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合同模板合集(通用3篇)
租房合同模板合集 篇1
一,租房合同的具備法律效力的條件:
1、租房合同只要是你們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訂立合同的雙方都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就合法有效。
2、房屋租賃合同不需要公證:合同從雙方簽字時起就合法生效。當然,如果雙方愿意公證的話也可以,公證只是使合同的證據效力更強一些。
3、雖然房屋租賃合同不需要公證,但現在各地政府一般規定房屋租賃合同需要到房管部門備案,注意:備案只是為方便管理,但不影響合同的生效。
(1)如果是公民個人之間簽定房屋租賃合同:雙方簽字即可、不用蓋章:雙方簽字后合同即生效。只有在公司法人之間簽定合同時才要求加蓋法人章合同才會生效。
(2)二房東轉租:必須經過大房東的同意,未過同意的,轉租無效:大房東可以解除租賃合同、收回二房東的房,并且租房人的損失應由二房東承擔。如果事先沒有大房東的同意、但在轉租后得到了大房東的同意的:轉租合同仍然有效,只是轉租人只對二房東依據轉租合同承擔交房租的義務、二房東依據他與大房東的租賃合同向大房東承擔義務。
相關的法律依據:
《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2)第五十八條:下列民事行為無效: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
(三)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
(四)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租房合同模板合集 篇2
出租方(房東)【甲方】: 聯系電話:
承租方(房客)【乙方】: 聯系電話:
一、租期暫定 。即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租期內房租 。乙方按 一次付給甲方,同時乙方不得轉租。
三、乙方負責租期內的水電費等自主需要產生的費用。其中水費按照五元/人/月結算;電費按照實際使用度數結算,甲方按照每度電壹元標準收取電費。
四、乙方必須提供本人身份證復印件。
五、甲、雙方如不租或續租,都應提前壹個月通知對方,在同等條件下,乙方有優先續租權。
六、乙方不得擅自損壞、拆改房屋結構,如需裝潢,需經甲方同意方可。
七、在租期內的安全由乙方自己負責。如發生火災及其他安全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應有乙方負責,并按價賠償給甲方。
八、租房押金為: 乙方到期不續租,產生費用全部結清完畢,甲方需將押金退還乙方。
九、乙方不得在租住房屋內從事傳銷等違反國家法規的活動,否則甲方有權收回所出租房屋。
十、如在租房期間遇到不可抗力或其他因素,如:政府規劃拆遷
等,乙方需遵守國家政策及時和甲方聯系,雙方協商,甲方有權結算并退還乙方租金、解除協議。
十一、其他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簽字之日起生效,甲、乙雙方共同遵守,不得違約。
十二、房租費和押金以收據為準。 附:1.電表底數: (度)
甲方: 身份證號碼:
租房合同模板合集 篇3
在房屋正式交割前,交易雙方應當簽訂一個《租賃合同》,這對雙方都有好處。簽訂合同看起來當時有些麻煩,但是事前有一個文字的東西,雙方都按約定來做,對雙方都有一個約束,能夠使以后少出現不必要的矛盾,出現矛盾時也有據可查,避免出現大的麻煩。
房屋租賃合同屬于不動產租賃合同,是租賃合同的一種。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條: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房屋租賃合同是一種承諾合同,也就是說,合同一經簽訂,即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出租人不僅應按時交付作為標的物的房屋,而且交付的房屋應符合約定的使用目的。
房屋租賃合同中的出租人一般是房屋的所有人,但并不限于所有人。凡對標的物享有合法的使用權的人,都有權將其使用的標的物轉由他人使用,成為出租人。
承租人不得以出租人不享有房屋的所有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拒絕支付租金,只能要求出租人承擔不履行合同的違約責任。同時,《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
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這一條款規定了承租人的轉租權,說明承租人只要有出租人的合法授權,也可以行使部分出租人的權利,只是其權利的行使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根據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房屋租賃不僅須由雙方當事人簽訂租賃合同,而且應向房產管理部門備案。房屋租賃中如一方系房地產經營公司,則其租賃活動應在當地房地產交易所進行。
由于房屋是特定物,雙方應在租賃合同中明確約定標的物的質量和數量。質量指房屋的內部構造、使用的建材、相應的配套設施等,數量則指房屋的面積、間數等。
這是房屋租賃合同的主要條款,也是出租方收取租金的依據。如果出租方不能按照約定交付標的物或交付的標的物不符合約定條件,
例如房屋面積與合同約定有誤差,應視為出租方交付的標的物有瑕疵,承租人可要求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可以采取書面形式通知對方要求解除合同,也可以雙方經協商減少租金,變更合同內容。
如果出租人交付的房屋狀況與約定不符,承租人能否用其他手段如拒交物業管理費等來對抗呢?這要看雙方在合同中的約定。如果雙方約定物業管理費由承租人支付,則承租人不能拒絕支付物業管理費。
租金由出租人收取,是承租人使用房屋的對價;物業管理費則由物業管理公司收取,是物業公司以自己的經營活動為所有業主、租戶提供服務所收取的費用,二者不是一個法律關系,不能混為一談。但如雙方在合同中對于此項無具體約定,則出租人無權要求承租人支付物業管理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