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4年7月15日起施行)(精選3篇)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4年7月15日起施行) 篇1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根據20__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__年9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20__年1月22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修訂)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行政處罰的種類和設定
第三章 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
第四章 行政處罰的管轄和適用
第五章 行政處罰的決定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簡易程序
第三節 普通程序
第四節 聽證程序
第六章 行政處罰的執行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減損權益或者增加義務的方式予以懲戒的行為。
第三條 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適用本法。
第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并由行政機關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實施。
第五條 行政處罰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
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對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必須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
第六條 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
第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所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行政機關違法給予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提出賠償要求。
第八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其違法行為對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違法行為構成犯罪,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
第二章 行政處罰的種類和設定
第九條 行政處罰的種類:
(一)警告、通報批評;
(二)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三)暫扣許可證件、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
(四)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第十條 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
第十一條 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
法律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行政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規定。
法律對違法行為未作出行政處罰規定,行政法規為實施法律,可以補充設定行政處罰。擬補充設定行政處罰的,應當通過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廣泛聽取意見,并向制定機關作出書面說明。行政法規報送備案時,應當說明補充設定行政處罰的情況。
第十二條 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
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地方性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規定。
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未作出行政處罰規定,地方性法規為實施法律、行政法規,可以補充設定行政處罰。擬補充設定行政處罰的,應當通過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廣泛聽取意見,并向制定機關作出書面說明。地方性法規報送備案時,應當說明補充設定行政處罰的情況。
第十三條 國務院部門規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國務院部門規章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設定警告、通報批評或者一定數額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的限額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四條 地方政府規章可以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
尚未制定法律、法規的,地方政府規章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設定警告、通報批評或者一定數額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的限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定。
第十五條 國務院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定期組織評估行政處罰的實施情況和必要性,對不適當的行政處罰事項及種類、罰款數額等,應當提出修改或者廢止的建議。
第十六條 除法律、法規、規章外,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處罰。
第三章 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
第十七條 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
第十八條 國家在城市管理、市場監管、生態環境、文化市場、交通運輸、應急管理、農業等領域推行建立綜合行政執法制度,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
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和法律規定的其他機關行使。
第十九條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可以在法定授權范圍內實施行政處罰。
第二十條 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可以在其法定權限內書面委托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行政機關不得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的具體事項、權限、期限等內容。委托行政機關和受委托組織應當將委托書向社會公布。
委托行政機關對受委托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應當負責監督,并對該行為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受委托組織在委托范圍內,以委托行政機關名義實施行政處罰;不得再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第二十一條 受委托組織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依法成立并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
(二)有熟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業務并取得行政執法資格的工作人員;
(三)需要進行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鑒定的,應當有條件組織進行相應的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鑒定。
第四章 行政處罰的管轄和適用
第二十二條 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行政機關管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 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管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可以決定將基層管理迫切需要的縣級人民政府部門的行政處罰權交由能夠有效承接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行使,并定期組織評估。決定應當公布。
承接行政處罰權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執法能力建設,按照規定范圍、依照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加強組織協調、業務指導、執法監督,建立健全行政處罰協調配合機制,完善評議、考核制度。
第二十五條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都有管轄權的,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機關管轄。
對管轄發生爭議的,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指定管轄;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指定管轄。
第二十六條 行政機關因實施行政處罰的需要,可以向有關機關提出協助請求。協助事項屬于被請求機關職權范圍內的,應當依法予以協助。
第二十七條 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免予刑事處罰,但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司法機關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有關行政機關。
行政處罰實施機關與司法機關之間應當加強協調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加強證據材料移交、接收銜接,完善案件處理信息通報機制。
