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不簽勞動合同確認書(通用4篇)
自愿不簽勞動合同確認書 篇1
本人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入職__________公司的工序(工號:_________________)工作。
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收到公司《簽訂勞動合同通知書》,通知本人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且本人清楚,貴公司擬與本人簽訂的勞動合同文本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本人因自身原因而不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原因完全在于本人,與公司無關。本人自愿承擔未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所產生的一切后果。
特此確認!
姓名(蓋章):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自愿不簽勞動合同確認書 篇2
__________后勤保障部:_________________本人基于以下原因:_________________
一、本人已知悉公司欲為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及購買社會保險并已通知本人;
二、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規定,若本人購買保險,每月必須會從本人工資中扣除個人承擔部分來購買保險,必將減少本人收入;三、目前的工作地域、年限難確定。
鑒于此,本人申請不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并申請不為本人購買社會保險,如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及風險由本人自愿承擔,與貴單位無關。
申請人(簽字按手印):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自愿不簽勞動合同確認書 篇3
甲方: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
乙方:________
身份證號: 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
鑒于甲方業務發展的需要,雇傭乙方為甲方提供勞務服務,經雙方協商訂立正式《勞務雇傭合同書》如下:
一、合同期限:
本合同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 ________日生效,期限為受雇方從事的有關工作和業務全部結束。
二、工程項目和承包范圍:
工程名稱:__混凝土澆筑工程。
工程地址:__風景小區。
承包范圍:完成本工程結構圖紙及建設單位所有主體結構變更混凝土工程,包括后澆帶、施工縫的打鑿和清理。
三、工程質量要求:
在澆筑混凝土時,乙方違規操作所產生的損失及人身傷害由乙方自行承擔。
對結構缺陷(如蜂窩、麻面、振搗不均勻等)修被應及時按要求進行修復。
作業區內做到工完場清(包括地泵周邊、結構地面上的落地灰)。
及時做好墻根部鑿毛及樓梯半梁并清理干凈。
應安排專職人員進行樓層養生工作,澆筑混凝土前及時做好模板下方堵石膏工作,拆模板后及時鏟除根部石膏。
喝酒、打架造成的經濟損失和人身安全由乙方自行承擔。
本工程的工程款按工作作業的混凝土的立數結算,每立混凝土為21元/立,工程款結算每月按所完成的`工程的70%結算。全部工程完工半月內將結算全部工程款。
因人為或施工不當被建筑單位逐出工地,乙方所有的工程款將全部扣除。
甲方將不定期對乙方進行工作檢查,若不合格,甲方有權解除或終止本合同。
四、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________
日期:_________
乙方簽字: ________
日期:_________
自愿不簽勞動合同確認書 篇4
不簽勞動合同超過2年
1.用人單位已經超過二年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可以視作為用人單位已經和勞動者建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系,參照《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
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在應該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而未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該從應該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起以二倍的工資進行補償,參照《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法律責任
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并可以處以罰款。
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并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三)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第九十二條 用人單位的勞動安全設施和勞動衛生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或者未向勞動者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和勞動保護設施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責令停產整頓;對事故隱患不采取措施,致使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勞動者生命和財產損失的,對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三條 用人單位強令勞動者違章冒險作業,發生重大傷亡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對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四條 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九十五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保護規定,侵害其合法權益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對女職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六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
一,由公安機關對責任人員處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罰款或者警告;構成犯罪的,對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二)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勞動者的。
第九十七條 由于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的無效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一百條 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可以加收滯納金。
第一百零一條 用人單位無理阻撓勞動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行使監督檢查權,打擊報復舉報人員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對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零二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零三條 勞動行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第一百零四條 國家工作人員和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的工作人員挪用社會保險基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零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已規定處罰的,依照該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