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管理制度(精選18篇)
運輸管理制度 篇1
1、負責分管范圍內各部門、班組的日常安全管理和業務保安工作;
2、負責全礦機電、運輸設備的安裝、檢修、試驗等有關安全技術措施的編制、實施;
3、貫徹落實機電方面各項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負責機電設備日常管理工作;
4、組織、參與重大機電事故處理,故障排除和事故分析;
5、組織對礦井供電、排水系統的檢查與維修;
6、抓好機電生產標準化工作,加強設備管理,提高裝備水平,確保機電設備的安全、經濟運行。
7、嚴格執行“三大規程”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對本隊的安全工作負責;
8、組織業務學習和崗位練兵,使職工熟練崗位操作技術和安全知識,杜絕違章操作;
9、教育職工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和讓其他人代替崗位操作,經常檢查“三大規程”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10、發生事故時迅速趕到現場組織搶救,及時組織事故分析,吸取教訓,進一步改進安全管理工作;
11、負責使用和保管好運輸設備和設施,發現損壞時,應及時報告修理。
運輸管理制度 篇2
為使礦井的文明生產、質量標準化水平提高,促進文明生產,創造安全、規范、整潔的工作環境,形成文明有序的工作秩序,運輸區根據宣東礦業公司重新修訂的《井下文明生產責任區域管理辦法》制定以下管理辦法:
一、井下文明生產責任范圍劃分
1、-230膠帶大巷一臺皮帶機頭到二臺皮帶機頭文明生產責任區由8點班的-230機頭、機尾、裝載站崗位人員負責。
2、-230膠帶大巷二臺皮帶機巷、第一聯絡巷、第二聯絡巷及 三叉口文明生產責任區由清理消塵組人員負責。
3、-200膠帶巷、205尾巷文明生產責任區由下運一組李樹龍班負責。
4、一采區膠帶上山、一采區煤倉上口文明生產責任區 由下運二組于連和班負責。
5、一采區膠帶上山、102二臺皮帶機巷、一采區一聯絡巷由下運三組王慶利班負責。
6、大巷變電所、本區內所管轄范圍內的電纜吊掛、車間、機電設備的完好、配電點和變電所周圍5米范圍內的文明生產責任區由電修組王志軍班負責。
7、裝載站的文明生產責任區由井下三班負責。
8、本區所管轄范圍內的水管、風管、消塵管、噴霧 及所有安全設施、機電設備的完好、車間的文明生產責任區由機組機武貴禮班負責。
二、責任區標準
各班組所負責的責任區內文明生產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和《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的要求。
1、各種材料、設備工具集中存放,分類擺放整齊,掛牌明示,各種責任牌、標志牌、指示牌及安全文化牌吊掛規范準確
2、巷道清理干凈,無浮喳、雜物;巷道無淤泥、無積水(淤泥、積水:長度>5米,深度>0.1米 )。
3、管、線吊掛整齊,管線上無積塵,供風、供水、排水管路,符合《規程》規定,保證不漏氣、不漏水。
4、機電設備安裝位置合理,掛牌管理;衛生清潔無積塵,開關、綜保、上架,所用儀表顯示數值準確。
5、帶式輸送機機頭;機尾牢固、鋪設平、穩,直運行可靠。
6、皮帶巷內有風流凈化裝置;轉載點有噴霧設施;保證正常使用;-230膠巷水溝暢通,蓋板齊全、穩固、平整。
7、各班組按要求定期消塵,-230大巷、膠軌聯絡巷、大巷變電所及本責任區負責的配電點5米范圍內每五天徹底消塵一次,裝載站、-200皮帶巷、205尾巷、一采區皮帶上山、102 皮帶巷、一采區第一聯絡巷、一采區煤倉上口每天徹底消塵一次。
三、責任區管理
1、區成立文明生產領導小組,各班組成立以班組長任組長的工作小組,負責本班組的日常工作。
2、區根據評分標準每10天評比一次,評比結果做為評優評先的依據;對不符合的要給予處理。
3、備用的材料、設備集中堆放在自己的責任區內,不能放在自己責任區內的負責清理所放材料、設備5米范圍的文明生產。替換下來的材料、設備及時出口。
4、責任區發現安全隱患要及時處理或上報。
四、考核和獎罰
1、按宣礦字[20xx]20號文關于《井下文明生產責任區域管理辦法》執行.
皮帶運輸區
20xx年4月1日
運輸管理制度 篇3
1.禁止用電瓶車、翻斗車等運輸爆炸物品,運輸一級易燃液體時,沒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不得用鐵底板車級汽車掛車。
2.禁止用叉車、翻斗車、鏟車搬運易燃、易爆危險物品。
3.溫度較高地區裝運液化氣體和易燃氣體等危險物品,要有防設施。
4.放射性物品應用專用運輸搬運車和抬架搬運,裝卸機械應按照規定負荷降低25%。
5.遇水易燃物品及有毒物品,禁止用小型機帆船、小木船和水泥船承運。
運輸管理制度 篇4
2.1運輸工具必須清潔、干燥、無異味。
2.2嚴禁與有毒、有害、有異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裝、混運。
2.3運輸前必須進行食品的質量檢查,在標簽、批號和貨物三者符合的`情況下才能運輸。
2.4填寫的運輸單據、要字跡清楚、內容正確,項目齊全。
2.5運輸包裝必須牢固、整潔、防潮、并符合相關的包裝規定。在運輸包裝的兩端有明顯的運輸標志,
2.6運輸過程中裝疊穩固、防雨、防潮、防暴曬。裝卸時應輕裝輕卸,防止碰撞。
運輸管理制度 篇5
一、安全組織機構
安全生產委員會:
主任:
副主任:
委 員:
二、安全責任制度
1、建立健全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管理體系,明確安全職責,切實強化安全生產意識,促進安全生產,建立健全危險貨物運輸安全責任制。
2、法人代表是企業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危險貨物運輸安全負全面責任;分管安全的負責人對危險貨物運輸安全負主要管理責任;安全管理人員對危險貨物運輸安全負直接管理責任。
3、實行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根據部門職責和崗位職責,企業與部門、部門與各崗位員工逐級簽定安全生產責任書,明確各自安全生產工作的具體責任和目標,落實安全生產措施,保證安全生產目標的實現。
4、安全生產責任書包括部門(員工)的安全崗位職責、考核指標和獎懲辦法。
5、根據安全生產責任書考核指標對部門和個人進行考核,根據考核的結果對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對部門和員工進行獎勵和處罰。
(一)法人代表安全職責
1、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的法律、法規、標準和規定。
2、組織制定危險貨物運輸安全責任制。
3、組織制定危險貨物運輸生產的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4、組織制定危險貨物運輸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及時處理危險貨物運輸事故并如實向有關部門報告。
5、組織召開企業安全生產會議,研究解決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6、保證安全生產資金投入的有效使用,保證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管理制度得到落實。
(二)安全管理機構及其管理人員安全職責
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規、標準及有關安全管理制度。
2、負責制定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并具體組織實施。
3、建立安全檢查制度,組織并實施對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的監督檢查,對查出的事故隱患負責督促和落實整改。
4、組織開展運輸安全活動,總結交流安全運輸經驗,落實安全教育工作。
5、組織對危險貨物運輸的'管理人員、車輛駕駛員和押運員進行安全教育與培訓,并定期進行安全考核。
6、組織對危險貨物運輸工作的安全檢查,制止和糾正各種違章作業行為。
7、負責有關危險貨運輸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8、落實危險貨物運輸事故應急求援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三、安全會議制度
1、安全工作例會。由供應運輸公司經理主持,安辦成員及駕駛員、押運員參加,每月召開一次,遇有特殊情況可隨時召開。主要分析上月安全生產情況和存在的問題,總結經驗,制定整改措施,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提出要求。
2、駕駛員、押運員安全教育培訓會。根據培訓內容,由供運公司負責,每月兩次以上,以駕駛員、押運員安全教育與培訓為主要內容。
四、安全檢查制度
1、實行每月二次安全檢查,發現和消除危險貨物運輸中的事故隱患,預防各種事故的發生。
2、安全檢查分為:全面檢查、季度性檢查、專項檢查、不定期檢查和抽查。
3、重點檢查可能發生危險貨物運輸事故的重點部位、駕駛員和運輸車輛。
4、安全檢查的內容包括車輛安全技術狀況、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實情況等。
5、制定安全生產檢查計劃,按計劃進行檢查,并作好記錄。對查出的事故隱患做好詳細記錄并建立檔案,保證整改措施的落實。
運輸管理制度 篇6
為使礦井的文明生產、質量標準化水平提高,促進文明生產,創造安全、規范、整潔的工作環境,形成文明有序的工作秩序,運輸區根據宣東礦業公司重新修訂的《井下文明生產責任區域管理辦法》制定以下管理辦法:
一、井下文明生產責任范圍劃分
1、-230膠帶大巷一臺皮帶機頭到二臺皮帶機頭文明生產責任區由8點班的-230機頭、機尾、裝載站崗位人員負責。
2、-230膠帶大巷二臺皮帶機巷、第一聯絡巷、第二聯絡巷及 三叉口文明生產責任區由清理消塵組人員負責。
3、-200膠帶巷、205尾巷文明生產責任區由下運一組李樹龍班負責。
4、一采區膠帶上山、一采區煤倉上口文明生產責任區 由下運二組于連和班負責。
5、一采區膠帶上山、102二臺皮帶機巷、一采區一聯絡巷由下運三組王慶利班負責。
6、大巷變電所、本區內所管轄范圍內的.電纜吊掛、車間、機電設備的完好、配電點和變電所周圍5米范圍內的文明生產責任區由電修組王志軍班負責。
7、裝載站的文明生產責任區由井下三班負責。
8、本區所管轄范圍內的水管、風管、消塵管、噴霧 及所有安全設施、機電設備的完好、車間的文明生產責任區由機組機武貴禮班負責。
二、責任區標準
各班組所負責的責任區內文明生產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和《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的要求。
1、各種材料、設備工具集中存放,分類擺放整齊,掛牌明示,各種責任牌、標志牌、指示牌及安全文化牌吊掛規范準確
2、巷道清理干凈,無浮喳、雜物;巷道無淤泥、無積水(淤泥、積水:長度>5米,深度>0.1米 )。
3、管、線吊掛整齊,管線上無積塵,供風、供水、排水管路,符合《規程》規定,保證不漏氣、不漏水。
4、機電設備安裝位置合理,掛牌管理;衛生清潔無積塵,開關、綜保、上架,所用儀表顯示數值準確。
5、帶式輸送機機頭;機尾牢固、鋪設平、穩,直運行可靠。
6、皮帶巷內有風流凈化裝置;轉載點有噴霧設施;保證正常使用;-230膠巷水溝暢通,蓋板齊全、穩固、平整。
7、各班組按要求定期消塵,-230大巷、膠軌聯絡巷、大巷變電所及本責任區負責的配電點5米范圍內每五天徹底消塵一次,裝載站、-200皮帶巷、205尾巷、一采區皮帶上山、102 皮帶巷、一采區第一聯絡巷、一采區煤倉上口每天徹底消塵一次。
三、責任區管理
1、區成立文明生產領導小組,各班組成立以班組長任組長的工作小組,負責本班組的日常工作。
2、區根據評分標準每10天評比一次,評比結果做為評優評先的依據;對不符合的要給予處理。
3、備用的材料、設備集中堆放在自己的責任區內,不能放在自己責任區內的負責清理所放材料、設備5米范圍的文明生產。替換下來的材料、設備及時出口。
4、責任區發現安全隱患要及時處理或上報。
四、考核和獎罰
1、按宣礦字[20xx]20號文關于《井下文明生產責任區域管理辦法》執行.
