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精合同(通用3篇)
租賃合同精合同 篇1
租賃合同
一、租賃合同概述
1.租賃合同的概念及性質。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賃合同為有償、雙務、諾成合同。
2.租賃期限。租賃合同轉讓的是租賃物的使用權,故租賃物一般應為特定的非消耗物。正因為如此,合同的最長期限也應有所限制。《民法典》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仍不得超過20年。
3.不定期租賃。所謂不定期租賃,是指雙方沒有約定租賃期限的租賃合同。根據《民法典》規定,不定期租賃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1)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的,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來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2)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民法典》有關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3)租賃期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對于不定期租賃,雙方當事人均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二、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
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民法典》有關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按照租賃物的性質使用。
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
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在租賃期間因占有、使用租賃物獲得的收益,歸承租人所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對支付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民法典》有關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租賃期間不滿1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租賃期間1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1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1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
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因第三人主張權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對租賃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第三人主張權利的,承租人應當及時通知出租人。
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學理上稱為“買賣不破租賃”,但在掌握時要注意,所有的所有權讓與均不破租賃,并非局限于買賣。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同樣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在房屋租賃中才有優先購買權的適用,對于其他標的的租賃,并不適用優先購買權。
三、租賃合同的解除與延期
因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租賃期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返還的租賃物應當符合按照約定或者按照租賃物的性質使用后的狀態。
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
租賃合同精合同 篇2
出租方:______________ (簡稱甲方)
承租方:______________ (簡稱乙方)
因工程需要,乙方向甲方租用 塔機 臺,用于 工地,安裝高度(標高) ,經雙方協商達成以下合同條款,雙方共同遵照執行。
一、租用工程名稱:
二、租用地點:
三、租用期限:
四、收費標準:
1、租金:每月租金 元,(大寫: ),機操人員工資每月 元(大寫: );合計金額 元(大寫: )。
2、塔機一次性進出場費共計 元(大寫: )包干(已包含塔機安裝、拆除、修理、日常維護費,標準段及超高段標準節的所有進出場費及辦理塔機使用有關的安監等相關手續費等所有費用)。
3、超高標準節(標準節高度2.8米/節)每節租金 元/天,附著4000元/道(附著長度單根超過七米,每增加一米加收 元)。
4、由甲方負責配備兩名機操人員。塔機指揮人員由乙方配備,也可委托甲方配備,工資由乙方支付。乙方不得要求機操人員疲勞操作,如需增加機操人員,乙方按每月 元/人向甲方支付機操人員工資。
5、費用計算方法:設備進場以乙方通知時間為準,從安裝調試達到正常使用狀態之日起計算,不足一月(按實際使用天數計算臺班費)。如因乙方原因推遲塔機使用時間,仍從塔機達到正常使用狀態之日起計算租金。
五、付款方式:
1、租賃費付款方式:租賃費每季度結算一次,在下一季度7日內付清。余款在塔機報停后一個月內付清,如未按時付清,每天按租賃費總額的1%收取滯納金。
2、合同簽訂甲方進場進行地腳螺栓的安裝時,乙方向甲方支付定金 元(大寫: )。塔機標塔段全部進場并開始安裝后一次性付清進出場費,否則甲方可停止安裝,并由乙方承擔所產生的一經濟損失。
3、如因該工地現場條件限制,必須采用特殊方案安拆塔機,另增收技術措施費和大型機械臺班及人工費,甲方按實際發生費用向乙方收取。
4、支付款項時甲方須提供足額租賃發票,產生的稅額部分由甲乙雙方各承擔50%。
六、甲方責任:
1、甲方提供的機械設備應完整可靠,應具設備本身所應具備的工作能力,并每天給足保養時間1小時,超出使用和維修時間則應扣減租金及賠付乙方相應損失;塔機高度必須滿足乙方施工需要,如因甲方塔機高度不足(主要指超過標準塔高后標準節的配置不及時)影響乙方工作進度等則應賠償乙方相應損失。
2、塔機上崗人員必須服從施工現場乙方管理人員的安排和調度、指揮、遵守乙方現場的一切規章制度,每天正常上班時間應隨叫隨到,保證塔機正常運轉。
3、負責塔機的修理、保養,但時間需征得乙方認可。設備發生一般故障,甲方應在當天內全力搶修并排除故障,若機構出現故障,維修時間不超過3天。每月維修時間不得累計超過3天,若超過3天甲方將自動扣減租期及賠償乙方相關損失。
4、負責向乙方提供塔機基礎圖紙和預埋地腳螺桿。
5、負責塔機的安全操作,提供的機組人員應遵守《塔機十不吊》及乙方現場的勞動紀律,服從乙方現場的合理安排。在施工中,如果乙方施工人員違章指揮,甲方操作人員有權拒絕吊裝;在正常操作范圍內,如因甲方操作人員操作不當所造成的安全事故由甲方承擔經濟損失及責任。
七、乙方責任
