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中出租人的解除權有哪些(通用3篇)
租賃合同中出租人的解除權有哪些 篇1
房屋租賃合同履行期間,出租人享有有法定解除權的幾種情形如下:
1.因不可抗力而解除合同。
2.承租人擅自變動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或者擴建而解除。
3.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而解除。
4.承租人未按照租賃房屋的性質使用租賃房屋,并造成房屋損失而解除。
5.不定期租賃,出租人可隨時解除合同
6.承租人未支付租金或者遲延支付租金,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方式,包括直接向承租人發出通知解除合同收回房屋,以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解除合同。在行使法定解除權的過程中,需注意出租人法定解除權行使條件是否成就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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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中出租人的解除權有哪些 篇2
甲方:
乙方: 合同編號:
甲乙雙方本著平等互利,誠實信用的原則,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此銷售合同。經雙方確定,合同條款如下:
第一條、供貨清單與合同金額
第二條、交貨方式及費用
交貨時間: 交貨地點:
運輸費用:乙方負責貨物的保險和貨物的.相關運費。
第三條、付款方式
合同總經額: 元整(大寫),小寫: ¥元。
貨到后驗收合格后 3個工作日無問題,甲方支付全部款: 元整,小寫: ¥ 元
2個工作日內把貨交付至甲方單位所在地。如有特殊原因雙方應友好協商確認。
第五條、貨物驗收
1、驗收標準:乙方應嚴格按照合同的要求,提供給甲方的貨物為原廠產品,所有的貨物保證符合原廠商產品質量標準;
2、驗收方式:甲方在收到本合同所包含的全部貨物后,即應與乙方工作人員共同對貨物進行檢驗。
第六條、所有權
在未全部結清款項時,貨物所有權按已付款項比例雙方按比例擁有,付清全款則歸甲方完全擁有。
第七條、風險承擔
在乙方按合同將貨物送至指定的交貨地點之前,貨物丟失風險由乙方承擔;貨物送到指定地點之后,丟失風險和物理損環均由甲方自行承擔。
第八條、違約責任
乙方責任:
乙方如因非不可抗力的原因而造成本合同不能按雙方約定條款履行,在友好協商無果的情況下乙方須按照合同總額的0.05%向甲方支付違約金;乙方逾期交貨的,在友好協商無果的情況下乙方須每日按合同總額的0.05%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甲方責任:
甲方逾期支付貨款,須每日按未付款部分的0.05%向乙方支付違約金。甲方無故拒絕接受符合約定要求產品或中途退貨,在乙方同意的情況下應向乙方支付其拒絕接受或中途退貨部分貨款的0.05%作為違約金并賠償乙方因此造成的其它損失。
第九條、不可抗力的影響
如因戰爭、臺風、地震、水災等依法視為不可抗拒的因素而造成無法履行合同或無法完全履行合同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應以書面形式及時向對方通報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且應在15日內提供有關政府部門、公證機關或商會出具的證明以證實不可抗力的存在。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程度,由雙方協商決定是否解除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或延期履行合同。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因此違約的,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
第十條、合同糾紛的解決
如履行本合同時發生爭議,雙方應本著首先友好協商解決的原則。如協商不成則交由乙方所在地法院訴訟解決。
第十一條、合同變更
在合同的履行中,如一方需要變更,雙方協商解決,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第十二條、雙方約定的其它事項
1、本合同在雙方簽字并蓋章后即生效(傳真件有效)。
2、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必要時可以簽訂補充協議。
3、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持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如有附件及補充協議即與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 方: 乙 方: (蓋章) (蓋章)
代表人: 代表人:
年 月日 年 月日
地址: 地址: 電話:郵編: 網址:傳真:開戶銀行: 帳號:
租賃合同中出租人的解除權有哪些 篇3
合同保全的應用有哪些
合同保全主要的目的也就是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合同保全又具體分為了代位權和撤銷權,那么合同保全的應用有哪些呢?這是對于合同保全要了解的必要內容。下面就由天津合同糾紛律師范棟就合同保全的應用有哪些來為大家做具體的解答,希望可以幫助您進一步了解合同保全的相關內容。
一、把握代位權的行使要件
1、合法性。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是行使代位權的首要條件。即債權人與之債務人之間存在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債權人對債務人享有合法的債權。同理,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也必須是合法的債權。如果因為賭博、買賣婚姻違法行為形成債務,或因違法合同被認定無效、合同被撤銷、已過訴訟時效等,債權人就不能行使代位權。
2、因果性。債務人怠于行使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這是構成代位權的實質要件。民法典解釋第13條規定:“民法典第73條規定的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其對債權人的到期債務,又不以訴訟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債務人主張享有的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到期債權,致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未能實現。”總之,只要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事實是因為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而導致的,債權人就可以行使代位權。
3、期限性。即債務人的債權已經到期,這是行使代位權的時間界限。一般認為,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必須兩個債權均已到期,即債權人享有的債權和債務人享有的債權均已到期,不可或缺。
4、貨幣性。依照民法典解釋的精神,人們理解債務人怠于行使的到期債權并非是指所有的任何性質的債權,而是限于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到期債權。這主要是因為非金錢給付內容的權利行使代位權對于債權的保障意義不大并且程序復雜,也有過多干預債務人權利的嫌疑。
上述四點被有的學者稱為代位權行使的積極要件。同時,代位權行使的消極要件則是指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因為這些權利往往是與債務人的人格權、身份權相關的債權,同債務人的生活密切相聯系,不可分離,故對這些債權不能由債權人代位行使。民法典解釋第12條規定了基于扶養、撫養、贍養、繼承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恤金、人身傷害賠償、安置費等權利,這些都不屬于代位權的標的。對此,在審判實踐中應該引起人們的重視。
二、撤銷權的行使要件
1、客觀要件;撤銷權的行使首先要求債務人實施了一定的處分財產的行為,處分財產的行為主要有放棄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在財產上設立抵押、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出讓財產等。當債務人采取上述不正當或非法方式轉移財產,導致債務人事實上的資不抵債,明顯損害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債權人才能行使撤銷權。
2、主觀要件;債務人實施處分財產行為時或債務人與第三人實施民事行為時具有惡意,一方面,債務人必須具有惡意,另一方面,要求第三人也具有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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