運輸管理制度 篇7
第一章裝載
第一條車輛必須按信號進出鏟位,瞭望清楚,要按照規程進出工作面,服從指揮人員的指揮,違者罰款50.00元。
第二條如有鏟斗,大塊砸車等情況,及地匯報調度及值班區長,如匯報不及時或不匯報視情節給予處罰。若發現上護板有大塊必須及時處理,否則出現后果視情節予以處罰。
第三條裝車時不許離開駕駛室,不許將頭或身體其它部位伸出窗外,違者罰款50.00元。
第四條凡是汽車沒有裝滿,掃道工又沒給發車信號,私自跑車的駕駛員,一次罰款100.00元,扣除產量,二次下崗。
第五條車輛待裝時,不準駕駛員及車輛到電鏟回轉半徑以內或大幫下面及大幫邊緣停留違者罰款100.00元;造成車輛損失的駕駛員進行下崗學習并接受主管部門的處理。
第二章運行
第六條駕駛員上車前,必須對所駕駛車輛進行全面檢查,確認無隱患后方可發車,否則因漏檢而造成的事故,對駕駛員從嚴處理。
第七條駕駛員必須持證上崗,否則一次罰款100.00元。
第八條嚴格執行定車、定崗制度,嚴禁非駕駛人員動車,不得私自換乘,混崗作業,違者罰款100.00元。
第九條嚴禁酒后駕車,發現班前或班中飲酒者,不安排工作,并罰款500.00元。
第十條車輛必須按生產指揮人員,調度室安排的指定路線運行,不得私自改變行駛路線,未按安排運行或不服從指揮,串區、串鏟的,扣除期間產量,并罰款100.00元。
第十一條運行的汽車在行駛當中,必須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50-100米)如遇有大雨、大霧或濃烈煙霧灰塵及冰雪路面等情況,必須保持安全距離,且速度不得超過30公里/小時,違者罰款300.00元。
第十二條車輛掛幫造成前輪起來,罰款500元。
第十三條會車時必須根據路段情況和交通規則各行其道正常行駛,嚴禁在路面狹窄或彎道處會車,否則出現后果從重處罰。
第十四條生產車駕駛室內嚴禁乘座其他人員,特殊情況需經調度及值班區長同意批準,違者罰款50.00元。車斗或機器蓋板、踏板上不得乘人,違者罰款200.00元。
第十五條經檢查凡制動、燈光、轉向等裝置不全、無效等,不得投入運行,違者按有關規定予以罰款100.00元。
第十六條凡因駕駛員操作失誤造成事故,無嚴重后果離崗學習,造成重大事故,由安監處及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七條在任何情況下,汽車都不得壓電纜、水溝及安全設施,違者按有關規定予以罰款100.00元的處罰。
第十八條嚴禁坡道停車,特殊情況必須停車需將前后輪掩好,并采取切實可靠措施,否則一次罰款100.00元。
第十九條同種車輛嚴禁超車,異種車輛超車時,必須在前車讓車后,方可超車,夜間會車時應相距150米時,互閉遠光燈,使用近光燈,違者罰款100.00元。如強超、強會從重處理。
第二十條車輛運行過程中,在通過新鋪火燒巖路段,必須減速慢行,以減少沖擊力,待壓實后再正常行駛,違者出現扎輪胎的現象,輪胎使用不足一個月,罰車組300.00元。不足二個月,罰車組200.00元。
第二十一條車輛在通過煙區運行時,為確保行車安全,司機必須加強瞭望,減速慢行,鳴喇叭或打開燈光,違者罰款100.00元,造成后果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生產車輛在沒有值班區長、調度室安排情況下,不允許從事雜作業,違者罰款200.00元。
第二十三條車輛在經過交叉路口時,必須減速慢行,加強瞭望,如不減速,發現一次罰款50.00元.
第二十四條道路上有大塊,應及時處理或匯報有關領導,在大塊上輾軋者,發現一次罰款50.00元。
第二十五條車輛在運煤期間,必須保管好運輸單,如有丟失,一張罰款50.00元。
第二十六條嚴格交接班制度,交班司機必須在交班前一、二趟時對車輛進行全面檢查尤其其對輪胎氣壓的檢查,如出現檢查不到位,交接不清,出現接班后生產中途回庫補充氣,一次對交班司機罰款100.00元。
第二十七條白班下班時,三點三十分之前不準停車等待交接,四點班下班交班時,十一點三十分之前禁止停車等待交接,違者罰款50.00元。
第二十八條接班司機在交接過程中要認真檢查各種液面的位置和燃氣壓力(早交接時間)。如出現在生產過程中或其它交接班時間回庫補油或補氣者,一次罰款100.00元。
第二十九條交接班過程中,接班人員未到,交接人員提前停車待交,一次對交班司機給予罰款50元的處罰,如車輛有故障需及時匯報調度室和相關領導。
第三十條在日常保養及運行中,司機及維修工必須對車輛進行周密、細致的檢查,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匯報處理,如因檢查不到位,責任心不強,造成后果視情節嚴肅處理。
第三十一條車輛在生產過程中,嚴禁在車斗內帶貨往返運行,帶貨量少的發現一次罰款100.00元,整車滿載往返運行發現后立即下崗。
第三十二條車輛在生產過程中發生故障行走困難時,需立即停車,拉緊手制動,停在坡道或有危險路段需將前后輪掩好后,立即向值班區長報告。否則給予罰款100.00元的處罰。
第三十三條駕駛員應當如實回答有關人員的詢問,如出現反映情況不準確,弄虛作假的行為,造成影響的車輛故障檢修的視情節予以處罰。
第三十四條故障車輛能在原地處理的,不許回庫處理,需開回修理的,要向調度室報告,夜間需向值班領導報告,請示指導處理,不允許私自拖拉故障車輛。如私自拖拉故障車輛給予罰款100.00元的處罰。
第三十五條車輛磨合或運行期間,確屬司機責任心不強造成高溫、抱瓦、支胳膊等事故一律給予罰款500元的處罰,并視情節給予賠償或下崗處理。
第三十六條車輛出現故障不能運行的,必須由本車司機進行看護,違者給予50.00罰款。冬季運行,看車或因放水不凈而引起凍壞部件,按損失部件金額,給予相應處罰。
第三十七條車輛夜間運行時,遇到強光眩目看不清前方道路時,要立即停車。等對方車輛會車后,且看清前方道路時方可正常行使。
第三十八條在運行過程中,加強對車輛各部的檢查,及時發現問題或隱患,如出現檢查不到位,造成后果的,追究當班司機責任。
第三十九條駕駛員必須認真填寫交接班記錄,詳細記錄當班車輛運行情況,故障情況等,不得有空項。否則每處空項給予罰款5.00元的處罰。
第四十條在生產過程中,駕駛員嚴禁在班中睡覺或消極怠工有違反者,時間在半小時內的罰款50.00元,一小時以上(含1小時)罰款100.00元。
第四十一條參與冬季運煤的車輛,收車后司機必須對車輛的各部進行全面細致的檢查,及時發現問題,排除故障,為第二天的生產做好準備。
第四十二條運行路線擋土墻高度、陡坡、急彎處的擋土墻高度應為1.5米以上,寬度3米以上,如不符合上述標準,應及時向有關領導匯報,并由值班區長及安全辦人員協調建立。
第四十三條生產運行中的車輛不許開車門行使、違者一次罰款50.00元。
第四十四條在其他車輛出現事故或有隱患時,能夠及時發現并采取措施制止的給于獎勵
第四十五條運行車輛輪胎缺氣,經檢查氣壓不足規定壓力,發現一次對當班司機給予罰款200.00元的處罰。如發現不能及時處理,堅持作業,一經發現嚴肅處理,造成后果加重處罰。
第四十六條凡因駕駛員責任心不強,造成輪胎損壞報廢,對責任人按輪胎價格的百分之十至二十賠償。
第四十七條車輛在停止狀態下,沒有技術人員,修理工試車指令的情況下,發動機轉數不得超過1500轉,否則發現一次對司機給予罰款100.00元處罰。
第四十八條天然氣車輛駕駛員必須時刻注意觀察燃氣表的壓力,及時進行補充燃氣,如因補氣不及時造成車輛停車或因氣罐壓力過低不能補氣的,給予罰款500.00元的處罰。
第四十九條凡司機私自向散熱器中添加非凈化水或未加防腐劑者,發現一次給予罰款100.00元。
第五十條車輛缺水時修理工提供非凈化水或未加防腐劑的對提供水的修理工給予罰款50.00元的處罰,如司機知道不加制止,對司機給予同等處罰。
第五十一條在檢查中發現車輛散熱器中缺水或防凍液,每次補加水不超過半桶為正常(以10公斤桶為標準),補水半桶至一桶(不含半桶)對司機給予罰款50.00元的處罰,超過一桶罰款200.00元,超過兩桶屬嚴重缺水未造成后果,罰款500.00元,造成后果對責任人按損失程度,對照責任狀處罰。
第五十二條車輛運行中,如出現水箱或水管爆裂、漏水,必須原地待命,及時向有關人員匯報原地處理,如司機私自開回,未造成后果的罰款100.00元,造成后果按責任狀處罰。
第五十三條車輛在無爆裂、漏水現象缺水時需及時檢查發動機、變速箱油色、油面,如因檢查不到位,未造成后果的罰款100.00元,造成后果,根據損失情況對照責任狀進行處罰。
第五十四條在運行過程中,因駕駛員操作不當造成脫線、誤車的必須及時向當班有關領導匯報,并給予罰款50.00元的處罰,對隱瞞不報和私自救援增大救援難度者給予罰款100元以上處罰,如造成事故視情節及損失情況從重處罰。
第五十五條依據燃氣車輛操作規程在生產運行中,直線行駛的生產車輛不得超過30公里每小時,如果測速在30至50公里的范圍之內,對本車司機給于警告、批評教育,如果測速在45公里每小時之間,對本車司機給予罰款500.00元的處罰,超過50公里每小時,對本車司機給予下崗處理。
第五十六條運行車輛通過彎道、泥濘路段、窄路段、冰雪路段及在雨、霧、雪天運行時,必須按交通安全法和限速標志規定的車速運行,否則按超速處理。每發現一次對司機給予罰款300.00元罰款,超速幅度較大者從重處理直至下崗學習。
第五十七條車輛在運行過程中,司機嚴禁撥打手機和聽mp3。如果必須撥打手機必須選擇安全路段停車接打,否則,每發現一次對司機罰款200.00元。
第五十八條發現發動機進氣管道內有灰塵,司機必須及時擦試,并上報有關領導查明原因。
第五十九條然氣車在加氣過程中要按區里指定路線行駛,如有違規對駕駛員罰款200元,并且要在加氣前后向調度和值班區長匯報,同時要認真填寫先關記錄,違者罰款20元。
第六十條如果發動機因吸入大量灰塵而造成發動機無力,并造成經濟損失的,對車組罰款1200.00元,并賠償經濟損失。
第六十一條如果發動機因吸入灰塵,造成發動機沒到檢修期而提前檢修的,則取消年末責任狀兌現獎的資格。
第六十二條對駕駛員、維修工,未按規程規定作業,一次的進行教育,有關方面將做好記錄,二次離崗學習,三次調離原崗位
第六十三條及時回斗,不得在斗沒有恢復原位的情況下行駛,一經查出對司機給予扣除當月績效獎50.00元的處罰,出現后果加倍處罰。
第六十四條沒有特殊情況車輛嚴禁在驗收房停留,否則罰款50.00元,特殊情況不得超過十分鐘,如發現有消極怠者立即下崗。
第六十五條生產過程中,駕駛員嚴禁向驗收人員索要產量,如果發現此類行為,經過調查屬實的'扣除索要到的產量同時罰款200.00元。
第六十六條、司機在交接班過程中,必須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如發生因責任心不強、交接班不嚴格將車輛交給飲酒司機,未造成后果的對交班司機給予下崗并罰款1000元的處罰,如造成事故的從重處罰。
第六十七條、生產運行過程中,司機嚴禁私自到外委單位的電鏟生產運行,如有違反扣除當班所有產量并給予相應的處罰。
第三章排棄
第六十八條嚴格執行土場排棄規程,服從有關領導及土場專職指揮人員的指揮。
第六十九條土場排棄土檔高度應在輪胎半徑以上,寬度為1.5米以上(指巖石、土所形成的土擋),車輛可平行緩慢倒至土擋內邊緣排棄,或以里輪與土擋邊緣為先切入點,外輪與土擋邊緣保持一定距離,使后輪直線與土擋直線形成安全三角區,防止后視外側不清造成失誤。
第七十條嚴禁車輛在土場倒向排棄面或倒向有危險的路段時猛沖及高速行駛,違者一次罰款200.00元并予以教育,二次離崗學習。
第七十一條土場排棄土擋高度和寬度、強度不符合規定標準的情況下,車輛不準靠近土擋排棄,需距土擋三米以外卸貨,違者一次罰款200.00元,并予以教育,二次離崗學習。
第七十二條發現土場邊緣出現危險裂痕、易滑坡裂痕等跡象時,車輛在距裂痕處三米以外卸貨,違者一次罰款200.00元,二次離崗學習。
第七十三條土場土擋為沙子、沙拌土、泥土等松散貨物堆積的,禁止車輛靠近邊緣排棄,需距邊緣三米以外卸貨。
第七十四條倒車時若遇有障礙,需下車查看后情況,末了解情況不允許盲目倒車。
第七十五條貨臺貨物翻盡后,若后面有貨物堆在貨臺上,應先提車輛,待貨物與貨臺分離后,再把舉升開關置于回位位置,防止貨臺猛在下落,使車輛劇震受操作。
第七十六條任何情況下都不允許在卸貨后,在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的情況下,在支起的貨臺下檢查車輛。
第四章救援
第七十七條露天采區運輸生產經常需要牽引陷入坑中或有故障車輛,必須設專用牽引繩和牽引杠。
第七十八條牽引繩必須插結,不過性,無拉傷痕跡,完全能承受被牽引車輛的牽引力。
第七十九條必須配備與牽引繩相應的牽引銷,牽引銷要有鎖止裝置,做到安全可靠。
第八十三條打誤的車輛需要牽引時,由值班領導與代班區長組織進行。
第八十四條轉向不靈的車輛不許被牽引,需移至不防礙其它車輛通行并且安全的路段進行修理。
第八十五條牽引制動失效或制動不靈的車輛需用硬牽引杠,特殊路段需用專用引繩由隊長以上領導指揮,由專人做好前、后輪掩車準備工作,并設有付牽引繩的情況下進行。
第八十六條車輛在坑內牽引過程中,其它車輛不許超越,反向行駛的車輛應提前避讓,同向行駛的車輛必須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
第八十七條被牽引的車輛需由駕駛經驗豐富的駕駛員操作,牽引車輛必須選擇車況好的車輛,由駕駛素質過硬的駕駛員操作。
第八十八條在救援過程中,必須服從指揮人員的指揮,指揮人員須堅決按照救援要求進行指揮。
第八十九條在救援過程中出現疑難問題,特殊情況在沒有切實可行安全保證的前提下,應逐級匯報各級領導,請上級有關部門決定。
第九十條各隊必須自備牽引繩一根,由隊長負責管理使用,如因牽引繩影響救援的罰隊長300.00元,不能使用的牽引繩必須及時反舊更新。
第五章維修
第九十一條車輛檢查、檢修需支起貨臺時,首先檢查車輛上方有無各種線路,若有禁止支起貨臺。
第九十二條車輛發生故障時,必須及時匯報有關領導,如擅自處理造成后果或有可能造成后果的視情節嚴肅處理。
第九十三條凡涉及電腦和相關電器故障,任何人不得擅自處理,必須經技術人員相關人員制定出可行的處理方案后方可處理,如擅自處理者視情節處理。
第九十四條電焊工在焊接車輛時必須遵照規程及時將電腦線、發電機接地線摘除后方可施焊,否則發現一次罰款200.00元,如造成后果視情節嚴肅處理。
第九十五條回庫修理帶貨未卸在指定地點的,清理貨物費用由司機支付并予以罰款50.00元。
第九十六條車輛在檢修或大修期間,車輛及車輛附近衛生由司機負責打掃,維修場地衛生由修理工負責打掃,如衛生檢查不合格,對車組或修理組罰款50.00元,包車組長及修理負責人,從重處罰。
