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包分包單位臨時用電管理協議(通用3篇)
總包分包單位臨時用電管理協議 篇1
總包方(全稱)
分包方(全稱)
為加強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管理,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保護職工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確保國家財產安全和本工程的順利實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設工程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JGJ46-_________)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工程建設需要,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達成如下管理協議:
一、 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分包內容:
發包形式:勞務分包□ 專業分包□
二、 工期
進場日期: 年 月 日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三、 安全生產管理:
1、總包方權利與義務:
(1) 總包方應貫徹、執行國家及地方政府有關臨時用電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標準,建立健全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保證體系,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用電負總責。
(2) 負責制定施工現場的安全用電定理制度,定期布置、實施、檢查、評價、總結工程的安全用電工作,對總包范圍內的施工用電活動進行檢查和管理。
(3) 負責編制現場一級和二級電箱以上臨電施工方案,審核分包方報送的所轄區域二級電箱以下臨電設置方案,提供現場一級和二級電箱,對現場一級和二級電箱及主電纜進行管理和維護,監督分包方對所屬區域的二級電箱以下電箱和電纜及用電設施的管理和維護。
(4) 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用電承擔連帶責任。
(5) 總包方負責分包方管理人員和施工人員的安全用電教育,培訓考核、負責建立特種作業人員備案登記。
(6) 總包方負責對與建設單位簽訂分包合同的管理人員和施工人員的臨時用電情況進行日常監督和管理。
(7) 負責建立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有權要求分包方建立應急救援體系,落實救援措施,建立救援隊伍。
(8) 總包方應按規定對施工現場的臨時用電安全警示標識情況負責監督檢查。
(9) 參與臨時用電工程的“四方”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10)施工現場臨電器材根據合同約定各自承擔。
(11)負責組織各分包方參加總包方每周的定期檢查,對現場的臨電管理進行檢查、評比,督促分包方落實安全隱患整改措施。
(12)總包單位應該確保本工程臨時用電工程所需資金的有效投入,并確保臨電設施采購質量合格,對所承建的建設工程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并做好安全檢查記錄。
(13)總包方委派 為現場管理代表,聯系電話 ,負責監督管理分包方臨時用電安全。
2、分包方權利與義務:
(1) 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的臨時用電安全管理,對其承包工程的安全用電負責。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臨時用電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2) 負責依據JGJ46-_________《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編制所屬區域的二級電箱(甲方指定)以下三級電箱(從二級電箱引出通往作業面可直接接電動工具及照明電箱)、臨電線路、照明設施進行敷設、安裝、維護和管理,對現場電工進行臨電方案交底。
(3) 分包方必須是具有勞務承包資質的獨立法人單位,能夠對所屬職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用電行為進行管理和監督。
(4) 分包方必須熟悉并能嚴格執行國家的臨時用電的法律、法規、規范、標準及各項規定,能夠積極參加有關促進用電安全的各項活動。
(5) 分包方必須學習、掌握、并認真執行總包方現行的有關安全用電的各項規章制度和管理模式,積極參加總包單位組織的各項安全生產組織和活動。
(6) 分包方必須建立自身的安全用電保證體系,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制定用電安全技術措施并認真組織落實。建立應急救援體系,落實救援措施,建立救援隊伍。
(7) 分包方有教育職工安全用電的義務,并提供合格的臨時用電操作人員,持證上崗率要求100% 。
(8) 分包方自有的施工機械和電氣設備設施,必須符合國家、部門、地方的標準和規范。做到性能良好,各種用電安全防護裝置齊全有效。分包方應對這些設備設施進行過程控制,保持其始終處于良好的工作狀態,并按照建設主管部門的要求進行備案,并做好日常維護保養工作,并做好相關記錄。所有分包方自有的施工機械和電氣設備設施在進入施工現場時需在總包方門衛處登記備案,以便日后退場留有依據。
(9) 分包方使用機械設備和電氣設備,要定人(持證)、定機、定崗,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和安全技術交底,不得擅自離崗,嚴禁酒后作業。涉及總包方范圍或其他分包范圍用電作業時必須經總包方許可確認。
(10)分包方應嚴格按照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要求做好電氣火災的預防工作。
(11)分包方的電氣作業人員必須配戴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并懂得正確的佩戴和使用。
(12)分包方必須嚴格執行“因工傷亡報告制度”,發現事故及時向總承包方報告,并積極組協調開展救護和工程搶險工作,不得破壞事故現場,隱瞞不報或者延遲報告。
(13)分包方有權拒絕總包方的違章指揮。
