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處罰決定書(精選3篇)
行政拘留處罰決定書 篇1
承縣公(治)行罰決字〔20xx〕0479號
被處罰人崔,*,居民身份證:,*年**月**日出生,*族,文化,戶籍所在地:**市**縣**鎮**村號,現住址:**市**縣**鎮**村號。
現查明:20xx年10月28日20時許,崔伙同田、王、秦、吳等人在**縣**鎮**小區棟底商崔放設的賭局內以“推牌九”的方式進行賭博,被公安機關當場查獲。現場查獲賭資7085元,賭具牌九一副。
以上事實有崔陳述和申辯,田、王、秦、吳、等人的詢問筆錄,夏證人證言,現場照片、檢查筆錄、證據保全清單(扣押)等證據證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之規定,現決定對崔行政拘留五日。
執行方式和期限:由承德縣公安局送承德縣拘留所執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處罰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承德縣公安局或xx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三個月內向xx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xx縣公安局
二〇xx年十月
行政拘留處罰決定書 篇2
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西城區大隊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x公(交)決字【20xx】第0號被處罰人王,男,1977年8月5日出生,現住XX區XX街號,機動車駕駛證號:372301,X公司職工。現查明20xx年7月4日時許,王醉酒駕駛魯X3號轎車沿路由東向西行駛至號處,追尾碰撞張駕駛的魯X1G號輕便摩托車,造成張重傷的道路交通事故。以上事實有現場圖、現場照片、現場勘查筆錄、王陳述、證人證言、王血液酒精檢測報告 等證據證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 ,現決定 給予王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處罰 。履行方式:送XX市公安局拘留所執行拘留。期限自20xx年7月18日起至20xx年8月2日止。被處罰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 XX市公安局或XX市人民政府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三個月內依法向 XX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附: 清單共 份。
xx年xx月xx日
行政拘留處罰決定書 篇3
X鄉縣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局扣押決定書
X城扣字〔〕第號
當事人: 地(住)址: 你(單位)于 年 月 日在 的行為,違反了 的規定。根據 規定,本機關決定對你(單位)下列財物(見清單)實施扣押,扣押至 年 月 日止。 你(單位)應在扣押期限內到本機關接受調查和處理,逾期不來接受處理的,本機關將依法進行處理。如你(單位)對本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X鄉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三個月內直接向 X鄉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X鄉縣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局
當事人簽名:
見證人簽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