第二十八條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當事人有違法所得,除依法應當退賠的外,應當予以沒收。違法所得是指實施違法行為所取得的款項。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對違法所得的計算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 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同一個違法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范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按照罰款數額高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條 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責令監護人加以管教;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第三十一條 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但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有違法行為的,應當給予行政處罰。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有違法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四)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第三十三條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第三十四條 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制定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范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行政拘留的,應當依法折抵相應刑期。
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罰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罰款的,應當折抵相應罰金;行政機關尚未給予當事人罰款的,不再給予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長至五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七條 實施行政處罰,適用違法行為發生時的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但是,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法律、法規、規章已被修改或者廢止,且新的規定處罰較輕或者不認為是違法的,適用新的規定。
第三十八條 行政處罰沒有依據或者實施主體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的,行政處罰無效。
違反法定程序構成重大且明顯違法的,行政處罰無效。
第五章 行政處罰的決定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三十九條 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立案依據、實施程序和救濟渠道等信息應當公示。
第四十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必須查明事實;違法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第四十一條 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利用電子技術監控設備收集、固定違法事實的,應當經過法制和技術審核,確保電子技術監控設備符合標準、設置合理、標志明顯,設置地點應當向社會公布。
電子技術監控設備記錄違法事實應當真實、清晰、完整、準確。行政機關應當審核記錄內容是否符合要求;未經審核或者經審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證據。
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并采取信息化手段或者其他措施,為當事人查詢、陳述和申辯提供便利。不得限制或者變相限制當事人享有的陳述權、申辯權。
第四十二條 行政處罰應當由具有行政執法資格的執法人員實施。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執法人員應當文明執法,尊重和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第四十三條 執法人員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執法的,應當回避。
當事人認為執法人員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執法的,有權申請回避。
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審查,由行政機關負責人決定。決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調查。
第四十四條 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
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陳述、申辯而給予更重的處罰。
第四十六條 證據包括:
(一)書證;
(二)物證;
(三)視聽資料;
(四)電子數據;
(五)證人證言;
(六)當事人的陳述;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證據必須經查證屬實,方可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第四十七條 行政機關應當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對行政處罰的啟動、調查取證、審核、決定、送達、執行等進行全過程記錄,歸檔保存。
第四十八條 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依法公開。
公開的行政處罰決定被依法變更、撤銷、確認違法或者確認無效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三日內撤回行政處罰決定信息并公開說明理由。
第四十九條 發生重大傳染病疫情等突發事件,為了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事件引起的社會危害,行政機關對違反突發事件應對措施的行為,依法快速、從重處罰。
第五十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實施行政處罰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應當依法予以保密。
第二節 簡易程序
第五十一條 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二百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三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二條 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證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并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拒絕簽收的,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上注明。
前款規定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以及行政機關名稱,并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報所屬行政機關備案。
第五十三條 對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應當依照本法第六十七條至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履行。
第三節 普通程序
第五十四條 除本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的可以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外,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
符合立案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立案。
第五十五條 執法人員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應當主動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執法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有權要求執法人員出示執法證件。執法人員不出示執法證件的,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有權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檢查。
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并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拒絕或者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制作筆錄。
第五十六條 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可以采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并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
第五十七條 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
(一)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處罰;
(四)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第五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機關負責人作出行政處罰的決定之前,應當由從事行政處罰決定法制審核的人員進行法制審核;未經法制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的,不得作出決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直接關系當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權益,經過聽證程序的;
(三)案件情況疑難復雜、涉及多個法律關系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進行法制審核的其他情形。
行政機關中初次從事行政處罰決定法制審核的人員,應當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
第五十九條 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四)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的印章。
第六十條 行政機關應當自行政處罰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一條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當事人同意并簽訂確認書的,行政機關可以采用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將行政處罰決定書等送達當事人。
第六十二條 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向當事人告知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不得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明確放棄陳述或者申辯權利的除外。
第四節 聽證程序
