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公用房的建設等級與面積指標標準是什么
二、地方機關
(一)省級及直屬機關
省(自治區、直轄市)級正職:每人使用面積54平方米。
省(自治區、直轄市)級副職:每人使用面積42平方米。
直屬機關正廳(局)級:每人使用面積24平方米。
副廳(局)級:每人使用面積18平方米。
處級:每人使用面積12平方米。
處級以下:每人使用面積6平方米。
(二)市(地、州、盟)級及直屬機關
市(地、州、盟)級正職:每人使用面積32平方米:
市(地、州、盟)級副職:每人使用面積18平方米。
直屬機關局(處)級:每人使用面積12平方米。
局(處)級以下:每人使用面積6平方米。
(三)縣(市、旗)級及直屬機關
縣(市、旗)級正職:每人使用面積20平方米。
縣(市、旗)級副職:每人使用面積12平方米。
直屬機關科級:每人使用面積9平方米。
科級以下:每人使用面積6平方米。
第十四條
本建設標準第十二條中各級辦公用房人均建筑面積指標,未包括獨立變配電室、鍋爐房、食堂、汽車庫、人防設施和警衛用房的面積。
需要建設獨立變配電室、鍋爐房、食堂等設施,應按辦公用房需要進行配置。警衛用房的建設應按國家有關規定 執行。
第十五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人防設施,應按國家人防部門規定的設防范圍和標準計列建筑面積。人防設施建設應做到平戰結合、充分利用。
第十六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汽車停車設施應包括地面停車場和汽車庫。汽車停車設施建設應充分利用社會停車設施,確需建設獨立汽車庫時,應注意節約用地,充分利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第十七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建設規模,應根據批準的編制定員人數,對照本建設標準規定的建設等級,按每人平均建筑面積指標乘以編制定員數,并加上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中需要或者按規定設置的其他用房建筑面積計算總建筑面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