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會要卷六十四
二十八年敕。造書直及寫御書一百人。
貞元四年正月。敕減集賢寫御書一十人。付史館收管。
其年六月。集賢院準六典。有學士及直學士。準集賢注記外。有校理。待制。留院。入院。侍講。刊校。修撰。修書。及直院等。色類徒多。等秩無異。今請登朝官五品已上。準六典為學士。六品已下為直學士。學士中取一人最高者判院事。闕學士。即以直學士中高者充。自余非登朝官。不問品秩。并為校理。其余名一切勒停。仍永為例程。從之。
其年五月十一日。中書侍郎同中書門下平章事李泌奏。伏蒙以臣為集賢殿大學士。竊尋故事。中書令張說。中朝元老。碩德鴻儒。懇辭大字。眾稱達禮。其后至德二載。崔圓為相。加集賢殿大學士。其后因循。遂成恒例。伏望削去大字。崇文館大學士。亦準此。敕依。
八年六月十三日。置集賢殿校書四員。正字兩員。仍于秘書省見任校書正字中量減。秘書省所減官員。便據數停之。
十八年。上問神策軍起置之由。相府討求。不知所出。乃召集賢學士蔣乂問之。乂征引根源。事皆詳悉。宰臣高郢鄭珣瑜曰。集賢有人矣。翌日。制判集賢院事。乂集賢院學士蔣將明之子。其父常以兵亂之后。圖籍混雜。乃白執政。請攜乂入院編次。于是宰臣張鎰。署乂為集賢編錄。
元和二年七月。集賢院奏。伏準六典。集賢院置學士及校理修撰官。累圣崇儒。不失此制。至貞元八年。判院事官陳京。始奏停校理分校書郎四員。正字兩員。為集賢殿校理正字。今諸校書郎正字。并卻歸秘書省。當司請依舊置校理官。庶循名實。且復開元故事。又直官請減五人。寫御書請減十人。從之。
其年閏十月。集賢殿大學士中書侍郎平章事武元衡奏。以廚料欠少。更請本錢一千貫文。收利充用。置捉錢四人。其所置。請用直官。及寫御書各兩員。每員捉錢二百五十貫文。為定額。即免額外置人。敕旨。已配捉錢人。宜至年滿準舊例處分。其闕便停。不得更補。余依奏。
太和五年正月。集賢殿奏。應校勘宣素書籍等。伏請準前年三月十九日敕。權抽秘書省及春坊宏文館崇文館見任校正。作番次就院同校。其廚料請準元敕處分。事畢日停。從之。
開成元年四月。集賢殿御書院。請鑄小印一面。以御書為印文。從之。
大中五年正月。校理楊收。逢侍御史馮緘與三院退朝入臺。收不為之卻。乃追捕仆人笞之。時宰臣大學士馬植論奏。始著令。三館學士不避行臺。自植始也。
崇元館
開元二十九年正月三日。于元元皇帝廟置崇元博士一員。令學生習道德經。莊子。文子。列子。待習業成后。每年隨貢舉人例送至省。準明經例考試。
天寶元年五月。中書門下奏。兩京及諸郡崇元館學生等。準開元二十九年正月十五日制。前件舉人。合習道德南華通元沖虛等四經。又準天寶元年二月十日制。改庚桑子為洞靈真經。準條補。崇元學生亦合集讀。伏準舊制。合通五經。其洞靈真經。人閑少本。近令諸觀尋訪。道士等全無習者。本既未廣。業實難成。并通元沖虛二經。亦恐文字不定。元教方闡。學者宜精。其洞靈真經等三經。望付所司。各寫十本。校定訖。付諸道采訪使頒行。其貢舉司及兩京崇元學。亦望各付一本。今冬。崇元學舉人。望準開元二十九年敕條考試。其洞靈真經。請待業成。然后準式。從之。
二年正月十五日。改崇元學為崇元館。博士為學士。助教為直學士。置大學士二員。天下諸郡崇元學。改為信道學。博士為學士。二月四日。以門下侍郎陳希烈兼崇元館學士。
其年二月十二日。敕兩京元元宮及道院等。并委崇元館學士都檢校。
貞元六年十二月。給事中盧微奏。太清宮崇元館。元置楷書二十人寫道經。已足。請不更補置。敕旨。依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