1、負責按合同約定向甲方支付租賃費,如乙方未按時向甲方支付租賃費,甲方有權停機或撤機,乙方無權阻攔,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損失由乙方負責并終止此合同。
2、負責按甲方提供的塔機基礎圖澆筑塔機基礎,如在基礎砼澆筑時造成甲方預埋地腳螺栓出現偏位或澆筑砼質量差,由此所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負責。
3、乙方必須保證施工現場電壓在360V~400V之間。如因電壓不穩造成塔機電器部件損壞或停機所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負責。施工現場應在距塔機基礎5米內配備專用配電箱及電纜線。
4、乙方保證施工現場的“三通一平”,向甲方提供塔機安裝和拆除條件,在雙方商定的時間內派人配合,共同完成塔機的安拆作業。因乙方原因造成塔機進場后超過三天不能正常安裝、退場時候不能正常拆卸出場致使塔機停滯工地,乙方應按拖延天數向甲方全額支付租賃費用。
5、乙方應嚴格按國家有關政策和塔機“十不吊”標準,嚴格要求使用,不得強制使用,因乙方強制使用所造成的一切安全責任和經濟損失由乙方負責承擔,甲方不承擔任何連帶責任。
6、向甲方提供機組人員食宿場地。
7、在租賃期內由乙方承擔設備及零部件的安全,保證設備不遺失或破壞,否則由乙方承擔相應責任和損失。
8、未經甲方同意不得擅自撤卸塔機,如擅自撤卸塔機所造成的安全事故或由此造成的機械損壞,乙方應承擔全部責任及經濟損失。
八、本合同在履行中若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九、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貳份,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乙方結清甲方費用歸還所有設備后,本合同自行終止,否則該合同繼續生效。
十、其它未盡事項雙方協商解決。
出 租 方:(蓋章) 承 租 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開 戶 行: 電 話:
帳 號:
電 話:
維修服務電話:
合同簽定時間: 年 月 日
租賃合同精合同 篇3
甲方(承租人) 身份證號: 電話: 地址: 郵政編碼:
乙方(出租人) 身份證號: 電話: 地址: 郵政編碼:
第一條(租賃物品) 乙方出租給甲方的租賃物為 ,數量為
第二條 (租金)甲方應當支付乙方租金 元。
第三條(租賃時間) 租賃期由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以乙方向甲方移交租賃物之日租賃開始日,以甲方向乙方交回移交租賃物之日為租賃結束日。
第四條 (保證金)甲方支付的保證金為 ,保證金可用來充抵甲方對乙方應付的債務。保證金不計利息。
第五條(租賃物交付)
。1)在甲方接簽訂合同時若未向乙方提出租賃物性能缺陷等關于租賃物質量或使用能力的異議,則視為乙方向甲方交付完畢具備正常質量和性能的物品。
(2)乙方向甲方移交租賃物時,應當以書面形式告知甲方對該租賃物使用的注意事項,該租賃物使用說明書上的注意事項同時視為乙方書面形式告知的事項。
第六條(租賃物使用)
。1)租賃物使用說明書上注明的使用方式和范圍為雙方約定使用范圍,甲方只能在租賃物使用說明書注明使用范圍內使用該租賃物,甲方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甲方負擔賠償損失義務。
。2)甲方只享有租賃物的使用權。甲方無權向第三者轉讓,轉租租賃物,并不享有使用租賃物抵押、轉讓、擔保及其他一切權利。甲方未按本約定行使使用權以外的權利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負擔賠償損失義務。
第七條(租賃物保管)
甲方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因甲方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的,由甲方承擔維修所需的一切費用并支付維修期間的租賃物租金與違約金。如造成租賃物滅失或維修不能的,甲方應按照乙方購買該租賃物時價格賠償。
第八條
甲方不得在租賃物上改善或增設某些附屬物,甲方違反上述約定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增設他物的,乙方可以要求甲方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第九條(租賃物返還)
。1) 當租賃期屆滿時,甲方應負責將租賃物運送到乙方住所( ) 返還。租賃物運輸費用由甲方承擔。
(2) 甲方應當按時返還租賃物,延期返還的,須向乙方支付拖欠天數的租金。
。3) 甲方返還的租賃物必須保持原狀,即應當符合按照約定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后的狀態。如違反上訴約定,除不可歸于甲方的事由,視為甲方保管不善。
第十條(違約責任及解約行為)
(1)甲乙任意方有違反本合同任一規定的,均視為違約,合同另一方可以要求該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為租金的 ‰。
。2)甲乙任意方違反本合同規定的,應當支付對方違約金 .
第十一條(免責條款)除法定免責條款外,發生下列事由的,乙方免責。
。1) 乙方對甲方盡告知注意事項義務的,甲方自身未盡注意義務造成對甲方或第三人損害的,乙方免責。
(2) 甲方知道或當知租賃物出現故障或問題,并不及時(除法定可中止時效事由,未在當天內為不及時)通知乙方要求維修更換的,發生對甲方或第三人損害的,乙方免責。
。3) 甲方未交付租金,乙方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履行其后的維修義務。該期間因租賃物故障造成甲方或第三人損害的,乙方免責。
第十二條(爭議解決方式)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或申請調解;協商或調解解決不成的,依法向合同約定爭議解決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合同爭議解決地為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
第十三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章)后生效。
第十四條 本合同及附件一式貳份,由甲、乙雙方各執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簽字: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簽約地點:
法律風險提示:(給你自己看的.,不需要打。
1、玩具需要消毒,如果發生吃進去玩具上的異物或者玩具里有毒有害物質,導致人家孩子生病,這很麻煩的。
2、租賃最好別租給你很熟悉的朋友或者同事,如果一旦發生問題,很難解決,合同有時候真的是一紙空文,法院不一定會支持你的請求。
3、租金和保證金還有違約金你自己仔細考慮計算好寫上,數字一律寫大寫,如:壹貳叁肆等,在括號內寫上阿拉伯數字。
4、如果是那種小氣的人,還是最好不要租了。
5、還有孩子是那種經常摔東西的,最好別租了,玩具弄壞是難免的。還有別指望人家不給第三人玩,比如親戚家的孩子和小區鄰居的孩子。
6、還有如果是真正的名牌貨,如費雪什么的,小心人家還給你的時候是高仿或者假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