(14)分包方必須堅持每天班前安于教育制度,并嚴格按照安全技術交底施工。班組長對本班施工人員的安全工作負直接責任。
(15)分包方要加強宿舍、倉庫的臨時用電管理,確保用電安全。
(16)分包方發生人員傷亡時,不管事故的責任在何方,分包方必須先做好事故的善后處理工作。當然總包方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相關責任時,總包方應積極協助分包方做好善后處理工作。
(17)按照總包方要求,定期向總包方上報安全技術交底記錄、現場臨時用電檢查記錄。
(18)分包方委派 為現場管理代表,聯系電話 ,服從總包方臨時用電安全管理。
四、違約:
1、分包方在施工過程中違反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標準及總包方的有關安全管理規定,總包方一經發現可下達整改通知書(抄送建設單位和監理單位)要求分包方立即進行整改,分包方應按總包方要求進行整改,如分包方不按總包方要求進行整改,總包方有權強制停工和經濟處罰等措施。
2、因分包方原因達不到約定條件的,由分包方承擔違約責任,造成經濟損失的由分包方經濟支出。
3、因總包方原因達不到約定條件的,由總包方承擔違約責任,造成經濟損失的由總包方經濟支出。
4、分包方在施工現場都要服從和接受各級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凡違反安全操作規程、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及公司各項管理制度行為自覺接受按規定給予的經濟處罰,問題嚴重及屢教不改的可解除分包合同。
5、分包方因違章指揮、違章作業被處罰的罰金,應按時交付現金或從工程款中予以扣除;對不及時簽字或不簽字確認的情況,則按雙倍處罰。
五、協議說明:
1、本協議在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至勞務分包、工程專業分包合同截止時(工程完工經雙方驗收合格后)自然終止。
2、本協議未盡事宜在工作中進一步完善。
3、本協議視為雙方合同的補充文件,亦可作為現場安全管理措施獨立有效執行。
4、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總包方 (蓋章): 分包方(蓋章):
總包方(簽字): 總包方(簽字):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總包分包單位臨時用電管理協議 篇2
供電方: 供電所
用電方:
因用電方 原因, 需臨時搭線用電, 為明確供用電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根據《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供電營業規則》等電力法規,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一、用電方臨時搭線用電地址
用電方臨時搭線用電地點:
供電方向用電方供電變壓器臺區為:
二、臨時用電期限:自200 年 月 日 時至200 年 月 日 時止;
三、用電性質: ,執行電價為: 元/度;
四、用電方用電負荷: ;電能表計為:
五、電費結算方式:電費按臨時安裝的電能表電量乘以協議規定電價進行結算,如屬無表臨時用電,則按下列辦法之一結算電費:
1實際使用電表計量的電量×協議規定電價;
2、用電方用電功率(kW)×實際使用小時數×協議規定電價;
3、臨時建筑樓面澆注:結算電費 = 樓面面積× 度/平方米(單位面積用電量)×協議規定電價;
六、用電方用電前須向供電方預交電費 元,用電結束時多退少補;
七、產權分界點
產權分界點為用電方臨時搭線與供電方低壓線路臨時搭接點處,搭接點至用電方電力線路及設施屬用電方資產;搭接點以上至變壓器線路及設施屬供電方資產。附圖:
注:
八、安全責任
1、屬用電方產權的用電設施,應由用電方負責維護,并由用電方承擔因用電引起的所有安全責任;
2、用電方必須充分保證用電安全,用電方應裝有可靠的保護裝置,遇有故障時能迅速切斷電源,因用電方故障或超協議容量用電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用電方負責;
3、用電方不得向外轉供電,否則供電方有權終止對用電方供電,并且因此帶來的后果由用電方負責;
九,本協議一式兩份,自簽訂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拆除臨時用電設施止。
供電方: 用電方:
年 月 日
總包分包單位臨時用電管理協議 篇3
電方:
用電方:
因用電方 原因, 需臨時搭線用電, 為明確供用電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根據《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供電營業規則》等電力法規,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一、用電方臨時搭線用電地址
用電方臨時搭線用電地點:_______
供電方向用電方供電變壓器臺區為:_______
二、臨時用電期限:自 年 月 日 時至 年 月 日 時止;
三、用電性質:_______ ,執行電價為:_______ 元/度;
四、用電方用電負荷:_______ ;電能表計為:_______
五、電費結算方式:電費按臨時安裝的電能表電量乘以協議規定電價進行結算,如屬無表臨時用電,則按下列辦法之一結算電費:
1實際使用電表計量的電量×協議規定電價;
2、用電方用電功率(kW)×實際使用小時數×協議規定電價;
3、臨時建筑樓面澆注:結算電費 = 樓面面積× 度/平方米(單位面積用電量)×協議規定電價;
六、用電方用電前須向供電方預交電費 _______元,用電結束時多退少補;
七、產權分界點
產權分界點為用電方臨時搭線與供電方低壓線路臨時搭接點處,搭接點至用電方電力線路及設施屬用電方資產;搭接點以上至變壓器線路及設施屬供電方資產。
八、安全責任
1、屬用電方產權的用電設施,應由用電方負責維護,并由用電方承擔因用電引起的所有安全責任;
2、用電方必須充分保證用電安全,用電方應裝有可靠的保護裝置,遇有故障時能迅速切斷電源,因用電方故障或超協議容量用電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用電方負責;
3、用電方不得向外轉供電,否則供電方有權終止對用電方供電,并且因此帶來的后果由用電方負責;
九,本協議一式兩份,自簽訂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拆除臨時用電設施止。
供電方: 用電方: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