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料場協議(精選3篇)
租賃料場協議 篇1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就乙方租用甲方料場一事,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同意訂立本協議,具體協議條款如下:
一、甲方同意將位于安寧市草鋪鎮吉地鋪村料場一塊租給乙方使用。
二、租賃期限:租期貳年,從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年___月___日止。
三、租賃金額,每年租金伍萬元整,兩年租金共計壹拾萬元整。
四、付款時間:______年___月___日。本協議簽訂后兩年租金一次性付清。
五、如租賃期滿,在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優先租賃權。
六、甲方架通乙方的生活用水、用電,乙方負責水電費用。
七、在租賃期間如因政府或其它不可抗拒因素造成乙方不能正常使用該料場,甲方負責退回還未使用期間租金,甲方不再做任何其它賠償。
八、乙方在租用期間產生的各種稅收,由乙方承擔。
九、乙方租用期間應做好防火工作,如發生森林火災事故由乙方負責,乙方在料場的安全情況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關。
十、乙方租用料場期間,使用甲方裝載機費用如下:包月每月人民幣 (¥ 元),每月月底付清,裝載機的安全情況由甲方負責。
十一、本協議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協商解決。此協議一式兩份,經甲乙雙方簽字生效,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電話:電話:
租賃料場協議 篇2
1.租用結婚用品時,必須支付等于租金的押金。退還婚禮用品時,押金將退還。
2.租用婚紗時檢查是否有損壞和污漬。歸還時會發現新的污漬,如果無法清潔污漬,則扣除50%的沉積物。退回后,發現了新的損壞和無法清洗的大面積區域(占衣服的5%),并根據衣服的原始價格進行了賠償。
3。租借時,將面對面檢查婚禮配件(面紗,手套,披肩,項鏈,耳環,皇冠),如果在退還時發現任何新的損壞或污跡,將對原始配件進行賠償。
4;閼c用品必須在預定的時間歸還,逾期每天加收50元,依此類推。
出租人:___________
出租人: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
租賃料場協議 篇3
甲方:
乙方:西安曲江愛樂藝術創作有限公司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租賃西安音樂廳舉辦活動事宜,雙方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活動名稱與內容
1.甲方租賃乙方的西安音樂廳舉辦 ,共 1 場。 2.活動主辦單位: ;顒优e辦場地: 。
3.活動演員共 人,職員 人。
第二條 租賃時 租賃時間自 年 月 日 時至 年 月 日 時。
第三條 排練和演出
1.甲方活動的走臺時間: 年 月 日 時。 2.甲方活動的演出時間: 年 月 日 時。
第四條 租賃、服務項目及收費租賃、服務費用(即合同價款)為人民幣 元(大寫: ),詳細項目服務及收費見本合同附件《租賃、服務項目及收費表》。
第五條 租賃、服務費用(即合同價款)及押金的支付
1.甲方在進場前向乙方支付進場押金人民幣10000元,(大寫:人民幣壹萬元整)。甲方進場舉行活動,如發生額外費用的,乙方從該押金中抵扣;如不發生額外費用的,活動結束后,乙方將原款返回甲方;未涉及的其他費用由甲方另行向乙方繳付。
2.合同簽訂生效后一周內,甲方以轉賬的形式向乙方支付合同款總費用即人民幣_ 元(大寫: )
3.甲方須以轉賬或現金的方式向乙方支付上述合同價款和押金。(乙方賬戶:公司名稱:西安曲江愛樂藝術創作有限公司;公司帳號:129904608810801;開戶行:招商銀行西安雁塔廣場支行。)
第六條 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1.甲方應在演出前7個工作日向乙方通報進樂器時間、走臺時間、走臺與演出使用設備情況。 2.甲方如在走臺或演出過程中需錄音、錄像、拍照、采訪,應在演出前3 天向乙方申請,經乙方同意并向乙方繳納規定費用后,由乙方統一安排。
3.甲方演職人員應遵守劇場有關規章制度,維護后臺及公共區域衛生,禁止在音樂廳內吸煙,愛護所有設施,如有損壞須照價賠償。如發現違反規定的情節,乙方人員有權勸阻、制止或采取相應措施,由此對演出產生的影響由甲方負責。
4.甲方免費為乙方提供每場演出30張的工作票(其中VIP票20張池座第七排1——20座 樓座一層10張)。甲、乙雙方如需額外提取音樂會票,提票數量應由雙方協商議定。若預留警衛票(票數按公安部門規定),費用由甲方負擔。
5.甲方應于 年 月 日前將音樂會的作品、曲目、指揮、演員及樂隊布局圖等有關資料送給乙方,以便乙方提前協助宣傳和做好演出安排。因甲方未及時送交上述資料而給演出等造成影響的,由甲方自行承擔責任。
6.甲方演員或工作人員進出劇院必須使用劇院工作證,(大通證,后臺證,領隊證,演員證,前臺證),證件只限在排練期間有效,演出期間進入觀眾席一律配票使用。
7.甲方參演人員及工作人員在乙方場地內的人身安全由甲方予以保障,演出活動中產生人身傷害、財產損害的,由甲方自行承擔法律責任。
8.甲方工作人員須明確提示音樂廳的管理規定,鮮花、食品不得帶入場內,1.2米以下兒童謝絕入場(兒童專場應特別注明)。
9.甲方如使用請柬進入音樂廳,需配票使用,一柬一票。如印刷請柬超過中心本身座位數量,造成觀眾投訴及責任的,由甲方承擔。
10.甲方應于出票前至少8個工作日,向乙方提供準確的演出票務信息。如因甲方未付清或未及時支付合同價款或未及時提供準確的票務信息而延誤出票,由甲方自行負責。
11.甲方允許乙方組織觀眾參觀甲方排練及走臺。
12.甲方若售賣或派發節目單或節目冊的,須在演出前提供給乙方30份。 13.如需專業燈光師、專業調音師的,由甲方自備。 第七條 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1.乙方向甲方免費提供以下租場配套服務: (1)場務服務:檢票,領位,存包服務;