第九十七條車輛在維修過程中,司機必須做好修理質量的監督及他各部的檢查工作,如出現維修質量問題或遺漏故障的現象,造成后果的,需追究參與修理的本車司機責任,給予罰款100.00元的處罰。
第九十八條檢查、檢修車輛支起貨臺時必須將兩側別銷插靠并鎖止,如不別或別一側對責任人給予罰款100.00元的處罰。
第九十九條車輛一側輪胎拆除后,嚴禁只用一個千斤頂支撐,必須用木方、鋼圈等頂墊牢靠否則對責任人給予罰款100.00元的處罰。
第一百條實施風電焊機作業時,沒有設專用滅火器,專人進行監護,并未按區規定處理焊點及場地對責任人(包括焊工、司機)給予罰款200.00元的處罰。
第一百零一條在廠房內外或生產現場搶修車輛時,必須將故障前后輪掩靠,以防溜車。如有違反對責任人給予罰款100.00元的處罰。
第一百零二條修理隊長或修理組長在安排修程的同時,必須設專人負責修理過程中的安全監護工作,如發現不落實責任設計專人負責,對安排修程的隊長或組長給予罰款100.00元罰款,造成后果按照責任從重處理。
第一百零三條在修理過程中如設定的監護人不負責罰款100.00元,對監護不到位造成安全事故,對監護人視危害程序給予相應的處罰。
第一百零四條、庫內嚴禁用明火,如必須動用明火時,須經安全辦同意,并設有專人監護的條件下進行,違者罰款100-200元
第一百零五條庫內嚴禁停放自行車、摩托車、如有違者,罰款50--100元
第一百零六條庫內的防火設施不許隨意亂動或損壞,防火沙箱不的倒空或它用,車輛滅火器必須保持有效,如有違反嚴肅處理。
第一百零七條輪胎夾大塊必須及時處理,如因處理不及時造成輪胎損壞的,對責任人給予罰款200.00元的處罰。
第一百零八條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允許在車輛附近吸煙或動用明火,如必須使用明火檢修(包括風、電焊作業)時必須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防止火災及爆炸事故的發生。如有違反未造成后果的給予罰款200.00元的處罰,造成后果的由上級部門處理。
第一百零九條司機必須選擇具備通行條件的道路運行,如出現司機強行通過不具備通行條件的路段,導致車輛(然氣管路等零部件)損壞的給予罰款300.00元的處罰,造成嚴重后果視情節從重處理。
第一百一十條然氣車輛在加氣站造成設備設施損壞,對駕駛員罰款300元,并包賠損失由先關部門處理。
運輸管理制度 篇8
總則
一、為加強、規范危貨運輸車輛管理,確保安全行駛,做到統籌安排,充分發揮車輛使用效率,滿足生產經營需要,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專用運輸車輛管理制度包括運輸車輛安全管理規定、車輛選配及報廢管理、車輛必備安全設施設備的配置和安裝要求、車輛檢查維護和審驗評定、車輛技術檔案或臺賬記錄、全體檢查記錄。
三、該管理制度適用于公司范圍內所有危險貨物運輸車輛。
運輸安全管理規定
1、所有機動車輛必須取得經營、運輸合法證照。所有機動車輛駕駛員,必須經有關部門培訓,嚴格考核,并取得“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
2、嚴格按照國家道路交通安全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危貨運輸車輛駕駛員安全操作規程要求進行運輸作業。
3、貫徹執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當地交管部門下達的車輛運輸管理的方針、政策、規章制度,負責貫徹、傳達交管部門有關文件精神。
4、嚴禁酒后駕車、疲勞駕車、違規駕車。
5、嚴禁車輛“帶病”運輸。發現車輛存在問題要及時進行檢查、維修,保證車輛車況安全良好。
6、除駕駛室按規定乘座人員外,車輛的其它部位一律不準乘坐人員。
7、駕駛員要對本車進行定期檢查、維修、保養,保證車況良好。
8、所有車輛必須配備2個5公斤的干粉滅火器。
9、公司每月召開駕駛員安全學習和職業道德教育,提高駕駛員安全意識和思想素質,及時發現和消除安全隱患,建立健全駕駛員安全技術檔案。
10、牢固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服務意識、安全行車的觀念,嚴格遵守交通安全法規,提供文明禮貌、安全行車服務,自覺做到進出廠地及運輸途中保持車容整潔,不(拋、灑、滴、漏),不(超載、闖紅燈、隨意變道)。
11、進出廠地,應檢查周圍有無障礙物,鳴號起步。上下車時,必須做到停穩開門,關門起步。岔路口做到一慢二看三通過并鳴號示意。
車輛選配及報廢管理
1、車輛選配:車輛選配的原則是“技術先進、經濟合理、生產適用、維修方便”,根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的要求和根據公司運輸介質的特性選擇專用車輛。新車購置后到公司辦理車輛入戶手續(保險、購置稅、合同)辦理行駛證和運輸證更新,未辦理完善前車輛不得從事營運。
2、車輛報廢管理:凡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到報廢期,車隊必須提前一個月到進行準備,建立報廢車輛管理檔案,填寫報廢申請,報運管處審批,注銷運輸證。
車輛必備安全設施設備的配置和安裝要求
1、車輛必備的安全設施設備:三角木、滅火器、冬季防滑鏈、警示標志、危險品品標志燈、危險品標志、反光貼、gps監控設備、道路運輸安全卡、應急警示牌、應急措施牌等。
2、安裝要求:危險品標志噴涂在車輛兩側后后面;反光膜帖子車輛兩側后后面;gps監控設備的安裝按《gps安裝和使用制度》要求進行安裝;危險品標志燈裝在車輛駕駛室中部;其它安全設施隨車攜帶。
車輛檢查維護和審驗評定
1、定期檢查維護:
(1)車輛二級維護:危險貨物運輸車輛自車輛運行之日起,每三個月需對車輛進行一次二級維護。車輛技術管理人員應提前一月制作車輛二級維護月計劃表報,并按計劃安排駕駛員到具有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資質的修理廠進行維護,并到符合國家標準的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進行車輛二級維護檢測。二級維護上線檢測合格后,車輛技術管理人員持相關資料在二級維護到期15日內到交管處車管科對車輛二級維護進行備案,備案完畢后二級維護卡原件隨車攜帶,合格證復印件、報修檢驗單原件、維修過程檢驗單原件及檢測報告單原件保存到車輛檔案袋中并在技術檔案中予以記錄。
(2)車輛日常維護:
a、車輛技術管理人員和駕駛員必須對車輛勤保養、勤檢查、勤調整,使車輛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況。駕駛員要每日進行檢查。駕駛員發現故障應及時檢修,個人無法排解的故障,應及時報告車輛管理人員處理;超越自修能力的項目,由車輛管理人員聯系修理廠修理。
b、車輛在外出執行運輸任務出現車輛故障駕駛員不能自行修復時,駕駛員要及時向車輛管人員報告,由車輛管理科安排救急或到就近的修理廠維修。
c、車輛維修完畢后應將維修的相應資料交與車輛技術管理人員,車輛技術管理人員將相關資料保存到車輛檔案袋中并在技術檔案中予以記錄。
2、車輛審驗評定
(1)車輛行駛證年審
車輛技術管理人員提前一個月制作車輛年審月度計劃表,并安排駕駛員在規定的時間內到車管所年審車輛。車輛年審合格后將行駛證復印件交公司車輛技術管理人員備案。
(2)車輛道路運輸證年審
車輛行駛證年審合格后,到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綜合性能檢測機構進行車輛技術等級評定,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技術等級應達到一級。車輛技術等級審驗合格后,車輛技術管理人員持車輛技術等級評定表、年審合格后的行駛證復印件、道路運輸證原件及車輛技術檔案在審驗到期當月到市運管處對車輛進行年度技術等級審驗。車輛技術等級審驗合格后,車輛技術管理人員應將車輛技術等級評定表、年審合格后的行駛證復印件及道路運輸證復印件保存到車輛檔案袋中并在單車技術檔案中予以記錄。
車輛技術檔案或臺賬記錄
1、車輛檔案分類
(1)在戶車輛檔案、在戶車輛管理協議;
(2)注銷、過戶車輛檔案和已注銷、過戶車輛管理協議;
2、檔案的歸類、排列與編號
(1)車輛檔案歸為2類后,應把每份材料歸入相應的`類別中去。
(2)車輛檔案歸類后,每類中的材料應按一定的順序排列起來:即按照材料形成的時間先后,從遠到近,依次排列。
3、車輛檔案管理
(1)車輛檔案由檔案管理人員統一管理,除檔案管理人員之外,其余人員嚴禁動用任何車輛檔案。
(2)檔案管理人員對車輛檔案的安全性和保密性負責,如出現車輛檔案丟失、泄密等安全事故,一切責任由車輛檔案管理人員負責。
(3)所有車輛檔案一律用檔案袋保存,一輛車一份檔案袋。
(4)所有車輛上戶、過戶、注銷、報失等,新的檔案內容應在車輛手續辦完當天歸入相應的檔案類內。
(5)車輛檔案資料內容:1、單車技術檔案本、車輛技術等級評定表、兩年內的二級維護資料原件、車輛照片、機動車輛登記證書原件、保單原件、大修資料原件及大修單復印件、行駛證復印件、道路運輸證復印件;2、人員檔案:從業資格證復印件、駕駛證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押運員從業資格證復印件等其它臨時檔案資料。檔案管理人員要完善檔案資料并及時進行維護更新。
4、檔案保存期限與銷毀
所有已下戶車輛檔案在車輛下戶之日起12個月后銷毀,銷毀的檔案由檔案管理人員填寫銷毀申請單,經公司法定代表人審核后由檔案管理人員執行銷毀。審核、執行人員要在銷毀申請單上簽字,并存檔案。
全體檢查記錄
1、車輛出入庫檢查記錄
2、行車日志
運輸管理制度 篇9
為了確保雙向膠帶輸送機雙向運輸的安全運行,進一步加強材料運輸管理,完善管理制度,保證生產安全特制定本規定:
一、膠帶運輸巷有軌道運輸的應采用軌道運輸材料且應嚴格按《斜坡運輸管理規定》執行。
二、膠帶運輸巷沒有軌道運輸的應按以下規定執行:
1、采用膠帶運輸機下膠帶運輸前,應由當班膠帶維護工對膠帶輸送機進行全面間檢查,上、下膠帶不得跑偏,確保膠帶運輸機的完好性。
2、運送物料前必須仔細檢查,皮帶隨機保護及其它保護必須能正常投入運行,并且能起到可靠的保護作用,否則不準運送物料。
3、運送物料前應及時將下膠帶落煤清理干凈,嚴禁影響物料的`運送。
4、超寬、超重物件(如電機、減速器等)超出膠帶運輸能力的嚴禁采用膠帶運輸。
5、膠帶輸送機運輸原煤時,如果超過膠帶運輸能力時嚴禁同時運送物料。
6、放置物料時必須在裝載平臺處放置物料,裝載平臺長不低于3米,寬不低于0.8米。且裝載平臺處下托輥必須要用槽型托輥,物料應放置在皮帶中心部位,防止運送過程中碰撞機架。裝載平臺除放置物料外嚴禁堆放其它物品。
7、物料放置下帶上時之間距離不少于30m,嚴防膠帶超能力運行
8、運送物料時裝料點與卸料點之間不得設置濾煤器,防止礦工鋼、支架等材料拉壞帶扣或引起斷帶事故。
9、卸料點處必須用不短于4m的14#槽鋼傾斜固定,固定在兩膠架上,但不得影響皮帶正常運行和磨損膠帶及膠帶扣。另外槽鋼伸出托輥架外不得不大于0.1m。
10、卸料點處必須有一接料平臺,嚴禁堆放除物料外的其它物品,該平臺長不小于6m,寬不小于0.8m。缷載點處下皮帶要用平行托輥,不許用槽形托輥,平行托輥間距不大于1.5米。物料到位應及時搬運離開接料平臺,不得在卸料點處積壓。
11、膠帶輸送機上膠帶嚴禁運送設備、支架及其它物料。
12、卸料點處應加安全防護欄(網),防護欄(網)密度為不能進入最小(細)材料為準。
13、運送物料時,信號工及皮帶司機不準脫崗。裝載點、卸料點應設置能隨時停止膠帶運行的裝置,裝載點處必須有專人裝料,卸料點處必須有專人接料,發現異常應及時停機。
14、運送材料時,卸料點前后20米處都應有人把守,嚴禁其它人員進入接料平臺。
運輸管理制度 篇10
1 目的
在產品的整個形成和最終完成交付的過程中,規范防護標識、搬運、儲存、包裝、保護和交付等活動,以防止直接影響產品的質量、安全。
2 適用范圍
適用于所有外購產品、半成品和成品。
3 職責
3.1生產部負責生產、包裝過程中物資流轉的搬運;負責產品的包裝工作。
3.2倉儲部負責庫存物資的存儲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倉庫物資的搬運,負責產品的交付。
3.3質檢 部負責入庫物資的.驗收檢查及存儲過程中出現問題的物資的復查工作。
3.4各部門做好所屬區域內物品的保護
3.5生產環境、生產設備和生產人員衛生的控制。
4 工作程序
4.1包裝要求
4.1.1包裝材料入庫前由質檢部驗收。
4.1.2生產人員按照作業指導書的要求進行包裝。
4.2搬運要求
4.2.1使用與產品特性相適應的容器和搬運工具,防止產品損壞和變質。
4.2.2對搬運工具進行適當的維護和保養
4.2.3定期對搬運工具進行清洗或清掃。裝載表面不能有油污、鐵銹和積垢,以免造成對原料的污染,影響食品安全。
4.2.4防止超高搬運,以免物品墜落砸傷員工。
4.2.5搬運中,注意保護產品標識,防止丟掉或被擦掉。
4.2.6對搬運人員進行必要的培訓,以熟悉搬運要求。
4.3儲存與保護
4.3.1儲存環境
①倉庫儲存環境要符合前提方案的要求。
②倉儲環境要求通風、干燥、明亮、清潔、通暢。
③倉庫區嚴禁煙火,配置適量的消防器材。
④每周檢查發現蟲害鼠害及時報告。
⑤對倉庫的環境加以控制,以防止庫存物資的損壞、污染和變質。
4.3.2驗收入庫
①入庫產品必須檢驗合格。倉庫管理管人員應該認真的核實入庫數量,檢查產品的合格標識。
②物品經清點入庫后,應當在倉庫臺帳、物資登記卡上登記
③對于待檢和不合格物品必須采取隔離措施,以防誤用。
4.3.3出庫
①生產物資的發放,領料部門填寫“出庫單”交倉庫,倉庫對“出庫單”核實后發料。
②向外發貨倉庫根據“銷售清單”備貨、發貨。
③存儲的物品按照先進先出的原則發貨。
4.3.4物料進出時,倉庫需填寫好入庫單,并做好相應記錄
①入庫時,在入庫單上注明進入貨物的供應商、入庫時間,批號。
②生產物料發放時,根據實際情況,填寫 “出庫單”。
③向外發貨時,應在“銷售備貨單”上說明貨物的批號、去向。
4.3.5倉庫外的其他部門也有責任對所屬區域的物品采取適當的保護措施,包括隔離、分類存放、維護等,使產品不變質、損壞、丟失或錯用。
