法院。
綜上所述,上訴人請求貴院依法審查,將本案移送至有管轄權的某某市某某區人民法院審理。
此致
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某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香瓜買賣合同 篇3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專業合作社為進一步加快果貧困農戶脫貧步伐,按時完成減貧摘帽任務,為維護雙方正當購銷的經營利益,甲乙雙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誠實信用的原則,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就瑪瑙紅櫻桃樹苗購銷事項,跟據國家《民法典》,協商一致,特訂立如下合同協議,雙方共同遵守,不得違反:
一、苗木名稱、數量及規格如下:苗木名稱:瑪瑙紅櫻桃標準及規格:苗高≥85㎝,根系完整數量___________單位___單價____________總額___________備注______________
二、乙方必須按雙方協商標準保質保量供給甲方,乙方不得參雜使假損害甲方利益。
三、若甲方驗收樹苗參雜使假、或數量不足等現象,甲方拒付或下浮價格40%計價。
四、乙方經甲方驗收,達到相關標準及要求,甲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克扣乙方苗木款。
五、交苗期限: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六、交苗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付款方式:苗木栽種后成活率達95%以上,甲方以現金支付方式付款給乙方。
八、運輸方法及費用負擔:由乙方提供汽車運輸,乙方自行承擔運費。
九、違約責任:按國家《民法典》執行。
十、解決合同糾紛方式:甲乙雙方協商或起訴當地法院。
十一、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簽字后生效。
甲方簽字:____________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