第六十三條 行政機關擬作出下列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一)較大數額罰款;
(二)沒收較大數額違法所得、沒收較大價值非法財物;
(三)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
(四)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
(五)其他較重的行政處罰;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第六十四條 聽證應當依照以下程序組織:
(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后五日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舉行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及有關人員聽證的時間、地點;
(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依法予以保密外,聽證公開舉行;
(四)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
(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席聽證或者未經許可中途退出聽證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行政機關終止聽證;
(七)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八)聽證應當制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對無誤后簽字或者蓋章。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絕簽字或者蓋章的,由聽證主持人在筆錄中注明。
第六十五條 聽證結束后,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作出決定。
第六章 行政處罰的執行
第六十六條 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后,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的期限內,予以履行。
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經當事人申請和行政機關批準,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
第六十七條 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
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的規定當場收繳的罰款外,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銀行應當收受罰款,并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
第六十八條 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一)依法給予一百元以下罰款的;
(二)不當場收繳事后難以執行的。
第六十九條 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七條的規定作出罰款決定后,當事人到指定的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當事人提出,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第七十條 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罰款的,必須向當事人出具國務院財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專用票據;不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專用票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第七十一條 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收繳罰款之日起二日內,交至行政機關;在水上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內交至行政機關;行政機關應當在二日內將罰款繳付指定的銀行。
第七十二條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罰款的數額;
(二)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依法處理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匯款劃撥抵繳罰款;
(三)根據法律規定,采取其他行政強制執行方式;
(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行政機關批準延期、分期繳納罰款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期限,自暫緩或者分期繳納罰款期限結束之日起計算。
第七十三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當事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作出決定的機關提出暫緩執行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情形的,應當暫緩執行。
當事人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加處罰款的數額在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予計算。
第七十四條 除依法應當予以銷毀的物品外,依法沒收的非法財物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拍賣的款項,必須全部上繳國庫,任何行政機關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
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拍賣的款項,不得同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考核、考評直接或者變相掛鉤。除依法應當退還、退賠的外,財政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返還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拍賣的款項。
第七十五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對行政處罰的監督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開展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加強對行政處罰的監督檢查,規范和保障行政處罰的實施。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應當接受社會監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有權申訴或者檢舉;行政機關應當認真審查,發現有錯誤的,應當主動改正。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六條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沒有法定的行政處罰依據的;
(二)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三)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四)違反本法第二十條關于委托處罰的規定的;
(五)執法人員未取得執法證件的。
行政機關對符合立案標準的案件不及時立案的,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理。
第七十七條 行政機關對當事人進行處罰不使用罰款、沒收財物單據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沒收財物單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并有權予以檢舉,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機關對使用的非法單據予以收繳銷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十八條 行政機關違反本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自行收繳罰款的,財政部門違反本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向行政機關返還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拍賣款項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十九條 行政機關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財物的,由財政部門或者有關機關予以追繳,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執法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將收繳罰款據為己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八十條 行政機關使用或者損毀查封、扣押的財物,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八十一條 行政機關違法實施檢查措施或者執行措施,給公民人身或者財產造成損害、給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二條 行政機關對應當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三條 行政機關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八十四條 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組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有違法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適用本法,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八十五條 本法中“二日”“三日”“五日”“七日”的規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八十六條 本法自20__年7月15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4年7月15日起施行) 篇2
年3月12日
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四次會議通過,根據1992年9月4日
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二十七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發明創造專利權,鼓勵發明創造,有利于發明創造的推廣應用,促進科學技術的發展,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的發明創造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局受理和審查專利申請,對符合本法規定的發明創造授予專利權。
第四條 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條 對違反國家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