4.4食品運輸過程防止污染、損壞及變質的制度
①食品運輸包裝過程中(包括原料、半成品、成品,下同)從流通通道上采用人流、物流分開流動,不得混流。
②食品在運輸前必須是經檢驗合格的產品方能裝箱,否則作不合格或不安全產品處理。
③食品運輸前所有食品機運輸車輛、運輸機械必須清洗衛生合格方才投入使用。
④運輸過程中各批次原料、產品、半成品分開完成,分開包裝、分開存放,分開標識。
⑤運輸過程中人員衛生須滿足人員健康要求,運輸車輛須是密封的食品專用車輛。
⑥運輸過程中產生的損壞、廢棄食品,均及時剔除,不得與合格食品一起流動。
⑦產品狀態必須標識清楚并掛牌。
⑧運輸過程中食品的盛裝桶、袋、欄等工具首先必須消毒清洗合格,同時不得有缺損,同時滿足該食品的盛裝要求,不得發生物理化學變化,引起變質。
⑨運輸過程要采取防止食品相互擠壓損壞、相互混裝發生變質、天晴下雨影響、溫度濕度影響、照射輻射影響等的措施,同時保證運輸期限,防止運輸過期毀損變質。
運輸管理制度 篇11
為強化電機車設備的管理,任務落實,責任到人,易于考核,確保設備完好,避免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包機制度:
1、包機人員由電機車司機和機修工組成。
2、包機人員必須熟悉所包設備的.技術性能,工作原理。
3、操作人員必須按機械設備說明書的要求和安全操作規程使用機械。操作人員在上下班和交接班時間進行日常性檢查保養作業,其內容為“清潔、潤滑、調整、緊固、反腐”十字作業。還要能夠進行一級保養,進行人車手動落閘試驗會進行排除一般故障。此外操作人員負責設備衛生清潔,認真填寫檢查、運行記錄。
4、機修工負責二級以及二級以上的保養工作,對設備進行定期保養,確保設備、各種輔助設備(包括信號裝置)完好以及安全保護裝置符合標準要求。對操作人員排除不了人車車體、軸承變形、斷裂,插銷磨損、防墜器不靈敏等故障,由機修工進行及時排除。
5、機械設備完好標準:完成任務好;技術狀況好;維護保養好;合理使用好;保管工作好。
6、由機電科進行考核。因操作維護保養設備不及時,造成影響生產、甚至安全事故,對責任人按礦獎懲制度進行處罰。
運輸管理制度 篇12
一、 貨物運輸的流程
1、 貨物要堆碼整齊,捆扎牢固,關好車門,不超寬、超高、超重,保證運輸全過程安全。
2、 裝卸時防止貨物混雜、撤漏、破損。
3、 整批貨物裝載完畢后,敞篷車輛如需遮布時必須嚴密,綁扎牢固,關好車門,嚴防車輛行駛途中松動和甩物傷人。
二、 貨物運輸
1、 在運貨過程中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嚴禁盲目開車、超速駕駛,要確保貨物及駕駛員本人的安全,防止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發生散落或丟失的情況。
2、 行車過程中注意行車安全,文明禮讓,防止因為違規或違章行駛發生交通事故,延誤交貨時間。
三、 貨物卸載
1、 當到達貨物的目的地時,觀察和選擇最佳的停車位置。
2、 當車輛停穩后方可卸貨。
3、 卸貨時注意貨車周圍的行人安全。
4、 與收貨人核對貨物,清楚后,簽收貨物后返回。
四、 大型貨物運輸一類
1、 大型物件托運人在辦理托運時,必須在運單上如實填寫大型物件的,名稱、規格、件數、件重、起運日期、收發貨人詳細地址及運輸過程中的注意事項。凡未按上述規定辦理大型物件托運或運單填寫不明確,由此發生運輸事故的,由托運人承擔全部責任。
2、 大型物件承運人在受理托運時,必須做到:根據托運人填寫的運單和提供的有關資料,予以查對核實;承運大型物件的級別必須與批準經營的類別相符,不準受理經營類別范圍以外的大型物件。凡未按以上規定受理大型物件托運,由此發生運輸事故的,由承運人承擔全部責任。
3、 承運人應根據大型物件的外形尺寸和車貨重量,在起運前會同托運人勘察作業現場和運行路線,了解沿路道路線形和橋涵通過能力,并制定運輸組織方案。涉及到其他部門的應事先向有關部門申報并征得同意,方可起運。
4、 大型物件運輸的裝卸作業,由承運人負責,應根據托運人的要求、貨物的特點和裝卸操作規程進行作業。由托運人負責的,承運人應按約定的時間將車開到裝卸地點,并監裝、監卸。在貨物的裝卸過程中,由于操作不當或違反操作規程,造成車貨損失或第三者損失的,由承擔裝卸的一方負責賠償。
5、 運輸大型物件,應按有關部門核定的路線行車。白天行車時,懸掛標志旗;夜間行車和停車休息時裝設標志燈。
運輸管理制度 篇1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為加強鐵路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管理,保障公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安全生產法》、《鐵路法》、《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定義]本規定所稱危險貨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蝕、放射性等危險特性,在鐵路運輸過程中,容易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毀損或環境污染而需要特別防護的物質和物品。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以及國務院主管部門公布的危險貨物品名等規定,結合鐵路實際,落實運輸條件,加強運輸管理,確保運輸安全。
第三條[禁止運輸情形]鐵路禁止運輸法律法規禁止生產和運輸的危險物品,以及未采取安全措施的過度敏感或能自發反應而產生危險的物品。高速鐵路、城際鐵路等客運專線及旅客列車、鐵路零擔運輸方式禁止運輸危險貨物。
第四條[主體責任]鐵路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和落實鐵路運輸企業、專用鐵路、鐵路專用線等危險貨物運輸相關單位(以下統稱運輸單位)的主體責任。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鐵路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負責。
第五條[監管職責]國家鐵路局、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負責鐵路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國家鐵路局和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統稱鐵路監管部門。
第六條[鼓勵方向]國家鼓勵采用有利于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進技術和管理方法,鼓勵規模化、集約化、專業化和發展專用車輛、專用集裝箱運輸危險貨物。支持開展鐵路危險貨物運輸安全技術以及對安全、環保有重大影響的項目研究。
第二章運輸條件
第七條[辦理站]運輸危險貨物應當在符合法律法規和標準規定,具備相應品名辦理條件的車站、專用鐵路、鐵路專用線間發到。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將辦理危險貨物的車站名稱、作業地點(專用鐵路、鐵路專用線名稱)、辦理品名及編號、裝運方式等信息及時向社會公布。發生變化的,應當重新公布。
第八條[設施設備]運輸危險貨物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使用專用的設施設備。依法應當進行產品認證的,經認證合格方可使用。
第九條[裝卸儲存設施]危險貨物裝卸、儲存場所和設施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裝卸、儲存專用場地和安全設施設備封閉管理并設立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設施設備布局、作業區域劃分、安全防護距離等符合規定;
(二)設置有與辦理貨物危險特性相適應,并經相關部門驗收合格的倉庫、雨棚、場地等設施,配置相應的計量、檢測、監控、通信、報警、通風、防火、防爆、防雷、防靜電、反腐蝕、防泄漏、防中毒、消防等安全設施設備,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
(三)裝卸設備符合安全要求,易燃、易爆的危險貨物裝卸設備應當采取防爆措施,罐車裝運危險貨物應當使用棧橋、鶴管等專用裝卸設施,危險貨物集裝箱裝卸作業應當使用集裝箱專用裝卸機械;
(四)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范和標準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安全評價]運輸單位應當委托符合國家規定資質條件的機構,對本單位危險貨物裝卸、儲存作業場所和設施的安全生產條件定期進行安全評價。
新建、改建危險貨物裝卸、儲存作業場所和設施,在既有作業場所增加辦理危險貨物品類,以及危險貨物新品名、新包裝和首次使用鐵路罐車、集裝箱、專用車輛裝載危險貨物的,應當進行安全評價。
第十一條[運載工具]裝載和運輸危險貨物的鐵路車輛、集裝箱和其他容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制造、維修、檢測、檢驗和使用、管理符合規定;
(二)牢固、清晰地標明危險貨物包裝標志和警示標志;
(三)鐵路罐車、罐式集裝箱以及其他容器應當封口嚴密,安全附件設置準確、起閉靈活、狀態完好,能夠防止運輸過程中因溫度、濕度或者壓力的變化發生滲漏、灑漏;
(四)壓力容器應當符合國家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訂并公布的《移動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氣瓶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等有關技術要求,并在經核準的檢驗機構出具的壓力容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內;
(五)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范和標準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運輸包裝]運輸危險貨物包裝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包裝物、容器的材質以及包裝型式、規格、方法和單件質量(重量),應當與所包裝的危險貨物的性質和用途相適應;
(二)包裝能夠抗御運輸、儲存和裝卸過程中正常的沖擊、振動、堆碼和擠壓,并便于裝卸和搬運;
(三)包裝襯墊物不得與所裝貨物發生反應而降低安全性,能防止內裝物移動和起到減震及吸收作用;
(四)包裝外表面應當牢固、清晰地標明危險貨物包裝標志和包裝儲運圖示標志;
(五)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范和標準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運輸安全管理
第十三條[托運要求]托運危險貨物時,托運人應當向鐵路運輸企業如實說明所托運危險貨物的品名、數量(重量)、危險特性以及發生危險情況時的應急處置措施等。不得將危險貨物匿報或者謊報品名進行托運。不得在托運的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貨物,或者在危險貨物中夾帶禁止配裝的貨物。
對國家規定實行許可管理、需憑證運輸或者采取特殊措施的危險貨物,托運人或收貨人應當向鐵路運輸企業提交相關證明。
第十四條[承運要求]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對承運的貨物進行安全檢查。不得在非危險貨物辦理站辦理危險貨物承運手續,不得承運未接受安全檢查的貨物,不得承運不符合安全規定、可能危害鐵路運輸安全的貨物。
下列情形,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查驗托運人、收貨人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并留存備查:
(一)國家對生產、經營、儲存、使用等實行許可管理的危險貨物;
(二)國家規定需要憑證運輸的危險貨物;
(三)需添加抑制劑、穩定劑和采取其他特殊措施方可運輸的危險貨物;
(四)運輸包裝、容器列入國家生產許可證制度工業產品目錄的危險貨物;
(五)法律法規及國家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重點危險貨物運輸]運輸爆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劇毒品、放射性物質和氣體等危險貨物時,運輸單位應當如實記錄運輸的數量、發到站、托運人、收貨人,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丟失或者被盜;發現爆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劇毒品丟失或者被盜、被搶的,應當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第十六條[放射性物質運輸]運輸放射性物質時,托運人應當持有生產、銷售、使用或者處置放射性物質的有效證明,運輸的放射性物質及其運輸容器、運輸車輛、輻射監測、安全保衛、應急預案及演練、裝卸作業、押運、職業衛生、人員培訓、安全審查等應當符合《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條例》、《放射性物質安全運輸規程》等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