(2)音樂廳內基礎燈光、音響設備的使用(僅限音樂廳內使用) (3)音樂廳前廳一套主題展板空間:西安音樂廳前廳展位(材質:藝術布 尺寸:6米*2.8米) 交響樂大廳橫幅(材質:藝術布 尺寸:12.5米*1.5米) 交響樂大廳正門兩側桁架(材質:噴繪 尺寸:2.5m2.5m) 以上展位由甲方負責設計制作。
注:如有其它需要展示的空間,請提前與乙方溝通,在材質和規格符合標準的情況下,由乙方協調布展。
2.乙方全程提供配合甲方在裝臺及演出期間所需的相關技術人員(燈光、音響、舞臺機械操作、空調操作技術人員等),其中,基礎燈光工作人員1名,基礎音響工作人員2名。
3.乙方向甲方提供場地相關基礎設施(燈光、音響、操作臺、吊桿、空調等)的使用。 第八條 進場
甲方將租賃、服務費用(合同價款)、進場押金全部交齊后,由乙方安排進入音樂廳進行裝臺、排練及演出。
第九條 調整
甲方如需調整租賃時間或者走臺、演出時間的,須征得乙方書面同意,并根據情況向乙方支付一定費用,否則乙方有權拒絕。對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乙方不承擔責任。
第十條 票務代理
1.甲方租用乙方西安音樂廳場地所舉辦的售票演出,須委托乙方作為票務代理,具體規定需另行簽訂《票務代理協議》。
2.甲方租用乙方西安音樂廳場地所舉辦的非售票演出,須使用乙方的票務系統出票,且支付乙方每張門票人民幣2元的票務系統使用費及印刷費。
第十一條 活動審批
甲方應在演出活動前與乙方確認負責辦理本次演出活動的文化、公安、消防以及其他政府規定的相關報批手續,保證活動的全面安全和合法性。
第十二條 安全保衛
1.為保證演出秩序,甲方須在演出前3天向乙方通報參演的演職人員實數并到保衛部辦理演出工作證手續。演職人員憑演出工作證從演員通道出入,不得從觀眾入口或工作人員通道處進出。
2.甲、乙任何一方邀請重要內、外賓觀看演出時,均應及時向公安、交通等有關部門申報。甲方單獨邀請重要內、外賓觀看演出時,還應及時向乙方通報。若需預留警衛票(警衛票票數與座位分布按公安部門規定),費用由邀請方承擔。
3.甲方在演出、排練、走臺過程中應妥善保管其樂器及個人物品。如貴重物品需由乙方負責保管或遇特殊情況時,須事先到乙方保衛部門辦理有關手續,否則乙方不負責任。
第十三條 保密責任
1.甲乙雙方應盡最大努力,對其因履行本協議而取得的本協議所涉及之雙方中任何一方的各種形式的任何技術或商業信息予以保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2.未經所有方授權,他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將所有方提供的信息出售、轉讓、復制給任何第三方,否則所有方有權立即終止本協議,并要求賠償損失。
第十四條 違約責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五條第1款支付合同訂金的,乙方對合同中所定場地有權不予確保,并可以轉租其他單位。乙方仍同意租賃給甲方的,甲方須按遲延天數,每天向乙方支付訂金的5%的違約金。
2.甲方未支付合同余款并/或押金的,乙方有權拒絕甲方進場裝臺、排練及演出,由此造成的損失,由甲方自行承擔。因此而取消或不能演出的,甲方須按本條第3款向乙方承擔責任。
3.甲方在簽訂合同后,因甲方原因需要取消合同,如提前30天書面通知乙方,乙方有權扣除訂金總額的50%作為違約金;提前20天取消的,乙方有權扣除訂金總額的100%作為違約金;提前7天取消的,乙方有權收取合同總價款的80%作為賠償;7天以內取消的,乙方有權收取合同總價款的100%作為賠償。
4.如因甲方演出內容與宣傳內容不符或演出質量問題,造成聽眾投訴,甲方承擔由此引發的一切責任;
如因法律規定等法定原因導致乙方先行承擔賠償責任的,乙方有權對甲方進行追償,追償部分包括但不限于賠償金額及產生的交通費、通訊費、訴訟/仲裁費、律師費、利息及自行處理糾紛的人員工資等相關費用。
5.非因本合同第十四條規定的免責因素,乙方取消合同的,須退還甲方所付合同款項及押金,并向甲方承擔本合同約定合同價款的10% 的賠償金。
第十五條 免責條款
1.若因政府有關租賃行為的法律法規的修改或、政府重要活動(會議)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時,本合同自動終止且互不承擔違約責任,雙方友好協商,按實際產生的費用收費。
2.凡因發生嚴重自然災害、戰爭或其他不能預見的、其發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致使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時,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應立即用郵遞或傳真通知對方,并應在15日內,提供不可抗力的詳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期履行理由的證明文件。該項證明文件應由不可抗力發生地區的公證機關出具,如無法獲得公證出具的證明文件,則提供其他有力證明。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免除相應的責任。
第十六條 合同生效
1.本合同自雙方代表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未盡事宜,應按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達成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有同等效力。本合同與補充協議不一致的,以補充協議為準。
4.本合同部分條款的效力依本合同之規定而被終止或被宣告無效的,或本合同因各種原因被終止履行的,不影響本合同議保密條款及違約責任條款的效力。
第十七條 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向活動演出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八條 其他
本合同復印件及傳真件同原件一樣,都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代表人簽字: 代表人簽字:姚海平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