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鋼琴協議書(通用3篇)
租賃鋼琴協議書 篇1
出租人:________
承租人:________
一、租用內容:鋼琴________臺, 品牌________;型號________;價值________元
二、租用期限: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
三、鋼琴押金為元/臺 租金為:________元/月 共計:________元
四、出租人的權利和義務
租用期間內,出租人保證承租人鋼琴的正常使用;
五、承租人權利和義務
1.承租人需在簽協議書之日要付給出租人鋼琴押金和租金;
2.承租人租用時間最短時間為半年,如不滿半年按半年收取租金。超過半年以上租金按月收取,租金可從鋼琴押金中扣除。承租人需負責鋼琴來回搬運的費用;
3. 租賃期滿后,承租方需帶齊所有設備和協議書等,歸還給出租方,同時出租方把押金費用退還給承租方。逾期未歸還者,出租方視承租方繼續租賃鋼琴,不到一個月按一個月收取租金。
4. 租賃期滿后,承租方如需延期,應在15個工作日內致電出租方,以便出租方重新安排其他租賃業務;
5.承租人負責租用鋼琴的放置和保管,在租賃的使用過程當中,承租方務必
愛護鋼琴,小心使用,切勿野蠻操作,粗魯對待;更不可私自拆卸,否則如有損壞或琴身表面嚴重損傷者,承租人應負責賠償。賠償金額為維修所需要材料和人工費金額的總和。如鋼琴損壞的無法修復,承租人應按所租用鋼琴的實際價格全部賠償。
六、本協議一式二份,簽字之日生效,同時為取回押金的憑證,請乙方妥善保管。
出租人: ________承租人:________
電話: ________電話:________
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
租賃鋼琴協議書 篇2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甲、乙雙方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就甲方所有__________的樓房屋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由乙方承租該房屋用于房地產經紀業務,租期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現乙方由于經營政策調整,無法繼續承租該房屋,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就解除該房屋租賃合同達成如下協議:
1、甲、乙雙方確認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解除上述房屋租賃合同。
2、甲、乙雙方確認,乙方已按房屋租賃合同約定,向甲方支付履約保證金。
3、乙方同意,最遲于年月日向甲方支付元違約金。
4、甲方同意乙方最遲于乙方須在搬離房屋之日起一個月內將注冊于該房屋地址的營業執照注銷。
5、甲方同意如果自20________年3月1日起一個月內,乙方能找到或甲方自行找到第三方新的承租人并與甲方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則甲方退還乙方10000元履約保證金及剩余的房租。
6、如在20________年3月1日起一個月內,乙方未能尋找到新的.承租人,則甲方不退乙方履約保證金及其他任何費用,雙方別無其他爭議,不再相互追究對方任何責任。
7、本協議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傳真及掃描件有效。
8、本協議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
身份證號碼:
地址:
電話:
簽署日期:
乙方(簽字):
身份證號碼:
地址:
電話:
簽署日期:
租賃鋼琴協議書 篇3
為正確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規定,結合民事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 本解釋所稱城鎮房屋,是指城市、鎮規劃區內的房屋。
鄉、村莊規劃區內的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可以參照本解釋處理。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當事人依照國家福利政策租賃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產生的糾紛案件,不適用本解釋。
第二條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房屋,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經主管部門批準建設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第三條 出租人就未經批準或者未按照批準內容建設的臨時建筑,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經主管部門批準建設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租賃期限超過臨時建筑的使用期限,超過部分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經主管部門批準延長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延長使用期限內的租賃期間有效。
第四條 當事人以房屋租賃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當事人約定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房屋租賃合同生效條件的,從其約定。但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除外。
第五條 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當事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費的,人民法院一般應予支持。
當事人請求賠償因合同無效受到的損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和本司法解釋第九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處理。
第六條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訂立數份租賃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承租人均主張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順序確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經合法占有租賃房屋的;
(二)已經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賃房屋的承租人請求解除合同、賠償損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七條 承租人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或者擴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內仍不予恢復原狀,出租人請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條的規定處理。
第八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租賃房屋無法使用,承租人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租賃房屋被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查封的;
(二)租賃房屋權屬有爭議的;
(三)租賃房屋具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關于房屋使用條件強制性規定情況的。
第九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合同無效時,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價歸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毀損的`,承租人應當恢復原狀。
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價歸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雙方各自按照導致合同無效的過錯分擔現值損失。
第十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期間屆滿或者合同解除時,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毀損的,承租人應當恢復原狀。
第十一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合同解除時,雙方對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的處理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因出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賠償剩余租賃期內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的,應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賠償剩余租賃期內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應在利用價值范圍內予以適當補償;
(三)因雙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賃期內的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由雙方根據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四)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的事由導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賃期內的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由雙方按照公平原則分擔。法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十二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期間屆滿時,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補償附合裝飾裝修費用的,不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或者擴建發生的費用,由承租人負擔。出租人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四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擴建,但雙方對擴建費用的處理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辦理合法建設手續的,擴建造價費用由出租人負擔;
(二)未辦理合法建設手續的,擴建造價費用由雙方按照過錯分擔。
第十五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房屋轉租給第三人時,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余租賃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超過部分的約定無效。但出租人與承租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六條 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但在六個月內未提出異議,其以承租人未經同意為由請求解除合同或者認定轉租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