第十七條[儲存]危險貨物的儲存方式、方法以及儲存數量、隔離等應當符合規定。倉庫、雨棚、儲罐等專用設施,應當由專人負責管理。劇毒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貨物,應當單獨存放,并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
第十八條[裝載及加固]危險貨物運輸裝載加固以及使用的鐵路車輛、集裝箱、其他容器、集裝化用具、裝載加固材料或者裝置等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技術規范和安全要求。不得使用技術狀態不良、未按規定檢修(驗)或者達到報廢年限的設施設備,禁止超設計范圍裝運危險貨物。
貨物裝車(箱)不得超載、偏載、偏重、集重。貨物性質相抵觸、消防方法不同、易造成污染的貨物不得同車(箱)裝載。
第十九條[裝卸作業]危險貨物裝卸作業應當遵守安全作業標準、規程和制度,并在裝卸管理人員的現場指揮或者監控下進行。
第二十條[押運]運輸危險貨物時,托運人應當配備必要的押運人員和應急處理器材、設備和防護用品,并使危險貨物始終處于押運人員監管之下。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告知押運注意事項,檢查押運人員、備品、設施及押運工作情況,并為押運人員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條件。
押運人員應當遵守鐵路運輸安全規定,檢查押運的貨物及其裝載加固狀態,按操作規程使用押運備品和設施;發生危險貨物被盜、丟失、泄漏等情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報告。
第二十一條[貨物交接]運輸單位間應當按照約定的交接地點、方式、內容、條件和安全責任等辦理危險貨物交接。
第二十二條[行車組織]危險貨物車輛編組、調車等技術作業應當執行相關技術標準和管理辦法。
運輸危險貨物的車輛途中停留時,應當遠離客運列車及正在辦理乘降作業的客運站臺等人員密集場所和設施,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裝運劇毒品、爆炸品、放射性物質和氣體等危險貨物的車輛途中停留時,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派人看守。
第二十三條[洗刷除污]裝運過危險貨物的車輛、集裝箱,卸后應當清掃洗刷干凈,確保不會對其他貨物和作業人員造成污染、損害。洗刷廢水、廢物處理應當符合環保要求。
第二十四條[勞動防護]運輸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勞動安全衛生有關規定配置相應的勞動保護用品和設施設備,建立從業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檔案,預防人身傷害。
第二十五條[管理制度]運輸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管理、崗位安全責任、教育培訓、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治理、安全投入保障、勞動保護、應急管理等制度,完善危險貨物包裝、裝卸、押運、運輸等操作規程和標準化作業管理辦法。
第二十六條[培訓考核]運輸單位應當對本單位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法制教育和崗位技術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從業人員應當掌握所運輸危險貨物的危險特性及其運輸工具、包裝物、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出現危險情況時的應急處置方法。
第二十七條[特殊時期]鐵路運輸企業在法定假日和傳統節日等運輸高峰期或者惡劣氣象條件下,以及國家重大活動期間,應當采取停運、限運、繞行等措施確保安全。
第二十八條[應急預案]運輸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鐵路危險貨物運輸事故應急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應急救援演練。
第二十九條[事故救援和報告]危險貨物運輸過程中發生燃燒、爆炸、環境污染、中毒或者被盜、丟失、泄漏等情況,運輸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立即按照應急預案組織救援,并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環境保護、公安、衛生主管部門以及鐵路監督管理局報告。
第三十條[信息報告]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實時掌握本單位危險貨物運輸狀況,并按要求向所在地鐵路監督管理局報告危險貨物運量統計、設施設備、安全等信息。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監督檢查內容]鐵路監管部門依法對運輸單位執行有關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重點監督檢查下列內容:
(一)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的建立、落實情況;
(二)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安全培訓及考核情況;
(三)危險貨物運輸設施設備配置、使用、管理及檢測、鑒定和安全評價情況;
(四)危險貨物辦理站信息公布情況;
(五)承運危險貨物安全檢查情況;
(六)危險貨物運輸作業環節安全管理情況;
(七)危險貨物運輸事故應急預案制定、應急救援設備和器材配置、應急救援演練等情況;
(八)危險貨物運輸事故報告情況;
(九)依法應當監督檢查的其他情況。
第三十二條[監督檢查措施]鐵路監管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鐵路危險貨物裝卸、儲存、運輸等作業場所檢查,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查閱、復制有關文件、資料;
(二)當場糾正或者責令限期改正影響鐵路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的違法行為;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三)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鐵路危險貨物運輸事故隱患;重大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撤出危險區域內的作業人員,責令暫時停運或者停止使用;
(四)責令立即停止使用不符合規定的設施、設備、裝置、器材、運輸工具等;
(五)查封或者扣押有根據認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三條[執法要求]鐵路監管部門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應當出示有效執法證件。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忠于職守、秉公執法,遵守執法規范;對監督檢查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責任。
被監督檢查單位和個人對鐵路監管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或者資料,不得拒絕、阻礙。
第三十四條[監管能力建設]鐵路監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監督檢查制度,加強行政執法人員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知識培訓,配備必要的安全檢查裝備,應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和先進技術,不斷提高監管水平。
鐵路監管部門監督檢查時,可聘請熟悉鐵路危險貨物運輸、化學化工、安全技術管理、應急救援等的專家和專業人員提供技術支撐,可委托安全技術機構對危險貨物運輸安全實施監督檢查和行政執法。
第三十五條[舉報投訴]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鐵路監管部門舉報危險貨物運輸違法違規行為。
鐵路監管部門接到舉報,應當及時依法處理;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三十六條[法律責任]違反法律法規規定運輸危險貨物的,按照《違反行政處罰實施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處罰;依法應當由其他部門實施處罰的,應當通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違反法律法規規定運輸危險貨物,造成鐵路交通事故或者其他事故的,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工作人員的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七條[監管信息]鐵路監管部門應當建立危險貨物運輸違法行為信息庫,如實記錄運輸單位的違法行為信息。對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監督檢查、故意隱瞞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材料以及受到行政處罰等違法情節嚴重的企業予以公告。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軍事運輸]軍事運輸危險貨物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九條[施行]本規定自20xx年×月×日起施行。
運輸管理制度 篇14
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的規章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道路貨物運輸和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活動,維護道路貨物運輸市場秩序,保障道路貨物運輸安全,保護道路貨物運輸和道路貨物運輸站(場)有關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道路運輸條例》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和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的,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道路貨物運輸經營,是指為社會提供公共服務、具有商業性質的道路貨物運輸活動。道路貨物運輸包括道路普通貨運、道路貨物專用運輸、道路大型物件運輸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
本規定所稱道路貨物專用運輸,是指使用集裝箱、冷藏保鮮設備、罐式容器等專用車輛進行的貨物運輸。
本規定所稱道路貨物運輸站(場)(以下簡稱'貨運站'),是指以場地設施為依托,為社會提供有償服務的具有倉儲、保管、配載、信息服務、裝卸、理貨等功能的綜合貨運站(場)、零擔貨運站、集裝箱中轉站、物流中心等經營場所。
第三條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信用,公平競爭。
道路貨物運輸管理應當公平、公正、公開和便民。
第四條鼓勵道路貨物運輸實行集約化、網絡化經營。鼓勵采用集裝箱、封閉廂式車和多軸重型車運輸。
第五條交通部主管全國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的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管理工作。
第二章經營許可
第六條申請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并經檢測合格的運輸車輛:
1.車輛技術要求:
(1)車輛技術性能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的要求;
(2)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和載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2.車輛其他要求:
(1)從事大型物件運輸經營的,應當具有與所運輸大型物件相適應的超重型車組;
(2)從事冷藏保鮮、罐式容器等專用運輸的,應當具有與運輸貨物相適應的專用容器、設備、設施,并固定在專用車輛上;
(3)從事集裝箱運輸的,車輛還應當有固定集裝箱的轉鎖裝置。
(二)有符合規定條件的駕駛人員:
1.取得與駕駛車輛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
2.年齡不超過60周歲;
3.經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有關道路貨物運輸法規、機動車維修和貨物及裝載保管基本知識考試合格,并取得從業資格證。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業務操作規程、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制度、駕駛員和車輛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等。
