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四十二 志第十二
◎歷象志上遼以幽、營(yíng)立國(guó),禮樂制度,規(guī)模日完,授歷頒朔二百余年。今奉詔修遼史,體與宋、金似,其《大明歷》不可少也。歷書法禁不可得,求《大明歷》元,得祖沖之法于外史。沖之之法,遼歷之所從出也歟?國(guó)朝亦嘗因之。以沖之法算,而至于遼更歷之年,以起元數(shù),是蓋遼《大明歷》。遼歷因是固可補(bǔ),然弗之補(bǔ),史貴闕文也。外史紀(jì)其法,司天存其職,《遼史》志是足矣。作《歷象志》。
歷
大同元年,太宗皇帝自晉汴京收百司僚屬伎術(shù)歷象,遷于中京,遼始有歷。先是,梁、唐仍用景福《崇玄歷》。晉天福四年,司天監(jiān)馬重績(jī)奏上《乙未元?dú)v》,號(hào)《調(diào)元?dú)v》,太宗所收天汴是也。穆宗應(yīng)歷十一年,司天王白、李正等進(jìn)歷,蓋《乙未元?dú)v》也。圣宗統(tǒng)和十二年,可汗州刺史賈俊進(jìn)新歷,則《大明歷》是也。高麗所志《大遼古今錄》稱統(tǒng)和十二年始頒正朔改歷,驗(yàn)矣。《大明歷》本宋祖沖之法,具見沈約《宋書》。具如左。
宋武帝大明六年,祖沖之上《甲子元?dú)v》法,未及施用,因名《大明歷》。
上元甲子至宋大明七年癸卯,五萬一千九百三十九年算外。
元法:五十九萬二千三百六十五。
紀(jì)法:三萬九千四百九十一。
章歲:三百九十一。
章月:四千八百三十六。
章閏:一百四十四。
閏法:十二。
月法:十一萬六千三百二十一。
日法:三千九百三十九。
余數(shù):二十萬七千四十四。
歲余:九千五百八十九。
沒分:三百六十萬五千九百五十一。
沒法:五萬一千七百六十一。
周天:一千四百四十二萬四千六百六十四。
虛分:萬四百四十九。
行分法:二十三。
小分法:一千七百一十七。
通周:七十二萬六千八百一十。
會(huì)周:七十一萬七千七百七十七。
通法:二萬六千三百七十七。
差率:三十九。
推朔術(shù):
置入上元年數(shù)算外,以章月乘之,滿章歲為積月,不盡為閏余。閏余二百四十七以上,其年有閏。以月法乘積月,滿日法為積日,不盡為小余。六旬去積日,不盡為大余。大余命以甲子,算外,所求年天正十一月朔也。小余千八百四十九以上,其月大。
求次月:
加大余二十九,小余二千九十。小余滿日法從大余,大余滿六旬去之,命如前,次月朔也。
求弦望:
加朔大余七,小余千五百七,小分一。小分滿四從小余,小余滿日法從大余,命如前,上弦日也。又加得望,又加得下弦,又加得后月朔也。
推閏術(shù):
以閏余減章歲,余滿閏法得一月,命以天正,算外,閏所在也。閏有進(jìn)退,以無中氣為正。
推二十四氣:
置入上元年數(shù)算外,以余數(shù)乘之,滿紀(jì)法為積日,不盡為小余。六旬去積日,不盡為大余。大余命以甲子,算外,天正十一月冬至日也。
求次氣:
加大余十五,小余八千六百二十六,小分五。小分滿六從小余,小余滿紀(jì)法從大余,命如前,次氣日也。
求土王用事:
加冬至大余二十七,小余萬五千五百二十八,季冬土用事日也。又加大余九十一,小余萬二千二百七十,次土用事日也。
推沒術(shù):
以九十乘冬至小余,以減沒分,滿沒法為日,不盡為日余,命日以冬至,算外,沒日也。
求次沒:
加日六十九,日余三萬四千四百四十二,余滿沒法從日,次沒日也。日余盡為滅。
推日所在度術(shù):
以紀(jì)法乘朔積日為度實(shí),周天去之,余滿紀(jì)法為積度,不盡為度余。命以虛一,次宿除之,算外,天正十一月朔夜半日所在度也。
求次月:
大月加度三十,小月加度二十九,入虛去度分。
求行分:
以小分法除度余,所得為行分,不盡為小分,小分滿法從行分,行分滿法從度。
求次日:
加一度。入虛去行分六,小分百四十七。
推月所在度術(shù):
以朔小余乘百二十四為度余,又以朔小余乘八百六十為微分,微分滿月法從度余,度余滿紀(jì)法為度。以減朔夜半日所在,則月所在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