第六條 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條件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該單位;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準后,全民所有制單位申請的,專利權歸該單位持有;集體所有制單位或者個人申請的,專利權歸該單位或者個人所有。在中國境內的外資企業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工作人員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該企業;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準后,專利權歸申請的企業或者個人所有。專利權的所有人和持有人統稱專利權人。
第七條 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非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申請,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壓制。
第八條 兩個以上單位協作或者一個單位接受其他單位委托的研究、設計任務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除另有協議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單位;申請被批準后,專利權歸申請的單位所有或者持有。
第九條 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分別就同樣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專利權授予最先申請的人。
第十條 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可以轉讓。全民所有制單位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必須經上級主管機關批準。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向外國人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必須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準。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當事人必須訂立書面合同,經專利局登記和公告后生效。
第十一條 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后,除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銷售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銷售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后,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銷售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專利權被授予后,除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專利權人有權阻止他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為上兩款所述用途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進口依照其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他人專利的,除本法
第十四條規定的以外,都必須與專利權人訂立書面實施許可合同,向專利權人支付專利使用費。被許可人無權允許合同規定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該專利。
第十三條 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后,申請人可以要求實施其發明的單位或者個人支付適當的費用。
第十四條 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____省、自治區、____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家計劃,有權決定本系統內或者所管轄的全民所有制單位持有的重要發明創造專利允許指定的單位實施,由實施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向持有專利權的單位支付使用費。中國集體所有制單位和個人的專利,對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義,需要推廣應用的,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報國務院批準后,參照上款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專利權人有權在其專利產品或者該產品的包裝上標明專利標記和專利號。
第十六條 專利權的所有單位或者持有單位應當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獎勵;發明創造專利實施后,根據其推廣應用的范圍和取得的經濟效益,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獎勵。
第十七條 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有在專利文件中寫明自己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權利。
第十八條 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在中國申請專利的,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根據本法辦理。
第十九條 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有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在中國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專利事務的,應當委托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指定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在國內請專利和辦理其他專利事務的,可以委托專利代理機構辦理。
第二十條 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將其在國內完成的發明創造向外國申請專利的,應當首先向專利局申請專利,并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同意后,委托國務院指定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
第二十一條 在專利申請公布或者公告前,專利局工作人員及有關人員對其內容負有保密責任。
第二章 授予專利權的條件
第二十二條 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新穎性,是指在申請日以前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在國內公開使用過或者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也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由他人向專利局提出過申請并且記載在申請日以后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中。創造性,是指同申請日以前已有的技術相比,該發明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實用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
第二十三條 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應當同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或者國內公開使用過的外觀設計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
第二十四條 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在申請日以前六個月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喪失新穎性:
一、在中國政府主辦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規定的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上首次發表的;
三、他人未經申請人同意而泄露其內容的。
第二十五條 對下列各項,不授予專利權:
一、科學發現;
二、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
三、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
四、動物和植物品種;
五、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對上款
第四項所列產品的生產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規定授予專利權。
第三章 專利的申請
第二十六條 申請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應當提交請求書、說明書及其摘要和權利要求書等文件。請求書應當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名稱,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姓名,申請人姓名或者名稱、地址,以及其他事項。說明書應當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說明,以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為準;必要的時候,應當有附圖。摘要應當簡要說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要點。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說明要求專利保護的范圍。
第二十七條 申請外觀設計專利的,應當提交請求書以及該外觀設計的圖片或者照片等文件,并且應當寫明使用該外觀設計的產品及其所屬的類別。
第二十八條 專利局收到專利申請文件之日為申請日。如果申請文件是郵寄的,以寄出的郵戳日為申請日。
第二十九條 申請人自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外國
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或者自外觀設計在外國
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又在中國就相同主題提出專利申請的,依照該外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可以享有優先權。申請人自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中國
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又向專利局就相同主題提出專利申請的,可以享有優先權。
第三十條 申請人要求優先權的,應當在申請的時候提出書面聲明,并且在三個月內提交