第七條申請從事貨運站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貨運站房、生產調度辦公室、信息管理中心、倉庫、倉儲庫棚、場地和道路等設施,并經有關部門組織的工程竣工驗收合格;
(二)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安全、消防、裝卸、通訊、計量等設備;
(三)有與其經營規模、經營類別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
(四)有健全的業務操作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第八條申請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應當向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不含設區的市所屬區運輸管理機構,下同)提出申請,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申請表》(見附件1);
(二)負責人身份證明,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和委托書;
(三)機動車輛行駛證、車輛檢測合格證明復印件;擬購置運輸車輛的承諾書,承諾書應當包括車輛數量、類型、技術性能、購置時間等內容;
(四)聘用或擬聘用駕駛員的機動車駕駛證、從業資格證及其復印件;
(五)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本;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申請從事貨運站經營的,應當向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運輸站(場)經營申請表》(見附件2);
(二)負責人身份證明,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和委托書;
(三)經營道路貨運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證明;
(四)貨運站竣工驗收證明;
(五)與業務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和管理人員的身份證明、專業證書;
(六)業務操作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道路運輸條例》、《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和本規定規范的程序實施道路貨物運輸經營和貨運站經營的行政許可。
第十一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道路貨運經營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貨運站經營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第十二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符合法定條件的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申請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決定書》(見附件3),明確許可事項。在10日內向被許可人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在《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上注明經營范圍。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貨運站經營申請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許可決定書》(見附件4),明確許可事項。在10日內向被許可人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在《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上注明經營范圍。
對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不予許可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十三條被許可人應當按照承諾書的要求購置運輸車輛。購置車輛或者已有車輛經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實并符合條件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向投入運輸的車輛配發《道路運輸證》。
第十四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和貨運站經營者應當持《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十五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設立子公司的,應當向設立地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經營許可;設立分公司的,應當向設立地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備。
第十六條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者需要終止經營的,應當在終止經營之日30日前告知原許可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并辦理有關注銷手續。
第十七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變更許可事項、擴大經營范圍的,按本章有關許可規定辦理。
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者變更名稱、地址等,應當向作出原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第三章貨運車輛管理
第十八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建立車輛技術管理制度,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規范對貨運車輛進行定期維護,確保貨運車輛技術狀況良好。
貨運車輛的維護作業項目和程序應當按照國家標準《汽車維護、檢測、診斷技術規范》(gb18344)等有關技術標準的規定執行。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指定車輛維護企業;車輛二級維護執行情況不得作為路檢路查項目。
第十九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定期進行貨運車輛檢測,車輛檢測結合車輛定期審驗的頻率一并進行。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在規定時間內,到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進行檢測。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按照國家標準《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和《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和質量限值》(gb1589)的規定進行檢測,出具全國統一式樣的檢測報告。并依據檢測結果,對照行業標準《營運車輛技術等級劃分和評定要求》(jt/t198)評定車輛技術等級。貨運車輛技術等級分為一級、二級和三級。
車籍所在地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將車輛技術等級在《道路運輸證》上標明。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貨運車輛進行審驗,每年審驗一次。
審驗內容包括車輛技術檔案、車輛結構及尺寸變動情況和違章記錄等。
審驗符合要求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道路運輸證》審驗記錄中注明;不符合要求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一條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應當使用符合標準的設施、設備,嚴格按照國家有關營運車輛技術檢測標準對貨運車輛進行檢測,對出具的車輛檢測報告負責,并對已檢測車輛建立檢測檔案。
第二十二條禁止使用報廢的、擅自改裝的、拼裝的、檢測不合格的和其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
第二十三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和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分別建立貨運車輛技術檔案和管理檔案,并妥善保管。對相關內容的記載應當及時、完整和準確,不得隨意更改。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車輛技術檔案主要內容為:車輛基本情況、主要部件更換情況、修理和二級維護記錄(含出廠合格證)、技術等級評定記錄、車輛變更記錄、行駛里程記錄、交通事故記錄等。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管理檔案主要內容為:車輛基本情況、二級維護和檢測情況、技術等級記錄、車輛變更記錄、交通事故記錄等。
道路貨物運輸車輛辦理過戶變更手續時,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將貨運車輛技術檔案完整移交。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經營者車輛技術檔案建立情況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對達到國家規定的報廢標準或者經檢測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要求的貨運車輛,應當及時交回《道路運輸證》,不得繼續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
第四章貨運經營管理
第二十五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按照《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核定的經營范圍從事貨物運輸經營,不得轉讓、出租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
第二十六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經常性的安全、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知識、操作規程培訓。
第二十七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其重型貨運車輛、牽引車上安裝、使用行駛記錄儀,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駕駛人員連續駕駛時間超過4個小時。
第二十八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要求其聘用的車輛駕駛員隨車攜帶《道路運輸證》。
《道路運輸證》不得轉讓、出租、涂改、偽造。
第二十九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聘用持有從業資格證的駕駛人員。
第三十條營運駕駛員應當駕駛與其從業資格類別相符的車輛。駕駛營運車輛時,應當隨身攜帶從業資格證。
第三十一條運輸的貨物應當符合貨運車輛核定的載質量,載物的長、寬、高不得違反裝載要求。禁止貨運車輛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超限、超載運輸。
禁止使用貨運車輛運輸旅客。
第三十二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運輸大型物件,應當制定道路運輸組織方案。涉及超限運輸的應當按照交通部頒布的《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辦理相應的審批手續。
第三十三條從事大型物件運輸的車輛,應當按照規定裝置統一的標志和懸掛標志旗;夜間行駛和停車休息時應當設置標志燈。
第三十四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不得運輸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運輸的貨物。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在受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運、憑證運輸的貨物時,應當查驗并確認有關手續齊全有效后方可運輸。
