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會要卷二十六
貞觀十九年正月。上征遼。發定州。皇太子奏請飛驛遞表起居。又請遞敕垂報。許之。飛表奏事。自此始也。其年五月十日。高士廉劉洎等表稱。皇太子與百官書疏。先無體式。請定其儀。詔。凡是處分論事之書。皇太子并畫令。太子左右庶子已下署姓名。宣奉行書案畫日。其余與親友師傅等。不在此限。
天冊二年二月一日敕。自今已后。施敕行制。及內外官司奏狀文案。并大字。至圣歷元年四月十一日制敕。公文錢物倉庫。計贓科罪。傳符過所。各依式及別敕。作大字。余尋常文按。解牒進奏。并依例程。
景龍三年二月。有司奏。皇帝踐阼。及加元服。皇太后加號。皇后皇太子立。及元日。則例。諸州刺史都督。若京官五品已上在外者。并奉表疏賀。其長官無者。次官五品以上者賀表。當州遣使。余并附表。令禮部整比。送中書錄帳總奏。又應上表啟及奏狀。并大書一行。不得過一十八字。其署名不得大書。諸奏軍國事者。并須指陳實狀。不得漫引古今。凡須奏請者。皆為表狀。不得輒牒中書省。若事少者。即于表內具陳。使盡事情。若多不可盡書者。任于事前作一事條。表內不許重述。
景云二年六月敕。南衙北門及諸門進狀。及封狀意見。及降墨敕。并于狀上晝題時刻。夜題更籌。
先天二年三月三十日誥。制敕表狀。書奏箋牒。年月等數。作一十二十三十四十字。
開元二年閏三月敕。諸司進狀奏事。并長官封題進。仍令本司牒所進門。并差一官送進。諸奏。事亦準此。中書門下御史臺。不須引牒。其有告謀大逆者。任自封進。除此之外。不得為進。如有違者。并先決杖三十。
七年三月敕。胡書進表。并令西蕃所由州府翻訖封進。
十一年七月五日敕。三都留守。兩京每月一起居。北都。每季一起居。并遣使。即行幸未至所幸處。其三都留守。及京官五品已上。三日一起居。若暫出行幸。發處留守亦準此并遞表。
二十三年八月。儀制令。皇帝。天子。(夷夏通稱。)陛下。(對策上表通稱。)至尊。(臣下內外通稱。)乘輿。(服飾所稱。)車駕。(行幸所稱。)諸赴車駕所。及諸行在所。皇太子已下。率土之內。于皇帝皆稱臣。皇后已下。率土之內。于皇帝太皇太后皇太后。皆稱妾。(六宮以下。率土婦人。于皇后皆稱妾也。)百官上疏于太皇太后皇太后稱殿下。自稱皆曰臣。百官及東宮對皇太子。皆稱殿下。(上啟表同。)百官自稱名。宮官自稱臣。
天寶十載十一月五日敕。比來牧守初上。準式附表申謝。或因便使。或有差官。事頗勞煩。亦資取置。自今已后。諸郡太守等謝上表。宜并附驛遞進。務從省便。至十三載十一月二十九日詔。自今已后。每載賀正及賀赦表。并宜附驛遞進。不須更差專使。
會昌五年八月。御史臺奏。應諸道管內州。合進元日冬至端午重陽等四節賀表。自今已后。其管內州并仰付當道專使發遣。仍及時催促同到。如闕事。知表狀判官。罰本職一月俸料。發表訖。仍先于急遞中申御史臺。除四節外。非時別有慶賀。使司便牒支郡取表狀。急遞至上都。委留后官進奏。緣使司賀表先來。其郡表則待齊到。一時付遞中書發遣。如前卻。亦準四節制例處分。舊例支郡不賀者。即不用聚表賀奏。大中三年。應邊鎮及諸道奏事表。時有不題事由。舊制。引進狀內。每具所奏事由。時邊鎮節將。以討伐黨項羌。兵機急速。恐外人先知。因有此請。自后諸道。率多為例。亦無正敕及中書門下處分。
待制官
貞觀元年閏三月二十九日。太宗謂蕭瑀曰。朕少好弓矢。自謂能盡其妙。近得良弓十數。以示弓工。弓工乃曰。此皆非良材也。朕問其故。工曰。木心不正。則脈理皆邪。弓雖剛勁。而遣箭不直。非良弓也。朕始悟焉。朕以弓矢定四方。用弓多矣。而有天下日淺。得為治之意。固未及于弓。弓猶失之。何況于理。自是遂延耆老。問以政術。京官五品已上。更宿中書兩省。太宗每延與語。詢訪外事。務知百姓疾苦。政教之得失焉。