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對學生的處理決定(通用3篇)
關于對學生的處理決定 篇1
我校九(4)班x同學,至開學以來,不能嚴格要求自己,無視學校校紀校規,經學校研究決定,分別給予如下紀律處分。
在九(4)班學習期間,經常曠課遲到,想來就來,想走就走。不服從班主任老師管理,頂撞老師。學校為了挽救他,將其調到04班,仍然我行我素。特別嚴重的是僅20xx年11月1日,連續三次出現違紀行為。一是上午第二節課時,在課堂上玩手機,被科任老師發現,經教育管理,拒不接受,態度惡劣。二是上午第三節課時,又伙同他人在課堂上玩撲克牌。三是中午午休時間,在306寢室將課桌有意損壞。
該生的行為已嚴重違反學生管理條例,并造成了惡劣影響,為了嚴肅校紀、教育本人、警示他人,根據學校《學生違紀處罰條例》有關規定,經學校研究決定,給予該生記大過處分,留校觀察。
希望廣大同學引以為戒,認真學習,嚴格遵守校紀班規,爭做一名合格的中學生。
政教處(蓋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關于對學生的處理決定 篇2
根據《內蒙古師范大學學生學籍管理規定》(校發[20xx]42號)第五章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學生所修讀課程累計有35學分(含35學分)以上不及格者給予退學處理”。經審核,我校20xx、20xx、20xx和20xx級中,共有30名學生的不及格課程學分已累計達到或超過35學分。為嚴肅校紀校規,按照上述規定,應給予此部分學生以退學處理。但考慮到學生和家長的要求,經學校研究,決定對此部分學生作如下處理:
1.維持退學處理的決定,保留學籍一年;
2.保留學籍期間,按時繳納學費,學校停發各種補助,取消正常的學生待遇;
3.在一年之內通過重修,不及格課程學分低于35學分者可以恢復學籍;不及格課程學分仍達到或超過35學分者,不再保留學籍。
特此決定
年五月九日
關于對學生的處理決定 篇3
呂xx同學及家長:
呂,男,學號,中醫藥大學中醫學專業x級學生。該生在-x學年第二學期,經常曠課,多次教育無悔改表現,并無故缺考該學期全部課程的期末考試,-x學年始,拒絕返校辦理注冊手續,缺席x年9月-x年3月的全部教學活動,累計曠課524學時。
根據《中醫藥大學全日制本專科學生學籍管理暫行規定》第四條及第二十八條第四款之規定,應予以退學處理。
現告之你們,并將刊登于《吉林日報》x年4月19日08版,請于登報之日起10個工作日之內來校辦理退學相關手續,逾期學校將直接發文做出退學處理。
中醫藥大學
x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