貨物托運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限運、憑證運輸手續。
第三十五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不得采取不正當手段招攬貨物、壟斷貨源。不得阻礙其他貨運經營者開展正常的運輸經營活動。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貨物變質、腐爛、短少或損失。
第三十六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和貨物托運人應當按照《合同法》的要求,訂立道路貨物運輸合同。
道路貨物運輸可以采用交通部頒布的《汽車貨物運輸規則》所推薦的道路貨物運單簽訂運輸合同。
第三十七條國家鼓勵實行封閉式運輸。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貨物脫落、揚撒等情況發生。
第三十八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制定有關交通事故、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以及其他突發公共事件的道路運輸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報告程序、應急指揮、應急車輛和設備的儲備以及處置措施等內容。
第三十九條發生交通事故、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以及其他突發公共事件,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服從縣級以上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的統一調度、指揮。
第四十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價格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不得惡意壓價競爭。
第五章貨運站經營管理
第四十一條貨運站經營者應當按照經營許可證核定的許可事項經營,不得隨意改變貨運站用途和服務功能。
第四十二條貨運站經營者應當依法加強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產條件,健全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貨運站經營者應當對出站車輛進行安全檢查,防止超載車輛或者未經安全檢查的車輛出站,保證安全生產。
第四十三條貨運站經營者應當按照貨物的性質、保管要求進行分類存放,危險貨物應當單獨存放,保證貨物完好無損。
第四十四條貨物運輸包裝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貨物運輸包裝標準作業,包裝物和包裝技術、質量要符合運輸要求。
第四十五條貨運站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的業務操作規程進行貨物的搬運裝卸。搬運裝卸作業應當輕裝、輕卸,堆放整齊,防止混雜、撒漏、破損,嚴禁有毒、易污染物品與食品混裝。
第四十六條貨運站經營者應當嚴格執行價格規定,在經營場所公布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嚴禁亂收費。
第四十七條進入貨運站經營的經營業戶及車輛,經營手續必須齊全。
貨運站經營者應當公平對待使用貨運站的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禁止無證經營的車輛進站從事經營活動,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進站從事經營活動。
第四十八條貨運站經營者不得壟斷貨源、搶裝貨物、扣押貨物。
第四十九條貨運站要保持清潔衛生,各項服務標志醒目。
第五十條貨運站經營者經營配載服務應當堅持自愿原則,提供的貨源信息和運力信息應當真實、準確。
第五十一條貨運站經營者不得超限、超載配貨,不得為無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證照不全者提供服務;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為運輸車輛裝卸國家禁運、限運的物品。
第五十二條貨運站經營者應當制定有關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報告程序、應急指揮、應急車輛和設備的儲備以及處置措施等內容。
第五十三條貨運站經營者應當建立和完善各類臺賬和檔案,并按要求報送有關信息。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五十四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道路貨物運輸經營和貨運站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職責權限和法定程序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十五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重點在貨運站、貨物集散地對道路貨物運輸、貨運站經營活動實施監督檢查。此外,根據管理需要,可以在公路路口實施監督檢查,但不得隨意攔截正常行駛的道路運輸車輛,不得雙向攔截車輛進行檢查。
第五十六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有2名以上人員參加,并向當事人出示交通部統一制式的交通行政執法證件。
第五十七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可以向被檢查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查閱和復制有關材料。但是,應當保守被調查單位和個人的商業秘密。
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接受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或者資料。
第五十八條道路運輸管理人員在貨運站、貨物集散地實施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貨運車輛有超載行為的,應當立即予以制止,裝載符合標準后方可放行。
第五十九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在許可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管轄區域外違法從事經營活動的,違法行為發生地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將當事人的違法事實、處罰結果記錄到《道路運輸證》上,并抄告作出道路運輸經營許可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第六十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違反本規定后拒不接受處罰的,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以暫扣其《道路運輸證》等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頒發的相關證件,簽發待理證,待接受處罰后交還。
第六十一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實施道路運輸監督檢查過程中,對沒有《道路運輸證》又無法當場提供其他有效證明的貨運車輛可以予以暫扣,并出具《道路運輸車輛暫扣憑證》(見附件5)。對暫扣車輛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變相收取保管費用。
違法當事人應當在暫扣憑證規定時間內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逾期不接受處理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依法作出處罰決定,并將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當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
(二)使用失效、偽造、變造、被注銷等無效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
(三)超越許可的事項,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規定,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者非法轉讓、出租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收繳有關證件,處xx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規定,取得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的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使用無道路運輸證的車輛參加貨物運輸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規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不按照規定攜帶《道路運輸證》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規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貨運站經營者已不具備開業要求的有關安全條件、存在重大運輸安全隱患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限期責令改正;在規定時間內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吊銷其相應的經營范圍。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規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吊銷其相應的經營范圍:
(一)強行招攬貨物的;
(二)沒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貨物脫落、揚撒的。
第六十七條違反本規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不按規定維護和檢測運輸車輛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八條違反本規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使用擅自改裝或者擅自改裝已取得《道路運輸證》的車輛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九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貨運站經營許可,擅自從事貨運站經營的;
(二)使用失效、偽造、變造、被注銷等無效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從事貨運站經營的;
(三)超越許可的事項,從事貨運站經營的。
第七十條違反本規定,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不按國家有關技術規范進行檢測、未經檢測出具檢測結果或者不如實出具檢測結果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一條違反本規定,貨運站經營者對超限、超載車輛配載,放行出站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二條違反本規定,貨運站經營者擅自改變道路運輸站(場)的用途和服務功能,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3000元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七十三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報:
(一)沒有建立貨運車輛技術檔案的;
(二)沒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貨運車輛上安裝行駛記錄儀的;
(三)大型物件運輸車輛不按規定懸掛、標明運輸標志的;
(四)發生公共突發性事件,不接受當地政府統一調度安排的;
(五)因配載造成超限、超載的;
(六)運輸沒有限運證明物資的;
(七)未查驗禁運、限運物資證明,配載禁運、限運物資的。
第七十四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照本規定規定的條件、程序和期限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參與或者變相參與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四)違反規定攔截、檢查正常行駛的道路運輸車輛的;