第一次提出的專利申請文件的副本;未提出書面聲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專利申請文件副本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第三十一條 一件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應當限于一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屬于一個總的發明構思的兩項以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可以作為一件申請提出。一件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應當限于一種產品所使用的一項外觀設計。用于同一類別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產品的兩項以上的外觀設計,可以作為一件申請提出。
第三十二條 申請人可以在被授予專利權之前隨時撤回其專利申請。
第三十三條 申請人可以對其專利申請文件進行修改,但是,對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范圍,對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圖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圍。
第四章 專利申請的審查和批準
第三十四條 專利局收到發明專利申請后,經初步審查認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請日起滿十八個月,即行公布。專利局可以根據申請人的請求早日公布其申請。
第三十五條 發明專利申請自申請日起________年內,專利局可以根據申請人隨時提出的請求,對其申請進行實質審查;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請求實質審查的,該申請即被視為撤回。專利局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自行對發明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
第三十六條 發明專利的申請人請求實質審查的時候,應當提交在申請日前與其發明有關的參考資料。發明專利已經在外國提出過申請的,申請人請求實質審查的時候,應當提交該國為審查其申請進行檢索的資料或者審查結果的資料;無正當理由不提交的,該申請即被視為撤回。
第三十七條 專利局對發明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后,認為不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通知申請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內陳述意見,或者對其申請進行修改;無正當理由逾期不答復的,該申請即被視為撤回。
第三十八條 發明專利申請經申請人陳述意見或者進行修改后,專利局仍然認為不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予以駁回。
第三十九條 發明專利申請經實質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專利局應當作出授予發明專利權的決定,發給發明專利證書,并予以登記和公告。
第四十條 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經初步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專利局應當作出授予實用新型專利權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決定,發給相應的專利證書,并予以登記和公告。
第四十一條 自專利局公告授予專利權之日起六個月內,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認為該專利權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都可以請求專利局撤銷該專利權。
第四十二條 專利局對撤銷專利權的請求進行審查,作出撤銷或者維持專利權的決定,并通知請求人和專利權人。撤銷專利權的決定,由專利局登記和公告。
第四十三條 專利局設立專利復審委員會。對專利局駁回申請的決定不服的,或者對專利局撤銷或者維持專利權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專利復審委員會請求復審。專利復審委員會復審后,作出決定,并通知專利申請人、專利權人或者撤銷專利權的請求人。發明專利的申請人、發明專利權人或者撤銷發明專利權的請求人對專利復審委員會的復審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專利復審委員會對申請人、專利權人或者撤銷專利權的請求人關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的復審請求所作出的決定為終局決定。
第四十四條 被撤銷的專利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
第五章 專利權的期限、終止和無效
第四十五條 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________年,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________年,均自申請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六條 專利權人應當自被授予專利權的當年開始繳納年費。
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專利權在期限屆滿前終止:
一、沒有按照規定繳納年費的;
二、專利權人以書面聲明放棄其專利權的。專利權的終止,由專利局登記和公告。
第四十八條 自專利局公告授予專利權之日起滿六個月后,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認為該專利權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都可以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該專利權無效。
第四十九條 專利復審委員會對宣告專利權無效的請求進行審查,作出決定,并通知請求人和專利權人。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由專利局登記和公告。對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發明專利權無效或者維持發明專利權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專利復審委員會對宣告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無效的請求所作出的決定為終局決定。
第五十條 宣告無效的專利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對在宣告專利權無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執行的專利侵權的判決、裁定,專利管理機關作出并已執行的專利侵權處理決定,以及已經履行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和專利權轉讓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專利權人的惡意給他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賠償。如果依照上款規定,專利權人或者專利權轉讓人不向被許可實施專利人或者專利權受讓人返還專利使用費或者專利權轉讓費,明顯違反公平原則,專利權人或者專利權轉讓人應當向被許可實施專利人或者專利權受讓人返還全部或者部分專利使用費或者專利權轉讓費。本條
第二款、
第三款的規定適用于被撤銷的專利權。
第六章 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
第五十一條 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以合理的條件請求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而未能在合理長的時間內獲得這種許可時,專利局根據該單位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該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第五十二條 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時,或者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專利局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第五十三條 一項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比前已經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技術上先進,其實施又有賴于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實施的,專利局根據后一專利權人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在依照上款規定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情形下,專利局根據前一專利權人的申請,也可以給予實施后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
第五十四條 依照本法規定申請實施強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出未能以合理條件與專利權人簽訂實施許可合同的證明。
第五十五條 專利局作出的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應當予以登記和公告。
第五十六條 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不享有獨占的實施權,并且無權允許他人實施。
第五十七條 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付給專利權人合理的使用費,其數額由雙方商定;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的,由專利局裁決。
第五十八條 專利權人對專利局關于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或者關于實施強制許可的使用費的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七章 專利權的保護
第五十九條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為準。
第六十條 對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的侵權行為,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專利管理機關進行處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專利管理機關處理的時候,有權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損失;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專利管理機關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發生侵權糾紛的時候,如果發明專利是一項新產品的制造方法,制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其產品制造方法的證明。
第六十一條 侵犯專利權的訴訟時效為________年,自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
一、專利權人制造或者經專利權人許可制造的專利產品售出后,使用或者銷售該產品的;
二、使用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并售出的專利產品的;
三、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準備,并且僅在原有范圍內繼續制造、使用的;
四、臨時通過中國領土、領水、領空的外國運輸工具,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為運輸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裝置和設備中使用有關專利的;
五、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而使用有關專利的。
第六十三條 假冒他人專利的,依照本法
第六十條的規定處理;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比照刑法
第一百二十七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將非專利產品冒充專利產品的或者將非專利方法冒充專利方法的,由專利管理機關責令停止冒充行為,公開更正,并處以罰款。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法
第二十條規定,擅自向外國申請專利,泄露國家重要機密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五條 侵奪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非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申請權和本法規定的其他權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六條 專利局工作人員及有關國家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的,由專利局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比照刑法
第一百八十八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七條 向專利局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手續,應當按照規定繳納費用。
第六十八條 本法實施細則由專利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后施行。
第六十九條 本法自1985年4月1日起施行。原作者: 王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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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4年7月15日起施行) 篇3
根據《國務院關于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通知》(國發 1990 2號),我局對________年至一九九0年____月間制定發布的五十七件有關專利工作的規章及規范性文件(不含批復、函復、內部授權、審查及復審決定)進行了清理。其中繼續有效的四十八件,部分變更的三件,撤銷及廢止的六件。現予公布。 局長 高 一九九0年____月十____日
一、現行有效的規章、規范性文件:01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局公告
第二號 1984183;8183;3002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局公告
第三號 1985183;1183;1903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局公告
第四號 1985183;1183;1904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局公告
第五號 1985183;2183;2705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局公告
第七號 1985183;3183;206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局公告
第八號 1985183;3183;1207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局公告
第九號 1985183;9183;1008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局公告
第十號 1985183;9183;1209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局公告
第十一號 1986183;2183;510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局公告
第十二號 1986183;3183;1011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局公告
第十四號 1986183;5183;612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局公告
第十六號 1987183;3183;113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局公告
第十七號 1987183;5183;114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局公告
第十八號 1987183;10183;2815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局公告
第十九號 1988183;2183;2516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局公告
第二十號 1988183;2183;2517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局公告
第二十一號 1988183;11183;2018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局公告
第二十二號 1988183;11183;1019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局公告
第二十三號 1989183;4183;1520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局公告
第二十四號 1989183;7183;2721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局公告
第二十六號 1989183;11183;2022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局公告
第二十七號 1989183;12183;1123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局公告
第二十八號 1990183;1183;1624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局公告
第二十九號 1990183;1183;3125機關于在全國設置專利工作機構的通知國專發計字(1984)第130號 1984183;826機關于《個人申請專利費用減緩辦法》的通知國專發法字(1985)第22號 1985183;2183;427機關于個人申請專利費用減緩比例掌握在不超過50%的通知 國專發綜字(1987)第33號 1987183;2183;2528機關于專利代理 備案的通知國專發法字(1985)第182號 1985183;4183;1929機關于用于專利程序的微生物菌(毒) 、培養物入境檢疫暫行規定( 衛生部、農牧漁業部聯合發布)國專發法字(1985)第148號 1985183;9183;1030 頒發《關于我國學者在國外完成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規定》的通知(外交部、國家科委聯合發布)國專發法字(1986)第13號 1986183;2183;131機關于實施《專利許可合同備案》的通知 國專發法字(1986) 第68號 1986183;3183;2832機關于繳納
第一次年費的補充辦法(局文件) 1986183;7183;3133機關于《專利代理暫行規定》若干問題的解釋國專發法字(1986)第129號 1986183;6183;1434機關于加強企業專利工作的規定( 國家經委、國家科委、財政部聯合發布)國專發綜字(1986)第257號 1986183;12183;1635機關于專利管理 中的專業人員如何靠用專業技術職務的通知國專發人字(1987)第74號 1987183;5183;836機關于實行《自然科學研究人員職務試行條例》的實施細則的補充通知國專發人字(1987)第86號 1987183;5183;2837機關于涉外代理工作中幾個問題的說明國專發綜字(1987)第197號 1987183;11183;1638機關于專利代理 收取專利代理費的通知( 國家物 局聯合發布)國專發法字(1987)第220號 1987183;12183;1239機關于受理臺胞專利申請的意見國專發法字(1987)第215號 1987183;12183;1840機關于中國專利局向申請人出具體先權證明的辦法國專發法字(1988)第24號 1988183;3183;141機關于暫停批準企、事業單位成立新的專利代理 的通知國專發法字(1988)第34號 1988183;2183;2642機關于受理臺胞專利申請的補充規定國專發法字(1989)第98號 1989183;4183;1943機關于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的發明人、設計人獎酬提取辦法的規定國專發辦字(1989)第237號 1989183;12183;1044 專利管理機關處理專利糾紛辦法國專發法字(1990)第226號 1989183;12183;445機關于加強專利管理工作的通知( 國家科委聯合發布)國專發管字(1990)第23號 1990183;2183;1246 企業專利工作辦法(試行)( 國家計委、國家科委、國務院 改委、國務院生產委聯合發布)國專發辦字(1990)第78號 1990183;3183;2247機關于處理有關微生物菌確保藏問題的通知國專發辦字(1990)第117號 1990183;6183;648機關于處理有關微生物菌確保藏問題的通知的執行辦法國專發法字(1990)第138號 1990183;7183;14
二、部分變更的規章、規范性文件01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局公告
第六號 1985183;3183;102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局公告
第十三號 1986183;4183;1203機關于發送《國家經委、中國專利局關于處理外國人申請專利優先權和建立
第二個涉外專利代理機構的請示》的通知 國專發計字(1984)第152號 1984183;8183;21
三、撤銷及廢止的規章、規范性文件:01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局公告
第一號 1984183;8183;2302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局公告
第十五號 1986183;7183;1003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局公告
第二十五號 1989183;9183;1504機關于《中國單位或個人向外國申請專利的辦法》的通知國專發法字(1985)第135號 1985183;7183;2005機關于培訓企業專利工作者的通知國專發法字(1987)第49號 1987183;3183;1906 專利管理機關調處專利糾紛暫行辦法國專發法字(1986)第92號 1986183;418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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