(五)違法扣留運輸車輛、《道路運輸證》的;
(六)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七)其他違法行為。
運輸管理制度 篇15
(一)一般安全管理制度
1、膠輪車司機必須經過專業培訓并獲得司機駕駛證,否則不允許駕駛膠輪車。
2、膠輪車司機在啟動車輛前必須檢查車輛各部件,在確保所有部件完整有效后方可駕駛。
3、車輛在行駛過程中必須前有照明,后有紅尾燈,滅火器,嚴禁在沒有照明,紅尾燈的情況啟動車輛。
4、開車前必須按響喇叭,提醒其它人員,嚴禁在喇叭未鳴的情況下啟動車輛。
5、正常行駛時,不得背對前進方向行駛,確實無法做到時,必須有跟車工指揮。
6、在同一巷道中行駛的兩輛膠輪車之間的距離至少保持在50米以上。
7、車輛的制動距離,每年至少測定一次,并符合操作說明書的要求。
8、必須正確執行調度指令,保持運輸中的通訊聯絡,不得隨意關閉通訊裝置。
9、巷道中所有的信號標志與調度指令均為車輛安全行駛的依據,所有車輛的運行不得違反。
10、所有在井底車場行駛的'膠輪車,其運行速度都不得超過5km/h。
(二)行車安全管理制度
1、膠輪車在巷道口、坡度段,噪聲大的地段或遇行人,以及前方有障礙物或視線有障礙時,都必須減速鳴笛,確認安全后,方可通過。
2、膠輪車司機必須隨身攜帶數瓦儀,當瓦斯濃度超過1%時,應立即熄火停機,查明原因;待瓦斯濃度超過降到1%以下時,方可開車運行。
3、膠輪車載人時,所有乘員均需坐在客廂座位上,嚴禁坐在其它設備上。
4、上坡或者下坡應采用低擋緩慢行駛。
5、嚴禁用膠輪車頂拉其它物體。當行駛途中因故障停車,需用其它膠輪車拖車時,必須執行專項措施,并采用專用的拖車裝置。
6、膠輪車司機操作時應保持坐在駕駛椅上、目視前方、雙手握住方向盤(操作手把)的正確姿勢,嚴禁將身體任何部位露出車外,嚴禁站在車下開車。
7、司機上崗后,不得擅自離開崗位,嚴禁在車輛未停穩時離開司機室。司機暫時離開崗位時必須做好機車制動,依次做好工作制動、手閘制動、脫離離合器、柴油機怠速運轉、停機、鎖車等步驟。
8、司機必須按信號指令開車,開車前首先鳴笛示警,檢查確認周圍無人時,方可啟動。
9、司機停車離開駕駛室前,必須按規定釋放停車制動回路和方向盤控制回路的壓力,避免突然釋放。
(三)停車安全管理制度
1、在井下裝卸貨物時必須制動鎖車,但不熄滅車燈。
2、運輸途中除會讓車外,一般不容許停車,必須停車時應事先匯報調度或車隊,通知其它車輛并制動鎖車、亮燈,斜巷還需采取掩車措施。
3、停車時,要確保停在安全地段,并停靠在距人行側幫部20cm以外,確保行人通行暢通的地方。
4、停車時,應將車的駐車制動手柄拉到有效位置、換擋手柄處于空擋和柴油機停轉后司機才可離開駕駛室。
5、若在上下坡停車時,一定要在輪胎后加楔墊楔住或把車輛開進煤柱中間位置。
6、在下坡、平路停車時,合理操作制動閥,確保能夠有效制動。
7、當司機進入或離開駕駛室時,不要把操縱閥桿當扶手。
(四)裝卸車安全管理規定
1、膠輪車在裝料運輸時,要確保貨物綁扎牢固,嚴禁超寬、超高、超載運輸,嚴禁人貨混裝。
2、膠輪車在裝卸材料或其它貨物時,必須制動鎖車,不得熄滅車燈。
3、在運送大件、重型設備材料時應充分考慮以下因素:裝載重量的均勻分布;裝卸地點的工作條件;運輸線路狀況;裝卸順序與安裝順序等。
4、運送大型設備(如液壓支架等)或車輛倒行,影響司機視線時,必須制定專門措施,并經礦總工程師批準后實施。
5、裝大件物料時,應先在頂板施工兩根以上的專用起吊錨桿。用手動葫蘆進行起吊時,必須首先對起吊錨桿牢固情況進行檢查,確認無誤后,方可進行起吊。
6、卸大件物料時,應使用專用起吊錨桿,用手動葫蘆進行起吊。
7、運送爆破材料時,必須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有關規定。
8、卸料地點距工作面需大于50m。
(五)車輛會車
1、必須在指定的會車硐室(地點)會車,非會車地點嚴禁會車;
2、車輛會車速度限制在5km/h內;
3、會車時車與車、車與兩幫的距離都不得少于0.5米;
4、膠輪車在指定地點內會車時,應遵守空車讓重車、下坡車讓上坡車的原則;
5、無會車硐室(地點)的巷道,禁止對面有行駛的車輛。
(六)收尾工作
工作結束后,清理車輛,做到整潔有序,將車開到指定地點,并做好記錄后方可離崗。
運輸管理制度 篇16
我單位屬于生產、使用、經營、運輸危險化學品的企業,在其過程中必須嚴格執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等法規、制度、標準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儲存、出入庫
根據生產需要,按規定儲存危化品的數量、地點和最高允許存放量。按照規定時間周轉。
1.1原料和成品應經化驗確認入庫和出庫。
1.2生產備料按性質不同分別堆放,嚴格區分。
1.3凡使用危險化學品必須隨用隨領,所領取的數量不得超過當班的用量,剩余的要及時退回。
1.4危險化學品的包裝容器必須嚴密,結實牢固,并按照國家頒發的《危險貨物包裝標志》(gb-190)的規定而貼專用標志和物品名稱。
1.5應指派責任心強,經過培訓考核,并熟知危險物品性質和安全防護知識的人員管理危險物品。
二、裝卸、運輸
2.1危險物品的裝卸運輸人員,應按照裝運危險物品的性質,佩戴相應的防護用品,裝卸時必須輕裝輕卸,嚴禁摔、拖、重壓和摩擦,不得損毀包裝容器,并注意標志,堆放穩妥。
2.2危險物品裝卸前,應對車(船)搬運工具進行必要的通風和清掃,不得留有殘液,對裝有劇毒物品的車(船),卸后必須清掃干凈。
2.3裝運爆炸、劇毒、易燃液體,可燃氣體等物品,必須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運輸工具。
2.3.1禁止用電瓶車、翻斗車、鏟車、自行車等運輸爆炸物品。運輸強氧化劑、爆炸品及用鐵桶包裝的一級易燃液體時,沒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不得用鐵底板車及汽車掛車運輸。
2.3.2禁止用叉、鏟車、翻斗車搬運易燃、易爆液化氣體等危險危險物品。
2.3.3運輸爆炸、劇毒和放射性物品應指派有資格的專業人員押運。
2.4運輸危險物品的車輛,必須保持安全車速,保持車距,嚴禁超車、超速和強行會車。運輸危險品的行車路線,必須事先經當地公安交通部門批準,按照指定的路線和時間運輸。
2.5運輸易燃、易爆物品的機動車,其排氣管應裝阻火器,并懸掛“危險品”標志。
運輸管理制度 篇17
1、危險化學品的貯存保管、出入庫、安全要求
1.1性質相抵觸,滅火方法不同的化學危險品,應隔離貯存,更不準與食物、醫藥等同庫貯存;
1.2化學危險品應該分類、分堆貯存,堆垛不得過高過密,堆碼之間應該留出一定的間距、通道、通風口;
1.3在貯存化學危險品的庫房內或露天堆垛附近不準進行試驗、分裝、打包、焊接和其它可能引起火災的操作;
1.4性質不穩定,容易分解和變質以及混有雜質而引起燃燒爆炸的化學物品,應經常進行檢查測溫、化驗,防止自燃爆炸;
1.5化學危險品庫房的安全間距,應根據性質、規模和貯存物質的危害程度按照國家頒布的相關規定執行;
1.6化學危險品庫房要有良好的通風和必要的避雷裝置,配備相應的防火、防爆、防毒安全措施;
1.7為了確保化學危險品倉庫的安全,應加強門衛,嚴格出入制度,容器的包裝要密閉、完整,對破損的泄漏要立即進行妥善處理,倉庫嚴禁煙火。
2、對裝卸操作人員的'工作要求
2.1在危險化學品進行裝卸前,要根據有關要求檢查車輛的資質和安全附件是否齊全;
2.2裝卸操作人員,必須由經過培訓合格的人員負責,其他人不得擅自操作;
2.3操作人員在裝卸危險化學品期間不得脫離崗位,當班不能裝卸完畢或有緊急情況需交下一班次或其他人繼續裝卸時,一定要以書面的形式交代清楚,防止發生物料的泄漏;
2.4裝卸、搬運危險化學品時應做到輕裝、輕卸。嚴禁摔、碰、撞擊、拖拉、傾倒和滾動;
2.5裝卸對人體有毒害及腐蝕性物品時,操作人員應具有操作毒害品的一般知識,操作時輕拿輕放,不得碰撞、倒置,防止包裝破損物料外溢。操作人員應戴防護眼睛、佩戴膠皮手套和相應的防毒口罩或面具,穿防護服;
2.6作業中不得飲食,不得用手擦嘴、臉、眼睛。每次作業完畢,應及時用肥皂(或專用洗滌劑)洗凈面部、手部,用清水漱口,防護用具應及時清洗,集中存放;
2.7裝卸易燃液體時需穿防靜電工作服,禁止穿帶鐵釘的鞋子。桶裝的易燃液體物料不得在水泥地面滾動。桶裝的各種氧化劑也不得在水泥地面滾動;
2.8各項操作不得使用沾染油污及異物和能產生火花的機具,作業現場需遠離熱源和火源;
2.9裝卸危險化學品時,操作人員不得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集中精力注意裝卸的情況,以便于出現異常情況時,及時采取應急措施;
2.10工作前應認真檢查所用工具是否完好可靠,開啟易燃易爆的桶裝物料的桶蓋時,應使用銅或者銅鋁合金的專業扳手;
2.11公司內各車輛裝卸點所配備的消防器材及急救藥品,要進行經常性的檢查,確保其有效完好;如存在失效、數量不夠等現象,要及時報告單位、部門領導;
2.12應熟練掌握裝卸過程中的一般事故處理方法和防護用具、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3、對運輸槽車隨車人員的工作要求
3.1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裝卸應符合《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規則》的有關規定;
3.2從事危險貨物運輸、裝卸的人員,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崗位培訓,憑專業崗位操作證書上崗作業;
3.3從事危險貨物運輸、裝卸人員對所運危險貨物要掌握其化學和物理性質及應急措施;
3.4運輸、裝卸作業時,必須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3.5進入裝卸作業區前,必須安裝防火罩,不準隨身攜帶火種,裝卸易燃、易爆危險貨物時,不準穿帶有鐵釘的工作鞋和穿著易產生靜電的工作服;
3.6車輛進入危險貨物裝卸作業區,駕駛員應按有關安全規定駛入裝卸貨區;
運輸管理制度 篇18
一、氣體車間在充裝前必須有專人對氣瓶進行檢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事先進行妥善處理,否則嚴禁充裝氣體:
1、漆色、字樣和所裝氣體不符合規定,漆色或字樣脫落不易識別氣瓶種類;
2、安全附件不齊、損壞或不符合規定;
3、未判明裝進何種氣體或瓶內沒有余壓;
4、鋼印標記不全或不能識別;
5、超過檢驗期;
6、瓶體外觀檢查有缺陷,不能保證安全使用;
7、氧氣瓶或強氧化劑氣瓶的瓶體或瓶嘴沾有油脂。
二、氣瓶在充裝壓縮氣體時,充裝終了時的壓力不得超過氣瓶的設計壓力。
三、氣瓶應盡量專用,若需將氣瓶改裝其他氣體時,必須取得充氣單位的同意。這種氣瓶的.設計壓力,不得低于改裝后的氣體規定使用氣瓶的設計壓力。同時,充氣單位對這種氣瓶在充氣以前,必須進行專門清洗,換裝相應的附件和更改漆色。
四、運輸氣瓶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1、旋緊瓶帽,輕裝、輕卸,嚴禁拋、滑或碰擊;
2、氣瓶裝在車上應妥善加以固定,汽車裝運氣瓶一般應橫向放置,頭部朝向一方,裝車高度不得超過車廂高度;
3、夏季要有遮陽設施,防止曝曬;
4、車上禁止煙火。運輸可燃、有毒氣體氣瓶時,車上應備有滅火器材或防毒用具。在運輸途中,車上不得帶人;
5、易燃品、油脂和帶有油污的物品,不得與氧氣瓶或強氧化劑氣瓶同車運輸;
6、所裝介質相互接觸后,能引起燃燒、爆炸的氣瓶不得同車運輸。
貨物運輸公司管理制度 篇1、各類車輛駕駛人員和其他職工都要嚴格遵守國家各級政府指定頒布的交通規則和法規;各類車輛的技術狀況都應符合安全運輸的要求,嚴禁“病”車上路。
2、嚴禁在公路堆放物件。
3、職工進出廠區道路要遵守交通規則,不準在公路中心行走、玩耍、打鬧。嚴禁攔車、爬車、追車。行走時要走人行道或路邊,橫跨公路要注意左右來往車輛和聽清各種車輛發出的信號。
4、行人和機動車輛通過公路平交道口、交叉路口時要對各種車輛進行確認,做到“一站、二看、三通過”和“寧停三分,不搶一秒”,嚴禁鉆桿搶過。
5、職工在汽車未停穩時,不得搶上搶下,更不準鉆車、爬車、跳車。嚴禁在車輛底下休息乘涼。非隨車工作人員不準搭乘作業機車、車輛和汽車吊車。
6、載人車輛要按“準載”限額載人;載貨車輛除允許的裝卸人員外,不得人貨混裝。載貨不得超寬、超長、超重。載運特殊設備、工件(長、寬、高超過規定)時,應在明顯處插紅旗標志(夜間掛紅燈),裝載物不安全時駕駛員不得動車;行車過程中一旦發現貨物有滑動、滾動等情況必須立即停車進行加固處理,確保行車安全。
7、各種交通車輛駕駛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十不準”,做到安全行車。
(1)嚴格執行交通安全規則,不準開快車;
(2)不準病車上路
(3)不準酒后開車和疲勞駕車;
(4)不準違章超車和占道;
(5)不準自流供油與脫檔滑行;
(6)不準無證駕車;
(7)不準超員超載行車;
(8)不準將車交非駕駛員開車;
(9)廠內機動車輛不準到廠外公路上行駛;
(10)運載各種物件不準超高超寬,必須將物件捆綁牢固。
8、在廠區行駛的各種車輛都要遵守公司和主管部門有關“限速”的規定。廠區行駛速度不超過15公里/小時,檢修現場、檢修通道路段行駛速度不超過5公里/小時。
9、汽車進入廠房的管理規定
9.1駕駛員必須按照用車單位帶車人員(簡稱帶車人)指定地點停靠車輛。
9.2裝卸貨物時,駕駛員必須下車到帶車人指定地點待命;待命地點屬生產現場的,駕駛員必須戴好安全帽。
9.3帶車人要在確定裝卸作業完畢,而且有關作業人員撤離汽車后方可通知駕駛員動車;駕駛員二次確認無誤后方可上車,鳴笛啟動汽車。
9.4用汽車拖拉物品時,由帶車人負責物品運輸途中的安全,確保被拖物品不傷行人。
10、萬能機、內燃翻斗車、電瓶車等生產工具車不準開出本廠區外從事作業,特殊情況必須經領導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